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LB/CO/2-3*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 February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所罗门群岛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2018年1月23日举行的第2265次会议(见CRC/C/SR.2265)上审议了所罗门群岛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SLB/2-3),并在2018年2月2日举行的第228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CRC/C/SLB/Q/2-3/Add.1)的书面答复。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提交答复逾期太久,使委员会14年来无法审查所罗门群岛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通过视频会议顺利进行的建设性对话,缔约国认可视频会议,表示这种方法适合其资源有限的情况。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多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为执行《公约》通过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例如在首都设立少年法院和通过“国家发展战略”(2011-2020年)、2017年《儿童和家庭福利法》以及2016年《家庭保护法》,尽管缔约国因其分布于太平洋900多个岛屿和环礁的地理位置而遇到许多难处。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委员会先前于2003年提出的(CRC/C/15/Add.208)尚未得到执行或未得到充分执行的建议,尤其是与下列问题相关的建议:数据收集(第16段)、培训和宣传(第18段)、不歧视(第22段)和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5段)。

立法

5. 委员会欢迎《青年司法法案》的起草和正在进行的立法改革,特别是对《教育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改革。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儿童和家庭福利法》尚未给定生效日期,有些与儿童有关的法律仍需与《公约》相统一,特别是《岛民婚姻法》和《劳动法》。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执行最近的立法,特别是2017年《儿童和家庭福利法》;

使其他现行立法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岛民婚姻法》、《劳动法》、《教育法》和《刑法》;

为上述落实工作分配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综合政策和战略

7. 委员会注意到,“2010-2015年国家儿童政策”正在审查过程中。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该政策与“国家青年政策”都已在2015年到期。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过期政策进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经过更新的政策,并为其实施分配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招聘一名协调员和一名儿童发展和参与干事,努力加强全国儿童事务咨询和行动委员会的工作。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儿童事务委员会没有足够的资源来履行其监督和协调《公约》执行情况的任务。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全国儿童事务咨询和行动委员会提供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1. 委员会注意到与执行《公约》有关的预算分配和教育及卫生部门的预算增加。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针对残疾儿童和儿童健康的儿童专项拨款,预算严重依赖外国援助,这可能会损害与儿童有关的社会部门的可持续发展。

12.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回顾其之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15/Add.208,第14段),建议缔约国在规划今后的预算时,依照《公约》第4条,最大限度地增加专门用于儿童的预算资源分配,从而采取措施减少对外国援助和捐助者战略的依赖,特别是增加用于残疾儿童和儿童健康的预算和支出。

数据收集

13.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执行《公约》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建立全面的分类数据收集系统,包含《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涵盖所有儿童,并特别重视需要特殊保护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边远岛屿上的儿童,并建议缔约国提供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等方面寻求技术援助。

独立监测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就设立儿童权利专员办事处开展的进一步可行性研究。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不知何时才会建立监测儿童权利的具体机制,负责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投诉。

15.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独立人权机构对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建议缔约国:

尽快指定或建立监测儿童权利的具体机制,负责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儿童的投诉;

向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方面寻求技术合作。

宣传、提高认识和培训

16. 委员会注意到全国儿童事务咨询和行动委员会正在开展一些提高认识的活动,建议缔约国:

加强儿童事务委员会的作用,并在国家一级实施跨部门举措;

加强包括活动在内的社区宣传方案和工作,以确保《公约》的规定和原则以当地语言得到广泛承认和理解,并确保儿童、家长、社区和教会领袖在这些举措中发挥关键作用;

吸收社区和家长参与关于儿童权利问题的讨论,特别是关于性别歧视、童婚和童工等问题的讨论。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7. 委员会欢迎进行立法改革,使国内法中对儿童的定义与《公约》相统一。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岛民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仍然是15岁。

1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修改《岛民婚姻法》,确保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均定为18岁,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童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9. 委员会回顾其之前的建议(第22段),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终止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并特别注意对女童的歧视,尤其是与农村地区儿童获得教育和基本服务相关的歧视,特别注意残疾儿童的需求。

尊重儿童意见

20. 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儿童和家庭福利法》承认儿童在儿童相关事务中的参与。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由于文化习俗是决定权在于家庭和社区中的成年人,因此儿童的参与仍然局限于部分领域。

21.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通过在国家和社区一级提高人们对儿童参与对儿童有影响的事务的认识和通过培训专业人员等措施,确保在家庭、社区、学校和所有涉及儿童的相关行政和司法程序中,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17条)

出生登记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在2013年启用民事登记数据库系统,在儿童出生登记的覆盖面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委员会仍然对登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延误表示严重关切,这部分是因为登记服务大部分集中在首都,逾期登记会受到处罚。委员会还对非婚生子女和未成年母亲所生子女详细登记资料的准确性表示关切,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也承认了这一问题。

2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将民事登记职能下放到省一级,在首都和医院设施之外也提供出生登记,并加强利用出生登记流动小组覆盖边远社区;

加紧努力,实施及早出生登记程序和发放出生证,特别侧重于社区一级的出生登记;

取消对逾期登记的处罚;

广泛开展关于出生登记重要性和出生登记程序的提高认识方案;

确保非婚生子女和未成年母亲所生子女详细登记资料的准确性。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只是通过一项政策禁止在学校实施体罚,表示严重关切其《刑法》仍然承认任何可合法管控儿童的家长、教师或其他人有权实施“合理惩罚”,并严重关切对儿童的体罚仍在使用。

25.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回顾其之前的建议(第31段),敦促缔约国:

在法律中明令禁止所有场所的体罚,并废止对儿童实施“合理惩罚”的权利;

加强对教师进行替代性非暴力管教方式的培训,确保这种培训成为入职前和在职培训方案的组成部分;

为父母和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方案,以鼓励使用替代性非暴力管教方式;

切实执行禁止体罚的规定,并为儿童、特别是学校中的儿童提供投诉机制,使其能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举报继续使用体罚的教师和其他人;

加强提高认识的方案、培训和其他活动,以推动对体罚问题的态度转变,特别是学校、家庭和社区一级的转变。

虐待、忽视和性剥削

26. 委员会欢迎为加强立法框架和提高认识而采取的积极步骤,例如制订“管理和照料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幸存者最低标准指南”(2017年),以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侵害。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

据报广泛存在对儿童的虐待,包括家庭暴力和性虐待,另据报在伐木业和旅游业存在对女童的性剥削;

没有充分资源执行旨在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虐待的法律;

儿童对现有法律和举报机制的认识不足;

没有充分的机制来为遭受暴力和虐待的儿童受害人提供支持,例如面向犯罪受害儿童的庇护、咨询、康复和重返社会程序,或针对参与法庭诉讼的儿童证人的特别程序;

社会福利司缺乏专门的工作人员。

27.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虐待、剥削、贩卖以及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分配充足资源,用于切实执行保护儿童免遭暴力的法律,特别是2017年《儿童和家庭福利法》;

调查所有儿童性剥削方面的申诉,起诉此类行为的肇事者,包括伐木业和旅游业中的肇事者,并鼓励旨在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虐待儿童和性剥削的社区方案;

针对旅游业和广大公众开展关于预防旅行和旅游中的儿童性虐待问题的宣传活动,并在旅行社和旅游业中广泛宣传“旅游业荣誉契约”和世界旅游组织《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了解现行法律并理解举报程序,鼓励儿童向有关当局举报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儿童性虐待案件;

确保遭受暴力和虐待的儿童受害人获得适当的庇护与咨询、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为参与法庭诉讼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制定特别程序;

向社会福利司提供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特别是专门人员,处理对儿童的暴力、性虐待和剥削案件。

求助热线

28.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即通过服务提供方提供了求助热线,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面向儿童的24小时全国免费热线。

29. 委员会建议为所有儿童提供一个三位数的24小时免费热线,建议缔约国促进关于儿童如何使用求助热线的宣传,包括为此与相关非政府组织和社区领袖合作,并为其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30. 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乏全面的替代性照料政策或对儿童的替代照料实行监管的最低标准,并且对于与大家庭同住的儿童没有监测机制。委员会还担心儿童安全家园数量不足。

31.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性照料准则》,建议缔约国:

制定替代性照料政策和对儿童的替代性照料实行监管的最低标准;

为与大家庭同住的儿童建立监测机制和开发资源;

建立寄养制度、儿童安全家园和面向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提供的社会福利服务;

为家庭和替代性照料提供方提供所有必要的社会福利服务和支持;

为当前所有形式的替代性照料制定质量标准,并在就替代性照料作出任何决定时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确保定期审查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中的情况,并对照料质量进行监督,包括为举报、监督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提供便捷的渠道。

收养

32. 委员会欢迎2017年《收养法(修正案)》,该法经修正后特别包括“非常住和跨国收养”以及评估国内和国际收养的标准。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没有关于收养程序的全面准则。

3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为收养事务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制定条例和准则;

设立监督正式收养程序的单位并为其提供充足资源;

在社区层面提高对正式收养的认识,并促进和鼓励正式的国内领养;

考虑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4. 委员会欢迎“国家残疾与包容性发展政策和行动计划”,但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在保护和促进残疾儿童的权利方面,缺乏全面的法律或缺乏新的政策来取代过期的政策;

由于社会和文化态度而存在的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

在所有地区,特别是农村学校和社区,残疾儿童很难接受全纳教育、使用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和获得服务;

社区康复举措的预算削减,残疾儿童获得康复、早期识别和转诊方案的机会有限,对服务提供方和残疾儿童家庭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有限。

35.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4、9、10和11,敦促缔约国采取以人权为本的方法处理残疾问题,为残疾儿童的融入制定一项综合战略,并且:

通过全面的保护和促进残疾儿童权利的立法,由此加强立法框架,并尽快通过“国家残疾和全纳教育政策和行动计划”;

制订和支持旨在解决对残疾儿童的歧视和污名化问题的社区活动和方案,并形成及早发现和干预的意识;

规定所有学校都必须有足够数量的提供个别支持的专家教师和专业人员,并通过国际合作等手段,确保这些专业人员得到充分培训,以便残疾类型和程度各异的儿童能够切实享受接受高质量全纳教育的权利;

让所有地区(特别是农村社区)的残疾儿童都能更加便捷地进入所有公共建筑和空间,获得服务和使用交通工具;

为以社区为基础的残疾儿童康复、早期识别和转诊方案增加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并扩大这些方案,向残疾儿童的服务提供方和家庭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支持。

健康和卫生保健服务

36. 委员会注意到在结核病和疟疾等某些领域取得的进展,但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由于新生儿方面的原因和可预防的原因,如腹泻、疟疾和肺炎,婴儿、五岁以下儿童和儿童的死亡率很高;

疫苗覆盖率低,农村地区和离岛尤其如此;

出生三个月后的纯母乳喂养水平低,9家医院中有5家未获得爱婴认证;

资金不足,训练有素的照护儿童和孕妇的卫生工作者数量不够,难以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农村和边远地区尤其如此,这些都对改善儿童健康构成重大障碍。

37.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消除艾滋病、疟疾和结核病等流行病与抗击肝炎和其他传染病的具体目标3.3,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例如管理儿童疾病的具体方案,降低可预防的疾病(如疟疾和腹泻)所造成的婴儿、五岁以下儿童和儿童的死亡率;

继续为“扩大免疫接种方案”提供资源,增加对农村地区和离岛免疫接种的投资,并为免疫服务提供充足的用于适宜技术的投资和充足的人力资源能力;

继续鼓励母乳喂养活动,采取措施使所有医院获得爱婴认证,并全面实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加大努力,为所有儿童,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儿童改善获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渠道,并为流动诊所提供更多资源,以便它们更频繁并为更多人提供服务。

精神健康

38. 委员会注意到审查和更新《精神健康治疗法》和“国家精神卫生政策”的进程,但对它们尚未获得批准表示关切。它还关切国家精神病科资源不足而且条件太差,缺乏儿童精神健康康复服务,儿童精神卫生问题方面的专业人员数量不足。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就治疗儿童精神卫生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精神健康治疗法》和“国家精神卫生政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儿童精神卫生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开展区域合作,以改善国家精神病科的条件,提供康复服务,增强儿童精神卫生问题方面的专业人员能力并增加其数量。

青少年健康

40. 委员会对以下方面表示关切:

青春期少女怀孕率高,青少年中怀孕相关并发症比例和性传播感染比例升高;

堕胎是一种刑事犯罪,在遭受强奸或乱伦的情况下也不例外;

青春期少女获取安全的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教育和服务的机会有限,农村地区和离岛尤其如此,接触节育方法的渠道有限,害怕污名化也是原因之一;

所提供的艾滋病毒检测和治疗服务有限,性传播感染水平高;

青少年饮酒、吸烟和滥用药物的情况据报增多,而为受影响者提供的方案和服务有限。

41.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关注预防工作的各个方面,包括性传播感染和早孕;

使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而且无论堕胎是否合法,都确保能够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的护理服务,并确保在就堕胎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始终听取和尊重女孩的意见;

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是针对青少年男女的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增加青少年获得生殖保健和相关服务的机会,并增加对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支持,特别是对农村地区的支持;

为执行“预防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国家战略计划”(2016-2020年)提供充足的资源,以促进多部门应对预防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的工作;

制定关于儿童和青少年酗酒、吸烟和滥用药物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准确和客观的关于预防药物滥用(包括吸烟酗酒)的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并开发易于获取、关爱青年的戒毒治疗和减轻危害服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关切缔约国尚未将适应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列入学校课程,也没有实行校园早期预警系统;可以开展更多工作,把儿童、包括残疾儿童的特殊需求纳入对减少灾害风险的预备、应对和恢复进行规划的工作中;学校基础设施(特别是边远地区的学校基础设施)在发生自然灾害的情况下不具有抵御力,无法进出。

43. 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促进建立机制,以增强气候变化相关有效规划和管理能力的具体目标13.b。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将儿童因素纳入对“国家灾害管理计划”的审查中,将适应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纳入学校课程,并制定校园方案,如早期预警系统;

建立全面的灾害敏感型社会保护体系,确保考虑到儿童特别易受伤害的特点,并考虑到儿童的需要和意见;

改进数据和评估工作,为减少风险和预备工作(特别是针对残疾儿童的独特需求和优先事项)提供证据基础,并审查应急规程,以便将在应对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过程中为残疾儿童提供援助和其他支助纳入规程;

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意识和准备程度,并提高学校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抵御力;

确保正在或可能遭受恶劣天气影响的学校的进出通道,对于边远或农村社区的学校尤其如此,并考虑采用其他教学方法;

在执行这些建议方面寻求区域和国际合作。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4.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修订《教育法》和“2011-2020年国家发展战略”,它们要求缔约国在2020年前提供免费、公平和优质的幼儿教育和照护。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小学教育不是义务教育;

据报超过小学入学年龄的儿童无法上学;

学杂费和教育的隐性成本(如交通费用),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费用;

中等教育特别是女童入学率低,辍学率高,学生旷课;

大多数儿童教科书只提供英文版;

城市/边远地区在教育质量和获得教育机会上的差距,包括缺乏足够的学生寄宿设施,特别是针对女童的寄宿设施;

作为一种惩戒手段,怀孕女童和未成年母亲被开除;

学校基础设施差,师资不足和教师缺勤;

由于财政拮据,幼儿教育质量低下,幼儿教育中心数量不够。

45.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确保所有男女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与获得优质幼儿发展、看护和学前教育的具体目标4.1和4.2,建议缔约国:

实行小学义务教育;

制定加快执行的方案,并为失学学龄儿童获得非正规教育方案提供便利;

处理与隐性教育成本有关的教育障碍,特别针对农村地区,并为教育部门提供充足预算;

查明造成中等教育尤其是女童入学率低的因素,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儿童的中学入学率,增加儿童接受中学教育的机会;

处理怀孕、童婚、卫生条件差、贫困和高级中学缺乏空间等原因导致大量学生、特别是女童辍学和旷课的问题;

将教科书翻译成缔约国的当地语言;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离岛和农村社区儿童接受教育的质量和机会,并为学生、特别是女童提供足够的寄宿设施;

确保支持和协助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继续接受教育;

提供充足的资源,以改善学校基础设施,解决教师缺勤问题并增加经认证教师的数量;

提供资源以改善幼儿教育中心的质量和数量。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d)项和第38-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6.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没有处理童工问题的政策,也没有防止童工现象和为童工提供支持的社会方案;

16至18岁的男孩可以获允从事危险活动;

据报伐木业、旅游业和捕鱼业存在童工现象;

没有能够有效受理、监督和调查关于剥削儿童案件的举报的儿童专用投诉机制。

4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制定并通过关于童工问题的政策和危险劳动清单;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18岁以下的儿童不从事包括农业、伐木、旅游和渔业在内的危险劳动,并实施旨在消除或防止童工,特别是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社会方案;

加强劳动监察制度,并为其有效运作提供充足资源;

建立能够受理、监督和调查关于剥削儿童案件的举报的儿童专用投诉机制,并提高儿童对这些问题的认识。

买卖、贩运和绑架

4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移民法》(2012年),制定了“2015-2020年打击人口贩运和偷运国家行动计划”,正式成立了打击人口贩运咨询委员会,但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为了性和婚姻的目的将女童出售给自然资源部门的外国工人;

对儿童的性剥削(例如为15至17岁的男童担当淫媒或提供15至17岁的儿童卖淫)不被定罪的事实;

利用、招揽或提供儿童用于制作色情作品或进行色情表演不被定罪的事实。

4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对为了性和婚姻的目的,将女童出售给外国工人的行为予以定罪并严格起诉;

对为15至17岁男童担当淫媒和提供15至17岁儿童卖淫的行为予以定罪;

对利用、招揽或提供儿童用于制作色情作品或进行色情表演的行为予以定罪。

少年司法

50. 委员会注意到《青年司法法案》的起草工作,但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非常低,定为8岁;

缺乏针对触犯法律儿童的专门法官或制度;

目前提供的正规转送的选择有限;

在转送、警察和司法方面需要进一步提供能力建设和支持,以便充分执行关于触犯法律的儿童的机构间议定书;

少年拘留设施没有与成年人分开的服务和空间,特别是为保健、运动休闲和膳食目的的分隔。

51. 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充分一致。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尽快通过《青年司法法案》,并确保18岁以下的儿童享有《刑法》规定的保障;

依照可接受的国际标准提高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加大努力,确保所有触犯法律的儿童都得到专门的少年法院和法官的处理,确保他们接受适当培训,并为他们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促进针对触犯法律儿童的非司法措施,例如转送、调解和咨询,并尽可能在量刑时使用非监禁措施,例如缓刑和社区服务;

确保拘留只用作最后手段,并且时间尽可能短,并定期对拘留决定进行审查,以便撤回;

确保分开拘留儿童与成年人,并确保对处于这种情况的儿童的所有法律保障得到保护和尊重;

提供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以便充分执行关于触犯法律的儿童的机构间议定书。

J.批准《任择议定书》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太平洋共同体和太平洋岛屿论坛等区域组织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缔约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作为受权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协调和交涉并向其提交报告、协调和跟踪国家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及这类机制作出的建议/决定工作的常设政府机构。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5月9日之前提交其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8.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