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AGO/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9 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第一〇七届会议(2013年3月11日至28日)通过的关于安哥拉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3年3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957、2958和2959次会议(CCPR/C/SR.2957;2958和2959)上审议了安哥拉提交的初次报告(CCPR/C/AGO/1),在2013年3月27日举行的第2975次会议(CCPR/C/SR/297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安哥拉提交初次报告及报告所载资料。委员会表示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建设性对话,探讨报告期间缔约国为落实《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就问题清单提交的书面答复(CCPR/C/AGO/Add.1),对此,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做了一些补充,并感谢向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2月通过新《宪法》,其中载有关于人权的条款,并废除了死刑。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各项国际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3月24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年11月1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10月11日。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 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公约》优于国内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内法院仅在个别案例中援引了《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确保国内法院考虑到《公约》的规定。

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欢迎缔约国承诺落实委员会通过的有关意见,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以落实委员会就涉及缔约国的申诉通过的意见(第二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委员会合作,就其意见采取后续行动,予以落实,并提供在这方面所采取措施的资料。

7. 委员会遗憾的是,关于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法律没有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其独立性,监察专员办公室没有适当的任务授权处理人权问题(第二条)。

缔约国应当修订《监察专员法》,确保其符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或根据这些相同的原则建立一个具有广泛人权职责的国家人权机构。

8. 尽管《宪法》第23条保障平等原则,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通过一项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一般法律。委员会对残疾人在缔约国面临的歧视表示关切,特别是有关《选举法》第12条,该条妨碍残疾人充分行使选举权(第二、第十六和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考虑通过一项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一般法律,以有效保护所有公民和生活在其领土上的所有人免遭歧视。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残疾人免遭歧视,包括在选举权方面。缔约国还应提高公众关于残疾人权利的意识。

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公共和政治事务中,妇女的代表性仍然不足,特别是在政府和司法部门。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妇女在私营部门代表性的资料(第二和第三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提高妇女在政治和公共事务方面以及在私营部门的参与性,若有必要,可采取临时特别措施执行《公约》的条款。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有关妇女在私营部门代表性的分类统计数据。

10. 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7月14日通过了禁止家庭暴力的第25/11号法,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在缔约国继续发生,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导致死亡。委员会还对缺乏下列统计数据表示关切:基于性别的暴力事件受害者;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处罚;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收容所和康复服务为数不多(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国家战略,防止和处理所有形式和表现的基于性别的暴力。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收集数据,以便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其根源及其对妇女的影响。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确保国内法院和执法官员有效地适用2011年7月14日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第25/11号法。缔约国还应确保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彻底调查,确保起诉肇事者,如果定罪,则予以相应惩处;并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而且,缔约国应当加强其保护和预防措施,特别是增加收容所数目,并为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缔约国应当在公众中就家庭暴力及其对妇女和女童的不利影响问题开展提高意识运动。

11.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存在一夫多妻的习俗,并对缺乏关于这一习俗及其对妇女的影响的统计数据表示遗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是,12至14岁的安哥拉儿童事实婚姻的百分比相当高,特别是在南隆达、莫希科、万博、比耶、马兰热省和其他农村地区。委员会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缔约国采取来反对此类早婚的主动行动具体成果的资料(第二、第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立法有效禁止一夫多妻,并得到有效执行,在公众中就禁止一夫多妻及其不利影响开展宣传运动,特别是在妇女中和在农村地区。缔约国还应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适用禁止早婚的法律,确保所有婚姻都得到登记。缔约国应进一步强化有关反对早婚的措施,加强各省现有的机制,实施以早婚的后果为重点的社区宣传战略。缔约国还应收集关于一夫多妻和早婚方面的数据,并通过其定期报告向委员会提供。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不扩散小武器方面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但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成功地收缴内战结束以来仍然为人们非法持有的所有小武器。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提供统计数据,说明:涉及小武器的犯罪数字;进行的调查;提出的起诉;对责任人的处罚,和为保护民众免因小武器而不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领土上,地雷继续存在,继续造成人员伤亡(第六条)。

缔约国应当加强措施,收缴民众持有的小武器,降低该领土的不安全度。缔约国还应当考虑加强立法,打击非法持有和使用小武器。缔约国应当继续并加强其排雷努力。

13. 委员会对《刑法》第358条表示关切,该条将堕胎列为刑事罪,一些有限的情况除外,包括在危及母亲生命之时,这迫使怀孕妇女寻求秘密堕胎而危及其健康和生命(第三和第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堕胎的法律,规定由于治疗的原因以及在强奸或乱伦造成怀孕的情况下普遍禁止堕胎可有例外。缔约国应该确保所有妇女和少女都能得到生殖卫生服务。此外,缔约国还应增设教育和提高认识的课程,无论是正规的(学校和学院)还是非正规的(大众媒体)渠道均设置关于使用避孕药具的重要性以及生殖卫生权的课程。

14.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缔约国安全部队任意杀人,实施法外处决,特别是2010年在万博省发生的事件,以及2010年在卡宾达飞地针对解放阵线的反叛乱行动期间发生的事件。委员会还对2011和2012年期间隆达发生的抗议者失踪案的报告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具体和全面的资料,说明对责任人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处罚的情况,以及报告的涉及此种侵犯人权事项的安全部队有罪不罚的问题(第六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实际步骤,结束其领土内涉及任意杀人和妨碍杀人及失踪问题的保安部队有罪不罚的现象,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发生此类事件。缔约国应当系统和有效地调查、起诉责任人,如果定罪,予以处罚,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充分赔偿,并向委员会如实通报。缔约国应扩大并加强针对安全部队的人权培训方案--特别是有关《公约》的培训方案。

15. 委员会关切的是,《刑法》中没有酷刑的定义,这可能导致对酷刑罪压制不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说,警察或安全部队在逮捕期间、在警察局、在询问期间以及在其他拘留场所实施酷刑和虐待或过度使用武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独立的申诉主管部门处理此类申诉,此类申诉目前仅由警方调查员处理(第七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通过关于酷刑的定义,并在《刑法》中明确禁止酷刑。缔约国还应当确保由独立的主管部门调查指称的警官和安全部队的不当行为。缔约国还应当确保执法人员得到有关防止和调查酷刑和虐待的培训,在执法人员的所有培训方案中纳入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内容。应当有效调查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称,起诉被控肇事者,如果定罪,对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应的处罚;受害者应得到充分的赔偿。

16.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无证安哥拉移民被驱逐出缔约国时,警察和安全部队对其施以酷刑、虐待和侵犯其人权,包括性暴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此种侵犯人权事项没有得到有效调查,相关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受害者没有得到赔偿。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有报告说,无证移民可能被拘留,且无法诉诸法庭以断定拘留的合法性。而且,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已停止对寻求庇护者的登记程序,他们可能因此受到驱回的威胁(第七、第九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无证移民不致遭受警察或安全部队的虐待和侵犯人权,包括在其被驱逐期间。关于在2003至2011年期间从缔约国被驱逐的安哥拉移民的案件,缔约国应当彻底调查所有侵犯人权的案件,包括性暴力案件,起诉责任人,如果定罪,予以适当惩处,并为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应当进一步确保无证移民得到保护免被驱回,如果被拘留,有权在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裁定拘留是否合法。而且,缔约国应当重新确立庇护程序,并着手登记寻求庇护者。

17.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贩运人口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特别是为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专门法律禁止贩运人口,没有关于缔约国贩运人口的统计数据,以及没有缔约国所采取的打击贩运人口举措的具体成果,如儿童保护网络(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有效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在法律改革方面,缔约国应当在法律中禁止贩运人口,将其列为一项具体罪行,并对所有法律官员和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缔约国还应调查贩运人口案件,起诉责任人,如果定罪,即予以处罚,并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和保护。缔约国应当进一步加强与邻国的合作,并考虑通过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

18.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资料(包括来自缔约国的资料)称,缔约国警察或安全部队实施任意逮捕和拘留、单独拘禁和在军方羁押设施中拘禁,特别是针对卡宾达解放阵线的同情者,以及人权活动者,称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说,一些人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被长期拘禁,特别是由法官聆讯、会见律师和医生、以及有权通知家属等保障。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法律关于预审居留期限不明确,可能与《公约》不符(第九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按照《公约》的相关规定,确保在其管辖之下的任何人均不遭受任意逮捕或拘留和单独监禁。委员会应当调查上述任意拘留案件,特别是有关卡宾达自由阵线同情者和人权活动者的案件。还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在目前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九和第十四条,确保被拘留者享有各项法律保障。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减少相关拥挤状况并改善拘留条件,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拘留条件不适当,拘留替代办法使用有限,如保释或假释。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有些监狱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并非总是得到保证。而且,委员会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在监狱设施中设立来接受和处理被拘留者所提出申诉的机制的资料(第十条)。

缔约国应当继续加强努力,改善拘留条件。特别是,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降低过分拥挤的比例,包括通过采用拘留替代办法。缔约国还应当确保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的原则在拘留设施得到保证。缔约国应当进一步方便处理被拘留者有关监狱条件或虐待的申诉,并采取适当措施,调查和处罚责任人。

20. 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司法部门缺乏独立性和腐化,法官、律师、法庭和法院不足,所有这些都造成了诉诸司法方面的困难。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法律费用太高,因而有些公民、尤其是弱势者和生活在农村的人们可能无法诉诸司法(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加强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并有效反腐。缔约国还应当增加经过训练的法官和律师的人数。鼓励缔约国执行其旨在增加(省市)法庭和法院数目的计划,以确保人人都能诉诸司法,特别是弱势者和生活在农村的人们。缔约国还应当确保在所有案件中,凡出于正义需要,均提供法律援助。

21. 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中所列的一些罪行可能构成对行使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的障碍。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在隆达政治集会或示威期间,安全或警察部队对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抗议者进行威胁、恐吓和骚扰(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根据委员会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2011)一般性意见,缔约国应修订其法律,以保护言论自由,包括新闻自由。缔约国还应当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对言论自由的任何限制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第34号一般性意见进一步对此加以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所有人和平集会的自由,保护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抗议者不受骚扰、恐吓和暴力;缔约国应调查这种案件,并起诉责任人。

22. 委员会关切的是,法律限制结社自由,从而导致非政府组织难以登记。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说,一些非政府组织面临恐吓和骚扰,从而妨碍其有效开展活动(第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立法,消除对组建社团及其登记的限制,采取措施鼓励它们开展活动并与其合作。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保护非政府组织,并确保保护其成员免遭报复。

2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解释,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有报告说,5岁以下儿童只有31%得到登记,估计有200多万0至4岁的儿童没有登记。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了解为其子女适当登记程序的父母不到1%。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资料表明,由于缔约国连绵不断的战争,有许多成人没有登记。(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最后通过关于所有儿童和成人免费出生登记的新法令,并改善其官方出生登记制度。缔约国还应当在各社区内、特别是农村地区,就出生登记程序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24. 委员会对指控儿童为巫妖的做法及其因此而遭受虐待表示关切(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被控为巫妖的儿童,使其不受虐待和凌辱,并就此种做法的负面影响在民众中开展提高意识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25. 缔约国应以官方语文广为宣传《公约》、《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一次定期报告的内容、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从而提高本国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民间社会和在该国境内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和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磋商。

2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以上第7、10和23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落实情况。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应于2017年3月28日之前提交的该国第二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委员会所有建议和《公约》全面情况的最新具体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