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通过 (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6 日 ) 。

关于厄立特里亚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

1.2015年2月26日,委员会第1291次和第1292次会议审议了厄立特里亚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ERI/4和CEDAW/C/ERI/5)(见CEDAW/C/SR.1291和1292)。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ERI/Q/5,厄立特里亚的答复载于CEDAW/C/ERI/Q/5/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了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它也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一系列事项和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口头介绍了情况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由厄立特里亚全国妇女联盟主席Tekea Tesfamichael率领的代表团参加会议,其中包括交通与通信部、外交部、厄立特里亚全国妇女联盟以及厄立特里亚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6年审议缔约国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的合并报告(CEDAW/C/ERI/1-3和Corr.1)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2007年通过了废除 女性割礼的第158/2007号公告。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从审议前份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在2014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b)在2014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6.委员会认为,无限期地提供国家服务、1997年宪法未能有效实施以及国民议会暂停召开都已导致社会法治恶化和严重的难民危机,这对落实《公约》造成挑战。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作为高度优先事项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建议。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国民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见2010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会议员之间的关系的声明)。它敦促缔约国重新召开国民议会,使其能根据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措施,从现在开始至下一次报告期间,根据《公约》的规定落实目前的结论意见。

妇女在国家服务和难民危机中的权利

8.委员会对无限期地提供国家服务对妇女权利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缔约国对纠正这种状况采取的措施不足深感关切。特别令人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和女童被迫提供国家服务,没有结束的期限和正规的薪酬,工作条件等同于强迫劳动;

(b)根据报道,提供国家服务的妇女时常都沦为性暴力的受害者,受到军官和男性新兵的蹂躏,而拒绝提供性服务的女性时常受到严重惩罚;

(c)人数越来越多的厄立特里亚妇女和女童,包括孤身儿童,都逃离本国成为难民,以免提供国家服务,而她们时常成为暴力、贩卖人口和走私的受害者;

(d)报道指出,许多女童都辍学、怀孕和/或被迫接受童婚,以免到萨瓦军事培训中心受训和提供国家服务;

(e)小武器无处不在和参与国家服务的人能得到武器,以及这种状况对妇女安全的影响。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停止无限期地提供国家服务和强迫在萨瓦军事训练中心接受培训、制定措施停止所有侵犯女童权利的行为、将提供国家服务的义务减到原先的18个月、在法律上承认良心拒绝服役的权利和确保完成服务的妇女立即遣散和支持她们重返社会进程;

(b)防止、调查、在刑事法院起诉及惩罚所有在提供国家服务期间和在萨瓦军事训练中心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案件、落实零容忍的政策和提供法律援助、康复方案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c)保护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孤身儿童,她们为了避免暴力、人口贩运和走私逃离本国;

(d)对童婚的女童提供适当支持,她们已经辍学和促使他们重新获得教育;

(e)颁布和严格落实监管贸易、销售和拥有小武器的立法并制定批准《武器贸易条约》的进程。

立法框架

10.委员会对于未能有效落实1997年宪法已对妇女权利和法治产生不利影响感到关切。尽管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对宪法进行审查,但委员会对于没有提供有关进行这种改革的时限和方式的信息感到遗憾。鉴于缔约国采用二元制,委员会依然对于宪法条款至今尚未纳入国家法律并因此未能在国家法院得到采用感到关切。

11.委员会重申它以前提出的各项建议(见CEDAW/C/ERI/CO/3,第7段和第11段)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有效落实1997年宪法,以及在明确的时限及透明的程序下,加快进行计划中的宪法审查进程,同时考虑到所有妇女和女童的观点,包括属于处境不利群体的妇女和女童、有不同意见的妇女和流亡妇女的观点;

(b)确保《公约》条款,包括依照第1条对妇女歧视的定义,都应切实纳入国家法律并能在国家法院得到实施。

司法救助

12.委员会对妇女和女童获得司法救助遭到各种障碍深感关切。它也对缔约国没有采取消除这些障碍以及确保所有级别的司法部门独立、专业和对性别敏感的的措施感到关切。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设计一项消除妇女和女童在获得司法援助方面遭遇的体制、社会、经济、技术等各种障碍的司法政策并提供适当资源及制定监督其实施的机制;

(b)展开各项基本改革,确保司法部门具有公正、专业、注意性别平等问题和独立的精神,特别是政府和军队具有这种精神,以此作为保障妇女享有权利的手段;

(c)确保受到性歧视和性别歧视伤害的妇女获得有效申诉和便利她们得到法律援助;

(d)确保属于《公约》范围的所有暴力侵犯和歧视妇女案件,包括军事或政府官员犯下侵犯妇女的法律案件,送交刑事法院而非军事法院审理;

(e)提高妇女对其权利和对此项法律所有方面的法学认识,使妇女有能力利用程序申诉其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并得到补偿;

(f)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和传统领袖及宗教领袖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的能力建设。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4.委员会赞赏厄立特里亚全国妇女联盟在促进妇女权利方面取得的成就。不过,令人遗憾的是,缔约国至今尚未改变该联盟作为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给予它行政权力,这阻碍了它对目前各项挑战作出有效应对的能力。为确保国家机制适当运作,委员会还对分配给它的人力物力不足感到关切。

15.委员会重申它以前提出的建议(见CEDAW/C/ERI/CO/3,第13段),要求缔约国加强厄立特里亚全国妇女联盟,给予它行政权力并确保其组成具有包容性和加强其与民间社会组织进行横向协调和互动的能力,使其能对当前各项挑战作出适当反应。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该机制分配足够的人力物力,并定期评估其活动产生的影响。

临时特别措施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一直采用临时特别措施的办法,使妇女能够参加立法和司法机构。不过,它对这些措施只对与执政党有关的妇女有利的报道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没有有系统地利用临时特别措施加快实现男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实质或事实上的平等感到关切。它还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群体例如农村妇女遭到的不平等状况没有采取足够的临时特别措施感到关切。

1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般性建议第25号增加使用临时特别措施,将其作为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必要战略,特别是增进农村、老年和残疾妇女以及在所有公约所属领域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的权利。所用的临时特别措施,特别是配额,应提供给所有妇女,不论其政治派别为何。

定型观念和有害作法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消除成规定性观念和有害作法的努力,例如废除女性割礼的第158/2007号公告。但它仍然对重男轻女的态度持续存在深感关切,而妇女和男子在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定型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它还对四处依然存在而尤其在农村地区存在的残割女性生殖器的状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童婚盛行和有些穆斯林国家持续实行一夫多妻制的状况感到关切。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迅速采取消除成规定性观念以及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童婚、一夫多妻制和女性没有公平继承权等歧视妇女的有害作法的全面战略;

(b)为落实废除女性割礼的第158/2007号公告加强作出努力,并确保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并且给予受害者赔偿;

(c)加强针对儿童、男子和妇女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所有级别的官员、教师、父母和传统领袖及宗教领袖的提高认识方案,使他们了解所有这种作法的有害影响和犯罪性质以及歧视性的成规定性观念对妇女享有她们的权利的不利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0.委员会对于报道指出缔约国内四处发生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状况深感关切,特别是在家庭和教育机构之中及在提供国家服务之时。特别令人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至今尚未通过全面立法,公开规定一切暴力侵害妇女的形式包括婚内强奸均属犯罪行为;

(b)传统领袖和宗教领袖时常调解家庭暴力事件;

(c)在妇女提供国家服务时被指控的性暴力侵害妇女者很少遭到起诉;

(d)不存在解决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所需的证据、医疗和法证程序;

(e)没有对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有关纠正、康复和赔偿的机制以及有关协助和保护证人的信息;

(f)按照年龄及受害者和加害者之间的关系分类的暴力侵害妇女的统计数据不足。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政策和立法,公开规定身心、经济和性暴力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包括婚内强奸,均属犯罪行为;这项法律也应颁布禁止施虐伴侣的保护令;

(b)通过制定保密的和对性别问题敏感的申诉机制和法律援助方案,确保妇女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c)务使受到指控的暴力侵害妇女的罪犯,包括实施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罪犯受到主管刑事法院的正式起诉、证人受到援助和保护以及受害者受到赔偿,并且在家暴案件中,调解并不比刑事诉讼居于优先地位;

(d)为记录和起诉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包括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案件,制定搜证、医疗和法证程序;

(e)加强向成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服务,包括在缔约国国内各个地区设立临时住所以及确保提供心理社会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f)向专业团体,包括军队官兵、宗教领袖和传统领袖提供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能力建设并针对儿童、教师、媒体及一般大众进行提高认识的运动;

(g)建立可靠的系统,以便按年龄、暴力形式和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关系收集暴力侵害妇女的统计数据,以及收集控诉数目、起诉、判决和对施暴者判刑及关于提供给受害者的赔偿的统计数据。

贩运和剥削卖淫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不过,它对有报道指出许多妇女和女童,包括孤身儿童,为了逃离本国,沦为人口贩运和人口走私的受害者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贩运的全面法律和政策以及大多数贩运者都享有有罪不罚的待遇。尽管认识到为保护卖淫的妇女采取的各项措施,但委员会对于她们面对的歧视以及缺乏现有康复方案对希望停止卖淫的妇女产生的影响以及起诉剥削卖淫的人的数目的信息感到关切。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行一项研究,调查妇女和女童遭到贩运的程度和原因以及剥削妇女和女童卖淫的程度;

(b)根据性别平等的观点并依照《巴勒莫议定书》,迅速通过全面立法和制定禁止贩运人口的国家政策和战略;

(c)采取防止贩运的有效措施,包括早期鉴定和警告系统,并提供旅行证件和与相邻国家的区域机构合作,使希望离开国家的妇女和女童能安全通行;

(d)确保贩运者和皮条客遭到起诉和受到适当惩罚,并向成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儿童特别是孤身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临时住所和心理社会支助;

(e)向法官、检察官、警察、边防警卫和其他专业团体提供关于贩运人口和鉴定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受害者方法的培训;

(f)加强与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以防止通过信息交流贩运人口,并协调旨在起诉和审判人口贩子的法律程序;

(g)评价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对卖淫女性和希望停止卖淫的女性的影响,并根据这项评价结果,采取加强这些方案的措施,包括对其分配足够的资源。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委员会注意到为加强妇女参与地区议会、社区法院和民间服务所采取的措施,但它对妇女担任政府高级职位的人数依然不足以及采取的措施只对同执政党的观点一致的妇女有利的报道感到关切。它还感到关切的是,自缔约国在1991年获得独立以来,在实践上,妇女一直未能在自由和公平的选举中投票和作为国家议会候选人参加竞选。委员会也对没有独立的妇女协会在缔约国内运作感到关切并对缔约国至今没有采取国家行动计划落实安全理事会第1325 (2000)号决议感到遗憾。

25.根据它就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一般性建议第23号,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迅速为国家议会和其他议事机构举行自由和公平的选举,务使所有妇女,包括处于不利地位群体的妇女和持有不同见解的妇女均能投票和参加竞选;

(b)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层面加强努力,确保妇女在政府,特别是在高级别决策阶层、立法会议、司法部门和民间服务机构拥有公平的代表性;

(c)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般性建议第25号加强使用有效的临时特别措施,包括为不遵守规定的状况制定法定配额,以便促进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公平代表性,特别是政治职位的选任和任命以及司法部门决策层级的职位;

(d)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和一个监管框架,确保妇女协会能在缔约国得以设立并能自由运行;

(e)在妇女组织代表的合作下,采取落实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这项行动计划考虑到安理会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和第2122(2013)号决议中反映的安理会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内容。

国籍

2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实施的国籍法并注意到几乎所有医院新生儿都已得到登记。不过,它对农村地区儿童出生登记方面持续存在的挑战感到关切,这可能使这些儿童失去国籍并使他们在获得教育、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方面受到限制。

2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全面机制,务使所有在缔约国出生的婴儿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出生的婴儿都在出生时能够得到登记,以此防止儿童失去国籍并确保他们能够拥有国籍和教育、保健及其他各项基本服务。

教育

28.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使女童和妇女获得教育作出努力,特别是增加了女童在小学和中学入学的机会,但它感到关切的是:

(a)女童的入学率仍然偏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而女童的辍学率继续偏高;

(b)学校数目依然不足,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女性教师的人数依然极少,这可能使女童不愿上学;

(d)尽管作出了一些改进,但女性依然在职业教育、技术和高等教育方面的人数不足,并且升级率偏低;

(e)缔约国仍未采取措施防止和解决在学校对女童的性暴力问题。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各项措施,确保女童和少女在实际中能够平等得到各级教育,并减少女童的辍学率,包括解决不利的文化态度和过分的家务等各种障碍;

(b)降低都市和农村地区在获得教育方面的差异,包括增加农村地区的学校数目;

(c)加强措施,以便增加女性教师的人数和解决女性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人数不足的情况,包括向女童提供职业咨询,促使她们向非传统职业生涯迈进,特别是在技术和职业领域,并制定解决女童升级率低的措施和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这些措施提出报告;

(d)制定禁止在学校进行性暴力和性骚扰行为的政策并确保追究犯下这些行为的人以及依法起诉和受到适当惩处。

30.委员会重申它对所有高中学生包括女生都需在萨瓦军事培训中心读十二年级感到关切,他们在该中心受到严格的军事训练并有可能受到暴力对待。委员会也对许多女童辍学、怀孕、结婚或为了不入学逃离家园的报道感到关切。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停止强迫高中生到萨瓦军事培训中心入学,并通过增加民间高中十二年级的能力,确保该年级学生可选择在这些高中跟随正规教师学习;

(b)确保在萨瓦军事培训中心受到指控的暴力侵害女童的所有人都受到起诉和惩罚以及受害者获得适当赔偿。

就业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便利妇女就业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在自营职业方面,但对妇女集中于从事非技术性的低工资工作感到关切。它也对劳工法没有明确载列同工同酬的原则或在工作场所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感到关切。它也对至今就劳动监察提供的资料不足感到遗憾。委员会重申,它对妇女和女童被征召无限期地提供国家服务而没有正式薪酬感到关切,这等同于强迫劳动。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男女在劳动力市场的职业隔离状况;

(b)修订劳工通告(第118/2001号),以便将同工同酬原则纳入其中并将性骚扰定为罪行;

(c)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进行劳动监察的次数、性质和结果的信息,包括在农业和家庭工作这两个领域进行的劳动监察;

(d)确保国家服务条件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57年《废止强迫劳动公约》(105号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标准,包括提供适当薪酬。

保健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其国民的健康状况作出的努力,但关切地注意到:

(a)高孕妇死亡率,尽管缔约国已经分别正式实现了关于儿童和孕妇死亡率的千年发展目标4和5;

(b)营养不良依然是婴儿死亡的主因,并且时常有粮食生产不足的报道;

(c)分配给保健部门的预算不多,其数额低于区域平均预算,并且受过训练的医生和助产士人数不足;

(d)早孕人数多;

(e)缺乏关于安全堕胎程序的具体指导方针;

(f)使用现代避孕工具的比例极低。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提供适当的性和生殖保健服务包括提供产前、分娩和产后服务的方式进一步降低孕妇死亡率。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考虑使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制的基于人权的办法落实减少可预防的孕妇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导(A/HRC/21/22);

(b)确保所有妇女和儿童都能得到足够营养,包括作出努力解决粮食短缺问题并为此寻求国际援助;

(c)增加分配给保健医疗的预算以及受过训练的保健提供者和医疗人员人数,包括增加助产士人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d)通过向女童和男童提供适合他们年龄的信息以及教导有关性和生殖健康和权利的知识,减少少女怀孕;

(e)通过有关安全堕胎程序的具体准则,这些准则对在特殊情况下的安全堕胎作出了规定,包括刑法典中的规定,并确保提供安全和保密的堕胎以及堕胎后的各项服务;

(f)向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的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方法。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6.委员会注意到为促进妇女参与经济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提供小额信贷,但依然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由于土地分配委员会对妇女平等拥有土地的权利具有偏见,这使妇女无法平等拥有土地,并且事实上已婚妇女拥有土地的权利时常都由她们的丈夫行使;

(b)穆斯林社区使用伊斯兰法处理继承案件,根据伊斯兰法,妇女拥有土地的份额只有男子拥有土地的一半;

(c)在这方面,妇女在一夫多妻制的婚姻中的地位并不确定,因为丈夫可能将土地只登记在其中一名妻子名下;

(d)务农妇女继续在获得农业服务和技术方面受到歧视;

(e)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举措没有足够地成为发展方案的主流,并且性别平等问题也没有有效地纳入与国际组织的政策对话。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以便充分落实关于土地保有权的第58/1994号公告,包括向村庄土地委员会提供有关妇女有权拥有土地的培训以及有效监测和落实这项公告并确保委员会组成的性别平衡;

(b)确保穆斯林妇女和女童,包括在一夫多妻制下的妇女,拥有同男子相同的土地权利和生产资源;

(c)使妇女便于得到用于生产的土地、农业培训和推广服务、信贷、种子、工具以及其他使其农耕能够持续和有产量的必要资源,并审查这些措施产生的作用;

(d)确保增强妇女权能的举措适当地在发展方案中成为主流,并且与性别平等有关的问题有效地纳入与国际组织的政策对话。

农村妇女

38.委员会欢迎为改善农村妇女状况所采取的措施,但对农村妇女和女童获得教育、保健和就业的机会有限感到关切。它也对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使她们能够参与令她们感到关切的问题的决策感到关切。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包括临时特别措施在内的全面战略,以便适当地解决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女童的状况和需要。应对她们获得教育、保健、司法、就业、经济机会、土地保有权、信贷基金和政治参与特别是关于农村发展的政治参与给予特别注意。缔约国还应确保农村妇女参与与新出现的活动有关的决策过程,例如采矿部门及其对环境和妇女生计的影响。

在押妇女

40.委员会对在押妇女包括遭到秘密关押的妇女受到男看守多种形式的暴力包括性暴力以及没有得到适当起诉的状况感到关切。它关切地注意到目前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视察关押地点。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护在押妇女不受暴力侵害,特别是不受性暴力侵害,包括:

(a)确保为受到性暴力和其他暴力侵害的在押妇女提供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投诉机制;

(b)确保所有拘押场所的妇女均由女性看守监管并对所有看守都提供有关妇女权利的性别敏感强制性培训;

(c)确保拘留中心关于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保健服务、营养和卫生的条件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符合《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

(d)使各个独立机构,包括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都能进入所有女性拘留设施。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但在缔约国童婚依然十分流行。它还感到关切的是,穆斯林社区还在实施歧视性的家庭法,包括有关结婚、离婚和继承的问题以及有关允许一夫多妻制婚姻的规定。

43.依照《公约》第16条第2款、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21号和关于有害作法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18号/儿童权利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第18号,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严格落实法定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规定;不论在任何情况下16岁以下的儿童不能结婚;16岁至18岁女童的婚姻可经主管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并在相关女童全面、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得到核准;

(b)依照委员会关于《公约》第16条的一般性建议第29号(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将家庭法的实施与《公约》的规定取得一致,使穆斯林妇女和女童在婚姻、离婚和继承方面享有同男子相同的权利;

(c)加强禁止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包括依照伊斯兰教义的一夫多妻制婚姻,不得有任何例外情况。

《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和对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案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其执行《公约》的工作中使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46.委员会要求依照《公约》的规定,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全部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以及将其纳入2015年后发展框架。

发布

4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以有系统及持续的方式落实《公约》各项规定。它敦促缔约国从现在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落实目前各项结论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及时向所有级别(国际、地区和地方)的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重新召开会议的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传播目前这些结论意见,使它们能够得到充分执行。它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例如雇主联合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媒体。它建议目前这些结论意见以符合地方社区的适当方式得到散发,使其能够得到落实。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除了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之外,继续向其散发《公约》及其议定书和相关司法案例。

技术援助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其落实公约的工作与其发展努力联系在一起,并将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4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它还邀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交关于落实上文第9(b)段和第25(a)、(c)和(e)段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的书面信息。

编制下一份报告

51.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19年3月提交了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5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提交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