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厄瓜多尔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2015 年 2 月 19 日 ,委员会第 1281 和 1282 次会议( CEDAW/C/SR.1281 和 1282 )审议了厄瓜多尔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ECU/8-9 )。委员会所列问题清单见 CEDAW/C/ECU/Q/8-9 ,厄瓜多尔的答复见 CEDAW/C/ECU/Q/8-9/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八 和 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也对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所列 议题和 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表示赞赏。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和委员会之间展开的建设性对话,也欢迎对话期间针对委员会的口头提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3. 委员会对社会发展协调部长 Andrea Cecilia Vaca Jones 率领的 缔约国 高级别代表团表示赞扬,代表团 成员除 两性平等理事会会长 及 厄瓜多尔常驻联合国日内瓦 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 代表团的代表 外, 还有来自卫生部、外交部、司法部、全国代表大会、最高司法理事会 的代表 。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立法措施,特别是通过了 以下立法 :

(a) 《综合组织刑法典》( 2014 年),将杀害女性以及 因受害人性别而实施 的歧视和仇恨 犯罪 定为刑事犯罪;

(b) 《全国平等理事会组织法》( 2014 年),设立全国两性平等理事会;

(c) 《人民团结经济组织法》( 2011 年),规定了减少经济领域两性不平等现象的措施;

(d) 《公 务人员 组织法》( 2010 年),在公务员提名和任命过程中确保男女平等;

(e) 《 关于 选举和政治组织 的 组织法》 ,又称《民主法典》 ( 2009 年),规定选举名单上 男女候选人 的两性均等和更替轮换问题。

5. 委员会还对缔约国为制定促进男女平等的政策框架所采取的措施表示欢迎,比如通过了:

(a) 《好日子国家计划》 , 2013-2017 年;

(b) 《妇女和两性平等国家议程》 , 2013-2017 年;

(c) 《人口平等流动国家议程》 , 2013-2017 年;

(d) 《全国计划生育和预防少女怀孕部门间战略》 , 2012 年;

(e) 消除教育系统性犯罪综合计划 , 2011 年。

6. 委员会 欣闻,自 2008 年 委员会审议 上次报告 ( CEDAW/C/ECU/7 ) 以来 , 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经济、社会 、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010 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2010 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09 年;

(d) 《残疾人权利公约》 及其《任择议定书》 ;

( e ) 国际劳工组织第 156 (1981) 号《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 2013 年;

( f ) 国际劳工组织第 189 (2011) 号《家庭佣工公约》, 2013 年。

C.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全国代表大会

7. 委员会强调 立法权 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关于与议员关系的声明,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 2010 年),邀请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其任务,从现在起到下一次《公约》报告期就执行现有 结论性意见 采取必要步骤。

《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委员会 结论性意见 的公开程度

8. 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根据《厄瓜多尔宪法》第 417 条, 法庭 可以直接适用《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条约。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在公共机关中间既不醒目,也不为人所认识。委员会还注意到,仅有在几起与妇女权利有关的案例中,国家法院直接适用了《公约》的规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执行委员会 以 前 各项结论性意见 ( CEDAW/C/ECU/CO/7 )的战略,缺乏有关 在社会上 提高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认识的活动的信息。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除就个人来文采取的观点以外,也将《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委员会一般性意见作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警 察 和公务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完整组成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执行当前 结论性意见 的行动计划,使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主管机关参与其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与媒体合作及采用可用技术开展各项活动,对《公约》内容进行经常宣传、邀请妇女组织参与这种提高认识的活动,强调了触及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的措施。

有关对妇女歧视的立法

10. 委员会认可《综合组织刑法典》,称“杀害女性”(第 146 条)和基于“性别”、“性别认同”、“性取向”等理由的“歧视”(第 176 条)构成犯罪行为。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综合性立法和政策框架。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有效执行这一框架,特别是在地方和边远地区执行所面临的各种挑战,以及在执行法规和公共政策的机构中实行必要变化方面进展缓慢;

(b) 土著妇女、非洲裔厄瓜多尔妇女和沿海农村妇女、残疾妇女、移徙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难民妇女面临的事实和交叉歧视,以及按性别、族裔和社会条件分列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妇女状况影响的信息有限。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公约》涉及的全部领域加快执行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法律和政策,包括通过采取具体时限,以及优先进行人力和财政资源在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分配;

(b) 根据《公约》第 2 条以及委员会关于第 2 条规定的缔约国核心义务的 第 28 号 一般性建议,通过旨在解决对妇女的多种形式歧视的具体目标、行动路线和指标,充分考虑弱势群体妇女的特殊需求和文化背景;

(c) 在有关《公约》各项规定的国家和部门法律与政策框架内,建立 机制, 收集 有关 实现弱势和边缘群体妇女人权的状况和进展的 信息,评估这种状况和进度 。

司法救助和法律申诉机制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之间为促进农村司法救助而达成的一份协议执行情况的信息。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执行与对妇女歧视相关法律规定的专门司法机构并未覆盖缔约国的所有地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各种因素限制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特别是缺乏 考虑 性别 差异 的程序、 对 将案件诉诸法律的妇女 进行人格侮辱 以及对警 察 的培训有限。委员会注意到土著妇女在 求助 正规和传统司法系统方面面临的障碍 ,注意到 缺乏有关对她们予以补救和赔偿的信息。

13.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 划拨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用于在各省设立和运作有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专门司法机构,特别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并通过指导方针,确保政府部门之间在发生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时匡扶正义的协议立即得到执行;

(b) 对发生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时 监测执行《议定书》以提出起诉的情况(司法理事会发布第 154-2014 号决议),通过提高妇女和男子的认识促进妇女获取司法救助,以消除妇女维权而蒙受的恶名,并为法官、检察官、警 察 以及其他执法官员提供有关严格实施禁止歧视和暴力侵害妇女的法律的培训;

(c) 采取措施,协调正规司法系统和传统司法系统受理各少数族裔群体妇女投诉的权限,通过适当提供译员、法律援助,必要时免费,以及合乎其文化传统的适当赔偿,确保妇女获得救济。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确保在国家政策和方案各个方面开展性别主流化的努力以及于 2014 年批准《关于平等理事会的 组织 法》,设立全国两性平等理事会并为保护权利的地方理事会规定保护包括妇女在内的特定人群的任务。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全国两性平等理事会缺乏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实体领导和协调制定与执行两性平等政策的明确任务,以及为执行两性平等政策划拨的官方预算所占百分比在不断下降;

(b) 没有 赋予 行政部门 内的 任何机构 以 监管和监测性别主流化方面 的具体 任务;

(c) 保护权利的地方理事会缺乏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规定和具体指导方针;

(d) 全国两性平等理事会与缔约国从事 解决 妇女权利 的 民间社会组织 之间 合作 不足,需要增加 。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全国两性平等理事会代表的权力和级别,增强理事会影响制定和执行两性平等公共政策的能力,强化其在政府各级的协调作用,特别是在部长一级,并为两性平等理事会履职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b)考虑将在国家一级执行性别主流化战略的具体职责重新指派给内阁的某个部门;

(c) 确保全国 两性平等理事会确立问责机制,以监测并评估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连贯一致的方式将两性平等纳入其议程的主流;

(d) 在国家和地方各级不同部门,确保妇女组织系统化参与全国两性平等理事会的过程以及其他关于保护妇女权利的决策过程。

暂行特别措施

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政治和经济参与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平等而通过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规定在地方一级的执行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采取旨在减少对土著妇女、非洲裔厄瓜多尔妇女和沿海农村妇女、移徙妇女以及残疾妇女歧视的暂行特别措施的信息。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公共机关在地方一级有效运用暂行特别措施, 确保它们 监测并评价 这些 措施在妇女代表性仍然不足的领域的影响和效果;

(b) 如委员会在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 第 25 号 一般性建议中所明确 的那样 ,在其政策和方案中区分有利于妇女的一般社会经济政策和《公约》第 4 条第 1 款项下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所必需的暂行特别措施, 实施 有特定目标和时限的暂行特别措施,在政治参与、教育、就业和卫生等领域 , 为土著妇女、非洲裔厄瓜多尔妇女和沿海农村妇女、移徙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加速实现实质性 两 性平等。

陈规 旧习 和有害习俗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缔约国 根深蒂固的社会和文化 陈规 ,支撑着各种形式的对妇女歧视,如暴力,政治参与、教育、经济生活与卫生等领域 的 不平等,削弱了妇女 在 家庭和社会 的 权能。委员会还注意到,打击歧视性 旧习 的运动仅关注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缺乏旨在在多个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的行动。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消除同性恋化”的做法还在最初为戒毒而设立的诊所中继续。

1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制定针对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的全面战略,克服对男女家庭和社会角色与责任的家长制和基于性别的 陈旧思维 ,特别 关注 弱势和边缘妇女群体,强化社区一级提高认识运动,把关于妇女权利的教育纳入学校课程;

(b) 强化信息与通信监管发展理事会(信通理事会)在对媒体工作者进行两性平等培训中的作用,开展运动打击性别 方面的 陈规 旧习 ,允许民间社会参与,特别是妇女组织的参与;

(c) 确保执行《综合 组织 刑法典》关于基于性别认同的歧视的第 176 条以及禁止消除同性恋化做法的法律,采取具体措施,建立对治疗毒品依赖的机构进行定期监测的机制,并实行适当制裁。

暴力侵害妇女

20.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发生率高,尤其是性暴力,包括强奸和性骚扰,给很大一部分妇女和女童造成影响;

(b)缺乏防止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战略,并决定在体制改革进程中暂停执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计划”;

(c)暴力侵害妇女方面的当前程序缺乏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人采取法院制止令的迅速而有效的机制;

(d)由于缺乏公共预算提供的资金,遭受暴力的妇女获得补救和利用补偿机制的机会有限,包括提供庇护所、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等;

(e) 没有说明缔约国为执行《 综合 组织 刑 法 典 》第 77 条采取了哪些措施,该条涉及受暴力侵害妇女的康复以及对她们的赔偿、补偿和保证不再发生;

(f) 存在 针 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的暴力行为 的信息 ,包括 揭露 警察实施虐待 的报道 , 也 缺乏关于向刑事司法系统提交的申诉和案件的官方统计资料。

21.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 第 19 号 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

(a) 继续努力改善 系统 收集暴力侵害妇女数据的 情况 ,并按年龄、暴力类型以及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分类;

(b) 加快通过综合性的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计划要 包括防止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暴力行为,如身体、精神和经济暴力, 提供 适当的预算 ,给出适当 时限,并规定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

(c) 颁布立法,规定在首次 举 报暴力时立即对受暴力侵害妇女予以保护,包括通过对据称实施暴力者颁发 禁止 令;

(d) 确保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及其子女提供足够数量由国家出资的庇护所,并使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能够充分获得咨询和康复等支助服务;

(e) 确定对遭受暴力的妇女采取补偿措施的范围,包括 适用 恢复原状、赔偿、象征性的利益、康复、补偿和保证不再发生等 司法 措施的标准;

(f) 建立系统监测暴力侵害 妇女包括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案件并确保 根据委员会在第 28 号 一般性建议 中提到的各种理由, 起诉和处罚暴力行为人的制度,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妇女平等 方面的培训 。

人口贩运和利用卖淫营利

22. 委员会注意到《 综合 组织 刑 法 典 》规定了对贩运人口和性剥削的处罚 ,却 关切地注意到:

(a) 缔约国是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女孩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贩运青春期少女并对其进行性剥削的现象在边境地区 特别盛行 ,尤其是苏昆比奥、卡尔奇和埃斯梅达拉斯省;

(b) 缺乏在打击 人口 贩运的国家计划框架内收集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贩运活动受害者数据的系统;

(c) 国家出资的遭贩运妇女和女孩庇护所数量不够,并且缺乏通过就业培训、教育、咨询和康复等方式使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的专门服务;

(d) 执行《 综合 组织 刑法 典 》 的 新规定 , 起诉贩运人口者 并 将其定罪 ,所需时期 漫长;

(e) 缺乏关于卖淫妇女和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制定的退出方案的分类信息 。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大努力,执行 “ 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 ” 和 《 人口平等流动国家议程 》 ,并对执行 情况 开展系统监测和定期评估,包括收集和分析境内及跨境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数据;

(b) 建立人口贩运受害者移交和身份识别机制, 增 加对庇护所的拨款 ,为 受害者提供咨询 、 康复服务以及心理社会援助;

(c) 制定为人口贩运受害者融入社会提供机会的方案,并考虑向她们发放临时居住许可,以防止再次受害 ;

(d) 建设司法机构和警察根据《 综合 组织 刑法 典 》,以对性别敏感的方式开展贩运调查和制裁犯罪人的能力,并加强与人口贩运受害者原籍国的双边合作,以查明并处罚犯罪人;

(e) 采取 各种 措施 ,如 便利其向警方报案 的 信息系统和网络 ,以 保护卖淫妇女免遭剥削,并制定促进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和女孩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包括提供其他创收机会。

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2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多人选举名册上采取两性均等,实行男女候选人交替轮换 的做法 。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由一人担任的职位和地方政治机构中的代表性仍然有限,特别是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措施加大妇女对由一人担任的职位和政治机构的参与力度,尤其是在地方一级;

(b) 实施暂行特别措施,通过法定配额和 提供 关于 如何 开展公共事务的专门培训等方法,加大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厄瓜多尔妇女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力度。

教育

26. 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有报告称 缔约国 学校内存在对女孩的性暴力和性骚扰行为, 助长了 居高不下 的 少女怀孕率和辍学率。委员会还感关切的是,尽管有起诉性暴力案件的部级协议和消除教育系统性暴力的国家计划, 但是 对犯罪人的起诉和定罪数量仍然很低。考虑到女生受抚养的特殊处境,委员会对执法机构和广大公众对这种暴力的被动反应深感关切,因为这会导致对犯罪人事实上的有罪不罚,并进一步增加了女孩和妇女遭受性暴力的风险。

2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立即制定并开展全国性的运动,消除教育系统中侵袭女孩的性暴力,并确保女孩和妇女可以获得有效补救,投诉性暴力行为,并让她们了解其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b) 在学校内设立多学科工作组,负责预防并处理性暴力和性骚扰案件,密切监测情况,接受关于对学生、特别是女生实施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的举报并采取行动;

(c) 确保教育系统中的骚扰和性暴力受害者能够接受体检及心理和社会援助,可以选择转学,并能获得咨询,包括向父母提供的咨询;

(d) 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教 师 开展义务培训,向他们发布指示, 讲明如何 对校内的性暴力实施者迅速进行有效的调查、起诉和定罪;

(e) 加快对校内性暴力实施者启动的司法程序,并如教育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室所商定的那样,迅速依职权开展调查,并 采取 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进行赔偿,包括经济赔偿 的机制 。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女孩入学率、尤其是初级教育入学率有所提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土著和非洲裔妇女获得教育的机会有限,农村各级教育质量较差,限制了农村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b) 由于学校与土著社区之间距离较远,再加上公共言论贬低土著社区教育的重要性和相关性,土著妇女和女孩到自己的教育机构和普通学校上学的机会有限。

2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 提高农村地区的教育质量,为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和女孩提供免费校车,并通过为农村妇女进入中学和高等教育机构提供便利,促进她们接受教育;

(b) 通过充足的预算拨款, 通过 确保已在土著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女孩能够进入各级非土著教育机构 , 确保土著妇女和女孩有适当的机会在土著教育机构接受以自己的语言进行的授课。

就业

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尤其是属于弱势和边缘群体的妇女 ,都 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并缺乏关于妇女担任私营部门决策职位的信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承认家政工作和向家政女工提供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所采取的措施,但对缺乏关于家政女工参与社会保障计划实际状况的信息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公私营部门、包括从事采矿和石油 相关 活动的妇女的工作条件监督不够,也没有监测和预防工作地点性骚扰的机制。委员会还对缺乏促进男性平等分担家庭责任的措施感到关切。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等办法,例如在公司中为妇女保留职位 并 呼吁只提名妇女等,促进妇女获得正式就业;

(b) 与私营部门协商,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扩大社会保障计划对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的覆盖面;

(c) 实行收集妇女在私营部门中代表性相关信息的机制,制定通过对妇女的管理技能培训促进 其 担任领导职务的战略,并采取协调工作和家庭责任的措施;

(d) 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加强针对不同妇女群体 , 特别考虑到年轻妇女和不同的经济部门的专门就业培训方案,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e) 监测家政女工的工作条件,包括定期视察她们的工作地点,以促进家政女工完全加入社会保障计划;

(f) 建立监测和预防工作场所对妇女性骚扰的制度,并鼓励受害者投诉;

(g) 执行确立和适用共同养育概念的立法,以及旨在加强父母共同责任的方案。

卫生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全民卫生状况而做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妇女进行治疗性堕胎的机会有限,因此就求助非安全堕胎, 另外还有 医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向警察或司法机构告发流产后需要卫生保健或寻求堕胎的妇女;

(b) 关于 《 综合组织 刑法 典 》的 议会讨论,连强奸致孕 、 乱伦 或 胎儿严重 受损 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问题都没有探讨;

(c) 少女怀孕率高,可能导致孕产妇死亡率升高;

(d) 妇女获得现代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机会有限,卫生系统内和服务提供者中存在对这类方法的偏见,医务人员依良心予以拒绝的做法妨碍妇女采用现代避孕方法;

(e) 土著妇女、非洲裔厄瓜多尔妇女和沿海农村妇女在获得满足她们的需要和尊重其卫生做法 ( 包括土著妇女 采用 的“站式分娩” ) 的卫生服务方面面临障碍。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作为优先事项,执行治疗性堕胎临床 准则 ,对所有有关卫生工作者开展培训,以实现全国对治疗性堕胎条件的统一解释,并定期评估该 准则的 执行情况;

(b) 在卫生保健系统中遵守保密义务,通过 行为准则 ,并发展针对卫生提供者的人权培训,使他们了解有义务尊重接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妇女的隐私和秘密;

(c) 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和健康的 第 24 号 一般性意见,将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 受损 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

(d) 确保所有妇女和女孩能够获得可负担的现代避孕方法,并向 男童和女童 提供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与权利相关信息和教育,以减少少女怀孕 的数量 ;

(e) 确保综合 保健守则 草案以广泛的健康概念为基础,包括决定健康的身体、精神和社会因素,并特别处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问题;

(f) 根据国家卫生体系通过陪护分娩跨文化实践法草案,以承认跨文化分娩护理。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34. 委员会欢迎关于利用 称为 “ 人类发展 津贴 ” 的代币券 消除缔 约国贫困的信息,但对妇女无法平等获得小额信贷( 26% 的贷款发放给妇女 , 74% 的发放给男性 )和发展基金贷款( 18% 的贷款发放给妇女, 82 % 发放给男性)。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小额贷款和发展基金所放贷款的妇女受益人数。

农村妇女

36. 委员会注意到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保护妇女、包括女户主土地保有权的法律草案,但委员会还对农村妇女难以获得对其土地权的正式承认感到关切。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执行 “ 分地 ” 方案,以登记农村妇女的土地保有权和财产,并通过一项旨在规范土地保有权的国家方案,允许农村妇女组织切实参与这些进程。

土著妇女、非洲裔厄瓜多尔妇女和沿海农村妇女

3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缺乏有关 缔约国为确保在实施开采自然资源的大规模项目时保护土著妇女、非洲裔厄瓜多尔妇女和沿海农村妇女措施 的信息 。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通常不让这些群体的妇女参与,而且在相关决策过程中并不总是事先征求她们 自愿 和知情的同意 —— 尽管这些项目影响到她们的生活条件。

3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影响土著妇女、非洲裔厄瓜多尔妇女和沿海农村妇女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大规模自然资源开采项目决策过程中,对她们 开展 系统的 协商 ,并事先征得她们的自由和知情的同意。缔约国还应为相关妇女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和生计,并确保实施自然资源开采项目的公营和私营公司对生活在受影响地区的妇女给予适当赔偿。

移徙和难民妇女

4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采取措施,在难民身份确定程序中保护妇女的程序权利, 包括 单独面谈、由女性面谈和为其配备女翻译等。委员会还关切第 1182 号行政令对申请难民地位规定的非常短的强制性时限及其对妇女的影响,特别是身份不正常的人无法获得基本的社会服务和保健,并面临遭到性剥削和贩运的危险。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议定书,以 考虑 对性别 差异 和充分尊重妇女程序权的方式,开展难民身份确认程序,特别是为她们提供单独面谈、由女性面谈和获得女翻译帮助的机会,并建立保护她们免遭家庭和社区报复的机制。委员会还建议关于移徙范围的立法适当处理妇女受害者在原籍国遭受迫害的风险,确保身份不正常的妇女能够获得基本的社会服务和紧急医疗,并免遭性剥削和劳动剥削。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42.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 《民法典》的规定允许女孩在 12 岁时早婚,而且迟迟不修订这一立法;

(b) 《民法典》的规定指定丈夫为婚内财产的管理人(第 180 条);

(c) 虽然《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配,但与工作有关的福利等无形资产不作为“夫妻团体”的一部分;

(d) 在社会保障计划中,缺乏有关措施,确保在前配偶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子女能够获得抚养费。

43.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 加速废除《民法典》中有关童婚的规定,确保任何新的规定与《公约》第 16 条第 2 款保持一致;

(b) 加快修订《民法典》,以废除指定丈夫为婚姻财产管理人的规定;

(c) 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将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无形财产(即退休金、离职金 及 保险)纳入在解除关系时进行平等分配的共同财产;

(d) 依照委员会关于《公约》第 16 条的 第 29 号 一般性建议(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就离婚对配偶双方产生的经济后果展开研究,其中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和子女人数,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解决在解除关系时可能发生经济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e) 考虑采取措施在前配偶支付不力时提供子女抚养费。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4.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的工作中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45. 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把性别的观点纳入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纳入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宣传

46. 委员会回顾了缔约国系统、持续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促请缔约国从即刻起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首要关注现有 结论性意见 和建议的执行。因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使用本国官方语言文字,及时向缔约国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相关国家机关宣传当前 结论性意见 ,尤其是政府、部委、全国代表大会和司法部门,以使其得以全面执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雇主协会、工会、人权与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和媒体等所有利益攸关方展开合作,建议采用适当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宣传其 结论性意见 ,促成 结论性意见 的执行。此外,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以外,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

技术援助

47. 委 员会建议缔约国把执行《公约》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在这一方面利用地区和国际技术援助,包括通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利用此类援助。

结论性意见 的后续工作

48.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详述为执行上述 第 21(a) 、 (b) 、 (d) 段和 第 33(c)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写工作

49. 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 2019 年 3 月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

50.《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遵照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提交报告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