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CHL/CO/6-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2June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智利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2年5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614次和第2615次会议上审议了智利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6月3日举行的第26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设立了儿童事务监察员(2018年)和儿童事务副部长办公室(2018年),还建立了儿童和青少年权利保障和综合保护制度(2022年)。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起草新宪法的过程中考虑到儿童权利。

4.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加入以下文书: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8年4月;

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8年4月;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20年3月。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第17段)、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第19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5段)、寻求庇护、难民和移民儿童(第35段)、土著儿童(第37段)和儿童司法(第40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涉及儿童方面的各项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欢迎第21.302号法和第21.430号法(《保障法》),建议迅速全面执行这些法律,以进一步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程序,评估与儿童有关的国家和地方各级所有立法及政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资源分配

8.委员会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回顾先前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为涉及儿童权利的所有领域和部门增加预算拨款并继续监测拨款情况;

建立机制,促进儿童有效参与国家和地方预算进程及平台;

为所有儿童编制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弱势儿童;

确保分配给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部门的预算不会受到不利经济条件或紧急情况的影响;

使用预算分类制度,以便报告、跟踪和分析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支出;

建立常设国家监测系统,监测对儿童的公共投资,以加强制度问责和公开透明,并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所分配的资源是否充分、有效和公平。

数据收集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供关于儿童的统计资料,包括《保障法》中的资料这一方面有所改善,但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包含全面和分类数据的、协调的综合儿童统计系统。委员会重申先前的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在收集信息的公共机构之间促进部门间协调,开发一个可比较、标准化的循证系统,定期监测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2030年议程》的情况,并使各级儿童保护系统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收集《公约》所有领域的数据,按年龄、生理和社会性别、残疾、社会经济状况、国籍、族裔、土著血统、农村/城市背景、移民身份和地理位置分类;

改进以下各方面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儿童的歧视、心理健康、年幼儿童、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儿童贫困、司法系统中的儿童、国籍不明的儿童、童工和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剥削、虐待和贩运。

独立监测

10.委员会欢迎设立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并欢迎制宪会议赋予该机构以宪法地位,但是对为其分配的预算和监察员的免职程序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紧急增加供其支配的人力、技术和资金,以便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处;

保证这一机构完全独立,并确保它能够(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自主履行任务。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1.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工商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鉴于有报告称工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和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又鉴于没有对工商企业充分依法追究责任,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继续审查和调整(民事、刑事和行政)立法框架,以确保按照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领域的国际和国家标准,依法追究工商企业的责任;

要求企业在运营时针对环境退化对儿童权利的不利影响展开尽责调查;

建立监测和评价机制,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以加强问责和透明度;

加强和保障儿童对国家行动计划的参与;

通过旨在预防和消除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多边、区域和双边安排,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旅行和旅游业中的此种行为。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法律,取消所有允许未满18岁者结婚的例外规定。

C.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3.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0.3,建议缔约国:

确保城镇中提供对儿童友好的反歧视服务,便于儿童报告歧视案件,并设立机制,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有效应对;

确保对歧视儿童的案件进行调查,包括通过专门单位或调查员进行调查;

在儿童和民间社会行为者的参与下,评估旨在消除歧视弱势儿童行为的现有措施,以衡量其影响并相应修订有关措施;

确保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土著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和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能够切实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

在颁布性别认同法的背景下,为面向考虑变性儿童的专业咨询方案分配充足预算;

制定政策和提高认识措施,找出引起事实上的歧视的根本原因,以消除对少数群体儿童的陈规定型观念、偏见和歧视;

对所有儿童停止使用“预防性身份检查和控制”。

儿童的最大利益

14.委员会注意到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并将其纳入主流的方案和法律,建议缔约国:

确保在各项方案的执行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始终适用儿童的最大利益这项原则,包括儿童与家人分离、高冲突离婚、儿童随服刑母亲在监狱中生活,以及接受照管和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等各种情况;

就如何评估和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指导或工具;

扩大缔约国各地专门的法律辩护方案,以确保接触司法系统的所有儿童的最大利益。

尊重儿童的意见

15.委员会注意到“我的律师(MiAbogado)”方案,还注意到第21.430号法律承认有效参与权,建议缔约国:

解决儿童法律代表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在儿童保护和家庭暴力领域;

继续促进所有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以及城镇和国家一级的政策制定,为此开发工具包,以便就国家政策问题咨询儿童意见,并确保将儿童理事会的成果系统纳入公共决策;

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法官、教师和青少年照料人员,系统地接受适当培训,了解儿童有权发表意见,而且有权使其意见按照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得到考虑。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至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1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在始于2019年的抗议活动(社会起义)中,武警过度且不成比例地使用武力、实施性暴力、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1,000余名儿童受到影响,而且武警在示威期间持续使用武力,在学校和土著社区中也使用武力;

更新了涉及儿童的武警执法程序,但程序的适用没有取得明显改善,也没有为受影响儿童制定必要的赔偿措施;

机构暴力严重,此类事件频发,司法案件进展有限而且极为缓慢;

推动执行侵犯意见自由、行动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法律以及将社会抗议,包括儿童抗议定为犯罪的法律。

17.委员会回顾其建议,敦促缔约国:

确保有关处理公众抗议、拘留儿童、和平示威期间过度使用武力、骚扰和性暴力问题的规程、指南和程序符合《公约》规定,并确保在实践中,儿童的和平集会权在任何时候都得到落实;

确保对社会起义和今后任何抗议活动期间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独立、彻底的调查,并迅速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公布抗议期间武警对女童实施性暴力事件的调查结果;

为社会起义中的儿童受害者制定全面的赔偿计划和方案;

确保儿童能够行使自由表达意见和与同龄人结社的权利,而不受到暴力对待,废除第21.128号(安全校园“AulaSegura”)法,不允许校长在学校适用这项法律。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18.委员会注意到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和国家人权机构在监测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和主张调查和赔偿方面的作用。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由国家机构照管的儿童出现死亡和虐待案件,这些儿童在接受替代照料或被关在拘留中心;

侵害儿童的机构暴力行为,包括在学校、公众示威活动期间和寄宿中心的暴力以及针对土著儿童的机构暴力行为高发,而且日渐严重;

针对国家官员对被拘留儿童过度使用武力和性暴力的行为,启动的调查很少,也没有专门的法务团队进行调查;

缔约国在为机构暴力受害者查明真相、伸张正义和给予赔偿方面缺乏进展。

19.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参照委员会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13条进行的与智利有关的调查报告,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制止对儿童一切形式暴力的具体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为受害者建立赔偿机制,重点保障受害者表达意见和表达痛苦的权利,并确保由独立机构对所有儿童在缔约国照料期间死亡的案件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

迅速开展彻底调查,确保追究责任并杜绝有罪不罚现象,包括调查2019年10月示威期间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及由武警对儿童实施的数起暴力事件,并确保对所有参与对儿童实施酷刑、残忍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武警和其他官员进行起诉、制裁和追责;

制定措施,包括设立专门的独立法务团队,确保对遭受国家官员身体虐待和/或性暴力的儿童提供保护和赔偿;

确保为遭受警察暴力侵害的马普切儿童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

确保在制定保护儿童战略的过程中不断开展培训、监测和评价;

确保由国家防范酷刑机制对青少年中心,包括拘留儿童的中心,持续进行实地人权监测;

保障资源,以迅速落实设立儿童和青少年权利保障和综合保护制度的法律,确立儿童有权得到保护免遭暴力,包括免遭身心虐待和性虐待,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调查和惩处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公布数据库系统中关于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信息,并提供跨部门的统一信息;

实施计划消除替代性寄宿照料中的机构暴力。

性剥削和性虐待

2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追究性犯罪责任方面采取了步骤,在推行新的寄宿照料模式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是感到关切的是,同类模式的推行范围较小;有组织犯罪集团为性剥削的目的绑架和招募寄宿中心的女童,而司法系统未能做出反应,仍将儿童送回原处;儿童包括14岁以下儿童遭受性虐待的案件增加。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设立独立、公正、资金充足的真相委员会,审查在机构环境中,包括在天主教会和寄宿中心发生的所有虐待儿童案件;

分配充足资源,包括为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分配资源,确保迅速调查和起诉儿童性虐待案件,并为幸存者提供赔偿和康复;

让所有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受害者均能获得补救和赔偿,并优先考虑幸存者表达意见的权利;

加强措施处理犯罪集团实施的暴力行为,包括帮派和贩毒网络为性剥削等目的吸纳儿童的行为;

确保及时报告、调查和起诉儿童性虐待行为,包括信任圈内的性虐待,采取关爱儿童和多部门办法,避免受害儿童再次遭受创伤;

考虑作为标准程序,接受儿童证词的录音录像作为主要证据,随后从速在儿童友好型设施中进行交叉询问。

体罚

2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保障和全面保护法》第36条中纳入保护儿童免受暴力的内容,但是建议缔约国迅速执行各项政策和规程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们对体罚有害影响的认识,并推广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有害做法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对间性儿童的有害做法采取的步骤,建议缔约国:

根据儿童身体完整、自主和自决的权利,确保间性儿童不接受非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

调查未经知情同意而对间性儿童采取手术和其他医疗手段的事件,并向这种治疗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包括适当赔偿。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向所有有子女的社会经济弱势家庭提供一揽子最低社会保障服务,并使这些家庭能够获得营养、保健、教育、社会保障和住房等优质综合服务,重点帮助贫困户和特困户;

加强以培养育儿技巧和能力为目标的育儿支助方案,保障养育子女的方式以权利为基础;

加强立法和政策措施,鼓励父亲承担起养育者的角色。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4.委员会注意到一些大型寄宿中心关闭,接受家庭照料的儿童增加,缔约国还采取行动处理国家照料机构中系统侵犯儿童权利的问题,但仍然深感关切的是:

新的儿童保护管理局迟迟未能成立;

对于儿童的家庭外安置,缺乏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标准;

国家去机构化计划进展有限,法案的讨论和批准出现拖延;

缺少家庭照料和防止儿童与亲人分离的服务;

家庭寄养的实施、管理和责任方面存在问题,包括出现了更多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案件及商业性剥削案件;

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发生死亡事件;

寄宿中心的照料质量不高,特别是在残疾儿童的健康和心理保健方面;

委员会在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第13条进行的与智利有关的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25.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加快建立新的儿童保护管理局,采取新的招聘、遴选和培训模式,对寄养中心和拘留中心所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持续培训;

优先调拨资源,关闭大型寄宿中心,为家庭分配充足资金,以促进和支持家庭环境中的照料和家庭团聚;

对需要照料儿童的个案实行明确的管理,包括在司法程序中进行管理,优先考虑每个儿童的最大利益;

进一步加强寄养制度,目标是停止将幼儿送入安置机构;

确保寄宿照料和精神卫生机构中的儿童能够诉诸司法,包括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将这些儿童视为司法程序的主体,并确保关于他们的决定能够得到审查;

加强申诉机制,确保机制的保密性和申诉人的匿名性,公布收到的申诉数量、调查结果和适用的处罚;

调查和纠正政府官员及由国家资助的私营组织工作人员对儿童的系统性侵权行为;

防止将儿童在替代照料环境中频繁转移,及时提供心理保健,并定期监测和评估替代照料中心的照料质量;

通过一项行动计划(包括诊断、覆盖面差距、特殊病例管理程序、补救措施和最后期限),解决接受照料的儿童排队等待门诊治疗的问题;

迅速执行委员会在对智利的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并向委员会告知迄今为止采取的措施;

加强措施,包括增加资金,为即将脱离替代照料的儿童提供教育、技能学习和独立生活机会。

收养

2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收养的法案已付诸讨论八年,敦促缔约国:

制定透明有效的收养程序,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至上,而且酌情确保完成收养的过程不存在不当拖延;

确保收养服务费不会成为收养的障碍;

确保收养儿童绝不会构成买卖儿童。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27.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的答复,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对于近期的法律改革造成社会心理护理缺乏的状况迅速做出补救。

G.残疾儿童(第23条)

28.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全纳教育法》,对于该法没有得到执行,而且仍有大量残疾儿童失学感到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服务和早期发现及干预方案,以及矫形和其他辅助器具;

颁布严格条例,禁止强迫残疾女童绝育,并建立制度确保今后杜绝此类情况;

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残疾和社会心理残疾儿童,都有机会获得并受益于各级全纳教育;

执行计划并采取措施,确保提供各级全纳教育,包括为此调整课程和培训,并为融合班指派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有学习困难的儿童得到个别支持和适当关注;

收集并公布关于残疾儿童状况的分类数据;

停止将残疾儿童安置在机构中的做法。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保健、心理健康和保健服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强努力,迅速确保所有儿童无论年龄大小,都能获得高质量的保健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服务,并确保寄宿方案中的儿童也能够获得这些服务,提供数据说明与改善心理健康有关的结果;

继续努力解决儿童超重和肥胖问题,采取行动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监管向儿童销售不健康食品的做法,提高公众对营养问题的认识以及制订跨部门的营养健康政策;

公布预防自杀行为指南的结果,确保提供全面的保健服务并确保及早发现自杀迹象,特别是在学校提供这些服务,并继续为24小时预防自杀热线提供支持;

为接触有害物质,包括二氧化硫的儿童提供适当的照护和补救;

加强努力,防止和解决儿童吸毒、酗酒和吸烟现象普遍而且日渐严重的问题;确保及早查明和适当转介;提供便于获得、关爱青年的戒毒治疗和降低危害服务;

确保土著儿童能够获得高质量、符合土著文化特点并以土著语言提供的保健服务。

青少年健康

30.委员会注意到有法律规定三种原因的堕胎不属于犯罪,并回顾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及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全面、有效、顾及性别特点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

制定一项战略,推动在出于良心拒绝提供堕胎服务的医院提供自愿终止妊娠的服务;

通过《综合性教育法》,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各级教育,并确保其中包括关于性别平等、性多样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负责任的生育和性行为以及预防暴力的适龄教育;

为所有可能有需要的青少年提供更多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

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再属于犯罪,消除出于良心拒绝堕胎的做法,确保少女能够获得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考虑;

确保所有青少年,特别是农村或偏远地区青少年都能负担得起并获得现代避孕药具。

生活水平

31.委员会欢迎为消除儿童贫困而采取的措施,但表示关切的是,贫困儿童总人数仍然很高。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2,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加强政策,确保所有儿童都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包括为此增加有子女低收入家庭的社会福利,简化财政支助的申请程序,加强所有部门的家庭福利制度,制定措施防止无家可归现象,增加福利制度的预算拨款;

加强向贫困家庭提供适当和长期社会住房的措施及其他支助措施,以减少无家可归现象,保障儿童获得适当住房;

确保采取以发展为导向的综合办法解决儿童贫困,要特别关注弱势家庭的儿童,包括单亲家庭儿童、依靠福利生活家庭的儿童、移民儿童、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和住在收容所的儿童;

评估消除贫困措施的影响,包括对享有其他权利的任何负面影响,以确保这些措施是全面的,并遵循儿童权利方针;

除提高补助金之外,增加获得卫生设施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将提供适足、经过妥善处理的安全饮用水和提供可负担得起的食物列为优先事项;

确保贫困儿童及其家庭不受歧视地获得适当的财政补助,并可获得免费服务。

环境卫生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于处理环境损害无所作为,在实现可再生能源领域既定目标和向低碳能源模式过渡的承诺方面进展缓慢,建议缔约国:

加强和执行目前为金特罗和普琼卡维地区民众制定的环境恢复和修复计划,提高污染监测站的效力,并就污染事件做出赔偿;

加紧并迅速根据国际承诺,落实所宣布的可再生能源和碳减排计划;

立即采取行动,处理“环境牺牲区”环境退化对儿童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

改善大都市地区,特别是圣地亚哥等城市的空气质量。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教育目的和人权教育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增加公共教育支出并通过第一个《国家公共教育战略(2020-2028年)》,对于很大一部分学生在COVID-19疫情期间无法获得在线教育感到关切,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努力解决COVID-19疫情期间儿童在学习成绩方面的不足,采取应急计划,在大流行病和社会抗议等紧急情况下保证教育的连续性;

提供免费教育,进一步加强受教育机会并提高教育质量,为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特别重视残疾学生和农村学生的教育;

请学生参与《国家公共教育战略》影响评估,对学生的意见给予适当重视;

在所有教育环境(包括寄宿机构)的义务教育课程以及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中,加强关于儿童权利和《公约》的教学;

更新课程设置以适应迅速变化的环境,作为学习过程中的一个步骤,鼓励儿童直接参与影响自身的事务和环境保护;

确保所有学校都设有内部条例,帮助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留在学校并提供支助;

加强努力减少校园暴力,为儿童举办关于如何和平解决冲突的讲习班,培养他们的能力,并开发持续的综合记录系统,记录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提供高质量的基础设施,便利儿童参与免费和适当的娱乐活动。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4.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儿童获得社会服务的机会有所增加,新《移民法》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一项指导原则,儿童无论具有何种移民身份,都能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社会福利,还注意到防止无国籍状态的保障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对于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移民法》中缺乏保障其权利的具体措施;

移民儿童实际上被排除在福利制度之外,与家庭社会登记册挂钩的福利要求户主具有正常的移民身份;

非正常入境或父母身份不正常的儿童,获得教育、保健和住房等服务的机会有限;

团聚签证只发给父母或照料者持有永久签证的儿童;

委内瑞拉儿童被拒绝入境的情况越来越多,边境机构系统性地驳回庇护申请;

由于第42.386号法令以及暂停向委内瑞拉人发放民主签证,大量委内瑞拉儿童和家庭滞留在Tacna-Chacalluta(秘鲁-智利)和Pisiga-Colchane(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智利)边境地带;

非正常移民儿童的刑事定罪,包括对这些儿童及其家人的歧视和仇外现象;

管理移民营地的私营公司不充分具备关于儿童权利的专门知识;

有些儿童缺乏获得国籍的有效渠道。

35.委员会参照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修订移民法,纳入与入境要求有关的保障措施和照顾儿童特殊需要的程序,并在该法中充分尊重不推回原则;

改善寻求庇护、难民和移民儿童,包括无证件和离散儿童的接待条件;在确定身份的过程中,坚持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口译服务和其他适当形式的援助;

认识到移民儿童是家庭的一分子,缔约国就其家庭成员作出的决定对儿童具有直接影响,做遣返评估时尤为如此,因此在做出相关决定或行使驱逐程序期间要对每种情况进行逐一评估,并遵循正当程序,包括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儿童享有家庭生活的权利;

根据《公约》第6、第22和第37条以及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为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进入庇护系统提供便利;

采取措施使所有儿童都能不受歧视地获得与家庭社会登记册挂钩的福利,无论具有何种移民身份;

便利儿童与父母团聚,为儿童发放团聚签证,无论父母的移民身份或居住类型如何;

收集按性别和年龄分类的统计数据,统计现有寻求庇护、难民和无国籍儿童、孤身和离散儿童以及庇护申请被拒儿童的人数,并明确将这些群体纳入规划以及各种经济及社会指标和统计数据;

停止强行遣返(“推回”)移徙家庭和儿童的做法,确保他们逐一得到识别和登记,并受到保护免遭驱回,包括可以有效进入庇护系统;

考虑对所有移民儿童进行登记并帮助这些儿童在国内获得正常身份,包括为其提供证件。制定纳入、传播和促进移民权利的公共政策,与社区、民间社会和自治人权组织协调行动,消除对移民,包括对非正常身份儿童的歧视和仇外心理;

指派具备移民与人权及相关保护方面的专门知识的组织来管理移民营地;

在《儿童保护保障法》中纳入国籍权,列入防止无国籍状态的法律保障,并规定无国籍状态的确定程序。

土著儿童

36.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土著儿童在历史上遭受遗弃和忽视,成为智利社会最贫穷的群体,缔约国对土著儿童实施体制性暴力;

就侵害马普切儿童的严重罪行采取了大量司法行动;

土著儿童在获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方面缺少平等机会。

37.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制止安全部队对土著儿童及其家人的一切暴力行为,包括在比奥比奥和阿劳卡尼亚大区制止此类行为,并为亲眼目睹或亲身遭受暴力、歧视和滥用权力行为的马普切儿童提供保护;

定期陪同负责处理马普切儿童事务的公共机构开展工作并进行监测;

确保所有土著儿童成为公共政策和方案优先考虑的群体,事实上不受歧视地获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服务,并确保在这些领域实践文化间性原则。

街头儿童

38.委员会参照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重申先前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继续推进采取综合政策,保护街头儿童。

儿童司法

39.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改革第20.084号法的讨论,但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通过儿童司法(“justicia juvenil”)法案耗时过长;

改革内容不包括适用拘禁措施的明确标准,也未规定临时收押的最长时限;

没有可供触法儿童使用的安全的匿名申诉机制;

被安置在拘留中心的儿童生活条件恶劣,有些区域卫生状况堪忧,拘留中心未设休闲区,也没有为怀孕少女和母亲提供专用区域,审前拘留的儿童与服刑儿童关押在一起;

作为预防措施将儿童还押拘留的情况过多,不成比例。

40.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司法系统(“justiciajuvenil”)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以及第20.084号法,敦促缔约国:

迅速通过关于儿童司法(“justiciajuvenil”)的法律,并确保全面纳入《公约》所有原则和规定;

改进儿童司法的专门程序,包括建立安全透明的儿童申诉机制,并为之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

指定专门的法官处理儿童案件,并确保这些法官接受有关儿童权利的适当培训;

促进对被控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促进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撤销;

保证对儿童的拘留确系依法行使,而且儿童能够立即获得法律援助;

确保从诉讼初期开始,在法律诉讼整个过程中为被指称、被控告或被认为触犯了刑法的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

改善儿童在拘留中心的条件,让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能够获得教育、保健和职业培训,并确保里面的儿童享有人身安全和健康;

确保将审前拘留儿童与服刑儿童分开。

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

41.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加强各项措施,为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人和证人提供充分的保护和康复服务,避免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再次受害;

缩短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的调查时间,规范刑事调查和解决程序,以便能够有效行使诉诸司法的权利;

推进受害人和证人保护方案,包括为儿童,特别是商业性剥削的受害儿童提供具体保护,并确保受害儿童能够立即利用这些方案。

J.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2.委员会回顾先前的意见,建议缔约国:

将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实施或协助实施《任择议定书》第3条所列所有罪行,以及利用、介绍或提供18岁以下儿童从事非法活动,均定为刑事犯罪;

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管控、封锁并迅速删除网络性虐待材料,在对执法人员、律师、司法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强制性培训中纳入相关工具,促进通过技术识别受害人并开展救援行动。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以及早查明在进入缔约国前可能曾在国外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并确保这些儿童能够受益于促进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作为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4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9月11日前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

49.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