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3/D/331/200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Restricted*

10 December 200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三届会议

2009年11月2日至20日

决定

第331/2007号来文

提交人:

Michel Minani先生(由法律硕士,Carlos Hoyos-Tello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07年9月16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09年11月5日

事由:

提交人被遣送回布隆迪的危险

程序性问题:

一旦送回的酷刑危险

实质性问题:

《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三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331/2007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Michel Minani先生(由法律硕士,Carlos Hoyos-Tello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来文日期:

2007年9月16日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09年11月5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代表Michel Minani先生提交的第331/2007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提交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所作的决定

1.12007年9月16日,提交人Michel Minani先生向本委员会提出了申诉。提交人是布隆迪国民,在加拿大居住,并受到法令责成遣送回原籍国。他与加拿大国民,Eliane Ndimurkundo结婚,夫妻共有一个2岁的加籍儿子,Yann。他宣称,将他强制送回布隆迪,会构成加拿大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的行为。他由Carlos Hoyos-Tello先生代理。

1.2 2007年10月18日,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3款,发出了一份普通照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该申诉,但未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Michel Minani先生系布隆迪自卫力量组织――Amasekanya(自卫力量)成员。自1994年起,自卫力量即始终谴责不惩处灭绝图西族行径有罪责者的状况。据撰文人称,每当自卫力量这个力图阻止布隆迪境内灭绝种族行径并保护少数民族的组织的成员发表其见解或举行公众示威时,就会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险。

2.2 2007年1月10日,布隆迪人权联盟主席在一封提及提交人的信件指出,“所有诸如Michel Minani及其他一些抨击当局行为的人都同样会面临遭监禁的危险”。布隆迪历届政府采取的应对行动是,下令大规模拘捕自卫力量成员。该组织领导人曾遭受过无数次的拘留,他的著作及其他撰文均被禁止发表。提交人坚称,布隆迪将诸如自卫力量成员之类的政治囚犯与其他一般罪犯羁押在一起。据称,拘留条件极为严酷,而且被拘留者常常遭殴打与酷刑。

2.3 在2004年2月至5月期间举行的若干次和平集会期间,至少有75位自卫力量成员,包括Minani的兄弟,Jean Paul Minani遭到了逮捕。2004年3月Micheal Minani先生参与了自卫力量的一次示威活动,其时,若干位示威者遭到了逮捕。2004年5月15日,在自卫力量的又一次示威游行之后,提交人代表自卫力量在非洲民众电台上发表了讲话。此次电台广播之后,一位国家安全部队的朋友向他通告,他遭到了当局的通缉。提交人即在另一个城镇躲藏了起来,直至2004年7月28日离境前往加拿大。

2.4 2004年8月12日,提交人一抵达加拿大即提出了难民地位的请求。2005年8月8日,加拿大移民和难民局(移民局)审议了他的请求,并于2005年9月7日拒绝了他的请求,理由是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他既不是难民,也不是该公约第一条第6款(甲)项和(丙)项列明的需要保护者。移民局就此决定所提出的理由是,提交人身为其成员的自卫力量,是一个无重大目标且暴力性的组织。据报告,该组织“犯有侵犯人权或国际权利的行为”。2005年9月23日,提交人提出了上诉请求,要求对移民局2005年9月7日的裁决进行司法复审。提交人的请求辩称,他在自卫力量中并未处于掌权的地位,因此,不能为该组织的行为承担责任。2005年12月3日,联邦法院驳回了他特许上诉的要求和司法复审的要求。

2.5 2006年5月,提交人在拟具其移送前危险评估的请求时,发现移民局2005年9月7日的决定采用了人权观察社报告编著的英文脚注。据提交人称,这个脚注提及,某个显然由武装力量构成的组织,被某些群体称之为“Amasekanya”,但是,这个名称不应与布琼布拉使用同样名称的图西族组织混淆。据称,前者曾犯有危害平民的侵权行为,然而,据称,提交人所参加的后一组织,却是一个和平性的组织。提交人认为,当局将上述两个同名称的组织混淆了,由此造成了剥夺提交人享有难民保护地位的结果。由于脚注是用英文撰写的,且没有为提交人进行过翻译,因此在庭审期间或随后几个月期间,未曾提出反对意见。2006年5月,提交人基于上述理由,请求移民局重新审议其先前的裁决。2006年6月8日,移民局拒绝了提交人的请求,理由是移民局“重新开庭的管辖权极有限”。只有在违背了“自然正义原则”的情况下,移民局才可重新开庭审理,而据移民局称,本案不适用这种情况。联邦法院在未举行庭审,亦未提出理由的情况下,驳回了上诉和司法复审的请求。

2.6 2006年5月5日,提交人提出了进行移送前危险评估的请求,并附上了一封信,要求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13条(b)款举行庭审。他没有被传唤出庭。2006年10月28日,他提出的移送前危险评估请求被驳回,理由是他未能证明“一旦被遣送回他或她本人的原籍国或惯常居住国,即会面临遭受酷刑或不应有待遇或惩罚,或威胁生命”的危险,而且未提供“新证据来佐证他的请求”。

2.7 提交人被传唤至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大厅领取对移送前危险评估的裁决。由于2006年12月14日才收到传票,已经过了12月7日拟议的出庭日期,提交人被传唤立即前往公民及移民部出庭。2006年12月15日,提交人前往公民及移民部,获悉了对移送前危险评估的裁决并当即遭到逮捕。他妻子交出了5,000加拿大元保金,将他保释。2006年12月18日,提交人针对移送前危险评估裁决,提出了上诉和司法复审请求。

2.8 鉴于2007年1月19日是他将被加拿大遣送回布隆迪的日期,提交人于2007年1月15日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了暂停遣送的动议,联邦法院于第二天收到了动议。2007年1月17日,联邦法院拒绝开庭审议他的请求。提交人没有前去接受遣送,而是继续向联邦法院寻求补救。

2.9 2007年3月29日联邦法院驳回了,提交人2006年12月18日逞递的申诉,即要求对移送前危险评估裁决提出上诉和司法复审的请求。移民局对提交人下达了逮捕令并下令对他执行遣返。

申诉

3.提交人宣称,他若被遣送回布隆迪,会因身为自卫力量成员并为该组织工作,而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酷刑迫害。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的意见

4.1 2008年4月23日,缔约国就可否受理问题发表了意见,并随之附上了关于申诉缘由的意见。缔约国辩称,提交人的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来文不符合最起码的要求条件,为之不符合与第22条的规定。缔约国还发表意见认为,提交人纯粹以理论为论点,并未证明提交人若被遣送回布隆迪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危险。缔约国还尤其坚称,并无证据证明布隆迪当局曾对提交人隶属的组织任何成员实施过酷刑。

4.2缔约国介绍了提交人寻求过的各类补救办法,以表明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而且委员会无必要重新审查该案情的事实。缔约国认为,在无证据可证明存在显著错误、滥用程序、缺乏诚信、明显偏见或者诉讼中有严重不法之处的情况下,委员会不应以其自身对事实的调查结果,来取代加拿大当局的结果。

4.3 缔约国一开始即质问,既然提交人在抵达加拿大之前,已经辗转了法国与瑞士两个国家,为何不在法国或瑞士寻求庇护。缔约国援述了提交人的解释,提交人称,当时他在蛇头的掌控之下,他得听蛇头的安排。关于拒绝批准难民地位问题,2005年5月5日,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责成移民局不得把Minani先生列入难民保护体制,理由是提交人知道,他所属的这个组织犯有侵犯人权的行为。2005年9月7日,移民局在聆听了Minani先生及其律师的口头证词之后,决定不将Minani先生列入难民保护体制。缔约国说,移民局向Minani先生详细询问了关于自卫力量的活动情况。提交人在答复移民局的提问时称,他不知道归因于该组织的各种罪行。移民局得出结论,“仅他本人身为该组织的成员这个事实,即足已有理由将他排斥在保护体制之外”。缔约国认为,这个问题不属委员会的管辖权范围之列,因为移民局初步裁决仅裁定不将提交人列入在保护体制,并非关于否有据称酷刑危险的决定。

4.4 2005年9月23日,提交人就移民局的决定提出了上诉和司法复审的请求。他的请求说,他本人并未犯有或鼓动犯有所述的罪行,而他本人在自卫力量中并不居实权地位。他宣称,他是该组织的“仅仅成员而已”。缔约国辩称,提交人并没有反驳移民局确认该组织是一个“煽动和犯有暴力行为”的运动。 2005年12月3日,联邦法院驳回了提交人要求上诉和司法复审的请求,但未说明任何理由。缔约国宣称,为了获准司法复审上诉的请求,提交人必须证明他手中是一个据理可争的案件,为此,与其说要承担举证责任,也不如更多的是要求就案情事由进行司法复审。一旦确立某个行政机构在司法管辖权、自然正义、法律上犯有错误,或有任何其他明显的失误,或因行事方式不正确或反复无常,犯下了错误,法院即可批准上诉的请求。缔约国回顾,法院在本案中没有发现相应的上述情况。

4.5 2006年5月9日,提交人向移民局提出了开庭重审的请求,理由是,2005年9月7日移民局的裁决有失误:移民局考虑到了人权观察社的报告,而提交人却未得到相关的译文,因此无法就此予以回复。人权社的报告描述了被某些族群称之为“Amasekanya”的组织犯下的屠杀行为。提交人辩称,他所参加的组织被混淆为人权观察社所述的那个组织,而这一混淆是将他排斥在难民保护体制之外的核心原因。2006年5月23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就Minani先生要求开庭重审的请求提出了反对意见,理由是所述文件在对提交人开庭前3个月已经发送给了提交人律师,而律师未表示过反对以英文方式提出的证据。边境服务局还辩称,所述文件只是佐证该局裁决的多项证据之一。2006年6月8日,在对提交人举行了听审之后,移民局驳回了开庭重审的请求。2006年9月25日,联邦法院驳回了提交人要求对移民局裁决提出上诉和司法复审的请求,但未说明理由。

4.6 2006年5月4日,提交人提出了进行移送前危险评估的请求。据缔约国称,提交人既未证实他的请求,也未提供任何佐证的证据。当要求请求人阐述导致他寻求保护的事件以及相关佐证证据时,他称,适当时会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尽管提交人提及随请求附上了一封信件,但缔约国指出并没无所附的信件。2006年10月28日,在没有文案证据的情况下,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以提交人最初的案情卷宗和最近报称提交人离境之后,布隆迪境内发生了重大政治变化的文献资料为据下达了决定。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以提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当他返回布隆迪时会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被禁止的待遇为由,驳回了提交人的请求。缔约国还称,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是依据加拿大的立法行事。据此,主管干事若不怀疑某个提交人的信誉,则无必要举行听证。2006年12月18日,提交人就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的决定提出了上诉和司法复审的请求。2007年3月27日,联邦法院驳回了这项请求。

4.7 2007年1月15日,提交人请求暂停实施拟于2007年1月17日执行的遣送令。法院基于提交人未提供站得住脚的理由,说明为何错过了请求时限,因此驳回了暂停执行的请求。2007年1月18日,由于提交人未按照议定前往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办公处报到,该局对提交人下达了逮捕令。2007年1月19日,撰写人没有前往蒙特利尔机场报到,接受被遣送回布隆迪。从那天之后Minani先生再未与加拿大当局有过联系,目前躲藏了起来。

4.8 缔约国坚称,Minani先生的请求未满足最起码的规定条件,使之不符合《公约》第22条的规定。第3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提交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评估酷刑的危险绝不能仅根据纯粹的理论或怀疑”。缔约国认为,议事规则第127条确立的条件未得到满足。

4.9 缔约国辩称,鉴于提交人无论作为个人,还是作为自卫力量成员,都没有证据证明面临酷刑的人身危险,因此申诉亦毫无意义。没有证据表明该组织的任何成员曾遭受过酷刑,而且申诉亦只提及遭逮捕的危险。他还称,被拘留者在布隆迪监狱中“往往遭殴打和酷刑”。缔约国认为,档案卷宗没有任何内容可证实,布隆迪监狱内存在着蓄意或者普遍的酷刑现象。自卫力量并不是那些其成员在布隆迪监狱中尤其易面临危险的团体。

4.10 缔约国还指出没有证据证明,当提交人若返回布隆迪会面临遭监禁的危险,并随之会受虐待。提交人提及了布隆迪人权联盟主席撰写的一封信,信中称Minani先生尤其面临遭酷刑的危险。缔约国质疑这封信所述的这个人是否真的指Minani先生,因为在2005年9月23日联邦法庭庭审期间,他本人宣称,他只不过是自卫力量的一位成员,并阐明他仅仅参与了一次广播电台的节目。

4.11 提交人提及,在2004年2月和5月发生上述事件期间,该组织所有遭逮捕的成员,自那以后都得到了释放。因此,目前不存在任何因身为自卫力量成员而遭受监禁的危险。缔约国回顾,《公约》第3条阐明,遭受酷刑的危险――并不是拘留――才是不驱回原则的基础。缔约国辩称,第3条的范围不能扩展至《公约》第16条所禁止的待遇的危险,因为,这里仅提及第1条界定的酷刑。缔约国认为,提交人并没有证明,布隆迪的拘禁条件等同不人道、残忍或有辱人格的状况。

4.12 作为缔约国对可否受理问题意见的一个补充性论点,缔约国坚称,基于以上所述种种理由,应认定所述案情事由不可受理。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和案情事由意见的评论

5.1 关于以提交人提出的指控没有根据为由,认定申诉不可受理的观点,律师认为,在应有程序方面显然存在着错误和严重的违规做法。因此,律师坚持认为,委员会应就此问题作出裁决。他指出,2005年9月7日将提交人排斥在难民保护体制之外的决定,是明显的错误。尽管加拿大法律规定法院有义务将指控出庭被告的证据转译为被告的语言,但没有人将在移民和难民局庭审期间使用的人权观察社报告所载的脚注进行过翻译。缔约国不能以业已给予了提交人充分时间获取转译的文件为借口,回避翻译这项证据的义务。提交人还说,移民局的裁决甚至都未提及这项脚注,这项脚注本应当阻止将之用于作为排斥提交人的证据。提交人认为,这份报告是决定将他剔除的核心问题。至于当局采用的其他文件,提交人认为这些是毫不相关的文件,因为这些文件仅仅一再重复政府发言人“狡辩的言词”,没有具体提及归因于自卫力量的任何具体罪行。

5.2 据提交人称,审理程序不符合规则,在于他被剥夺了与难民地位相关的保护。提交人指出,他所属的组织是一个和平的组织。为了佐证他的论点,他援引了自卫力量主席的宣誓证词,其中列举了2007年10月13日警察驱散该组织集会之类的迫害行为。这份宣誓证词提及2007年10月21日逮捕了该组织的10名成员。据称这些人在监禁期间遭受到酷刑与殴打,并且不许他们的家人送食物。自卫力量主席还说,自卫力量每举行一次示威游行,其成员就有可能遭到监禁、酷刑或殴打。该组织的有些成员遭到了布隆迪灭绝种族集团的杀害。提交人认为,他身为自卫力量成员面临着与其他已遭逮捕或酷刑的成员同样的酷刑危险。提交人还提及其兄弟Jean-Paul Minani遭到了逮捕,此后,自2004年以来即已失踪的情况。

5.3 提交人确认,他就是2007年1月10日布隆迪人权联盟主席信件中所提及的那个人,这就确认了他所面临的人身危险。由此,提交人反驳了缔约国关于其本人并不面临酷刑危险的论点。

5.4 至于布隆迪监狱内无蓄意实施酷刑的论点,提交人提及了独立专家关于布隆迪境内人权情况的报告,报告提及日益增长的酷刑案件数量,包括逮捕时实施酷刑情况。该报告反驳了加拿大宣称布隆迪监狱中酷刑并不是蓄意性行为的论点。

5.5 最后,提交人坚称,他是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了暂停将其遣送回布隆迪的请求,而联邦法院拒绝提交人请求所援用的司法先例,是在遣送前几个小时才提出的请求,然而,就提交人的案情而论,他则是在遣送前几天提出的请求。

5.6 提交人认为,从审理程序一开始,他就被不公正地贴上了某个犯罪组织成员的“标签”,扭曲了当局的裁决,导致他被剥夺难民地位的保护。移民局“公然”不正义的裁决,影响到了随后的所有裁决。

委员会要审议的问题和议事记录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6.1 在审议来文提出的指控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确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子)项要求确定,同一事项未曾,也没有在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理之中。

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申诉因缺乏证据显然毫无根据,以及据称提交人面临的危险不符合《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为由,对受理提出了反对。因而,据此可认为申诉不符合《公约》第22条。然而,委员会认为,委员会面前的论点显然提出了必须根据案情事由加以审议的问题,业已不只是从可否受理的角度加以审议的问题。鉴于委员会认为不存在进一步阻碍受理的障碍,委员会宣布来文可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事由。

对案情事由的审议

7.1 委员会必须决定,若将提交人遣送回布隆迪,缔约国是否会违背《公约》第3条的规定,即当有充分理由认为他或她将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不将之遣送或送回(“驱回”)至另一个国家的义务。

7.2 委员会在作出此项决定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兼顾到所有相关的考虑,包括是否长期存在着粗暴、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但是,作出此决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当事个人被送回该国时,他或她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危险。然而,长期存在着粗暴、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状况,并不就此构成确定某个具体当事人在他返回该国时会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还有其他的理由证明当事个人会面临人身危险。同样,不存在长期粗暴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等于不能认为在他或她个人具体情况下就不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7.3 委员会回顾其就以第22条为背景执行第3条发表的第1号一般性评论时阐明,委员会拟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若遣返回所涉国家,提交人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危险不必很高,但必须是针对个人且现实的危险。为此,委员会在先前的决定中确定,酷刑危险必须是“可预见、真正和人身的危险”。

7.4 关于举证责任,委员会还回顾了其一般性意见及其先前的决定,据此,通常由提交人承担举证责任,展示据理可争的案情,而且对酷刑危险的评估绝不能仅根据纯粹的理论或怀疑。

7.5 在对本案件进行酷刑危险评估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宣称,他是布隆迪自卫力量组织成员。自1994年以来,自卫力量一直在谴责那些应对图西族实施种族灭绝行径负有责任的人逍遥法外的状况。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称提交人身为自卫力量组织成员,面临着遭逮捕,然后,在拘留期间遭酷刑的危险。这是总体上基于布隆迪人权联盟主席2007年1月10日信件提出的指称。该信宣称提交人面临遭受监禁的实质性危险。委员会注意到,据称2004年提交人在广播电台上发表了讲话。提交人认为,正因为此讲话,对他下达了的通缉令。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辩称,自卫力量成员在拘留期间遭到了酷刑。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供了由自卫力量主席撰写的信件,证明对该组织的一些成员曾实施过酷刑。自那之后,这些成员获得了释放。最后,委员会注意到,据报告提交人的兄弟于2004年遭到了逮捕,随后失踪了。

7.6 缔约国反驳了提交人提出指控的案情事由,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不论作为个人,还是作为自卫力量成员,会面临遭酷刑的人身危险。缔约国指出没有证据证明提交人返回布隆迪会有被监禁和遭虐待的危险。缔约国还着重指出,自提交人离境以来,布隆迪国内发生了重大的政治变化。

7.7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他是布隆迪当局追缉的人。提交人纯粹以他追随自卫力量为据,声称若被遣送回布隆迪会面临酷刑的危险。他曾当着加拿大当局面辩称他是该组织的积极和忠实的成员,然而,当加拿大当局明确表示,与该组织的关系会构成剥夺为其提供难民地位保护的理由时,他改变了态度,声称他“只是成员”而已。该提交人说,鉴于自卫力量成员尤其易遭逮捕和酷刑,他若被送回布隆迪,将会遭到同样的危险。虽只有自卫力量主席签名的一封信件证明该组织成员曾遭到酷刑,然而,这封信没有得到一名受害者或其他相关证件的证实,从而可使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身为自由力量成员会面临真正的危险。最后,委员会注意到,2007年1月10日布隆迪人权联盟主席的信件确认了提交人若返回布隆迪会面临遭逮捕的危险,然而,信中仅提及遭监禁的危险,并非说有遭酷刑的实质性、真正和人身危险。提交人提及了兄弟失踪的情况,但并不能以此为证。有鉴于上,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提供客观的证据证明返回布隆迪会面临人身、真正和现实的酷刑危险。

7.8 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向缔约国各当局提交了论点和佐证证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发表的意见认为,在未出现程序不合法的情况下,委员会不应以其本身对事实的调查结果,取代加拿大当局的调查结果。然而,委员会认为,在给予缔约国各机关的调查结果相当重大的份量之际,委员会有权对每一案情所产生的事实展开自由的评估。对于本案情,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认为在关于难民地位的审理过程中确实出现了明显的错误和严重的违规做法,并且由于这些违规的做法,未能对若执行遣返会出现的酷刑危险作出评估。然而,委员会注意到,事实上,2006年10月28日,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根据他所掌握的案件卷宗所载的全部内容,就是否存在危险问题作出了裁决。此外,只要加拿大当局考虑到了提交人的论点,未传唤提交人出庭的事实的本身,并不构成不符合程序的做法。因此,委员会收到的证据并未显示出缔约国对提交人指控的审查存在缺陷。

7.9 最后,委员会必须重申,为了《公约》第3条的目的,当事人必须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正的人身危险。有鉴于上,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并未证实他若返回布隆迪会面临遭受酷刑的真正和直接危险的宣称。

7.10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提交人未证明他返回布隆迪会遭受酷刑的宣称,因此得出结论,将提交人移送回布隆迪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其中法文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