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届会议

2003年11月10日至21日

决定

第199/2002号来文

提交人:Hanan Ahmed Fouad Abd El Khalek Attia女士

(由瑞典难民咨询中心Bo Johansson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瑞典

申诉日期:2001年12月28日

本决定日期:2003年11月17日

[附件]

* 根据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决定予以公布。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通过的决定

第三十一届会议

事关

第199/2002号来文

提交人:Hanan Ahmed Fouad Abd El Khalek Attia女士

(由瑞典难民咨询中心Bo Johansson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瑞典

申诉日期:2001年12月28日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03年11月17日举行会议,

完成了对Hanan Ahmed Fouad Abd El Khalek Attia女士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199/2002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到了申诉提交人、其律师和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所有资料,

通过了下列:

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1 申诉人是Hanan Ahmed Fouad Abd El Khalek Attia女士,埃及国民,1964年7月13日出生,目前住在瑞典。她声称,如果瑞典将她驱逐到埃及,将违反《公约》第3条。她由律师代理。

1.2 2002年1月14日,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则108(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时不要将其驱逐到埃及。委员会表示,缔约国可以按照缔约国提交的关于申诉人的丈夫的下落及其拘留条件的详细情况审查这项请求。2002年1月18日,对于委员会请求,瑞典移民委员会决定在另行通知之前暂缓执行驱逐决定,因此她目前合法留在瑞典国内。

陈述的事实

2.1 1982年,申诉人的丈夫A先生由于与他的表亲的家庭关系而被捕,而该表亲由于涉嫌参与暗杀埃及前总统安瓦尔·萨达特而已经被捕。在1983年3月A先生获得释放之前,据称他遭到“酷刑和其他形式的人体虐待”。A先生积极参与伊斯兰运动,于1986年完成了学业,与申诉人结婚。1991年他就在监狱被关押期间遭受的痛苦向国内事务部提出了民事权利要求,他避开了各种警察的搜查,但遇到了各种麻烦,例如他的律师遭到逮捕。

2.2 1992年,A先生由于安全原因离开埃及前往沙特阿拉伯,随后前往巴基斯坦,在那里申诉人及其子女与他团圆。他们遇到了种种麻烦,例如埃及驻巴基斯坦大使馆不给他们的护照延长并加以没收,这一家人以假冒的苏丹人的身份前往叙利亚。他们受到来自埃及的家人的探访,但这些家人在返回埃及以后就遭到逮捕而且护照被没收,目的是查明A先生的下落。1995年12月,这一家人以同样的苏丹人的身份迁往伊朗。

2.3 1998年,A先生由于恐怖分子活动而在埃及的一个高等军事法院受到缺席审判,同时受审的还有其他100名被告。他被判定犯有参加一个以推翻埃及政府为目的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团体Al-Gihad的罪行,并被判处25年监禁,但不得上诉。2000年,考虑到埃及和伊朗的关系正在好转,他担心他会被遣返到埃及,因此A先生及其家人以沙特阿拉伯人的身份购买了前往加拿大的机票,2000年9月23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转机时要求庇护。

2.4 他在其庇护申请中声称,他已被缺席判处“终身劳役刑”,因此如果他被遣返,据称他就会象其他被告一样被处决。申诉人辩称,如果被遣返,她就会由于她是A先生的妻子的身份并由于与他的关系而被认为有罪,因而会被拘留多年。2001年5月23日,移民委员会请瑞典国家警察委员会(特别处)就这一问题提交其意见,随后特别处口头询问了A先生。2001年10月3日,在有法律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移民委员会对A先生和申诉人进行了一次“重要的讯问”。2001年10月30日,瑞典国家警察委员会(特别处)通知移民委员会,A先生在一个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并负责该组织的活动。因此A先生和申诉人的案件于2001年11月12日发回政府重审,由其按照《外国侨民法》第七章第11(2)(2)节作出决定。该委员会认为,根据它收到的资料,可以认为A先生有资格取得难民地位,但特别处的评估则截然不同,而该委员会认为没有理由对此提出质疑。因此政府必须将A先生取得保护的可能需要同特别处的评估进行必要的权衡。该案件已经转交外国侨民上诉委员会,该委员会于2001年11月13日表示赞同移民委员会对案情的评估,也认为政府应该就此作出决定。

2.5 2001年12月18日,政府驳回了A先生和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应缔约国的请求并经委员会同意,本决定的案文中略去这些决定的理由。因此政府命令将A先生立即驱逐,并尽快驱逐申诉人。2001年12月18日,A先生被驱逐,而申诉人在被警察监禁期间逃离,她的下落仍然不明。

申诉

3.1 申诉人认为,她的案件与其丈夫A先生的案件密切相关,而她的丈夫否认与恐怖主义有任何联系。她声称,埃及当局对她极感兴趣,因为认为她掌握关于其丈夫及其活动的宝贵的情况。因此她显然会遭到拘留,而且埃及当局会试图通过人身暴力和酷刑向她逼取情况。

3.2 申诉人指责说,她对特别处关于A先生的资料的内容和来源一无所知,并指出,不管怎样,埃及当局显然由于他以前被定罪而希望将他监禁。申诉人对埃及当局提出的安全保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她对这种保证的内容及其保证人都一无所知。不管怎样,埃及当局很可能追求自己的目标,而不是恪守向外国提出的保证。在随后的一份陈述中,申诉人提到大赦国际2002年1月10日的一份陈述(紧急行动),该陈述认为,由于申诉人的家庭关系,如果被遣返到埃及,就有可能遭到酷刑。此外,大赦国际认为,安全保证是不充分的,因为A先生自从2002年12月18日抵达埃及以后一直下落不明,而且也没有通知家人、律师或任何其他人。

3.3 申诉人辩称,与《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不同,《禁止酷刑公约》并没有任何基于安全原因的除外条款,因此它规定的保护是绝对的。此外,对驱逐决定无法提出上诉,而提出新的申请需要提出新的情况,但现在没有这种情况。

3.4 总的来说,申诉人提到美国国务院2000年的一份报告,其中指出,埃及尊重基本人权的情况很差。她认为,安全部队对涉嫌与恐怖分子有联系的人进行虐待和酷刑,并大规模逮捕这些人。大赦国际1997年的一份报告指出,一些妇女由于家庭关系而遭到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任意拘留。

缔约国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陈述

4.1 缔约国在2002年3月8日的陈述中,对申诉的可否受理和案情提出质疑。它认为,鉴于所提供的安全保证和关于案情的其他论点,关于有充分理由担心在返回埃及的情况下会受到酷刑的指称没有为了使申诉符合《公约》第22条的目的而得到起码的证实。

4.2 关于案情,缔约国阐述了适用于申诉人等案件的1989年《外国侨民法》的特定机制。庇护要求通常是由移民委员会处理的,其次是由外国侨民申诉委员会处理,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两个机构在其本身提出意见之前都可以将案件提交政府决定。如果认为这一问题对于国土安全或对于公众安全或对于国家与某一外国的关系极为重要,就采取这种安排(《法令》第七章第11(2) (2)节)。如果移民委员会移交一案件,该案件必须提交外国侨民申诉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就此案提出自己的意见。

4.3 但如果外国侨民由于《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中列举的理由而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受到当局的迫害,因而需要保护(根据《法令》第三章第2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评估了此人以往的活动和国家安全的需要以后可以拒绝发给他居留证(《法令》第三章第4节)。但不得拒绝发给有可能遭到酷刑的人居留证(《法令》第三章第3节)。此外,如果拒绝向某人发放居留证并对其作出了驱逐决定,必须对执行阶段的情况进行评估,以避免一人在被驱逐以后面临着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4 缔约国回顾了安全理事会2001年9月28日第1373号决议,该决议要求所有会员国对于资助、计划、支持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安全庇护所的人拒绝给予安全庇护。安理会吁请会员国按照国际人权法和难民法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寻求庇护者没有计划、协助或参与实施恐怖主义行为。它还吁请会员国按照国际法确保难民地位机制不被犯下、组织或协助恐怖主义行为的人滥用。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到委员会2001年11月22日的声明,其中委员会表示相信,缔约国对国际恐怖主义威胁的对策将符合它们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

4.5 关于该案件,缔约国详细提供了该国安全部门搜集到的关于确信A先生是一种严重安全威胁的资料。应缔约国的请求,这种资料按照《公约》第22条的机密程序转交申诉人的律师,但没有在予以公布的委员会本决定中载述。

4.6 缔约国指出,在移民委员会将此案移交给外国侨民上诉委员会以后,该国外交部的一位国务秘书于2002年12月12日在埃及开罗会见了埃及政府的代表。应缔约国的请求,并经委员会同意,本决定中没有透露这位对话人的详细身份。由于缔约国正在考虑拒绝给予A先生以《难民公约》规定的保护,这次访问的目的是,在不违反瑞典承担的国际义务,包括《公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确定将A先生及其家人遣返到埃及的可能性。在认真考虑了就今后的待遇从埃及当局取得保证的办法以后,缔约国政府得出结论,探讨是否可以争取埃及政府保证在A先生及其家人返回埃及以后按照国际法对待他们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有意义的。没有这种保证,返回埃及就不可能是一种可行的办法。2002年12月13日,该官方谈判人员提出了所需的保证。

4.7 缔约国随后详细地阐述了它于2001年12月18日拒绝A先生和申诉人庇护要求的理由。应缔约国的请求并经委员会同意,本决定的案文中略去了这些理由。

4.8 对于委员会了解A先生的下落和拘留条件的请求(见上文第1.2段),缔约国告之,他目前被关押在开罗Tora监狱里,属于处于准备阶段的复审之前的审前拘留。据报告,该监狱的标准较高,据说他被拘留在一种通常关押被判定犯有非暴力罪的人的牢房里。按照与埃及当局达成的协议,瑞典驻埃及大使于2002年1月23日在狱监办公室里会见了A先生。他没有被戴上手铐或脚镣。他穿着普通衣服,头发和胡子修剪得很短。他看来营养良好,没有任何受到人体虐待的迹象。他似乎说话毫无顾忌,并告诉大使,他并不抱怨他在监狱里的待遇,大使问他是否受到任何虐待,A先生没有提出这种指称。大使告诉他,埃及当局保证不会判处他死刑或处决,他显然放心了。

4.9 2002年2月10日,瑞典国家电台报导了其一位记者在Tora监狱高级官员办公室里会见A先生的情况。当时他穿着深兰色的外套和裤子,身上没有任何受到人体虐待的痕迹。他走动时有些困难,但他认为这是长期的背痛造成的。他抱怨说,监狱不准他看书看报,没有收音机,而且不准他锻炼。

4.10 2002年3月7日,瑞典大使再次在Tora监狱里探访了A先生。没有迹象表明他受到酷刑。他解释说,他的背疼一直使他痛苦不堪,他的这一疾病以及胃溃疡得到了治疗。他最近要求转到一个医疗牢房,以便得到更好的医疗,他希望这能得到批准。应大使的请求,他脱掉了衬衫和内衣,转过身子,身上没有受到酷刑的痕迹。

4.11 至于适用《公约》的问题,缔约国提到委员会的一贯法理学,即必须表明遭到酷刑的可预见的、真正和个人的危险。这种危险不能仅仅是理论上的或只是怀疑,但无需是极为可能的。瑞典法律规定了评估这种危险的标准,在评估这种危险时,埃及政府的保证极为重要。在委员会没有关于这种保证之效力的判例的情况下,缔约国提到各欧洲机构根据《欧洲人权公约》作出的有关决定。

4.12 在Aylor-Davis诉法国案(1994年1月20日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接受国――美国的保证消除了申请人被判处死刑的危险。只有在国家检察官实际要求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死刑。相反,在Chahal诉联合王国案(1996年11月15日判决书)中,印度政府保证,一个锡克分裂分子“会得到与任何其他印度公民一样的法律保护,而且他没有任何理由担心在印度当局手里遭到任何虐待”,但法院不相信这种保证会提供任何充分的安全保障。尽管法院并不怀疑印度政府的诚意,但它认为,尽管印度政府和法院努力展开改革,但旁遮普和印度其他地方的安全部队成员侵犯人权仍然是一个长期顽固的问题。因此案例法表明,在可以认为接受国当局可以控制局势的情况下,就可以接受保证。

4.13 按照这种判案标准,本案比较符合Aylor-Davis案。这种保证是埃及政府的一位高级代表提出的。缔约国指出,要使保证具有效力,就必须由可望能够确保其效力的某些人提出,而缔约国认为,就象本案中担任该代表职位的人提出。此外,瑞典国务秘书在12月份为见埃及官员时明确表明了瑞典极为关心的问题:由于第3条具有绝对的性质,因此详细解释了有效保证的必要性。国务秘书重申瑞典必须履行其国际义务,包括《公约》,因此必须达到具体的条件才能够执行任何驱逐令。因此必须取得关于公正审判的书面保证,以确保他不会受到酷刑或其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不会被判处死刑或处决。审判将由瑞典驻开罗大使馆加以监督,即使在定罪以后,该大使馆也应该能够定期探访A先生。此外,他的家人不得遭到任何骚扰。国务秘书明确指出,瑞典现在处境艰难,如果埃及不遵守其保证,今后就会对欧洲的其他案件产生严重的影响。

4.14 缔约国叙述了这些保证的详细情况。应缔约国的请求并经委员会同意,本决定案文中略去了这些细节。缔约国指出,这些保证比Chahal案中提出的保证有力得多,而且措施也更加肯定。缔约国还指出,埃及是《公约》的缔约国,其宪法禁止酷刑,而且根据埃及刑法,酷刑行为或命令施以酷刑是重罪。

4.15 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担心由于她是A先生的妻子而遭到违反《公约》的待遇。她没有单独地声称她在埃及参加过政治活动,或被拘留过或受到虐待。有鉴于此并考虑到保证,因此决定她没有资格取得难民地位。然而考虑到她与A先生的密切关系和埃及的一般情况,可以认为她需要通过取得保证的方式得到保护。在评估遵守这些保证的可能性时,自然想了解遵守对A先生所作的相应保证的程度,按照对A先生所作的监测情况,可以假定,这些保证也将同样对申诉人有效。在这一方面,缔约国指出,A先生和申诉人的案件不仅在瑞典,而且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意识到这一点的埃及当局必然会精明地确保申诉人不受到任何虐待。

4.16 缔约国得出结论,它在这一案件中所作的努力充分履行了其国际人权义务,包括《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承担了安全理事会第1373号决议规定的义务。申诉人没有在这种情况下表明她有重大的理由担心在返回以后遭到酷刑,因此驱逐她并不违反《公约》。

申诉人关于缔约国陈述的评论

5.1 申诉人在2003年1月20日的信中对缔约国的陈述作了答复。她申明,A先生没有参与任何恐怖主义活动,因此第1373号决议不适用。不管怎样,该决议不得推翻《公约》等其他国际义务。在巴基斯坦,他受科威特红新月会聘用从事人道主义活动,而在伊朗他在大学学习伊斯兰科目,以便领取奖学金来抚养家庭。接着她驳斥了瑞典特别处提供的关于A先生指称活动的资料的各个方面。

5.2 据申诉人称,特别处的报告并没有证明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不管怎样,没有任何资料可以表明他在瑞典实施了任何这种行为。该报告没有提供给他们的律师,由于除了第一句和关于他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以外,所有词句都被抹掉,因此极难驳斥这些结论。同样,2001年12月18日关于驳回庇护要求并命令将其驱逐的决定也没有详细载述特别处的资料,该决定于当天对A先生执行,而到了第二天才送达申诉人。

5.3 至于埃及当局提出的保证,申诉人辩称,这些保证并不是充分明确的,而且埃及方面为确保遵守保证究竟作了多大的努力,这一点不得而知,特别是因为在提出请求一天后提出了这些保证。申诉人指出,瑞典方面没有要求埃及当局就途中和抵达以后的待遇方式作出任何计划,也没有要求它对是否能够定期检查作出任何保证。至于宪法和立法对酷刑的禁止,申诉人指出,目前的现实是,安全机构经常动用酷刑。

5.4 至于电台采访人访问A先生一事,采访人告诉申诉人的律师,他曾问过A先生他是否受到酷刑,他表示,他无法作出回答。律师认为,因此应该假定他受到了酷刑,他向采访人作了如此暗示,但他认为他无法向大使这样表示。此外,A先生在埃及的律师据称认为,他遭到了酷刑。

5.5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欧洲司法机构判例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她认为,她的案件比较接近于Chahal的案件,因为在此案中,印度提出的保证被认为不够充分。印度与埃及不同,是一个民主国家,拥有有效的司法系统。安全机构通常受到控制,对于受到酷刑的担心仅仅限于旁遮普这一小块地区。与此相反,酷刑在埃及很普遍,许多机构,特别是安全机构都实行酷刑。如果印度的保证不够充分,那就更有理由认为埃及的保证不充分。此外,申诉人认为,提出保证的代表的职位和职责降低了这种保证的效力。申诉人还认为,埃及政府提出的保证类似于Chahal案中提出的保证,但不会更有力。

5.6 至于公布于众的预防效应,申诉人辩称,尽管此案众所周知,但A先生的状况似乎并没有得到缓解,不管怎样,这种效应会持续多久,这一点不得而知。因此不能指望将这一因素作为对申诉人的保护。

5.7 申诉人得出结论说,鉴于A先生的经历和对他的监测以及埃及安全部门的实际做法,埃及的保证是不够充分的。这不能排除她有重大的理由认为,她作为一位指称的恐怖分子的妻子,有可能在埃及遭到酷刑,目的是逼取关于A先生的情况或胁迫他。

双方的补充陈述

6.1 缔约国通过2002年9月27日的补充陈述就A先生的情况向委员会提供了最新资料。在上文提到的探访以后,瑞典驻埃及大使馆继续探访她,原则上一个月一次,即于2002年4月14日、5月27日、6月24日、7月22日和9月9日再一次探访了他。4月份第三次探访时,他穿着很好,似乎对条件感到满意。他行走没有问题,而且似乎没有减轻体重。当他被问到,埃及当局是否违背它的协议和虐待她,他起初不作回答,声称唯一问题是他不知道何时重审她。当他被再次问到他的待遇时,他答复说,他没有受到人体凌辱,也没有受到虐待。他仅仅抱怨他的背疼造成睡眠问题。前一天一个医生曾见过他,并答应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当他最后被问到,探访时的友好气氛是否是表明他的情况不错和受到良好待遇的迹象,他肯定地点点头。

6.2 在5月份与瑞典大使一起进行第4次探访时,探访的一般情况与前一次的情况相似;他看来很健康。他告诉大使馆工作人员,他患有肾炎,得到了治疗。据称他的背疼问题得到了缓解,监狱当局答应对他进行一次X光检查。他抱怨一般监狱条件,例如牢房中没有象样的床,或没有厕所。家人将很快能够探访他。

6.3 6月份,大使第5次探访时,A先生似乎感觉良好,走动没有任何问题。他似乎没有减轻体重。关于他的健康状况没有提供任何新的情况。他再次提到他的背疼问题,当局允诺让他看医生。家人在前一天探访了他,已经形成了家人和律师每两周探访一次的惯例。他意识到大使馆的任务,似乎欢迎他们来探访。他知道,大使馆希望了解情况,因此他对大使提出的问题作了直接了当的回答。大使离开时,看到他似乎在同两名监狱看守轻松地谈话。

6.4 7月,大使第6次探访时,A先生的情况看来很好,穿着整洁,走动没有任何问题。气氛是轻松的,据称监狱条件同以往一样。对于他的健康和待遇问题,他没有透露新的情况。他表示,他受到的待遇不错,预计当天晚些时候他的家人将来探访。9月,大使馆人员跟随大使进行了第7次探访,气氛也是轻松的。A先生的健康状况没有变化,月初接受了X光检查,现在正在等待结果。拘留条件没有变化。他能够每两周受到家人的一次探访。一个月以前,他受到了询问,但他的复审问题没有任何进一步的消息。

7.1 2002年10月22日,申诉人答复了缔约国的补充陈述。2002年1月23日,她的公婆与一位埃及律师一起在Tora监狱探访了A先生。她的公婆声称,他行走困难,由一位监狱官员搀扶。他脸色苍白、身体虚弱,似乎晕厥,几乎衰竭。据称他的眼睛、脸部和脚肿胀,他的鼻子肿大和血迹斑斑。他说,他在被送往监狱途中被捆绑倒挂起来,随后一直被蒙上眼睛,并以尖端的方式受到审讯,包括电击。他说,他被告知,瑞典政府提出的保证是毫无用处的。据称,这次探访由于瑞典大使的到来而被中断。

7.2 A先生的父母公布了这些意见。他们要求会见他,但未果,反而被告知,这取决于他们的行为。4月16日,接到通知以后,他们马上再次到监狱里探访了他。据称他对他的母亲悄悄地说,他在1月份探访以后再次受到电击的酷刑,被单独监禁大约10天时间。他的双臂和双脚被反绑在背后,无法动弹。他说,他将酷刑的情况告诉了瑞典大使,监狱官员强迫他拒绝大使再次探访。他说,监狱官员告诉他,他的妻子不久将被遣返,他们威胁说他们将对她和他的母亲施以性攻击。他说,他仍然被单独监禁在一个没有窗户、取暖或光线的两平方米的牢房里,尽管没有被捆绑起来,但24小时他只能上一次厕所,因此他患上了肾病。

7.3 从4月份起,他的父母能够每月进行一次探访,从7月起,每两周一次,但探访地点与瑞典大使会见A先生的地点不同。他们要求再次探访的要求往往以各种理由被拒绝,据称,官员们强迫他的父母不要公开透露A先生的情况,并鼓励申诉人返回。据称,他的父母由于担心对A先生产生不利的后果而无法提供进一步的情况。

7.4 申诉人承认,缔约国关于探访情况的说法与父母的说法相抵触,但她指出,有一些共同之处,例如拘留条件和A先生的答复在一定程度上含糊不清。外交接触必然是正式的,而A先生不愿意在监督官员听力所及的范围内透露情况,因为这会对他产生不利的后果。相反,在这种情况下的国际标准要求与犯人进行私下和不受监督的接触,合格的医疗人员必须能够检查被怀疑遭到酷刑的犯人。不遵守这种标准就降低了缔约国意见的可信性。据申诉人称,缔约国的外交代表没有经过医学培训,因此无法确定酷刑的迹象,而且可能会按照其政府的意愿歪曲对这些迹象的解释。与此相反,父母和家人对其儿子的方式熟悉得多,他可以对他们耳语,让官员听不到。至于瑞典电台记者的探访,他只看到A先生的脸部和手。不管怎样,他抱怨说他背部疼痛而且行走困难,但对他是否遭到酷刑这一直接问题不作任何评论。

7.5 因此,申诉人辩称,缔约国没有履行其证明A先生没有遭到酷刑的举证责任。显而易见,国家安全机构于必要时通过酷刑手段取得情报的利益压倒了遵守其国际保证的广泛的外交政策利益。由于A先生在这种情况下据称由于1995年袭击埃及驻巴基斯坦伊斯兰堡大使馆和1997年在埃及卢克苏尔袭击一辆旅游客车而仍然在接受调查,据说她有可能受到拘留、审讯和酷刑以便向她逼取供词,或诱使她的丈夫与调查者合作。

8.1 2003年1月29日,申诉人提供了大赦国际2003年1月的一份简报。大赦国际在简报中认为,申诉人如果被遣返,有可能遭到酷刑,而所提出的保证并不确实可靠。大赦国际还提到据称遭到拘留和虐待的其他政治犯的亲属。申诉人还提到奥洛夫·帕尔梅国际中心秘书长Thomas Hammarberg提出的咨询,此人的个人意见是,对A先生情况的监测是有问题的。

9.1 2003年3月26日,缔约国就其上一次陈述以来与A先生的接触情况提供了最新资料。自从2002年9月探访以来,瑞典大使馆继续监测他的情况,于2002年11月、2003年1月和2003年3月探访了他。2002年11月4日,与大使和其他官员一起进行第8次探访时,A先生行走没有问题,给人留下了健康的印象,并告诉他们,那天早上他的背部受到了检查。预定随后将由一位专家对他进行检查。他本人认为,由于大使馆的探访,他取得医疗的机会得到了改善。他证实,他没有遭到人体虐待,但抱怨说,作为一名被定罪者,他却被关押在未被定罪者犯人部。他对他的复审问题一无所知。在大使关于会见情况的评估报告中,他得出结论说,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埃及当局违反了其协议,但应该承认,拘留条件在精神上是难以忍受的。

9.2 2003年1月19日,大使和使馆工作人员进行了第9次探访。A先生看来情况良好,并尽可能过了斋月。从12月起,他不再同其他犯人隔离。白天,犯人能够比较自由地走动,但下午4点至上午8点被通夜禁闭。他感到满意的是,他能够在监狱院子里行走。尽管牢房里晚上很拥挤,但状况普遍得到了改善。预定在监狱医院里对他的背部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关于他的复审问题没有提供进一步的情况,他的律师仅仅探访过他一次。但他的家人每两周探访一次。大使认为,他比较自由和轻松。今后的复审和判决捉摸不定似乎对他的压力极大。

9.3 2003年3月5日,大使和使馆工作人员进行了第10次探访,这次还有斯德哥尔摩外交部的一位高级官员,探访在轻松的气氛中持续了一小时。狱监告诉探访者,A先生被拘留在被判处3至25年的犯人部。A先生似乎高兴地看到有人再次探访他。他看来情况良好,行走似乎没有任何问题。他说,他由于健康问题而于2003年1月转移到此地,他的背部接受了磁共振显像检查。作为一个训练有素的药剂师,他可以自己服药。他说,他得到了象其他犯人一样的待遇。就他的法定代理表人而言,他换了一位新的律师,该律师准备争取让他减刑。

9.4 缔约国接着详细地叙述了A先生提出的某些指控,以及它通过对这些指控作出的答复而采取的行动,并请委员会根据这些所叙述的情况得出各种推断。应缔约国的请求并经委员会同意,本决定的案文中删去了关于这些问题的详细情况。

9.5 关于本案,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人权委员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2002年7月根据2001年12月19日第56/143号决议提交的临时报告。特别报告员在该报告中吁请所有国家“确保在所有有关情况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够交出它们准备以恐怖分子或其他罪名引渡的人:接收国政府向引渡当局明确保证这些人在返回以后不得遭到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虐待,而且有一种制度可以监督这些人的待遇,以便确保他们得到充分尊重其人的尊严的待遇”(第35段)。缔约国认为,按照所提交的资料,它是以特别报告员建议的方式行事的。在决定驱逐A先生之前,埃及政府中最能够确保确实遵守保证的人做了保证。所提出的保证在内容上符合特别报告员具体规定的要求。此外,一种监督机制已经落实,而且已经运行了一年多。

9.6 缔约国的结论是,既然关于A先生的保证已经达到了目的,那么可以认为,对申诉人的保证将使她免遭埃及当局的酷刑。因此申诉人没有证实其指称,即她有重大的理由认为如果她被遣返,她可能会遭到酷刑。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执行驱逐令不会违反第3条。

10.1 申诉人在2003年4月23日的信中承认,A先生受到了探访,但认为,关于A先生受到良好的待遇的结论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对他的监督不符合公认的国际标准。特别是,探访不是私下进行的,而且没有进行任何医生检查;因此他不愿意畅所欲言。据称,A先生告诉他的母亲,2003年1月,他认识到不管他是否试图掩盖真相,他将继续受到虐待,因此他愿意说出事实。据申诉人称,这种情况也说明A先生父母的证词不是夸大其词的,而是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实际的拘留条件。为了证实这些陈述,申诉人提到缔约国在上文第9.4段中提出的问题。

10.2 申诉人声称,关于最终复审的时间没有任何消息。在提供正当程序保障的法院诉讼中是否可以证实对A先生的指控,这一点仍然无法肯定。申诉人认为,埃及官员否认酷刑,这并不奇怪。但申诉人认为,难以理解的是,如果法院不能采信通过测谎器取得的证据,为何还要使用测谎器。缔约国提到医生已进行了检查,但实际上没有进行这种检查,因此其客观性必然会受到怀疑。

10.3 关于特别报告员要求“明确的保证”,申诉人认为,就虐待问题所提供的资料表明,这种保证并非象特别报告员所要求的那样的充分。申诉人与她的丈夫息息相关,在流亡期间追随他的活动,不可避免地与他的活动联系在一起,因此有充分理由认为,她极有可能受到酷刑。因此将她驱逐到埃及将违反《公约》第3条。

委员会对提出的问题和诉讼事由的审议情况

11.1 在审议申诉中提出的任何要求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决定根据《公约》第22条申诉可否受理。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查明,该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至于缔约国辩称,申诉没有为了可予受理的目的得到充分的证实,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就案情断定提出了可充分论证的理由。在缔约国没有对申诉的可否受理问题进一步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委员会因此着手审议案情。

12.1 委员会要审议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驱逐到埃及是否违反了《公约》第3条规定的缔约国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有可能遭到埃及当局酷刑的情况下不将他驱逐或遣返到另一国的义务。在审议这一问题时,委员会参照其以往惯例,即按照它审议申诉时的情况,而不是按照提交申诉时的情况就这一问题作出决定。因此在提交申诉和委员会审议申诉之间发生的介入性事件对于委员会就第3条提出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具有实质关联性。

12.2 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申诉人在返回埃及时本人有可能遭到酷刑。因此根据对这一问题的推断,委员会没有被要求决定将A先生驱逐出瑞典是否违反了《公约》第3条或任何其他条款规定的其义务,更没有被要求决定他是否遭到了埃及当局的酷刑。在评估申诉人面临的危险时,委员会必须按照《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人权是否一贯遭到严重、公然或大规模的侵犯。但委员会提请注意,这种确定的目的是查明所涉人员本人是否有可能在他将被遣回的国家里遭到酷刑。因此有一贯迹象表明在某个国家里人权一贯遭到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其本身并不构成一种充分的理由来断定某人在返回该国时将有可能遭到酷刑;另外还必须有其他理由表明所涉人员本人可能遇到危险。同样,如果没有一贯迹象表明人权遭到严重侵犯,并不意味着不能认为某人在其特定情况下有可能遭到酷刑。

12.3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丈夫A先生于2001年12月被遣返到埃及,即在委员会审议此案将近两年之前。委员会注意到,此后,缔约国的大使、使馆工作人员和缔约国的高级代表以及家人定期探访A先生,因此他的拘留条件一直受到监督,而且据报告,他的医疗和拘留条件是适足的。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关于酷刑危险的指称的唯一依据是她与其丈夫A先生的关系,并认为她由于这种关系而可能遭到酷刑。委员会在这一方面提到其先前的判例驳回了关于由于与一个指称恐怖主义组织的领导人的家庭关系而可能遭到酷刑的指称,通常这种家庭联系本身不足以作为第3条规定的一项权利要求的依据随着时间的推移,委员会也相信关于保证免遭虐待的条款,这种保证也适用于申诉人,而且目前由缔约国当局进行定期现场监督。委员会审议此案时还考虑到,埃及作为《公约》的缔约国负有直接的义务在管辖权范围内适当地对待犯人,否则就是违反《公约》。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目前申诉人在返回埃及的情况下本人没有受到酷刑的重大危险。

13. 禁止酷刑委员会依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申诉人没有证实其关于她返回埃及时将受到酷刑的指称,因此得出结论,缔约国目前将申诉人驱逐到该国不是违反《公约》第3条。

[决定通过时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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