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6/D/379/200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Restricted*

8 Jul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1年5月9日至6月3日

决定

第379/2009号来文

提交人:

Sylvie Bakatu-Bia(由Emma Persson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09年3月26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1年6月3日

事由:

将申诉人驱逐至刚果民主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禁止驳回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六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379/2009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Sylvie Bakatu-Bia(由Emma Persson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09年3月26日(首次提交)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成立,

于2011年6月3日开会,

结束了对Sylvie Bakatu-Bia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379/2009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向其提交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做出的决定

1.1申诉人Sylvie Bakatu-Bia女士于1984年5月22日生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民主刚果)。目前她在瑞典,等待被驱逐到民主刚果。她声称她如被遣返到民主刚果将构成瑞典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3条。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根据公约第22条第3款,委员会要求该缔约国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原第108条)第1款,在申诉人的申诉被委员会审议期间不要将她驱逐到民主刚果。该缔约国同意了这一要求,并于2009年3月27日决定暂缓执行驱逐令。

申诉人提供的事实

2.1申诉人生于民主刚果姆布吉马伊省Tshilenge村并在那里长大。她有两个女儿。在她离开民主刚果并逃亡瑞典之前的最后几年,她生活和工作在民主刚果南部的卢本巴希。她在新戴维市的一个激进的基督教新教教区担任秘书。她的伴侣应是下一任牧师。该牧师是政府的坚决反对者,曾在几次布道中公开批评当局。申诉人是他的秘书,赞同他的政治观点。由于该地区局势紧张,教区受到军队的特别关注,并要求牧师帮助他们传播他们的政治信息。由于拒绝这样做,牧师被多次逮捕。牧师的第二次和第三次被捕分别发生在2004年8月3日和2004年12月23日(或24日)。在他最后一次的一日拘禁中,据称他受到了严重酷刑,并且,作为所承受的酷刑的后果,他在被释放后不久身亡。在牧师死亡后,对教区的监控升级。安全部队了解申诉人作为教区秘书的活动以及她赞同他的见解和政治信仰。她为自己的生命和安全而担心,但由于她对教区的强烈信念和承诺,她决定留在卢本巴希。

2.22005年9月30日,申诉人和她的伴侣被安全部队逮捕。没有提出逮捕的理由。他们被送到不同的监狱,那就是她最后一次见到她的伴侣。当时,他们的两个孩子和申诉人的妹妹被留在房子里。安全部队的一些成员也留在了他们的房子里,申诉人相信他们洗劫了她的房子,并拿走了,除其他外,她的身份证件。

2.3 申诉人不知道她被关押的监狱的名字。在2005年9月30日至2006年2月22日的拘留期内,她受到了酷刑,腿上和背上受到拷打并多次被强奸,有时候一天几次。所受到的酷刑给她留下了永久的印记,并且因此她现在处于不断的忧伤之中。

2.42006年2月22日,申诉人的教区朋友通过贿赂监狱管理人员帮助她逃出了监狱。越狱后她立即逃到了金沙萨,在那里她遇到了一位修女帮她离开了这个国家。因此,她无法回家去找她被逮捕时留在那里的两个孩子。据申诉人称,孩子现在下落不明。

2.5申诉人据称 于2006年2月27日抵达瑞典并于同日申请避难。她的避难申请 于2007年7月11日被移民局拒绝。移民局指出,申诉人未能证明其刚果人身份――虽然它承认她说的是她声称的来自地区的语言。移民局认为,民主刚果的总的局势并不构成避难的理由。至于申诉人个人的情况,移民局表示她未能提出任何文件证明她的身份,所以怀疑她的可信度。它提到这一事实,即,申诉人与牧师不同,在教区并不担任领导职务,并且认为,关于她被拘留的声称和她如何来到瑞典的叙述不太可能。

2.6申诉人向移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那个场合,申诉人对她的首次避难申请补充了两份文件:原先向移民局提交的医疗报告(见上文脚注3);和基律纳(瑞典北部)一个教区制作的一份文件,确认申诉人强烈的宗教和政治信念。2008年3月25日,申诉人提交了由一名在吕勒奥的瑞典红十字会工作的心理医生签发的医疗报告,据申诉人称,该医生的结论是,由于在本国受到的创伤,她呈现出抑郁症的症状。2008年5月20日,她提交了又一份来自同一心理医生的医疗报告,据申诉人称,其中,该医生提到她害怕返回民主刚果,并提到这样的事实,即,她有睡眠问题,仍然受到她曾经遭受的被强奸的影响,为减轻焦虑而大量饮酒。2008年5月23日,上诉被移民法院驳回。然后,申诉人向移民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该上诉于2008年7月10日被驳回。2009年2月25日,申诉人向移民局提交了一份申请,声称她与一名瑞典公民的关系是执行驱逐令的又一个障碍。2009年2月27日,移民局根据2005年外侨法第12章第18节决定不向申诉人颁发居留许可证。这一决定是不可上诉的。

申诉

3.申诉人称,如果她被强行遣返到民主刚果,就等于瑞典违反了公约第3条。她坚持认为,由于她的宗教和政治信仰,并由于她批评过政府和与当今著名的已故牧师Albert Lukusa的关系,她一回到民主刚果就会被逮捕和受酷刑。申诉人提出,如果她回到民主刚果的话,她个人就会面临酷刑的风险,她提供的关于她被逮捕和随后的拘留、酷刑和虐待的资料,以及关于在刚果存在一贯的严重、悍然和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证据,都足以证明她的说法。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09年9月25日,缔约国就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提供了意见。它提出,申诉人于2006年2月27日提出避难申请,而又声称于同日抵达瑞典。她既没有持有旅行文件,也没有身份证。瑞典移民局于2006年3月1日与申诉人进行了第一次面谈。在面谈期间,申诉人称她出生于姆布吉马伊省Tshilenge村。她未婚,但与一名男子同居并生有两个孩子,分别出生于2002年和2004年。她在民主刚果的一家新教教堂很活跃。由于Albert Lusaka牧师对政府的批评言论她和她的伴侣被逮捕。在拘留期间她受到酷刑,腿和背部被打并被强奸若干次。教区的人贿赂了监狱管理人员并于2006年2月组织她越狱。她无法回家去寻找她被捕时留在家里的孩子。她坐火车到了金沙萨,在那里,从一个在她被关押期间探访过她的一个教区里的人那里得到了一张飞机票和旅行文件。她声称她不知道她的伴侣和孩子的下落。她说她既不持有任何身份文件,也无法获得这种文件,因为她的房子已经被毁坏。在民主刚果她没有可帮她搞到新的身份文件的人。在问到她的健康时,申诉人称她经受了许多压力,背部和腹部疼痛,睡眠困难并做噩梦。

4.22006年3月7日,在第二次面谈期间,申诉人解释说,她从未拿到过护照,她无法提交任何身份文件,因为她的唯一的证件被保存在民主刚果的房子里,而房子遭到了安全部队的洗劫。她补充说,在瑞典或在民主刚果,没有人能证实她的身份。她声称,与她同路到瑞典的修女拿着所有必要的文件。她们语言不通,所以不可能沟通。她还说她是教区的一位牧师的助理,她的伴侣本应从牧师手里接管教区的。她政治上并不活跃,除了被捕之外与当局原先并没有问题。她声称,她在民主刚果受到通缉,并且由于她是从监狱逃出来的,一旦回国就会被逮捕并受到虐待。根据移民局进行的语言分析,申诉人很可能有民主刚果的语言背景,更具体的说,是在东开赛省和西开赛省。此外,她有可能在金沙萨社会上混过。

4.3缔约国进一步提出,申诉人的律师于2006年9月22日提供了补充资料和对申诉人在面谈期间的说法的纠正。申诉人怀疑她的身份文件仍在她的房子里,因为房子是在她被捕后遭到洗劫的,并坚称,为了申请新的身份文件,她就必须得回到民主刚果。由于她的家属下落不明,她无法与任何可证明她身份的人联系。关于她的家庭地址,申诉人表示她住在Tshilenge, 但在过去3年里她与她的家人,包括她的一个妹妹,一起住在卢本巴希。她的父母和其他兄弟姐妹住在Mushenge村里。她之所以离开Tshilenge是因为她得到了担任卢本巴希的一位著名牧师的助理的位子。她重申了关于牧师的活动、他的被拘留和所称的酷刑以及随后的他被释放后不久就去世的情况。律师进一步重申了关于申诉人的被劫持、拘留和在拘留所受虐待,包括被殴打、酷刑和强奸的情况,并再次肯定了申诉人越狱的情况。

4.4 2006年10月31日,在第三次面谈期间,申诉人称,由于健康问题,她无法参加与红十字会的关于她家人下落问题的一次会晤。在回答关于她在金沙萨参加社交活动的问题时,申诉人坚称她没在那儿住,只是在去瑞典的路上到过那里。她进一步声称,即使她搬到金沙萨或民主刚果的另一个地方,她也会面临风险。她坚称,她是被当局通缉的,一旦回去就会被拘留。缔约国提出,根据申诉人提供的医疗报告,除了抱怨后背疼痛之外,她的健康状况良好。

4.5在一份日期为2006年11月17日的提交材料中,律师告知移民局,申诉人曾与来自金沙萨的人一起工作并游走于民主刚果各地,这对她的口音有应响。她与牧师紧密合作,因此,在他死后成了下一个目标。律师还指出,民主刚果妇女的总的处境使申诉人不可能在国内重新安家,并坚称,医疗报告证实了申诉人的关于在拘押中受到虐待的指称。

4.6移民局于2007年7月11日拒绝了申诉人的避难要求,理由是她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证明她的身份或她在教区的活动。移民局还回顾了根据她的说法她没有因任何罪行被起诉过或被定过罪。因此,移民局认定她无法证明她的说法,即,由于她的宗教和政治信仰,她面临被迫害的风险。申诉人的关于旅行文件和旅行路线的一套说辞被认为不可信。移民局得出结论:申诉人的情况并非异乎寻常的痛苦,以至于成为颁发居留许可证的足够理由。

4.7申诉人对移民局的决定提出上诉,声称她的身份通过移民当局的语言分析是可以核实的。她还回顾说,任意逮捕、强奸和酷刑在民主刚果司空见惯。申诉人进一步认为,根据移民局从瑞典驻民主刚果大使馆获得的国家资料,为离境而在金沙萨机场贿赂警卫人员是可能的。移民局要求斯德哥尔摩移民法院驳回申诉人的上诉,争辩说,申诉人在民主刚果政治上并不活跃,在教区并没有担任要职,这就使得她一旦回国会受到当局的注意变得不太可能。

4.82007年10月3日,申诉人为上诉补充了两份文件:一份医疗报告,以支持她所说的由于她在民主刚果受到所谓虐待而造成健康问题,和一封来自瑞典一个教区的证明她的宗教信仰的信函。2008年2月26日,移民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要求举行口头听证的申请。

4.92008年3月25日,申诉人提交了一份由在红十字会工作的一名心理医生签发的日期为2008年3月14日的报告,说明她有因担心有可能返回民主刚果而造成的睡眠问题,以及她仍然受到她在其本国曾受到的暴力侵害的影响。在提交移民法院的一份材料中,移民局对医疗报告的相关性提出辩驳,坚持认为,申诉人未能为其以下说法提供证据:由于她声称的与教区的联系她面临被迫害的风险。她没有证明她在教区的成员身份或她是政治活跃分子,或教区的成员特别面临受虐待的风险。

4.10申诉人的上诉于2008年5月23日被移民法院驳回。法院的结论是,申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文件证据支持其诉求。法院还裁定,她的关于从监狱逃出来和去瑞典的说辞含糊不清不太可能。申诉人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关于自己是难民或是根据外侨法第四章第1和2节需要保护的人的诉求。此外,在考虑了申诉人的健康状况和她在瑞典逗留的时间后,法院断定情况的性质并非到了异乎寻常的痛苦的程度,以至于需要根据外侨法第五章第6节颁发居留许可证。2008年6月2日,申诉人对移民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移民上诉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拒绝了准许上诉。

4.11关于申诉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承认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措施都已用尽。虽然如此,缔约国坚持认为,申诉人的关于她会受到的与公约相反的待遇的指称未能证明其关于受理目的的诉求。申诉明显毫无根据,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条(原第107(b)条)不可受理。

4.12关于案情,缔约国提出,如果来文被宣布可受理,在审议申诉人被强制遣返至民主刚果是否违反了瑞典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的因素,包括,在适用的地方,在相关国家存在一贯的严重、悍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存在这样的状况并不就构成断定该人会处于一旦回国就会受到酷刑的危险之中的充分理由。要使违反第3条的判断存在,必须有补充的理由说明有关个人本人会面临风险。缔约国进一步提出,不驳回义务是与公约第1条规定的酷刑定义直接相连的,并回顾了委员会的判例,大意是,不驱逐可能面临由非政府实体在没有政府同意或默许情况下施加的痛苦或苦难风险的人的义务,不属于公约第3条的范围。

4.13关于民主刚果的人权状况,缔约国指出,民主刚果已批准了数个主要人权文书,包括禁止酷刑公约,并还承认了人权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个人的投诉。尽管如此,民主刚果未能履行许多其根据人权文书承担的义务。缔约国提到“原籍国资料报告――刚果民主共和国”并指出,在该国正发生许许多多侵犯人权的情况。严重的侵犯情况,包括任意处决、强奸、酷刑,大多是军队、警察和情报机关犯下的。它还注意到受到司空见惯的强奸、性奴役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侵害的妇女的困难处境和肇事者完全逍遥法外的情况。缔约国承认在该国侵犯人权的现象仍司空见惯,但它们大多发生在政府控制不到的地方,主要是国家的东部,包括北和南基伍省、东方省的伊卢卢地区和加丹加省北部。缔约国进一步提出,上面提到的情况其本身不足以确定对申诉人的强制遣返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申诉人并不来自移民法院认为的任何正在进行国内武装冲突或严重冲突的地区,并且,不会被强制遣返到任何这类地区。此外,语言分析显示申诉人与金沙萨有某种联系。因此,缔约国认为,将申诉人强制驱逐并不违反第3条――除非她能证明她个人会面临受到与上述条款相反的待遇的风险。

4.14缔约国提出,按委员会的判例,为第3条目的,有关个人必须在其要被遣返的国家面临可预见的、真正的和个人的受到酷刑的风险。它还回顾,根据第一号一般性意见,申诉人须提出可争辩的案子,即,收集和提出证据支持其对事件的叙述。缔约国进一步指出,瑞典移民当局在根据外侨法审议避难申请时应用的测试是与委员会在根据公约审议一项申诉时所应用的同样类型的测试。它指出,进行避难面谈的国家当局很有资格评估寻求避难者所提供的资料和评价其诉求的可信性。就本案而言,值得一提的是,移民局是在与申诉人进行了三次面谈和收集了充分的资料后才做出决定的,这确保了其对申诉人在瑞典寻求保护的必要性的评估具有坚实的基础。因此,就申诉的案情而言,缔约国依赖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决定以及其中提出的理由。

4.15缔约国坚持认为,申诉人的关于她为什么离开民主刚果和在瑞典申请避难的陈述不可信,因此,她根据第3条提出的诉求没有证据支持。它坚称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文件证明其身份。她在一次面谈时声明在瑞典或民主刚果没人能证明她的身份,她的说法是与申诉人的律师于2006年9月26日所提供的资料相矛盾的,即,申诉人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仍住在民主刚果,在西开赛省的Mushenge村里。如果是这种情况,申诉人是有可能在亲属的协助下获得新的身份文件的,或至少可与他们联系以便核实她的身份,但她没有做这方面的努力。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的可能性来证明或至少试图核实她的身份这一事实,削弱了她的陈述的总的可信性。她也没有提交任何文件证明她在教区的成员身份,考虑到她所声称的她在教区很活跃,以及教区成员安排了她的越狱并支付了她到瑞典的旅费,她无法获得这样的文件似乎是极不可能的。

4.16关于申诉人的律师和瑞典在金沙萨的大使馆之间的电邮通信,缔约国提出,大使馆已确认一个叫Albert Lukusa的男子在2004年去世前曾是卢本巴希新戴维市教区的牧师。但是,它记得申诉人曾告诉移民局牧师的名字叫Albert Lusaka(不是Lukusa)。这也是申诉人的律师在第三次面谈和2007年9月7日提交给移民法院的资料中提到的名字。这样,缔约国断定一个曾与牧师密切合作的人会把他的名字弄错是不大可能的。此外,申诉人称她在民主刚果中部的姆布吉姆伊长大,并在来瑞典前生活在该国南部的卢本巴希,这与语言分析的结论相矛盾,根据语言分析,她曾在金沙萨,即,民主刚果东部的社会上混过。关于申诉人提交的显示她背部疼痛、表现出抑郁症的症状和因在其本国经历过创痛而求医问药的医疗报告,缔约国提出,她所称的这些健康问题是她在本国经受的虐待的后果的说法所依据的只是她的一面之词。医疗报告只是非常笼统的描述了她的症状这一事实,在确定她的健康问题的原因时只能算非结论性的,这样,对于要得出结论说申诉人的症状是由于肉体虐待或任何违背公约第3条的其他待遇造成的,提供的只是不充分的资料。

4.17至于申诉人自称她为一名身为民主刚果政府的强烈反对者的牧师工作,缔约国提出,她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说明为什么当局在所谓对牧师的迫害以后把注意力瞄准了她。鉴于申诉人说她政治上并不活跃,这一说法似乎并不可能。此外,缔约国认为,仅仅从属于一个有一名政治上活跃的牧师的教区就会导致申诉人所描述的后果是不太可能的,特别是她说她在教区内从未担任过重要的职务。

4.18缔约国还提出,关于从监狱逃出一事,申诉人最初遗漏了某些重要的情况。在2006年3月1日和7日的面谈中,她说她的教区的成员通过贿赂监狱的警卫人员帮她 越狱。一直到她的律师提交了书面资料之后,关于她得到一位不属于教区的熟人的帮助的说法才露出水面。申诉人未能在最初的面谈中提供这样重要的资料这一事实削弱了她的说法的可信性。缔约国进一步提出,申诉人关于她出逃的叙述含糊不清,不太可能。她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来解释她的熟人帮她逃跑的原因,或他是怎么知道她被关押和关在哪个设施的。她也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来证明那个等候在小汽车里将她从监狱接走的另一个男人的身份。缔约国还断定申诉人不知道她声称被拘押了几个月的监狱的名字是不太可能的。

4.19缔约国对申诉人叙述的关于她离开民主刚果的方式提出质疑,鉴于在金沙萨机场实施的控制措施,认为那种情况不太可能。它还断定,关于申诉人得到一名身份不明的、同她语言不通的修女的帮助,以及这位修女拿着所有必要的旅行文件的说法不太可能。

4.20关于申诉人称她不知道她的家属的下落,缔约国提出她为寻找他们而做的努力很有限。申诉人的律师表示申诉人一直在与红十字会保持联系,但由于健康原因,她无法出席一次预定的会议。但是,缔约国坚持认为申诉人提交的医疗报告并不能说明她的健康状况使她无法旅行或出席会议。在红十字会内有一个小组在帮助申诉人寻找她的家属的下落这一事实在来自红十字会的一名心理医生的信中得到了确认,这是申诉人试图找到家人的唯一迹象,尽管她在瑞典已经生活了两年多了。此外,她声称她的房子已被洗劫,这只是根据她的猜测而已。这就是为什么不能排除她的伴侣和孩子可能在今天的民主刚果找到。没有资料表明民主刚果当局试图在Mushenge她父母的地方寻找申诉人。申诉人没有提供资料证明她声称的她在民主刚果缺乏社交网络。即使她确实无法找到她的伴侣和孩子,她仍然可回到民主刚果并搬到Mushenge去。

4.21缔约国进一步指出,虽然在根据公约第3条进行评估时应将过去的事件考虑进去,但决定因素是是否有实质性的理由相信申诉人一旦回到本国就会受到任何与公约背道而驰的待遇。就此,缔约国记得,根据申诉人自己提交的资料,她在民主刚果没有被定过任何罪行。这就使得她一旦回到民主刚果仍然会受到当局的注意变得不太可能――因为她在2006年就离开了这个国家。

4.22最后,缔约国提出,申诉人提出的证据和情况不足以表明所称酷刑的风险能符合可行的、真实的和个人的要求,因此,她的回国不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申诉人未能用证据证明她的说法,因此,应宣布申诉是明显毫无根据的,不可受理。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是可受理的,缔约国则坚决认为自己并没有违反公约。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通过2010年2月15日的信函,申诉人提出了她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她争辩说,新戴维市教区以及一个名字叫Albert Lukusa的已故牧师的存在已被在金沙萨的瑞典大使馆所证明。大使馆还确认了在民主刚果如果本人不到场是无法获得身份文件的。至于缔约国主张应宣布申诉不可受理――因为它缺乏证据,申诉人坚持认为她提交了书面证据支持她的说法,包括两份由一位心理医生签发的医疗报告,该医生的结论是,她由于在本国经受了虐待而显示抑郁症的症状,饱受睡眠困难之苦,并仍然受到她在入狱期间所经受的连续强奸的影响。该心理医生还表示申诉人担心一旦她回民主刚果就会有生命之忧,并开始大量饮酒以减轻焦虑。申诉人坚持认为,她的诉求有书面证据和关于民主刚果的人权状况的普通新闻的支持,并回顾了缔约国提交的关于在民主刚果正在发生的侵犯人权现象的资料。她声称,一旦回到民主刚果就会有受酷刑的风险,那不是仅仅理论推导而已,而是不容置疑的。考虑到她已经入过监狱和受到过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这一风险必须被看作是高度可能的。她进一步提出,确定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的举证责任最初在申诉人,但记得,如果申诉人提供了某种程度的细节和资料,那么,举证责任就可能会转移到缔约国。由于她的宗教/政治信仰和因为她与之密切合作的牧师公开批评过当局和政府,她受到了以官方身份行事的数人施加的酷刑。

5.2申诉人质疑缔约国的说法,即,移民局在根据外侨法审议避难申请时应用与委员会同样的测试方式,并声称当局的评估是以根据难民公约而不是禁止酷刑公约确定难民地位为特点的。

5.3关于缔约国质疑她的可信性和没有提供任何文件证明她的身份这一事实,申诉人提出,根据《难民署关于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和标准手册》第196条 (以下简称难民署手册),一个寻求避难者能为其所有说法提供证据的情况只是一种例外,而不是通例。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一个人逃离迫害时,往往在抵达另一个国家时身上没有任何个人文件,即,身份证。申诉人提出,她从未有过护照,但她曾有过的身份证很可能在她被捕时被安全部队拿走了。她提到语言分析的结论,根据那个结论,她的母语是Tchilouba语,她有一定程度的、在民主刚果典型的受教育不多的人讲的法语。因此,她可能是来自她所声称的那个地区。她还记得正如在金沙萨的瑞典大使馆所确认的,不在民主刚果的人如果本人不到场是拿不到身份文件的。申诉人肯定她没有能够与家人取得联系,虽然她在红十字会的帮助下试图找到他们,但没有成功。

5.4至于牧师的名字拼写错误问题,申诉人咬定那是律师和翻译造成的。她还解释说她的医疗报告是给她治疗了半年以上的心理医生签发的,这些报告支持了她被关押和受到酷刑和虐待的说法。申诉人进一步称,虽然她不认为她本身是政治上活跃的,但由于她的宗教/政治信仰和牧师批评过政府这一事实,她感到有足够的理由担心会受到迫害。至于有关她逃跑的细节,申诉人坚持认为她得到了来自教区的人的帮助,即,Douglas M.的帮助,她是通过教区和在那儿的朋友认识他的。

5.5申诉人称,虽然她没有做过任何犯罪行动,但她批评过政府并因此被关押在监狱和受到酷刑。一回到民主刚果,她就会受到惩罚和再一次因她的宗教/政治信仰和曾经越狱而被送进监狱。她坚称把她遣返回民主刚果就等于瑞典违反了公约第3条。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在2010年4月23日的提交件中,缔约国驳斥了申诉人的论调,即,移民当局对驱逐是否违反公约第3条的评估是在确定难民地位的同一评估的基础上做出的,并指出,根据外侨法的审查是与根据公约第3条进行的审查相同并且实际上更进一步,因为相关外国人还受到保护,免予送往其会面临死刑或非人道待遇或惩罚风险的国家,而这是公约第3条中禁止驳回原则所不包括的。

6.2 关于申诉人所称她已提交了书面证据支持她的诉求,缔约国忆及申诉人没有提交任何文件证明她声称的教区成员身份。此外,医疗报告并不证明她的健康问题的所谓原因,即,那是由于在民主刚果遭受的虐待造成的。因此,从这些医疗报告中无法得出关于她的健康问题的原因的结论。

6.3申诉人的说法――即,她无法提供文件证明她的身份,因为她的身份证被民主刚果的安全部队没收了――完全是基于她自己的假设,显然是一种猜测。她没有采取任何主动去证明她的身份,并且仅做了有限的努力与家人联系。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她所声称的与红十字会的联系没有导致任何结果。所有这些事实削弱了她提交的资料的可信度。

6.4缔约国忆及申诉人对牧师名字的拼法修改了好几次。最初,申诉人表示他的名字是“Albert Lusaka”。在后来的提交件中,律师把他称作“Albert Lukusa”。但是,在第三次面谈时,律师告诉移民局在书面提交件中的拼写不准确,事实上牧师的名字叫Albert Lusaka, 正如申诉人本人最初表示的那样。在金沙萨的瑞典大使馆澄清了牧师的名字叫Lukusa,而律师在她给使馆的电子邮件中将牧师称作“Lusaka”。鉴于这些不一致情况,缔约国认为有理由质疑申诉人的说法,即,她曾与牧师共事。缔约国的结论是,申诉人返回民主刚果并不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7.1在2010年6月9日的提交件中,申诉人坚称,移民当局的评估与委员会根据公约第3条的评估不同。她进一步提出,她已尽其所能与家人联系――虽然没有成功。

7.2至于缔约国的说法――即,她未能提供任何来自她本国的证据,申诉人提及难民署手册第196条,并忆及她曾被监禁并在逃出后匆忙非法离开了民主刚果。她抵达瑞典时只有最简陋的必须品,没有个人文件。

7.3关于牧师名字的拼写错误,申诉人重申她的解释,即,那是律师和翻译犯的简单的错误。她再次声称她的返回民主刚果将等于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

双方的进一步评论

8.1缔约国通过2010年8月17日的信驳斥了申诉人的说法,即,她已尽其所能与在民主刚果的家人联系。它指出,通过红十字会寻人的任何努力都是记录在案的,那怕努力导致的结论是亲属的下落无法澄清。但是,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她所谓的努力联系、或寻找其家人的结果如何。没有任何东西――除了她在最近的提交资料中的含糊的说法之外――可说明她除了求助红十字会之外还做了什么去寻找她的家人。因此,缔约国坚持认为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的说法,即,她的亲属失踪了,她在民主刚果没有社交网,或在她回到民主刚果时她不可能把家搬到她父母生活的Mushenge去。它重申其立场,即,申诉人提出的证据和情况不足以表明所谓的酷刑风险符合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要求,因此,她返回民主刚果不会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

8.2在2010年9月2日的提交件中,申诉人坚称她寻找家人的努力毫无结果。她提出她已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她的说法,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2010年9月16日,她提交了两份由联合国编制的报告,其中提供了关于民主刚果极端困难的人权状况的可信的资料,以及一份委员会关于第322/2007号来文的决定。2010年10月4日,申诉人提供了关于具有与申诉人本人同样背景或处于同样情况的其他人的命运的资料。她提出,在2002年,一名天主教神父因批评政府而被逮捕并只是在红衣主教Etshou威胁政府要举行群众示威之后才被释放。红衣主教在数周后死于布鲁塞尔,很可能是中毒身亡。另一位来自加丹加省的牧师Theodore Ngoy被迫逃亡,现在在加拿大是难民。以前在金沙萨工作的牧师Kotino Fernando被判处死刑,随后被减刑为20年监禁。因此,她坚称,由于她以前在民主刚果的政治和宗教活动,她一回去就会被逮捕并会受到迫害和酷刑。

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和审理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载于申诉中的任何诉求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决定根据公约第22条是否可受理。委员会按公约第22条第5(a)款的要求查明,同一事项在另一种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中没有审议过,也没有在审议。

9.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b)款,除非委员会已查明申诉人已用尽了所有可利用国内补救措施,委员会不审议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国内补救措施已被用尽,因此裁定申诉人遵守了公约第22条第5(b)款。

9.3缔约国提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来文不可受理,理由是来文未达到为可受理目的提供必要证据的基本水平。委员会认为其所面临的争论提出了实质性问题,需要根据案情处理,而不是根据是否可受理仅仅一种考虑因素。

9.4据此,委员会裁定来文可受理并根据案情着手审议。

对案情的审议情况

10.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在有关各方向其提供的所有资料的基础上对来文进行了审议。

10.2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到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退回(遣返)至该国。

10.3在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回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委员会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存在一贯的严重、悍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这一分析的目的是确定申诉人是否在她要被遣返的国家面临遭受酷刑的真正的个人危险。因此,在一个国家存在一贯的严重、悍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因此就构成充分理由确定某个特定的人在回到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提出补充理由说明有关个人本人将有这种危险。反过来说,不存在一贯的悍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特定环境中不会遭受酷刑。

10.4委员会忆及其关于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委员会有义务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回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酷刑的危险必须在超越仅仅是理论上的推断或怀疑的基础上加以评估。但是,这一危险不必非达到高度可能的检验水平不可。这一危险无需高度可能,但必须是可预见的、真正个人的和现在的――如委员会在其以往的决定中所确定的那样。委员会忆及,虽然它对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给以相当大的分量,但它有权在考虑到相关的情况下,自由评估每一个案子的事实。

10.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质疑申诉人的可信性――包括关于她在教区内参与政治活动的说法,并认为她陈述的事实不太可能。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申诉人称她过去曾蹲过监狱并受过酷刑和被强奸,并且她的说法被所提供的医疗报告所证实。

10.6委员会认为,根据联合国七专家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局势的第二次联合报告(2010) 和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总的人权形势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及其办事处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活动(2010),在全国各地――不仅仅在武装冲突影响地区――在继续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包括武装部队、叛乱团伙和平民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强奸和群奸。此外,人权高级专员在最近的一份报告中强调,在民主刚果,性暴力尤其是在冲突地区仍是令人严重关切的事项,并且,虽然当局努力制止,但这一现象仍然比比皆是,特别影响到成千上万的妇女和儿童。委员会还注意到,秘书长在其2011年1月17日的报告中承认在民主刚果的若干积极的动态,但同时又对人民所面临的高度不安全、暴力和侵犯人权现象表示关切。

10.7这样,根据上述资料,委员会认为,如最近的联合国文件所记录的,刚果民主共和国不稳定的人权形势使委员会不可能指出该国在目前不断变化的形势中有哪些地区可以考虑对申诉人是安全的。

10.8据此,委员会在考虑了所有与其根据公约第3条的评估相关的因素后,并考虑到申诉人对事件的陈述是与委员会了解的刚果民主共和国目前的人权形势相一致的,因此认为,在这一普遍的环境中,存在充分理由相信如果申诉人回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她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

11.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将申诉人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将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

12.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原第112条)第5款希望在90天内被告知缔约国针对本决定所采取的步骤。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俄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