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LTU/CO/1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1 May 201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立陶宛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6年4月6日和7日举行的第246次和第247次会议(见CRPD/C/SR.246和CRPD/C/SR.247)上审议了立陶宛的初次报告(CRPD/C/LTU/1),并在2016年4月18日举行的第26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立陶宛按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编写的初次报告,并感谢该缔约国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清单(CRPD/C/LTU/Q/1)作出书面答复(CRPD/C/LTU/Q/1/Add.1)。

3.委员会赞赏在审议该报告期间与缔约国代表团之间进行的富有成果的对话,赞扬缔约国派出阵容强大的代表团,其成员包括多位负责《公约》执行工作的政府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

以消除对残疾的负面态度和根除与残疾有关的刻板成见为目的,提高了公众的认识;

向议会提交了《选举法》和《公投法》的修正案,从而有可能采用无障碍电子投票系统投票;

将残疾人组织纳入了《残疾人融入社会国家方案(2013-2019年)》的制定过程。

三.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法律和规章中,对残疾的定义和理解侧重于个体的缺陷,而忽略了残疾问题的社会维度和关系维度,尤其是忽略了残疾人所面临的障碍问题。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至第三条规定的标准和原则,修订残疾的法律定义,并将修订后的法律定义切实适用于所有法律和规章。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法规和数据收集工作中提到残疾人时,频频使用诸如“聋哑”和“紊乱”等贬义用语,使对残疾人的负面看法长久存在。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以杜绝使用一切贬义用语指称残疾人为宗旨,审查并统一其法律法规以及残疾人相关数据收集工作中的残疾人定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依照《公约》的规定,使所有现行和新出台的法律和规章及其中所用定义均符合基于人权的残疾问题模式。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9年至2014年间,划拨用于支助残疾人的资源有缩减少。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其国家预算及其利用欧洲联盟结构基金和投资基金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价,以确保根据《公约》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最大限度的可用资源用于落实残疾人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其公共开支情况提供最新信息,以说明残疾人社会保护工作是如何日渐成为优先事项的。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未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让残疾人组织在获得充足支持的情况下,及时参与有关残疾人切身事务的所有决策过程。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定、采纳并实施一项战略,以实现残疾人组织在早期阶段即充分参与所有部门内与残疾人切身事务有关的所有政治决策过程,包括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落实和监测工作有关的政治决策过程;

提供充足的财政支持,以建设其能力,使上述组织可以自主参与所有决策过程。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3.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并非一贯贯彻涉及不歧视原则的合理便利概念。

14. 委员会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2,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以:

推动、确保并监督所有公共和私营部门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

残疾妇女(第六条)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男女机会平等国家计划(2015-2021)》的行动计划中缺乏具体措施来防范和消除对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的歧视,以及出于其他理由(尤其是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理由)对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的多方面歧视。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改其《男女机会平等国家计划(2015-2021)》的行动计划,明确纳入重点防范和消除对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歧视)的内容,以及支持其发展、提高意识和增强权能的各项措施,尤其是促进其参与公共生活的各项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上述行动计划中纳入旨在防范和消除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各项措施。

残疾儿童(第七条)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在以残疾儿童为特定目标的性凌辱和贩运现象的相关防护问题上,缺乏数据,也缺乏主动行动;

残疾儿童,尤其是存在智力或认知缺陷的儿童以及自我语言表达能力欠缺的儿童,对与其生活有关的决策完全没有任何参与。

18.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制定并实施一项妥善的行动计划,在各种机构内外消除一切形式针对残疾儿童的性凌辱和暴力,并收集分类数据,以评价拟在此类行动计划下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以保障残疾儿童有权就所有切身事务表达自己的意见,尤其是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同时承认残疾儿童的能力在不断发展,并根据其年龄和成熟度对其意见给予应有的考虑;向其提供与其残疾状况和年龄相应的帮助,以落实上述权利。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获得社会保障与劳动部支助的残疾儿童及其家人数量不多,且所提供的支助范围不大。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及其家人获得所需的、适合其个人要求的支助,并开发衡量这方面进展所需的统计工具。

无障碍(第九条)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推广在物质环境和交通运输方面贯彻通用设计原则而采取的措施范围有限,且据报告进展也不足,尤其是在改善私人和公共建筑内外以及整个交通运输链(包括停车场、火车站、站台、城际巴士、出租车以及渡轮)的无障碍情况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效的机制来监测建筑物的无障碍情况。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并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协作:

制定并实施一项带有明确的时间框架及可衡量的基线和指标的行动计划,以及规章和标准,保证将通用设计原则逐步应用于城乡地区的物质环境,包括在无障碍住房和交通运输方面,以确保所有残疾人均能无障碍通行;

确保此类行动计划、规章和标准涵盖所有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所涉的物质、环境、信息和通讯等方面,就相应的劝阻性制裁措施和强制执行机制作出规定,并停止使用欧洲联盟基金建设有障碍的建筑、网站及其他基础设施;

为此类行动计划、规章和标准的切实实施划拨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建立机制,以监测其实施情况;

注意《公约》第九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1.2和11.7之间的联系。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人的需要,尤其是失聪、盲聋或听力困难者的需要,没有作为考虑因素明确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的灾难应对措施,包括称为“GPIS112”的紧急呼叫应用程序。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作,落实各项举措,以确保将失聪、盲聋或听力困难者纳入应急响应与缓解计划,并调整紧急呼叫专线,通过贯彻落实《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来应对失聪、盲聋或听力困难者的需要。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5.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法律条文与《公约》第十二条背道而驰,允许否认或限制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从而限制了残疾人就治疗作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权利,也限制了其结婚、组建家庭以及收养和抚育子女的权利。

26.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问题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废除允许对残疾成年人进行监护和托管的法律、政策和作法,并以辅助决策制度取代代理决策制度。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和执法人员可以获得的培训课程没有涵盖希望能诉诸司法制度的残疾人面临的所有障碍,且在范围和数量上均不足。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作,制定并实施一项旨在建设司法和执法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能力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增进他们对残疾人权利的知识,并确保在所有的法律程序中提供程序上的和适合年龄特点的便利,以及在监狱中提供合理便利。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精神卫生法》(1995年)、《精神卫生保健法》修正案草案以及2000年的《民法》允许对社会心理残疾者实行非自愿性质的收治入院和采取未经其同意的治疗措施,还允许对其实行无限期的或临时性的约束。

30.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对社会心理残疾者实行未经其同意的治疗(包括监护人或家人同意治疗的情况)问题上,缺乏统计数据。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废除允许以缺陷为由剥夺自由、强行治疗以及使用戒具和隔离措施的法律,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禁止上述作法,包括在目前《精神卫生保健法》修正案草案中加以禁止;

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过程中,让代表社会心理残疾者的组织参与进来;

收集并利用数据,以监测并消除对社会心理残疾者实行的一切形式非自愿入院和治疗。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社会照料机构和精神病院内以暴力和无正当理由限制行动自由(包括隔离)作为一种惩罚形式。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改进对社会照料所和精神病院的监督和检查工作,防止出现暴力侵害和凌虐残疾住客的情况;

确保被剥夺自由者有诉诸独立申诉机制的渠道;

向凌虐行为的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例如补偿和适当的赔偿,包括康复措施。

3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大量报告称,有智力障碍和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男童和女童在公共机构和家中面临暴力和凌虐,包括性凌辱;

缺乏有的放矢的措施,比如提供便于利用的包括庇护所以及申诉和举报机制在内的受害人支助服务;

缺乏遵照《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指定的独立监测当局;

在家庭、学校、公共机构、医院和监狱内出现的剥削、暴力、贩运和凌虐现象方面,缺乏按照性别、年龄和残疾情况等因素分类的统计数据。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CEDAW/C/LTU/CO/4),通过设立包括易于拨打的热线电话、易于进入的庇护所以及易于诉诸的申诉和举报机制在内的兼容并顾、易于利用的受害人支助服务,加强对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保护,使其免遭暴力、剥削和凌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认识工作以及对警察、卫生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期为受暴力影响的残疾人提供支助。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提高认识措施,并为之划拨充足的资金;收集分类数据;指定独立当局负责监测有关服务和设施。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2000年《民法》的规定,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有可能经法庭授权,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实施外科手术,包括阉割、绝育、流产以及器官摘除手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关残疾人遭强行绝育问题的调查和数据。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第十二条以及委员会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废止一切强行治疗的作法,包括未经本人同意的阉割、绝育和堕胎,并消除诸如监护人、医生和法庭等第三方批准此类作法的可能性;

围绕承认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问题和辅助决策机制问题,向法官和卫生保健工作者提供培训;

就对残疾人实施强行绝育的问题,收集可靠的分类数据。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9.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缺乏选择够多、范围够大的适当支助机制,包括独立生活方案在内,来确保残疾人不论性别、年龄如何,也不论有何缺陷,均可在当地社区内获得食宿。尤其是:

很多3岁以下的残疾儿童仍然被安置在寄宿机构内;

不能保证所有年龄较轻的残疾人均可现实地选择不生活在为老年人设立的寄宿设施内;

没有使残疾人可以在社区内独立生活的个性化的个人协助和财政援助方案,且缺乏以社区为基础的系列服务。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作:

采取一项资金充足的取消机构照料战略,确保为残疾人、包括智力障碍和(或)社会心理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包括使其享有在社区内独立生活的权利)提供一系列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包括在其家中提供个性化个人协助服务这种可能性;

在国内各级切实落实《残疾人融入社会国家方案(2013-2019年)》实施工作行动计划;

暂停接收新儿童入住照料机构;

在开发新服务以及使现有服务无障碍且包容方面投资,从而免除获得支助服务所需过于漫长的等待时间;确保残疾人可以获得充足的用于独立生活的资金资源,并确保改善残疾人在社区内获得易于利用的服务的机会。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预算和欧洲联盟结构基金被用来翻修现有的公共机构设施和建造新的公共机构设施。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优先投资社会服务体系,以支持在社区内独立生活,并即刻避免将国家资金和欧洲联盟结构基金用于翻修、维护或建造残疾人寄宿机构。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3.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残疾人,尤其是被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其结婚、组建家庭以及收养和抚育子女的权利可能遭剥夺。

4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废除限制上述权利的规定,并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以确保父母残疾和(或)子女残疾的家庭享有家庭和家居权。

教育(第二十四条)

4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学龄前以及初等和中等教育中的很多残疾学生,尤其是有视力、听力、社会心理或智力缺陷的残疾学生,由于主流教育系统内缺乏合理的便利条件和无障碍条件等原因而被推荐入读特殊学校,且不得不入读特殊学校;

太常见的情况是,入读特殊教育系统或在家接受教育是残疾儿童唯一的选择;

并非所有残疾儿童均能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接受免费初等义务教育或负担得起的中等教育的权利,因为一些公立特殊学校不提供免费教育;

残疾儿童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被迫转读特殊学校,而残疾人的高等教育入学率不高;

无障碍交通工具数量不足,无法照顾残疾学生的需求,使之得以充分参与教育体系。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并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4,尤其是具体目标4.5和4.8,就主流教育体系内的全纳教育问题,通过并实施一项内容协调一致的战略。借助这样一项战略,缔约国应当:

确保校园环境无障碍,确保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以及易于使用并以适用为目的经过改编的教材和课程,并确保针对所有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全纳教育问题义务培训;

确保足够数量的无障碍交通工具,以照顾残疾学生的需求;

设定明确的时间表、具体目标、基线和指标,以保证限时取得可以衡量的进展;

划拨实际可用、数量充足的财力物力资源以及经过妥善培训的人力资源。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障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接受全纳、优质且免费的初等教育和负担得起的中等教育的权利。这一权利在法律上应可强制执行。

48.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在高等教育中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等手段,协助残疾人获得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

健康(第二十五条)

4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关于健康保险的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充分保障残疾人因残疾问题在主流医疗体系内接受治疗时所产生的费用能够报销或得到其他形式的补偿;

系统性障碍,其中包括有形障碍,也包括缺乏易于获得的信息、沟通、培训或治疗设备和缺乏经过残疾问题人权模式培训过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正在限制残疾人获得主流健康服务;

由于缺乏适于所有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备等原因,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残疾人面临歧视。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保证残疾人能够在健康相关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方面获得免费的和负担得起的产品和服务;

就残疾问题人权模式(包括关于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权利)培训医务人员,并确保医疗保健设施和设备无障碍,以保证所有此类设施和设备,包括医院以及牙科医生、妇科医生和产科医生的诊所里的此类设施和设备,对残疾人无障碍,无论其有何种缺陷;

如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7所述,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信息获取和教育,并确保将生殖健康纳入国家战略和方案。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1. 委员会对“无工作能力”这一常用概念导致残疾人就业率低下感到严重关切。委员会还对单纯着眼于诸如社会企业等隔离性工作环境,并将欧洲联盟基金投向这一领域感到严重关切。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协作,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的规定,消除残疾人“无工作能力”这一概念,并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战略和方案,通过消除隔离性工作环境并在推广职业培训、促进入职经适当调整的工作场所、推动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以及对私营和国营雇主进行培训等方面投资,提高残疾人在公开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率。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残疾人面临的贫困风险高于其他人;

向残疾人提供的部分支助采取折扣和优惠券形式,助长了对残疾人作为一个群体不能自力更生、需要依靠社会福利的污蔑及有害成见的产生。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新的政策,保障残疾人及其家人的收入水平适足,与其他人的收入水平相同,且考虑到残疾相关的额外费用。

55. 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由于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导致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内预算遭到削减,定向针对残疾人的公共开支有所减少。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考呼吁各国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最低标准)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采取步骤,保障残疾人及其家人不因预算削减而受到过分的影响,并通过收入支持和社会保障来确保其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宪法》不承认被宣布不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拥有选举和参选权;

在因残疾之故而被从选民登记册上除名的残疾人数方面,缺乏可靠的统计资料;

现行的选举相关法律并非允许所有残疾人自主、自由和秘密地参与选举过程。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作:

废除法律和《宪法》中否认残疾人享有选举和参选权的条款,包括消除以残疾为由宣布残疾人不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可能性;

恢复被排除在全国选民登记册之外的所有残疾人的选举权;

就残疾人作为选民和候选人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况,收集可靠的分类统计资料和数据;

推动议会加速批准选举法,以确保残疾人享有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选举权及获得易于使用的选票、选举材料和投票站等条件的权利,并确保提供自由选择的适当且必要的协助,以促进所有人投票,不论是否有缺陷。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诸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遗址等公共文化场所大多依然存在对残疾人的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欧洲联盟结构基金如何为消除通行障碍做出贡献的文献。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代表组织密切协作,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1.2和11.7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保障和推广包容和无障碍的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设施,包括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遗址,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使用和参与机会。

6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曾表示愿意在欧洲联盟集体批准之前先行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但该国尚未批准该条约。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再拖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单方面批准和执行《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63.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各个部门均缺乏可靠的残疾人相关分类统计数据;

缔约国收集的残疾人相关统计数据未能考虑到残疾人的多样性,因而无法评估每项政策对残疾人的影响。

6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组织协作,将所有部门的数据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系统化。数据应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7.18,按照性别、年龄、残疾情况、居住处所、地理区域以及所得到的支助类型分类。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的权利尚未纳入国家、区域和全球落实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工作的主流,包括在设计国际发展援助方面。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残疾人权利问题纳入国家落实和监测《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工作的主流,还建议包括国际发展援助优先事项确定工作的所有相关进程均应在与残疾人组织的密切合作和残疾人组织的参与之下进行。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负责协调《公约》执行工作的社会保障与劳动部缺乏相关法律授权、权威以及人力和财力资源,无法影响其他部委及国家机构和协调切实执行《公约》,且负责执行《公约》的各个部委内部没有实力强大的协调中心;

被指定作为缔约国独立监测机制的平等机会监察员办公室和残疾人事务委员会不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原因明显在于该委员会隶属于社会保障与劳动部的管辖范围;

在监测《公约》执行情况方面,缺乏与残疾人代表组织的磋商,缺乏后者的参与。

6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采取必要步骤,赋予社会保障与劳动部权限,使其能够协调《公约》的执行工作;在负责执行《公约》的各部委和各国家机构内设立实力强、效率高的协调中心;

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残疾人事务委员会从独立监测框架内去除,并在与残疾人组织磋商的情况下,加速建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且具备所需专长、可获充足资源的独立监测机制;

通过立法,保障残疾人代表组织充分参与《公约》的执行、协调和监测工作。

四.后续活动

信息传播

6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之后12个月内,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就为落实第58段(关于确保每位残疾人均有选举和参选权)和第68(b)段(关于根据《巴黎原则》建立一项监测机制)所载委员会建议而采取的措施提供资料。

70. 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现代社会传播策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发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的官员,诸如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相关专业团体的成员,以及地方当局和媒体,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71. 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残疾人组织参与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72. 委员会请缔约国以国语和少数民族语文(包括手语),以无障碍的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人传播,并在政府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一次定期报告

7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9月18日前提交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纳入相关资料,说明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根据委员会的简化报告程序来提交上述报告。根据该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报告规定提交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单。缔约国对这一问题单的答复即构成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