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44/D/322/200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Restricted*

3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10年4月26日至5月14日

决定

第322/2007号来文

提交人:

Eveline Njamba和她的女儿Kathy Balikosa(由律师Manuel Boti Flid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07年6月11日(首次提交)

关于可否受理的决定:

CAT/C/41/D/322/2007

本决定日期:

2010年5月14日

事由:

将申诉人从瑞典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将人员递解出境,送到有实际理由相信她们会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国家。

《公约》条款:

第3条和第16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四十四届会议)

作出的关于

第322/2007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Eveline Njamba和她的女儿Kathy Balikosa(由律师Manuel Boti Flid先生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缔约国:

瑞典

申诉日期:

2007年6月11日(首次提交)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0年5月14日举行会议,

完成了对Eveline Njamba和她的女儿Kathy Balikosa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322/2007号申诉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其律师以及缔约国提出的全部资料,

通过了以下决定: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

1.1 申诉人Eveline Njamba和她的女儿Kathy Balikosa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国民,分别于1975年4月10日和2001年3月4日出生。她们接到了从瑞典被送到刚果的递解令。尽管她们并不援引任何特定的《公约》条款,但她们的申诉似乎引起了根据《公约》第3条,并可能根据第16条提出的一些问题。她们由律师Manuel Boti Flid先生代理。

1.2 根据《公约》第22条第3款,委员会于2007年6月14日请缔约国注意该项申诉。同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8条第1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案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送往刚果。同日,缔约国接受了这一要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 申诉人原籍赤道省的盖梅纳。2004年,她们迁往戈马,Njamba女士的丈夫开始做些小生意。当时,她丈夫的兄弟是刚果军队的一名司令。在戈马, Njamba女士发现小生意实际上是一种掩护,她的丈夫真正的活动涉及到向在赤道省和戈马的反叛分子提供帮助。她的丈夫从1998年以来就牵涉到代表反叛分子从事叛变和间谍行为,其中包括为赤道省的反叛分子购置武器。为此,许多家庭要置她丈夫于死地,并且对她进行了威胁。Njamba女士了解她丈夫和她姻兄弟的活动,因此许多人认为是他们的同谋,并将她与支持反叛的活动联系在一起。警察不愿保护她。相反,她们却参与了将她丈夫的活动揭露给希望对她丈夫报复的那些家庭。

2.2 2004年12月,当申诉人在教堂时,发生了一场战斗。在她们到其他人家里躲藏几天之后回家时,Njamba女士的丈夫和她三个子女都失踪了。Njamba女士怀疑他们已被刚果民兵杀死。她相信她和她的女儿只是因为躲藏在不同地方而得以幸存。在战斗中,申诉人目睹了处决、强奸和其他酷刑行为。Njamba女士的姻兄也因被怀疑变节而被杀死。

2.3 这一事件之后,申诉人逃离刚果,并于2005年3月29日来到瑞典。她们当天便申请庇护。2006年3月21日,她们的申请被移民局拒绝,后者的结论是,申诉人讲述的情况不足以让她们享受难民地位。移民局认为,并没有针对申诉人本人的生命威胁。此外,移民局认为申诉人来自他们可以回归的赤道省。申诉人对这一决定提出了上诉,说明Njamba女士是艾滋病毒呈阳性的携带者,而且刚果不能提供医疗。

2.4 2006年9月1日,申诉人的上诉被移民法院驳回。法院同意移民局的结论,认为申诉人援引的情况不足以表明她们需要保护。对于Njamba女士的健康状况,法院说这不属于构成需要实行2005年《外国人法》第五章第6款的例外困难状况。2006年10月10日,申诉人对上诉移民法院再次提出上诉,但是上诉权的许可于2007年1月8日被拒绝。

2.5 在2007年3月21日向移民局提出的请求中,申诉人要求根据2005年《外国人法》第十二章第19节对其申请进行新的审查。她们在要求中又增加一条,说如果她们被送回刚果就会面临危险,因为从欧洲回归的人一到该国就自动地受到逮捕和审讯。2007年5月30日,移民局决定不停止驱逐令的执行。2007年6月7日,移民局并决定不重新审查申诉人的申请。

申诉

3.1 申诉人指称,如果她们被递解到刚果,就将成为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因为她们担忧在刚果她们会遭受酷刑。Njamba女士相信,如果回归,她会受到保安部队的酷刑和/或处死,或者会被那些认为被她、她丈夫和她姻兄出卖的家庭毒打或杀死。申诉人并指控,在实际中,秘密警察拘押并审讯每个回到该国的人,并经常对他们施以酷刑、任意监禁和/或处死。此外,她们指称刚果境内的安全局势很不稳定,因此政府无法保障对人权的保护。

3.2 Njamba女士的艾滋病毒阳性情况得到瑞典医生的确诊。她申诉,由于刚果的医疗很少甚至没有,将她送回刚果会导致她因艾滋病毒而死亡。回到刚果后,她将面临因疾病和想到她小女儿作为孤儿成长的痛苦所导致的“恶死”。

3.3 申诉人称已经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她们所有的上诉都已被驳回。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问题以及对案情的意见

4.1 2007年12月11日,缔约国对申诉的可受理性以及对案情提出了意见。缔约国承认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已被用尽。但是,缔约国坚称,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来文应被视作不可受理。缔约国回顾,只有在申诉人面临会受到根据第1条界定的酷刑之危险情况下,第3条才适用。据此,鉴于如果递解回国之后,Njamba女士的健康可能恶化这一情况不能被认为构成了符合第1条定义的酷刑,因而缔约国辩称,即使Njamba女士被诊断为艾滋病毒呈阳性而仍然执行驱逐令,是否构成了违反《公约》的问题就不属于第3条所涉范围。此外,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她们会遭受到违反第3条的待遇这一申诉,未能达到就可受理性而言所要求的起码证实程度。缔约国提出,申诉明显没有依据。

4.2 缔约国承认,根据《公约》第16条,申诉可能会引起一些问题。但是,缔约国回顾,委员会以前的判例认为,如果没有附加的因素,一般而言,由于递解出境而对某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的状况一般不足以构成违反第16条的有辱人格的待遇。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案例中没有显示这样的因素。据此,根据第16条来审视的申诉应当属事理由宣布不可受理。如果委员会认为第16条适用于执行申诉人驱逐行动的问题,那么缔约国则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未能达到就可受理性而言所必须的证实程度。因此申诉在这一方面也被视作明显没有依据。

4.3 关于案情,缔约国指出,刚果民主共和国出现了走向民主与稳定的积极发展。尤其是,2006年举行了46年以来第一次民主选举。刚果批准了多数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尽管缔约国承认侵犯人权事件在刚果仍然有经常的报道,但这些事件多数是在不受到政府控制的地区发生的,而且主要是在该国的东部。缔约国据此认为,刚果目前的局势显示不存在需要普遍地保护寻求庇护者的程度。

4.4 关于提交人在刚果会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问题,缔约国指出,就庇护方面进行询问的国家主管当局,能够很好地评估寻求庇护者提供的信息,并估量申诉的可信度。在本案中,庇护方面的询问持续了2个小时,移民局据此已掌握充分的信息,加之在该案卷宗内的事实和文件证书,都能确保主管机构有坚实的依据来评估申诉人得到瑞典保护的需要。缔约国所依赖的是移民局和移民法院的决定,并依赖两个机构分别作出决定时的情理分析。

4.5 申诉人申诉,由于刚果国内存在的敌意,如果她们被驱回将构成违反《公约》的情况,对此缔约国分辩说,这一申诉没有得到证实,尽管申诉人表示她们目睹了恐怖的侵犯人权行为,但她们本人并没有受到殴打或凌辱。据此,她们关于酷刑风险的陈述属于空泛性质,而且仅仅以该国总体的局势为依据。在这些陈述中没有任何情况能表明存在使申诉人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风险。此外,缔约国指出,申诉人不会被送回刚果的东部,而是将回到该国西部的赤道省,那里的安全与人权状况要好很多。缔约国回顾,申诉人是在该省出生的,并且在离开该国时所持的户口登记也是在那里。尽管申诉人在离开该国以前搬到戈马,这仅是很短的时间。申诉人可以回归赤道省,来避免据称由于刚果东部的可能敌对状况所导致的酷刑风险。

4.6 申诉人指称,如果她们被遣返刚果,将会面临受到保安部门逮捕、审讯、监禁并可能遭受酷刑,然后处死的风险,对此,缔约国提出,这一声称同样也是空泛的,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情况来解释她们本人为何也会面临这样的风险。尽管申诉人提出,被强迫回归刚果的人会遭受虐待,但缔约国并没有在一般可以获得的有关该国的资料中发现支持这一论点的依据。对回归刚果的人进行审讯的事例是存在的,但是目前已不再有关于主管当局在这些情况下从事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此外,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直到2007年3月21日才第一次在移民局提出新的申请时,迟迟地提到了这些情况。

4.7 关于根据第16条可能提出的申诉,缔约国援引委员会以前的判例指出,在有关驱逐出境的案例中,从来没有裁定发生了违反这一条款的行为。缔约国援引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法指出,该法院仅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才裁定存在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行为,因为将被驱赶的人已达到艾滋病后期并在接受国面临缺乏治疗和缺乏社会及精神支持的状况。在本案中,缔约国提出这种例外情况并不存在。实际上,刚果能提供抗逆转录病毒药物,而且原则上是免费的。对Njamba女士的健康情况,缔约国指出,她并没有达到艾滋病阶段,也不患有任何涉及艾滋病毒的疾病。她的医疗证书表明,她今后几年不需要药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 2008年2月20日,申诉人提出,她们对缔约国的意见没有评论。

5.2 2008年6月24日,申诉人重申Njamba女士丈夫的下落仍然不明,她们相信他已经死亡。她们解释说,她们在庇护程序中不想提到他的政治活动,因为她们不堪回首目睹的事件。此外,Njamba女士不希望向庇护方面主管当局披露她丈夫的政治活动来使丈夫面临危险。

缔约国补充的评论

6.1 2008年10月8日,缔约国指出,关于申诉人家庭成员失踪的新的情况从未向该国移民方面主管当局提出过,而是在向委员会的申诉中第一次指出,这也是在最初申请避难之后的两年多。在向移民法院上诉移民局决定过程中申诉人也没有援引这些情况。缔约国回顾,如果案例中寻求庇护者希望援引新的情况作为庇护申请的依据,根据2005年《外国人法》第十二章第18和第19款,可以向其提供国内补救。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对移民局关于不向他们发放居留许可的决定提出上诉。在其上诉中,她们原本可以援引她们向委员会援引的新的情况。因为她们没有这样做。缔约国认为,来文应当以未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宣布不可受理。

6.2 无论如何,缔约国辩称,申诉人关于她们由于其丈夫/父亲在戈马的活动而遭受构成违反《公约》的待遇这一指称,就可受理性而言未能达到所要求的证实程度。缔约国据此提出,来文明显没有依据。尤其是,缔约国认为,有充足的理由对新的指控是否真实提出质疑,而向委员会提交了未曾向国内主管当局提交的有关在刚果发生事件的全新的陈述,就要求对这一陈述进行仔细的审视。无论如何,申诉人对事实的陈述自相矛盾,思路混乱而且缺乏细节。此外,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在其向委员会原先提出的申诉中没有提到任何这些新的情况实在令人惊奇。在申诉人提出申诉时,甚至未解释为何以前未提出这些新的情况。直到2008年6月,她们才对以前为何没有说明这样的情况作了一些解释(见上文5.2段)。对于这些解释,缔约国谨指出,在移民局处理的国内程序中最初阶段里,Njamba女士已获悉蓄意陈述不正确的情况以及遗漏案例中的相关情况将会发生的后果。她并获悉,移民局官员以及翻译员和法律咨询人员都有义务保守秘密。此外,申诉人提出的理由仍然没有解释为什么新的情况没有向国内主管当局援引,例如没有在对2007年7月7日移民局的决定提出上诉中援引。

6.3 缔约国回顾,只有在相关人员面临遭受到《公约》第1条界定的酷刑风险时,《公约》第3条才能适用。缔约国并回顾,委员会在其判例中强调指出,对于可能面临非政府实体未经某国政府认可而施加的痛苦这种风险,缔约国是否有义务不驱逐涉案人员这一问题,并不属于《公约》第3条所涉范畴。鉴于申诉人最新的申诉似乎是说,她们面临受到针对某人被杀死的危险,因为要对她们的丈夫/父亲所据称开展的活动进行报复,在任何情况下这一问题不属于《公约》第3条的范畴。

6.4 关于申诉人家庭成员失踪的说法,缔约国重申,对于该国的移民方面主管当局,Njamba女士既没有声称她的丈夫在暗地里为叛乱分子工作,也没有称她会为此而被杀。申诉人在其庇护申诉中提出的理由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内总体的冲突,和Njamba女士艾滋病毒呈阳性的状况。就对这些问题的审查而言,关于其他家庭成员失踪的说法与此无关。此外,申诉人回归后是否得到家庭的支持问题与确定Njamba女士尽管被诊断为艾滋病毒阳性但是否仍然能回到刚果的问题无关。这一问题没有关联性是因为她的健康被认为是好的,而且在刚果有充分的艾滋病毒治疗方法。尽管如此,上诉移民法院还是审查了关于家庭成员失踪说法的问题。上诉法院在裁决中认为Njamba女士的丈夫和其他子女仍然在刚果某地。缔约国补充说,Njamba女士在申请庇护时提到了在赤道省的一位舅舅的姓名。在国内的程序中,她还提到了她丈夫的兄弟还活着,而且据了解在过去曾帮助过她们。据此她们现在对委员会声称此人已因背叛嫌疑而被杀死的说法就令人惊奇。缔约国指出,国际红十字委员会提出帮助追查在刚果冲突中失去联系的家庭成员,但是申诉人似乎没有利用这一服务,尽管这在瑞典也是提供的。据此缔约国认为,仍然不可排除Njamba女士的丈夫和其他子女今天仍然生活在刚果。

6.5 关于Njamba女士艾滋病毒的诊断,缔约国回顾说,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在刚果所有11个省份的首府都有提供,而且原则上是免费的,所有这些省份都已参加全国艾滋病毒方案。Njamba女士据此如果回归她和她的女儿最初离开的赤道省就可以得到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的治疗。缔约国提供了刚果境内总体的提供健康护理的细节。缔约国指出,根据艾滋病规划署的说法,过去几年里,包括非洲在内的世界各地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的普及性已发生了可喜的改善。关于具体的刚果境内艾滋病毒治疗问题,缔约国就刚果境内各地区提供这些治疗的情况而说明了详情。尤其是,缔约国指出,无国界医生协会在金沙萨北基武的戈马和南基武的布卡武等许多地方都开展艾滋病毒/艾滋病项目。此外,德国的援助组织GTZ在金沙萨、卢本巴希、布卡武、基桑加尼和姆布吉马伊等地都有治疗中心。而且,世界银行也为该国政府在刚果分发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所承担的费用提供捐款,等等。

6.6 鉴于对驱逐被诊断为艾滋病毒阳性并患有艾滋病的外国人是否构成违反《公约》问题在委员会没有判例这一情况,缔约国援引了最近欧洲人权法院大法庭的一项判决。在该案中,申诉人是患有艾滋病的乌干达国民。她声称,将她送回乌干达将使她遭受痛苦并使她更早死亡。尽管法院承认如果她回归乌干达她的生活质量和预期寿命都会受影响,但法院认为将她遣返回乌干达不会引起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情况。在案中,缔约国指出,Njamba女士仍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来证实她的健康正在恶化的说法。鉴于委员会掌握的证据,所有情况都完全表明由于艾滋病毒感染没有影响她的免疫系统,她仍然不需要药物,因此她的健康状况是好的。

对可否受理问题的决定

7.1 2008年11月14日,委员会在第四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来文可否受理的问题。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确定,同一案情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7.2 对于《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关于必须用尽所有可采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这一要求,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2005年3月29日申请庇护。她们的申请于2006年3月21日得到移民局的审查,而她们对审查后的决定所提出的上诉于2006年9月1日被斯德哥尔摩的移民法院驳回。申诉人向上诉移民局提出过进一步的上诉,但提出上诉的准许权于2007年1月8日被拒绝。她们请求重新审查其庇护申请,于2007年6月7日被移民局拒绝。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宣布申诉人用尽了国内补救办法。

7.3 关于涉及到Njamba女士鉴于其艾滋病毒呈阳性状况下受驱逐的申诉,委员会回顾其过去的判例认为,一般而言,因被递解出境而致使某人的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恶化,在没有进一步的其他因素情况下,不足以构成违反第16条的有辱人格待遇的条款。委员会注意到,Njamba女士提出的医务证据指出,她属于艾滋病毒呈阳性状况,而刚果提供艾滋病方面治疗并不方便。委员会并注意到,同一医疗证据并指出,Njamba女士并不需要艾滋病方面的治疗。在这一情况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刚果提供艾滋病毒治疗方面所提交的详尽资料(见以上6.5段)。在这些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在Njamba女士回归刚果后,其健康可能进一步恶化的情况本身不足以证实这一申诉,据此,这一申诉认为不可受理。

7.4 对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第1款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认为对申诉的可受理性不存在进一步的障碍,并认为这一案例应当根据具体案情来审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和申诉人已经就该案案情的是非曲直提交了意见书,委员会在就案情作出决定以前希望得到进一步资料,了解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目前情况的发展对将申诉人递解出缔约国的决定有何种影响。

缔约国就案情是非曲直问题提出的意见

8.1 2009年5月19日,缔约国针对委员会在其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出的问题,对案情的是非曲直作出了进一步的评论。对于刚果境内的总体情况,缔约国提出,该国继续受到暴力和不安全的影响,尤其是在东部。2008年1月,在戈马举行了一次和平会议,并签署了和平协定,但是暴力冲突还在继续。2008年8月,政府与叛乱团体之间再次发生战斗。恩昆达将军于2008年10月底呼吁停火,但是仍然有关于武装冲突的报道。不过,战斗主要集中在北基武和南基武省份,以及东方省的Ituru地区;所有这些区域都属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东部。 2009年1月,刚果和卢旺达对在北基武省的卢旺达民主解放力量的卢旺达胡图叛乱分子开展了联合军事行动。此外,全国保卫人民大会(CNDP)领袖恩昆达将军被捕。在此之后,2009年3月,刚果政府和全国保卫人民大会达成了和平协议。

8.2 缔约国重申,该国仍有不同的武装团体,从事许多侵犯人权的行为,这些人包括政府部队的士兵。关于民兵组织和政府部队的酷刑、绑架和性侵害仍然有所报道。但是,安全和人权状况在刚果境内不受政府管制的地区仍然最危险。

8.3 缔约国提出,根据《外国人法》,被认为是难民或因其他情况需要保护的外国人,除了某些例外情况外,有权获得瑞典的居留许可“因其他情况需要保护的外国人”一语以前已经举例说明,但可以进一步指出,这也包括由于国内或国外武装冲突,或由于原籍国的其他严重冲突而需要保护的人,有确凿依据感到担心会受到严重侵犯的人。

8.4 2008年11月,瑞典移民局通过了一项关于刚果局势以及这一局势如何影响到审查刚果国民避难请求的指导说明。说明证实,刚果东部存在内部冲突,认为在刚果的稳定地区可以实行内部重新安置,但这种可能性应当按个例逐一审议。尤其针对单身女性,该说明详细指出,在评估内部重新安置是否可能时,必须考虑到是否存在亲友的人际社会网络,以及与刚果其他地区的联系。事实上,2008年11月,移民局并向来自北基武省的一名单身妇女提供了永久居住许可,因为移民局认为对此名妇女内部重新安置不是一项选择,原因是她在刚果其他地区没有人际关系,没有亲友网络。

8.5 关于本案,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来自赤道省,而且与该省有密切联系,而除了她们逃离刚果前的几个月,她们一直住在那里。据此,对申诉人而言,内部重新安置问题并不存在,因为她们并不来自于冲突地区,她们将会回到她们原住的省份。缔约国重申,仍然不能排除Njamba女士的丈夫和三名其他子女依然活着的、而且可以在刚果找到的可能性。即使她们在其村里已经没有近亲,鉴于她们终身居住在那里,猜测那里还有愿意帮助她们的人是有理由的。无论如何,如果申诉人声称目前的情况与她们最初提出申请时已发生重大变化,并声称执行驱逐决定存在障碍,那么可以要求移民局重新审查及申请。

8.6 缔约国重申,自从申诉人向委员会最初提交申诉以来,她们表示需要庇护的理由已发生变化。此外,在她们向委员会提出其案例之后,她们关于各种事件的叙述完全发生变化。缔约国提出,根据第3条,申诉人有责任提交有理由辩解的案例。无论如何,缔约国认为,关于她们可能因其丈夫/父亲在戈马的活动而遭受酷刑的申诉既不可信也前后矛盾,缺乏真实性。缔约国并指出,申诉人对缔约国在上次提出的这些论点没有作出答复。缔约国着重指出,申诉人不会回归到她们声称因为要报复其丈夫/父亲据称开展的活动而被杀的风险。

缔约国就案情补充提交的意见

9.1 2010年3月19日,缔约国就秘书处代表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提供了资料,尤其是针对5项联合国报告会对将申诉人递解出瑞典的决定产生何种影响。鉴于政府对有关驱逐案的决定没有影响力,因为这完全由移民方面主管当局掌握,便请移民局对委员会的请求作出答复。移民局维持其观点认为,目前,申诉人回归刚果并不会预见有任何风险。移民局提出,申诉人没有充分证实她们在并非冲突地区的赤道省Gemena会面临受酷刑的风险。她们会有亲友的社会联络网,因为这是Njamba女士成长的城镇。这是一个很大的城镇,在那里居住很安全,不会最后流落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正由于那里的安全局势稳定,已有一些人道主义组织驻扎在那里。在大型的城镇生活与农村地区相比也减少了受欺凌的风险。移民局重申,该局于2008年11月对刚果局势以及这一局势如何影响到涉及该国的庇护申请的审查方面的指导说明(上文8.4段)。移民局表示,如果申诉人来自冲突地区,那么如果内部重新安置没有可能,她们有可能在对其申请重新审查之后,有权获得居住许可。实际上,移民局提出,如果申诉人认为她们达到了这项指导说明的标准,或认为刚果境内的局势,尤其是她们原籍省份的局势已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使执行驱逐她们的命令受到阻碍,那么她们仍然可以要求移民局根据《外国人法》第十二章第19款重新审查申请。

9.2 鉴于在相关报告中提出的资料,关于强制递解出境是否构成违反第3条的行为,缔约国重申了以前的论点,并明确表示支持移民局的观点。缔约国强调指出,申诉人将不回归戈马,因为她们声称在戈马她们会面临因为希望对其丈夫/父亲据称开展的活动进行报复而面临杀害的风险,她们要回归的是赤道省。相关的报告主要涉及到刚果东部,因此与说的情况无关。缔约国重申,赤道省已经多年未发生武装冲突。尽管缔约国承认,在上述报告中有资料表明,性暴力在赤道省也有发生,尤其是警察和军队作为对叛乱村庄的报复而从事的侵权行为,但显然农村地区妇女和小村庄的妇女比城镇妇女更容易遭受暴力。属于国内流离失所者的妇女也比有永久居住地的妇女更容易遭受暴力。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提到欧洲人权法院在S.M.诉瑞典中所作的一项决定。该决定指出,尽管关于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件报告令人震惊,但仍然必须对每个案例进行个别的评估,必须以申诉人的个人情况来确定其回归后遭受暴力或酷刑的风险。缔约国认为,报告中所载资料不足以确定申诉人回归刚果后会面临可遇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性或其他方面)侵权风险。此外,缔约国重申,有充分理由怀疑申诉人提出的新的说法是否真实,这些说法是于2007年6月11日至12日在提交申诉时第一次提出的,此外申诉人未能对缔约国2008年10月8日和2009年5月19日的意见作出答复。

9.3 最后,缔约国提出一项程序性请求。缔约国提出,根据2005年《外国人法》第十二章第22款,非由一般性法院作出的驱逐令,在命令具有最后性和不可上诉性之后4年便过期。这也适用于如同本案的这种非基于刑事罪行而作出的驱逐令。对于申诉人作出的驱逐令于2006年12月20日成为最终性和不可上诉性,当时外国人上诉局拒绝了她们对移民局决定提出的上诉。据此驱逐决定于2010年12月20日受到规章的阻止。鉴于这一情况,并鉴于这一案例已经提交委员会,缔约国特别要求委员会在其于2010年4月-5月间举行的第四十四届会议上就这一申诉作出决定。缔约国并指出,尽管申诉人有律师代理,但对缔约国的意见仅作出简短的答复,与缔约国本身提出的详尽的答复适成对比。

对案情是非曲直问题的审议

9.1 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段第4款并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来文。

9.2 委员会要审议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递解回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构成缔约国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所承担的义务,即不将任何人送回有切实依据认为此人有遭受酷刑危险国家。

9.3 为了评估是否有确凿理由相信申诉人回归后确实有遭受酷刑的威胁这一问题,委员会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的因素,包括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存在一贯的、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这一分析的目标是要确定,申诉人在将送回的国家里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针对其个人的直接风险。据此,一个国家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惯常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一个人回到该国就必定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举出进一步的依据来表明相关的个人本身面临风险。相反,不存在持续的公然侵犯人权之惯常情况,并不表明某人在某一特定情况下一定不会遭受酷刑。

9.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第3条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意见指出,委员会有义务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如被驱逐、遣返或引渡可能遭受酷刑,在评估遭受酷刑的危险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但是,这一风险不必达到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尽管风险不必有高度的可能性,但必须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而且是当前存在的,这一点委员会已在以前的决定中重申。对此,在以前的决定中,委员会已确定酷刑风险必须是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委员会回顾,尽管委员会十分认真地考虑了缔约国内机构对事实的审议结果,但委员会本身有权考虑相关的情况,自由地评估每一案例的事实。

9.5 委员会认为,尽管对这一案例的一些实际问题存在争议,其中包括涉及到申诉人丈夫的政治活动方面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在这一来文中提出的最相关的问题涉及到存在争议的事实因而产生了法律效果。例如,申诉人遣返后安全方面面临危险的可能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本身承认性暴力在赤道省确实存在,主要是在乡村(上文9.2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0年3月19日的前次涉及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大体人权状况的答复后,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局势的联合国7名专家的第二项联合报告发表了,报告提到了该国各地对妇女的暴力令人震惊,并得出结论:“由持枪的男性和普通平民男性对妇女的暴力,尤其是强奸和轮奸依然是令人严重关注的情况,尤其是在遭受武装冲突的地区更为严重”。此外,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权情况和办事处在该国的活动的另一项报告,以及联合国其他报告,也提到了该国各地令人震惊的性暴力案例,证实了这些案例不局限于武装冲突地区,全国各地都有。委员会审查这些资料同时铭记其本身关于第2条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其中回顾,若未“适当注意进行干预,以制止和制裁酷刑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就会纵容非国家行为者,使他们能够犯下《公约》所不准许的行为并且不受惩罚……”。据此,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最近联合国所有报告所证实的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冲突局势,使委员会无法确定该国可以在当前和正逐渐演变的局势下可以被认为对申诉人安全的特定区域。

9.6 据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对这一特定案例所有因素的平衡,并评估对这些因素推测的法律影响,认为申诉人如果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这种观点存在确实依据。

10.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判定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的情况。

11.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2条第5款敦促缔约国,从传达本决定之日起的90天时间之内,将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委员会。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英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