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8/D/343/200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4 July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343/2008号来文

2012年5月7日至6月1日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提交人:

Arthur Kasombola Kalonzo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08年6月4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2年5月18日

事由:

将申诉人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风险

程序性问题: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遣送回之后面临的酷刑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第四十八届会议)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

作出的关于

第343/2008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Arthur Kasombola Kalonzo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加拿大

申诉日期:

2008年6月4日(初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2年5月18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代表Arthur Kasombola Kalonzo提交的第343/2008号申诉的审议,

考虑了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所作的决定

1.1来文提交人是Arthur Kasombola Kalonzo, 1976年12月2日出生,刚果民主共和国国民。他目前居住在加拿大。他认为,加拿大将其遣送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会构成加拿大违反《禁止酷刑公约》第3条。

1.2 2008年6月6日,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108条第1款行事,请求缔约国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要将提交人遣送回刚果人民共和国。缔约国同意了这一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当其家庭为逃避因其父亲的政治反对派活动导致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迫害而赴美国时,提交人8岁,其父亲是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的一个有影响力的知名成员。

2.2 2002年4月,因数起刑事判决,美国当局将申诉人遣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也正是由于其犯罪记录,他未能像其他家庭成员那样获得公民身份。在抵达金沙萨机场后,刚果当局将其拦截,指责他是一名劫匪,并收缴了他身上的钱。几小时后,他们说他们知道他在美国的犯罪记录,他们知道他的父亲是一名著名的前足球运动员,及其为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从事的活动。申诉人与其父亲一样被指控为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的成员,并被转移到马卡拉监狱,他声称他在那里受到虐待、殴打、酷刑和性侵犯。他被拘留四个月零几天。后来,他从监狱逃离。

2.3 申诉人成功取得前往加拿大的旅行证件,他于2003年2月4日在加拿大请求庇护。由于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所经历的事件后的心理状态,他希望回到美国与其家人团聚,他几乎全部分时间在那里居住。2003年5月1日,他试图使用伪造的出生证非法进入美国,但遭到拦截,被拘留并被判处在美国监禁30个月。由于对其在加拿大寻求庇护的申请进行听证时他在美国,申诉人未出席其听证会,2003年8月7日,移民和难民局(移民局)宣布撤销其申请。2004年6月28日对其发出逮捕令,以将其遣送回国。

2.4 申诉人根据《禁止酷刑公约》在美国提出了申诉,声称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酷刑风险。他陈述了支持其申诉的若干事实,其中包括其父亲作为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成员的政治活动;因其父亲的活动而连累申诉人的政治观点;其属于卡赛的卢巴族人及该族群同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的联系;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局势;以及2002年他被强迫遣送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后所遭受的拘留和酷刑。他还提交了大学医院(新泽西州纽瓦克)在2005年10月17日进行体检后出具的医疗证明。该证明指出,申诉人很少有遭受酷刑和强奸的体征,这与其描述的事实不符;心理影响显而易见;似乎患有精神紧张和失调。

2.5 2005年2月12日,一名美国法官根据《公约》,尤其根据与其父亲的反对派政见有关的酷刑风险,批准了对申诉人的保护。然而,根据美国与加拿大政府关于审查第三国国民提交的难民身份申请的合作协定,在美国监狱的刑期届满后,申诉人于2006年4月9日被驱逐到加拿大。

2.6 在抵达加拿大后,申诉人提交了难民身份申请,但因2003年宣布撤回,其申请被认为不可受理。2006年10月18日,加拿大公民身份与移民部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由于申诉人过去的犯罪活动,对其不予受理。2007年3月30日,他提出了移送前危险评估申请。这一申请于2008年4月7日被驳回,其理由是:(a)申请人本人不是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的成员;(b)他并未证明其父亲仍然是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的成员,并于2006-2007年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逗留期间因其政见而遇到问题;(c)申诉人可定居在金沙萨,因为在那里似乎没有针对卢巴人的暴力;(d)对申诉人于2002年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经历的事件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2.7 申诉人声称已提交证据反驳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的结论,但该干事未考虑这些证据。例如,他指出,在其父亲于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逗留期间,在选举时,他收到匿名电话和来自警方的威胁,可能是由于他向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转拨了资金以及为努力收回他被当权者非法占领的房屋所致。

2.8 申诉人声称,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主动对其父亲进行了调查并使用外在证据(未向申诉人提供)质疑其父亲的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成员资格及其于2006年至2007年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逗留期间遇到的问题的性质。然而,申诉人的父亲从未接受过聆讯,尽管他愿意作证。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还拒绝接受一份书面陈述,理由是父亲的证词将带有偏见。因此申诉人提交了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一名成员的支持函,但该干事不予考虑,认为这是一个带有偏见的证人,申诉人对此表示反对。申诉人指出,美国当局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给予其保护主要是基于与其父亲的反对派政见有关的酷刑风险。他是否仍为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的成员并非决定因素,因为他曾经是一名成员;申诉人具有相同的姓氏;以及被怀疑为政治反对派的人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当局系统针对的目标,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对此并无异议。

2.9 关于在国内避难的可能性,申诉人认为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没有任何理由得出结论认为他可以在金沙萨避难,尽管他是来自卡赛的卢巴人以及该族群所遭受的暴力。

2.10 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怀疑申诉人2002年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居住的事实的可信度,但随意排除他患有可显著影响其对事实记忆的精神紧张和失调的证据,并侧重于次要的不一致之处。该干事也未考虑刚果律师的函件,该律师参与了2002年将其释放的努力,并证实了申诉人的指控。该干事认为该律师带有偏见,但未提供得出这一结论的任何理由。申诉人患有精神紧张和失调的证据也毫无根据地遭到拒绝,尽管医疗证明是由受过酷刑受害者评估训练的医生所签发。

2.11 2008年5月6日,申诉人收到了定于2008年6月6日将其遣送的通知。2008年5月22日,他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了延期请求。其延期请求于2008年6月2日被驳回。

申诉

3.1 申诉人声称,由于其在美国的犯罪记录、他于2002年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被拘留然后逃离监狱以及其父亲的政见,他担心如果他返回其故土会再次被逮捕并遭受酷刑。他是卡赛卢巴(巴卢巴)人也可能使其面临风险,因为该族群同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反对党有联系。提交人声称,加拿大当局知晓这种风险,因为有一个暂停遣送该国国民的规定。然而,这种暂停遣送规定有一些例外,特别是根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第230条(3)款(c)项对那些因犯罪活动而不予受理的人。这一例外构成基于其犯罪记录的歧视,因此违反了在法律面前待遇平等的权利。申诉人援引委员会关于Sogi诉加拿大的第297/2006号来文的决定,其中委员会回顾,第3条为缔约国领土上的任何人提供绝对保护,无论有关人员有何特征或其可能对社会构成的危险。因此,缔约国不得援引申诉人的犯罪记录而不执行暂停规定,将其遣送回一个他可能遭受酷刑的国家。

3.2 提交人还援引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人权状况的文件,包括任意拘留、酷刑、法外处决和有罪不罚的做法。他提交的文件表明,刚果政府无法控制全国各地的安全部队,这些部队一旦怀疑存在政治反对派就任意逮捕和拘留公民而不受任何惩罚。

3.3 鉴于他长期在国外居住、他的庇护申请、他的犯罪记录、他被驱逐出境、他因其父亲同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的联系、在抵达刚果民主共和国时的身份检查及其身体情况,他更加面临被逮捕、拘留和虐待的风险。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 2008年8月5日,缔约国就可否受理问题提交了意见。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其申诉显然毫无根据,是滥用程序,申诉人未能证明加拿大当局对其案件所作的决定是任意的或构成司法不公。申诉人不同意加拿大当局对其案件所作的决定。然而,委员会不得作为第四审判法庭行事,亦不得重新审查事实和证据或审查加拿大当局实施国内法的情况。

4.2 申诉人于2003年2月4日申请庇护。2003年3月19日,他以假名提交了资料并陈述了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受到迫害的情况,这已被证明完全是捏造。他尤其声称,他一直住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他与其父亲因为他们的政治活动而被逮捕,及其父亲在遭受酷刑后于2002年死亡。

4.3 申诉人未参加2003年8月5日关于审查其庇护申请的听证会。因此在该日期安排了另一次听证会。由于提交人及其律师均未出席听证会,申请被宣布撤销。他没有请求联邦法院对有关撤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4.4 2007年3月30日,申诉人申请移送前危险评估,2008年4月7日申请被驳回。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认为,申诉人提供的资料存在重大遗漏和矛盾,得出的结论是他不可信。2008年5月20日,申诉人申请联邦法院审查移送前危险评估的裁定和遣送的命令。这一申请遭到拒绝,因为他一再向加拿大和美国当局撒谎,使其所指控的事实的可信度受到怀疑。此外,法院并未发现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进行的风险评估有任何错误。

4.5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理由是:(a)他自愿放弃在加拿大的庇护申请,且没有申请对宣布撤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b)他没有提出基于人道主义考虑的居留申请。若根据本人在本国可能面临的风险提出这种申请,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即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然而,与移送前危险评估不同,对人道主义考虑申请的审查不仅限于案件上次的决定以来提交的新证据。这种审查考虑所有情况,不只是风险因素,并超越在移送前危险评估中制定的标准。

4.6 缔约国不同意委员会的某些决定,在这些决定中,委员会认为,鉴于政府部门决定的任意性质,没有必要用尽人道主义考虑补救办法。补救办法是任意的并不意味着是无效的。政府部门的决定虽然从技术的角度来看是任意的,但却必须基于一些标准和程序。必须按照法律、《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以及加拿大的国际义务行使决定权。可根据遣送国家内部的酷刑风险申请人道主义考虑,政府部门的决定可由联邦法院审查。如果案件提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联邦法院的负面决定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联邦上诉法院的决定可以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4.7 缔约国认为,申诉显然没有根据,因此不可受理。申诉人的指控及其向委员会提供的证据与向加拿大当局提交的基本相同。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听取了申诉人的意见,可对其可信度作出了个人评估。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有关遣返风险的结论是适当的并完全有根据。缔约国回顾委员会的判例,根据该判例委员会的作用不是重新评估国家主管当局达成的关于事实和可信度的结论,除非证明评估是武断的或构成司法不公。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的文件并不表明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的结论存在这些缺陷。因此,委员会没有理由认为必须重新审查加拿大当局有关事实和申诉人可信度的结论。

4.8 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缺乏信誉系基于以下几点:(a)他对其首次抵达加拿大日期的叙述存在矛盾。在不同的场合,他声称于2002年9月、2003年1月和2003年4月抵达;(b)他还对其身份,尤其是其名字和出生日期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信息;(c)他提供了关于,除其他外,其父亲的政治活动、受迫害、逮捕、酷刑和死亡的虚假信息;(d)他向美国移民当局提供了虚假信息,从而导致他逮捕和被判30个月监禁;(e)在释放后,他被驱逐到加拿大,开始时他否认过去曾在加拿大申请庇护;(f)在移送前危险评估过程中,他对有关其声称2002年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遭受的待遇的事实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信息。特别是,他不能提供他被关押的监狱的详细情况。他未能澄清他是被释放还是越狱潜逃。他对其何时恢复自由和从监狱出来后在卢本巴希度过的时间的说法自相矛盾。他还就有关其父亲在2006-2007年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情况向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在听证后,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要求申诉人提供某些文件。然而,这些文件并不令人满意。例如,其父亲护照的复印件难以辨认,且没有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逗留的日期;他提供了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的一封函件,但并非干事所要求的原件。

4.9 关于申诉人作为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遭受酷刑的证据所提供的医疗证明,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认为该证明并非结论性意见。他注意到很少有酷刑和虐待的证据。医生指出,申诉人表现出患有精神紧张和失调的症状,但并未得出最终结论。申诉人本人声称有自杀和抑郁的念头。医生没有说明对诊断精神紧张和失调进行了何种测试。虽然提到申诉人有与其指控一致的伤害,但没有证据表明是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拘留期间造成的。医生没有说明申诉人的心绞痛和高血压与其指控的酷刑之间的关系。鉴于上述情况,申诉人并未证明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关于应对医疗证明给予的重视程度的结论是不合理的。

4.10 鉴于申诉人缺乏信誉,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得出的结论是,2002年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被拘留以及如被送回他将面临风险不能成立。该干事注意到,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成员可能被逮捕和受到虐待。然而,根据英国内政部的报告,2007年与2005年相比情况有所改善。

4.11 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还注意到,美国法官对提交人的信誉表示怀疑。不过,该干事作出了独立的评估,得出的结论是,申诉人没有证明他或他的父亲是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的活跃成员,或他将因其种族血统而受到虐待,特别是如果他住在金沙萨的话。该干事不知道申诉人可能遇到的困难,因为他绝大部分时间是居住在美国。然而,不能说这些困难构成《公约》含义的迫害,或对其生命构成风险,或面临酷刑或残忍和不寻常待遇或处罚的风险。

4.12 缔约国认为,多年来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局势一直严峻。然而,这不足以确定申诉人若返回将面临真实的、个人的和可预见的酷刑风险。缔约国认为,即使是这种情况,申诉人也未能证明在全国存在这种风险。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承认,对加丹加地区的卢巴人而言局势可能是严峻的,但申诉人未能证明在金沙萨存在这种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 2008年11月13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意见的评论。他重申了2003年5月1日他试图非法进入美国并在该国被关押从而妨碍他在加拿大出席听证会的原因。由于他根据《禁止酷刑公约》在美国提出了保护申请,以及其心理状况导致他离开加拿大并到美国寻求家人的支持,他不能对当时未在加拿大继续其庇护申请或未申请准假和对宣布撤销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负责。

5.2 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申诉人确实在2008年5月29日以人道主义和同情为由提出了永久居留申请。在提交其评论时,尚未就该申请作出决定。然而,联邦法院就其关于请假和对移送前危险评估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作出了裁决。2008年8月14日该申请被驳回,没有说明任何理由。

5.3 申诉人声称,无论是移送前危险评估还是人道主义考虑申请都不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对申请给予人道主义考虑的决定不是根据法律作出的,而是一名部长给予的恩赐。提出人道主义考虑申请在法律上不能延缓遣送申请人。至于移送前危险评估被拒绝后的申请(向联邦法院申请准假和司法审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也不能构成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这些方法在法律上均不能延缓遣送申请人。就本案而言,移送前危险评估对事实和证据所作的评估显然是武断的并/或构成司法不公。

5.4 申诉人认为其申诉具有充分的根据。其父亲长期以来是一个政治反对派,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以主要反对党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的共同创始人和成员而著称。与缔约国声称的相反,加拿大当局从来没有怀疑申诉人的身份,申诉人与其父亲之间的亲属关系从来没有受到质疑。此外,申诉人的身份及其与其父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在护照和出生证上得到了客观确认。此外,申诉人援引美国国务院的报告(2007年),以表明实际或推测的政治反对派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遭到逮捕和酷刑,被怀疑或通缉者的家庭成员有被逮捕、拘留和遭受酷刑的风险。

5.5 缔约国提出的申诉人缺乏信誉的指控是不恰当的,应予驳回。加拿大法院曾多次裁定,称寻求庇护者缺乏信誉不排除这种可能性,即他仍然是《公约》规定的一个难民。同样,就某些指控而言,无论申诉人的可信度如何,并不妨碍如果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仍可能在客观上和主观上面临酷刑的风险。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6.1 2009年2月6日,缔约国就申诉人的案情提供了意见。同时,它重申,应宣布来文不予受理。

6.2 申诉人试图说明由于他据称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遭受的待遇后的心理状态以及他需要与其在美国的家人团聚而未能继续其庇护申请的理由。然而,这种解释是无效的,因为他没有提供医疗或其他证据来支持其指控。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他所提供的唯一的医疗证明是2005年10月签发的,并非结论性意见。寻求庇护者的心理压力并不是异常的。但是,这并不能免除申诉人继续申请的义务,特别是因为他有律师代理。因此,他应该意识到不这样做的后果。此外,缔约国不接受申诉人有关对撤销申请进行司法审查的论点,并认为这是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缔约国确认申诉人已提交人道主义考虑申请,并强调必须用尽这种补救办法。

6.3 缔约国重申,申诉人的申诉显然毫无根据,因此应不予受理。关于案情,他没有证明有理由相信他如果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会遭受酷刑,其理由如下。

6.4 申诉人对2002年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被拘留和遭受的虐待提供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关于其被拘留的期限,他在不同的场合称拘留时间有三个月、四个月或九个月。关于与其狱友的交流,他首先说他们不会讲法语。当向他指出法语是该国的官方语言时,他说,一些人讲法语。最后,他表示其中大多数人讲法语。关于他身上有20或40美元,他最初说他的钱放在其袜子里。当提醒他以前说过是赤脚时,他说,他把钱藏在其裤子里,而在裤子里没有发现这些钱。缔约国认为,考虑到他曾多次受到虐待的指控,这些陈述是不可信的。关于他重获自由的方式,他在书面陈述中表示,一个认识其祖父的门卫在晚上将其释放。然而,在据其声称是由其律师所写的一封信中,称其获释是一名检察官和一名高级军事法官干预的结果。最后,他在其关于移送前危险评估的申请中表示,在2003年1月抵达加拿大以前他一直被关押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然而,在其听证会上,他表示在前往加拿大之前曾在赞比亚逗留几个月。

6.5 在其2003年2月的庇护申请中,申诉人并没有提及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遭受酷刑。缔约国认为,如果他真的受过酷刑,申诉人在其庇护申请中不可能不提及酷刑。心理压力无法解释这种行为。

6.6 申诉人向加拿大当局提供的其他信息证明是矛盾的。例如,关于其名字和出生日期,他在其2003年的庇护申请中提供了一个虚假名字;他对其首次抵达加拿大提供了不同的日期;他试图使用虚假证件进入美国,并否认之前曾在加拿大申请庇护;2007年12月他向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表示其父亲很久没有去过刚果民主共和国,而后者则在该国逗留20个月后刚刚返回。

6.7缔约国重申其关于申诉人提交的医疗证明的意见。该证明指出,根据申诉人的陈述,他似乎患有精神紧张和失调。关于所提交的有利于申诉人的证词,缔约国指出,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不予重视是正确的,因为这些证词来自有偏见的人或含有不准确的信息。

6.8申诉人从未参加可能导致遭受酷刑危险的活动。他不是任何政治组织的成员,他没有指出其在美国的犯罪记录和被驱逐出境本身可能构成风险。据报其父母近年来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度过了一段时间(特别是其父亲从2006年3月至2007年11月),没有受到拘留或酷刑。申诉人提交了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一名成员的函件,其中谈到申诉人的父亲在采取行动试图收回其房屋时受到警方的威胁。然而,没有提到任何拘留事件或人身危险。

6.9美国法官在2005年得出了存在酷刑风险的结论,对申诉人父亲的情况给予了相当大的重视。然而,正是在该日期之后,其父亲到刚果民主共和国逗留,没有被拘留。此外,该法官似乎并不知道申诉人在2003年申请庇护时向加拿大当局提交了虚假信息。

6.10最后,缔约国称,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人权状况的报告,如大赦国际2007年的报告或美国国务院2008年的报告,很少提及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成员或卡赛卢巴人遭受酷刑的案件。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的评论

7.1 2009年6月17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的意见的评论。他回顾说,他提出了对移送前危险评估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在这一请求被驳回后,他没有其他补救办法对遣送提出质疑。他提出的在对其人道主义考虑申请作出裁决前不执行遣送的请求遭到拒绝。

7.2 申诉人解释称,他未能继续其庇护申请,因为他患有精神紧张和失调,这已为专门处理这种情况的医生签发的证明所证实。关于缔约国提到的他在向加拿大当局的陈述中的矛盾,他强调,由于缺乏其与移送前危险评估干事交谈的录音,委员会不必重视这次的交谈,因为不能证明真正出现了这样的矛盾。有人问他父亲在何处,他回答称他已赴刚果参加选举。这一回答与其提供的任何信息不相矛盾。

7.3 申诉人重申,由于其父亲的政见他曾在刚果遭受酷刑,由于他以前受过酷刑,他担心再次遭受酷刑。关于缔约国称其父亲在刚果未受到困扰的意见,申诉人认为,其父亲持有美国护照,这可以为其提供一些保护,不像他拥有刚果国籍。这也说明了两人为何有不同的待遇。如果被遣返,他将被押解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机场降落,这种情况将更加容易使其陷入面对刚果当局的麻烦。

7.4 申诉人声称,在他向加拿大申请庇护时,他没有提及是Ilunga André Kalonzo的儿子。在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因与其父亲的关系所经历的事件后,他认为最好的安全办法是不提及这些关系。

7.5 缔约国没有提及因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不安全状况而暂停遣返该国国民的做法仍在执行。自美国法官根据其可能面临酷刑风险而给予其保护以来,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局势并没有真正改变。对囚犯仍然实行酷刑,不论他们是否为一个政党的成员。在这方面他提到美国国务院2008年的报告和大赦国际关于该国局势的报告。

7.6 最后,申诉人告知委员会,自其抵达加拿大以来,他有一份工作,并且他是一个加拿大孩子的父亲。他请求委员会找到一个解决办法,不使其与其居住在加拿大的女儿和伴侣分离。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 在审议申诉人提出的任何申诉之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依据《公约》第22条确定来文是否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已按《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同一事项未曾而且也未正在接受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意见和申诉人的评论。委员会注意到,在其于2006年4月9日被从美国驱逐到加拿大之后,他申请了难民身份,但其申请被认为不可接受。2007年3月30日,申诉人提出了审查移送前危险评估的申请,这是他可尝试的唯一补救办法。2008年4月7日,这一请求遭到拒绝。2008年5月20日,他向联邦法院提出了审查拒绝和遣送裁决的申请,该申请也于2008年8月14日遭到拒绝,未说明任何原因。

8.3 2008年5月29日,申诉人以人道主义为由提出了永久居留申请。关于缔约国对这一补救办法有效性的意见,委员会忆及,在第二十五届会议上,它在关于缔约国报告的最后意见中审议了请求部委首长基于人道主义延缓遣送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就这种上诉作出决定的公务员似乎缺乏独立性,某人有可能在申请司法审查期间被遣返。委员会最后认为,这可能削弱对《公约》第3条第1款所涉权利保护的有效性。委员会注意到,虽然基于人道主义理由获得协助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补救办法,但这种协助是由行政部门基于纯粹人道主义的标准给予的,并不是根据法律给予的,因此具有特准的性质。委员会还注意到,当联邦法院准许司法审查时,它将案件发回作出原先裁决的机关或另一个决策机关,它自己并不对案情进行审查,或作出任何裁决。该裁决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部委首长,因而也就是行政部门的裁量权。鉴于上述考虑,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就本案而言,可能未用尽这一补救办法对受理该来文并不构成障碍。

8.4 关于对违反第3条的指控,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论点提出了必须审议案情而非可否受理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它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对案情进行审议。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必须决定的是,若将申诉人移送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缔约国是否会构成违反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该条规定,若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就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送回至该国。

9.2 为了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若将申诉人送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必须兼顾一切相关的考虑,包括在该国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如此分析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申诉人若返回该国,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人身风险。

9.3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3条执行情况的一般性意见,其中称这一危险是否存在必须根据各种要素进行评估,不能仅根据纯粹的理论或怀疑。虽然不需要证明这种危险极可能发生,但委员会回顾说,举证责任一般属于申诉人,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争辩的证据,表明其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和个人的”风险。委员会还回顾,如同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所指出的,虽然其相当重视缔约国机构的结论,但委员会有权自由评估每个案件的事实,同时考虑到各种具体情况。

9.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申诉人缺乏信誉的意见,特别是向加拿大当局提供的有关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拘留期限、与其他囚犯的交流、他携带的金钱、他重获自由的方式、他在赴加拿大之前在赞比亚的逗留、其父亲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逗留的相互矛盾信息以及其他矛盾说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关于申诉人不是一个政治组织的成员及其父母几次赴刚果民主共和国而未受到困扰的意见。

9.5 委员会注意到刚果民主共和国严峻的人权状况,以及加拿大宣布暂停将遭到拒绝的寻求庇护者遣送回这个国家。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供的信息,即实施暂停是因为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存在普遍的暴力行为,以及由于其犯罪记录对本案不执行暂停。缔约国并未否认这一信息。委员会认为,这一信息突出了暂停程序的自由裁量的性质,因为《公约》第3条的精神是,由于其国内普遍的暴力行为,对将在其国内面临风险的人暂停遣返的规定必须不加任何区别地适用于所有人。

9.6 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关于如下方面的指控:(a)2002年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拘留和酷刑;(b)2005年签发的医生证明,根据该证明,虽然申诉人很少有酷刑体征,但心理影响却并非如此,因为他有患精神紧张和失调的迹象,与其陈述完全一致,对其如果被遣送回刚果将会出现何种情况似乎有某些合理的担心;(c)根据《公约》给予其保护的美国法官认为,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他回国,有可能遭受酷刑。

9.7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到2007年和2008年的报告很少提及对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成员或卡赛卢巴人实施酷刑的案件。委员会认为,在这方面,虽然酷刑案件罕见,但申诉人遭受酷刑的危险仍然存在,因为他是民主与社会进步联盟领导者的儿子,他属于卡赛卢巴族群,并且于2002年在金沙萨拘留期间曾遭受暴力侵害。此外,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关于申诉人可以到金沙萨定居,因为与加丹加地区的情况不同,卢巴人在这里似乎不会受到暴力威胁的建议不能完全排除申诉人的个人危险。委员会回顾,在这方面,根据其判例,“本地危险”的概念并不能作为可衡量的标准,也不足以完全消除遭受酷刑的个人危险。

9.8 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申诉人确定,如被遣送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真实的、个人的和可预见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10.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关于将申诉人遣送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决定,如果已经执行,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11.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2条第5款,委员会希望在90天内收到资料,阐明缔约国就上述意见采取的步骤。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俄文,其中法文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