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4/D/742/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1 Septem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就第742/2016号来文通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A.N. (由律师瑞士捍卫移民权利中心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述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6年4月12日(初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8月3日

事由:

驱逐至意大利

程序性问题:

申述证据不足;基于属事理由不可受理

实质性问题:

遭受酷刑的风险;康复权

《公约》条款:

第3、14和16条

1.1 申诉人是1987年出生的厄立特里亚国民A.N.,他收到一项将其从瑞士移送意大利的驱逐令。他于2016年4月11日提交了一项申诉,并于2017年2月2日对其加以补充。该申诉于2016年4月21日登记。他声称,驱逐他将构成缔约国对他根据《公约》第3、14和16条所享有的权利的侵犯。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 2017年2月6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动,请缔约国不要在审议申诉期间驱逐申诉人。2017年2月13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根据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在审查来文期间不会驱逐申述人。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曾住在厄立特里亚的Hagaz省,在那里他是一支足球队的成员。大约在2008年1月,另一支足球队的球员在他家中度过一个晚上,第二天未经批准离开了这个国家。申诉人并不知道这些球员计划离开该国。在厄立特里亚,未经批准离开该国是违法的,可以作为刑事罪受到处罚。当天晚些时候,三名士兵带着逮捕令来到申诉人家中,指控他帮助这些足球运动员离开该国。他被铐上手铐,带到Agordat的监狱。

2.2 申诉人在Agordat被拘留两个月,每周遭受一两次酷刑,目的是让他揭发那些他帮助离开这个国家的球员的名字。审讯期间,他的手脚被绑起来,遭到棍棒毒打、踢、扇耳光、拳击、侮辱和羞辱。审讯人员曾多次威胁要杀死他,并经常问监狱看守申诉人为什么还活着,为什么他们还没有杀死他。两个月后,申诉人被转移到Hamashai Medeber的监狱,在那里他又被拘留了两个月,其中一个半月是单独监禁。2008年4月,他被带到阿斯马拉的Sembel监狱,在那里,他被判处七年徒刑,罪名是企图非法离开该国。出于从未向他解释的原因,这一判决后来缩短到五年。申诉人从未有机会以任何方式对他的判决提出异议;他没有律师,也从未被带到法官面前。在Sembel的一个顶部只有一个小窗的牢房中,他被单独监禁了六个月。2010年4月,他被转移到Keren的Jufa监狱,被单独关在一个只要一平米的小牢房中,时间长达六个月。2013年1月,申诉人在刑满之后被释放。总而言之,他在拘留期间每天都遭受酷刑、虐待,营养不良、疾病、辱骂以及威胁。

2.3 2013年6月,申诉人试图离开该国,但当局在Alabou逮捕了他。他被关押在Adi Omer, 申诉人将其描述为一个土造的巨大地下监狱,他经常听到土从天花板上落下来,土中还有蛇。在挨打之前,他经常被塗上油,这样可以减少伤疤。审问时他的双手被绑在椅背上。他们用棍棒和橡胶打他,并告诉他,他不会活着离开监狱。他的下腹部被击,随后出现血尿。他没有得到任何治疗。他经常听到其他人受折磨时的尖叫声,这让他受到很大刺激。2013年7月,他被转移到Aboy Rugum, 在那里他被迫接受军事训练,直到2013年12月。之后,他作为士兵被派到Keren, 负责巡视边境并逮捕可能离开该国的人。

2.4 2014年7月,申诉人不愿继续向他人施加他所遭遇的命运,他离开厄立特里亚,徒步穿过厄立特里亚边境城市Agordat进入苏丹。在卡萨拉,他被苏丹当局截获,转移到在Wedi Sherify的难民营,呆了很短一段时间。然后他被转移到Shegereab两个月,从那里继续前往喀土穆,在那里他一直待到2015年7月。他从喀土穆坐小汽车穿过撒哈拉沙漠到利比亚。到的黎波里后,他被一群走私者绑架并关押了10天,这些走私者要求他那一群人中的42名移民,每位交3,500美元。没人付得起这笔赎金,他们受到虐待,直到被另一群对立的走私者释放。

2.5 申诉人登上一艘前往意大利的船只,船上拥挤不堪。在海上漂了短暂一段时间后,该船被意大利当局(意大利海军或海岸警卫队)截获,他被带到意大利并被转送到米兰。在维罗纳的一个警察局,意大利当局取了他的指纹。四天后,他乘火车前往瑞士。这四天期间,申诉人住在一个非政府组织的收容所中。他指出,他从未在意大利正式提交过庇护申请。

2.6 2015年9月9日,他在瑞士申请庇护。2015年9月16日,瑞士当局为登记申诉人的庇护申请,与他进行了面谈。

2.7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通过2015年10月23日的信函通知申诉人,它决定命令将申述人从瑞士移送意大利,以适用2013年6月26日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第604/2013号条例,即所谓的《都柏林第三号规则》,根据一项联系协定,这一条例在瑞士适用。根据该信函,按照《都柏林三号规则》的规定,一般的规则是,庇护申请人接触的第一个成员国是负责审查国际保护请求的成员国。由于申诉人曾经过意大利,并在那里登记了他的指纹,意大利将负责裁定他的申述。

2.8 自2015年11月2日起,申诉人一直在日内瓦大学医院酷刑和战争受害者专门创伤诊所接受治疗。根据两位医生(精神科医生Emmanuel Escard博士和内科医生Wania Roggiani博士)共同签名的诊所医疗报告,申诉人表现出构成创伤后应激障碍的身体症状和心理障碍,这是通常在暴力受害者身上发现的临床情况。他已经开始与他的医生们建立起治疗关系,这是治愈过程的必要前提。根据治疗他的医生,申诉人继续受益于该诊所的专业精神病护理至关重要。他们警告说,强行中断治疗具有可怕的后果,包括慢性创伤后应激障碍和向慢性相关创伤后疾病演变,如严重抑郁、焦虑、人格或身份障碍,会对他的社会心理健康产生严重影响。最后,强行移送将使申诉人与他的兄弟分开,后者也住在日内瓦。根据该报告,申诉人的兄弟为他提供了稳定和道义上的支持,他在附近对于申诉人所进行的治疗取得成功至关重要。医生们担心与他的兄弟分开可能会对申诉人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使他的情况面临非常危险的恶化。

2.9 2015年11月3日,申诉人在没有法律咨询的情况下,对2015年10月23日国家秘书处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庭提出上诉。他在上诉中声称,意大利对寻求庇护者的接收系统已经崩溃,它甚至无法满足对食物和住所的最基本重要需求。申诉人请求延期,以便提供来自专业创伤诊所的医学证据,因为他刚开始接受治疗。他还在上诉中要求任命一名公益律师来代表他。2015年11月10日,联邦行政法庭认为上诉明显没有根据,驳回了上诉,并向申诉人收取诉讼费用。

2.10 2016年4月12日,申诉人向委员会提交了申诉,该申诉于2016年4月21日登记。

2.11 2016年9月29日,缔约国在向意大利当局进行柏林转移之前,提交了一份交换健康数据的标准表格,并附有翻译成英文的申诉人医疗证明。2016年10月12日,申诉人被递解至意大利。他于中午时分抵达马尔彭萨机场,被警察带到一个办公室,在那里取了他的指纹。给了他一些文件,但没有解释它们的内容。即使申诉人不能读英语或意大利语,只会一点英语口语,也没有提供任何口译服务。在等了两小时后,把他的私人物品还给他,并用英语询问他在米兰是否认识任何人,他回答说不认识。然后让他在机场行李旁边的一个房间等待有座位空出来,以便在那里过夜。他没有得到任何食物。他问了三遍应该怎么做,但无人回答他。下午5点到7点半,他被要求在机场外等待。在那段时间里,警察经过并要求看他的身份证件,后来他接到居于米兰的一位熟人的电话,让他去火车站,说他在那里可以找到明爱机构的一个临时收容所。晚上9点半,他找到了那个收容所,排队等了四个小时,但他在那里没有找到一个睡觉或吃饭的地方。他别无选择,只能睡在外面。第二天,他在下午1点开始排队,在那个收容所里得到了一席之地。申诉人称情况十分混乱,数百名寻求庇护者睡在街上,没有当局的帮助。他意识到,在意大利,他没有机会被分配到收容所,将不得不睡在街上,他也没有钱满足自己的基本需求,并且他将无法获得医疗保健。申诉人没有获得任何信息,告诉他如何提交庇护申请,也没有人让他提供有关其健康的信息。

2.12 2016年10月14日,申诉人决定返回瑞士,并于2016年10月20日提交了新的庇护申请。他指出,他是酷刑受害者,需要获得专门的医疗护理,而他在意大利是得不到这种护理的。他在申请上附了一份医疗报告。医疗报告指出,申诉人已在日内瓦专门创伤诊所接受了12个月的治疗,每周一次或两次,他因在厄立特里亚遭受的酷刑和虐待而受到严重创伤,他患有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并有孤立自己的明显倾向。它还重申,申诉人需要得到他兄弟的支持,他与他有亲密和依赖的关系,如果申诉人被剥夺对酷刑受害者的专门治疗或稳定的社会环境,他可能会陷入忧郁,很有可能自杀。这份报告是经过12个月的治疗后起草的,并且得益于医生与申诉人建立的密切治疗关系,所以它详细描述了他在厄立特里亚的经历,以及他所遭受的酷刑。

2.13 2016年11月28日,国家秘书处向意大利当局发出一份标准表格,要求它领回申诉人。表格中没有包含有关申诉人特殊需要的任何信息。

2.14 2016年12月22日,在意大利当局没有答复的情况下,国家秘书处决定根据《都柏林第三号规则》,将申诉人驱逐到意大利。2017年1月24日,联邦行政法庭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该法院认为,尽管有医疗报告,但申诉人并不是受抚养人。它还认为,没有证明表示,申诉人患有重病或似乎接近死亡,并无法保证在被驱逐的目的地国得到护理或治疗。

申述

3.1 申诉人声称,强行将他送回意大利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14和16条所享有的权利。他提出,如果被送回意大利,他将面临相当于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情况,并被剥夺康复的机会。

3.2 他声称,意大利不再能够满足寻求庇护者的需要,也无法确保提供收容所和基本医疗等基本服务。对于有特殊医疗需求的酷刑受害者尤其如此。据申诉人称,在意大利,他无法进入真正的庇护申请程序。这种情况将使他没有合理的选择,只能在其他地方寻求保护,使他面临被连锁驱回其原籍国的风险。

3.3 申诉人指出,鉴于当前移民大量涌入的情况,意大利当局无法保证足够的接待和住宿条件,以维护他们的尊严。申诉人指出,欧洲理事会决定将总共39,600名寻求庇护者从意大利迁往其他欧盟国家,这表明欧盟机构明确承认意大利不再能够处理寻求庇护者的申请,因而使他们的基本权利面临受到侵犯的风险,包括违反不驱回原则。在决定中,欧洲理事会将意大利的情况描述为特别紧急情况。欧洲人权法院――在Tarakhel诉瑞士案中――也注意到意大利当局自2011年以来在接收寻求庇护者方面面临的严重问题,包括在安排他们的住处并确保适当的生活条件和获得医疗服务方面的严重困难。欧洲人权法院和人权事务委员会都承认,在实施《都柏林第三号规则》向意大利驱逐寻求庇护者的案件中,有必要从意大利当局获得个人保证。

3.4 申诉人补充说,根据瑞士难民委员会的一份报告,意大利的收容所被认为不适于收容处境脆弱的人,例如酷刑受害者。这些受害者可能在返回意大利后流落街头或住在移民管理的小房中,对易受伤害的人来说,这是要付钱的,而且是适当的。根据无国界医生组织最近的一份报告,2015年12月,10万多名移民住在意大利接待中心,其中有近8万人被安置在特殊的接待中心;19,000人在属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保护系统的中心;只有7,000多人位于用于最初接待寻求庇护者的政府中心。

3.5 根据瑞士难民委员会的说法,由于缺乏关于如何获得医疗服务的信息以及缺乏咨询专科医生的口译服务,获得医疗的机会,特别是获得专门的精神病治疗的机会有限。除了发现有寻求庇护者流落街头的高风险之外,难民委员会还发现,这些人无法获得申诉人所需的那种心理治疗。

3.6 申诉人称,在初审和上诉时,都拒绝向他提供律师,联邦行政法庭驳回了他提供医疗证据的提议,且该法庭采用单一法官的简化程序,尽管证明他很穷,仍向他征收法庭费用。他认为,这些事实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4条所享有的有效补救权。此外,鉴于上述信息,以及他被驱逐到意大利后的经历,申诉人声称他可能在意大利找不到住宿的地方,也找不到与他在瑞士已接受的治疗相当的专业治疗。与他的兄弟分开也会对他的精神健康产生特别严重的创伤式影响,并带来再受创伤的风险。在意大利缺乏情感支持和没有住宿和专业医疗的保障,将会阻碍申诉人作为酷刑受害者的康复,这违反了《公约》第14条。

3.7 最后,申诉人辩称,如他的医疗报告中所解释的那样,他作为酷刑受害者,有严重创伤后应激障碍并依赖他的兄弟,而意大利缺乏医疗保健和社会支助网络,这些构成的特殊情况,使得将他驱逐到意大利将违反第16条,是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出于同样的原因,将申诉人驱逐到意大利违反了“不驱回原则”和《公约》第3条。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缔约国在2016年10月21日和2017年3月2日提交的材料中,出于属事理由对申诉人关于与《公约》第14和16条有关的指控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缔约国认为,第14条所载的提供补偿、赔偿和康复的义务仅限于在缔约国境内或由其公民或对其公民实施的酷刑的受害者。本条的主要目的是重建受害者的尊严,缔约国对如何实现这一点有判断余地。第14条和委员会关于对第14条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均未排除缔约国之间为确保康复而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受害者没有在其选择的国家从其选择的服务提供者那里获得具体措施的权利。缔约国还指出,委员会的判例确立第3条所述的不驱回义务的范围不延伸至第16条所设想的虐待情况。既然意大利承认委员会有接受和审查个人申述的权限,如果意大利要将他驱逐到厄立特里亚,申述人可以提出新的申诉,并要求采取临时措施。

4.2 缔约国指出,意大利是一系列关于人权、防止酷刑和难民地位的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它指出,意大利庇护难民的能力目前肯定受到巨大的压力,但该制度肯定没有崩溃,正如欧洲人权法院在Mohammed Hassan等人诉荷兰和意大利案中所承认的那样。欧洲人权法院的这些决定中有些涉及弱势人士。缔约国还认为,意大利的庇护程序在结构上并没有垮台,希腊的情况也是如此。缔约国指出,在申诉人引用的Tarakhel诉瑞士案中,法院并未反对将寻求庇护者转移到意大利,只是在家里有小孩的情况下要求提出个人保证。如果申诉人在意大利发现自己的尊严或任何人权受到侵犯,他可以直接向意大利当局索求他的权利。然而,他在当局审查其申请之前就离开了意大利,没有让国家有机会就此事作出决定或为他提供适当的住所。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证实他的说法,即意大利当局向他提供的信息传单没有翻译,因为他没有提交这些传单的副本。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意大利并未声称自己是酷刑或《公约》第3条禁止的任何其他待遇的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认为,与第3条有关的所有指控都是站不住脚的。

4.3 缔约国还认为,如果认为根据《公约》第14条提出的指控可以受理,这些指控也不会揭示出侵权行为。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是一名没有家属的青年人,而且没有理由认为他的健康问题严重或造成伤残。他能够在没有他兄弟的情况下生活多年,并能够在没有后者帮助的情况下到达欧洲,这意味着他兄弟的在场并非必不可少。申诉人目前的情况不是一个特别脆弱者的情况。申诉人的医疗记录被传送到意大利,意大利的医疗系统与瑞士非常相似。在涉及将一个正在接受精神病治疗的寻求庇护者转移到意大利的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已经裁决,没有理由认为申诉人不会受益于获得适当的医疗服务。没有理由认为意大利当局会拒绝给予申诉人适足的治疗,以致他的健康或生存受到威胁。

4.4 关于申诉人声称他在缔约国未能获得有效补救,缔约国强调,即使没有法律援助,申诉人仍能向联邦行政法庭提出上诉;根据适用的法律,当上诉明显不予受理时,上诉人不得免除诉讼费;申诉人有能力支付这一费用;法庭可以接受进一步的证据来澄清事实,并对这个问题享有一定的判断余地。此外,缔约国指出,单一法官的决定得到第二位法官的同意,如果有不同意见,则将这些决定提交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分庭。缔约国的结论是,申诉人有获得有效补救的机会。

4.5 缔约国还认为,如果认为根据第16条提出的指控可以受理,则这些指控是站不住脚的。缔约国回顾说,根据委员会的判例,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移送本身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在没有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由于驱逐而加重个人身心健康状况恶化通常不足以构成违反第16条的有辱人格待遇。在本申诉中,申诉人没有声称或证实存在这种特殊情况。

申诉人关于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申诉人在2017年6月16日提交的材料中澄清说,他并没有立即返回瑞士,他给了意大利当局为他提供住所的机会。他认为,缔约国假定他没有给予意大利当局提供住所的机会是没有任何证据的。他提出,他没有关于他在意大利居留的实质性证据,但他所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一致的。而缔约国当局从未听取过他关于此事的说法。

5.2 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承认《公约》第14条规定了为保护康复权进行合作的义务,但它从未与意大利当局就他的治疗进行合作:它只是通知意大利当局他的病情,但没有得到答复。他提出,他并没有选择在瑞士接受治疗,而只是获得他所需要的治疗,这在意大利是不可能的。申诉人对第14条规定的提供补偿、赔偿和康复的义务进行了区分,并认为只有补偿和赔偿才仅限于在缔约国境内或由其公民或针对其公民实施的酷刑行为的受害者。他所要求的康复权没有地域限制。委员会在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中强调,缔约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康复的义务不能推迟,这使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此类受害者能够获取可得到的最全面康复(第12段)。此外,申诉人指出,如果考虑缔约国关于第14条规定的义务的地域限制的论点,意大利对他的康复就没有义务。缔约国的论点自相矛盾,应该放在一边。申诉人指出,目前,通过他在日内瓦专门创伤诊所接受的医疗,缔约国正在履行其义务。

5.3 关于缔约国声称第16条的范围不能延伸至驱逐,申诉人指出,委员会在其关于对第2条的执行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认为,第3条的义务也可延伸至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第6段),这是遵循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判例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缔约国提出如果申诉人被驱逐到厄立特里亚,他应对意大利提出申诉,这种说法是在推迟缔约国对保护申诉人的人权的责任。

5.4 申诉人指出,缔约国当局没有对他的案件进行任何个人评估。缔约国没有援引任何报告,据此它可以说意大利拥有治疗他的心理需要的必要医疗基础设施。相反,它仅仅依赖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而这些判决主要来自2013年,即在2015和2016年移民大量涌入之前。今天的一些报告则描述了寻求庇护者在意大利缺少住宿和医疗机会的情况。申诉人特别引用了瑞士难民委员会最近的报告,根据该报告,目前的庇护系统存在结构性失误,特别是在生活条件和信息传播方面。确定一个寻求庇护者能否被转介到相关收容所的往往是机缘。因此,有些人可能最后流落街头,要等好几个月才能提出庇护申请。庇护信息数据库的最新报告强调,收容所的生活条件不适合寻求庇护者。此外,酷刑受害者国际康复理事会的一份区域报告还描述了意大利缺乏具体程序来确保查明酷刑受害者。尽管意大利寻求庇护的酷刑幸存者网络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实施了一个项目,此后在查明酷刑受害者方面,情况有所改善,但该项目因缺乏资金而在2012年结束。

5.5 根据无国界医生组织的报告,许多寻求庇护者住宿中心缺乏心理支持服务。虽然住宿中心应通过意大利公共卫生系统促进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但这种机会并不总能得到保证,由于缺乏及时的监测系统和制裁,这些服务的实施可自行决定。此外,社会对寻求庇护者的排斥以及缺乏口译和翻译服务严重限制了获得保健服务的可能性。无论如何,通过意大利医疗保健系统提供的医疗服务并非专门用于治疗通常影响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病情,这些病情与影响意大利人口的病情大不相同。无国界医生组织已经确定“[意大利卫生系统]内的心理健康评估程序不充分或完全缺失”,“确定脆弱性并将患者转移到特设医疗机构的过程缓慢且往往不存在”,“缺乏文化上适当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及治疗寻求庇护者的心理健康服务”。

5.6 申诉人补充说,2016年的意大利移民潮造成接收系统崩溃,移民必须等待数周或数月才能提出庇护申请并进入接收系统。有鉴于此,建立了非正式的住宿机构,但它们不适合接纳处境脆弱的人。这些中心的生活条件恶劣,使有心理疾病的寻求庇护者的精神健康状况更加恶化。因此,申诉人辩称,意大利的生活条件对于像他这样的处境脆弱并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寻求庇护者,是无法忍受的。

5.7 “处境脆弱”的概念不应仅限于有小孩的家庭,而应包括属于某类特别脆弱群体的人,如申诉人这样的酷刑受害者。在这方面,申诉人注意到缔约国声称Tarakhel诉瑞士案不相关,因为它涉及的是一个有小孩的家庭。但是,他指出,在该案中,法院承认寻求庇护者属于一个特别脆弱的群体,需要特别的保护,而在意大利,收容所对一些寻求庇护者是无法获得的。

5.8 申诉人辩称,在缔约国提到的A.S.诉瑞士案中,法院没有考虑到酷刑幸存者在康复方面的具体需要,以及这是一项独立的民权。法院审查了在Paposhvili诉比利一案中关于移送有健康问题者事项的判例,认为构成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移送行为包括移送“一名重病患者,其中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或她虽然没有立即死亡的危险,但由于接收国缺乏适当的治疗,或由于缺乏得到适当治疗的机会,他或她将面临健康状况严重、迅速和不可逆转的恶化,导致严重痛苦或预期寿命显著缩短的实际风险”。法院还确定,如果在分析接收国的情况后,仍然对是否可获得必要的治疗有所怀疑,则必须在移送前要求个人保证。申诉人重申,缔约国在他的案件中没有要求个人保证。

5.9 申诉人还指出,缔约国质疑他的健康状况的严重性。缔约国这样做,是质疑专业人员的评估和详细医疗报告的内容,却没有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

5.10 申诉人最后得出结论,他的案件的特殊情况证明,如果他被移送意大利,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14和16条的行为,且缔约国没有对其案件进行个别评估。

申诉人的补充意见

6. 2017年7月21日,申诉人提交了日内瓦专门创伤诊所的医疗报告,证明他仍在接受治疗,且当时正处于中度至重度抑郁症发作期间。医生建议申诉人继续他的心理治疗。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根据《公约》第22条,来文是否可受理。委员会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议。

7.2 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承认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根据第14条和第16条提出的指控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因为第14条所载的提供补偿、赔偿和康复的义务仅限于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公民或针对其公民实施的酷刑行为的受害者,并且因为第3条所述的不驱回义务的范围不延伸至第16条所设想的虐待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正如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所暗示的那样,康复权没有地域限制,据此缔约国为酷刑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的义务不能推迟;委员会在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中认为,第3条的义务也延伸至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第6段);表示如果他被驱逐到厄立特里亚,他应该对意大利提出申诉,则是拖延缔约国对保护他的人权的责任。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酷刑受害者提供康复的义务要求它们确保其法律制度允许在以下情况下提供这种保护,即在某些条件下驱逐到另一缔约国可能提出第16条下的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根据第14条和第16条提出的指控因属事理由可予受理。

7.4 由于委员会认为对可否受理没有进一步的障碍,它宣布根据《公约》第3、14和16条提交的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 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的规定,结合各当事方提出的全部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 在本案中,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行移送意大利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送回(“驱回”)。

8.3 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在返回意大利后个人会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8.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凡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个人,作为在目的地国可能遭受酷刑的个人或群体成员,在将被驱逐回的国家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时,便存在不驱回义务;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实践是认定凡酷刑危险是“可预见的、个人的、现在的和真实的”,便具有“充分理由”(第11段)。委员会还回顾,一般由申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申诉人必须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即必须提出有理有据的论点,证明面临可预见的、个人的、现在的和真实的酷刑危险。然而,如果申诉人处于无法说明其案件的境况,那么举证责任将倒转过来,由有关缔约国调查这些指控并核实所依据的信息(第38段)。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主管机关的事实结论;然而,又不受这一结论的束缚,将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况,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第40段)。

8.5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如果被移送到意大利,他可能无法获得住所,也无法获得专业医疗和精神治疗或他兄弟在情感上的支持,而作为酷刑的受害者,所有这些都是他需要的。这将使他没有合理的选择,只能在其他地方寻求保护,使他面临被连锁驱回其原籍国的风险。申诉人提供了大量报告,描述在意大利寻求庇护者接待条件严重不足的情况。其中包括住宿中心容纳寻求庇护者的能力,包括都柏林回返者的能力不足,这些中心的生活条件差,以及寻求庇护者获得医疗和专门精神病治疗的机会非常有限。缺乏系统地查明酷刑受害者的适当程序使得这种情况更加严重。虽然缔约国在都柏林转移之前,于2016年9月29日为交换健康数据的目的在一张标准表格里通知意大利当局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但委员会注意到该表格并未确认申诉人是酷刑受害者。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要求意大利当局作出个人保证,而意大利当局对提交他的医疗报告也未作出回应。此外,2016年10月12日,申诉人被转移到意大利,他声称在那里第一晚没有向他提供住所,也没有提供医疗保健信息,且没有让他以能懂的语言提交庇护申请,他没有得到任何医疗帮助。2016年11月28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向意大利当局提交了一份标准表格,要求该缔约国领回申诉人。委员会注意到,这一表格没有包括关于申诉人健康和具体需求的任何信息,而且尽管没有得到答复,缔约国当局决定再次将申诉人移送意大利。

8.6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责任对申诉人在意大利将面临的个人的和真实的风险进行具体评估,特别是考虑到他作为寻求庇护者和酷刑受害者的特殊脆弱性,而不是依赖假设他不是特别脆弱,并且能够在那里获得适当的医疗。

8.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没有理由认为申诉人的健康问题严重或可以造成伤残,或认为他的兄弟的在场对他来说至关重要。但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提供了三份医疗报告,详细说明了他作为酷刑受害者的脆弱性,他的具体需要以及他的兄弟在近旁的必要性,缔约国并未质疑所有这些的有效性。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陈述,即缺乏专门的医疗和精神治疗,加上可能缺乏住宿以及在意大利没有任何家庭支持,将阻碍他作为酷刑受害者的完全康复。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一直在瑞士接受为酷刑受害者提供专门的精神病治疗,且继续这种治疗对于他的康复是必要的。根据2016年12月14日的医疗报告,如果中断专业治疗和他兄弟提供的稳定社会环境,申诉人有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伤害,因为他的抑郁状态会恶化到他可能自杀的程度。委员会还注意到,这种危及申诉人生命的危险情况将使他无法做出合理选择,只能在其他地方寻求保护,使他面临被连锁驱回原籍国的风险。

8.8 在此背景下,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应确定意大利是否实际存在适当的康复服务,且申述人是否有机会获得这些服务,从而满足他作为酷刑受害者的康复权,缔约国还应寻求意大利当局的保证,以确保申诉人能够立即和持续获取此种治疗,直到他不再需要这些治疗为止。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表明在本案中进行了这种评估,且鉴于申诉人的健康状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没有充分和个别地评估申诉人作为酷刑受害者的个人经历,以及强行将他送回意大利的可预见后果。因此,委员会认为,如果将申诉人驱逐到意大利,缔约国将剥夺他的康复权,而且在申诉人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本身就构成虐待。因此,强行将申诉人送回意大利将构成违反《公约》第14条和第16条的行为。

8.9 委员会回顾,根据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防止虐待的义务与防止酷刑的义务实际上相重叠,而且基本上相一致,且实际上,虐待与酷刑之间往往没有明确的界限。经验表明,发生虐待的情况往往也会助长酷刑的发生,因此,必须采取那些为防止酷刑所必须采取的措施来防止虐待的发生(第3段)。委员会还回顾,根据同一一般性意见,对特别有可能遭受酷刑的某些少数或边缘化个人或人群,如寻求庇护者,加以保护,是防止酷刑或虐待义务的一个组成部分(第21段)。

8.10 委员会还回顾,缔约国在进行不驱回评估之前,应考虑一个面临驱逐者遭受的其他形式的虐待是否可能发生变化,因而构成酷刑。在这方面,剧烈的疼痛或痛苦永远无法得到客观的评估,它取决于施加的暴力或虐待行为对每个人造成的身体和/或精神上的负面影响,同时考虑到每个案件的相关情况,包括治疗的性质、受害者的性别、年龄和健康状况以及脆弱程度或任何其他状况或因素(第16-17段)。委员会注意到,在申诉人的案件中,他有可能在意大利受到的虐待,加上缺乏他兄弟提供的稳定的社会环境,将导致他的抑郁状态可能恶化到他可能会自杀的程度,而且在本案的情况下,这种虐待可能会达到与酷刑相当的水平。因此,委员会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到意大利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9.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将申诉人驱逐到意大利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第14和第16条的行为。

10. 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3、第14和第16条,缔约国有义务避免强行将申诉人送回意大利,并有义务继续履行其与申述人充分协商、通过医疗向其提供康复的义务。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在送交本决定之日起的90天内,向其通报根据本决定采取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