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 ( 2019 年 11 月 11 日至 12 月 6 日 ) 通过。

关于拉脱维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9年11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1798次和第1801次会议(见CAT/C/SR.1798和1801)上审议了拉脱维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AT/C/LVA/6),并在2019年12月5日举行的第182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对话以及对委员会提出的关切所作的口头和书面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行动,修订与《公约》相关领域的国家立法:

(a)2013年通过了《国籍法》修正案,简化了入籍程序,特别是15岁以下儿童的入籍程序;

(b)《刑法》修正案于2014年生效,该修正案将酷刑确定为第130条1规定的一项独立存在的罪行;

(c)将婚内强奸列为加重情节的《刑法》修正案于2018年生效,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措施制度的立法于2014年生效;

(d)《执行判决法》第77条修正案于2015年生效,规定了单人牢房和多人牢房中每个囚犯的最小个人空间;

(e)2015年修正了《执行判决法》,允许将无期徒刑囚犯转移到非无期徒刑囚犯的制度和房地;

(f)《刑法生效和实施法》第24条1修正案于2015年生效,该修正案进一步修订了酷刑的定义;

(g)《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6年生效,扩大了对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法律保障;

(h)《拘留被捕者程序法》修正案于2016年生效,该修正案规定,被逮捕者可在短期拘留设施中最多关押7天;

(i)2015年通过了新的《庇护法》,2016年生效;2017年通过了修正案,其中载有一些规定,对庇护程序、融合措施和重新安置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j)议会于2019年通过了一项关于取消儿童非公民身份的法律,并计划于2020年生效;

(k)《行政侵权诉讼法》定于2020年生效,根据该法,逮捕不再被视为行政处罚。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行动,为落实《公约》而修订其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

(a)2014年通过了关于拘留场所被拘留者和被定罪者保健的第25号条例;

(b)2014年实施了一个试点项目,让无期徒刑囚犯有可能通过Skype与亲属联系;

(c)2014年,内阁2009年12月22日第1493号条例修正案生效,规定了以前未涵盖的法律援助类型;

(d)2014年通过了2014-2020年防止贩运人口准则;

(e)2014年,对若干法律中的程序和法律条款的修正案生效,规定了为防范暴力侵害实施临时保护的可能性;

(f)2014年通过了内阁第161号条例,规定了消除暴力威胁和为防范暴力提供临时保护的程序;

(g)2015年以来,为成年暴力受害者提供国家资助的社会康复服务;

(h)2015年以来,为被确认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寻求庇护的儿童提供社会康复服务。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5.委员会在上一次结论性意见中(CAT/C/LVA/CO/3-5,第28段),要求缔约国就委员会关于以下问题的建议提交后续资料:加强对被剥夺自由者的法律保障(同上,第9段)、拘留条件(同上,第19段)和限制手段的使用(同上,第21段)。委员会赞赏缔约国2015年2月10日就这些事项作出的答复和提供的实质性后续资料(CAT/C/LVA/CO/3-5/Add.1),并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作为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清单(CAT/C/LVA/QPR/6)的答复。但是,在审查所提供的资料后,委员会认为上述建议只得到了部分落实,并将它们纳入本结论性意见,以供采取后续行动(见下文第11段关于基本法律保障、第15段关于拘留条件和第23段关于社会护理机构和精神病院内人员的待遇)。

酷刑定义

6.委员会注意到对2015年《刑法生效和实施法》第24条1所载酷刑定义的修订,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LVA/CO/3-5,第7段),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国家立法中的酷刑定义没有反映《公约》第1条所载的所有要素,例如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对个人实施的酷刑,以及明确提到公职人员或在公职人员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疼痛或痛苦。如关于执行《公约》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所述(第1、2和4条),这可能会为有罪不罚制造漏洞。

7.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修订其立法,列入符合《公约》规定的酷刑定义,该定义应涵盖第1条所载的所有要素,包括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对个人施加酷刑,并明确提及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疼痛或痛苦。

酷刑作为一种具体的刑事犯罪、对酷刑行为的处罚和诉讼时效

8.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刑法》修正案将酷刑确定为第130条1规定的一种独立存在的罪行,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LVA/CO/3-5,第8段),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酷刑行为的处罚继续被纳入《刑法》中的大约14个不同条款,包括第125、126、2721、294、301和317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刑法》第130条1规定的酷刑行为适用的处罚从短期剥夺自由(最长1年)到社区服务或罚款不等;对第317条规定的公职人员越权罪的处罚,如果行为与暴力或暴力威胁有关,最高可判处5年,如果行为与酷刑有关,最高可判处10年,这些不是对酷刑罪的适当处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关于酷刑行为最低刑期的资料。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刑法》第130条1规定的酷刑行为的诉讼时效为自犯罪发生之日起五年,这与罪行的严重性不相称,《刑法》其他条款规定的严重罪行的诉讼时效更长(第1、2和4条)。

9.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

(a)修订立法,将酷刑作为一项具体罪行列入《刑法》,纳入《刑法》其他条款所载的所有方面,并可根据这些条款对酷刑进行起诉;确保绝对禁止酷刑;确保按照《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酷刑的处罚与罪行的严重性相称;

(b)因为禁止酷刑是绝对的,应确保酷刑行为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以便能够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犯下或共谋实施此类罪行的人;

(c)提供资料,说明酷刑行为的最低刑罚,以及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因酷刑行为而被起诉的官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员的数量和类型。

基本法律保障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剥夺自由者实际上没有享受从被剥夺自由之初就应给予他们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被告知逮捕他们的原因和对他们的指控,或被告知他们有权迅速接触律师,必要时有权获得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以便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审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的质量并不总是能有效地保障辩护权,贫困和弱势者往往无法获得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因此被剥夺了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的可能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提供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的律师仍然短缺,所提供的援助质量不尽人意,他们的薪酬仍然不足。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刑法》第129条规定,对在逮捕人员时造成中度或重度伤害的执法人员,只处以最多一年监禁、社区服务或罚款(第2、11、12、13、15和16条)。

11.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包括贫困和弱势者,从被剥夺自由一开始就依法和在实践中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被告知逮捕他们的原因和对他们的指控;用他们理解的语言口头和书面告知他们的权利;被告知他们有权不受阻碍地接触自己选择的独立律师,或在必要时获得国家保障的高质量法律援助,包括在最初的审讯和调查期间;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被带见法官;能够在被捕后立即将自己被拘留事宜通知家人或者其选定的其他任何人;有权要求并获得免费独立体检,包括要求由他们选择的医生进行检查;将其被剥夺自由,包括转移和伤害情况记录在所有阶段的登记册中;

(b)确保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力,包括根据内阁第1493号条例,每年增加对不同类型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的支付额,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人员在全国各地提供国家保障的法律援助并获得适当报酬;

(c)建立规范框架,有效监督保障措施的提供情况;监测所有公职人员遵守基本法律保障措施的情况,包括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和审讯室进行视频监测;对实践中未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的官员采取纪律措施;

(d)修订《刑法》第129条,使在逮捕和拘留期间对被剥夺自由者造成伤害的官员受到与其行为的严重性相称的刑事起诉和惩罚;

(e)确保所有可能缺乏资源的被剥夺自由者能够向国际人权机制提出申诉或来文。

审前羁押,包括在短期拘留设施中羁押

12.委员会注意到《拘留被捕者程序法》修正案,其中规定被捕者可在短期拘留设施中最多关押七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没有具体规定在短期拘留设施中关押被拘留者和被判刑者的最长期限;被拘留者和被定罪者可以被关押在一起,包括在运送期间;被还押拘留者在警察拘留设施中被拘留的时间远远超过法定期限,而且为了在为缩短停留时间而设计的设施中采取程序性行动,拘留时间从两周到一个月以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如有必要并应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或国家警察的请求,被行政拘留和逮捕的人以及被拘留者和被定罪者在被关押在还押监狱或监狱之前,可能会被送回警察拘留中心进行调查工作和采取程序行动,这意味着他们可能会被送回不适合这一目的的小型警察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审前羁押最长可达20天,对因更严重罪行被拘留的人,这一期限没有改变,短期拘留设施中剥夺自由的期限也可能取决于有关法院的工作量和案件积压情况(第2、10、12、13和16条)。

13.缔约国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将人关押在短期拘留设施中的时间尽可能短,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并设想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使用审前羁押和还押拘留的替代办法;

(b)确保还押人员被迅速转移到监狱;

(c)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加快司法程序;确保囚犯和被拘留者不被送回小型警察局的短期拘留设施,无论是出于后勤原因、进一步调查或法庭诉讼,还是由于法院案件积压;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这种拘留的期限,包括对更严重罪行的拘留期限,并说明在本报告和以往报告所述期间被审前羁押的人数;

(d)制定关于警察局拘留期限的严格规则,并确保仅在例外情况下,不是根据警方调查员的单独决定,而是根据检察官或法官的个别考虑,才允许将被拘留者送回警察局;确保被羁留者在任何时候都与被定罪的囚犯分开关押;

(e)在制定预防性拘留的替代措施时,继续额外考虑替代性的非监禁措施,同时考虑到《东京规则》的规定。

拘留条件

14.委员会注意到对《执行判决法》的修订,涉及单人牢房和多人牢房中每名囚犯的最小个人空间,并注意到关闭了Dobele和Zemgale临时设施和Vecumnieki监狱,翻新了全国21个警察拘留设施,在Olaine监狱医院开设了戒毒中心,并将医院的收治能力增加到120张床位,并重建了Cesis的少年拘留设施,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

(a)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条件仍不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个人卫生、环境卫生、湿度、通风和获得自然光等物质条件方面,具有历史遗迹地位的Daugavgriva监狱Griva区的条件仍不达标;

(b)由于预算原因,Liepaja新监狱的建造被推迟,预计的建造要到2023年才能完成;

(c)监狱基础设施陈旧,囚犯被关押在旧监狱建筑中可容纳40多人的非常大的牢房里,这为囚犯之间的暴力、犯罪亚文化和囚犯之间的等级关系创造了条件,特别是在Daugavgriva、Jelgava和Riga中央监狱;

(d)剥夺自由的场所条件不适合残疾人,特别是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他们不得不依赖其他囚犯的帮助,而且缺少医务人员;

(e)许多拘留设施中的囚犯没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活动或充分的户外运动;

(f)医务人员数量减少,在向囚犯提供适当药物方面存在很大缺口(第11和16条)。

15.缔约国应:

(a)继续采取措施,改善所有监狱和警察拘留中心的物质条件,包括个人卫生、环境卫生、湿度、通风和获得自然光,以使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b)考虑关闭条件特别不合标准的其他拘留设施,包括具有历史遗迹地位的Daugavgriva监狱Griva区;确保Liepaja监狱2020年开工建设,到2023年如期完工;翻新和改造陈旧的监狱基础设施,减少可关押大量囚犯的牢房数量,以减少和防止囚犯之间的暴力行为,铲除犯罪亚文化;

(c)继续翻修所有需要修缮的拘留所,以改善其基础设施和物质条件,并确保它们适应残疾人、特别是行动不便残疾人的需求;

(d)加强举报暴力案件的投诉机制的有效性;审查、记录和调查囚犯间暴力或其他暴力造成的所有伤亡,起诉责任人,根据动态安全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今后再次发生此类事件;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适当的保健和药物;增加包括精神科医生在内的医务人员的数量和报酬,并将监狱医务人员的权限移交给卫生部;

(e)改善看守人员的薪酬和工作条件并增加其人数,特别是在Daugavgriva、Jelgava和Riga中央监狱,向他们提供囚犯管理培训,并加强对脆弱囚犯和其他高风险囚犯的监测和管理;

(f)确保所有囚犯,包括正在服无期徒刑的囚犯,都有机会进行有意义的活动和充分的户外运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使服无期徒刑的囚犯融入普通监狱人口。

单独监禁

16.根据代表团对囚犯实施纪律惩罚所做的解释,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长时间使用隔离,未成年人很少被单独监禁,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单独监禁继续适用于被剥夺自由者,不仅是作为一种惩罚,而且是为了保护有行为问题的人而对他们进行长时间关押,甚至有时是连续地长时间关押(第11和16条)。

17.缔约国应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至46条,确保单独监禁只应作为例外情形下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时间能短则短(不超过连续15天),并应接受独立审查,而且只能依据主管机关的核准。委员会谨提请缔约国注意《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5条第(2)款,根据该规则,在有智力、心理残疾或身体残疾的囚犯的状况会因单独监禁而恶化时应禁止对其实施此类措施。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规则22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67款,其中禁止对青少年使用单独监禁。此外,《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条第(3)款规定,纪律惩罚或限制性措施不应包括禁止与家人联系,只可在有限的一段时间内限制与家人联系的方式,而且这种惩罚方式应确实是维持安全和秩序所必要的,决不能将此作为一项纪律措施。最后,必须明确区分行政隔离和纪律隔离。

对拘留所的独立监测

18.委员会注意到,监察员是监测剥夺自由场所的唯一基于人权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对剥夺自由场所的查访结果没有公开,没有具体说明查访的确切次数,也没有关于查访地点和查访类型的详细信息。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也没有关于独立的国家或国际机制的代表是否访问剥夺自由场所的资料。(第2、11、12、13和16条)。

19.缔约国应:

(a)采取措施加强监察员的人力和财力,以便有效地对包括精神病院在内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系统查访,与被剥夺自由者举行秘密非公开会议,听取他们的申诉并采取行动,并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b)确保对监察员和司法部收到的关于拘留条件的投诉采取有效后续行动;

(c)确保独立国际机制能够与监察员协调,对缔约国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独立突击监测,并能够与被拘留者举行秘密非公开会议;

(d)采取进一步步骤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国家人权机构

20.虽然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于2015年将监察员办公室评为A级,但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目前缺乏充分有效履职所需的财政资源,特别是如果该办公室要执行国家防范机制的额外任务的话。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薪酬低于其他机构的官员,而且由于该办公室所在大楼没有电梯,还未拨付财政资源方便残疾人进出该楼(第2条)。

21.缔约国应向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使其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充分履行任务,特别是如果该办公室要承担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的话。缔约国还应确保该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薪酬不低于政府和其他机构官员的薪酬,确保该办公室所在大楼通过安装一部电梯方便残疾人进出。缔约国应确保向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提供有效、独立、方便的投诉机制,并确保他们不会因其投诉,包括提交给监察员办公室的投诉而遭到报复。

社会护理和精神病院的人的待遇

22.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

(a)精神病院对于非自愿住院、非自愿就医和对智力或心理社会残疾人实施限制措施缺乏法律保障;精神病院依然没有就患者住院和打算接受治疗征求患者的知情同意;

(b)孤儿院、寄宿学校和社会护理机构的儿童因不良行为被安置在精神病院,并用危险的淘汰药物和过量多重用药对他们进行药物治疗,而不考虑可能的副作用;以及艾纳日儿童精神病院可能犯下的刑事罪行;

(c)老年人社会护理机构缺乏适当护理,包括使用医疗约束代替户外运动(第2、11和16条)。

23.缔约国应:

(a)确保国家法律制订监督社会护理和精神病院的适当框架,包括保障所有智力或心理残疾人在精神病院接受非自愿治疗时能得到有效法律保障;确保这种处理是万不得已的措施,包括决定使用化学和物理限制或胁迫武力;这种处理由专业医务人员定期正式登记和监测;任何限制都需合法、必要且与个人情况相称;提供有效补救的保证;允许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不服裁决的上诉权;

(b)确保病人或其法律代理人有权让下令住院的法官亲自听到他们的意见,确保法院总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客观医学标准,征求与收容病人的精神病院无隶属关系的精神病学家的意见;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监察员和其他独立监督机构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对精神病院和其他社会护理机构定期进行突击查访;建立独立的投诉机制;确保监察员提出的建议能得到有效落实;

(d)促进旨在维护患者尊严的精神护理;有效、迅速、公正地调查有关虐待或欺凌智力或心理残疾人士、精神病院儿童,特别是艾纳日儿童精神病院可能犯下的刑事罪行以及有关社会护理机构老年人的所有指控;将责任人绳之以法,特别是那些对儿童用药和用医疗约束代替户外运动的人;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e)向委员会通报艾纳日儿童精神病院刑事诉讼的结果;

(f)设想改革精神护理,包括探究更多使用限制性更少的其他办法代替强制监禁智力和心理残疾人士;推广社区社会护理服务或其他形式的社会照顾服务;向委员会提供关于儿童和老年人非机构化安置进程的最新资料。

调查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和虐待人员情况

24.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设立了内部安全局,负责调查内政部下属官员、监狱管理局、市警察局和港口警察局(保安警察除外)犯下的刑事罪行,以及注意到国家警察局设立了内部控制局,这两个部门均由内政部监管,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关执法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投诉由与这些行为的施害者有体制和等级关系的机构调查(第2、12、13和16条)。

25.缔约国应:

(a)采取适当措施,保障负责调查警官和监狱工作人员涉嫌不当行为的机构的独立性;确保该独立机构能迅速有效调查所有有关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确保该机构的调查人员与此类行为的嫌疑施害人之间没有体制或等级关系;

(b)确保被指称酷刑或虐待案件的涉嫌施害人在调查期间被立即停职,避免他们有可能重复被指称的行为、报复指称他们的受害者或阻碍调查;

(c)确保执法人员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继续接受关于绝对禁止酷刑和使用武力的培训,以及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继续接受调查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培训;

(d)汇编并公布关于酷刑或虐待投诉数量、此类投诉是否需调查、哪个机构调查投诉、调查后是否会采取纪律措施和/或进行起诉、处以的刑罚类型以及受害者是否得到了补救的全面和分类统计资料;此外,缔约国应在委员会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家庭暴力

26.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LVA/CO/3-5,第14段),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刑法》仍未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具体罪行,婚内强奸仍未被承认为单独的刑事犯罪。委员会认识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采取了针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限制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受害者在提出申诉,要求当局提供保护措施且与施暴者隔离方面存在困难,包括法律援助局为犯罪受害者提供的唯一免费热线电话,获得包括咨询在内的医疗和法律服务,以及在国家资助的社会康复服务及国家维护的庇护所和危机中心的基础上向这类行为的受害者提供的援助有限(第2、12、13、14和16条)。

27.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其主管部门或其他实体不采取导致缔约国根据《公约》应承担国际责任的行动或不作为,特别是:

(a)修改法律,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列为刑法中的具体犯罪行为;确保迅速、彻底调查所有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起诉被指控的施暴者,如果施暴者被判有罪,给予适当惩罚,同时确保受害者得到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确保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立即请求当局采取保护措施,包括禁止令和合法分居时不会遇到任何法律障碍;

(b)确保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的所有受害者都能获得医疗和法律服务,包括咨询、补救和康复,并提供国家资助的社会康复服务、庇护所和危机中心;

(c)监测法律援助管理局在“斯加尔贝斯”协会的帮助下为犯罪受害者,包括暴力受害者及其家人开设的免费帮助热线等投诉机制的有效性;

(d)为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检察官、法官、社工和医疗工作者提供关于如何识别和有效保护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强制性培训;按照受害者的性别、年龄和族裔及其与犯罪人的关系、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婚内强奸,以及对犯罪人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和判决,汇编统计数据。

贩运人口

28.虽然注意到《刑法》第154条1和165条1规定了贩运人口的刑事责任,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贩运、性剥削和劳工剥削受害者的来源国(第2、12、13、14和16条)。

29.缔约国应:

(a)大力执行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规,调拨足够的资金打击贩运,并开展国家预防和提高对此类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运动;

(b)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消除人口贩运,包括向执法人员和其他第一应对人员等公职人员提供关于确定受害者以及调查、起诉和制裁犯罪人的专门法定培训;

(c)确保有效执行2014-2020年预防贩运人口准则;加强对贩运受害者的保护和提供有效补救,包括法律、医疗和心理援助和康复,适当的庇护所以及协助向警方报告贩运事件;

(d)及时、有效、公正地调查贩运人口犯罪和相关做法;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起诉和处罚犯罪人;向委员会提供全面的分类数据,说明对此类贩运犯罪人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判刑的数量,特别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根据《刑法》第154条1和第165条1对犯罪人作出的具体判决。

寻求庇护者和非公民的情况

30.虽然注意到2015年通过了新的《庇护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寻求庇护者继续被拘留,他们可能无法获得有关庇护程序的信息,他们没有享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特别是在边境口岸。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免费法律援助使寻求庇护者能够对拒绝他们入境或拒绝将他们登记为寻求庇护者提出上诉,这一上诉必须在48小时内提出。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非公民父母所生子女不会自动获得拉脱维亚公民身份(第2、3、11和16条)。

31.缔约国应:

(a)遵守《公约》第三条规定的义务,并确保在实践中,在有充分理由相信他或她将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危险时,不得将此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另一个国家;

(b)确保不驱回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到位,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在所有阶段都得到适当待遇,包括在过境点,并能迅速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特别是在对入境或登记被拒提出上诉的情况下;确保对有关庇护裁决的上诉具有暂缓效力;

(c)确保建立有效机制,在寻求庇护者中迅速发现酷刑受害者,并免除对他们和其他有特殊需要的人,如儿童、孕妇和哺乳母亲的监禁;

(d)确保拘留儿童是最后不得已才采取的手段,使用时间应当合适且能短则短,促进使用非监禁措施,确保移民拘留中心适当接待人员,并确保生活条件符合国际标准;

(e)考虑采取额外的法律、政策和实际步骤,为非公民入籍和融入社会提供便利。

培训

32.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定期向一些官员提供人权培训,但委员会关注的是,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法院人员、律师、医务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军事和情报官员以及保安人员等公职人员可能得不到关于《公约》规定和绝对禁止酷刑的强制性具体培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医疗专业人员都接受了关于《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培训(第10条)。

33.缔约国应:

(a)制定强制性的初步和在职培训方案,确保所有公职人员都非常熟悉《公约》的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的规定,并充分意识到不会容忍侵犯行为,侵犯行为将被调查,责任人将被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将受到适当惩罚;

(b)确保将关于绝对禁止酷刑和虐待的规定和指示充分列入关于任何这类人的职责和职能的规则和指示中;

(c)确保《伊斯坦布尔规程》成为所有参与被剥夺自由者和寻求庇护者工作的医疗专业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

(d)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向警察提供了哪些新审讯技术培训,是否包括依靠科学证据和非胁迫审讯技术的调查方法,以及关于《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的培训情况;

(e)提供资料,说明在设计针对具体执法人员的额外培训方案时,如何借鉴向公职人员提供的培训方案的调查和评估结果。

补救措施,包括补偿和复原

34.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AT/C/LVA/CO/3-5,第22段),委员会重申其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律没有按照《公约》第十四条的要求并参照委员会关于第十四条执行情况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明确规定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有权获得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包括获得尽可能充分康复的手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根据《国家赔偿法》、《刑事诉讼法》和《社会服务和社会援助法》提供具体赔偿的资料,也没有关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可能设立任何具体康复服务机构的资料。此外,委员会还对拨给受害者的国家赔偿金数额偏低表示关切(第14条)。

35.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并参照第3号一般性意见,修订法律,列入关于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公平和适当赔偿和康复的权利的明确规定。无论此类行为的施害者是否已被绳之以法,缔约国在实践中都应向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公平和充分的赔偿,使他们尽可能全面康复。缔约国应为有效实施康复方案调拨必要的资源。此外,缔约国还应:

(a)建立专门的康复服务机构;

(b)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缔约国法院或其他机构下令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实际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包括康复手段的资料,包括支付的金额;

(c)提高向每个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提供的国家赔偿金数额。

后续程序

3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0年12月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委员会提出的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高向每个酷刑或虐待受害者提供的国家赔偿金数额、提高举报暴力案件申诉机制的有效性以及向被拘留者提供适当医疗保健等建议而采取的后续行动(见第19(d)、35(c)和15(d)段)。在此方面,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其在下一个报告期内执行结论性意见中部分或全部剩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事项

3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作出声明。

38.委员会请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39.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语文广泛宣传提交给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宣传活动。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12月6日前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即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转交一份报告前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十九条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