第三十四届会议

2006年1月16日至2月3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厄立特里亚

1.2006年1月24日,委员会第709次和第710次会议审议了厄立特里亚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合并本(CEDAW/C/ERI/1-3和Corr.1)(见CEDAW/C/SR.709和710)。委员会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ERI/Q/1-3,厄立特里亚的答复载于CEDAW/C/ERI/Q/1-3/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无保留地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对缔约国提交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合并本表示赞赏,但对报告迟交以及未能充分遵守委员会报告编写准则表示遗憾。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事项和问题作了书面答复。代表团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建设性的对话,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厄立特里亚妇女的实际状况,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但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未能对委员会提出的一些事项和问题作出全面答复。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其《宪法》中以及在建设性对话过程中表现出政治意愿和承诺,决心为妇女取得实际平等,全面实施《公约》各项条款,进一步推进迄今已经在一些领域取得的进展。

5.缔约国第86/1996号通告规定地区议会30%的席位留给妇女;第58/1994号通告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因性别而受歧视;《公民法》规定男子和妇女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值得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6.委员会注意到自1997年以来厄立特里亚一直进行法律改革,努力使国家法律同国际义务保持一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成为厄立特里亚法律的一部分,《公约》各项规定无法在国内法庭实施。缔约国称,作为采取双重方针的国家,当厄立特里亚批准的国际文书条款与国家法律条款有冲突时,应以国家法律条款为准。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认为这意味着缔约国将不遵守其国际义务。

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将《公约》及其各项条款纳入国家法律,使其充分适用于国内法律系统,并高度优先重视完成《民法》和《刑法》方面的法律改革工作。

8.《公约》已翻译成一种当地语文,并向厄立特里亚妇女分发,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了解《公约》各项规定的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为数不多。

9.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公约》和有关国内法律作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的一部分内容,在国内大力营造促进妇女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文化氛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公约》译成当地其他语文,向所有民族广泛分发。

10.《厄立特里亚宪法》第7(2)条虽然禁止歧视妇女,禁止“侵犯妇女人权的任何行为”,但没有按照《公约》第1条制定关于歧视的定义。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当前的法律改革进程中,就妇女平等权利和不歧视问题、进行全国性的全面对话,并根据《公约》第1条,在《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中列入关于平等与歧视妇女的定义。

12.缔约国指定厄立特里亚全国妇女联盟为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全国机制。该机构是一个非政府组织,长期为厄立特里亚妇女进行宣传,具有丰富经验。委员会虽然对缔约国这样做的理由表示赞赏,但关切地指出,这种体制安排可能会限制政府内全国机制的权威和影响力,也可能会限制厄立特里亚政府执行《公约》的责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一全国机制没有明确的任务,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因而无法有效履行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的职能。

13.委员会请缔约国全力确保政府承担起责任,执行《公约》,实现两性平等,提高妇女地位。在这方面,委员会想提及《北京行动纲要》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的指导原则。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迅速加强厄立特里亚妇女全国联盟,为其制定明确任务,把社会性别问题置于重要位置,并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

14.委员会注意到厄立特里亚妇女全国联盟开展的宣传工作,但不安地看到,重男轻女的态度持续存在,关于妇女和男子在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妇女备受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如果保持不良文化习俗和传统观念,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的从属地位就会永久不变,妇女人权的享受就会受到严重阻碍。例如,参加国民兵役的人有资格获得土地和其他经济资源,但妇女因婚姻关系不必参加国民兵役,因而也丧失了获得土地和其他资源的资格。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不安地注意到,缔约国显然不愿意通过立法坚决地处理歧视问题。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文化视为国家社会机体和生活中最富有活力的方面,因而会不断变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再拖延地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按照《公约》第2(f)条和第5(a)条纠正或消除歧视妇女的文化做法和定型观念,确保《公约》各项条款规定的妇女不受歧视和平等的权利得到尊重。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进行调查,了解妇女因婚姻而无法参与国民兵役导致她们丧失获得土地和其他资源的资格的程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关于早婚的歧视问题向各社区进行宣传教育,为因早婚而已经丧失或正在丧失获得土地和其他资源资格的妇女找到解决办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同民间社会组织、妇女团体、社区领袖、教师和媒体合作开展这方面的工作。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强努力,制定和实施综合方案,对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进行教育,提高其认识,营造有利环境,修改歧视性法律,改变习俗,摒弃定型观念,使妇女能够行使其人权。

16.委员会不安地注意到,厄立特里亚缺乏处理包括配偶强奸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政策和方案,缺乏这方面的立法。委员会还表示关注的是,报告中没有提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资料和统计数据。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注意按照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一般性建议19,采取综合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就包括配偶强奸在内的家庭暴力以及所有形式的性虐待问题制定法律。鉴于强奸犯可在事后同受害者结婚而避免起诉,委员会请缔约国研究解决这个问题。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受害于暴力行为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犯罪人受到起诉和充分的处罚。委员会建议对司法人员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并且对保健工作者进行培训,使他们敏感地注意所有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能对这种行为作出妥当的反应。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为对付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制定的法律和政策,说明这些措施的作用。

18.委员会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文化背景根深蒂固。厄立特里亚妇女全国联盟为取消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进行了重要的提高认识努力,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不安地注意到,在厄立特里亚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仍然很多,而且缔约国不愿加速制定立法取缔这种做法。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迅速制定立法草案,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确保违者受到起诉和适当处罚,同时继续展开提高认识的努力,改变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文化观念。

20.地区议会30%的席位留给妇女的指标得到顺利落实,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包括从事外交工作的人数也很少。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增加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以及担任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请缔约国效仿在区域议会中增加妇女人数的成功典范,争取在其他地方(包括议会和外交部门)也取得类似的结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实施和加强培训及提高认识的方案,强调妇女参与各级决策包括国际决策的重要性。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安全孕产等方案,努力改善妇女的生殖保健,但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不能充分得到适当的保健服务依然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厄立特里亚的孕产妇死亡率名列世界前茅,而且存在缺乏产科护理、早孕和非法堕胎导致死亡的情况。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12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卫生的一般性建议24,改善妇女获得保健的机会,特别是获得产科急诊以及保健服务和信息。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更好地提供性保健和生殖保健,包括计划生育服务,这样做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早孕和非法堕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特别加强对农村妇女提供这类服务。委员会请会员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使妇女更好地获得保健服务和信息而采取的措施,包括性保健、生殖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并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

24.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在历经多年的武装冲突以及一再发生的旱灾之后,努力重建国家及其社会经济结构,但对妇女的普遍贫穷和社会经济状况艰难窘迫感到关切,这些是导致侵犯妇女人权和歧视妇女的部分原因。委员会对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如此之多感到关切,这种家庭最易陷入贫困。

25.委员会敦促会员国把促进两性平等明确作为国家各发展战略、政策和方案的组成部分,尤其是旨在减缓贫穷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政策和方案的组成部分,包括减缓贫穷战略和粮食安全战略。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者进行的所有发展合作方案中强调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以便根除歧视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原因。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消除贫穷的一切工作中,特别关注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并有针对性地帮助她们。

26.委员会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的妇女状况,她们往往缺乏保健、教育、清洁饮水和卫生服务,也缺乏经济生存的手段和机会。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农村妇女在教育、保健和就业等各部门的实际情况。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和女性为户主的家庭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能够得到保健、教育、清洁饮水和卫生服务,并能参与创收项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说明各个部门中农村妇女的实际情况。

28.委员会注意到1991年通过的《厄立特里亚过渡法》规定了结婚的最低年龄,禁止逼婚,并建立了离婚时公平分婚姻财产的制度,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法律没有得到实施,歧视性的习惯法和做法仍继续采用。委员会还担心《过渡法》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规定不适用于穆斯林婚姻和离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旨在统一、合并厄立特里亚法律的法律改革进程可能导致在法律上承认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歧视性习惯法,并(或)使其成为成文法,从而违反《公约》第16条。

2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充分遵守《过渡法》关于婚姻和离婚的规定,包括严守结婚的最低年龄,禁止逼婚,要求离婚时公平分割婚姻财产,摈弃有关侵犯妇女权利的有害的传统做法和习俗。委员会建议目前的法律改革进程要以促进两性平等、特别在家庭关系中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及充分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为目标。

30.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建立国家统计局的法案正在起草之中,但对报告没有包括足够的统计数据说明妇女在《公约》所述各领域中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报告没有说明所采取的措施有何影响以及在《公约》各领域中取得的成果感到关切。

3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完整的收集数据和分析妇女状况趋势的系统。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采取的措施带来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妇女实际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酌情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发展收集和分析数据方面的能力,并利用妇女生活方面的新的统计概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出关于妇女状况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按性别、农村和城镇地区分类,说明为切实实现妇女实际平等而采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效果。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和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中提到的国际社会的技术和财政援助,推动《公约》的实施工作。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34.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起草工作,除厄立特里亚妇女全国联盟以外,也同其他非政府组织磋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将报告提交给委员会之前,先交由议会讨论。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36.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实施《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的。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全部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载列这方面的资料。

3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有利于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厄立特里亚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各项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8.委员会请厄立特里亚在国内广泛传播这些结论意见,使厄立特里亚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于2008年10月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回答本结论意见中所关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