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4/D/783/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Octo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83/2016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H.R.E.S. (由律师Angela Stettler和Urs Ebnöther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6年11月15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8月9日

事由:

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如被遣返回原籍国,面临酷刑风险或生命危险,或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不驱回)

《公约》条款:

3

1.1来文提交人为H.R.E.S.,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民,生于1978年。他在瑞士申请庇护,但他的申请被驳回。他声称,瑞士将他强行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因为他担心,由于他是同性恋和无神论者,在他的原籍国会面临遭受酷刑、生命危险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申诉人在来文中请求准予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他被驱逐。2016年11月18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该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伊朗公民。他说,他从五六岁起就显示出“与规定(天生)的性别角色不符”的迹象。他声称,当他还是个孩子的时候,他穿得像个女孩,并想拥有女孩的身体。当他13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发现他穿得像个女孩,并狠狠地揍了他一顿。申诉人称,在15岁时,他与一些男同学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又与年长的男子发生性关系。

2.21997年,申诉人19岁时,父亲违背他的意愿,将他送到军营去服义务兵役。他声称,他在军营多次被不同的中士强奸。在这方面,他声称,他成了其中一名中士的性奴隶,这名中士发现他和另一名男子在一起,之后经常强奸他。他声称,他后来获准离开军营,就没有再回去。他声称,他在外流浪了六个月,遭到年长男人的虐待和强奸。当时,他想过自杀。

2.3后来,申诉人试图乘坐飞往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飞机逃离该国,但被抓获。申诉人别无选择,回到了他的家里。后来,他试图自杀并被送入医院。此后,他的父亲向警方报告了他逃离兵役的情况。申诉人补充说,他被军事法庭判处一个月监禁,并被迫继续服兵役。他还声称在监狱中被轮奸。

2.4服刑结束后,他被送回原来的军营,并再次遭到两名中士的虐待。他请求许可去看望他的兄弟,但没有返回军营。申诉人说,他后来再次流浪街头,因偷窃被抓后遭到拘留。

2.5获释后,申诉人躲避在该国北部他叔叔的家里。他决定通过食物和性行为方面的节制来“净化灵魂”。在那里呆了两年后,他于2002年回到了自己的家。他的父母说服他与一名女子结婚。申诉人称,他于2001年与妻子结婚,并于2003年与妻子离婚。

2.6申诉人称,他的家人和他的新未婚妻强迫他回到军队。他声称,在军营里,一名指挥官用枪威胁他,因为申诉人发现了这名指挥官的腐败行为。申诉人称,他因此被捕并被送进监狱三个月。

2.7申诉人后来几次试图逃离该国,但没有成功。在此期间,他继续与男性发生性关系。2004年至2009年期间,他作为一名私人英语教师,将学生的论文从波斯语翻译成英语。有了这笔固定收入,他得以在萨里租了一间办公室,并开设了一个英语会话俱乐部,青少年学生可以在俱乐部用英语交流关于时事问题的想法。申诉人想分享他关于世俗国家的想法,并谈论他对宗教的看法,同时聚集了一群想要改变传统伊朗社会的活动人士。他只开展了几个月的活动,因为这种活动很危险,也很难吸引新的追随者,他们害怕遭到伊朗当局的镇压。

2.8大约在2009年,申诉人与其母亲一起搬到了卡拉季。2010年至2014年,他在那里学习口译。申诉人称,他从15岁起就放弃了伊斯兰教。1999年,他的兄弟被判处死刑,随后又被处决,这进一步加深了他对伊斯兰传统法律的反对。

2.9申诉人说,2015年3月,他与一名14岁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这名未成年人是他私人课程的学生。当未成年人的家人了解到这一情况时,他的一名家庭成员去了申诉人的家,但没有找到他。申诉人感到非常焦虑,因为他担心未成年人的家人会指控他强奸。他躲了一段时间,后来逃往欧洲。申诉人称,他在穿越几个欧洲国家后,于2015年8月20日进入瑞士。同一天,他在瑞士申请庇护。从那以后,他声称自己一直去瑞士的同性恋俱乐部,并与他在难民中心遇到的一名男子开始交往。

2.10一到瑞士,申诉人就联系了同性恋大赦组织(大赦国际的一个部门),并要求该组织的一名代表探访被拘留的他。申诉人附上了同性恋大赦组织的一封信,信中表述了如果他被送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决心反对伊斯兰宗教狂热,并影响尽可能多的人争取宗教自由。

2.112015年8月24日和10月12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对申诉人进行了面谈。2015年11月4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认为申诉人在1997年和1998年服兵役期间据称遭受的强奸与庇护申请无关,因为他直到2015年才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申诉人似乎不太可能与伊朗当局之间存在任何问题,没有理由相信伊朗当局了解他的性取向,也没有理由相信伊朗当局将来会了解他的性取向,因为申诉人表示,自从他完成学业以来已经没有同性恋关系,而且他已经部分放弃了性生活。瑞士当局认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目前还没有达到集体迫害同性恋者的程度。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还申明,伊朗当局不了解他的无神论观点,也没有理由会发现这一点,因为申诉人不是公共活动人士。最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申诉人在任何一次面谈中都没有声称患有任何心理疾病或其他健康问题。

2.12申诉人于2015年11月15日就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向瑞士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了上诉。2015年12月17日的判决维持了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结论。法院确认,申诉人在出国之前与伊朗当局之间没有任何问题,并指出申诉人是自主决定禁欲的。

2.13申诉人补充说,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5月,他接受了精神病医生的治疗,并附上两份医疗报告和同性恋国际组织的一封信,以证实他的陈述。他表示,由于危险的精神病状况,他在苏黎世的一家精神病治疗中心住院一周。申诉人称,他被诊断患有严重的抑郁和创伤后精神失调,以及严重的行为、情感和性别认同障碍。他不得不服用药物来控制他的自杀念头。他的精神健康状况使他需要在不确定的一段时期内持续接受精神病治疗。

2.142015年12月31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指示申诉人在2016年1月9日前离开瑞士。2016年4月22日和6月28日,瑞士当局试图用飞机将申诉人送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但他没有去机场,因此他的航班被取消。申诉人申明,他的申诉过去和现在均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申诉

3.1申诉人称,瑞士如强行将他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违反该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因为他担心由于他是同性恋和无神论者,他在原籍国可能会面临酷刑或生命危险,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2申诉人称,他从小就是同性恋。他指出,缔约国当局在庇护面谈期间从未对他的性取向提出疑问,也没有质疑任何关于他同性恋的说法的可信度。申诉人认为,庇护当局没有有效评估被驱逐后可能遭受虐待的风险。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调查结果相反,申诉人声称,他只是不得不在学校隐瞒自己的性取向,因为他害怕受到迫害。因此,他声称当局错误地认为这种禁欲是自主决定的,事实上他是被迫承受的。在这方面,申诉人提到了欧洲联盟法院2013年的一项裁决,该裁决认为,不能期望寻求庇护者在其原籍国为了避免遭到迫害而隐瞒同性恋身份,因为这不符合对一个人尊严如此重要的特征的承认。除此之外,申诉人说,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结束学业后与一名成年男子发生了性关系,但在庇护程序期间不想承认这一点,其中的另一个原因是他后来与一名未成年人发生了同性恋关系。

3.3申诉人声称,目前,他希望作为同性恋公开生活。他表示,即使他在面谈中说了相反的话,他仍对性关系感兴趣。他说,他希望对自己的性取向感到自豪,因为他在瑞士一直去同性恋群体活动的地方,并在那里与一名男子开始交往。

3.4申诉人称,缔约国当局根据加速程序错误地处理了他的庇护申请,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两次面谈是在一个半月内进行的。他提到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准则,其中指出,加速程序不适于处理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庇护申请。他还申诉说,诉讼程序中出现了错误,特别是他的律师在第二次面谈前被另一名律师取代,面谈时他第一次见到新律师。他声称,他的律师称他有精神疾病,但没有提交证实其说法的医疗报告。他说,他的律师没有提出再次面谈的申请,尽管申诉人曾在第一次面谈时表示,他的经历很长,需要两整天时间来详细说明。

3.5此外,申诉人称,由于他不信奉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官方宗教,他将面临特别的风险。他说,他在原籍国有一个办公室来传播他的思想,他的邻居知道他是无神论者,他希望终身致力于反对宗教狂热,无论今后身居何处。申诉人担心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会受到惩罚并遭受酷刑或其他虐待,因为该国《刑法》第22条允许法官判处个人叛教罪。

3.6最后,关于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遭受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申诉人坚持说,他以前在服兵役期间多次遭到强奸,遭受了酷刑。为了支持他的申诉,申诉人引用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的报告,该报告谴责“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包括“断肢、致盲和鞭笞等形式的惩罚”。申诉人特别提及其他几份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迫害同性恋者的报告。他还提及伊朗法律禁止鸡奸并规定对这一罪行处以死刑。 申诉人还声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使用体罚来处罚接吻和触摸等同性恋行为。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4.12017年12月15日,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补充资料,以支持他关于如被遣返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的说法。他要求匿名。他提请委员会注意缔约国联邦行政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其中认定一名叛教者在被驱逐回阿富汗后面临遭受虐待的个人风险。

4.2他请委员会考虑到可能被驱逐出境对他的健康的不利影响,将他的案件作为优先事项。他承认在居住的庇护中心感到非常不安全,因为其他一些被收容者害怕同性恋而且不容忍非信徒。他回顾说,他来到缔约国以来,已在精神病治疗中心住过一周院。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5.12017年5月18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案情的意见,首先回顾了一些事实和申诉人在瑞士的庇护程序。缔约国指出,庇护主管当局适当考虑了申诉人的论点,没有任何程序缺陷。缔约国认为,本来文不包含任何可使庇护当局的决定无效的新内容。因此,缔约国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会违反《公约》第3条。

5.2缔约国指出,根据《公约》第3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为了确定这种理由是否存在,有关当局应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到在有关国家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缔约国提及委员会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缔约国称,提交人必须证明如被遣返回原籍国,就有遭受酷刑的现实和严重的人身风险。将酷刑风险称为“严重”必须有其理由。缔约国回顾称,评估是否存在这类风险必须考虑以下要素:原籍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情况的证据;最近受到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及相关的独立证据;提交人在原籍国国内或国外的政治活动;提交人可信度的证据;提交人指控中是否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缔约国结合这些因素提出意见。

5.3缔约国指出,关于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这本身并不构成确定一个人返回原籍国后会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是否“个人”有可能在遣返回的国家遭受酷刑。必须存在其他理由才能将酷刑风险称为《公约》第3条第1款所指的“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风险。在评估是否存在这种风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

5.4关于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缔约国承认,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同性恋这一事实本身就很有可能遭到迫害。然而,该国的《刑法》并没有将同性恋本身定为罪行,而只是将某些同性恋行为定为罪行。在这方面,缔约国强调,不可能准确评估被执行死刑的同性恋者人数。因此,申诉人原籍国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为申诉人如果被遣返该国将面临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缔约国声称,隐瞒同性恋并保持低调的同性恋者可以在伊朗社会自由生活。

5.5关于申诉人过去遭受酷刑的指称,缔约国强调,申诉人所提据称发生的性虐待发生于1997年他服兵役期间,即20多年前。因此,这些事件无法与申诉人2015年离开欧洲联系起来。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于2004年离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土耳其逗留了两周,没有申请签证。缔约国称,申诉人不担心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遭受酷刑,否则他就不会在两周后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5.6缔约国回顾了申诉人的陈述,即他中学毕业后(从19岁起)不再有同性恋关系,因为他的国家普遍禁止这种活动,也因为他想维护家庭的声誉。缔约国指出,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普遍禁止同性恋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申诉人会因其同性恋而遭到虐待。缔约国回顾说,申诉人高中毕业后放弃同性恋活动的决定是他的自主选择。

5.7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与伊朗当局没有具体冲突或问题。缔约国说,申诉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期间,没有在公共领域表达他的同性恋取向。出于这些原因,可以假定伊朗当局不知道申诉人是同性恋。缔约国还回顾说,在他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面谈中,申诉人说他的性取向对他不再重要。

5.8关于申诉人据称在其原籍国的政治活动,缔约国着重指出,申诉人称他希望反对伊朗社会的宗教狂热。缔约国声称,虽然伊朗法官可能适用伊斯兰教法,对叛教判处死刑,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没有将叛教定为犯罪。此外,缔约国回顾说,申诉人从未因为他的想法受到伊朗当局的压迫或迫害,并认为他主要是在私人领域形成的这些想法。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没有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无神论者身份积极参与活动,并着重指出,他来到瑞士以后没有参与任何政治活动。

5.9缔约国还强调,申诉人陈述存在不一致之处,削弱了他陈述的可信度。例如,申诉人称,他逃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原因之一是因为他与一名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害怕被该未成年人的家人指控强奸。然而,缔约国回顾说,这似乎是他离开该国的决定性原因,但申诉人在第一次面谈时没有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提供这一信息,只是在第二次面谈时才提供。此外,缔约国称,申诉人最初在2015年10月12日的第一次面谈中说,他步行穿越边境进入欧洲。然而,在2015年11月15日的第二次面谈中,申诉人称他乘飞机抵达欧洲。

5.10缔约国指出,申诉人说,他全家和前妻的家庭都知道他是同性恋。尽管如此,他未能证明,由于他的性取向,他最近遭受了伊朗当局的迫害,也未能证明,因为这一原因,他如果被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有可能会遭受酷刑。

5.11最后,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如果他被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将申诉人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会违反该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国际义务。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6.12018年4月19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声称,缔约国关于他在19岁或20岁之后没有同性恋关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他回顾说,他在最初的申诉中称,在那个年龄之后,他与伊朗阿巴斯港市的一名男子有过关系,2015年又与他的一名男性未成年学生有过关系。他坚持说,他在学习期间隐瞒同性恋的唯一原因是他害怕受到伊朗当局的迫害。他说,例如,在他学习期间,一些同性恋者在同性恋聚会上被捕。他说,与联邦行政法院的结论相反,他短暂的禁欲不是自主决定的,而是因为身在原籍国伊斯兰社会而被迫接受的。他认为,由于缔约国没有正式质疑他对事件的说法,委员会应适当考虑他在初次来文中陈述的事实。

6.2申诉人重申,在加速程序下,他的庇护申请没有得到有效审查,在此期间,他在六周内进行了两次面谈。他还声称,鉴于他想以同性恋者和无神论者的身份公开生活,缔约国当局没有适当评估如果他被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缔约国当局没有考虑到他案件的特殊情况,即他一生中大部分时间都不得不隐瞒自己的同性恋性取向,他甚至在某个时候认为必须抑制这种性取向。他说,他现在希望公开地以同性恋身份生活,无论居住在哪个国家。

6.3申诉人声称,他之前对缔约国当局的陈述,即性对他不再十分重要,可以用他因性取向而遭受的无数创伤来解释。他指出,附在他初次来文中的医疗证明可以证明他的健康状况。他还称,缔约国没有考虑到他最近在瑞士公开表达的性取向的做法,在瑞士,他可以作为同性恋自由生活。

6.4申诉人还说,缔约国当局强调他在某个时刻隐瞒了自己的同性恋性取向,以便证明他如果回国,也可以以同样的方式在那里生活。然而,他称,缔约国不能期望他为了避免迫害而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隐瞒自己的性取向。

6.5他补充说,缔约国承认,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叛教和某些同性恋行为都可以被判处死刑,但确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可以作为一名同性恋者和一名无神论者在私人领域快乐地生活在那里,并援引了“谨慎论据”。他声称,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做法,这一论据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基于性取向提出国际保护请求的个人不能被要求隐瞒其性取向。因此,申诉人得出结论认为,评估他作为公开的同性恋者和无神论者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否有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是相关的。他声称,由于他的个人情况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状况,他已经证明了如果被遣返会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

6.6申诉人回顾说,尽管他在原籍国过去的酷刑经历发生在几年前,但根据委员会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在评估他的案件时必须考虑到这些经历。此外,他坚持认为,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最后一次遭到虐待不是在1998年,而是在后来,正如在接受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当时他在监狱中被轮奸。申诉人还解释说,他在土耳其呆了两周之后回到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因为他已身无分文,流浪街头。他没有得到任何关于此事的法律咨询,因此不知道他可以在那里申请庇护。

6.7申诉人称,缔约国关于他没有公开传播无神论观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有一个办公室,定期在那里举行会议交流这种观点。他还回顾说,正如他第一次与国家移民秘书处面谈时所说的那样,他在一次宗教集会中当着邻居的面公开侮辱先知穆罕默德。他还指出,他甚至在缔约国的一个拘留中心焚烧了《古兰经》,并表示他无法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隐藏自己的想法,在该国他会因叛教和亵渎行为而受到体罚。

6.8他还声称,他在缔约国非常积极地联系反对宗教狂热的协会。他甚至创建了一个在线博客,批评伊斯兰教并质疑上帝的存在。申诉人积极参加了缔约国一个名为自由思想者的无神论协会的活动。他最近还在一次“世俗移民者”协会会议上讲述了他作为伊朗同性恋者和无神论者的经历。

6.9关于缔约国的论据,即申诉人仅在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第二次面谈时才透露了他与一名学生的性关系,申诉人解释说,他对自己的同性恋行为感到羞耻,并认为这种行为在缔约国也是被禁止的。他说,在第一次庇护面谈期间,他对问话人没有必要的信任,无法将此事告诉他。他还称,他从未打算假装自己是乘飞机来到欧洲的,因为他重申自己是步行越过边境的。在这方面,他解释说,他陈述中的“flight”一词不是指乘飞机,而是笼统地指逃离该国。

6.10申诉人得出结论认为,由于他是公开的同性恋和无神论者,将他驱逐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使他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他将面临生命危险。如果他被驱逐,他可能会在德黑兰机场被捕,革命卫队将就他在国外长期逗留进行审讯。他声称已经证明了不可弥补的伤害的风险。因此,他认为,缔约国当局在审议他的庇护申请时没有就他的个别情况进行彻底的风险评估。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按《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认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凋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并未以此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

7.3委员会认为,在来文中,申诉人声称,由于其性取向、无神论思想和支持世俗国家的活动,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将面临遭受酷刑、生命危险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该来文涉及《公约》第3条下的实质性问题,因为申诉人申诉的事实和依据已经为受理目的得到充分证实。鉴于缔约国对本来文的可受理性没有任何异议,委员会认定受理不存在任何障碍,并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出的一切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制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应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

8.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被遣返回巴基斯坦,其个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指出,由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如果在国内侵犯申诉人的《公约》权利,他将得不到诉诸委员会取得保护的任何法律途径。

8.4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委员会在评估据称的酷刑风险时,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称,这一认定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自身是否将在被遣返的国家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酷刑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其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足以确定某人一旦被遣返至该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还有其他理由表明有关个人本身面临这种危险。相反,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也并不意味着某人在其具体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若申诉人被递解,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针对个人的风险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a) 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 申诉人和/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 对申诉人签发了逮捕令,且无法保证公平待遇和公平审判;(d) 在申诉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关于根据第22条所提交来文的实质问题,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委员会还回顾说,委员会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委员会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8.6在评估本案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由于他的性取向、无神论者的身份以及他支持世俗国家的活动,他有可能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遭受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服兵役期间多次遭到不同士官的性虐待。他声称因此而精神失常并存有自杀念头,医学报告证实了这一点。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陈述,即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开设了一个会话俱乐部,宣传无神论并传播他对世俗国家的想法,他以前的邻居知道他是无神论者,他来到瑞士后一直积极参与反对原籍国的伊斯兰宗教狂热。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他从15岁起就有同性恋关系,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瑞士都有这种关系。

8.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可以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人权状况表示的合理关切。委员会回顾说,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最近的报告显示,该国法律继续授权对被判犯有某些罪行的个人实施鞭刑和断肢等处罚。例如,报告强调,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不承认断肢和鞭刑等同于酷刑的看法,认为这些刑罚是对犯罪活动的有效威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本身承认,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同性恋这一事实本身就很有可能遭到迫害,但声称该国《刑法》并未将同性恋本身定为罪行,而只是将某些同性恋行为定为罪行(见上文第5.4段)。

8.8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原籍国发生公然和系统侵犯人权的事件本身并不能说明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如果申诉人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虽然申诉人原籍国的安全状况和人权状况总体不稳定,但他没有向瑞士庇护当局证明,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会因同性恋性取向、无神论者身份或其政治观点或活动而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

8.9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明确指出,他在服兵役期间遭受性虐待是由于他的性取向或无神论观点,他没有报告说,在这些事件之后,因为同样的理由再次受到侮辱或威胁,根据申诉人的陈述,所述事件发生在1997年和1998年,具体日期不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无法将这些事件与申诉人2015年来到欧洲联系在一起。在这方面,委员会重申,虽然过去的事件可能相关,但委员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申诉人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现在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目前存在酷刑风险。

8.10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2016年的医疗证明表明他患有创伤后精神失调并存有自杀念头,他的精神健康状况需要继续接受精神病治疗。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所指控的酷刑行为是造成精神失调的原因,考虑到最近的医疗证明是两年前签发的,也没有足够证据能够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精神健康现状使缔约国不能将他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8.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时,没有在公共领域表达他的同性恋性取向。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他的禁欲是被迫的,而不是自主决定的,不能期望他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为了避免遭到迫害而隐瞒自己的同性恋性取向。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普遍禁止同性恋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存在遭到虐待的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声称伊朗当局了解他的性取向、无神论观点和政见,也没有声称他会在公共领域表达他的同性恋性取向。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庇护面谈期间陈述的不一致之处是削弱了其陈述的可信度,申诉人解释说,出现这些不一致之处的原因是缺乏信任。

8.12关于申诉人声称庇护程序存在缺陷,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庇护程序是客观的,没有任意或司法不公的迹象。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经联邦行政法庭审查的国家庇护程序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8.13关于申诉人的政治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积极公开地捍卫自己的想法,认为他主要是在私人领域表达这些想法,他从未因自己的观点遭到伊朗当局的压迫或迫害。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提交资料报告了他最近在缔约国的政治活动,他在该国创建了一个在线博客,分享他对原籍国世俗国家的想法,申诉人还参加了无神论协会的活动。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证实他的说法,即他会有一个特殊的政治身份,使他成为迫害的目标。委员会认为,申诉人也未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他进行了会引起伊朗当局注意的重大政治活动。他也没有为了证明他如果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而提交任何其他证据,说明他的原籍国当局,如警察或其他安全部门一直在寻找他。

8.14关于申诉人的指称,即由于他在国外长期居留,他将在返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后被逮捕和审讯,委员会回顾说,仅仅被逮捕和审讯的风险并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也存在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回顾说,申诉人原籍国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本人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根据收到的资料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的同性恋性取向、无神论观点及政治观点或活动非常显著,以至于引起了原籍国当局的注意。

9.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明如果他被遣返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将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针对个人和现实存在的酷刑风险。

10.因此,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驱逐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将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