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以前的状况

目前的状况

1

人口

5900万(1993)

6140万(1996)

2

妇女占人口的百分比

男女比例98.5∶100

47.4(1996)

3

政党数目

13

15

4

部长人数

34

32

5

内阁中妇女人数

2(社会事务部长和

2(社会事务部长和

科学研究部长

环境事务部长

6

妇女文盲率

57.41%(1992)

51%(1996)

7

义务教育入学率

1998/1999

91.41%(1992)

100.23%(男生)

97.64%(女生)

98.97%(共计)

8

退学率

1990/1991

1998/1999

a)初级教育

女生

1.21%

男生

0.7%

共计3.85%

0.98%

b)预科教育

女生11.5%

3.73%

男生9.9%

2.65%

共计10.8%

3.23%

从以上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和公共部门在促进妇女行使其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取得了成功,最突出的是,妇女文盲率和退学率下降,义务教育入学率提高,并达到了令人满意的程度,另外,不断有妇女被任命担任国家部长职务。

二、政府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

19世纪初叶,埃及开始建设一个受西方文化影响的国家,以促进现代复兴。为实现这一目标开展了一场启蒙运动,树起了与拒绝进步的人斗争的大旗。纵观19世纪初叶至今的历史,埃及的政治制度和权力机构发生了种种变迁,在这个过程中启蒙运动始终得到支持,这一运动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妇女的权利,并鼓励她们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自从埃及妇女在本世纪初开展复兴活动以来,埃及政府总是采取一切必要和恰当的措施来支持、加强并发展所有支持复兴运动的启蒙趋势。1923年的埃及《宪法》第19条规定埃及男女儿童必须接受初级义务教育,这一点清楚地表明了埃及政府和人民的意愿。1956年的《宪法》反映了妇女运动当时在国内和国际所取得的成就和成功。该宪法还考虑了大会在1952年通过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的规定。该宪法第31条规定了性别、出身、语言、宗教或意识形态方面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第19条规定国家有义务帮助妇女处理好家庭责任和工作关系。

根据这一宪法原则,1956年关于行使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妇女拥有议会和所有地方议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71年颁布的现行埃及《宪法》按当时人民的期望,对《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两项国际人权文书作出了承诺。第11和40条直接反映了上述国际文书的原则,第10和11条分别规定了国家保护母亲和儿童以及保障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领域男女平等的义务。

立法的实行坚持了上述确认妇女平等和不受歧视的宪法原则。(第一部分第三章将详细讨论有关立法)。在实践上,这些原则体现在一些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和机构的工作中,它们努力鼓励并支持妇女真正享有其所有权利,并帮助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有效参与所有方面的活动(本部分第五章将对此加以详细阐述)。

由于政府对妇女各方面活动的支持,埃及妇女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同样,国家所制订的着重于妇女的发展计划,特别是教育和扫盲计划,对实现国家控制人口增长率的目标产生了影响。为此埃及赢得了联合国人口奖。

埃及妇女普遍参加工作并且发挥了重要影响。目前有两名妇女被任命为内阁部长,在全国,包括在政府和非政府各个部门中,被任命到领导岗位的妇女越来越多,使妇女参政达到了顶峰。

国家在妇女扫盲和降低退学率方面所做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功,使妇女文盲率降低到了可接受的水平,学生退学率也大幅度下降。

三、关于执行公约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

埃及曾承诺实施不歧视妇女并保障其在所有领域享受平等的设想和相应的国家战略。1932年,埃及根据这一承诺以及1923年以来的埃及各部宪法规定加入了1904年5月18日《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和1910年5月4日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两项文书都是在巴黎签署的。埃及于1995年加入了修订上述文书的《议定书》。1959年,根据第884号共和国令,埃及加入了大会于1949年通过的取代上述两项文书的公约,即《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此后,埃及于1967年签署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1971年正式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根据1981年第345号共和国令,埃及加入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并根据1981年第434号共和国法令加入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当时,埃及根据该公约第28条和第29条规定,清楚地说明了其保留意见。上面提到的各项国际文书以及埃及加入的其他人权文书已成为埃及法律系统的立法基础,因为根据现行宪法第151条的规定,在按照必要的立法程序将这些文书在《政府公报》上刊登以后,这些文书即成为埃及法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阿拉伯文刊载在1981年12月17日的第51号《政府公报》上,生效日期为1981年10月18日)。以下我们将列举一些有关的埃及基本法律。

1. 政治权利

关于行使政治权利的1956年第73号法令第1条规定,年满18岁的所有埃及男女均可亲自行使其特定的政治权利。经1979年第4号法令修正的第4条规定,男女有义务参加选民登记。(这符合《妇女政治权利公约》,而且此法是在埃及加入该公约之前颁布的。)

2. 劳工法

关于私营部门雇佣人员的法律

关于《劳工法》的1959年第97号法令第130条规定,《劳工法》的所有规定不分工作类别均适用于参加工作的妇女。1981年第137号法令(现行劳工法)作了同样的规定。按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妇女就业问题的各项公约,该法令禁止雇用妇女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工作或从事各有关部委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法令规定雇用一百名以上妇女的雇主应设立托儿所,或分担托儿费用。法令第174条规定对任何违反雇用妇女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关于国家和公共部门雇用公务人员的法律

在有关国家和公共部门雇用人员的两项法律中不存在任何有损于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相反,两项法律均赋予了妇女一些特权,使她们得以处理好家庭责任与工作之间的关系。

工作母亲的权利

1996年第12号《儿童法》有关工作妇女一章中对政府和公共部门雇用妇女的条件和私营部门雇用妇女的条件作了区分。该法进一步保障了妇女享有以下特殊的权利:

在业期间有权享受三次每次三个月的全薪产假(第70条);

在分娩后的两年内有权享受每天两次每次一小时的全薪工间休息,以便给婴儿哺乳(第71条);

在业期间,有权为抚养子女请三次为时两年的停薪假期(第72条)。

3. 教育

关于教育问题的1981年第139号法令第15条规定,所有埃及儿童(男孩和女孩)从6岁起有权享受8年免费初级教育。法令按照有关国际文书的规定责成国家对该项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家长或监护人履行这项义务。法令第19条规定对违反法令规定的家长或监护人给予处罚,无论涉及的儿童为男孩还是女孩。

4. 公民资格

按照《民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所有埃及人,不论男女,均可根据能否行使公民权利的条件,依据法律确立的资格享有公民权利。在这一方面,不存在歧视,也不存在专门针对妇女而不是针对男子的限制。婚姻不取消这些权利,或对这些权利产生其他影响,也不对妇女行使这些权利实行限制。

诉讼法

保证男女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在这方面不存在区别对待、歧视或优待。诉讼法在这方面不做区分:埃及妇女有权以各种形式在各级诉诸法律,有权出庭作证,并有权得到有关法庭和法律援助系统的帮助。2000年的第一号法令规定了在个人地位法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某些规则和程序。根据这一法令,保障15岁以上的任何个人享有在监护方面的诉讼资格。

5. 社会保险

同样,有关社会保险和养恤金的法律对男女权利一视同仁。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妇女有权将其自己的养恤金与丈夫或兄弟的养恤金合在一起。1996年第12号《儿童法》规定了工作妇女应享有的特权。在妇女为抚养孩子请不带薪的特假期间,政府机构和公共部门的机构必须为她们支付法定的社会保险金额。

6. 国籍法

按照国籍法的规定(1975年第26号法令),任何出生在埃及的人,不论男女,如其母亲系埃及人,其父国籍不明或无国籍,均有权利获得埃及国籍。以下人士亦可得到埃及国籍:母亲系埃及人,但法律上不能确定其父亲;出生在埃及,父母国籍均不明;出生在埃及以外,但母亲是埃及人,父亲国籍不明或无国籍。埃及境内的弃儿被视为在埃及出生,除非有相反的证据(第2和3条)。这符合《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双重国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上的法律冲突。这项法令的规定针对外国男子与埃及妇女结婚或埃及男子与外国妇女结婚的国籍问题,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在非埃及籍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强制其接受埃及国籍,也不能在她与埃及男子婚姻结束时撤销她的国籍,除非她恢复其原来的国籍。嫁给外国人的埃及妇女只有在本人愿意,并且其丈夫国家的国籍法给予她国籍的情况下才失去其埃及国籍。但是,她有权按其意愿保留埃及国籍,或在婚姻终止时恢复埃及国籍。法令还规定,上述撤销或丧失国籍的情况除当事人外不影响任何其他人。

法律规定,未成年者的国籍若改成其父亲的国籍,他/她在成年时可恢复其原来国籍。1994年举行的埃及第一次全国妇女问题会议建议考虑如何减少母亲系埃及人而父亲为外国人的儿童所面临的困难。为此,教育部于1994年12月20日颁布了第353号法令。根据该法令,移民学生,如属已离婚或丧偶的埃及妇女的子女,并能证明其需要,可免除其在国立学校的费用,从而使他们得到与埃及人完全平等的经济待遇。该法令还规定,其它类别的埃及妇女的子女这类费用可减半。

7. 保健

所有有关保健或医疗保险的法律,在病人应得的保健服务或应享有的保险方面,均不存在性别歧视。

国家竭尽全力保障妇女儿童的福利,为他们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推行特别的产前和产后保健计划。

1996年第12号《儿童法》第8条规定,除了医生或注册助产士,其他任何人从事接生均被视为非法,并对违反该法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8. 刑法

埃及《刑法》(1937年第58号法令)将对妇女的一切暴力或攻击均定为犯罪行为,并将受害者的年龄、受害者与攻击者之间的血缘关系或亲疏程度作为量刑时加重处罚的考虑因素。

第267条规定,对妇女进行性攻击将判处短期苦役,如果攻击者是受害者的长辈、监护人、监督人或在受害者家中干活的人,刑罚可增至终生苦役监禁。对以欺骗或武力方式拐骗妇女并对受害者进行性攻击者,法律规定可判处死刑(1980年第215号法令修正的第290条)。为根除诱拐妇女的现象所作的努力随着1999年第14号法令的颁布达到了顶峰,它废止了原先的立法,即一旦诱拐者与受害者结婚,他就可以得到赦免。

法律规定,对强奸者,无论受害者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是使用武力还是恐吓,都将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苦役。如果受害者年龄未满16岁,或者犯罪者为受害者长辈、监护人、监督人或在受害者家里干活的人,则从重处罚。如果上述两种条件都符合,则判终生苦役监禁(关于刑罚的第269条)。

埃及法律规定,凡因殴打或虐待或者用药物或其它方式造成流产的将予以惩处。对前者的惩处是短期苦役,对后者的惩处是监禁。如果妇女自愿接受或听凭他人处置,则上述刑罚也可适用于该妇女。如果由医生或助产士做流产,刑罚可增至终生苦役监禁(关于刑罚的第260至263条)。对其他形式的虐待、殴打和暴力,《刑法》第240条至244条有专门规定,并按意外还是故意,是否使用了武器或器械和造成伤害程度加以分类。对暴力行为处罚的轻重将根据上述原则来定,在这方面,法律对男女一视同仁,婚姻状况或血缘关系不影响这些规定的适用。

《刑法》第279条和第306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与妇女发生不正当行为,即使是私下的,或者任何人对妇女有侵犯其贞洁的言行,均被视为犯罪。对此种行为的惩罚是监禁或罚款,如在一年中重犯此种行为,将加重惩处。

为了打击恐吓妻子、子女或长辈和对他们以暴力相威胁的现象,埃及立法机构颁布了1998年第6号法令,将此类行为视为犯法,并规定了至少处以两年监禁的惩罚,如果对象是妇女或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刑期将增至5年。

9. 打击卖淫

埃及根据1959年第884号共和国法令加入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他人卖淫的公约》。在此之后,颁布了关于取缔不道德行为的1961年第10号法令。法律规定,为从事不道德行为或卖淫之目的而进行教唆、拉皮条、怂恿和骗诱均系犯罪行为。如果这类行为中包含欺骗、强迫、恐吓或滥用职权性质,以及受害者年龄不满21岁,将加重处罚(法令第1和第2条)。

法律还规定,为帮助从事卖淫业的人出入国境而从事诱骗或拉皮条活动,均系犯罪行为(第3和第5条)。如果这种行为的受害人年龄不满16岁,或者罪犯是受害人的长辈,监护人、监督人或在受害者家中干活的人,则加重处罚(第4条)。

法律惩罚以下行为:帮助妇女从事卖淫或通过其他人卖淫营利;企图从事上述犯罪行为;拥有、管理或租赁场所以从事此种行为以及在这方面进行投资或雇用;以及累犯(法令第6至13条)。

10. 商务能力

埃及民法和商法规定的法定年龄相同(《民法》第44条和《商法》第4条),男女均为21岁。这也适用于妇女这方面的能力,以及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权。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财务责任。

埃及法律规定从事贸易的外籍配偶申报其婚姻方面的财务安排。

11. 结婚资格和家庭责任

在埃及,婚姻是两愿契约,需得到妇女的完全、明确的同意。男女最低法定婚龄为男18岁,女16岁。因为婚姻涉及个人的地位,因此,婚姻还需符合双方各自的宗教法律的规定,这些法律涉及婚姻的有效性和终止。

法律规定,妇女对其年龄在10岁以下的儿子和年龄在12岁以下的女儿有监护权。法律还规定,妇女可以将其儿子的监护权延长至他满15岁,对女儿的监护权延长至她结婚。在母亲行使监护权的整个过程中,父亲有权探视其子女,父亲承担赡养责任。根据托管法律,妇女可依据法律确定的情况和条件成为未成年者的受托人或监护人。

四、保证遵守男女平等原则的权力机构和可供妇女寻求补救的途径

上文清楚地表明,按照埃及法律系统所依据的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有国家权力机构在行使其职能时均需保证遵守现行宪法第40条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独立的司法机构通过其各机构,按照争端类型和有关当事方,为妇女提供充分的补救途径,如以下所述:

1. 最高宪法法院

立法机构制订法律时,在遵守业经核准的宪法原则和条款(包括男女平等原则)这一框架内行使其职能。最高宪法法院是妇女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或法令违背此类原则时寻求补救的途径。它是按照《宪法》第174至178条的规定设立的一个独立司法机构,唯有它才有权决定法律和法令是否合乎宪法,并有权以一种对所有国家权力机构都有约束力的方式解释法律和司法文书。凡是被视为不合宪法的文书应予废止时,最高法院可在法律指定期间内将其判决刊登于《政府公报》,同时废止即告生效(关于最高宪法法院的1979年第48号法令)。

最高宪法法院发布过不少有关人权和特别是平等原则的判决。数种法律文书被宣布不合宪法,比如在取得高等教育机会方面的特殊待遇,使得特定群体成员能够比那些按照既定入学标准更有资格入学的其他人员优先获得录取。这类行动被认为是违反了平等原则(宪法法院1985年6月29日开庭,对第106/1985号案件发布的判决)。

宪法法院还发现,关于正统科普特教的法令第134条和关于亚美尼亚正统科普特教的法令第109条不合宪法,因为两项法令中对儿童入托年龄的规定低于穆斯林个人地位法中规定的年龄(对1998年3月1日开庭审理的第74号案件发布的判决,对1998年4月16日开庭审理的第81号案件发布的判决)。

2. 行政法(国家委员会)

行政部门在履行其颁布条例和法令职能时,无论这些是否影响到公众个人或集体,是否涉及向公民提供的服务或公民必须履行的正式手续,都必须遵守既定的宪法原则和法律标准,包括男女平等原则。在这个范围内,妇女可以根据行政法通过国家委员会寻求补救。这是一个独立司法机构,负责裁决行政争端和采取纪律行动(《宪法》第172条)。关于国家委员会的1972年第47号法令指定国家委员会法庭执行以下职责:就个人或组织为撤销行政决定提出的上诉以及对补偿申请作出决定。它们也负责审查有关征聘、提升、薪金和津贴、离职、退休和对公务员采取纪律行动方面的决定。

行政法认为行政部门的任何拒绝或未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则的要求作出决定,其本身便构成一项行政决定(行政法第10条)。行政法也规定了不服判决上诉的途径和阶段,以及对按照行政法有关条款发布的最后裁决的执行。行政法庭的裁决和决定对所有方面都具约束力,埃及《刑法》规定,不予执行是一项应受处罚的罪行(第123条)。

3. 民法和刑法

个人之间的关系由客观和无私的法规在宪法框架内规定,适用于所有人,无男女之分。按照1972年第46号法令,独立司法机构通过其民事和刑事部门就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所有有关争端或罪行作出裁决。司法机构履行其职能的方式是参照现有的宪法原则、《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规定不服判决上诉各阶段的规则,用法律来解决由它审理的争端。法律允许受害者就涉及法定罪行的案件向刑事法庭提起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

应该指出的是,凡是有关司法审判和采取法律行动资格的法律在关于追索和诉讼权或这方面规定的程序和保证上皆无男女之分。

五、促进妇女行使其所有权利和基本自由

埃及坚持了《公约》规定的原则,实施了委员会关于建立专门和有效的国家机构的建议(1988年第6号总建议),并在最近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同时还出现了一些重要而积极的事态发展,从而加强了有助于促进妇女享有其一切基本权利的手段。在国际和地方两级,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均有发展。兹详述如下:

1. 政府行动

政府部门采取的行动与埃及在所有领域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政策密切相关连。这一行动的主要目标是促使妇女意识到宪法和法律赋予她们的所有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以期确保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对这类行动采取的自然办法是倡导以下政策:

(a)强制执行与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级教育有关的法律,在教育机构与社会环境之间创造一种适当联系,以便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入学率和消除辍学现象;

(b)修改和制订有关课程,在各级教育中开展对有关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文书的学习;

(c)集中力量扫除妇女文盲,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文盲,将识字方案与特定环境联系起来,并采用适当的方法;

(d)利用无线电和电视的巨大潜力制订适当的方案,使其适用于目标群体,以宣传妇女在所有领域的权利;

(e)鼓励非政府部门发挥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努力提高培训技术人员所需的能力;

(f)鼓励各级的国际合作,并利用有关国际专门知识和资源;

(g)在国家一级设立适当机制,监督这方面的计划,并确保所有部委与有关国家机构之间的必要协调;

(h)设立研究中心,协助制订适当计划和方案,并以科学方式输送资源,以达到理想的目标。

政府行动的这些主要政策目标产生了一些有效地支持和监督提高妇女地位并确保其行使所有权利的机制,例如:

(a)全国妇女委员会,1978年设立,1994年重组并成为主管国际和地方两级埃及妇女问题的国家机构;

(b)全国母亲与儿童理事会,1988年设立,作为主管有关儿童问题,(当然包括作为母亲的妇女的问题)的官方机构;

(c)人口和家庭事务部,主管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和卫生教育等事务,国家人口委员会基本上也与这些领域有关;

(d)国家成人教育研究所,1991年设立,负责促进各种年龄层成人的识字活动;

(e)社会事务、卫生、农业和外交等部,以及中央统计组织在不同时间设立或加强了与妇女问题有关的部门,扩大了它们的职能,并鼓励其与国外对等机构交换国际专家。

全国妇女理事会是根据2000年2月8日颁布的第90号共和国令建立的,取代了1978年建立的全国妇女委员会。理事会是独立的国家机构,其职责是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并制订必要的政策和方案,使妇女有效地参与社会活动和克服妨碍妇女参与社会活动的消极态度和问题。它还负责制定克服妇女(尤其农村地区妇女)继续面临的障碍的适当办法。

作为国家妇女政策的体现,以及前述机构的努力结果,在1994年前半年期间,增加了在国家行动范围内开展的活动。举行了一次“全国对话”会议和一次全国妇女问题会议,并提出了许多有关妇女问题的建议。有关机构积极研究这些建议,并按照各方面所需的法律要求,将其变成行动纲领、决定或法律。(这些建议将在本报告第二部分详细阐述。)1994年9月在埃及举行了世界教育大会,关于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教育问题在讨论中和通过的建议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与此同时,在开罗举行了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会议上讨论的许多主题都与妇女有关,埃及所有与妇女问题有关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都参与了会议的活动,并对其最后文件作出了贡献。

1996年举行了第二次埃及妇女问题全国会议,会议的议题为“提高埃及妇女地位的方针政策”。1997年,全国妇女委员会在各研究机构、工会和政党的合作下制定了把妇女问题列入1997/98-2001/02年国家第四个五年计划的概念性框架。框架反映了埃及妇女的真实现状、有关的统计数字、可以列入五年计划的目标以及支持实现这类目标的方针政策,随后由有关部委参照框架制定出实施方案和计划。第四个五年计划中有一章节专门论述了针对母亲和儿童的计划和投资,另一章节专门提到了提高妇女地位的计划及实施这些计划的投资。题为“提高农村妇女地位的第三次埃及妇女问题全国会议于1998年召开,会议讨论了促进扫盲、教育、健康、生育卫生教育、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发展微型企业和提高农村妇女对其政治、社会和法律权利的认识等问题。

与妇女有关的所有机构,尤其是全国妇女理事会都参加了对会议建议的研究。

2. 非政府机构采取的行动

关于非政府协会和机构的1999年第153号法律取代了1964年第32号法律。政府鼓励非政府部门参与的政策对这一部门的行动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提高妇女地位等领域工作的注册团体数目大增,这些领域还特别包括计划生育、开发家庭资源(“专业户”协会)、提高农村妇女地位、儿童保育、老人照顾、妇幼保健和各种服务。

1997年,注册的团体数目达到14748个。

3. 国际合作

埃及通过正式参与所有有关的区域和国际会议,设法对所有领域内有关妇女问题的国际合作作出认真、有效的贡献。埃及对召开一次提高农村妇女经济地位问题首脑会议的呼吁及时给予了支持,并在1992年2月参与了《日内瓦农村妇女宣言》的草拟和通过。上述与妇女事务有关的政府机构与国际机构和组织及专门机构就下述领域内许多方案和项目计划达成了协议:教育、卫生、农业、儿童状况问题、计划生育、培训、社会福利、创收和提高农村妇女地位等。

埃及代表团出席了人权问题(1993年维也纳)、人口与发展会议(1994年,开罗)、社会发展会议(1995年,哥本哈根)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995年,北京)等国际会议。在这些会议上,埃及代表团特别注意促使各会在最后文件中包括关于妇女状况、保护妇女权利以及提高妇女地位等具体章节。

六、《公约》条款在埃及法律系统内的法律地位

由于《公约》条款与埃及宪法的那些条款很相近,作为本报告主题的《公约》像关于人权和自由的其他国际公约一样,得益于以下两大特点。

(a)由于《公约》关于男女之间不得歧视的条款与埃及《宪法》第11条和40条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在《公约》成为埃及国内法的一部分时,平等原则不仅成为其中的一项法规,而且也成为所有埃及法律都需遵守的一项宪法规定,因为这些法律居于《宪法》之下。这类法律违反平等原则即违反了《宪法》,最高宪法法院可推翻此法。

(b)按照《宪法》第151条第1款,共和国总统有权缔结条约,并将所订条约通知人民议会同时附以适当的声明。在条约按照既定程序获批准和公布后,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因此,在埃及批准与本报告有关的《公约》并在《政府公报》发表后,该公约便成了国家法律,按照《宪法》条款,所有国家机构都必须遵守。由于《公约》规定条款于1981年10月18日在埃及生效,其与国内已生效的其他法律的关系在年月顺序方面服从处理法律冲突的有关既定法规。在审理这类争端时,司法机关可应用这些法规,发布具有拘束力的裁决,未服从或拒绝服从这些裁决是一项应受法律惩处的罪行。

以上论述表明,在埃及,就违反公约规定制订的任何法律而言,《公约》条款享有与基本宪法原则相同的保护。作为国家法律,它也得益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所有机构都必须执行其条款。因此,凡有人因未执行这些条款而受到伤害可按照违反的性质和为维护应享权利而确定的程序诉诸法律。

七、人权文书在埃及的公布和传播

总的来说,在埃及人权方面的文书的公布和传播是在批准和加入某一公约诸如构成本报告主题的公约后进行的。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是向公众提供有关法律及其在国内生效日期信息的重要手段。《政府公报》用阿拉伯文发表所有法律、共和国法令和国际公约的文本。成套的公报和专刊通过指定的政府出版物销售点出售给公众。也可能通过邮局订购。售价定得很低,低于成本价。

公共图书馆和私人图书馆认为《政府公报》是重要期刊,一直把它列入它们保存的权威性参考文件内。《公报》对所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同样很重要。根据宪法第188条,法律必须自通过之日起两周内在《公报》上公布。除另有规定外,法律应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正式生效,法律条款只能在该法律生效之日起开始采用(然而,除了在《刑法》方面,人民议会可以根据《宪法》第187条以多数票作出相反决定)。

尽管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是让埃及公众了解法律、通过日期和适用范围的手段,但《公报》的主要读者是法律工作者。然而,国际人权文书对埃及社会的各个部门来说都非常重要。因此政府特别注意遵守有关提高对上述文书的认识和加强这方面教育的规定。政府为确保这类文书能以一种与它们在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所体现的崇高价值相一致的方式得到执行作出了努力,这种努力主要集中在社会和教育动员上,并以此作为一种手段,培养下几代人的行为风范、向他们灌输这些价值和权利、让他们意识到这类价值和权利给他们带来的好处,并关心由此产生的结果。

因此,今天在埃及,国际人权文书,如本报告中所考虑的那类文件,业已成为在法学院、警察部门和国家研究中心学习的基本材料。参加这类学习的人员将直接参与实现国际人权文书的目标和执行这些文书的规定,使自己具有更强的能力来捍卫这些文书,并尽其所能,通过其所从事的工作来扩大这类文书的影响。目前,埃及认真制定了各级教育课程,以便把有关这些文书的情况以及其中所包含的崇高目标和愿望包括进去。

毋庸说,国家根据宪法规定的国家义务努力扫除文盲,就是公布人权文书和提高对人权文书认识的重要的和有效的必然结果。这类努力有利于以前的文盲亲自了解他们的权利,并对这些权利更加重视。此外,必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了解他们的权利并捍卫他们的权利。

工会和非政府团体目前在全国的合法团体也发挥了主导作用,它们利用适合每种有关职业、工作或劳动场所状况和性质的方法和程序,帮助人们认识和了解这些权利和自由。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准备在新闻媒体和文化机构的合作下在全国促进成人识字的活动,这一努力对提高各群体和各阶层人民的认识和传播有关国际人权文书的信息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些努力目前正在进行之中,作为这些努力的体现,国家作出了明确承诺,让公民了解所有人权文书,并确保在全国各个层面和各个地方传播这一文化,采用能确保当前各代人了解这些权利的方法,并引导下几代人自觉用这些权利约束自己。

为将人权文书(包括属于本报告主题的文书)列入各级教育课程所做的工作详细情况可见本报告第二部分中有关执行《公约》第15条的说明。

第二部分

关于执行公约每项条款的具体情况

本报告这部分将对执行公约每项条款的情况逐条作出详细说明,并酌情指出第一部分或第三次定期报告中提到的情况,以避免重复。

第1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1971年埃及宪法》指出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第8、11和40条明确和直接地体现了这项原则。第8条规定国家应保障所有公民机会平等。第11条规定国家应使妇女能处理好她的家庭责任与她在社会上的工作的关系,并保障她在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各个领域与男子平等。第40条对平等原则作出了一般说明,大意是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规定他们在一般权利和义务方面平等,不分性别、种族出身、语言、宗教或信仰,男女一视同仁。《宪法》第64和第65条同样规定法治应为国家权利的基础,而国家应受制于法律,司法机关的独立和豁免权是维护权利和自由的基本保障。在其司法实践中,最高宪法法院认为1923年以来的各部埃及宪法,包括现行《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免受可能影响或限制其行使的种种歧视。因此,这项原则是确定对所有权利和自由进行相同法律保护的手段,不管这些权利和自由是《宪法》所规定的还是立法机构制订的法律所赋予的。《宪法》第40条中指出的禁止基于性别、种族出身、语言、宗教或信仰的歧视例子并不是详尽无遗的,提到这些例子只是因为它们是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情况。因此,平等原则适用于所有形式的歧视和所有的权利和自由,不论其是《宪法》规定的,还是法令所规定的(1992年5月16日的裁决,案件编号6/13Q)。

从这些崇高的宪法原则中可以明确地看到,埃及的法律体制特别要求所有国家权力权构保障妇女在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所有其它生活领域方面与男子平等,同时不加限制也不论婚姻状况,而且将这项要求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这一点大大超出国家的保障,即保证妇女能处理好其家庭职责与其在社会上的工作的关系,尽管为了尊重宗教自由的规定,同时需确保遵守这方面的伊斯兰法。在埃及,家事属于个人地位范畴,家事和家庭争端要根据家庭成员所属社区的内部法律来处理。因此,《埃及宪法》符合《公约》对妇女歧视作出界定的第一条、关于保护母性的第四条第(2)款和关于家庭教育的第五条(b)款。

第2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它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在执行《公约》第一条的情况说明中已经提到《宪法》中关于国家有义务保证所有领域的男女平等的条款。最高宪法法院负责监测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并向这些宪法条文提供司法保护,以免受到可能制订的任何法律的违犯。

本报告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节提到了《刑法》中惩罚对妇女施行暴力的行为的条款。

第一部分第一章还提到,国家妇女政策的基础是促进妇女在行使其所有权利方面不断取得进展。

所有埃及法律必须符合上述宪法原则,即要求法律条文应不分男女,对人人都适用,并如本报告第一部分第二章指出的,应将某些歧视案件定为犯罪。

关于诉讼的法律保证男女在平等基础上享有诉诸于法律的权利,没有正式的或程序上的限制,也没有任何基于婚姻状况的限制。一旦出现任何违法和偏离有关宪法条文的情况,这些法律还给予妇女诉诸于法律的权利,而且妇女可寻求宪法补救,废止破坏《宪法》有关男女平等原则的法令。在侵犯她们权利和自由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妇女又可根据刑法寻求补救和赔偿。在涉及赔偿、个人地位或家事的情况下,妇女可根据民法寻求补救;在涉及撤销行政决定或对行政决定作出赔偿的情况下,她们可诉诸于行政法院。

在他们发布的裁决中,各类和各级司法机关的成员必须执行国家生效的法律。这些法律包括与本报告有关的《公约》,因为如上所述,公约被视为属于这一类法律。司法机关是独立的,并享有某些豁免权,因此禁止干预其事务。可以根据法律确定的情况和条件通过强制执行权来执行其判决,不遵行判决作犯罪论(《宪法》第72、115和178条)。

按照上述宪法条文的规定和法律原则并根据全国妇女问题会议和全国对话大会作出的建议,有关当局目前正在审议以下事项:

1. 埃及一直在努力解决母亲系埃及人而父亲为外国人的子女的国籍问题。在此背景下,教育部于1994年12月20日发布了一个法令(第353号),移民学生,凡属已离婚或丧偶的埃及妇女的子女,并能证明其需要,可免除在国立学校的费用,从而使他们得到与埃及国民同样的待遇。法令还规定在其他情况下费用可减免一半。

2. 随着1996年第12号《儿童法》的通过,在教育较落后的社区流行的某些做法被定为刑事犯罪。该法规定,除医生和助产士外任何人从事接生均为非法,另还规定了对这类违犯行为的惩处。

3. 2000年第一号法令设法简化处理个人地位法案件中的诉讼程序,减轻妇女的痛苦,要求纳赛尔银行支付给予她们的扶养费并提高所得税,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执行。

4.所有刑事法律(《刑法》和确定某些行为为犯罪行为的特别法律)对犯罪行为及其要素以及规定的惩罚都有专门的规定。然而,法官在判定有罪后有权根据法定的最高刑罚和最低刑罚实行适当的处罚。《刑事诉讼法》又根据每种犯罪类型和法定条件对控诉、审判和上诉的所有阶段提供保障。在上诉条件中没有任一条款提到男女之间必须作出区分或加以区别对待。

5.然而,《刑事诉讼法》在惩罚条款中确实对孕妇作出了特殊规定。《监狱法》载有相同的条款,被判服苦役的怀孕妇女是在狱中服刑,而不是像对男子规定那样在劳改场服刑。

3. 在执行男女平等的法律中遇到的困难

上面提到的立法机构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和法律原则,无疑要求努力克服由某些流行的习惯和观念的消极方面所造成的一切障碍。据此,政府制订了克服和消除那些障碍的计划、方案和措施。根据北京会议关于政府制定政策需要考虑妇女意见的建议,在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中专门列出了妇女部分,以便确保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

在国家的全面计划中专门列出妇女部分,其目的是使妇女拥有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力,并改善她们的教育和健康状况,从而消除性别上的差异,,这将会加强国家动员丰富的潜在资源的能力,因为妇女占劳动力的一半。它还将有助于增加投资和提高收入增长率,改善在各个领域人力发展指数。

由一批研究人员他们代表各种思想倾向、学术研究机构、大学、工会和私人团体制订的妇女部分概念性框架涵盖以下各方面:

(a)埃及妇女在各个领域的现况指标;

(b)根据目前状况确定提高妇女地位的目标;

(c)对计划可能采取的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的一整套政策提出建议;

(d)需要把重点放在需要特殊照顾的各类人员,即农村妇女和女童身上。

国家在其促进男女平等的努力中所取得的主要成就如下:

1.在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工业生产领域,妇女参与的比例有所增加,这样做是为了帮助贫困妇女;

2.根据妇女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修改并通过了职业教育和培训方案;

3.支持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贫困妇女从事小型生产,为她们获得贷款、接受教育培训和提高生活水平提供便利;

4.鼓励和支持非政府团体,其主要目标包括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

由专门机构每两年举办一次的全国妇女会议定期评估那些行为,确定有关计划的成功程度,明确并设法消除有碍实现这些目标的障碍,并根据专门的研究人员编制的指标或当前妇女在生活中面临的问题重新确定那些目标的优先次序。

第3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妇女地位的持续提高和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无疑取决于是否存在某些促进这种发展的机制,并取决于这些机制是否了解其需要和要素以及是否有能力贯彻执行方案和处理问题。

根据既定的宪法原则并依照关于在所有领域提高妇女地位的现行国家政策以及委员会的一般建议(1988年第6号一般建议和1989年第9号一般建议),埃及国设立了下述处理妇女问题的一些组织和机构。

1.1997年,遵照1975年在墨西哥城举行的国际妇女年世界会议的建议设立了社会事务部妇女司。该司负责拟订提高城市和农村妇女地位的必要政策和方案,监督当地有关妇女活动的新闻报道,搜集关于妇女问题及在所有领域提高妇女地位的资料,促使流行的看法发生积极的和根本的变化,参与这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研究关于妇女问题的国际和区域会议的各项建议。为了实现其目标,该司搞了一些地方性项目,包括一个关于农村女童子军的和妇女俱乐部的项目和一些提高农村妇女地位的项目,这些项目向妇女提供能使她们创收的技能并训练她们从事小型生产。该司还设立一个妇女问题文献中心。

2.卫生部还设立了一个妇幼保健司。该司关注的事项包括促进妇女健康、卫生教育和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向妇女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3.在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下,农业部设立一个妇女农业活动政策和协调处。该处的活动包括传播农业信息、改良牲口、提供贷款和推动儿童营养方案,以提高农村社区的健康标准。

4.1978年成立了全国妇女理事会,它是全国性的规划和协调机构。该机构集合了所有有关部门、机构和非政府妇女组织的代表,负责监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方案和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促进妇女参与生活所有领域的措施以及拟订和贯彻必要的方案。

遵照1994年2月总理的一项决定,该理事会进行了改组,以巩固和扩大其工作,并确认其全国性作用。

5.1987年中央公共动员和统计局设立了一个妇幼问题研究处,就有关问题进行研究。

6.1988年,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充实关注妇幼问题的各部门,设立了全国妇幼理事会,由总理担任主席,成员来自有关部门。该理事会的职能包括审查有关妇幼的立法和拟订提高妇幼地位的必要计划,特别着重农村妇女。

7.1992年,外交部设立了一个人权和国际社会及人道主义事务司,其管辖范围包括国际妇女及其权利问题、联合国及其条约机构和各专门机构的活动,以及家庭和妇幼的社会问题等。

8.1993年设立了人口和家庭部,其有关提高妇女地位的职能包括计划生育项目、妇幼保健、公众宣传运动和健康教育。随后又建立了人口最高委员会,它是一个独立机构,对这些职能的履行负有特别的责任。

9.由于国家政策对许多从事不同领域妇女工作的组织加以鼓励,因此非政府部门取得了进展。目前这些组织超过420个、其中主要在开罗省和亚历山大省活动。参与各种的社会工作的组织,在1997年有14748个,它们也参与了大量有关妇女的活动。迄今,上面提到的所有机构自建立以来在其活动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详细情况将在《公约》有关条文的执行情况说明中一一列举。

10.这些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的组织机构所取得的成绩在1994年6月达到了高峰。由共和国总统的妻子苏珊·穆巴拉克夫人担任主席的经过改组的全国妇女理事会召开了埃及第一届妇女问题会议。国家或地区各级所有从事妇女工作官员和非政府组织都参加了会议,并通过了第一个《埃及妇女宣言》。该《宣言》包括很多建议,有关的国家机构目前正在研究这些建议,以便今后为实施这些建议拟订必要的计划和方案。1996年召开了第二届埃及妇女问题全国会议,重点是讨论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1998年召开的第三届全国会议则着重讨论提高农村妇女地位问题。在起草本报告时,第四届全国会议正在筹备之中,定于2000年3月举行。

11.根据2000年2月8日第90号共和国令建立了全国妇女理事会,它取代了原先的全国妇女委员会。其职能如下:

(a)在提高妇女地位、使妇女获得经济和社会权力并将她们的劳动纳入总体发展方案的范畴内,针对整个社会和立宪机制提出一般建议;

(b)制订提高妇女地位和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的全国计划草案;

(c)监督和评估有关妇女问题的总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向这方面的专门机构提出建议和意见;

(d)在有关妇女问题的法律法令草案提交相关机构之前对草案发表自己的看法,并起草提高妇女地位所需的法律法令草案有关的建议;

(e)对所有与妇女有关的协议提出自己的看法;

(f)在国际事件和负责处理与妇女有关的问题的国际组织中代表妇女;

(g)建立文献中心,负责收集有关妇女问题的信息、公开讲话、调查研究情况,并从事这一领域的调查研究工作;

(h)召开讨论妇女专题的会议、大会和圆桌会议;

(i)组织培训课,提高公众对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她们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

(j)出版与理事会目标和职能有关的期刊和其他印刷品。

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所取得的成就表明,该国高度重视提高妇女地位,逐步消除各种障碍和顽固不化的旧观念,并向妇女开放一切领域,使她们能够参与国内社会服务事业。

第4条

1.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一、临时特别措施

可参阅埃及第三次定期报告,尤其是下述各方面内容。

二、旨在保护母性的措施

埃及制订了大量的法律和政府条例,以便于采取措施,确认和保护作为母亲的妇女。现介绍一些最主要的内容。

1. 国家对母亲的认可

1969年设立了纪念母亲节常设委员会,以便挑选省级和全国一级的模范母亲并向获选者颁发贵重的奖品。国家又赞助每年的官方母亲节纪念活动和颁发奖品。

2. 母性和劳工法

《宪法》第10和第11条阐明的原则是,国家应保障对母性的保护,并使妇女能够处理好家庭义务与工作责任的关系。根据这些原则,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就业法律规定了某些妇女权利。1996年的第12号《儿童法》具体阐明了有关妇女从事各种职业的条件的法律。如:

在职期间有权享受三次每次三个月的全薪产假(第2条)。

在分娩后的两年内有权享受每天两次每次一小时的全薪工间休息,以便为婴儿哺乳(第71条)。

在业期间,有权为抚养子女请三次为时两年的停薪假期(第72条)。

关于工作妇女的特权,2000年的第187号总理令规定,妇女如果个人有这方面意愿,可以申请允准其在正式工作天数内工作一半时间,同时保留缴纳一半税收和享受一半集体福利的权利,加班费归其同事;而且管理人员应同意她的要求。

3. 关于刑事诉讼和监狱的法律:

(a)可以将涉及监禁的处罚延迟到分娩之后两个月执行,在监禁期间明显怀孕的情况下,女监犯将受到例如保护性拘留的待遇(刑事诉讼法第485条);

(b)在夫妻双方被判刑并有幼儿的情况下,可以将妻子的监禁处罚推迟执行(刑事诉讼法第488条);

(c)规定怀孕的犯人应得到良好待遇,尤其是在营养、劳动和睡眠方面,并必须提供必要的保健以保证做到这一点(《监狱法》第19条);

(d)女犯人有权把小孩留在身边,直至小孩年满2岁(《监狱法》第20条)。

4. 关于保险和养恤金的法律(1975年第79号法令)

法律规定寡妇有权领取其亡夫的养恤金或在未经她同意而离婚的情况下从其前夫那里领取补贴。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要她没有再婚,在一段时期内婚姻应被视为继续存在,如果她再次离婚,补贴则告恢复。

5. 保健

妇女一旦怀孕,有权享有卫生部保健中心和办事处网络以及分布在全国各地的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全面保健。将向孕妇和孩子提供所需的免疫接种以及必需的保健、卫生教育和计划生育服务。1998年,大约向98%的人提供了这些服务。通过健康促进计划和方案,埃及政府在该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并参与了媒体宣传运动。根据1997年和1998年的人口健康调查,取得进展的主要指数如下1:

(a)生育率从1980年的5.28%降至1998年3.40%,避孕妇女百分比从1980年的24.2%增至1998年51.8%;

(b)母亲出生时的预期寿命率上升128.8%,从1980年的52岁增至1998年的66.4岁;

(c)1998年,接受免疫接种的孕妇百分比增至70.1%,比1988年增加了5倍;

(d)免疫接种的儿童百分比从1985年的68%增至1998年的84.3%;

(e)产妇死亡率从1986年的每10万320人降至1993年每10万174人;

(f)患有贫血的孕妇百分比从1986年的20%降至1991年的16%。

1994年3月举行的“全国对话”会议和1994年6月举行的第一届全国妇女问题会议在这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国家有关机构正在仔细研究这些建议和寻求执行这些建议的方法与途径。

第5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b)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一些习俗和做法所形成的社会和文化模式妨碍提高妇女地位和加强她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对此,政府在政策中主要采取了以下两种方针:

(a)开展教育和提高公众认识活动;

(b)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

国家在这个领域中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就。到1996年,女性文盲已从1986年的62%降至51%;初等教育女性入学率从1992年的91.41%增至1998年的97.64%;在各级入学者中,女性入学百分比已有增长,在小学占46.7%,预科学校占46.7%,中学占49.7%。电子传播媒介与教育系统在实行提高公众认识方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公众对不利于妇女或家庭的有害习俗和谬误以及健康与环境有了新的认识。这些方案主要针对文盲现象很普遍的农村地区,而且为传递必要的信息,采取了简单易懂,适合群众需要的方式。

上述计划在计划生育、推动卫生教育和使更多的妇女和儿童接受预防注射方面也取得了实际成果。同样,非政府组织的努力也有效地促进了创收活动,改变了营养方面和提供保健方面的消费模式。总之,由于这些努力,在消除诸多有害习俗和做法,特别是保健和计划生育领域中的有害习俗和做法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在日常养育儿女、儿童营养、家庭成员闲暇时间安排、通过为社区服务的方案培养志愿精神等方面也取得了实际成果。

在利用传播媒介提高公众认识方面作出了各种努力,并在降低辍学率和人口增长率及禁止女性割礼(这种习俗在某些偏远地区仍然存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目前国家对某些问题特别重视,准备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对妇女参与政治活动持消极态度,雇用农村妇女从事家务劳动或临时季节性的工作和未达法定年龄的女孩早婚等。第一届妇女问题全国会议研究了这些问题,对拟议的一些解决办法提出了种种意见。国家正在考虑这些问题,以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实施。

根据在这方面进行的努力,教育部修改了教学大纲,把所有人权文书包括在内,并删掉了所有因偏心、偏见或基于性别的男女定型观念所造成的谬误,以确保通过家庭教育,使人们正确理解男女在家庭中的作用和母性的作用。至于在家中、工作场所或任何其他生活领域中对妇女施行暴力的问题,埃及《刑法》确保为妇女提供充分的保护,使其免受任何形式的暴力,不论是对人身还是对名誉的攻击,并反对任何人侵犯她们的尊严,即使是在私下场合。《刑法》还规定对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或者犯罪者是长辈或受害者的监护人,或在是在受害者家里做事的人的案件将给予严厉的惩罚。本报告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节中提到了有关条款。

对妇女的暴力在各个国家,包括在发达国家,都是一个敏感的问题。虽说埃及对暴力作过某些调查统计,但它们并不能切实地反映真实情况,因为许多暴力行为并没有正式报告。另外,除了性暴力和肉体暴力之外,对妇女的暴力还包括一切形式的有辱妇女人格或损害妇女名声、肯定她们的依附关系和制止她们以自然的方式维护自己的身分等行为。

对妇女的暴力形式

家庭暴力

这是针对女孩的暴力,即不让她们玩耍,强迫她们干家务活和照顾兄弟。在男孩和女孩的待遇方面存在着明显的歧视,根本不考虑这种歧视在心理上造成的不良影响。

对女孩的社会暴力

这类暴力主要表现在不到法定年龄的女孩以短期民事契约为基础的早婚现象。这种现象在农村地区和不发达地区较为普遍。

对女性施行割礼的现象是一种残酷无情的传统,采取这种做法既不征求女孩同意,也不让她们了解这给今后造成的不良后果。这种现象在农村和不发达地区一度非常普遍,由于政府坚持不懈地采取了措施,现已基本消除,目前只有最偏远的地区还存在这种现象。

为打击有害妇女的习俗所采取的措施

(a)2000年第一号法令规定了有关在个人地位法方面提起诉讼的某些程序,制定该法是为了加快这一法律领域的诉讼程序,以确保离婚妇女获得应得的权利,保护妻子不受丈夫暴力虐待,并向处于困境的妇女提供救济,可以要求纳塞尔银行支付属于她们的扶养费,并提高所得税额度,以获得根据法律向她们提供支援所需的资源;

(b)妇女方面的问题已列入现行的五年计划,计划中有一部分是专为埃及妇女制订的;

(c)教育部已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在大学前的教育阶段殴打学生或对学生进行体罚;

(d)卫生和人口部已颁布了一项法令,禁止在医院或私人诊所对妇女施行割礼;

(e)扫盲班的数量大有增长,鼓励少女参加扫盲活动。

在处理对妇女施行暴力所造成的影响方面,有些项目已经完成。社会事务部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正在开展使公众进一步了解,有害妇女的一切暴力行为的运动,这些暴力行为包括割礼和殴打。另外正在为农村妇女提供必需的技能和专门知识,鼓励她们更加广泛地参加文化活动和创收活动。此外,还从集体角度动员她们努力奋斗,增加收入,并提高自身的技能,以实现自力更生和改善生活条件。

保险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人口基金和世界卫生组织签署了一项协议,根据协议条款,它们将特别努力清除女性割礼和早婚现象,因为这两种习俗给女孩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有害影响。

第6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为避免重复,请参阅埃及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关于本项的详细答复。

第7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定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 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埃及《宪法》对本条所列的这三项权利做了明文规定,这些权利按有关法律行使。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投票和选举资格

埃及《宪法》第62条规定,公民享有根据法律规定参加选举和竞选并在公民投票中表达意见的权利。宪法还规定,参与公共生活是国民职责。下面概述与此宪法原则有关的立法。

1.1956年第73号法律赋予所有18岁以上的埃及男女公民投票的权利,这样他们就可以在公民投票、选举共和国总统、投票选举人民议会以及协商会议和地方议会成员中表达他们的意见。经1979年的第41号法律修订的第4号法律规定,达到法定年龄的男女公民都必须进行投票登记,而以前妇女是否登记则是可以选择的。对没有适当理由或有意不登记的人将加以处罚(第1、4、39和40条)。

2.管理政党的1977年第40号法令把以信仰、种族、性别或社会地位作为成员资格的歧视条件列为犯罪行为(第5(4)条)。

3.根据平等原则,关于人民议会的1972年第38号法律没有规定任何妨碍妇女参加议员竞选的条件,只是规定,候选人必须列在选民名册上,这是对所有年满18岁的埃及男女公民的要求(第5条)。

4.关于协商会议的1980年第120条号法律也没有规定任何阻止妇女参加会议竞选的规定,只是强制规定了适用于人民议会成员资格的条件(第6条)。

5.关于地方政府系统的1979年第43号法律对各级地方议会选举采用同样的原则(第7条)。在初次制订该法律时,规定应把各级议会席位的10%至20%分配给妇女。

立法机构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旨在支持和加强妇女参与公共生活。1979年第21号法律规定在立法议会选区中为妇女分配30个席位。由于分配席位的做法限制了妇女的作用,又废除了这些措施。1986年关于人民议会的第188号法律和1988年关于地方议会的第145号法律都为妇女提供了竞争所有席位的机会。

继废止相关法律之后,妇女在大选中成功地赢得了一些席位,尽管男女所占席位的数量仍有明显差异。1995年妇女在人民议会中占9个席位,在协商会议中占5个席位,在地方议会中占437个席位。目前,人民议会的副议长是妇女。埃及妇女在各国议会联盟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持了很多委员会和会议。不论是正式访问还是参加国际会议,埃及所有议会代表团中都有许多妇女成员。

二、公职和公务

根据《宪法》第40条规定的总原则,其中第14条无歧视或无偏见地赋予所有公民,不论男女,担任公职的权利。关于国家雇员和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中没有任何违反宪法所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甚至可以认为,这些法律使作为母亲和保育者的妇女享有某种优待,而且不会影响他们的就业状况。妇女担任公职的机会大大增加,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妇女百分比已从1992年的30%增至1996年的45%。在政府部门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百分比也从1992年的11.8%增至1996年的15%,这是女性受教育和扫盲方案取得成功,妇女获得更高学位的直接成果。在政府部门中工作的妇女人数逐步增加,这证明了国家各部门支持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

1999年10月内阁改组,环境部长和社会事务部长职务双双由妇女担任。1998年一位妇女首次被任命为司法机关主席(行政检察官办公室)。

三、行业工会会员数

根据最新行业工会调查报告(1996-2001年),全国现有大约700名行业工会女会员,占总数的39%。在行业工会理事会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百分比已达到15.8%。

四、非政府部门

《宪法》第55条规定,所有公民、不论男女,都有权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结社。关于私人结社和机构问题的1999年第153号法律以及以前1964年的第384号法律都未作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禁止妇女在任何活动领域成立私人协会或建立机构,而且对希望这样作的妇女的婚姻状况也没有任何限制。

国家政策一直鼓励妇女建立私人协会,为妇女提供服务,设法提高她们的社会、文化和经济地位及健康,协助她们融入社会,加强她们的作用和她们对社区的贡献。国家通过社会事务部协助支持非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努力协助促进建立下列机构:

(a) 为有职业的母亲等建立的托儿所和保育院;

(b) 提供咨询服务的办事处;

(c)计划生育中心;

(d) 职业妇女服务中心(餐饮、服装和清洁);

(e) 训练年轻妇女做针线缝纫工作的中心;

(f) 手工艺职业培训中心;

(g) 为因身体和精神伤残而遭受痛苦的年轻妇女建立的康复中心;

(h) 妇女发展培训俱乐部;

截至1997年,共有大约330个组织活动于妇女服务领域,另外还有14 748个组织提供较广义的社会服务。这些协会活跃于所有领域,与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合作。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从1960年代开始,埃及外交机构已开始聘用妇女,她们逐渐担任高级职位,最高到大使一级。1998年,有143名各级女外交官,占外交部所有工作人员的15.3%。

妇女在这个领域、在国际和区域(阿拉伯和非洲)各级都取得了显著成就,她们多次出色地代表埃及参加各种国际会议,并经常被选为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委员会的成员或主席。在国际和区域组织与机构以及在埃及外交使团雇员中大约18%是妇女。

埃及一批使馆由妇女领导,埃及出席了1975年在墨西哥城、1980年在哥本哈根和1985年在内罗毕举行的妇女问题会议。1992年2月,在日内瓦通过《声援农村妇女日内瓦宣言》时,共和国总统夫人代表埃及出席,她还率领埃及代表团出席了1995年9月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

根据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埃及也保证使出席各种国际会议的埃及代表团中有妇女参加。

第9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宪法》第5条规定,埃及国籍依法管理。1975年第26号法律——《国籍法》——符合这方面有关国际文书的各项规定,它设法减少无国籍情况,并避免双重国籍情况,以减轻国际一级法律冲突的影响。埃及立法机构采取的做法是,将依父母国籍而取得的国籍与出生地国籍(血统制和出生地制)结合起来,使有关埃及国籍的各项规则系统化。

第26号法律的各项规定符合男女在同国籍的继承、撤销和丧失有关的所有事项上完全平等的原则,并就婚姻对配偶和子女国籍的影响作出了规定。以下是对该法律各项规定的详尽评述。

1.凡为埃及父亲所生或为埃及母亲在埃及所生而其父亲国籍不明或无国籍,或父亲法律身份未定,或为国籍不明的父母所生,称为埃及国民。埃及境内的弃儿视为在埃及出生,除非有相反的证据(第2条)。凡为埃及母亲在埃及以外地区所生,而其父亲身份不明,或其父亲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在埃及有惯常居所,在到达法定年龄的一年内选择埃及国籍,均为埃及国民(第3条)。

2.外国男子取得埃及国籍,其妻子不必因此取得埃及国籍,除非她宣布希望这样做,且在宣布后两年内不解除婚姻,因丈夫去世者不在此限。惯常居所在埃及之外的未成年人不取得埃及国籍,但保留取得父母原国籍的权利。未成年人如取得埃及国籍,在成年时必须选择保留何种国籍(第6条)。妇女不因解除婚姻而丧失埃及国籍,除非她重新取得原国籍,或与外国人结婚并取得其国籍(第8条)。

3.与埃及男子结婚的外国妇女不取得埃及国籍,除非她明确宣布希望这样做,且在宣布后两年内不解除婚姻,因丈夫去世不在此限(第7条)。同样,她不会因为解除婚姻而丧失埃及国籍,除非她重新取得原国籍,或与外国人结婚并取得其国籍(第8条)。

4.与外国女子结婚并取得其国籍的埃及男子丧失埃及国籍,但若想为他本人、他的妻子和子女保留埃及国籍,所作出明确表示。同样,丈夫丧失埃及国籍的埃及妇女不丧失埃及国籍,除非她表示希望取得他丈夫的新国籍。她在保留埃及国籍方面享有与她丈夫同等的权利,而父母依法取得新国籍的未成年人则丧失埃及国籍,但在成年时可选择埃及国籍(第10和第11条)。

5.与外国男子结婚的埃及妇女保留埃及国籍,除非她宣布希望取得其丈夫的国籍,并有权这样做。如果婚姻依埃及法律无效,而依其丈夫国家的法律有效,则她仍属埃及国民(第12条)。

6.因婚姻而被撤销或丧失埃及国籍的埃及妇女,如婚姻解除,随时可以重新取得埃及国籍(第13条)。

7.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撤销或丧失国籍,不会对所涉及个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第17条)。

8.与国籍有关的任何决定,都必须在《政府公报》上刊登,有关国籍的规则和条例必须公布,以便所有人都可在不影响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第22条)。

以上资料证明, 埃及法律符合《公约》(关于国籍方面同等权利的)第9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妇女不必改换国籍,除非自已希望这样做,也不会因为与丈夫结婚或丈夫入籍而被强加一种国籍。法律还保障妇女不会沦为无国籍者,或被迫接受另一国籍,而且,如果婚姻解除,可恢复埃及国籍。这符合《公约》的总目标。

关于未成年人的国籍问题,埃及法律采取的做法是,将因父母的国籍而取得的国籍与出生地国籍结合起来,因为这两种国籍适用于国际法和比较法。因此,子女取得父亲的国籍,但如果其父亲是取得埃及国籍的外国人或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埃及国籍的埃及国民,则子女可在成年时恢复原国籍。根据出生地国籍原则,凡为埃及母亲、国籍不明的父亲、或无国籍的父亲或为国籍不明的父母在埃及所生,或是弃婴的儿童,均取得埃及国籍。依法采取的做法是,设法避免双重国籍地位引起法律争端,避免对未成年人的利益产生任何影响。这绝不会损害平等原则,而只是要求按双边协议,在国际一级处理和解决这类问题。因此,法律规定,埃及与外国签署的与国籍有关的任何国籍条约和公约均具有法定效力,即便其规定与埃及法律冲突。这就确保了以后与签署这类条约有关的情况具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埃及出于上述法律理由对第9条第2款作出了保留。

在全国第一次妇女问题会议上提出的一项建议,旨在减轻给埃及母亲与外国父亲所生的子女造成的实际负担。1994年12月20日教育部第353号命令规定,这类母亲属离异、丧偶或有需要,其子女应视为埃及国民,享受学费减免。在其他情况下,此类费用应减少一半。

关于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旅行证件,1959年关于护照问题的第97号法律第7条规定,埃及国民,不论男女,都有权申请护照。子女可将其姓名附加到母亲或父亲的护照上,如征得其合法监护人的同意,也可以持有自己的护照。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1971年《宪法》确定了国家对教育的责任。宪法规定,受教育是国家保障的一项权利,初级教育实行义务制。国家有义务将义务教育扩展到其他各级(《宪法》第18条)。国家各级教育机构实行免费教育(第20条)。第21条规定,扫除文盲是国家的一项责任。应为此调动人民的一切资源。1981年关于教育问题的第139号法律,正式规定了这些目标,对六岁以上的所有埃及儿童实行义务教育,不论其为男童或女童。义务教育期延长到九个学年。这项法律规定,不对子女履行这项义务的监护人和父母,将受到惩罚(上述法律第19条)。这项法律规定,女童和男童接受同等、同类教育,课程设置相同,在这些方面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妇女,实际上,国家努力制定必要的发展计划,以应付最重要的一项挑战、即妇女的教育。这项努力已接近实现所有义务教育学龄儿童的全部潜力,不论其为男童或女童。这些计划还处理辍学及扫除妇女文盲问题,不管妇女文盲问题是辍学的结果,还是因超龄而错过义务教育的结果。妇女教育领域的有关计划和方案,已使妇女受教育的机会明显改善,妇女教育水平提高,并使与消除辍学现象和文盲现象的斗争取得了进展。如下文所示,在妇女参与教育过程本身、参与课程和各项活动方面取得了类似的进展:

1. 大学前教育

1. 妇女在各级教育机构注册人数中所占的百分比

等级

妇女百分比

1992/93学年

1998/99学年

(a) 初小

47.62

(b) 小学

45.20

46.69

(c) 预科

44.70

46.65

(d) 中学(一般)

45.20

49.63

(e) 中学(工业)

28.70

34.65

(f) 中学(农业)

23.70

20.87

(g) 中学(商业)

68.40

61.82

所有各级

45.95

不同等级学校、班级和学生数量

等级

学校数量

班级数量

男生人数

女生人数

学生总数

初小

3 172

10 376

171 868

156 272

328 140

小学

15 566

173 520

3 918 891

3 432 227

7 351 118

预科

7 325

90 453

2 215 274

1 937 350

总数:

26 063

279 349

6 306 033

5 525 849

11 831 882

基础教育

单班

男女生合班

68

98

1 745

976

2 730

单班

女童

2 260

2 260

44 820

44 820

中学

一般

1 526

24 514

487 984

480 724

968 708

工业

718

24 066

547 186

290 139

837 325

农业

154

5 118

146 498

38 643

185 141

商业

895

22 080

316 872

512 994

829 866

技术

1 767

51 264

1 010 556

841 776

1 852 332

所有各级

3 329

75 778

1 498 540

1 322 500

2 821 040

总计

31 720

357 480

7 806 327

6 894 145

14 700 472

2. 大学教育

1972年第49号法律规定,大学教育男女平等,妇女在接受大学教育方面取得了以下进展:

(a)1982/83学年,在大学就读的妇女比例为34.5%, 1992/93学年增至38.6%.

(b)在高等教育机构就读的妇女百分比增加如下:

项目

女生人数

百分比

总数

开罗大学

保育学院

30

41.70

72

亚历山大大学

保育学院

224

100

224

女子体育系

167

100

167

坦塔大学

保育学院

303

100

303

扎加齐格大学

女子体育系

172

100

172

扎加齐格

高等保育专科学校

178

100

178

希尔万大学

家政学系

经济学系

311

65.90

472

体育系

女子教育系

340

100

340

马努菲赫大学

家政经济学系

375

78.50

478

高等保育专科学校

137

100

137

艾因.舍姆斯大学

高等保育专科学校

142

100

142

女子学院

6 367

100

6 367

共计

96.80

96.90

9,914

3. 研究生教育

妇女在这一领域也取得了许多成就。有学衔的妇女人数比例从1990/91年度的29.35%增至1996/97年度的31.7%。

二、辍学率与扫除文盲

共和国总统发布总统令,将1990年代定为扫除文盲十年。因此,颁布了1991年第18号法律,该法律涉及成年人教育和消除文盲现象,宣布这些目标是国家义务和责任,所有国家机构必须遵守。该法第2条确定的目标是,教育文盲,使之达到基础教育的初等水平。

埃及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消除妇女文盲现象被视为国家面临的最重要挑战之一。但是,通过当地努力并与国际机构合作,已取得明显进展。妇女文盲率已从1960年的84%降至1996年的51%。目前,较老年龄组埃及女性文盲率高于男性,其历史原因如下:

(a)上学要走的路程太长是妨碍农村地区妇女教育的主要障碍之一;

(b)家庭没有足够的金钱支付教育费用;

(c)学校教科书的内容不能满足学生的各种需要;

(d)在难于提供教育服务的边远地区和贫穷环境,妇女缺少受教育的机会;

(e)某些地区,习俗和传统导致家庭忽视其女孩教育;

(f)在童年就订立婚约。

1978年,该国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设立了一个成人教育中心,目标是消除育龄家庭主妇中的文盲现象,并训练她们从事创收工作。1991年设立了扫盲组织,以强制消除15至35岁年龄组的文盲现象。

该国还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在上埃及农村地区设立了社区学校,以期消除妇女文盲现象。目前,已通过有关各部制定一项计划,要求女毕业生在工作单位的教育部门从事一年公共服务,协助消除劳动者中的文盲现象。

辍学率

1997/98年度,(初级)义务教育女童的辍学率为7%,而男童为1.21%。在预科一级,男童的辍学率为3.73%,女童为2.25%,而在1990/91年度,男女童在预科级的辍学率分别为11.5%和9.9%。最近,女童辍学和留级现象大为减少,特别是在城镇地区。此外,各级教育的成功率已有提高。国家降低辍学率计划的基本方针是,把教育过程与环境联系在一起,改进教育方式,并直接根据社区的情况编写教材。

辍学现象可归于下列原因:

(a)由于经济上的原因,家庭被迫把童年子女送出去工作,特别是在专门从事特定生产类型的地区;

(b)有时管理机构人员自己就是文盲,因而不重视教育,只将其注意力重点放在创收上;

(c)农村地区女童辍学也可归因于某些社会习俗,例如早婚;

(d)家庭不愿意让其女儿由男教师施教;

(e)在某些情况下,学校离家太远,家长拒绝送女儿上学;

(f)低收入家庭仅能勉强供儿子上学。

如下文所述,该国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克服这一现象。

已设立初级单班学校、社区学校和小规模学校,招收8至14岁女童,教育部也已下达指示,预科级学校的招生年龄必须放宽到18岁。还建立了成人教育和扫除文盲公共专科学校,通过教育网给先前辍学的人提供教育机会。1993年,由于认识到教学课程也是影响教育的一个因素,在苏赞柰.穆巴拉克夫人的主持下召开了初级教育发展问题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建议之一涉及需要把教学课程的数目和各种教育活动至少增加30%,以便激发儿童对教育的兴趣。

下表列出1990/91学度期间预科学校辍学儿童的人数和百分比。如下表所示,政府在这方面作出了成功的努力,从而使儿童辍学率逐学年明显下降。

预科学校男童和女童辍学人数和百分比

学年

男孩

女孩

共计

入学人数

辍学人数

百分比

入学人数

辍学人数

百分比

入学人数

辍学人数

百分比

1990/1991

1,532,052

176,794

11.5

1,241,437

123,045

9.9

2,773,489

299,839

10.8

1991/1992

1,222,886

70,034

5.73

996,097

82,122

8.24

2,218,983

152,156

6.68

1992/1993

1,216,689

64,081

5.3

996,253

49,801

5.0

2,212,942

113,882

5.16

1993/1994

1,282,462

53,787

4.19

1,037,632

34,378

3.3

2,320,094

88,165

3.8

1994/1995

1,287,447

73,051

5.67

1,075,314

48,388

4.5

2,362,761

121,439

5.14

1995/1996

1,326,359

62,783

4.7

1,125,567

36,783

3.26

2,451,926

99,521

4.06

1996/1997

1,366,672

50,842

3.72

1,178,497

34,196

2.9

2,545,169

85,083

3.34

1997/1998

1,437,985

53,700

3.73

1,248,967

33,105

2.65

2,686,952

86,805

3.23

三、妇女在教育机构中任职的比例

由于妇女对这一领域的兴趣,在教育机构任职妇女的比例已显著增加,具体情况如下:

学校等级或类型

在教育机构任职的妇女百分比

1992/93年度

1997/98年度

(a) 小学

51.76

52.30

(b) 预科

44.04

42.40

(c) 中学

35.70

36.90

(d) 工业

25.09

34.11

(e) 农业

23.38

28.00

(f) 商业

45.50

46.20

(g) 师资培训

49.10

(h) 大学

31.70

四、教学课程和活动

在各级妇女教育中,体育和各种艺术科目已定为基本科目。全国妇女委员会也要求,从最早期教育起,就应将《歧视妇女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列入教育科目之中。

目前教育部正在详细审查教学课程,以期在各级教育机构讲授所有人权文书的,提高对这些权利的认识和确保其得到实行,并与任何不相容的观念、态度和习俗作斗争。

埃及为教育课程,特别是小学和预料学校教育课程的编写作出了努力,这方面的一个特点是以广泛而民主的方式进行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因为进行课程编制的构想要考虑到社会各部门的意见、有关的问题和特殊情况,而不能只征求教育工作者的意见。这清楚地表明课程编制涉及许多层面,而且吸收各种科目和概念。

埃及在课程编制上采用的一个主要原则是,必须明确地将重点从知识的数量转到质量方面,从教转到学上,并从以死记硬背为主转到提高学生以评判的态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和作出决定的能力方面。

近几年来,出现了许多重要问题和话题,必须让中小学生了解这些问题和话题,因为它们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特别是影响到科学、社会、经济、技术和政治都会发生变化的21世纪的生活。

这些问题是:

人权

交通意识

儿童权利

旅游和发展旅游意识

防止对妇女的歧视

重视工作和产品质量

环境保护和美化

生活技能

预防性和治疗性保健

国家统一

资源的适当使用和开发

宽容和和睦相处教育

人口增长及其对发展的影响

世界各民族的全球化和一体化

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法律意识

消费和消费者保护的合理化

有关这些问题(包括人权)的适当概念已纳入所编制的课程。

教科书作者的竞争

按照课程编制会议的建议,为教科书作者组织了国际竞争活动。教科书作者把上述问题融入教科书的能力是入选的条件之一,也是评委会选出最佳课本的一项标准。这项活动可促使教科书作者在其书中认真处理这些概念。

教科书的编辑和出版

在编辑和出版学校教科书期间,专家要确保每一本教科书教学内容中都包含规定的概念,还要给每本教科书增加内容,以突出和加强这些概念。

有关活动的练习册

为了确保学生理解教科书中提出的问题和概念,还应发给学生一本记录一些日常活动的练习册,使他们有机会用这些概念指导每天的行为举止。

教师手册

因为这些问题只是最近才编进课程,补充教科书的教师手册向教师精确地阐明了这些问题,并向他们指明了在各类班级向学生讲授这些问题的方法。

师资培训

为了使教师能够理解这些问题和概念,在举办培训班期间着重向他们作了说明,并提出了向学生讲授这些问题和概念的各种方法,以便在实际活动中使学生逐步了解这些问题和概念。例如,在讲解需要用数据说明的问题时,数学教师可借此机会丰富其学生的旅游知识,向他们介绍旅游景点、旅游者人数等数据。

埃及在努力执行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各项文书框架内,已对几个方面的人权问题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其中包括普遍人权、儿童权利、妇女权利和防止歧视妇女等问题。

这一进程需要研究确定这些权利的阿拉伯、地区和国际文书,随后还要采取对其它所有问题的处理办法,并就有关人权问题的概念与专家们举行会谈,以便按各年级不同年龄段分析从简单到深奥的概念,并把它们分成主次概念。之后按排列顺序表明所分析的这些概念,以利于选择最适合各级学校和各个年级的学习科目。

有关人权问题的概念

过象样生活的权利

组成家庭的权利

接受教育和深造的权利

被关心和尊重的权利

享受综合保健的权利

拥有合适住房的权利

获得健康食品的权利

享受个人自由的权利

享受旅行和行动自由的权利

战时平民的权利

战时儿童、妇女和老人的权利

战时家庭的权利

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参加宗教仪式的权利

工作的权利

享受和平与安全的权利

集会自由的权利

安全分娩的权利

享受闲暇时间的权利

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

进行自由选择和决策的权利

持不同看法的权利

拥有财产的权利

直到预科三年级的教育课程已经编制,目前将完成中学全部课程的编制。有关中学课程编制问题的第二次会议也在筹备中,并正着手进行初步调查研究,以确保此次会议早日举行。

关于把人权问题纳入该一年龄段教学课程的问题,预计通过上述混合方法,选择最适合这一年龄段的概念,继续讲授这些问题。这需要更深入地研究直接围绕教学科目讲授这类问题的方法。

除了混合和综合方法外,已提出中学课程应以基础课为主的建议,在基础课中,所有学生都要学习一些基本学科,他们还可根据自己的希望和爱好选择许多其他科目。

可在以人权、公民教育或一般生活技能为内容的基础课程范围内,制定单独的教育大纲,或让学生根据其年龄的需要,选择涉及某些重要问题的教学大纲。至于小学和预科班,必须注意对教师进行充分的培训,使其掌握这些概念。

第11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 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 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一、妇女和《埃及宪法》规定的工作权利

《埃及宪法》第8、10、11、13、14和17条规定,工作是受国家保障的权利、义务和荣誉。除非依法律规定和为进行公务的目的,不能强迫劳动,工作应得到公平报酬。国家必须为公民提供机会,并确保公职的任命向所有人开放。国家必须使妇女中能够把家庭责任同工作职责结合起来,并在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平等。国家还必须依法向所有公民提供医疗保险和社会服务,以及伤残、失业和退休福利金,并保护妇女和儿童。根据《宪法》明确规定了工作权利和自由选择职业的原则,确保工作自愿,并提供就业机会。国家必须能够在一切领域实现男女平等,并有责任帮助妇女处理好家庭义务与工作权利的关系。国家还必须提供与工作有关的医疗和社会保险服务并保护母亲和儿童。

二、妇女和埃及法律规定的工作权利

埃及劳工法要求必须贯彻执行《宪法》规定的各项原则,这些法律为工作权利提供了法律保护,规定侵犯或试图侵犯工作权利是犯罪行为,还规定无视有关妇女就业的法律是犯罪行为。详细内容如下:

1. 《刑法》

(a)《刑法》(1937年第58号法令,1951年第34号修改法令)第375条规定,侵犯他人工作权利或该人雇用第三方的权利,或为阻止他人雇用第三方而使用武力或暴力或跟踪等非法手段或藏匿设备或衣物,均属刑事犯罪。对此种罪行或教唆行为最多可判处二年徒刑,并处以最多可达100埃镑的罚款。

(b)本报告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0节所援引《刑法》各条下殴打妇女或针对妇女使用暴力是犯罪行为。

2. 关于《劳工法》的1981年第139号法令

该法令第150条总体上规定确保对女工适用所有有关雇用工人的规定。不得根据所涉工作对其区别对待,不得违反有关妇女就业的规定,第152和153条授权人力部长确定允许妇女夜间工作的条件。人力部长还有权确定哪类工作对妇女身心健康有害,并禁止雇用妇女(例如炸药生产,或采矿、采石和炼钢)。雇用女工上夜班的雇主必须为其安全、保护和安全交通提供保障。保护母亲和儿童是宪法规定的义务,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并为帮助妇女处理好义务与工作的关系,劳工法赋予了妇女下列权利:

(a)第158条规定,雇用100名以上妇女的单位业主应设立托儿所。对于雇用妇女较少的单位,法律规定位于同一个地区的单位应分摊设立托儿所的费用。

(b)该法令条款详细例举了与婚姻状况、怀孕或生育无关的终止雇用和解雇理由。

(c)该法令第174条规定,任何违反雇用妇女规定的行为均属犯罪,应予以罚款。

3.有关政府雇员规定的1978年第47号法令和有关公共部门雇员管理的1978年第48号法令

宪法规定国家应帮助妇女处理好家务与工作职责的关系,据此,《劳工法》与《宪法》对妇女问题作了相同的规定,详细内容如下:

(a)这两项法令均未作出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包括有关就业及其权利和职责、报酬、晋升、医疗和社会保险的所有规定。

(b)这两项法令的各项规定保障了妇女所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在宪法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家庭的义务范围内保障了这类权利。详细内容如下:

- 男女均有权请无薪假,陪同配偶出国。

- 这两项法律详细列出了与婚姻状况、怀孕、生育无关的解雇理由。

- 在政府机构工作的妇女如果提出要求,有权上半班,得到一半的薪金和津贴,包括加班费,并缴纳一半税款(2000年总理第187号政令)。

4. 1996年第12号儿童法令

1996年第12号儿童法令专有一项关于就业妇女的条款,规定给予在政府与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就业的妇女以不同的待遇。该法令规定就业妇女享有如下特权:

- 在业期间有权享受三次每次3个月的全薪产假(第80条)。

- 在分娩后的两年内有权享受每天两次每次一小时的全薪工间休息,以便给婴儿哺乳(第71条)。

- 在业期间有权为抚养子女请三次为时两年的停薪假期(第72条)。

5. 劳动公约

埃及于1936年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并已加入118项劳工组织公约,包括关于夜间雇用妇女的第41号公约(1934年修订)、关于在工业中雇用妇女从事夜间工作的第89号公约(1948年修订)和关于男女工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第100号公约(1951年)。这些公约与埃及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并具有同等约束力。此外,有关的劳动法也包括列入上述公约的原则和义务。

6. 关于儿童保育设施的1977年第50号法令

通过该法的目的是鼓励为6岁以下儿童设立儿童保育设施,在工作期间为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以此便利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

7. 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法令

(a) 关于社会保险的1975年第79号法令对政府雇员以及公营和私营雇员适用。

该法令对男女应享待遇以及相关的条件作了一般规定,包括丈夫有权或无权享用妻子的薪金等。在某些情况下,该法赋予离婚妇女享受丈夫养老金的权利(第105条)。第112条规定离异的妇女有权将个人养老金收入与丈夫的养老金合并,在这方面不应加以任何限制。

(b) 关于劳动力社会保险的1980年第112号法令为第一项法令未涉及的所有劳动者群体作了规定,例如农民、家庭仆佣、雇主、建筑工人、兼职和季节性工人、农业耕地所有者、渔民和培训学员等。该法不分男女为所有群体提供保险,并具体规定了参加保险的规则和条件。

关于社会保障的1977年第30号法令旨在为没有保险的家庭提供最低收入保障,包括孤儿、寡妇、离婚者、孕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老年人、囚犯家属、残疾人、哺乳母亲以及没有养家人的家庭。法令保障每月向这类人提供抚恤金或一笔总付的紧急配给款。

三、工作权利和妇女的实际工作情况

埃及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在这方面作出了各种努力,国家发展计划采取了鼓励妇女就业和向其开放所有领域的政策,以及成功地实施了提高教育水平和扫除文盲的教育政策。详细情况如下:

1998年妇女在政府机构各部门雇员中已占31.2%,比1993年的数字增加534 158名(见附录,表1)。

在政府部门担任最高行政职务的妇女人数从1981年的2.8%上升到1993年的13%和1998年的16.7%(见附录,表2)

1996年在科学和技术工作者中妇女占29.6%、

1996年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妇女人数达65.8%。

各领域在职妇女所占百分比如下:

新闻——1994年为25.2%

外交使团——1998年为15.30%,而1995年为14%

广播和电视 ——1992年为33.80%

1996/97年度

小学——52.30%

预科学校——42.40%

普通中学——36.90%

职业教育学校——34.11%

农业中学——28%

商业中学——6.20%

师范学院——49.01%

大学——31.70%

妇女从事自由职业的人数有了大幅增加,从1984年的18.7%增加到1999年的21.2%。

四、社会服务和培训

下表介绍了政府通过社会事务部在社会服务和妇女培训领域进行活动的情况。

项目

数量

用户人数

评注

妇女俱乐部

571

49 460

510个接受补贴,61个经费自给

移民中心

185

12 756

160个由福利协会开办,25个由发展协会开办

职业培训中心

62

3 932

这些中心有234个部门

家庭指导和

咨询办事处

104

7 720

用户人数等于1998年完成服务的人数

社会发展协会

2 457

13 295

用户人数等于1998年完成培训的人数

社会福利协会

887

8 405

用户人数等于1998年完成培训的人数

社会康复诊所

115

39 242

收容致聋、致盲、身心损伤、麻风、肺结核和心脏病患者

寄养家庭项目

--

3 964

有偿和无偿寄养家庭,包括提供寄养收容院的家庭

生产家庭项目

--

25 808

1998年完成服务的家庭数量

社会保障网络

--

318 849

包括定期支付款、一次性紧急拨款和灾害基金

托儿所

6 435

470 987

包括17 173个班级

儿童俱乐部

458

46 512

包括福利和发展俱乐部

社会服务旨在鼓励和支持妇女,并使她们把家庭义务与工作职责结合起来。在这方面,由于国家作出努力,儿童保育设施数目已从1983年的2 355个增加到1998年的6 435个。此外还开办了25个中心,为工作妇女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如为其提供食品或半成品、洗衣和熨衣服务等。

地方发展协会已从1995年的3 472个发展到3 889个,通过遍布共和国各地的地方发展协会网络,非政府部门在这一领域十分活跃。

现已设立104个办事处,为远离家乡工作的妇女提供家庭生活咨询。

五、培训

在埃及,国家通过技术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某些专业培训。非政府部门设立了一些专业培训中心。

鼓励妇女进入政府部门工作的政策成功地使技术中学入学妇女比例从1991年的43.3%提高到1997/98年的45.6%。

非政府部门的地方发展协会网络使遍布共和国所有地区的妇女就业和专业培训中心的数目从1991年的 1 567个增加到1998年的2 656个。

六、养家的妇女

最近对抽样调查进行的研究表明,养家的妇女比例已增至22%。丧夫和离婚被认为是妇女成为养家者的两个主要原因。关于社会保障的1977年第30号法令对这些情况作了规定,通过为没有养家者的家庭提供保障抚恤金,确保这些人获得最低收入。国家通过开展人力资源培训方案,并为环境、家政和商业等部门调拨公共资源,来满足这些需要。“具有生产能力的家庭”项目就是国家项目的突出一例,目的是为家庭开发经济来源,并实施面向农村妇女的培训项目。

目前共有生产家庭培训中心3 025个,遍布埃及每个村庄、村镇和城市街区,1998年有25 808个家庭使用了这些设施。1998年,共有318 849个家庭受益于社会保障法,而1993年为204 380个。私营和公营协会正利用各种手段支持地方协会的发展,现在全国共有3 472个地方协会。

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有关机构目前正在研究如何更好地实施关于埃及全国妇女问题会议提出的建议,该会议建议,应审查有关就业的所有立法及其他措施,以促进这一领域不断为妇女提供机会。有关当局当前正在考虑如何执行这些建议,并为此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第12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本条第 1 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宪法》确保由国家提供医疗保健。第16条和第17条确保由国家提供保健服务,并谋求改善其质量和个人获得服务的途径。所有公民均有权获得医疗保险,男子和妇女都有权享受相同的服务,不受偏见或歧视之害。妇女可以利用一系列怀孕和产后保健服务,卫生部已在埃及城乡地区建立了医院、治疗中心、保健中心和诊所等庞大的体系。到1990年,医疗保健覆盖面接近100%,每1 000个居民拥有两名医生和两名护士。

医疗保险计划为国家雇员、领取薪金的工人和寡妇提供治疗费用,并于1993年扩大到学龄儿童。该计划由被保险者和雇主象征性的付款支付,利用16个省的25家医院和116家诊所的庞大网络。该计划为1 740万个公民提供服务,并满足其需要,而1995年为1 500万个公民,服务对象有学生、男人、妇女和儿童,而且一视同仁。

妇女可以优先享受保健服务,包括私营合作社提供的服务。1990年,埃及各地大约共有573个地方发展合作社,另有171个为母亲和儿童提供服务,320个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传播媒界利用电视和收音机广播卫生教育节目,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节目由卫生部或传播媒介主办,目的是教育公众了解简易适用的保健技能,提高教育和文化整体水平,并减少文盲。

国家特别成功地增加了为妇女提供的服务数目,并提高了人们对怀孕、儿童和计划生育等保健问题的认识。以下数据证明:

1.妇女预期寿命从1981年的52岁提高到1998年的66.4岁。

2.哺乳期婴儿死亡率从1980年的每1 000名新生儿中有76名死亡下降到1998年的25名。

3.婴儿死亡率从1980年的每1000名中有11名死亡下降到1998年的2.17名。

4.婴儿死亡率从1980年的5.28%下降到1998年的3.4%。

5.使用避孕药具的妇女百分比从1980年的24%上升到1998年的51.8%。

6.专业助产从1980年的9.4%增至1998年的55.2%.

7.接受疫苗接种的儿童百分比从1985年的68%增至1998年的84.3%。

儿童接受各种疫苗接种的百分比进一步增加,下表显示了这一情况。

疫苗类型

男童

女童

结核病

98.40

97.90

三联疫苗

87.20

88.00

小儿麻痹症(三联制剂)

89.00

90.30

肝炎

81.00

81.80

8.怀孕或生育期间妇女死亡率从1986年的每10万人中有320名下降到1993年的174名。

9.早婚(16岁以下)百分比从1991年的16%下降到1998年的11%。而1995年19岁以下年龄组怀孕或生育的妇女比例为10.20%。

10.生育间隔不到两年的妇女所占百分比从1986年的30%下降到1991年的25%。

11.妇女参与作出是否生育决定的百分比从1986年的40%增加到1995年的66.6%。

人工流产

埃及有关人工流产的法律第260条至264条对这项罪行的处罚规定如下:

(a)凡因欧打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伤害造成妇女流产者,均应判处苦役,(第260条)。

(b)无论是否经过该妇女同意,利用药物或其他方法进行引产,应判处有期徒刑(第261条)。

女性割礼

女性割礼被视为一种旧风俗。在城市地区由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结果,这种风俗已开始逐渐消亡。在边远的农村地区这种风俗依然存在,但规模已经减小。在农村,女性割礼是秘密进行的,绝不是在禁止施行这种手术的诊所和医院,而且使用的是原始方法,因此无法提供这种作法的统计数据。国家一直在作出不懈的努力,通过推广教育、扫除文盲和宣传工作,使公众注意这种作法的有害影响,从而铲除女性割礼。《刑法》还规定对施行这种手术的无照医师给予处罚,因为他们给接受此种手术的人造成了伤害和痛苦。

卫生和人口部颁布1996年7月8日第261号命令,禁止公营和私营医院和诊所施行女性割礼手术,除非经治疗医生诊断认为有必要施行这类手术。

根据1990年有关女性割礼的第14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国家有关这方面的总政策,该部特别强调通过媒体、政府和自愿活动传播有关的保健信息,使各家庭了解女性割礼的危害。

牧师也提供了帮助,他们明确指出这一风俗并非基于任何宗教教义。

第13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 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宪法》第11条作出了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保障男女平等的一般规定。这项原则反映在埃及所通过的所有法律和条例上。

民法和商法中的规定均未在民事或商业资格方面作出男女区分。因此,就宣布法律上无资格和指定受托人或监护人的情况及程序而言,达到法定年龄的男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本报告第一部分第三章载有这方面的资料。妇女在财政上完全独立,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行使她的所有权利,包括拥有或继承财产的权利,以及经商、进行合法交易、办理行政手续和取得各种贷款或抵押款的权利,她所享有的自由在婚前不受父亲或婚后不受丈夫的限制或他们所强加的条件的限制。按照现行法律,寡妇或离婚妇女享受所有家庭福利(保健和医疗保险等),并当丈夫不在或她们离婚后负责监护子女时,有权获得家庭支助。这不影响她们自己的保险津贴。

本报告第一部分说明,在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工作的妇女作为妻子、母亲、抚养人或儿童监护人,有权获得特别社会及医疗津贴。

埃及妇女完全可以自由参加各种娱乐活动、游戏、体育运动和文化生活,让女孩上体育课和接受艺术训练是对其进行的各级基本教育的一部分。大学还为女生设立了体育系,以培养一代体育专家,保证在各级教育中对女孩进行体育训练。埃及社会有许多妇女在体育和艺术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她们在地方、区域和国际举行的运动、文化和艺术竞赛中获胜得奖。

全国学生体育协会、农村俱乐部和青年中心大力鼓励成立女子运动队,并为这些队组织全国比赛,协助促进女子体育运动。这些机构还开展了各种重要的社会、娱乐及文化活动,如教育旅行,艺术和文化竞赛。

妇女协会及其他组织的私营部门,在这个领域里通过埃及各地庞大的协会网络发挥积极作用。

第14条

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亨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 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埃及《宪法》特别重视埃及农村妇女的境况,要求国家为她们提供文化、社会及保健服务,并提高她们的生活质量(第16条)。埃及实施的各种农村发展计划集中注意改善农村妇女的境况,这对促进该领域的发展至关重要。根据1996年的统计数字,农村地区人口比例从1991年的53%增至57%。

埃及按照其农村发展计划,积极参与了1992年《日内瓦农村妇女宣言》的制订,同时政府的政策强调农村妇女的日益重要性。所有有关各部(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事务、农业及地方政府)都实施了以农村妇女为主的项目,设法改善她们的境况和满足其需要。大额投资贷款专门用于这一用途,为此还与指定的国家机构进行了合作。(在本报告第一部分第五章和第二部分关于公约第2条的评论中介绍了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的体制、机构和组织)。

除政府机关及机构外,由国家支持的私人协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它们促进了地方、乡村和市镇的发展,并与所有妇女协会建立了联系。妇女在这些协会的管理或活动中起着重大作用,这些协会的活动领域包括增进健康、全面保育及计划生育。1989年,在农村妇女发展中心有大约1 746个妇女委员会在运作,在埃及农村地区有3 572个保健和社会发展协会,处理家庭、育儿及农村社区发展等问题。

下列是旨在支持提高农村妇女地位的政府和非政府项目:

1.在国家母婴理事会的赞助下,全面实施农村儿童保健和发展项目,该项目包括儿童营养方案和学做经济饭菜训练,以改进儿童的健康;

2.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开展以农村妇女为主的全国扫盲运动;

3.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增强农村妇女的健康,为待产母亲举办培训班,并对妇女进行营养教育;

4.与美国国际开发署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合作,改进计划生育服务;

5.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提高农村妇女的自力更生能力,并为其进行创收活动提供贷款;

6.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建立农村妇女发展中心,帮助贫穷妇女脱贫。

社会事务部的一些项目包括:

1.实施家庭生产项目,增加埃及家庭的收入和改善其生活质量,并教会妇女从事某种职业的技能以及进行耕种和粮食生产的技术;1990年大约有56 545户家庭从这个方案中获益,1998年为25 808户;

2.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合作建立家庭和环境技能训练中心,以改变消费模式和提高生活质量;

3.约有491个计划生育中心向埃及家庭提供避孕资料和提供生育治疗服务;

4.家庭指导和咨询中为新婚夫妇提供咨询和帮助,给予家庭以指导和解决与家庭生活有关的问题,1990年这类中心有75个。到1998年已增至104个,使大约7220户家庭受益;

5.实施农村妇女干部项目,以培养一批这类干部,负责提高人们对健康问题的认识和帮助开展扫盲活动;1992年大约有1 572名农村妇女干部;

6.建立妇女俱乐部,处理妇女问题和妇女工作,以及妇女所面临的问题和可行的解决办法;1992年大约有382个这种俱乐部;1998年有571个。

国家农村发展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保健和妇幼营养得到改进,由医务人员进行分娩的数量及使用避孕方法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同时人口增长率和妇女文盲率均有下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1980年

1992年

1998年

1.

生育率

5.28%

3.93%

3.4%

2.

避孕使用率

24.2%

47.1%

51.8%

3.

儿童疫苗接种率(6种疾病)

--

68%(1985年)

84.3%

4.

由医务人员协助进行的分娩

9.4%

33.5%

55.2%

5.

人口增长下降率

--

2.4%

2.08%

6.

文盲下降率

62%(1986年)

57.4%

51%(1996年)

7.

保健率

--

98%

100%

8.

妇女疫苗接种率

--

57%

70.1%

第15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应一律视为无效。

4.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据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埃及《宪法》第40条载有一项有关平等原则的一般条款,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享有相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法律不以性别、种族、语言、宗教信仰为由对公民实行歧视。第11 条规定国家应保障男女在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生活方面的平等待遇。第50条规定除法律准许的情况外,阻止他人住在某个地区是违法的。第68条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进行诉讼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法律不能免除对任何行政行动或决定的法律监督。埃及法律与这些宪法原则一致。本报告第一部分第三章已说明如何把这些原则变成立法。有关的法律细则如下。

1. 民事权限

1948年第131号民法条款与这些原则相一致,它说明人格从生到死始终存在(第29条),并要求正式登记出生(第30条)。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有姓名(第38条)。

本法令第44条规定二十一岁生日为成年,达到成年者有思维能力,并享受公民权利,其这方面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受任何限制。第45条说明了个人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情况,这包括弱智、精神失常或不满七岁的情况。该条还说明合法宣布个人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情况,这适用于弱智和迟钝的情况。第47条规定有关受托人的条款必须适用于没有法律行为能力或这种能力被剥夺者。

第48、49及50条规定个人不能放弃其法律行为能力或修改这方面的法规,并且任何人都不能放弃其个人自由。它还规定凡作为法人的权利被非法侵犯者有权停止这种侵犯行为和寻求对所受的任何损失给予赔偿。

法律还载有关于合同及其他法律手续、财务管理及其他法人的规定。

上述抽象的和一般的法律原则对男女不加以区分。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因婚姻或亲属关系而受限制。因此妇女成年时可保持其法律行为能力和以下权利:对其所有财产办理合法手续的权利、从事工作的权利以及购买、继承和管理其财产的权利,其法律行为能力不受限制或不被取消。

按照本法令第48条规定,对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任何限制一律无效,因为上文已说明任何人都不能放弃其法律行为能力或修改这种能力的条件,或放弃个人自由。

2. 诉讼法

按照《宪法》,有关诉讼权利的法律(《民事和商业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有公民均有权进行诉讼,但要依照关于寻求法律补救资格的法规和在缺少或取销法律行为能力时指定法律代表的条件。所有一般法规不加区别和歧视地对男女适用,婚姻不影响这些权利。因此,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妇女可与男子平等地参与所有形式的诉讼和享有相同的法律权利。埃及妇女可在法律界和司法机构(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和行政检察官办公室)工作。还可从事少年案件的工作,因为1996年第12号儿童法第121条规定少年法庭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专家助理(其中至少一名必须是妇女)组成。

第16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 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在埃及,婚姻是一项彼此同意的契约,依法婚约须在双方自愿同意的基础上订立。由于婚姻受个人地位法制约,因此还必须按教法办理,教法规定了双方对婚约的效力、订立、解除和无效所承担的义务。

法律规定男子的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女子为16岁。按照授权注册官和其他官员主持公证结婚的规则及1960年关于个人地位的第260号法令规定,婚约应予订立并载入正式记录,还须颁发结婚证书,并在身份证上注明婚姻状况。

按照埃及法律,婚姻不影响妇女保持经济独立,摆脱丈夫支配。妇女保留其姓名,婚后不改变,而且她完全可以自由管理和处置其财务,订立合同和借款,办理任何其他法律手续,这种自由绝不受到婚姻影响。

妇女有权充当未成年者的监护人,并在离婚或解除婚约时,有权监护男童到10岁,女童到12岁。如果她们认为把对男童的监护延至15岁,女童延至结婚为止对未成年者有利,还可以寻求法律补救。在这段监护期间父亲有权经常看望子女,而且必须担负抚养责任直到监护结束为止。

男女共同分担婚姻的全部责任,包括家庭的维持和供养及子女生育人数和生育间隔的决定;这项共同责任的程度和影响依每个配偶的教育和文化背景而有所不同。国家发展计划侧重扫除妇女、特别是落后农村地区妇女的文盲。国家还支持妇女与丈夫共同承担对家庭和子女的责任。

目前国家机构正在实施全国第一届妇女问题会议(1994年6月)提出的建议,并详细研究了一份标准婚姻文件,以免因其效力问题引起争议和诉诸法律。个人地位诉讼程序法也在加以修订,以便简化这些程序和减少附带条件。

2000年,该国颁布了有关个人地位某些诉讼程序的第1号法律,目的是促进采用这类程序和减少附带条件。该法规定纳赛尔银行必须支付为妇女提供抚养费,并提高了现行所得税率,以确保这些条款的执行。

如上所述,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均享有经本人正式同意自由缔结婚约的权利。

妇女占社会人口的一半,她们作为公民、母亲和工作者,在社区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了重要而有效的作用。目前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尽管国家已努力促进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但妇女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例如低于法定年龄的早婚、文盲和低标准生活,这些问题有碍她们对未来配偶直抒己见。然而,这类问题主要存在于农村和边远地区,目前受此影响的妇女为数不多。国家正通过卓有成效的发展计划和方案,努力扫除文盲现象,并进一步提高妇女和少女的觉悟,以期解决这些困难。

最后,值此向委员会提交本报告之际,埃及期望委员会继续代表全人类履行其崇高使命,埃及谨申明她愿充分回答就这份报告的内容提出的任何问题和问询。

第三部分

附录

清单一

妇女在政府各部门任职的比例

1.旅游:53.3%

2.社会保险和社会事务:50.8%

3. 卫生和宗教服务及劳资:46.6%

4.文化和媒体:44.3%

5.教育、研究和青年:41%

6.财政和经济:38%

7.管理服务:31.3%

8.贸易和商业: 27.6%

9.电力和能源:25.5%

10.工业和石油:34.4%

11.公共行政和地方议事机构:23%

12.农业和灌溉:17.6%

清单二

妇女在政府各部门和下属机构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数比例:

1.财政和经济(371人):26.7%

2.文化和媒体(183人):13.2%

3.教育、研究和青年(147人):10.5%

4.管理服务(89人):6.4%

5.国防、安全和司法(87人):6.3%

6.交通、通信和民航(88人):6.3%

7.住房和建筑(70人):5%

8.卫生和宗教服务及劳资(83人):6%

9.电力和能源(65人):4.7%

10.农业和灌溉(53人):3.8%

11.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44人):3.2%

12.工业和石油:(37人):2.7%

13:贸易和商业(24人):1.8%

14:公共行政和地方议事机构(23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