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班牙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其 2015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 1309 和第 1310 次会议 ( 见 CEDAW/C/ SR.1309 和 1310 ) 上审议了西班牙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ESP/7-8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ESP/Q/7-8 ,西班牙的答复载于 CEDAW/C/ ESP/Q/7-8/Add.1 。

A.导言

2. 委员会对缔约国及时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 ,并 感谢 其对 会前工作组的议题和问题 清单 做出书面答复。它欢迎代表团做出口头发言,并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团长为西班牙 常驻 联合国 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 国际组织代表 Ana María Menéndez 大使 。代表团成员包括检察院、外交与合作部、司法部、内政部、就业及社会保障部、卫生、社会服务和平等部、教育及文体部以及西班牙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 和日内瓦其他组织代表团 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 欣见 自 2009 年审议缔约国 第六次定期报告 ( CEDAW/C/ESP/6 ) 以来 ,该国 在 实施 立法改革方面 的 进展,特别是 通过了以下法律 :

(a) 关于犯罪受害人法律地位的 《 第 4/2015 号法 》 ;和

(b) 旨在修订《刑法典》有关暴力侵害妇女条例的《第 1/2015 号组织法》;和

(c) 2009 年 10 月关于庇护和辅助保护的 《 第 12/2009 号法》 ,该法 在国内法中执行 欧洲联盟庇护指令,并明确承认将针对妇女的基于性别的迫害作为确认难民身份的理由。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宪法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 以下文件 :

(a) 《 2013-2016 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国家战略》;

(b) 《 2014-2016 年促进平等机会战略计划》;和

(c) 《 2014-2017 年促进信息社会男女平等行动计划》。

6. 委员会对以下事实表示欢迎,即自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已经加入了下述国际文书:

(a) 《 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 》, 2014 年 ;

(b)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 2013 年;

(c) 《 经济、社会 、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 2010 年;

(d) 《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 2010 年;

(e) 《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2009 年。

C.主要关注领域及建议

议会

7. 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机关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 ( 见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的关系的发言,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 ) 。委员会请全国 议会 以及自治 区 议会根据《公约》规定,在现在至下一个报告期这段时间采取必要措施执行现有的结论性意见。

一般背景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金融和经济危机以及缔约国 为解决危机而 采取的紧缩措施 曾经在生活各个领域对妇女产生 负面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进行研究 或 评价以监测危机的具体性别影响。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过去几年 一直 面临的特殊情况 。但它 提醒缔约国,即使在财政紧缩和经济危机之时,也应做出特别努力,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持和扩大社会投资和社会保护,并采用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方法,优先考虑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避免倒退措施。

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 开展必要的研究和评价,监测 经济和 金融危机的具体性别影响;

(b) 确保资源的重新分配,以克服危机的后果,优先考虑支持所有领域性别平等的措施,并制定有效的战略,确保充分执行《公约》;

(c) 收集所有相关领域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关于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的所有方面。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知晓程度

1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尽责义务缺乏了解,没有就委员会关于 González Carreño 诉西班牙 的第 47/2012 号来文发表的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 没有采取充分的行动,对法官和律师进行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培训,并将其 条款 纳入 该国 法律框架。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妇女自身、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和移民妇女,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公约》权利,从而缺乏主张 此类 权利所必需的信息。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政府所有部门和司法部门充分了解和适用《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作为有关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框架 ;

(b) 根据委员会就 González Carreño 诉西班牙 的第 47/2012 号来文发表的意见,采取适当措施;

(c) 提高妇女对 其在《公约》下 权利的认识,加强其可用的补救措施,提出有关 此类 权利受到侵犯的主张,并确保向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地区妇女和移民妇女提供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

(d) 为政府官员、法官、律师、治安官、检察官、警察 、工作人员 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 关于《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及其应用的法律教育和定期培训,以使《公约》和《任择议定书》 能够作为所有法律、法院判决和有关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的有效框架。

保留和声明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关于西班牙王室继承的宪法规定保持其对《公约》的声明。

13.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鼓励缔约国考虑及时撤销就西班牙王室继承问题的声明。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

14. 尽管作出了解释,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重组缔约国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取消平等部并用妇女和机会平等研究所取代妇女研究所 ;

(b) 这些重组措施影响到缔约国确保制定和有效执行性别政策的能力,并可能会淡化对性别作为一个跨部门要素的重视 ;

(c) 缺乏一个一致的国家级性别平等战略,自治区和中央政府制度不充分,系统协调不够,以及通过 对关于 地方监管 的《第 7/1985 号法 》 第 27 条 进行修订的《 第 27/2013 号法》, 地方 主管机关 在性别平等和 打击 基于性别的暴力 方面 的 能力被削弱 ;

(d) 男女平等问题咨询机构妇女参与事务理事会与在该缔约国从事妇女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有限。

15. 根据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 6 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就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提供的指导,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增加拨给妇女和机会平等研究所的资源,确保保持妇女权利的明确重点,并将性别纳入其所有活动的主流,考虑重建平等部,提供其履行任务所 必需 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便有一个能够发起、协调和执行性别平等政策的高级别机制 ;

(b) 通过明确界定各自有关妇女权利的 任务和责任,加强自治区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协调,并定期监测和评价此类 协调 ;

(c) 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各项机制划拨与其任务相应的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并加强这些 机制和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暂行特别措施

16. 委员会 重申其关切,即 缔约国对《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及 关于该议题的 委员会第 2 5 号 一般性建议所述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的理解有限,并对缺乏落实 此类 措施的全面战略表示关切,以在缔约国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所列各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17. 回顾《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及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使所有相关国家官员和政策制定者熟悉暂行特别措施的定义,采取和执行 此类 措施,包括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以在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事实上或实质性平等 ;

(b) 处理现有暂行特别措施执行不力的根源问题,并在立法中列入相关规定,鼓励公共和私营部门采用 此类 措施。

陈规定型观念

18. 委员会欢迎设立妇女形象观察站,除其他外 ,该观察站还 负责受理 关于性别歧视广告的 投诉,以及禁止各种被认为性别歧视的宣传运动。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对于妇女与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陈旧观念持续存在 ,并回顾此种陈规定型观念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根源。委员会 重申其对有关少数族裔妇女、罗姆妇女、移民妇女的报道和形象不够正面表示关注。委员会还仍然关注的是,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在教育系统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学校课程和教科书都未加修订。

1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制定一项带有积极和持续措施的全面战略,消除性别定型观念,方法是审查 与教育有关的立法, 在教育系统采用有针对性的方案,修订教科书和课程, 以及 开展普遍针对妇女和男子、尤其是针对媒体和广告机构的宣传活动 ;

(b) 采取针对媒体的创新措施,加强对男女实质平等的理解,并通过教育系统, 推广妇女的积极和非陈规定型的形象 ;

(c) 监测和审查所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它们的影响并采取适当行动。

暴力侵害妇女

20. 尽管注意到有禁止暴力侵害妇女的具体法律 ( 《第 1/2004 号组织法》 ) ,注意到内政部开发性别暴力应对系统 ( VioGén 系统 ) ,但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十分普遍,死于亲密关系中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妇女比例很高。委员会 对以下问题 特别关注:

(a) 《第 1/2004 号组织法》没有涵盖一系列基于性别的暴力,亲密伴侣暴力行为除外 ;

(b) 被父亲在行使探视权期间杀害的儿童的数量 ( 2008 年至 2014 年间有 20 名儿童被杀害 ) ; 和

(c) 若干 自治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保护服务的恶化,包括妇女和儿童庇护所提供有限。

21. 回顾《公约》的规定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修订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立法,纳入其他形式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例如,照料者 实施的 暴力、警察暴力和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学校暴力;

(b) 就有关《公约》、《任择议定书》、严格执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刑法规定、性别敏感的访谈和妇女暴力受害者的程序问题,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强制培训。

(c) 落实预防和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的全面措施,并确保暴力受害的妇女和女童有机会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并确保施暴者受到起诉和适当处罚 ;

(d) 鼓励妇女向执法机构举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为此要消除受害者的耻辱感、提高警察和司法部门的敏感性以及提高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 ;

(e) 为暴力受害妇女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提供充足的庇护所 ( 包括在农村等地区 ) ,并加强国家与向受害者提供庇护和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 和

(f) 收集有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统计数据,按性别、年龄、国籍和受害者和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分列。

贩运人口和意图营利使人卖淫

22.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 2011 年通过 了 《保护贩运受害者框架议定书》,并根据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 ( CEDAW/C/ESP/CO/6 , 第 22 段 ) ,努力为保护和 协助 贩运受害者制定战略 并 改进有关法律框架,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贩卖妇女和女童的现象非常普遍,且没有一部全面禁止贩运人口法,缔约国也未将一切形式的贩运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 感到 关切的是,对拉皮条的有限定义可能阻碍充分起诉意图营利使人卖淫,以及目前可用于确定这一现象规模的数据有限。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通过一部带有性别观的全面禁止贩运人口法,按照国际标准明确定义贩运人口 ;

(b) 继续加强努力,旨在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防止贩运并起诉贩运者 ;

(c) 采取综合办法,处理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现象,收集数据并进行分析,提供充足的庇护所和危机中心、退出该行业和重返社会方案,以及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替代创收机会,并采取措施减少对卖淫的需求 ;

(d) 通过一个关于拉皮条的全面定义,从而有可能适当起诉意图营利使人卖淫者。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4. 委员会欢迎妇女在议会和 自治区立法机构中 的代表比例分别增至 35.5% 和 44.6% 。但 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普遍较低,在自治区一级 ( 17 位自治区主席中 4 位是妇女 ) 、外交部门 ( 199 位大使中有 12 位女性 ) 和司法部门的决策职位 尤其如此 。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提高妇女参与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及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诸如法定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 ;

(b) 增强女候选人的能力并增加其获得竞选资金的机会,使之能够与男候选人有效竞争;

(c) 为政界人士、社区领导人、记者和广大公众开展关于妇女参与决策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活动,使他们更好地认识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在国际代表性方面,是全面实施《公约》的一个必要条件。

教育

2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继续选择传统上女性占主导地位的教育领域 ( 学习工程和建筑学的学生中妇女只有 26.4% ,学习体育 学 的学生中只有 9.8% 是妇女 ) ,她们在技术和职业教育中所占比例仍然偏低。尽管 2013 年 缔约国 在基础教育水平方面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 , 委员会还关注罗姆女童在校人数少及辍学率高的问题。委员会还关注的是, “ 公民教育和人权教育 ” 课程 已 改成 “ 公民价值和社会价值 ”或“ 道德价值”科目的选修课,目前在学校没有任何关于性健康与生殖健康权利的强制性全面适龄教育。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强努力 以 提供具体培训,并使妇女和男子的学术和职业选择多样化, 并 采取进一步措施,鼓励妇女和男子选择非传统领域教育和职业 ;

(b) 确保从教课书中消除所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并 确保学校大纲、学术课程和教师职业培训涵盖妇女权利和促进性别平等 ;

(c) 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作为正规学校课程的一部分,为男女儿童提供关于性健康与生殖健康和权利的强制性全面适龄教育,包括有关负责任的性行为、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的教育 ;

(d)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罗姆女童在校就读,并通过诸如奖学金和提供免费教课书等暂行特别措施提高其入学率。

就业

28. 委员会关注的是,为应对经济和金融危机而采取的紧缩措施对妇女产生了严重和不成比例的影响,尤其是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女性家政工人。妇女面临失业、裁员和削减社会保障和赡养金、冻结薪金、全职工作转为兼职并超时工作等问题。委员会 对以下问题 特别关注:

(a) 性别工资差距 长期高达 17.8% , 高于欧洲联盟平均水平 ; 劳动力市场的纵向和横向隔离 ; 妇女集中于非全时的工作,这对她们的职业发展和养恤金福利产生不利影响 ; 和

(b) 妇女担任管理和决策层及董事会职位的比例很低 ( 18.2% ) , 关于男女有效平等的《第 3/ 2007 号组织法》 和 对《 公司法 》进行修订 的 《 第 31/2014 号法 》均未 规定对不执行大公司董事会所要求的性别平衡的处罚 ;

(c) 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 《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第 189 号公约》 ( 2011 年 ) 。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审查其立法和政策,以促进妇女在就业机会和待遇平等,包括职业机会平等,并限制妇女从事隔离和危险的工作 ;

(b) 恢复对执行关于个人自主和赡养金问题的 《 第 3 9 /2006 号法 》 提供资金 ;

(c) 继续采取具体和积极的措施,消除男女薪酬差距,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妇女获得全职工作 ;

(d) 采取措施,实现妇女在经济领域平等和充分参与决策,特别是通过在大公司董事会实行强制配额 ;

(e) 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快促进弱势群体妇女、包括移民妇女、罗姆妇女、单身母亲、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并综合研究这些妇女群体的就业和工作条件,就提高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参与提出建议 ; 和

(f) 提高家政工人的地位,以期批准 国际 劳工组织《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第 189 号公约》 ( 2011 年 ) 。

健康

3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 第 16/2012 号皇家法令 》 的立法修正案将非正规身份移民排除在全民医保范围之外,对移民妇女产生了不成比例的影响,因为该修正案剥夺了她们免费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因此 失去了确定基于性别的暴力和贩卖的受害者及支持性暴力受害者的机会;

(b) 设想使 16 至 18 岁女童的流产取决于父母、照顾者或法定监护人是否同意的新的 法案于 2015 年 2 月获得议会 下院的批准;

(c) 用于感染艾滋病毒妇女的预算明显减少。

31. 委员会回顾 《公约》 第十二条和关于妇女与健康问题的第 24 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 恢复普遍获得卫生保健,包括废除 《 第 16/2012 号皇家法令 》 的修正案,以确保在该缔约国的所有妇女获得卫生保健,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b) 确保关于 16 至 18 岁女童流产权利的法案 不获 得 通过;和

(c) 确保为所有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提供适当治疗。

农村妇女

3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用以提高农村妇女地位、颁发创新杰出奖和培训农村专业人士的补助金有了增加。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有关于农业企业共同所有权的 《 第 35/2011 号法 》 的规定,但其所有者 70 % 以上是男性。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执行关于农业企业共同所有权的 《 第 35/2011 号法 》 的一切障碍。

弱势妇女群体

34.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 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 各种立法 来 改善弱势妇女群体的状况,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预算缩减和近期的立法改革可能会破坏这些进步。委员会对移民妇女、罗姆妇女、老年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的状况尤为关切。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通过措施,包括《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及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委员会第 2 5 号一般性建议所指的暂行特别措施,以确保面对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特别是移民妇女、罗姆妇女、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获得平等权利和机会;

(b) 采取立法措施以及解决多重形式歧视问题 所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政策 ,并促进面对交叉形式歧视的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融入社会。

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36. 尽管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即依照关于庇护和辅助保护的《第 12/2009 号法 》有 48 起因基于性别的迫害而给予难民身份的实例,委员会对于未能逐案进行针对性别的评估,就将穿越休达和梅利亚边境的个人、包括妇女和女童驱逐出境的做法深表关切。

37. 依照《公约》规定以及关于妇女的难民身份、庇护、国籍和无国籍问题的性别相关层面的第 32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 改善对 休达和梅利亚自治市 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的保护,方法是确保在边界管制 时 不使用暴力 , 确保所有请求人 ( 无论其来源国或入境方式如何 ) 都能利用庇护程序 , 建立公平、有效的庇护程序 , 以及改善接待条件并确保 将性别问题考虑在内 ;

(b) 针对经陆路和海上边界到达的难民建立应急计划和预案,以有效应对不断增加的混杂的移民潮,同时确保实施 对 性别和年龄因素 具有敏感认识 的保护性入境制度;以及

(c) 向有特殊需求的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适足的待遇,并从性别的角度出发制定援助计划。

婚姻和家庭关系

38. 尽管注意到一般司法理事会在其有关性别暴力的 2013 年 诉讼指南中否认了所谓的“亲子疏离综合征”的合法性,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仍在多项司法判决中利用这 一概念 从母亲手中夺回儿童的监护权,转而将其授予被控犯有家庭暴力的父亲。委员会担心现有和 未来 的立法机制不足以对儿童监护权裁决中存在的家庭暴力情况给予所需的充分考量。委员会还对试图通过相关立法将共同生活监护权作为裁判 此类 案件中的缺省规则表示关切。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在可能危及 儿童的权利、福祉和安全的情况下,不向父亲授予未经监督的探视权;

(b) 确保 将共同生活监护权作为裁判儿童监护权案件中的缺省规则 的立法不获 得 通过,并采取措施,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判决儿童监护权时充分考量妇女和儿童的具体需求。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0.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履行《公约》条款的同时,实际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41. 委员会呼吁依照《公约》条款,将性别视角纳入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以及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之中。

传播

42.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条款。它敦促缔约国在现在至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关注现有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执行情况。因此,委员会要求采用各缔约国的官 方语言,及时向所有各级 ( 国家、区域和地方 ) 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该 国政府、各部委、国家 议会和自治区议会 以及司法部门传播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其全面执行。它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例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 、研究机构和媒体等开展协作。它 建议采取适当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传播 本 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其执行。此外, 除了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之外, 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 《 任择议定书 》 和 相关 判例。

批准其他条约

4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九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这将增进妇女对人权以及生活各个方面基本自由的享受。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相关书面信息,说明为执行上述第 21(a) 、 (b) 和 (f) 及 37(c) 段所载建议采取了哪些措施。

下次报告的编制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19 年 7 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4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GEN/2/Rev.6ch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