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厄瓜多尔

1.2008年10月22日,委员会第854次和第855次会议审议了厄瓜多尔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ECU/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ECU/Q/7,厄瓜多尔的答复载于CEDAW/C/ECU/Q/7/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报告遵循委员会早先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导则并广泛考虑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A/58/38,第282-336段)。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全国妇女委员会主席率领、由全国妇女委员会代表和社会福利协调部代表组成的代表团出席会议。委员会赞赏报告坦率地评估执行《公约》的挑战,并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尽管委员会对有些问题未得到答复感到遗憾。

积极的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厄瓜多尔通过了数量可观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以求努力执行《公约》,并对以往的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其中包括:《儿童和青少年法》、《刑法改革法》、《劳工法改革法》和《保健系统组织法》;改革《免费生育和儿童照料法》,改革《外交事务组织法》;《国家机会平等计划》,《消除性犯罪国家计划》,《防止和消除学校性犯罪国家计划》,《打击绑架人口、非法贩运移民、对妇女和少年儿童进行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以及其他剥削及其卖淫、儿童色情和腐化儿童的国家行动计划》,《关于保健权及性和生殖权的国家计划》;禁止在公共和私营部门订约过程中进行性别歧视的第261号部长协议,关于认识和处理教育系统内的性犯罪的第3393号部长令;关于进行全面性教育的第403号部长令。

5.委员会欣见厄瓜多尔最近成立了司法和人权部,主要负责协调司法系统内不同行为体的工作,并有权负责实施国家关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法律保护框架。

6.委员会赞扬对全国所有妇女(包括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进行登记并向其提供身份证的计划。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厄瓜多尔扩大了社会指标综合系统,其中包括了两个相关的系统,妇女系统和儿童系统。

8.委员会欣见民间社会参与旨在制定有关项目、方案和政策的主动行动,并让妇女组织参与撰写缔约国报告。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全面执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为此承担问责责任。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缔约国鼓励其国家议会酌情根据其任务和程序,就执行本结论意见和《公约》规定的政府下一个报告过程采取必要措施。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因最近颁布了新的《宪法》,正在经历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委员会强调,此时正好是缔约国进行必要的结构改革的大好时机,以解决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关切问题。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2.委员会认识到,全国妇女委员会在推进厄瓜多尔的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委员会还欣见厄瓜多尔在地方一级和一些部委内部,努力建立机会平等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机制。但全国妇女委员会的职能机构、组成、法律根据、权力和资源无法使其指导将性别观点真正地并跨部门地纳入国家的总体机构和公共政策。委员会对此依然感到关切。

1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新《宪法》规定要有一个专门机制——平等理事会——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建议将该理事会纳入政府机构开展工作,并通过具体的辅助立法,给予必要的任务规定和法律权力,以便将性别问题和妇女权利纳入缔约国的各项政策和机构。委员会还建议向该理事会提供足够的预算,使其能有效地开展活动。此外,委员会建议理事会要有一定的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代表。

14.委员会欣见厄瓜多尔已拟定2005-2009年机会平等计划,而且2006年的行政命令将该计划宣布为国策。委员会还欣见全国妇女委员会将该计划纳入所有公共部门机构的业务规划中,并欣见为在一些地方政府促进地方化的平等机会计划而开展的主动行动。但令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该计划只得到有限的资源,而且仍有许多政府部门对此计划一无所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该计划的执行工作似乎过于注重单个的项目,而且被动反应居多。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平等机会法草案,以确保该计划及其执行工作有其法律依据。委员会还建议为该计划提供必要的政治知名度和资源,以促进中央和地方各级的各公私机构、组织和服务部门采取系统和全面的方针,确保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原则有其法律效力,可以普遍行使,强制贯彻,并受到保护。

平等原则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新《宪法》尊奉男女平等的原则和不歧视的原则,并规定厄瓜多尔是一个政教分立的国家。委员会还欣见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立法改革,以去除一些歧视性的规定。但委员会对法律保护妇女和两性平等方面存在的法律和事实情况的差别依然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正如缔约国在报告中承认的,“一些法律和社会做法的确形成了对妇女的歧视,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内,因为造成了有利于男性而不利于女性的区别对待的后果”(第98段)。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平等机会法草案,并制定和建立有效执行这项法案的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迅速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以不歧视妇女的方式,全面执行现有立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国家立法符合新《宪法》和《公约》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毫不拖延地废除所有歧视妇女的立法,包括《民法》中的一项规定,其中的推定使丈夫在管理夫妻事务方面处于有利地位。

贫穷和赋予经济权力

18.委员会对依然有大量的厄瓜多尔妇女(尤其是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陷于贫穷和受到社会排斥感到关切,并关切地注意到阻碍她们享有基本社会权利的障碍。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缓解贫穷付出的努力,包括在最近扩大了人类发展债券现金转移方案和提高农村妇女地位方案,但依然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和方案缺乏具体的性别观点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用于改善妇女状况的资源似乎主要集中在与妇女作为母亲和保健行业护理人员这一社会角色有关的各个部门,而且没有机制可对现有方案是否会再度制造和维持性别角色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进行系统的评估。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经济和社会政策以及公共投资具体考虑妇女的状况。委员会建议加强国家的社会指标系统,分类收集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情况的数据,并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参考这一资料。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旨在鼓励妇女主动参与经济的各项举措,诸如“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基金”,同时考虑不同妇女群体的现状。最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建立机制,定期监测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对妇女的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委员会欣见厄瓜多尔已建立妇女和家庭委员会,并在全国各大区的检察署内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和性犯罪股,还制定了保护性暴力受害者的方案,努力确保执行《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法》。但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众多事件依然感到关切,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并对保护妇女受害者的方案覆盖面广但资源有限的差距感到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有具体的立法和计划,但学校中对女生的性暴力和性骚扰依然很猖獗。缔约国在报告中指出,暴力侵害妇女“仍被认为是不适当行为”(第163段)。对此委员会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体罚在家里是合法的,而且构成对儿童(包括女童)的一种暴力形式。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重视按照第19号一般性建议,制定和实施一项综合战略,并专门拨出适当资源,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援助。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确保切实执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现有立法。委员会还建议将家庭暴力作为罪行列入《刑法》,并建议《刑法》明确禁止在家里、照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对儿童进行体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守《美洲防止、惩罚和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公约》(《贝伦杜帕拉公约》,1994年),并使用2008年8月15日美洲妇女委员会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核可的指标。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数据和统计资料,说明不同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和受害者诉诸司法的情况,并提供资料,说明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的情况以及审判和定罪的数量。

贩运和性剥削

22.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采取各项举措,处理贩运妇女和女童和对其进行性剥削的问题,包括制订一项具体的行动计划,并努力确保对无证妇女进行登记,但对进出缔约国的贩运行为不断仍感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移徙者、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妇女的状况,她们是歧视的受害者,被迫进入非正规经济部门,包括从事性工作,并易于受到性剥削。委员会同样关切的是,据报告,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可能尤其易于遭受贩运和性剥削。

2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投入足够的资源,用以执行国家打击贩运和性剥削的计划,并建立机制,监测其执行情况和评估其效力。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消除产生贩运行为的根本原因,其中包括贫穷、歧视和社会排斥,这些因素使某些妇女群体尤其容易受到伤害。委员会进一步鼓励该缔约国加强为希望离开卖淫业的妇女和女孩以及贩运受害者提供的保护,使她们免遭歧视和暴力,拟订宣传方案,研究贩运的根本原因,为妇女提供其他谋生手段,并为律师、刑事司法工作者、保健提供者以及执法官员就有关性剥削和贩运的所有事项提供培训。委员会邀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统计数据,说明犯罪率,进行的刑事诉讼数目及实施的制裁。

弱势妇女群体

24.委员会对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的状况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土著人人权和基本自由状况特别报告员(见A/HRC/4/32/Add.2)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C/ECU/CO/19)认定,土著妇女继续经受基于性别和民族血统的双重歧视和暴力,这妨碍她们事实上享有人权和充分参与各领域的生活。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受贫困影响的人数特别多。与厄瓜多尔的其他人相比,她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比较少,辍学率、孕产妇死亡率和早孕率、失业率及就业不足率都较高,其工资和参与公共生活的程度较低。

25.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政策和方案中采取有评价标准的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有时限的措施,加快改善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各方面的生活。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能充分享有教育和保健服务,并能充分参与决策过程。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和数据,包括长期趋势,说明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的状况以及为消除对她们的多重歧视而采取的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26.委员会对移徙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尤其是无证妇女)表示关切,因为她们身处虐待性的工作和居住条件,容易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且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此外,许多没有登记和无证件的难民妇女仍然可能被推回原籍国,并无法得到其应有的国际保护,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处理有关妇女权利问题(尤其是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国家立法、公共政策和应对方案中,应始终确保包括并保护寻求庇护妇女、移徙妇女和难民妇女。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对移徙妇女、寻求庇护妇女、流离失所妇女和难民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和歧视,包括就业部门在内,尤其促使她们加入正规的就业部门。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便利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移徙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获得保健和其他社会支助服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目前在北部边界一带开展对所有人进行登记和提供证件的运动,并鼓励缔约国加强和加快登记工作以及确定难民身份的程序。

28.委员会注意到2008年9月29日通过的厄瓜多尔新《宪法》第11条第2款提到禁止歧视性少数群体,但对以这种理由歧视妇女的报道感到关切。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调查这类案件,并根据其《宪法》采取补救行动。

教育

30.委员会欣见教育和文化部通过“我肯定能行”等方案努力消除文盲,但同时关切地注意到,操土著语言的农村妇女文盲人数很多。尽管缔约国努力实现男女在正规教育方面的平等方面并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仍然对妇女和女孩(尤其是土著女孩)的高辍学率感到关切,并关切男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不一的情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高等教育选科依然反映着哪些研究领域适合妇女的定型观念。

3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消除文盲,特别是消除操土著语言的农村妇女中的文盲。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进行研究,解决导致辍学的根本原因,包括贫穷及与性别歧视和性别角色定型观念有关的因素,并通过奖学金等办法,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推动妇女加入非传统职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公共教育与其他部门相比的预算分配情况。委员会还要求提供资料,按性别和族裔群体分别列示入学机会、持续时间和年级的情况。

32.委员会对女孩在学校里遭受性虐待和性骚扰的高比例以及因为怀孕而被开除或拒绝录取及暴力情况感到震惊。

33.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努力,提供一个没有歧视和暴力的教育环境,其途径包括:培训学校官员和学生并提高他们的认识,通过新闻媒体对儿童进行宣传,在教育服务中宣传不同文化的观点以及建立报告和问责机制,以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

就业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就业不足和失业的妇女比例很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而且妇女集中在工资低的就业部门。妇女所得的工资比男子少,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而且女户主家庭比男户主家庭的平均收入低,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35.委员会建议加强努力,包括增加有助于得到高薪工作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以扩大妇女在正规部门就业的机会并消除职业隔离。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包括在公共部门采用工作评价办法,与女性为主的行业部门的加薪挂钩。委员会请缔约国监测所采取的措施的效果和长期趋势,并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36.委员会对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案件感到关切,包括因生育而被解雇的案件在内。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移民妇女和非裔妇女的歧视性劳动措施。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公开所有定罪案件,以防止工作场所出现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教育公众,使其了解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价值。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修正《保护生育公约》(第103号)的第183号公约。

卫生

38.委员会仍然关切少女和年轻妇女的高怀孕率,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委员会还关切孕产妇的高死亡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导致孕产妇死亡的第二大原因是人工流产,对人们不了解和没有充分记录该国不安全人工流产的规模及其对孕产妇死亡率的影响表示关切。委员会欣见颁布了《免费生育法》并建立了用户委员会,监督其执行情况。但委员会担心没有足够的资源全面执行该法案,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各项措施,包括为“防止少女怀孕计划”和在怀孕期间协助少男少女的各项方案拨出足够并有针对性的资源,以解决少女(尤其是土著女孩和非洲裔女孩)怀孕的问题。委员会还建议公共卫生部就不安全人工流产及其对妇女健康尤其是孕产妇死亡的影响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调查或研究,以此作为立法和政策行动的依据,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为切实地全面落实《免费生育法》拨出足够的资源,并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妇女都可以方便地得到注意文化差别的、高质量的保健服务。

40.委员会对越来越多的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不甚了解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人数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很少有妇女为及早发现子宫癌、子宫颈癌或乳腺癌而接受检查表示关切。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土著妇女、非裔妇女以及移民和难民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情况。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及子宫癌、子宫颈癌和乳腺癌的办法。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进一步提供资料,特别是长期趋势资料,并说明妇女生命周期以及妇女的一般健康和生殖健康情况,包括与男子相比,妇女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及其原因;避孕普及率;生育间隔;影响妇女和女孩的疾病,特别是各种癌症;缔约国为改善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包括计划生育和防治癌症的各项服务而做出的努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地方政府的作用,并在提供保健服务时,宣传不同文化的观点。

参与公共生活

42.委员会欣见已经颁布《政治参与法》,并赞赏地注意到,该法自颁布以来,在2007年制宪议会选举中首次得到全面实施。委员会还欣见参与公共生活各领域的妇女代表有所增加。但仍然存在着结构、政治、文化和社会经济障碍,阻碍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诸多领域。委员会对此依然感到关切。

4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一贯地实施旨在保证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的法律,并为此采取其他措施,特别是针对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的措施。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妇女参与各领域公共生活的全面数据。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5.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46.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厄瓜多尔政府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结论意见的传播

47.委员会请厄瓜多尔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民众,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第20条第1款

4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3和15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中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2年提交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