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3/D/495/2012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9 January 201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495/2012号来文

委员会在第五十三届会议(2014年11月3日至28日)上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N.Z. (由律师Anastasia Mill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的儿子E.Z.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申诉日期:

2011年7月14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4年11月28日

事由:

关于审前拘留期间遭到酷刑、狱中受到虐待和调查不当的指控

程序性问题:

基于属时理由的可受理性

实质性问题:

酷刑、有效调查

所涉《公约》条款:

第1、12、13和22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

作出的关于

第495/2012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N.Z. (由律师Anastasia Mill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的儿子E.Z.

所涉缔约国:

哈萨克斯坦

申诉日期:

2011年7月14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4年11月28日举行会议 ,

结束了N.Z.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第495/2012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她的律师和缔约国提交给委员会的所有资料,

通过了如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作出的决定

1. 申诉人N.Z.是哈萨克斯坦公民,生于 1952 年 12 月 3 日,她代表其儿子E.Z.(哈萨克斯坦公民,生于1986年6月19日)提交来文。申诉人称她的儿子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1、12和13条的受害者。 申诉人由律师代表。

申诉人提供的事实

2.1 2006年9月15日,申诉人的儿子和他的一个朋友,M先生,正在计划一个狩猎之旅。他们有狩猎执照、一支猎枪和一个装有子弹和弹匣的袋,他们乘M先生的车出发。在旅途中,申诉人的儿子不情愿地加入了 M 先生和三个他们认识的人之间爆发的冲突。在冲突期间,申诉人的儿子举起猎枪向空中放了一枪。警察随后进行追捕,一名警官N先生在试图把车拦下来时受了伤。申诉人的儿子和他的朋友M先生开车离开。

2.2 申诉人指出,2006年9月16日,她的儿子主动到警察局告知警方有关事件。当他走进警察局时,警察开始殴打他。被打后不久,原告的儿子被带去医生做检查。医生为他检查后发现没有受伤。

2.3 申诉人称,当她的儿子被带回警察局时,他继续被殴打。其中一名警察把她儿子的鼻子打破了;另一名警察则把他打倒在地,接着用橡皮警棍打他,瞄准他的肝脏和肾脏。警察辱骂申诉人的儿子,并要他承认攻击了N.先生。

2.4 申诉人称,她的儿子在警察局一直被关到当天下午4时左右,然后被送进了医院。申诉人称,值班医生没有对她的儿子进行彻底的检查,因而没有发现受伤。那天晚上,申诉人的儿子从警方拘留中释放。

2.5 2006 年 9 月 16 日至18日,申诉人的儿子在他所在的区和科斯塔奈州中心看了好几个医生。医生诊断的结论是,申诉人儿子的背部、前臂、臀部、耳朵和鼻子受伤。 2006年10月30日,申诉人的儿子被正式指控使用枪支流氓罪。11月11日,他还被指控非法拥有枪支。11月14日,他又被指控对政府代表使用暴力。同一天,申诉人的儿子被逮捕和拘留,还押候审。

2.6 申诉人声称,她的儿子在随后几个月的拘留期间继续受到虐待。在不同的时期,申诉人的儿子缺乏食物、水和基本卫生用品。申诉人还说,她的儿子几乎天天被同牢犯人殴打,而且这样做还得到拘留设施主管部门的认可。

2.7 2007年4月2日,申诉人的儿子被判犯有数罪,包括流氓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暴力侵害执法机构的代表罪,并被判处七年监禁。

2.8 申诉人声称,她的儿子已经用尽现有的一切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她声称她的儿子曾亲自或通过律师申诉他受酷刑和虐待的经历,包括在最初的法庭聆讯期间和整个上诉期间所受到的酷刑和虐待。申诉人指出,2008年5月19日,哈萨克斯坦最高法院驳回了她儿子提出的监督复审请求。

申诉

3.1 申诉人坚称,2006年9月16日他儿子最初被拘留和羁押候审期间被殴打和虐待,以及随后未能调查他的酷刑指控,事实上等于哈萨克斯坦违反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

3.2申诉人指出对她儿子的侵犯发生在2006年。申诉人辩称,虽然哈萨克斯坦到了2008年2月21日才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了声明,她儿子的权利在2008年2月21日之后继续被侵犯,其结果是对《公约》本身的违反。

3.3 申诉人称,由于没有对酷刑诉求进行有效调查,缔约国在哈萨克斯坦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声明之后继续侵犯她儿子的权利。她辩称,缔约国有调查酷刑指控的义务,并在必要时向侵犯行为的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成员提供补救措施。

3.4 申诉人还称,由于作为酷刑的直接结果受到的身体伤害,她的儿子继续患有健康问题。她称这是缔约国继续违反《公约》的进一步证据。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12年6月5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儿子已于2007年4月2日根据《刑法》第251条第4款、第257条第2款(a)和(b)项、第321条第2款以及第58条第3款定罪,并被判处七年监禁。缔约国重申判决书的内容。 2007年5月15日,科斯塔奈州法院确认上诉判决。2007 年 8 月 7 日,最高法院驳回申诉人儿子的律师提出的监督复审请求。总检察长办公室曾多次审查E.Z.关于对他的判决是非法的以及使用非法手段进行调查的申诉。对诉求的调查显示,在庭审提供的证据的整体证明被告人有罪,特别是受害者的证词。E.Z.的体检结果显示,在事件发生的时候他喝醉了。在庭审中,法庭曾询问警察;从他们的证词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他被逮捕时,E.Z.身上已经有多处受伤,这是2006年9月16日他在一家夜总会殴斗中所受的伤害。伤病记录和医学专家的结论是,伤病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和具体的情况相符。法庭调查还显示,申诉人的儿子有好几个亲戚在调查他案件的警察局任职,包括调查部门。法院的结论是,上述情况排除了该警察局官员对E.Z.行使暴力的可能性。

4.2 缔约国坚持认为,没有发现违反刑事诉讼法以致于需要撤销或修订判决书的行为。没有发现进行监督复审的理由。缔约国还指出,在提交申诉时并没有任何关于申诉人儿子提出投诉的任何信息,因为按照司法部2002年1月21日第28号令,关于审前拘留中心被拘留者投诉的所有记录只保存五年。牢房囚犯放置记录只保存一年,因此没有记录可供查明申诉人儿子与什么人被关在一起。缔约国还指出,在未指定的日期,科斯塔奈州检察官办公室曾询问审前拘留中心的管理部门,但后者表示,因为事件发生在很久以前,他们再也想不起了那些被拘留者,并否认曾经对被拘留者施加任何身心压力。

4.3 缔约国还指出,2006年9月26日,科斯塔奈内务部收到了E.Z.的律师向检察官办公室投诉警察对他造成伤害而提出的申诉。经过验证后,2006 年 11 月 23 日,一名高级调查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7 条第 1 款(2)项拒绝启动刑事调查。.科斯塔奈检察官办公室于2006 年 12 月 20 日撤销了这项决定,并根据《刑法》第104条第 1款,对身份不明的肇事者发起了刑事调查。在调查过程中询问了审前拘留中心的人员和医务人员,但调查并没有证实申诉人儿子的指控。对承认打了M.先生的一位P.先生曾经提出了刑事指控。其他证人也承认打过申诉人的儿子和M.先生。然而,P.先生在2006年10月17日死于猎枪造成的伤口。2007年5月30日,对P.先生的刑事指控被撤销,并停止了调查。2007年10月4日,检察官办公室宣布停止刑事调查的决定违法,撤销该决定,并重新下令进一步调查该案件。2007年12月28日,一名高级调查员,再次中断了刑事调查。2008年2月4日,根据Mendykara区检察官办公室的命令,重开刑事调查。。2008年2月28日,调查再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款(1)项被中断。2008年3月11日,Mendykara区检察官办公室确认中止调查的决定。

4.4 此外,缔约国说,2007年2月26日,申诉人与M.先生的母亲向内务部申诉她们的儿子被Mendykara警察局人员殴打。2007年3月14日,一名高级调查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2)项决定拒绝对警察局人员提出刑事指控。这一决定由科斯塔奈区检察官办公室2007年3月24日的决定确认。2007年11月22日,申诉人再次为她儿子被Mendykara警察局人员殴打一事提出投诉。2007年11月25日,一名调查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8)项决定拒绝对警察局人员提出刑事指控。这一决定由科斯塔奈区检察官办公室2007年12月5日的决定确认。

申诉人的意见

5.1 2012年8月14日,申诉人指出,缔约国的答复主要是重复案卷上所列对她儿子的刑事指控和定罪的信息。她指出,缔约国的意见证实,在她儿子关于在警察拘留期间受酷刑的指控的调查过程中,只询问了警务人员。她认为,因此调查不符合“充分/准确”的标准。她指出,调查必须是有效的,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揭示指称行为的真相和情节”。此外,调查“不符合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标准”,因为虽然根据国家法律规范,检察官办公室有权力调查酷刑投诉,她的儿子、他的律师和她本人提出的所有投诉都被送回警方内部调查办公室。她进一步指出,缔约国说,她儿子是在2006年9月16日殴斗中所受的伤害。她坚持指出,2006年9月16日大约凌晨3点她的儿子和M.先生被送进医院,但医生并没有发现他们受伤。只有当她儿子的病情恶化,他的亲戚带他到Mendykara区中心医院的急诊室时,他的伤势才被值班医生记录在案。

5.2 申诉人还指出,缔约国答复说,她儿子在拘留期间提出的申诉已被消毁,因为按照司法部2002年1月21日第28号令,申诉和上诉日志的保存期为五年,在押人员的牢房囚犯放置记录的保存期为一年。申诉人提到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判例,即如果申诉人提供有关酷刑实例的详细信息,缔约国就有义务适当地调查这些指控。她还提到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裁决,即举证责任不能由来文提交人独自承担,尤其考虑到提交人和缔约国并不总是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在被指控的侵犯行为由提交人提供的证据证实,而进一步澄清案件的信息则完全掌握在有关国家手中的情况下,如果缔约国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据和作出相反的解释,委员会可以认为提交人的指控属实。她认为,缔约国应提供与指控相关的具体答案和证据,笼统地否认是不够的。申诉人认为,在缺乏信息,无法了解缔约国为彻底、及时和有效调查她儿子的酷刑指控所采取的措施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将来文的可受理性连同来文的案情一并审议,并承认哈萨克斯坦违反了《公约》第1、12、13条。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6. 2013年1月11日,缔约国指出,根据总检察长办公室,申诉人的儿子遭受警方酷刑的指控已经“推翻”,缔约国没有违反《禁止酷刑公约》,来文应宣布不予受理。

申诉人的意见

7. 2013年3月6日,申诉人指出,她坚持她以前的意见,即在缺乏信息,无法了解缔约国为彻底、及时和有效调查她儿子的酷刑指控所采取的措施的情况下,她要求将来文中所载的陈述视为有效。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8. 2013年6月19日,缔约国指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于2008年6月26日对哈萨克斯坦生效,缔约国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有权审查在该日期之后发生的事实的来文。缔约国认为指称对申诉人儿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该日期之前,因此来文应视为不可受理。

申诉人的意见

9. 2013 年 9 月 23 日,申诉人提出了因属时理由可予受理的问题,她坚持她早些时候提出的论点。她提到委员会的判例,在Gerasimov诉哈萨克斯坦案 中,委员会认为,由于在缔约国根据《公约》第 22 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的权限之后,缔约国仍未能履行其义务调查申诉人的指控,并没有向他提供补救,它不排除审议该案件。她坚持认为,来文可以受理,因为虽然对她的儿子的酷刑发生在2006年,但在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声明后,尽管她代表儿子提出要求调查酷刑行为和惩罚肇事者的指控,哈萨克斯坦有关当局仍然一直没有对该指控开展有效、及时的调查。她坚持认为,未能开展调查,是对进行全面调查指称酷刑的义务的持续违背。她还指出,由于所经历的创伤的直接结果,她的儿子继续患有健康问题:除了听力丧失,他患有“经常性的头痛、心脏疼痛和间歇性呕吐”,并有心脏病的发作。

缔约国的进一步意见

10. 2013 年 12 月 27 日,缔约国重申应宣布来文因属时理由和指控毫无根据而不予受理。

申诉人的进一步意见

11. 2014 年 4 月 4 日,申诉人指出缔约国的意见并不包含任何新的论点和她坚持她先前的意见。

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12.1 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诉求之前,委员会必须依照《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委员会已经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未经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议,也不在审议中。

12.2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她的儿子根据《公约》第1条的权利受到侵犯,特别是在审前拘留期间他遭到虐待,在不同的场合他被剥夺了食物、水和基本的卫生用品,他几乎天天被同牢犯人殴打,而且这样做还得到拘留设施主管部门的认可。但委员会指出,这些指控是在缔约国根据《公约》第 22 条作出声明之前发生的,而且似乎没有在任何时候向国内当局提出过。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上述诉求因属时理由不予受理。

12.3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因属时理由质疑委员会受理诉求的权限,理由是指称的酷刑是在哈萨克斯坦根据《公约》第 22 条作出声明之前发生的。委员会指出,《公约》的义务从《公约》对缔约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它可以检查在缔约国承认第 22 条授予委员会的权限之前发生的据称违反《公约》的行为,如果违反公约行为在作出声明后仍继续存在,或其影响本身就构成违反《公约》。在作出声明后,持续违反公约的行为必须被解释为,由行为或由明确的弦外之音,肯定缔约国以前违反公约的行为。 委员会注意到哈萨克斯坦在 2008 年 2 月 21 日根据《公约》第 22 条作出了声明,而第 22 条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所作的声明生效之前会有任何延误。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所申诉的事件发生在该日期之前,科斯塔奈检察官办公室决定对酷刑的指控进行刑事调查的日期是 2006 年 12 月 20 日,而上述调查在多次中止并重新开启之后,一直持续到 2008 年 3 月 11 日,当Mendykara区检察官办公室确认停止调查的决定(见上文第 4.3 段),也就是说,在哈萨克斯坦根据第22条作出声明之后。因此,缔约国据称未能履行义务,调查申诉人的指控并为她的儿子提供补救措施的行为,在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承认委员会的权限后仍继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不会因属时理由不考虑申诉人指控她的儿子在《公约》第 12 和第 13 条之下的权利被侵犯。

12.4 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以及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1条的规定,委员会在受理来文方面没有发现其他障碍,因此开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3.1 委员会根据有关各方向它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且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审议了来文。

13.2 申诉人称,缔约国没有对关于酷刑的指控开展迅速、公平和有效的调查,没有对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提出起诉,因此违反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委员会指出,第12条规定,调查应当是迅速、公平和有效的,其中迅速调查最为重要,因为首先要确保受害者不会继续遭受此类酷刑;其次,一般来说,除非所使用的方法会产生永久或严重的影响,酷刑,特别是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所留下的伤痕很快就会消失。

13.3 委员会指出,如果事实证明调查是不公平的,那么调查本身不足以表明缔约国履行了《公约》第12条所规定的义务。 在这方面,它注意到委托开展调查的警察局(科斯塔奈区内部事务部的内部安全部门)就是据说指称的酷刑发生之处,其后才转交等级较高的机构(Mendykara州内部事务部的内部安全部门)。

13.4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申诉人在事件发生几天之后就投诉举报酷刑的行为,他的律师在2006年9月26日便提交了一份正式申诉,但是初步调查是在未指明的日期展开的,而调查结果是按照一名调查员在 2006 年 11 月 23 日的决定,拒绝展开刑事调查。此后,在投诉人儿子提出申诉后,调查被不同的起诉和调查机构多次反复重新启动和中止。结果导致对P.先生提出起诉,而他在诉讼期间去世了,最终中止诉讼,并因缺乏证据不追究警察的刑事责任。委员会注意到在 2006 年 9 月 18 日对申诉人进行了一次体检。它还注意到,调查严重依赖警察的证词,但2006年9月16日事件的其他参与者,以及最先检查了指称受害者的医务人员,也都被询问过。

13.5 虽然它仍然关注对于申诉人有关遭到警察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的初步调查是由内部安全部门进行的,而该部门与正规警察部队有同一的领导,但委员会注意到,调查其后由检察官办公室展开,它们曾多次撤销调查员关于结束调查的决定,并要求进一步调查这个案件。在这一案件的特殊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证实对于她的儿子受到酷刑的指控的调查不是有效和公正的。因此,根据所收到的资料,委员会无法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其义务,没有对申诉人儿子的酷刑指控开展迅速、公平和有效的调查。

14. 由于档案中并无其他相关信息,禁止酷刑委员会依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违反《公约》第12和13条所载的规则,而且在提交给委员会的资料中,并没有发现任何违反《公约》任何其他条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