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在第七十五届会议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28 日 ) 上通过。

关于厄立特里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0年2月14日举行的第1755次和第1756次会议(见CEDAW/C/SR.1755和CEDAW/C/SR.1756)上审议了厄立特里亚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ERI/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ERI/Q/6,厄立特里亚的答复载于CEDAW/C/ERI/Q/6/Add.1。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该缔约国提交了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ERI/CO/5/Add.1)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出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由厄立特里亚全国妇女联盟主席Teka Tesfamicheal率领的代表团,其成员包括司法部代表、卫生部代表、厄立特里亚全国妇女联盟社会经济事务部代表和厄立特里亚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5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2015年《民事法》,其中配偶双方的平等权力和地位得到了确认。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和建立了:

(a)国家指导委员会,以处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童婚和其他性别暴力形式侵害妇女问题,委员会于2017年确立了如下文书机制;

(b)涵盖2020-2024年期间消除有害做法的《国家战略计划》;

(c)2017-2021年期间《生殖孕产妇、新生儿、青少年、儿童健康和老龄政策指南》;

(d)涵盖2015-2019年期间的《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

(e)与沙特驻厄立特里亚大使馆签署的联合协议,为包括移徙家政女工在内在国外的家政工人提供保障。

6.委员会欢迎在审议前次报告以来的阶段里,缔约国于2019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整个《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的权力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阻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9.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见CEDAW/C/ERI/CO/5,第6段),无期限的国民兵役、无限期拘留和任意拘留的做法、缔约国内缺乏对被剥夺自由者司法保证和保障措施的尊重以及对妇女和男子的强迫失踪、对1997年《宪法》执行不力以及国民议会运作中止,均导致了法治恶化并造成难民危机,对《公约》的执行构成严重挑战。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整合的法治框架内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履行以下的所提建议。

国民兵役制度下的妇女权利

10.委员会仍然因强制性兵役制度对妇女权利的严重影响而深感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尽管缔约国承诺将国民兵役期限减为18个月,尽管最近与埃塞俄比亚签署了《和平协定》,但仍然未对国民兵役设定限期。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见CEDAW/C/ERI/CO/5,第8段),即:

(a)妇女和女童继续按国民兵役制被无限期地强行招募,且没有正式收入,其处境相当于强迫劳动;

(b)服兵役的女性继续遭受男性官兵的性暴力、包括强奸而不受惩罚;

(c)国民兵役的强制义务性质对妇女和女童产生不良影响,使之设法通过辍学、怀孕、童婚或逃离国家以避免被征兵;

(d)试图离开该国的妇女和女童经常在边境被枪杀或落入人贩子和人蛇手中,这些人经常对其实施性别暴力,包括酷刑和即决处决,以及任意剥夺自由;

(e)将完成国民兵役设为获得国籍的先决条件于严重地限制了妇女充分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机会,包括就业权和使用土地的权利。

11.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ERI/CO/5,第9段)建议缔约国:

(a)将国民兵役期限缩短最长18个月,并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确保已完成18个月兵役的妇女能迅速复员并重新融入社会;

(b)确保在国民兵役期间所有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事件均受到适当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和应有的惩处并开除出训练中心,而所有受害者均获得法律援助、康复和赔偿。

宪法和立法框架

1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关切的问题(CEDAW/C/ERI/CO/5,第10段),即缔约国长期来一直未执行1997年《宪法》而有损于法治,并对妇女权利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对《宪法》的审查业已中止而且没有将《公约》的规定纳入本国法律秩序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过渡民法》第8条和《过渡刑法》第4条针对了不歧视原则,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并没有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范围的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定义。委员会还对该国不具备针对妇女权利的具体法律框架感到关切,并注意到习惯法和伊斯兰教法并存的情况,且对这些法律的诠释和适用方式歧视妇女感到关切。

13.回顾《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以透明和多方参与的程序恢复宪法审查进程,为此顾及所有妇女和女童的意见,包括持不同意见的妇女和女童的意见,并确保1997年《宪法》的有效执行;

(b)根据《公约》第一条作出对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包括在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的歧视形式,并废除习惯法和宗教法中的所有歧视性规定,以便从速使之与《公约》相一致;

(c)通过一项具体和全面的法律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

(d)确保国家法院和当局根据《公约》直接独立执行《公约》和(或)诠释国家法律;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将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制定第一项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妇女对参与民族和解和预防冲突进程的参与人数仍然不多,而且并没有充分参与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使委员会感到关切。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各种不同政治倾向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合作,快速完成和通过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该计划:

(a)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第1960(2010)号、第2106(2013)号、第2122(2013)号、第2242(2015)号、第2467(2019)号和第2493(2019)号决议所反映的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

(b)按《公约》的要求纳入“实质平等”模式,以此对妇女生活的所有方面产生影响,并解决对妇女交叉歧视的形式;

(c)确保包括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以及不同政治群体的各类妇女参与和平、过渡时期司法与和解进程,包括参与赔偿工作和赔偿机制;

(d)制定定期监测其执行情况的指标,并就问责机制作出规定。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欢迎2015-2019年《国家性别行动计划》和2017年设立的厄立特里亚全国妇女联盟区域委员会。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评估计划》的评价。然而,全国联盟仍然是该国唯一获准运行的妇女组织,而且缺乏与民间社会组织的接触,委员会对此仍然感到关切。该国并没有国家性别政策,也没有监测《国家性别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和影响的明确基准,委员会对此也感到遗憾。

17.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A,并回顾其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ERI/CO/5号文件第15段和CEDAW/C/ERI/CO/3号文件第13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厄立特里亚全国妇女联盟对政府的独立性,并与各种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向其赋予强大的授权以及足够的技术和财政手段,以协调和执行性别平等的计划、政策和方案;

(b)制定并颁布一项支持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的国家战略,以及一项明确说明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对该战略权限的行动执行计划,并设置完整的数据收集机制和监测系统。

(c)动员国际支持和战略伙伴,加强妇女对权利和权能的享受。

国家人权机构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并没有国家人权机构,建议缔约国优先建立这样的机构,使之能够有效、独立和完全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其任务,并建议缔约国为该机构执行任务提供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继续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国家、区域和地方议会的人数,并帮助妇女和女童接受高等教育以及技术和职业培训。然而,使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国未设定执行这种措施的明确时间表和基准,也没有针对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妇女、移民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采取此类措施。

2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颁布针对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的暂行特别措施,对此设定有时限的目标和基准,并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予以惩处,以便在所有妇女处于不利地位或人数不足的领域、特别是在管理层的职位方面,加速实现实质性的妇女与男性间的平等,并在不考虑妇女政治派别倾向的情况下实施这些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业已建立了一个国家指导委员会以处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并于2019年制定了2020-2024年消除有害习俗的战略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a)顽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和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影响,这些都是包括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和一夫多妻制等有害习俗的根基;

(b)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习俗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而且该国没有受害者康复方案;

22.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的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18(2019)号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从速颁布一项全面战略,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一切有害习俗,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童婚和(或)强迫婚姻及一夫多妻制,并确保为受害者便利地建立支助服务和康复方案;

(b)使传统和宗教领袖、家长、教师、妇女和普通公众进一步认识到有害习俗的犯罪性质和破坏性影响,按部就班地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严格适用禁止有害做法的刑法条款的培训,以确保将此类犯罪行为的肇事者绳之以法。

以性别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

23.委员会注意到建立了国家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努力,此外2019年制定了管理以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受害者的临床准则。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性别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缔约国非常普遍,包括在教育机构和国家服务机构中。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专门将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定为刑事罪行的法律,包括对婚内强奸的明确定义;

(b)父母被迫让女儿退学,以避免无限期国民兵役的招募;

(c)没有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幸存者的庇护所和康复方案;

(d)没有按年龄以及受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分列的对妇女性别暴力行为事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判刑数量的统计数据。

24.委员会回顾关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第35(2017)号一般性建议(CEDAW/C/ERI/CO/5,第21段),建议缔约国:

(a)颁布法律,将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身心、经济和性方面的暴力,包括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以未经同意、而不是进入体内或使用武力为依据界定强奸的定义;

(b)确保对妇女实施性别暴力行为的所有肇事者都受到主管法院的起诉和适当惩罚,确保受害者和证人得到保护,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c)确保缔约国全国设有各地性别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庇护所并便于使用,加强并充分资助对受害者的支助服务,确保工作人员得到培训并定期监测服务质量;

(d)系统地按年龄、残疾情况、区域和受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收集对妇女性别暴力行为事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判刑数量的统计数据。

诉诸司法

25.委员会欢迎2015年《民法典》的颁布。但是,它仍然对缺乏执行该法典的行动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确保各级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性别敏感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继续面临障碍,而且没有为妇女提供独立和免费的专门法律服务。

2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ERI/CO/5,第13段),并呼吁缔约国:

(a)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性别敏感度;

(b)制定司法政策,消除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的体制性障碍,包括人造环境和沟通的障碍,并向司法机构、律师以及传统和宗教领袖提供关于性别平等方面的培训;

(c)确保性别暴力的女性受害者能有效诉诸司法,方式可以有通过特别法律援助机制和法律援助方案,包括为国民兵役中的女兵提供法律援助;

贩运人口和以色情业牟利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国际和区域组织在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合作。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被迫非法出国的妇女和女童进行贩卖和性剥削案件数量很大。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该国2014年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但没有设立适当的法律框架和全面政策来处理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童)问题,而且大多数与人口贩运有关的罪犯逍遥法外。委员会并关切地注意到该国没有关于帮助希望脱离淫业妇女的退出方案情况的信息。

28.委员会回顾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ERI/CO/5,第23段)建议缔约国:

(a)颁布和执行国家反人口贩运和反偷渡法律,实施打击此类犯罪的国家战略和国家计划;

(b)对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确保人口贩运的犯罪者受到适当惩罚,人口贩运受害者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方便利用的庇护所和心理支持,且有机会返回缔约国领土;

(c)加强力度提高对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犯罪性质和风险的认识,并就及早识别成为贩运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向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边防警察提供培训,确保将其转介到适当服务机构;

(d)为所有从事色情业的妇女提供脱离方案,包括提供其他形式的创收机会;

(e)系统地收集按年龄、国籍和族裔分列的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卖淫妇女的信息和数据,并对这些现象的根源进行研究,以便指导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和政策。

平等参与政治事务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欢迎该国增加了妇女参与村及地方理事会的人数并增加了女法官的人数。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国民议会、政府和司法机构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特别是在决策层,并在国际一级和外交职位方面。委员会重申其以前对国民议会和其他区域机构没有自由、定期和公平的选举表示的关切(CEDAW/C/ERI/CO/5,第24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政治机构和社团自由行使权利方面受阻的情况。

3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

(a)尽快举行国民议会和其他立法机构的自由和公正选举,确保所有妇女,包括持不同政见的妇女,都可以行使自由投票和以无记名方式投票以及参选的权利;

(b)创造有利的环境,确保妇女协会和政党不必经由武断或繁琐的登记要求即可以成立,并在缔约国自由运作;

(c)确保对人权维护者表达自由的尊重、保护和实现;

(d)为政治家、社区和宗教领袖、媒体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之进一步理解,妇女与男子在平等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落实妇女人权并实现缔约国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国籍

31.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取得国籍的《第21/1992号公告》保障两性平等权利,并欢迎该国努力促进出生登记。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告》没有得到充分执行,而且在农村地区很难获得出生证明。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九条,有效实施国籍法,使妇女能够获得、变更、保留或遗传其国籍;

(b)利用现代信息和其他技术,通过简化和确保收费低廉的出生登记程序,促进出生登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3.委员会赞赏包括在农村地区建造学校,赞赏缔约国采取措施,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非传统领域的学业和职业道路。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入学率、持续上学率和学业完成率长期停留在低水平,城乡差距很大;

(b)支持残疾妇女和女童、游牧社区、语言方面少数群体、少数族裔和宗教团体的方案不充分;

(c)在学校及上学和放学路上对女童的性暴力和性骚扰;

(d)缔约国未能充分解决女童辍学的根本原因,如强制服兵役、童婚和(或)强迫婚姻、早孕、缺乏单独的卫生设施、上学距离遥远、移民和贫困。

3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2017)号一般性建议及可持续发展目标4.1建议缔约国:

(a)提高女童入学率、持续上学率和学业完成率,确保各层级女童和妇女获得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

(b)降低辍学率,为童婚的女童提供充分支持,为年轻母亲重新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c)确保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所有教育机构中的女童和男童都能使用适当的基础设施和单独的卫生设施;

(d)优先注重培训和招聘女教师,特别是中学和高等教育的女教师;

(e)在学校课程中纳入针对女童和男童的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义务性教育,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现代避孕方法和负责任的性行为方面的教材;

(f)继续并加强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奖学金等奖励措施,促进妇女和女童进入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学习。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有女生都被要求在高中最后一年进入萨瓦军事训练中心。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废除包括女生的高中生被招募进入萨瓦军事训练中心的做法,并确保她们有机会选择就读平民学校。

就业

37.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的法律,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并且正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实现劳动力中的性别平衡。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和女童自由选择职业和就业的权利因国家兵役中强迫劳动的剥削而受到损害,而就业妇女可以在无事先通知或同意情况下被政府招募;

(b)同工同酬原则并未实施,特别是在私营部门;

(c)关于缔约国没有关于劳工(特别是农业和家政劳工)监测的数量和结果方面资料,也没有按经济部门、性别、年龄和城乡地区分列的最低工资和失业率方面资料;

(d)没有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罪行的法律。

(e)妇女的失业率高、非正规部门内女工人数比例高、工作场所缺乏托儿设施以及男女之间家庭责任的不平等分工,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38.委员会提请注意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8.5,并建议缔约国:

(a)提高妇女在正规部门的就业能力,确保为弱势妇女、特别是在农业部门和家政行业就业的妇女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b)确保与妇女有关的国家法律得到实施和执行,特别是保障同工同酬原则的劳工法;

(c)推出关于性骚扰的立法框架,确保工作场所性骚扰受害者可获得有效、独立和保密的投诉程序和有效的补救措施,确保所有投诉均得到有效调查、肇事者被起诉并受到充分惩罚,受害者受到免于报复的保护;

(d)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劳动监察的数量和结果,包括对雇用妇女和女童为家佣的农业和私人家庭进行劳动监察的数量和结果;

(e)确保妇女和男子都能受益于带薪产假、陪产假或育儿假,并通过提供适当的托儿设施和鼓励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使妇女和男子能够协调职业和私人生活;

(f)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并确保就业选择的自由得到尊重,确保国家兵役条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卫生

3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将疟疾感染减少了90%并遏制了艾滋病毒的蔓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以改善基本保健一揽子计划,其中包括免费计划生育服务。然而,以下情况仍使委员会感到关切:

(a)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特别是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等妇女得不到女性基本保健,难以获得安全、合法的堕胎和堕胎后服务,农村地区缺乏训练有素的保健专业人员,包括助产士;

(b)缔约国的早孕率居高不下;

(c)营养不良和腹泻等传染病普遍,导致发病率高涨,特别是由于获得清洁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有限使5岁以下的女童和男童发病;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健康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和旨在减少全球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1和3.7,建议缔约国:

(a)通过加强保健服务的就地提供来解决特别是在农村等地区产妇死亡率高的问题。

(b)投资于防治营养不良和包括腹泻的各种传染病,并通过以农村地区为重点改善妇女和女童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以减少其发病率;

(c)招聘充足的人力资源,以确保动员合格人员,提供保健服务;

(d)确保经厄立特里亚《过渡刑法》第4/1991号公告修订的第534条得到充分和有效执行,该条免除了对三种堕胎状况(强奸、乱伦和对妇女健康或生命构成威胁)的刑事罪责,并免除第四种状况即胎儿畸形的刑事罪责;

(e)确保为少年和年轻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并使之便利地利用生殖保健设施,并确保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方面信息的机会,包括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的感染以及提供现代形式的避孕药具。

加强妇女经济地位

41.委员会欢迎确保社区土地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妇女代表,并欢迎已采取步骤在耕作和农业企业中根据储蓄和小额信贷方案中增加妇女受益人的人数。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文化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对此类措施的执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关注到缔约国普遍的贫困尤其严重地影响到妇女。委员会还注意到以下令人关切的问题:

(a)国民兵役制定为使用土地和其他经济利益的前提条件;

(b)缔约国减贫战略中没有充分促进妇女独立和自主的方案;

(c)妇女获得银行贷款、信贷和小额信贷、担保计划、风险资本、市场、供应、价值链和其他经济发展机会的途径有限;

(d)缺乏全面的社会保障系统以防止女性贫困,特别是从事于农业部门的妇女;

(e)缺乏关于妇女经济指标/地位的分类数据。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获得土地使用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取消必须已经服过国民兵役的规定,并确保土地分配计划中纳入性别观点;

(b)确保社区土地委员会中妇女代表的能力和独立运作;并建立关于土地处置的投诉机制和补救办法;

(c)通过妇女减贫方案,使之能够获得保健、教育、用水和用电领域的基本服务;

(d)通过帮助便利地利用银行贷款、信贷担保、小额信贷、市场、企业的提升、共同生产设施和其他生产系统的方案,为促进妇女的独立和自主作出投资;

(e)确保妇女,特别是那些不在正式就业部门获取报酬的妇女能够参加创收活动,作为脱贫的途径;

(f)收集和提供按年龄、地区、残疾情况和其他相关社会因素分列的妇女经济指标/地位的不同性别类别的数据。

农村妇女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措施改善农村妇女的条件,包括增加妇女获得用于建立中小型企业的信贷和贷款的机会。但是,委员会仍然对妇女很少有机会享受社会经济权利和在决策中的代表性感到关切。委员会并关切采掘业对农村妇女的影响。

44.委员会根据《公约》、关于农村妇女的第34(2016)号一般性建议及可持续发展目标5.A建议缔约国:

(a)通过强化金融信贷、贷款、诉诸司法、教育、保健、卫生和就业方面的规定,加强对所有农村妇女经济赋权的努力;

(b)促进妇女有效参与各级的政策制定、规划和决定的制定;

(c)设置性别平等分析及政策/方案对农村妇女影响的评估机制;

(d)建立法律框架,确保农用工业项目和采掘业活动不损害到农村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和生计权利,并确保只有在妇女参与决策过程的情况下进行了涉及农村妇女的性别影响评估之后,才允许进行此类企业的营运。

残疾妇女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国缺乏关于残疾妇女行使权利的情况资料。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委员会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1991)号一般性建议,解决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歧视形式,确保她们的参与并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方式包括取消对其法律能力的限制、确保她们诉诸司法的机会、使其免受基于性别暴力的保护、包容性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包括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照顾她们的特别需要);

(b)考虑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可能性。

失踪妇女和被拘留妇女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缔约国内在不尊重公平审判的保障原则情况下妇女和女童遭到强迫失踪以及妇女和女童遭到任意拘留的报告。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拘留的妇女所处条件依然很恶劣,面临性暴力和其他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委员会重申对于没有独立的监督机构探访剥夺妇女自由拘留场所的情况感到关切。

48.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建议缔约国:

(a)迅速调查所有失踪妇女案件的指控,包括建立失踪者预警机制在内的机制,并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诉诸法律投诉机制和补救措施,包括赔偿的渠道;

(b)确保充分和有效执行《2015年刑法》的规定,保障被拘留妇女的程序正义,确认其探亲权。调查对被拘留妇女的虐待和暴力行为,确保这类妇女由女警卫监督,并向所有警察和狱警提供使之体恤被拘留女性的尊严和权利的有系统的性别敏感培训;

(c)减少拘留场所人满为患的情况,确保拘留场所的妇女有充分的机会获得保健、营养、卫生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d)为孕妇和有子女的妇女推广其他形式的替代性拘留,如软禁、社区服务或要求定期向警方报告;

(e)释放女性政治犯和因从事宗教信仰活动而被监禁的女性;

(f)对拘留设施实行独立监测,对遭受暴力和虐待的在押妇女提供体察性别问题的投诉机制;

(g)允许包括联合国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在内的独立机构进入被剥夺自由妇女的所有拘留设施。

性别与气候变化

49.委员会欢迎《国家适应计划》和缔约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的不利影响所作的其他努力。但是,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没有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关于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的国家政策和方案以及关于妇女参与关于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政策和决定制定进程的信息。

5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2018)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有意义地参与制定关于气候变化、救灾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饥饿问题,并鉴于气候变化的影响,确保农村妇女的粮食安全。

婚姻和家庭关系

51.委员会重申其对缔约国童婚盛行的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自2017年1月起,完成国民兵役成为婚姻登记的一项要求,从而限制了妇女在婚姻和家庭方面的权利;

(b)穆斯林社区内允许一夫多妻制婚姻的惯例,及歧视性地适用关于离婚和继承的宗教法,损害了妇女利益。

5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并依据关于有害做法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作出修订,建议缔约国:

(a)取消婚姻登记必须完成国民兵役的要求;

(b)制止童婚的根本原因,并确保厄立特里亚《过渡民法》第581条和第607条的适用和执行,这两条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并将违反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c)修订《过渡民法》,限制并禁止一夫多妻制,并确保妇女在现有一夫多妻制婚姻中的经济权利得到保护;

(d)废除任何有悖于上述禁止童婚和一夫多妻制的规定的习惯法和宗教法规定;

(e)确保事实上的结合中男女共有的财产从一开始就以双方的名义登记;

(f)确保包括穆斯林社区等各阶层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以及妇女作为遗嘱人、继承人或受益人的权利;

(g)向司法机关、传统和宗教司法官员以及传统和宗教领袖提供有系统地进行有关婚姻和解除婚姻时的平等权利的培训及其关于妇女平等继承权的培训。

数据收集

53.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以准确评估妇女的境况、确定歧视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知情且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所必需的按性别、年龄、种族、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的统计数据普遍缺失。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5.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传播

56.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政府各部、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寻求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参加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1(a)和(b)段以及第13(a)和(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0.委员会请缔约国至迟于2024年2月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若报告迟交,报告涵盖的期限应截至提交前为止。

6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