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4/D/738/201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5 October 201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38/2016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Z , 由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来文日期:

2016 年 3 月 23 日 ( 首次提交 )

决定通过日期:

2018 年 8 月 9 日

事由:

驱回刚果民主共和国

实质性问题:

遣返原籍国可能遭受酷刑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 3 条

1.1申诉人为Z, 1980年出生,系刚果国民。他在瑞士申请庇护,但被驳回。瑞士政府决定将其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声称瑞士强行遣返他将违反《公约》第3条。他由Alfred wa Mwanza先生代理。

1.22015年4月8日,委员会通过其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时,不要将申诉人驱回刚果民主共和国。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2003年10月27日在瑞士提交了首次庇护申请。联邦行政法院2009年5月15日作出的最后裁决驳回了他的申请,对他的驱逐令开始生效。

2.22011年4月11日,申诉人向国家移民秘书处提交了第二份庇护申请,其中他援引了自他逃离刚果民主共和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2012年8月17日,有关主管部门驳回了他的申请,维持将其驱离瑞士的决定。2012年9月17日,申诉人就这一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未判他胜诉,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申诉人须在2013年8月30日前离开瑞士。不过,他请求复审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法院再次判处他离境。

2.3申诉人没有离开瑞士;相反,他于2014年12月1日请求复审国家移民秘书处的决定。在2014年12月12日发布的一项决定中,国家移民秘书处暂停执行关于将他驱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命令。最终,2016年1月5日,国家移民秘书处驳回了他的请求,并确认他必须离开瑞士。因此,2016年2月11日,申诉人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在2016年3月4日作出的判决中,法院宣布他的上诉不可受理。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并担心他随时可能被驱回刚果民主共和国。

2.4申诉人害怕返回本国,因为他逃离后参加了一些活动,还一直在参与重建刚果爱国者联盟(爱国者联盟)运动。该运动的主席Honoré Ngbanda是现任政府的反对者。这个政治组织的目的是使刚果民主共和国摆脱卢旺达及其盟友的占领。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指控爱国者联盟煽动2009年底至2010年初在赤道省发生的叛乱,并与刚果军事指挥官Faustin Munene将军一同谋划政变。

2.5申诉人称,自2010年以来,他在该组织之中一直非常活跃。据称,他在爱国者联盟瑞士分部苏黎世委员会中任职。此外,申诉人表示,他经常就刚果民主共和国目前的局势公开发表看法。在提交庇护申请时,他附上了几份文件和照片,以证明他参与并隶属于这项异见政治运动。

2.6由于他的政治活动,申诉人住在金沙萨的家人受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安全部门的迫害,他们指控他与爱国者联盟保持关系。他的弟弟因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而被安全部门逮捕。此外,申诉人本人也经常通过电子邮件、信件和电话收到死亡威胁。

申诉

3.申诉人坚称,他因瑞士当局违反《公约》第3条而沦为受害者。瑞士当局下令将其驱回刚果民主共和国,而他可能在那里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鉴于他在瑞士的政治参与和活动,他的生命和身体完整性面临重大风险。

缔约国对案情实质的意见

4.12016年9月29日,缔约国提交了对来文案情实质的意见。缔约国回顾称,申诉人于2009年7月8日向委员会提交了初次来文(第394/2009号来文)。2014年5月1日,委员会将该来文从案件清单中删除,因为申诉人自申诉登记以来从未与委员会联系过。随后,缔约国回顾了案情以及申诉人为寻求庇护而在瑞士启动的程序。缔约国指出,主管部门适当考虑了申诉人的说法。缔约国称,本来文没有包含任何可能推翻主管部门决定的新信息。

4.2缔约国回顾,根据《公约》第3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为了确定是否有此类理由,主管部门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在适用情况下,有关国家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至于委员会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缔约国补充说,提交人必须证明他或她返回原籍国后存在针对其个人的可能遭受酷刑的重大切实风险。在评估遭受酷刑的风险时,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为认定存在“重大”酷刑风险,必须存在其他因素(第6和第7段)。为评估是否存在这种风险,必须考虑到以下因素:表明所涉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的证据;关于最近遭受酷刑或虐待的指控以及支持这些指控的独立证据;提交人在原籍国境内外从事的政治活动;关于提交人可信的任何证据;以及提交人申诉中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第8段)。

4.3缔约国指出,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某人返回原籍国后将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本人”在被遣返的国家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为了《公约》第3条第1款的目的,必须存在其他理由,使酷刑风险符合“可预见、切实存在和针对个人”的条件。对酷刑风险的评估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

4.4缔约国认为,尽管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在若干方面令人担忧,但仅凭这一点本身并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返回该国将面临酷刑风险。申诉人未能证明,如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将面临可预见的、切实存在的、针对其个人的酷刑风险。

4.5关于最近发生的酷刑或虐待指控以及存在支持这些指控的独立证据,缔约国指出,《公约》缔约国在评估申诉人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的风险时有义务考虑到此类指控。缔约国回顾,在本案中,申诉人未表示他过去曾遭受酷刑或虐待,在第一次庇护申请中也未作出任何此类陈述。

4.6关于提交人在原籍国境内外从事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注意到,目前的程序仅仅提及提交人2010年以来在瑞士从事的政治活动。在其初次庇护申请中,申诉人表示,他在离开刚果民主共和国之前曾经在该国从事政治活动。但据瑞士主管部门评估,这些说法缺乏可信度。

4.7关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称2010年加入爱国者联盟。这个政治组织的目的是使刚果民主共和国摆脱卢旺达及现任总统约瑟夫·卡比拉所代表的卢旺达盟友的占领。申诉人在该组织内十分活跃,总是冲在示威游行的第一线,并公开表示反对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当权者。据称他在该机构中担任若干职务。2011年底之前,他担任青年事务顾问,此后机构重组,他成为苏黎世市委员会秘书。这一职务负责对苏黎世的刚果公民进行宣传和动员,使其关注该运动的宗旨。由于他参与该运动并对现任政府总体持批评态度,他在瑞士的刚果侨民中广为人知。据称,由于上述活动,2011年中,他通过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收到若干威胁,包括死亡威胁。他弟弟一年多以前在金沙萨被绑架。他的妻子也遭到安全部门监视,因此他无法联系她及孩子。

4.8缔约国对申诉人自2010年左右以来在爱国者联盟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一事实没有异议。缔约国指出,在解释第二次庇护申请的理由时,他提供了关于该组织及其目标和活动的详细资料。同样,他声称自2011年以来一直担任苏黎世市委员会秘书的说法似乎可信。此外,他在提交的材料中还附上了一些照片,证明他参加了2011年12月13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前举行的示威游行,游行者呼吁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总统和卢旺达总统提起国际刑事诉讼。他还在提交给联邦行政法院的材料中附上了一个网站的摘录内容,显示一个面向刚果侨民的电视频道可能播放了有关这次示威的新闻报道。

4.9缔约国指出,根据申诉人提交的文件和国内当局收集的其他资料,爱国者联盟是一个活跃的流亡政治组织,由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的扎伊尔)前总统蒙博托·塞塞·塞科的前国防部长兼安全顾问Honoré Ngbanda于2005年在法国成立。基本上,该组织反对现任总统约瑟夫·卡比拉政权,认为他是卢旺达的代表,指称他犯有选举欺诈、腐败和治理不善。虽然爱国者联盟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没有公开开展活动,但它与前总理艾蒂安·齐塞凯迪领导的刚果反对党“民主和社会进步联盟”有联系。爱国者联盟主要以其在法国的活动而闻名,尤其是其试图阻止法语国家国际组织首脑会议于2012年在金沙萨举行。在巴黎、布鲁塞尔和伦敦,刚果反对派成员袭击了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代表;然而,这些事件与爱国者联盟没有关系。在瑞士,爱国者联盟派代表参加了少数孤立的示威游行,呼吁约瑟夫·卡比拉政府下台。2011年12月6日,几个人(其中一人似乎是爱国者联盟的成员)强行进入刚果民主共和国驻伯尔尼大使馆。

4.10缔约国强调,即使刚果当局关注流亡刚果公民的政治活动,他们也会重点关注那些职能和活动超越了基本政治参与、表明是严重和潜在危险反对派的人身上。因此,曝光程度特别高的爱国者联盟领导人和参与攻击政府代表的人如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可能会面临虐待风险。然而,在本案中,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似乎没有达到上述政治曝光程度。

4.11缔约国指出,首先,申诉人是在第一次庇护申请被明确驳回之后才加入爱国者联盟的。关于他参加2011年12月13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前举行的示威活动,现有证据无法表明那次活动中申诉人在何种程度上以个人身份公开反对现政权。尽管申诉人声称参加了苏黎世、伯尔尼和日内瓦的几次示威游行,但案卷中没有任何其他具体证据,表明如爱国者联盟在2014年6月30日的信中所言,申诉人在政治上特别引人注目。同样,关于他自2011年以来一直担任苏黎世市委员会秘书,并以此身份负责对流亡刚果社区进行宣传和动员的说法,除了爱国者联盟的几封确认信外,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使当局能够客观评估他所参加的活动的性质和重要性。正如联邦行政法院指出的那样,申诉人在听证会上表示,他总是冲在示威游行的最前线、率领代表团、针对刚果政权采取行动并负责在记者招待会上发表看法。尽管申诉人声称自己发挥了主要作用,但他的案卷或公共来源并没有明确证实这一说法,这表明他歪曲或者夸大了他的参与程度。简而言之,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没有具体证据表明申诉人的政治曝光程度已经引起刚果当局的注意,以至如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将面临《公约》第3条所述的迫害风险。缔约国指出,这一评估考虑到了申诉人在其第一次庇护申请中提出的逃离理由,国内当局认为这些理由缺乏可信度。

4.12关于申诉人称其弟弟被捕和针对其家人采取措施的指称,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其第一次庇护申请中提出了类似的说法,国内主管部门认为这些说法缺乏可信度。在第二次庇护申请中,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可能让主管部门改变立场的额外信息或证据。申诉人在其案卷中所附的证据无法让当局得出任何其他结论。关于2013年1月8日刚果报纸La Manchette上的文章,该文称申诉人是爱国者联盟的一名重要成员并参与了在欧洲对刚果当局代表的袭击,但其内容与申诉人陈述的事实和国内当局记录的事实大相径庭,有理由相信该文是伪造的。因此,这一证据也无法证实据称提交人的兄弟在刚果民主共和国被逮捕。来文后附的La Référence上的文章也是如此,而且这些文章在国内诉讼期间并未提交。案卷里的第一份文章是未注明日期的副本,而第二份文章的发表日期为2011年4月13日,摘录自该报网站。这两篇文章引述了申诉人的母亲和他住在金沙萨的家人的话;据这两篇文章称,由于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他的家人面临迫害。首先,第一篇文章的证据价值有限,因为它只以副本的形式提供给瑞士当局。其次,在评估文章的证据价值时,还应考虑到其引用的资料来源。在本案中,这些文章仅仅引述了申诉人的家庭成员的话,他们的说法并不构成指称事实的客观证据。缔约国还指出,2011年4月13日的文章提及,申诉人的弟弟于2011年3月18日下午7时失踪,而申诉人在2016年3月14日的来文中称,他的弟弟“一年多前”被捕;因此,他的说法与提交的证据不一致。最后,这些文章应该结合La Manchette的文章来审议,联邦行政法院认为该文章是伪造的。由于上述原因,缔约国认为案卷中的报纸文章没有证据价值。

4.13关于全文提交给国内主管部门并部分提交给委员会的载有威胁申诉人的电子邮件和短信的转录本和副本,缔约国指出,国内主管部门得出结论认为,无法核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及其作者。因此,应视其不具有证据价值。此外,这些威胁在2011年年中就停止了,尽管申诉人声称他继续参与爱国者联盟的活动。它们不足以证明申诉人如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将面临迫害风险。关于案卷中爱国者联盟的各种信件,这些信件显然是作为通融手段提供的,不能被认为是可以证明如他返回本国将会面临虐待风险的证据。

4.14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曾向委员会表示,国内当局本应对其案卷开展进一步调查,包括通过瑞士驻刚果民主共和国大使馆进行调查。在这方面,缔约国回顾,申诉人第一次提出庇护申请之后,当局曾向大使馆寻求信息。根据大使馆2009年1月21日的报告,随该申请提交的文件缺乏证据价值,或者是伪造的,刚果当局没有通缉申诉人。鉴于这些事实和本案的总体情况,国内主管部门没有必要向大使馆寻求进一步的信息。

4.15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由于他流亡期间从事的政治活动,如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有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5月14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声称,缔约国的看法完全基于联邦行政法院的论点,特别是其2013年8月27日的判决,该判决结束了申诉人提起的第二次庇护程序。他认为,就他担心遭受《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酷刑和虐待而言,该判决不应以任何方式约束委员会审议他的申诉。

5.2他注意到,缔约国还提到了他的第一次庇护申请,尽管目前的申诉并未将与该程序有关的事实列为证据,且对该程序做出的决定已经生效。申诉人的第一次申诉于2009年提交给委员会,随后从名单上删除,是依据他逃离刚果民主共和国之前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本申诉中援引的事实。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活动始于2010年。这意味着,本申诉中陈述的事实和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始于2010年之后。这一申诉涉及申诉人第二次庇护申请被最终驳回后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在第二次庇护申请中,申诉人没有援引与其第一次庇护申请有关的事实。因此,他声称,缔约国关于他第一次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的言论是毫无道理的。

5.3申诉人称,他在瑞士的政治行为使他成为政府的敌人。自2010年以来,他一直是爱国者联盟的积极成员,该组织无法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正式运作,因为其成员面临严重迫害的风险。这一运动只能在瑞士等外国开展,因为在这些国家,表达和结社自由权得到保障。几年来,申诉人担任瑞士最大城市委员会秘书。爱国者联盟网站公布了他的任职情况。因此,他必然引起刚果当局的注意,因为爱国者联盟网站是刚果民主共和国情报部门最密切监视的网站之一。申诉人的照片、YouTube上的视频、爱国者联盟提供的确认信及其会员卡都是他采取行动反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的证据。

5.4申诉人认为,如果他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情报机构不太可能不关注他,因为他在瑞士收到了只可能是刚果当局发出的威胁。他还强调,报纸文章证明,由于他在瑞士的政治活动,他的妻子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遭受迫害。出于这个原因,她离开了该国并前往瑞士寻求保护。缔约国尚未对她的庇护申请的案情实质进行审查,因为她的案件属于《都柏林第三规则》的范围。因此,申诉人称,由于他自2010年以来一直以一定的强度经常定期参与活动,如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必将面临重大的个人风险。此外,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第8段规定的所有条件均已满足,申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信且前后一致。

5.5申诉人回顾说,根据瑞士法律,逃离后寻求庇护的理由只能是申请人离开原籍国后发生的事件和情况。如原籍国迫害威胁与逃离不存在因果关系,但符合其他法律要求(法律规定的迫害理由),则可承认难民身份,但不给予庇护。申诉人坚称,他的政治活动可构成逃离后寻求庇护的理由。

5.62017年11月17日,申诉人提交了未注明日期的照片作为证据,显示他参加了最近在日内瓦万国宫前反对金沙萨政府的示威游行。他指出,这些照片被张贴在社交网络上,刚果民主共和国情报机构毫无疑问会就此向该国当局通报。

委员会的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申诉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申诉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2委员会回顾说,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委员会要审议个人的任何来文,必须确定此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或申诉的可受理性未提出异议。

6.3委员会认为,申诉提出了《公约》第3条下的实质性问题,这些问题应根据案情进行审查。委员会认为本来文的可受理性没有任何障碍,因此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审议案情实质

7.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结合各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审查了申诉。

7.2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必须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如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他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首先回顾,禁止酷刑是绝对和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为酷刑行为辩护。在评估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这种分析的目的是确定申诉人本人在其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切实存在的风险。因此,一个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将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必须有更多的理由证明相关人员本人将面临风险。相反,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作为个人或一个群体的成员在目的地国可能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就存在不驱回义务。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的做法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现实存在的和真实的”,就确定存在“充分理由”。个人风险的因素可能包括:申诉人的族裔背景;以往遭受的酷刑;在原籍国遭到单独监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及在受到酷刑威胁的情况下秘密逃离原籍国。委员会还回顾,它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果;然而,它不受这种调查结果的约束,并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结合每一案件的所有情况,自由评估它所掌握的信息。

7.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于2009年7月8日提交了第一份来文,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将该来文从案件清单中删除,因为申诉人自申诉登记以来从未与委员会联系过。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在第二份来文中坚称,自2010年以来,他在爱国者联盟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的参与或他在爱国者联盟中的职位提出异议。

7.5关于逃离原籍国后寻求庇护的理由,委员会回顾说,申诉人在原籍国以外参与政治活动,有可能让他回国后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未质疑申诉人加入爱国者联盟,但他是直到第一次庇护申请被明确驳回后才加入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的政治曝光程度并没有达到引起刚果当局关注的地步,因为后者会重点关注那些职能和活动超越了基本政治参与、表明是严重和潜在危险反对派的人身上,例如曝光程度特别高的爱国者联盟领导人和参与攻击政府代表的人。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在瑞士的政治参与并不构成对现政府的真正严重威胁。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申诉人提出了一些指控,但他没有明确和充分证实,如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针对其个人的、现实存在的、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

7.6委员会回顾,它必须确定申诉人如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目前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在国家一级向联邦移民局和联邦行政法院提供佐证和关于其申诉的更多细节,但国家主管部门无法根据提供的证据得出结论,认为他参与政治活动可能会使其在返回后面临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此外,委员会回顾,申诉人原籍国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这本身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本人有遭受酷刑的风险。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证明他的政治活动足以引起原籍国当局的关注,并得出结论认为,所提供的资料未能表明,如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他本人将面临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8.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实他的说法,即如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针对其个人的、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

9.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