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BIH/CO/3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 April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7年3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3351次和第3352次会议(见CCPR/C/SR.3351和3352)上审议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CPR/C/BIH/3),并在2017年3月23日举行的第336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提交其第三次定期报告,该报告对根据上述程序编制的报告前问题清单(CCPR/C/BIH/QPR/3)作出了答复。委员会表示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对缔约国代表团作出口头答复和提供书面补充资料表示感谢。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2016年通过了《禁止歧视法修正法》;

2015年通过了《外国人法》;

2016年通过了《庇护法》;

2015年通过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修正法》;

2016年通过了《提供法律援助法》。

4. 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12月12日接受《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个人申诉程序。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宪法和法律框架

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全境内在法律和行政层面全面落实《公约》所载权利的努力都遇到阻碍,这是因为缔约国宪法结构复杂,而且中央政府很难在缔约国一些地区执行法律改革(第二和第五十条)。

6. 缔约国应确保按照《公约》第二条和第五十条以及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在联邦国家的所有部分和管辖范围内没有任何限制和例外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缔约国应与各级利益攸关方合作,确定在联邦、实体和市各级更有效地执行《公约》的方法,同时考虑到《公约》规定的义务对整个缔约国具有约束力,政府所有部门以及其他各级公共或政府机构均应承担缔约国的责任。

《公约》的执行

7.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执行委员会根据《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意见,而且缔约国没有落实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的机制(第二条)。

8.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的体制和立法措施,确保全面执行委员会通过的意见,以保障受害人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还应设立一个有效的国家机制,就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开展后续行动。

国家人权机构

9.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政府做出努力,争取使《人权监察员法》与《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相一致,并规定监察员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但议会尚未批准该法的修正案草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缺乏财政自主权和独立性,这种情况妨碍该办公室全面履行在缔约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任务(第二条)。

10.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监察员办公室享有财政自主权以及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便该办公室按照《巴黎原则》切实履行职责。

参与公共事务

11. 委员会回顾以前提出的建议(见CCPR/C/BIH/CO/1, 第8段,CCPR/C/BIH/CO/2, 第6段),并重申其关切,即缔约国《宪法》和《选举法》仍然不允许不属于缔约国“主要组成民族”(波斯尼亚族、克族和塞族)的人当选为民族院议员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三方主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虽然委员会以前提出了建议,欧洲人权法院也作出了判决,但修订缔约国选举框架的立法工作仍然停滞不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职人员中普遍存在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妨碍了对公共生活的切实参与(第二条和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条)。

12. 缔约国应制定一项选举制度,保证所有公民不论族裔为何均可平等享有《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在这方面,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修订《宪法》和《选举法》,取消歧视某些族裔群体公民的、不允许他们全面参加选举的规定。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打击腐败现象,特别是政府官员中的腐败现象,以确保对公共生活的切实参与。

起诉危害人类罪和其他国际罪行以及保护受害人和证人

13. 委员会重申以前的结论性意见(见CCPR/C/BIH/CO/2, 第7段)中表达的关切,即对冲突期间实施的国际罪行的起诉进展较慢。委员会注意到,《战争罪国家起诉战略》设想的在2015年底以前完成对最复杂案件的调查和起诉的目标未能实现(第二条、第六至第七条和第十四条)。

14. 缔约国应加快起诉危害人类罪和其他国际罪行,并继续为这些罪行的受害人和证人,特别是性暴力相关罪行的受害人和证人提供包括心理支助在内的适当支助以及保护。缔约国还应在全境内全面执行免费法律援助制度,供包括战时性暴力行为受害人在内的所有弱势公民使用,并制定一个有效的受害人和证人保护方案。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旨在使酷刑和其他国际罪行的定义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刑法》修正案、将强迫失踪规定为一项独立的新罪名以及鼓励规划中的关于取消对国际罪行的豁免的修正案,但感到关切的是,在起诉冲突期间实施的犯罪时,实体级法院和布尔奇科特区法院继续依赖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刑法》,该法没有界定危害人类罪、性奴役、强迫怀孕和长官职责(第二条和第六至第七条)。

16. 缔约国应确保国际罪行均受到处罚。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实体的司法机构继续努力统一关于冲突期间实施的罪行的判例,并以与适用的国际法律标准相一致的方式适用法律。

司法救助以及对战争受害人的赔偿

17. 委员会对缔约国法院最近在刑事诉讼中裁定向战时性暴力受害人提供经济赔偿表示欢迎,但感到关切的是,宪法法院的意见认为诉讼时效法可适用于非物质损害索赔,从而限制了受害人有效索赔的能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受害人被要求通过民事诉讼提出索赔要求,得不到适当保护。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通过关于酷刑受害人权利的法律草案、战时强奸、性虐待和酷刑受害妇女方案草案、性暴力受害人方案草案以及提供全面平台确保战争的所有平民受害人切实获得补救的过渡时期司法战略。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战争的平民受害人获得的个人残疾抚恤金远低于战争退伍军人的残疾抚恤金,不同实体和城市的退伍军人的抚恤金也存在差异(第二、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8. 缔约国应紧急实施立法措施和实际措施,以确保酷刑和性暴力幸存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缔约国还应统一各实体和城市的残疾抚恤金,以便使平民受害人能够获得与战争退伍军人相当的个人残疾抚恤金。

强迫失踪和失踪人员

1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失踪人员中央登记册,但感到遗憾的是,核查进程没有在《失踪人员法》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委员会还对失踪人员协会的预算遭到削减感到关切。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宪法法院作出了许多相关裁决,但缔约国没有建立基金,为失踪人员家庭提供支助(第二条和第六至第七条)。

20. 缔约国应加快调查所有涉及失踪人员的未决案件。此外,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失踪人员协会获得充足资金并能够充分履行任务,以期如《失踪人员法》所设想的那样解决这些案件。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设立一个失踪人员家庭支助基金,为失踪人员家庭提供适当支助。

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论

21. 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族裔群体以及宗教和民族少数群体成员遭到出于种族动机的言语和身体攻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仇恨言论被普遍使用,特别是在媒体和互联网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现行法律没有涵盖所有的歧视理由,也没有具体述及互联网仇恨言论问题。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实际受到起诉的仇恨言论数量很少(第二、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22.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种族或宗教仇恨行为。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按照《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条以及委员会关于见解自由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打击仇恨言论,包括互联网上的仇恨言论。缔约国还应修订关于仇恨言论的法律,在其中纳入《公约》所述的所有歧视理由。此外,缔约国应调查仇恨犯罪并确保起诉犯罪人,一旦定罪,处以适当刑罚,还应为受害人提供适当补救。

学校中的族裔隔离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缔约国的一些地区仍存在“一个屋檐下两所学校”的做法和单一族裔学校,使教育系统中的族裔隔离和歧视得以继续存在并破坏和解努力(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24.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全纳教育系统的运作,在事实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和隔离,包括族裔或宗教歧视和隔离。

性别歧视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禁止歧视法》修正案和执行性别问题行动计划的年度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对政治生活和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持续较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不调查袭击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事件,特别是公共集会期间的此类袭击事件(第二至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26.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增加参与政治生活的妇女人数并使妇女充分参与劳动力市场。缔约国还应确保切实发现、记录、调查、起诉和适当处罚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动机的暴力行为,加紧努力打击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的成见和偏见,包括通过向执法人员提供培训。

家庭暴力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家庭暴力问题长期存在且报案率较低,数据收集不充分,警方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应对以及保护和支持受害人的机制不够完善,缺少足够的地方庇护所(第二至第三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

28. 缔约国应确保记录和彻查家庭暴力案件,起诉犯罪人,一旦定罪,处以适当刑罚,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和保护手段,包括在全国各地设立足够数量的庇护所。此外,缔约国应确保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接受关于切实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适当培训。

人身自由和安全

29. 委员会欢迎与拘留问题有关的新的事态发展,包括通过《外国人法》和设立法医精神病学研究所,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警察局和拘留场所存在虐待现象,条件恶劣,而且缺少未成年人的审前拘留牢房。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2014年2月示威活动后被拘留者遭到虐待的指称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对Imad Al-Husin和Zeyad Khalaf Hamadie Al-Gertani进行任意拘留且未能向二人提供补偿后,缔约国目前对他们施加了一些限制(见事关Al-Gertani先生的第1955/2010号来文)(第七条、第九至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30.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和拘留条件,并推广使用拘留的替代办法。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均能够切实使用申诉程序,切实调查虐待申诉,起诉被控犯罪人,一旦定罪,处以适当刑罚,并向受害人提供适当赔偿。缔约国还应确保在剥夺自由的各阶段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拘留。此外,缔约国应确保不对个人的行动自由权施加无正当理由的严苛限制,并向被任意拘留的个人提供补偿。

保护未成年人以及儿童权利

31. 委员会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儿童问题行动计划》(2015-2018年)设想制定禁止在一切场合体罚儿童的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体罚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家庭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一些残疾儿童仍然完全处于教育系统之外(第六、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2. 缔约国应采取实际步骤,包括通过立法措施,杜绝一切场合的体罚。缔约国应鼓励以非暴力的管教方式取代体罚,并应举办公共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应作出特别努力,使所有残疾儿童进入正规学校,仅在绝对必要时才进入特殊学校。

3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包办婚姻的做法,涉及罗姆未成年人,包括12至14岁的罗姆未成年人,检察官不愿调查涉及贩运儿童行为的案件并起诉犯罪人(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34. 缔约国应执行专门旨在降低童婚发生率的方案并就与人口贩运有关的早婚案件调查问题为检察官提供培训。

难民和流离失所者

3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出努力,逐渐关闭境内流离失所者集体收容中心和为他们提供替代住房,但仍感关切的是,回返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在就业和教育等方面仍然面临歧视,这种情况妨碍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获得国际辅助保护者无法获得与难民平等的服务(第十二和第二十六条)。

36.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全面执行经修订的《代顿和平协定》附件七执行战略,以帮助回返者和境内流离失所者重新融入,不受歧视地享有其权利。缔约国还应继续努力,关闭集体收容中心,向境内流离失所者提供替代住房解决办法,并确保获得国际辅助保护者获得与难民平等的服务,包括家庭团聚和旅行证件服务。

意见和表达自由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记者遭到骚扰和恐吓,媒体仍然受到来自政府、政党和私人利益集团的过度影响,公共广播公司受到政府的政治和经济压力,这些情况导致了自我审查和主观报道。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由获取信息法》尚未全面执行(第十七和第十九条)。

38. 缔约国应充分保障表达自由和新闻媒体自由以及信息获取机会。缔约国应彻查所有袭击记者和媒体事件,将负有责任者绳之以法,一旦定罪,处以适当刑罚。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公共广播不易受到政治影响。

在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

3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对罗姆人的歧视,包括加强了罗姆人的出生登记并提高了罗姆儿童的入学率,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罗姆儿童在获得教育方面持续面临事实上的歧视,罗姆人失业率高,缺少适当的住房(第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至第二十七条)。

40. 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对境内所有人,特别是罗姆人进行出生登记,通过实际措施、方案、激励手段和提高认识举措消除对罗姆人事实上的歧视,以确保他们充分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D.宣传和后续行动

41. 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期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机构以及民间社会、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和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及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2.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段,缔约国应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以上第14段(危害人类罪和其他国际罪行)、第20段(强迫失踪和失踪人员)和第36段(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2年3月29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鉴于缔约国已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四次定期报告。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篇幅不超过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