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BLZ/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9April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第一〇七届会议(2013年3月11日至28日)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通过的关于伯利兹的结论性意见

1.人权事务委员会2013年3月15日公开举行的第2960次会议(CCPR/C/SR. 2960),在没有缔约国报告的情况下,审议了伯利兹境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情况。根据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70条第1款,缔约国未提交《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报告可能导致在公开会议上审议该缔约国为落实《公约》确认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并通过结论性意见。

2.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3年3月26日举行的第2974次会议(CCPR/C/SR.2974)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尚待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并由委员会审议该报告。

A.导言

3.《公约》于1996年9月9日对伯利兹生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一款(甲)项,有义务在1997年10月9日之前提交初次报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履行《公约》第四十条规定的义务,尽管多次提醒,缔约国仍未提交初次报告。这一情况相当于缔约国违反了该国依《公约》第四十条规定所承担的核心义务。

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派来代表团,这阻碍了与缔约国当局进行建设性对话。但是,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发来了对委员会问题单的答复,尽管答复所涉及的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为数不多,对一些问题还是做出了某种澄清。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如下条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6月2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11月14日;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001年11月14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12月1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12月1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12月9日。

C.主要关切问题及意见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第十二条第二款仍持保留,理由是国家利益表明这条要求打算出国旅行的人员提供完税凭证的法定条文有理有据(第十二条第二款)。

缔约国应该考虑撤销对第十二条第二款的保留。

7.委员会十分遗憾,缔约国对《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仍持保留,因为缔约国无法完全保证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权的落实。委员会对缺乏免费法律援助影响司法的落实,尤其是少年司法制度的落实(第二、十四和二十四条)。

委员会回顾了关于法院和法庭面前平等权和公平审判权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重申“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保障被告在司法利益有此要求的情况下有权得到为其指派的法律援助”。委员会指出,对第十四条第三款(丁)项不分情况一概保留所产生的效果是,在司法利益可能需要向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剥夺了被告在该条款下的最低限度保障措施。缔约国应该考虑撤消其保留。同时,缔约国还应紧急优先为面临监禁的少年提供律师代理服务,履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其承担的义务。

8.委员会十分遗憾,缔约国虽称接受《公约》第十四条第六款所载的冤狱赔偿原则,仍然对本条持保留意见,辩称落实这项权利存在问题,迫使其不适用本原则(第二条)。

委员会回顾其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重申“各缔约国有必要制定立法,确保可实际支付本条[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赔偿,并且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赔偿。”缔约国应该考虑撤消其对第十四条第六款的保留。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2年12月任命了监察员,同时也对监察员办公室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财力的报道感到关切。委员会对缔约国尚未依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一事表示关注(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为监察员办公室提供足够的财力和人力,而且还应报告自其接受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的审议以来为依照《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采取了哪些措施。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问题单的回答中表示《公约》的条款可以在法院援用,但是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缺乏资料表明该国法院曾经援用或提到过《公约》的条款。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制定立法使《公约》的条款能够得到实施,没有为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开展专门的有关《公约》的培训(第二条)。

缔约国应该在初次报告中提供资料介绍国内法院何时以及如何提到《公约》的条款的事例。此外还应该开展具体的方案,争取在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中间开展《公约》培训,提高认识,确保国内法院酌情考虑到《公约》的规定。

11. 委员会十分遗憾,委员会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的立法依照《公约》第二条规定在何种程度上禁止基于语言、宗教、见解、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的歧视(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提供这种资料,如有必要,使其立法向《公约》第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范畴看齐。

12.委员会对男女工资差距始终存在感到遗憾。此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缺乏资料说明,尽管政治改革委员会2000年提出的不赞成诸如配额之类的临时特别措施的建议,是否将实际采取临时专门措施改进妇女参与政治的情况。委员会还对缺乏资料介绍采取哪些措施提高妇女在决策职位、特别是在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决策职位上的占比(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种全面综合的方针处理其政策问题,确保在各级都施行性别主流化。为此,缔约国应该采取具体措施缩小男女工资差别,应该进一步主要通过这台临时性特别措施改进妇女参加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情况,以及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里参与决策工作的情况。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一些个人提起诉讼,质疑《刑法》第53节和《移民法》第5(1)(e)节的合宪性,因为前者禁止同性关系,后者将同性恋者列入禁止移民人员的名单。委员会又注意到,这些事项因而还在审议之中。但是,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任何宪法或法定条款明文禁止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暴力侵害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对有关报道感到关切(第二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审查其《宪法》和立法,确保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受到禁止。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在初次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质疑《刑法》第53节和《移民法》第5(1)(e)节合宪性的案件的结果。此外,缔约国还应确保对暴力侵害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人案件展开彻底调查,肇事人受到起诉,如被判定有罪予以适当的刑罚制裁,受害人得到适足的赔偿。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问题单的答复中解释说,鉴于有关生命权、禁止酷刑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规定并未作为紧急状态下可减损的权利列入《宪法》第18条第(10)款,这些权利在紧急状态下自然就不属于不可减损的权利。但是,委员会对《宪法》和立法缺乏明确规定,无法排除任何疑问,使人相信《公约》下规定为不可减损权利的其他权利,包括《公约》第八条第一和第二款、第十一、十五和十六条下受保护的各项权利在紧急状态期间不能受到减损(第二条和第四条)。委员会回顾其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关切地指出,《伯利兹宪法》第18(10)节只规定减损在紧急情况下比较合理即可。

委员会重申其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敦促缔约国确保其《宪法》和立法对紧急状态的规定清晰,以便受《公约》第四条保护的所有权利在紧急状态期间不至于受到减损,确保对这种减损的要求符合《公约》的规定。为此,缔约国应该确保立法规定,采取减损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承担的义务的措施,得严格在紧急情况所需的范围内,但这种措施不得有违缔约国根据国际法承担的其他义务,不得涉及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歧视。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包括家庭暴力在内侵害妇女的暴力所做的努力,诸如制定了2007年生效的《家庭暴力法》,设立了家庭暴力股,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不断有暴力侵害妇女的报道。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缺乏资料和统计数据介绍各类暴力侵害妇女的行径,采取了哪些步骤评估打击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措施的效力(第三条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全面防止和处理各式各样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方针。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该继续改进其研究和数据收集方法和系统,诸如基于性别的暴力监测系统等,以便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其根源和对妇女造成的后果。缔约国应该确保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案得到彻底调查,作案人受到起诉,如果判定有罪,应处以适当的制裁,受害人得到适足的赔偿。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说奉命确定难民地位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并不运作,该委员会最后一次工作是在1997年进行的。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不存在一种庇护筛选制度,缔约国主管部门据称不愿意审议要求保护的申诉,确实面临风险,有可能受到不符合《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待遇的人员有遭到驱回的危险(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缔约国应该重新建立一个难民地位确定机制。缔约国应该遵守其义务,尊重不驱回原则。

17.委员会欢迎制定了2013年《贩运人口活动取缔法》,废除了2009年的《贩运人口活动取缔法》,以便推出对贩运人口活动及相关罪行更加严厉的刑罚,但是,委员会仍然对贩运人口活动盛行现象感到关切,缔约国仍然是贩运的目的地国,又是过境国。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取得的进展情况的有关分类编排数据,缺乏资料介绍自《公约》对缔约国生效以来为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开展的各种人口贩运活动问题培训方案(第八条)。

缔约国应该提供数据资料说明缔约国境内人口贩运活动的严重性,这种资料应该按年龄、性别和族裔出身分类编排,其中应该注重从其境内出入和过境的贩运量。缔约国应该培训其警务人员、边防人员、法官、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提高他们对这种现象以及受害人权利的认识。此外,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贩运人口活动作案人受到调查起诉,如判定有罪,处以适当刑罚,应该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保护、赔偿和补偿。

18.委员会高兴地看到禁止学校体罚的2010年《教育和培训法》的制定,但是仍然对体罚根据《刑法》的规定仍然是合法的情况感到关切。缔约国在对问题单的答复中回应称从未有过废除《刑法》中准许体罚的规定的倡议,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实际步骤制止任何情况下的体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该废除《刑法》中准许使用体罚的相关条款。缔约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防止任何人将《刑法》下的体罚用作为一种刑事罪的处罚形式,直至最后废除《刑法》中的这些条款。

19.委员会对有报道说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缔约国境内十分普遍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警务法》第24(i)节设立的专业标准科受权调查指称执法人员不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受害公民提出的申诉。但是,有报道说专业标准科缺乏足够的资源,拒绝调查已经引起其注意但是受害人没有正式提出申诉的案件,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独立申诉委员会不起作用的相关报道表示关切。而且,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资料介绍对剥夺自由场所实施酷刑和/或虐待的指控,特别是对少年设施中实施的酷刑和/或虐待的指控(第二、七和九条)。

缔约国应该采取具体步骤防止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确保他们遵照执行1990年《联合国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此外还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独立申诉委员会发挥作用,确保专业标准科得到适足的资源,确保其能够对指称的警务人员不当行为切实有效开展调查。联系的这一点,缔约国应该确保执法人员继续接受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培训,在所有执法人员培训方案中都结合使用1990年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缔约国还应该确保酷刑和虐待指控切实得到调查,被指控的当事人受到起诉,如判定有罪,处以适当刑罚,受害人得到充分补偿。此外,缔约国还应提供资料介绍对剥夺自由场所实施酷刑和/或虐待的指控,包括对少年设施的指控。

20.有报道说,司法存在过度拖延的现象,缔约国司法部门承认拖延是由于司法部门缺乏足够资源,委员会对此关切(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为司法部门提供适足资源,确保司法得以加速。此外,缔约国还应在初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为处理司法拖延问题、特别是处理案件管理以及确保缔约国法院登记处效率方面的相关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效益如何。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第12(1)节保护言论自由,但是十分遗憾,缔约国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的关于诽谤的法律对言论自由的影响(第十九条)。

结果应该在其初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关于诽谤的法律对言论自由有何影响。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进出生登记所作的努力,例如在大医院建立登记点,但是,委员会仍然十分关切,有报道说出生登记存在缺点,步骤烦琐,以至于缔约国大多数儿童仍然没有出生登记证。委员会对缺乏资料说明未能登记和获得出生证对取得国籍和社会福利有何影响(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加大力度,通过适当的干预,例如实行各种方案,提高对进行出生登记及简化登记程序必要性的认识等,落实出生登记,为所有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儿童提供出生证。缔约国应该在初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没有出生证对国籍申报和享受社会福利有何影响。

23.委员会对十几岁怀孕少女辍学率很高以及妊娠后复学率很低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对缺乏介绍缔约国努力改善这种情况的资料表示关切(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该加大力度提高公众对妇女和女童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为此,缔约国应该采取具体措施,争取降低怀孕少女辍学率,鼓励怀孕少女生产后继续学业。缔约国还应该在初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这种现象的统计数据资料,其中特别着重介绍改善初等和中等教育系统中这种状况所作努力的情况。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缔约国现行的任何法律规定发现确定患有精神残疾的人员都没有资格投票和登记投票(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该参照《公约》第二十五条和《残疾人权利公约》第29条,修改其立法,保证不歧视有精神、智力或心理残疾的人员,不以离谱的理由或与其选举能力没有合理或客观关系的理由剥夺其选举权。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道说,在美洲人权委员会2004年10月12日作出判决以及伯利兹最高法院2007年10月18日和2010年6月28日作出判决限制缔约国颁发资源开发特许证,将玛雅人的土地分块出租给私人之后,缔约国拒绝遵守执行法院的命令。委员会十分遗憾,有报道说,缔约国继续向在玛雅人领地从事伐木、石油钻探、地震调查和道路基础设施工程的公司颁发特许证,从而影响了玛雅人在其传统土地上践行自己文化的权利(第十四和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该提供资料介绍指控其不遵照执行最高法院对玛雅人土地问题的判决的情况。缔约国应该是停止颁发新的特许证,不再允许在玛雅人林地上进行伐木、土地分块供私人出租、石油钻探、地震调查和道路基础设施工程而不需得到相关的玛雅族群自愿、事先和知情的同意。

26.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可以争取主管的联合国机关/机构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技术合作,协助其发展自己的能力,履行《公约》规定其承担的报告义务。

27.缔约国应该广泛传播《公约》和本结论性意见,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民间社会和在该国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编制其初次报告时也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广泛磋商。

2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3月28日之前提交其初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