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MCO/CO/6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1 January2017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摩纳哥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6年11月11日和14日举行的第1468次和第1471次会议(见CAT/C/SR.1468 和 SR.1471)上审议了摩纳哥第六次定期报告(CAT/C/MCO/6),并在2016年11月30日举行的第1494次会议上通过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摩纳哥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并赞赏地注意到,报告按时提交并符合新的简化报告程序,根据该报告程序,缔约国对委员会向它转交的问题单作了答复(CAT/C/MCO/QPR/6)。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并感谢它在对话期间提供的明确、具体和详细的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继承或批准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a)《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2010年);

(b)《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2014年);

(c)《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

(d)《欧洲委员会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公约》(2014年);

(e)《欧洲委员会关于打击贩运人口行动的公约》(2015年);

(f)《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6年)。

5.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

(a)关于预防和惩罚特殊形式暴力问题的2011年7月20日第1.382号法令生效;修订关于国籍问题的1992年12月18日第1.155号法令的2011年12月19日第1.387号法令生效;修订《刑事诉讼法》关于警察拘留问题的2013年6月25日第1.399号法令生效;关于残疾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自主性和促进问题的2014年12月2日第1.410号法令生效;

(b)修订1968年2月23日关于国家和市级选举问题的2014年10月22日第1.409号法令通过;关于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各项措施问题的2016年7月13日第1.430号法令通过;

(c)关于监狱和拘留系统的组织问题的2012年5月16日第3.782号亲王令。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组织了关于人权问题的各种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包括法官和执法官员培训。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2012年向专业人员提供的培训,他们由于职业缘故,与暴力受害者有接触。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2006年在政府内部任命了一名负责残疾人问题的代表;新的夏琳公主儿童之家(前身为“圣-德沃特之家”)和一个老年人中心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正式启用。委员会欢迎关于设立保护权利和自由及调解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的2013年10月30日第4.524号亲王令。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以前报告周期的待决后续行动问题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2年6月6日提供的上一次结论性意见(CAT/C/MCO/CO/4-5)第9段(不驱回)、第10段(拘留条件)和第11段(家庭暴力)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但感到遗憾的是,未采取充分措施解决第9段提出的关切,也未采取全面的措施处理第10段提出的问题。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8.委员会注意到:(a) 《宪法》第20条明确禁止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1992年以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在摩纳哥生效;(b) 摩纳哥法院对“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一词作了宽泛解释;(c) 《刑法》对这种情况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刑法》中缺乏一个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的酷刑定义,而且缺乏将酷刑定为一项单列罪行的具体条款。它还感到关切的是,摩纳哥法律不承认酷刑罪不受任何法定时效或通过酷刑获得的口供无效的原则(第一、第四和第十五条)。

9. 委员会重申 2011 年 6 月通过的先前建议 (CAT/C/ MCO /CO/4-5, 第 7 段 ) ,并请缔约国在刑法中纳入酷刑定义,涵盖《公约》第一条所载所有要素。在关于缔约国执行第二条问题的第 2 号一般性意见 (2007 年 ) 中,委员会认为,按照《公约》定义,制定一个酷刑罪定义,缔约国将直接推进《公约》防止酷刑的首要目的。委员会还请缔约国修订立法,以便将平民和执法官员的酷刑行为定为单列罪行,以承认酷刑罪不受任何法定时效限制,并纳入通过酷刑获得的口供无效的原则。

绝对禁止酷刑

10.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允许援引特殊情况为酷刑提供合理理由的法律会被认定违反宪法,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刑法》未列入条款,明确禁止援引特殊情况或上级官员的命令作为酷刑理由。此外,委员会虽然注意到在官员犯下酷刑行为时所采取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而且,下属可以不执行非法命令(“理性服从”理论)并随后报告上级官员,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保护下属的明确机制(第二条)。

11.委员会重申先前建议(CAT/C/MCO/CO/4-5,第8段),并请缔约国适当修订其《刑法》,作出明确规定,不得援引特殊情况或上级官员的命令,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第2号一般性意见第七节。缔约国还应采取立法、行政、司法和其他措施,以防止酷刑行为,加强保障拒绝执行上级给出的非法命令的任何人员。

不驱回

12.委员会注意到摩纳哥当局负责向居住在摩纳哥公国的难民提供行政和法律保护;法国难民和无国籍人保护局(保护局)审查案件并发表咨询意见,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适用于寻求庇护者的程序的法律理由、这种程序的操作以及所提供的保障方面缺乏明确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和保护局之间合作程序的不确定性,这种合作的内容仅仅是法国和摩纳哥当局相互交换信件而已。委员会回顾,如果保护局的做法不符合《公约》要求,缔约国负有责任。委员会还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机制负责跟进保护局处理的寻求庇护者案件(第三条)。

13.为确保法律确定性,缔约国应确保适用于寻求庇护者的程序和与保护局合作的程序更清晰并向所有人开放。此外,委员会希望收到数据,说明向保护局提交并由该局审理的申请数目以及摩纳哥当局已接受或拒绝保护局意见的案件数目和这样做的原因。委员会还希望了解,2011年以来,对多少驱逐令提出了上诉,在最高法院审议期间,这些上诉是否有暂停驱逐效果。委员会重申先前建议(CAT/C/MCO/CO/4-5,第9段)并促请缔约国建立一个机制,以便跟进保护局处理的寻求庇护者案件。

未成年人的监护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上次与委员会对话以来为充分遵守与监护问题相关的承诺所作的努力。委员会特别注意到通过了关于改革《刑事诉讼法》与警方拘留相关问题的2013年6月25日第1.399号法律。然而,像儿童权利委员会(CRC/C/MCO/CO/2-3,第47段)一样,委员会对13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仍然感到关切(第十一条)。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允许将 13 岁以下儿童安置在警察拘留所以进行调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监狱中的拘留条件

16.委员会注意到,摩纳哥监狱有能力将为数不多的被拘留者在短时间内拘留,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拘留中心。委员会赞赏(a)为被拘留者提供的包括医疗、休闲和工作机会等条件;(b)缔约国为改善拘留条件所进行的整修和改建;(c)缔约国与欧洲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委员会的合作,但它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阅读了欧洲防止酷刑委员会2013年通过的报告(CPT/inf (2013) 39)后,监狱及其设施与当前用途在结构上的不相容性。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在到达监狱时,未对每个人进行例行医疗检查(第十一条)。

1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土地用途限制,它请摩纳哥当局考虑如何调整监狱内的一些基础设施,甚至将监狱转移到新设施中的可能性。委员会还欢迎关于被关押在监狱中的非国民比例统计数据及其来源国的信息以及是否计划采取具体措施,包括与语言相关的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向任何人在抵达监狱时提供常规医疗检查。

监测被转移关押的被拘留者的条件

18.委员会注意到,负责执行判决的法官也负责监测在法国的囚犯的情况,但在2015年夏天期间没有访问可能性。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仅在长期服刑囚犯的情况下,要求转移到法国的请求才被允许,而且,大部分时间,是囚犯自己要求加快转移到法国的,以便离他们的家人更近。最后,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有关被拘留者人数很少,但摩纳哥法院和法国当局之间进行了讨论,以就更有效地监测拘留条件达成协议,这些讨论达成了在法国司法部和司法事务司司长之间交换行政信件以促成这种监测的原则。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获得在摩纳哥被判有罪的人明确同意才可将其转移到法国的要求仍未正式写入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国的拘留条件,特别是尼斯的监狱,明显人满为患,欧洲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委员会 (CPT/inf(2013)39),可能对在摩纳哥被判有罪并转移到法国的人造成伤害(第十一条)。

19.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以:

(a)确保摩纳哥执行法官可对在法国服刑囚犯进行后续访问,并向委员会提交关于这些访问的报告;

(b)按照委员会以前的建议,通过法律正式规定,在摩纳哥被判有罪者需要获得其本人明确同意后才可将其转移到法国(CAT/C/MCO/CO/4-5,第10段);

(c)执行在法国司法部和摩纳哥司法事务司司长之间交换行政信件的程序。

酷刑受害者的赔偿

20.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7月20日关于预防和惩治特定形式暴力的第1.382号法律不包括关于补救和赔偿酷刑或虐待受害者的具体规定,包括在受害者由于酷刑行为而死亡时,但它允许某些协会代表受害者提起刑事赔偿诉讼。尽管共同补救方案适用于酷刑受害者,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不能使用具体的补救机制,包括康复、满足和不重复发生等赔偿(第十四条)。

21. 委员会重申先前建议 (CAT/C/ MCO /CO/4-5, 第 12 段 ) ,并请缔约国通过关于酷刑或虐待受害者的补救和赔偿问题的具体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各缔约国执行第 14 条问题的第 3 号一般性意见 (2012 年 ) ,该意见了说明缔约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措施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培训

2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人权官员为摩纳哥的官员和司法人员举行了会议,但它感到遗憾的是,在向法官、执法官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提供的培训中,未直接提到《公约》或禁止酷刑(第10条)。

23. 缔约国应继续制定和加强现有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官员,包括法官、执法官员和其他专业人员熟悉《公约》。委员会重申先前建议 (CAT/C/ MCO /CO/4-5, 第 13 段 ) ,并请缔约国向与囚犯和寻求庇护者接触的人,包括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如何确定酷刑和虐待迹象的专门培训。这应包括介绍如何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 。

后续措施

2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17 年 12 月 7 日前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第 13 和 19 段所载的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后续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在下一个报告期内,为执行结论性意见中的部分或所有剩余建议所制定的计划。

其他问题

25.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条约。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散发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2月7日前提交下一份报告,这将是它的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目的,并考虑到该缔约国已同意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提交报告前转交一份问题单。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缔约国对该问题单的答复将是它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