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4/D/680/201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3Octo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680/2015号来文的决定 * **

提交人:

G.A.(由律师John Sweeney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

2015年5月15日(首次提交)

本决定日期:

2018年8月9日

事由:

驱逐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不推回);预防酷刑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明显缺乏依据

实质性问题:

将申诉人从澳大利亚遣返回巴基斯坦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22条

1.1申诉人G.A.是巴基斯坦国民,出生于1977年。申诉人的难民身份申请被澳大利亚驳回,声称如果澳大利亚继续将他遣返回巴基斯坦,将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5年5月19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问题报告员行事,请缔约国在审议申诉期间不要驱逐申诉人。2016年3月31日,缔约国请委员会撤销其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2016年12月29日,委员会通过同一报告员决定撤销临时措施。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G.A.是逊尼派穆斯林,1977年2月12日出生在巴基斯坦斯瓦特县的Koza Bandai村。他已婚,有五个孩子。1997年,申诉人在斯瓦特山谷的Derai村开了家音乐商店。1999年,他开始在一家海运公司工作。他会在船上工作长达一年,然后回到他的村庄几个月。他不在的时候,他的兄弟们帮他打理生意。2008年3月,他收到塔利班的威胁,要求他关闭音乐商店,之后他决定把商店搬回自己的房子。2008年5月,他在家里遭到一群塔利班成员的袭击,他们对他拳打脚踢,并毁坏了他所有光盘、光盘播放器和电视。袭击后,申诉人逃到卡拉奇,然后在一艘船上工作,直到2009年3月返回巴基斯坦。

2.2申诉人称,2009年6月,他协助巴基斯坦军队指认了活跃在他村庄的一些塔利班激进分子,这些激进分子被逮捕,随后被处决。2009年11月,他接到塔利班的电话,威胁要杀死他和他的家人,因为他协助军队指认激进分子。申诉人称,塔利班在2009年12月实施了这项威胁,当时他的房子在夜间遭到枪击。袭击后,申诉人前往卡拉奇,在那里待了大约一个月。在卡拉奇时,他被一家船运公司雇用,在船上待了大约一年。2011年1月,申诉人返回巴基斯坦看望他的家人。他声称,2011年4月,他又接到塔利班的威胁电话,因为他协助军队指认一些塔利班成员,而这些成员后来被处决。这件事后,他再次逃离巴基斯坦,登上一艘开往澳大利亚的船只。

2.32011年12月15日,申诉人作为海员签证持有人抵达澳大利亚。他于2012年2月6日申请保护签证,但移民和公民事务部代表于2012年5月15日根据《移民法》第65条拒绝了该申请。他于2012年5月29日就这项决定提出上诉。2013年3月12日,难民审查法庭确认了代表的决定。法庭认为,申诉人不是澳大利亚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或国家立法有义务保护的人,因为他无法证明如果被遣返回巴基斯坦,他会受到严重伤害。法庭认为他害怕在巴基斯坦受到塔利班迫害的担心没有充分理由。法庭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是,它认为申诉人的一些陈述含糊不清,自相矛盾。不过,法庭承认申诉人提供的一些事实是可信的,例如,他有一家音乐商店,塔利班强迫他关闭商店,因为他在2008年5月遭到一些塔利班成员的殴打,而且他的房子在2009年12月遭到枪击。然而,法庭不接受申诉人因为曾协助巴基斯坦军队指认一些塔利班成员而受到塔利班威胁的事实。法庭也不认为申诉人如果返回巴基斯坦因会因宗教或政治原因面临危险。法庭建议申诉人可以搬到让他感到更加安全的巴基斯坦其他城市,例如卡拉奇。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对塔利班迫害的恐惧仅仅是主观的。

2.42013年5月2日,申诉人根据《移民法》申请部长干预,请求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给予他保护签证。2013年12月18日,申诉人收到一封信,通知他申请被驳回,因为部长认为干预他的案件不符合公共利益。

2.52014年2月10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申请对难民审查法庭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2015年3月12日,法院驳回了申请。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关于延长提交案件最后期限的请求,因为法院认为,就司法利益而言,延期没有必要。申诉人称,拖延向法院提交申诉,是因为他的前任律师决定申请部长干预,而不是向法院申诉。申诉人声称,他依赖其前任律师的专业知识,也并不理解申请部长干预而不是向法院申诉会产生什么影响。法院认为,申诉人选择部长干预是可以确定的事实,这表明他决定放弃寻求对难民审查法庭的裁决走司法审查的途径。法院还认为,申诉人要求对法庭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没有成功的希望,因为法庭知道在评估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回巴基斯坦是否会面临真正的危险时需要考虑的事项。

申诉

3.1申诉人认为,基于他过去遭受的威胁和攻击,如果他被遣返回巴基斯坦,他将面临受到巴基斯坦塔利班成员制造的严重痛苦或酷刑的真实风险。此外,当局将无力保护他免受塔利班的伤害,因为众所周知,政府无法防止或制止塔利班实施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3.2此外,申诉人认为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他被遣返回巴基斯坦,他将面临真实的风险,因为除了上面提到的塔利班攻击之外,他还作为和平委员会成员加入了人民民族党,这将使他成为塔利班的明显目标。申诉人指出,人民民族党成员在巴基斯坦各地都一直是攻击的目标,包括他的朋友和同为委员会成员的Naimat Ali Khan, 他于2014年6月12日在不明身份激进分子使用攻击性武器的一场袭击中丧生。

3.3申诉人表示,他已经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还表示,不应该要求他向联邦法院上诉,因为这种补救办法无效,理由是他的律师认为这种补救办法没有成功的希望。自从联邦巡回法院决定驳回他对难民审查法庭裁决的上诉以来,没有发生任何新的事件。因此,向联邦法院提出的上诉很可能也会被驳回。申诉人指出,无论如何,这种补救办法已经不再可用,因为提出该上诉的最后期限已过。

申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

4.2015年4月28日,申诉人提交了Koza Bandai村防卫委员会和人民民族党的会员卡副本。他还提交了两封信的副本,证实他加入了人民民族党,一封来自卡拉奇Metrovil 区主席,一封来自县发展咨询委员会主席Rahmat Ali Khan。

缔约国关于暂停审议来文的请求

5.缔约国在2015年8月31日的普通照会中通知秘书处,2015年7月17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出了申请,鉴于正在进行的与申诉人来文有关的国内诉讼,缔约国请求暂停审议来文。

申诉人对缔约国请求的评论

6.2015年11月3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暂停审议请求的评论。他证实,他已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法院裁定澳大利亚在他当前临时措施请求的背景下,受其国际条约义务,特别是《公约》第22条的约束。他指出,这项由他的律师提交的申请涵盖了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另外两起案件,在这三起案件中都向缔约国提出了临时措施请求。然而,在全部三起案件中,缔约国都已经开始了驱逐程序。他获得了三个月的过渡性签证,但在另外两起案件中,申诉人均被拘留等待驱逐。由于移民部威胁要将他们驱逐出境,根据律师的建议,他和其他申诉人认为某种类型的国内诉讼将是防止他们立即被驱逐出境的唯一保护。2015年10月29日,高等法院的一名法官驳回了申请,申诉人计划就驳回决定向全席法庭提出上诉。他还指称,暂停审议来文可能会为移民部提供将他驱逐的机会,以避免明确废除临时措施请求。因此,他请委员会不要暂停审议来文,除非缔约国愿意保证临时措施会得到遵守。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7.1缔约国在2015年11月20日的普通照会中提出,申诉人的申诉明显缺乏依据,依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b)条,应不予受理,因为申诉人未能为其申诉的可受理性确立表面证据确凿的案件。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申诉可以受理,缔约国也认为这些申诉缺乏法律依据。

7.2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申诉已经得到一系列国内决策者的彻底审议,包括在难民审查法庭的难民地位评估期间的审议,并受到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些申诉通过强有力的国内程序得到审议,被判定不可信,也不涉及政府的不推回义务。具体而言,根据1958年《移民法》(联邦法)第36条第(2)款(aa)项所载的补充保护条款评估了这些申诉,该条款反映了政府根据《公约》承担的不推回义务。

7.3缔约国指出,除了声称他作为和平委员会成员与人民民族党有关联这一新的说法之外,申诉人在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中,没有提供任何在所提到的强有力和全面的国内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尚未得到审议的相关新证据。缔约国提到委员会在关于参照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中的声明,即由于委员会不是上诉或司法机构,因此相当重视缔约国机关的调查结论。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同这一点,即澳大利亚政府已通过国内程序充分评估了申诉人的申诉,认定不需要对申诉人承担《公约》规定的保护义务。缔约国承认,很少能够指望酷刑受害者所言绝对准确。例如,在审查不给申诉人保护签证决定的法律依据时,难民审查法庭采取了合理的方法来就申诉人证词中的欠缺和不一致之处认定可信度。

7.4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指称已经在在下列国内程序中得到审议:(a) 保护签证申请;(b) 由难民审查法庭进行独立的案情审查;(c) 联邦巡回法院的司法审查;(d)部长干预请求。在保护签证申请过程中,已经确定申诉人自1999年以来一直在一家海运公司工作,每年在海上工作10至11个月,在此期间并不参与他音乐商店的日常运营。因此,他不太可能由于与该商店相关的情况而受到伤害。由于申诉人在海上的时间很长,也很难相信他关于当地塔利班成员的信息会达到充分或可靠的水平,或是军队曾利用这些信息追捕塔利班成员。因此,决策者不承认这些情况,以及对申诉人住宅的相关威胁和攻击确实发生。此外,2009年之后和2011年12月15日之前申诉人无法从他受雇的船只下船并前往一个安全国家申请庇护的说法,也令人难以置信。在要求保护方面的拖延表明,申诉人并不像声称的那样有充分的理由害怕受到迫害。

7.5难民审查法庭承认,申诉人可能在Derai拥有一家音乐商店,并因此引起了塔利班的注意。法庭还承认,申诉人于2008年5月遭到塔利班的严重殴打,并逃到卡拉奇,通过与船运公司的雇用关系上了一艘船。但法庭注意到,申诉人关于他在2009年的某个时候返回巴基斯坦后行动的证据存在多处不一致之处,法庭不承认他曾被要求加入塔利班,也不承认他因借钱给歌手或音乐家而引起塔利班的注意。法庭不承认申诉人随后曾收到塔利班的威胁,或是他的房子在2009年12月遭到袭击,他自己也被击中腹部。特别是,法庭注意到,援引的医疗证据指称,申诉人下背部疼痛,有身体受到殴打的记录,但没有发现与枪击一致的身体病痛。

7.6申诉人称,他由于“思想开放”、喝酒或需要持续治疗的精神健康问题而成为目标,对此指称难民审查法庭予以驳回。法庭发现申诉人关于他在2011年某个时间返回巴基斯坦后行动的证据存在不一致。由于这些不一致之处和缺乏可信的证据,法庭不接受有人曾企图绑架申诉人或是申诉人的姻亲兄弟因他而遇害的说法。相反,法庭认定,2008年以来,在为船运公司工作的合同间隙,申诉人曾多次回到斯瓦特山谷,但并没有因为任何原因成为塔利班的目标。法庭指出,这与现有的国家资料一致,这些资料表明,斯瓦特县的局势自2008年以来发生了变化,当局似乎已经控制了山谷。法庭认为,如果申诉人主观上仍然对回到斯瓦特山谷存在恐惧心理,切实可行的办法是搬迁到巴基斯坦的其他地方,并指出他已经表现出自己是可以变通的并有能力这么做。因此,法庭得出结论认为,不需要对申诉人承担《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保护义务。法庭还裁定,不需要对申诉人承担国家的补充保护义务。

7.72013年5月2日,申诉人根据1958年《移民法》(联邦法)第417和第48B节提出部长干预请求。根据这些权力,如果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对具体案件进行干预。决策者评估称,申诉人的请求中没有任何资料表明申诉人成功申请保护签证的机会有所增加。2013年6月13日,决策者认定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部长干预的标准。

7.82015年3月31日,联邦巡回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就难民审查法庭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因为该申请是在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的35天期限之后300天提交的。根据法律,法院考虑了是否应提供延期,参考了延期的时间长度、是否存在对申诉人的偏见以及拟议上诉的案情。法院的结论是,申诉人在提出上诉方面的严重拖延没有令人满意的解释。此外,法院认为申诉人的案件缺乏法律依据,指出申诉人未能使法院确信他的申请有任何成功的希望,从而使延长时限符合司法利益。有鉴于此,法院认为,申诉人因不被允许上诉而遭受的任何偏见都是微不足道的。

7.9缔约国表示,申诉人声称在巴基斯坦国内搬迁对他来说不是一个选择,因为巴基斯坦政府已表现出无力防止塔利班实施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法庭对此进行了审议,但不予接受。缔约国承认,《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在确定《公约》第3条第1款是否适用时,应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包括有关国家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普遍存在暴力风险并不构成确定某人被遣返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申诉人也未能证明存在其他理由,表明他如果返回巴基斯坦,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针对个人的风险。

7.10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提交委员会的材料中列入了一项新的申诉,即他作为和平委员会成员与人民民族党有关联。这一申诉是很晚才补进去的,加之申诉人之前提供的证据矛盾百出,与该国的情况不一致,申诉人更没有提供个人证据,这一切都难免使人不对申诉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在难民审查法庭听证期间,申诉人说,他与任何政党都没有任何联系,他唯一感兴趣的是他经营到2008年的商店。此外,新申诉与该国的情况不符,因为人民民族党与和平委员会是两个独立的实体。即使假定出现了排字错误,申诉人声称他除了是和平委员会成员之外,还与人民民族党有联系,那么如果申诉人担心因此受到伤害,却没有更早提出这一主张,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在农村地区,和平委员会成员站在与塔利班冲突的最前线,据报道,2012年一整年,在申诉人家乡地区,他们一直是恐怖袭击的目标,而当时申诉人在澳大利亚接受保护请求评估。因此,有理由认为,如果申诉人因为与人民民族党的联系或作为和平委员会成员而害怕遭受伤害,他会在离开巴基斯坦时就提出这些申诉。即使假定申诉人确实有合理的理由未更早提出这一申诉,缔约国也认为,申诉人迄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他是人民民族党或和平委员会成员的说法。

7.11最后,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提交了新南威尔士州难民健康服务局的一封信,支持他关于2008年5月遭到塔利班袭击的说法。难民审查法庭已经接受了这一说法,并得出结论认为,这次袭击不会导致提交人在被遣返回巴基斯坦后面临遭受酷刑的真正风险。该信没有引发更多申诉,也没有增加因2008年袭击而可能遭受伤害的风险,只是证实了已经造成的伤害,而澳大利亚难民身份确定和补充保护程序已经接受并考虑了这些伤害。因此,这份资料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诉人本人将面临酷刑或可被视为《公约》第1条所定义酷刑的待遇的风险。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8.缔约国在2016年3月31日的普通照会中,重申了对申诉案情实质的意见,并请委员会审查准予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或基于申诉不复杂、文件完整和所有国内程序都已完成的理由,加快对申诉的审议。

申诉人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

9.12016年12月1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申诉人否定缔约国的说法,即他的申诉已经通过强有力和全面的国内行政和司法程序得到了评估。他指出,联邦巡回法院没有审查难民审查法庭不利可信度调查结果公正性的管辖权。这一限制意味着,法庭作出的这种性质的不合理决定不能得到复审。向部长提出上诉的程序也不健全:法律没有要求部长遵循程序公正处理这些请求,因此缺乏透明度或问责制,也没有提供否定决定的理由。

9.2申诉人指出,难民审查法庭虽然注意到当局于2008年控制了斯瓦特山谷,但也承认该地区的安全局势不可预测,仍然有若干与塔利班有关的恐怖主义团体在巴基斯坦活动。他引用了巴基斯坦和平研究所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务院的报告,这些报告表明,2015年报告的恐怖袭击有一半以上是由巴基斯坦塔利班组织实施,主要是巴基斯坦塔利班及其附属的地方塔利班团体。巴基斯坦塔利班的目标,包括对军队和巴基斯坦国家发动恐怖主义运动,攻击在阿富汗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部队,和推翻巴基斯坦政府。政府曾与巴基斯坦塔利班进行谈判,但在2014年6月8日卡拉奇机场袭击事件之后,谈判破裂,巴基斯坦军方开始对该组织采取武装行动。

9.3关于缔约国声称难以置信在2009年之后至2011年12月15日之前申诉人找不到办法从他受雇的船只下船并在船只前往的安全国家申请庇护的说法,申诉人指出,他和其他人经常被当地移民主管部门拒绝在这些港口短暂停留。在巴西、乌拉圭和澳大利亚都发生了这种情况,在澳大利亚这种情况发生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允许他上岸休假的其他国家不安全。

9.4关于缔约国声称申诉人没有腹部中弹的证据,申诉人表示在翻译过程中出现了误解。他想说的是,他被AK-47上的刺刀刺伤了腋窝。他目前正在寻求医疗证据来证实这一说法。

9.5此外,申诉人指出,他正试图获得一份关于其精神健康状况的最新心理报告,说明他被诊断患有抑郁症,并被转介到一家专门的创伤咨询服务机构。他将承认自己是人民民族党成员的前后矛盾的行为归因于他糟糕的精神状况。他已经退出了该党,并试图在大脑中将他们屏蔽,因为当他在离开巴基斯坦之前面临困难时,他们没有做任何事来帮助他。

申诉人提交的补充意见

10.2017年2月9日,申诉人提交了一份医生报告的副本,证实他左上臂有一处与刺伤一致的伤疤,还提交了新南威尔士酷刑和创伤幸存者治疗和康复服务中心一名心理学家报告的副本,确认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焦虑症和抑郁症。

缔约国提交的补充意见

11.1在2017年3月8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就申诉人提供的补充医疗文件提交了意见。缔约国指出,这些文件中没有任何新的可信信息涉及不推回义务,包括《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他腋下被刺刀刺伤的说法与他在难民审查法庭上关于他是如何受伤的说法不一致。在法庭上,申诉人声称他在家中遭到塔利班的枪击,他的腹部被其中一颗子弹击中。他还声称,由于是冬天,他穿着夹克,过了一段时间才注意到受伤。不清楚申诉人的腋窝怎么会受伤,因为他在申诉中没有表明有任何塔利班成员进入他的房子或与他发生争执。

11.2关于新南威尔士酷刑和创伤幸存者治疗和康复服务中心的报告,缔约国指出,报告虽然显示申诉人有创伤、焦虑、抑郁和幻觉的症状,但并未表明这些问题影响了申诉人的记忆或叙述个人经历中重大事件的能力。此外,造成他创伤的原因据称是塔利班袭击,在袭击中,申诉人被枪托击中,这是申诉人关于他受伤的说法中又一个无法解释的不符之处。

申诉人的补充意见

12.12017年3月22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2017年3月8日意见的评论。申诉人称,他在不同的事件中受到了两次伤害,而不是一次。他腋下的伤疤是他在向难民审查法庭报告的事件中由刺刀造成的。法庭没有清楚地记录这一事件,因此他提交了一份新的陈述,试图澄清所发生的情况。第二次伤害涉及他的精神状态,即他正遭受创伤和抑郁。创伤是由塔利班与他的暴力冲突和对他施加的羞辱所造成的,导致他难以连贯一致地谈论所遭受的羞辱。法庭的裁决记录显示,塔利班在他的邻居和家人面前殴打了他。在这种背景下,法庭裁决记录中所反映的混淆陈述是由于他难以回忆和陈述这一事件。他提及法庭在面谈中使用的可信度评估准则,并指出,根据该准则,创伤经历可能会使人因时间流逝或其他原因而忘记日期、地点、事件和个人经历。

12.2此外,申诉人指出,新南威尔士酷刑和创伤幸存者治疗和康复服务中心提供的另一份报告中着重指出,他的记忆一直存在问题,特别是关于创伤事件的记忆。由于受到塔利班的虐待,他还患有慢性下背痛,因此,这种持续的疼痛导致他在法庭面谈时很难集中注意力。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13.1缔约国在2017年10月20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对申诉人2017年3月22日陈述的评论。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声称他在两起不同的事件中受了两次伤害,表明申诉人对事件的叙述又出现了不一致之处,因为他以前没有提到过有两起事件。缔约国说,申诉人陈述他据称在2008年5月被塔利班用刺刀刺伤情况的法定声明,不足以证实他返回巴基斯坦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还重申其先前在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中关于申诉人健康状况的观点。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就其健康状况提出的申诉和提供的证据是相互矛盾的,涉及据称在九年多以前遭受的伤害,并且不能证实申诉人关于他返回巴基斯坦后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的说法。

13.2关于申诉人提供的证明他是人民民族党党员的文件,缔约国指出,县发展咨询委员会主席的信署名人为Rahmat Ali Khan。缔约国说,网上搜索显示,一个同名的人Rehmat Ali于2010年被任命为斯瓦特县县发展咨询委员会主席。然而,申诉人提供的信写于2015年,而斯瓦特县现任县发展咨询委员会主席Fazal Hakeem自2014年以来一直担任该职务。缔约国认为,这表明这封信可能不真实。

13.3缔约国还指出,即使该国承认申诉人是人民民族党党员,申诉人也未能证明他返回巴基斯坦后会因此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有报道称,人民民族党的县级和省级政治人物和领导人在巴基斯坦被杀害。然而,澳大利亚外交和贸易部评估指出,政党成员因其政治派别而遭到来自政治或好战团体的暴力行为风险较低。因此,鉴于申诉人不是人民民族党内的政治人物,没有证据表明他会因据称过去的党员身份而面临酷刑风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4.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委员会按《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确认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凋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14.2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除非它已确定申诉人用尽了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1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来文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的申诉明显缺乏依据。然而,委员会认为,来文就可否受理而言已证据充分,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15.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规定,参照各当事方提出的一切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15.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制驱逐回巴基斯坦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应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这包括非国家实体实施的酷刑或其他虐待,这些实体包括为《公约》禁止的目的非法采取行动造成剧烈疼痛或痛苦的团体,接受国在事实上无法控制或仅能部分控制它们,或无法阻止其行为,或无法遏制其不受处罚的现象。

15.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被遣返回巴基斯坦,其个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委员会在评估危险时,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称,这一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有关个人自身是否将在被遣返的国家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酷刑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其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足以确定某人一旦被遣返至该国,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必须还有其他理由表明有关个人本身面临这种危险。相反,不存在一贯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也并不意味着某人在其具体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15.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委员会将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若申诉人被递解,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第45段)。

15.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因经营一家音乐商店而在家中遭到塔利班的袭击和殴打,后来他的住宅遭到塔利班枪击,因为他协助了巴基斯坦军队从他的村子中指认了一些塔利班激进分子,他们被逮捕并处决了。他还声称,如果被遣返巴基斯坦,考虑到他过去所遭受的威胁和袭击,以及他作为和平委员会成员与人民民族党的联系,他将面临塔利班施加的严重痛苦和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包括法院在内的一系列国内决策机构已经彻底审议了申诉人的申诉,认为申诉不可信,不涉及政府的不推回义务。委员会特别考虑到,缔约国称申诉人关于他因塔利班袭击其住宅而遭受伤害的陈述前后不一致,申诉人的说法总体上缺乏可信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声称他与人民民族党有政治联系,但在国内庇护程序中没有提及这一点,缔约国对证明申诉人为该党党员的信件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15.6委员会注意到,即使假设申诉人遭到了塔利班的袭击,据称事件发生在九年多以前,因此问题在于,如果被遣返巴基斯坦,他现在是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未必可以推定,在据称的事件发生这么多年后,如果被遣返原籍国,他仍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塔利班最近一直在寻找他。

15.7委员会提及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其中指出,举证责任由来文提交人承担,提交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案件 (第38段)。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履行这一举证责任。此外,申诉人没有证明缔约国(即本案中的澳大利亚)当局未能适当调查他的指称。

16.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充分理由使委员会认为他在返回巴基斯坦后会面临真实、可预见、针对个人和现实存在的酷刑风险。

17.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巴基斯坦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