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64/D/810/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4September2018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810/2017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NaouelGharsallah (由律师FondationAlkarama代理)

据称受害人:

Sami Gharsallah

所涉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2017年2月28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

2018年8月3日

事由:

引渡申诉人的丈夫至突尼斯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可受理性—诉求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引渡后因政治原因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驱回)

《所涉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Naouel Gharsallah系突尼斯国民,生于1970年。她代表她的丈夫Sami Gharsallah提出申诉,Sam Gharsallah系突尼斯国民,1966年生于突尼斯。Gharsallah先生目前被关押在摩洛哥Salé1监狱,等待被引渡至突尼斯。他声称,他有在突尼斯遭受酷刑的危险。申诉人称,摩洛哥引渡其丈夫,即据称受害人,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她由Alkarama基金会代理。

1.2申诉人在她2017年2月28日的申诉中,请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2017年3月6日,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4条,要求摩洛哥采取临时措施,为此,在审议申诉期间,不要将受害者引渡至突尼斯。2017年6月30日,申诉人通知委员会,缔约国遵守了这一要求,然后要求采取额外保护措施,包括立即释放据称受害人。2017年8月7日,委员会认可了这一请求,要求缔约国确保申诉人享有拘留期间其健康状况所需的所有基本保障,特别是应考虑释放他或采取任何其他适当的解决办法。2017年9月28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据称受害人仍被拘留,保证他将享有行使其权利所需的一切保障措施,特别是鉴于他的健康状况。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16年9月22日下午6时,Gharsallah先生在他位于摩洛哥丹吉尔的家中被便衣警察逮捕,带至丹吉尔国家警察总部。警察告诉他,突尼斯已经发出对他的国际逮捕令。然后他被警方羁押。

2.2第二天,Gharsallah先生被带见丹吉尔初审法院的王家检察官,该检察官告知对他的国际逮捕令,表明这是由突尼斯法院第19庭的初审法官针对国家真相调查委员会对他提出的刑事指控签发的,涉嫌罪名是公职人员勒索罪和腐败罪。该机构是在2011年政权更迭后成立,其宣称的目标是打击前政权成员的实际或据认为的侵吞和腐败行为。五天后,Gharsallah先生被转移到Salé1监狱。2016年11月7日,他被带至拉巴特上诉法院刑事庭,以就引渡请求作出裁决

2.3在聆讯期间,据称受害人的律师Hichem Haddad先生辩称,突尼斯当局的引渡请求因形式理由和具有政治性质不可受理,特别是考虑到Gharsallah先生在前执政党――宪政民主联盟中的作用,以及他与被罢免的总统扎因·阿比丁·本·阿里的个人关系。

2.4Haddad先生还在口头辩护和书面陈述中辩称,据称受害人如果被移交给突尼斯当局,将面临遭受身心伤害的危险。据称受害人还对引渡请求提出质疑,称突尼斯新当局发布的逮捕令具有政治动机,他如果被引渡,将有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险。

2.5在2016年11月23日的一项裁定中,拉巴特上诉法院未作说明即驳回了提出的所有抗辩,并发表了倾向引渡据称受害人的意见。法院仅仅指出,据以引渡Gharsallah先生的罪行在摩洛哥法律中也被定为犯罪,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中所述的行为不具有政治性质,也无关乎政治罪。然而,据申诉人称,法院没有对Gharsallah先生如果被引渡至他的原籍国可能遭受酷刑或虐待的说法发表评论,并且没有针对这诉求说明其裁决的合理性。

2.6由于2011年前总统本·阿里被罢免后突尼斯普遍存在的政治气氛,以及随后其许多支持者遭到逮捕,Gharsallah先生被迫离开突尼斯前往摩洛哥,在那里获得正式居留许可。申诉人被告知,国家真相调查委员会已对其丈夫提出刑事诉讼,指控他因与前总统本·阿里的关系而不当得利(包括减税和面积达300平方米的一块土地),她随即答应偿付所减免税款,解决与当局之间的问题。申诉人还称,在刑事诉讼期间,她证明其丈夫未从Ben Ali总统那里获得任何实物好处,而国家真相调查委员会也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指控。

2.7尽管通过偿还Gharsallah先生所减免税款解决了这一问题,但2011年10月13日,突尼斯法院第19庭仍然根据国家真相调查委员会提出的指控,签发了一项对据称受害人的国际逮捕令。

2.8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要求,申诉人称Gharsallah先生无法获得有效的补救办法,因为拉巴特上诉法院是该国的最高法院,其决定是最终的。2016年11月23日,拉巴特上诉法院裁定支持突尼斯当局提出的引渡请求。由于该法院的裁定不可上诉,一旦得到政府首脑命令的确认,它就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2.9申诉人指出,摩洛哥当局可以辩称,据称受害人能够获得其他补救办法,即向行政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以越权为由撤销政府首脑的引渡令。但申诉人强调,这种补救办法虽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只能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使用,并不适用于本案。她指出,在质疑政府首脑行为的引渡案件中,这一程序从未得到过批准,政府首脑享有在其权力范围内签署引渡令的充分授权。因此,申诉人坚持认为,这种补救办法不能被视为可能的上诉途径,也不能被视为《公约》第22条第5(b)款意义上的有效补救办法,因为它不可能给据称受害人带来有效的救济。最后,她说,根据《公约》第22条第5(a)款,她没有将申诉提交任何其他调查或解决程序。

申诉人

3.1申诉人称,将Gharsallah先生从摩洛哥引渡至突尼斯将构成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所享有权利的行为。

3.2她提出,请求国的人权状况尤其令人不安,在该国,警察和国民警卫队恢复了本·阿里总统政权垮台之初几乎消失不见的酷刑。她还称,2011年修订的《突尼斯刑法》第101条之二所载的酷刑定义仍然与《公约》第1条载明的定义不一致。申诉人提到委员会最近在2016年6月举行的关于突尼斯的审议期间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指出,突尼斯始终存在酷刑做法,一方面是由于国内缺乏相关的的法律规定,使当局能够以符合《公约》义务的方式防止和惩治酷刑,另一方面,这方面的旧日做法仍然屡见不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第101条之四规定对“出于良好意愿”告发酷刑行径的公务员或相当于公务员者免予处罚,从而为有罪不罚大开方便之门。

3.3申诉人还指出,根据突尼斯法律,警方的羁押权和检察官将警方羁押延长至最高达12天的决定都不会受到质疑,并表明她丈夫如果被引渡,这可能会侵犯他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她回顾说,委员会在2015年提出了这个问题,缔约国尚未采取行动解决其对国际义务的这一违反。申诉人指出,目前的情况更加令人不安,因为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司法机构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行政部门的牵制。

3.4申诉人还称,突尼斯当局的引渡请求具有政治动机。国家真相调查委员会是在2011年政权更迭后成立的,其宣称目标是打击前政权成员的实际或据认为的侵吞和腐败行为。但是,申诉人坚持认为,该委员会仅是被用作政治镇压工具,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具有政治性质。出于这个原因,她声称,如果将丈夫移交给突尼斯当局,她担心她的丈夫将有被不公平审判和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危险。

3.5鉴于这种情况以及请求国对其丈夫提出的指控的政治性质,申诉人称,Gharsallah先生面临遭受酷刑的严重危险。她还担心他会被迫在酷刑下签署供状,自证对他的指控。在这方面,她指出,2016年,委员会曾表示关切的是,法庭不曾在任何案件中宣布刑讯之下获得的证据无效。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7年5月2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本来文可否受理的意见。首先,缔约国指出,根据《摩洛哥刑事诉讼法》,可以就上诉法院2016年11月23日支持引渡据称受害人的裁定提出撤销申请。缔约国完整列举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根据作为证据的虚假陈述作出判决;判决因明显的重大错误而无效;未能对抗辩作出裁决;未能作出理据充分的判决;判定申请不可受理或受时间限制,系基于有可靠文件证明的虚假信息。因此,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尚未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因此应宣布申诉不可受理。

4.2第二,缔约国辩称,突尼斯的引渡请求绝不能被描述为具有政治性质。根据2016年9月22日丹吉尔初审法院检察官的决定于2016年9月21日逮捕据称受害人是完全合法的,因为它是根据突尼斯司法当局2011年10月13日签发的国际逮捕令。缔约国回顾说,据称受害人有机会在上诉法院提出质疑,该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诉。此外,缔约国指出,据称受害人被指控的行为涉及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从中受益并收取不当利益,这些行为被定为违反突尼斯刑法的刑事犯罪,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3最后,关于所谓的酷刑危险将使引渡构成对《公约》第3条的违反,缔约国提出,在Gharsallah先生在丹吉尔初审法院接受王家检察官的聆讯时,据称受害人说,他不惧怕被突尼斯司法当局审判。摩洛哥刑事诉讼法》第721条规定,缔约国当局有义务拒绝引渡某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引渡请求的唯一目的是出于其政治观点或任何其他歧视性理由而起诉他。此外,逮捕是在突尼斯和摩洛哥之间的刑事事项和引渡互助法律框架下进行的。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当局没有发现引渡会带来任何酷刑危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所提交意见的评论

5.12017年6月30日,申诉人就缔约国所提交意见作出评论。首先,她报告说缔约国尚未将据称受害人引渡至突尼斯,因此遵守了委员会2017年3月6日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

5.2申诉人又表示,Gharsallah先生在丹吉尔初审法院接受王家检察官聆讯时,实际表明的是,他不会同意在突尼斯法院出庭,除非可以保证他的人身安全和进行非政治和公平审判,而在他看来,这两个条件并没有得到满足。申诉人回顾说,这些条件也构成了Haddad先生代表据称受害人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依据。

5.3关于缔约国称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3和564条提出撤销上诉法院裁定的申请,申诉人指出,这种补救办法适用于例外情况并构成特殊补救办法。她指出,本案不属于这些例外情况。申诉人补充说,《刑事诉讼法》第563和564条中没有对这方面作出任何提及,这种补救办法实际上不具有中止效力。因此,她认为没有必要提出撤销申请,撤销申请无法保证给予她满意的结果,因为在等待上诉法院审理之前,此类上诉的存在不会阻止缔约国引渡据称受害人。在这方面,申诉人提到了委员会审议的一个案件,在该案中,甚至在上诉法院就撤销申请作出裁决之前,摩洛哥政府首脑即已签发了使上诉法院支持引渡的裁定生效的引渡令,证明上诉法院的裁定实际上是不可上诉的。因此,她请委员会承认国内补救办法无效,并认为本来文可以受理,因为它符合《公约》第22条第5款的所有要求。

5.4关于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的政治性质,申诉人坚持认为,国家真相调查委员会指控据称受害人的原因是他属于前总统本·阿里的宪政民主联盟。此外,她表示,尽管没有任何针对据称受害人的证据,但突尼斯法院第19庭仍然发布了国际逮捕令。她的结论是,这些诉讼是由政治性质的行政机构发起的,过渡政府赋予了该机构特殊权力。

5.5关于引渡前拘留的合法性,申诉人回顾说,《利雅得阿拉伯司法合作协定》第44条将拘留期限定为自被捕之日起30天,只要请求国没有要求延长。在本案中,她指出,这个时限早已被超过,因为据称受害人自2016年9月22日以来一直被拘留。因此,申诉人指出,对她丈夫的拘留再无理由可言。出于这些原因,她正向委员会提出新的采取临时措施请求,其中包括立即释放据称受害人,允许他保持自由,等待委员会就本来文的案情作出决定。

5.62017年7月20日,申诉人向委员会转交了在摩洛哥举行的诉讼中代表据称受害人的律师,即Haddad先生的一封函件,该律师证明他的当事人仍被拘留,精神健康状况恶化,并称后者有自杀念头。 Haddad先生表示,缔约国当局已作出保证,一旦委员会作出释放决定,将立即释放据称受害人。

缔约国关于案情和申诉人评论的意见

6.1缔约国在2017年9月8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本来文案情的意见。它重申了其在引渡请求具有政治性质问题上的论点,回顾逮捕是基于突尼斯法院就刑事犯罪发出的国际逮捕令,逮捕是由王家检察官下令,完全可以在上诉法院提出质疑。缔约国接着回顾说,虽然引渡令经政府首脑批准,但由于委员会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引渡被叫停。在这方面,缔约国重申,引渡请求根本谈不到是政治性的。

6.2关于在引渡至突尼斯可能有酷刑危险的说法,缔约国重申其先前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中提出的论点。除其他外,它回顾说,据称受害人表示他不反对在突尼斯法院出庭,并且摩洛哥法律和1964年摩洛哥与突尼斯之间的《刑事事项和引渡互助协定》都足以确保如果引渡请求是歧视性或政治性的,则将予以拒绝。缔约国当局称,他们未在据称受害人这一具体案件中发现任何遭受酷刑的危险,因此表示,它们并没有违反《公约》的任何条款。

6.32017年9月28日,缔约国就委员会最近于2017年8月7日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要求作出澄清。它表示摩洛哥当局进行的调查认定,就Gharsallah先生的健康状况而言,其被关押的条件是适当的,因为他与被关押在摩洛哥监狱的所有其他人享有同等待遇,没有任何区别。此外,据称被拘留者拥有充分权利,可以接受家属探视,并与他的律师通信。关于Gharsallah先生的健康状况,缔约国声称他获得了所有必要的医疗援助。缔约国称,据称受害人曾因轻度呼吸窘迫接受治疗。关于他的视力问题,缔约国表示,已经安排他去监狱认可的眼科医生那里诊疗。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的规定确定来文可否受理。按照《公约》第22条第5(a)款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b)款的规定,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用尽了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虽然这一规则不适用于补救程序超出合理时限,或不可能对据称受害人给予有效救济的情况。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根据《公约》第22条第5(b)款,应宣布申诉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仍然可对上诉法院的裁定提出撤销申请,尚未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关于这种补救办法的特殊性的论点,该补救办法不具有中止效力,因此无法保证满意结果。

7.4委员会提及其判例,并回顾说,在本案中,根据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原则,申诉人只需要申请与她丈夫在突尼斯遭受酷刑的危险直接相关的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具体说明撤销上诉法院2016年11月23日裁定的申请如何会影响将Gharsallah先生引渡至突尼斯,因为它没有表明该补救办法是否具有中止效力。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驳斥申诉人关于撤销申请没有中止效力的指称。委员会回顾说,在提交给它的一些案件中,甚至在上诉法院就撤销申请作出裁决之前,政府首脑已经签署了引渡令。考虑到摩洛哥法律没有具体说明这种补救办法是否具有中止效力,缔约国只列举了可以提出撤销申请的例外情况,而且缔约国没有提供具体的判例来澄清提交撤销申请的中止效力,委员会不能认定申诉人未提交撤销申请这一事实妨碍她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在本案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b)款并不影响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7.5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以证据不足为由质疑申诉的可受理性,因为申诉人声称突尼斯的引渡请求具有政治性质。缔约国指出,据称受害人能够在上诉法院质疑逮捕令,而后者驳回了他的申诉;据称受害人在丹吉尔初审法院王家检察官聆讯期间表示,他不惧怕由突尼斯司法当局审判;摩洛哥当局在引渡事件中没有发现任何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引渡会使她的丈夫处于危险之中,危及他的人身安全以及他在突尼斯法院接受公正审判的机会。委员会因此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已为她的申诉提供了充分证据。

7.6委员会因此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就指称违反第3条而言,该申诉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8.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各当事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在本案中,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是,Gharsallah先生被引渡至突尼斯是否构成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即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委员会回顾说,禁止酷刑是绝对的,不可克减的,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例外情况来为酷刑行为辩护。

8.3在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据称受害人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委员会回顾说,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缔约国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在请求国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这种分析的目的是确定Gharsallah先生是否因为被引渡至突尼斯有遭受酷刑的人身危险。在一个国家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构成确定某个人在被引渡至该国时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提出其他理由,以表明有关个人将面临人身危险。相反,没有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意味着某人在他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凡有“充分理由”相信有关个人,无论是作为在目的地国可能遭受酷刑的个人还是群体成员,在将被驱逐回的国家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便存在不驱回义务。委员会在这方面的实践是认定凡酷刑危险是“可预见的、个人的、现在的和真实的”,便具有“充分理由”。个人风险的征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人的种族背景;以前受过的酷刑;在原籍国遭受过单独监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因酷刑威胁而秘密逃离原籍国。 委员会还回顾,它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主管机关的事实结论,然而,又不受这一结论的束缚,将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依据每一案件的全部情况,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

8.5委员会必须考虑到突尼斯目前的人权状况,并在这方面回顾其关于突尼斯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道称在酷刑下得出的供词在未对酷刑指控进行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即被法院作为证据采信,并表示关切不断有报道称,安全部门继续实施酷刑。然而,对遭受酷刑风险的评估不能完全基于突尼斯的一般情况,必须提出其他理由,以表明据称受害人将面临人身危险。

8.6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Gharsallah先生被引渡至突尼斯会使他面临遭受酷刑的巨大危险,因为他属于前总统本·阿里的政党。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摩洛哥法院在国内诉讼期间没有发现Gharsallah先生被引渡有遭受酷刑的任何危险。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该判例,对酷刑风险的评估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而且,通常应由申诉人提出可论证的案情。

8.7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仅仅声称其丈夫因政治原因而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表明Gharsallah先生个人处于危险中,因为她没有表明他以前是否曾在突尼斯遭受酷刑, 是否受到酷刑威胁,是否曾被当局通缉,是否自2011年政权更迭以来宪政民主联盟其他成员已经受到这种待遇,是否曾被缺席判刑,或者他所面临的判刑的性质是否构成酷刑。关于酷刑危险是否真实,委员会回顾说,Gharsallah先生在2011年1月前总统本·阿里辞职后,逃离了突尼斯,而申诉人没有试图表明她的丈夫现在,即事实发生若干年后,在该国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申诉人没有表明风险是真实的和个人的,因此没有理由认定引渡Gharsallah先生会使他面临可预见的酷刑危险。

8.8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当局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让它们对申诉人关于酷刑风险的一般性指称进行更准确的评估。根据申诉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关于突尼斯一般情况的材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使委员会能够得出结论认为,将她的丈夫引渡至突尼斯会使他有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和个人的危险。

9.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裁定缔约国将Gharsallah先生引渡至突尼斯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