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智利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5年9月24日举行的第2039次和第2040次会议(见CRC/C/ SR.2039和2040)上审议了智利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CHL/4-5);在2015年10月2日举行的第2052次会议(见CRC/C/SR 2052)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CRC/C/CHL/Q/4-5/Add.1),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与之举行建设性对话表示感谢。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任择议定书》,2015年9月;

(b)2011年国际劳工组织《家政工人公约》(第189号公约),2015年6月;

(c)1989年国际劳工组织《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公约),2009年9月;

(d)《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9年6月;

(e)《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8月;

(f)《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8年12月。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以下立法措施:

(a)关于反歧视的第20609号法,2012年7月;

(b)关于取消被判定对儿童犯下性侵害罪的人的资格并建立登记册的第20594号法,2012年6月;

(c)关于人口贩运的第20507号法,2011年4月

(d)关于孕产妇保护和产后育儿假的第20545号法,2011年10月

(e)关于禁止18岁以下儿童在工商企业夜间工作的第20539号法,2011年10月;

(f)关于惩治校园暴力行为的第20536号法,2011年9月;

(g)关于不对儿童加诸恐怖主义罪名的第20519号法,2011年6月;

(h)关于难民保护的第20430号法,2010年4月;

(i)关于为残疾人提供同等机会、营造包容社会的第20422号法,2010年2月;

(j)关于教育的第20370号法,2009年9月。

5.委员会还对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表示欢迎:

(a)2014年3月,成立国家儿童理事会(Consejo Nacional de la Infancia);

(b)2009年12月,依照第20045号法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c)2008年,建立人口贩运问题跨部门工作组并且通过2013-2014年行动计划。

6.委员会注意到一些积极动向:2009年5月,缔约国向联合国特别程序发出长期有效邀请;2012年,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来访;2013年,反恐中注意增进与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来访;2014年3月,赤贫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来访;2014年9月,法律和实践中的歧视妇女问题工作组来访;2015年9月,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来访。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建议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落实2007年结论性意见(CRC/C/CHL/CO/3)中尚未执行或充分执行的建议,特别是其中涉及以下内容的建议:通过儿童权利综合保护法律(第8段)、数据收集(第20段)和资源配置(第17段)。

立法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儿童权利而采取的若干立法措施,也欢迎儿童权利综合保护法已提交议会的消息。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1967年《少年法》中的监护办法与认可和保障所有儿童权利的适当法律框架相抵触。委员会还为2005年和2012年试图修改该法未果感到担忧。

9.委员会忆及先前建议(CRC/C/CHL/CO/3,第8段),提出缔约国要依照《儿童权利公约》迅速完成立法改革,颁布儿童权利综合保护法律。

综合政策与战略

10.委员会注意到《2015-2025年国家儿童政策》正在编写之中。但是,政策定稿和通过的时间范围尚未明确,而且2010年至今儿童权利保护综合政策和战略始终缺位,这令委员会感到关切。

1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以下措施:快速完成并通过国家儿童政策和行动计划,使之以成果为导向,并对照以《公约》为基础设定的人权指标对其进行跟踪和评估;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政策和计划的有效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在此方面的合作。

协调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改革体制框架,协调和开展《公约》相关活动。但是,委员会担心该框架也许会在儿童权利综合保护法律获批之前通过,这可能影响其在保护所有儿童权利方面的效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地是,关于地方、地区和国家部门间协调机制的信息缺乏。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儿童权利保护活动协调与实施制度框架要以适当的综合性法律为基础;

(b)迅速通过社会发展部组织法,将该部定位成负责落实儿童权利的政府机关;

(c)确保为该部提供有效运转所需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在国家、地区和地方三级建立充分的协调机制,明确划分各级主管机关的责任,允许民间组织的参与。

资源配置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始终缺乏预算跟踪机制,来从儿童权利的角度监控预算分配情况,确保资源配置平衡,进而缩小差距。委员会的另一个关切是,难以在不同预算科目中分辨哪些支出关乎儿童权利,因而无法评估预算调整措施对儿童权利的影响,也不能保证对儿童权利政策有一个专项、渐进预算。

15.委员会考虑到2007年9月21日举办的以“用于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为主题的一般性讨论日,又忆及先前建议(CRC/C/CHL/CO/3,第17段),建议缔约国:

(a)在编制国家预算时,运用着眼于儿童权利的方法,采用跟踪系统掌握儿童事业资源的分配与使用情况。缔约国还应利用此套系统评估具体部门的投资怎样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确保不仅对各种类型的弱势儿童产生的影响进行衡量,也要对女童、男童产生的不同影响进行衡量:

(b)借助公共对话(特别是与儿童的对话)确保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参与度,确保地方政府实施适当的问责制;

(c)对于可能需要平权社会措施的贫穷或弱势儿童,划定战略预算线,确保预算线逐步提高,而且就算发生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也不受影响;

(d)继续就此寻求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技术援助。

数据收集

16.委员会欢迎儿童和青年观察站与社会发展部建立儿童和少年信息统计系统,但是对系统实施延后和用以监测和评估儿童权利受尊重程度的指标缺乏表示关切。

17.根据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一般性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快实施国家一体化综合数据系统。数据应涵盖《公约》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地域、族裔本源、民族和社会经济背景等划分,以便剖析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的处境;

(b)在负责拟订、监测和评估各项政策、方案和项目的相关部委之间分享数据和指标,从而有效执行《公约》。

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与儿童基金会和区域机构等的技术合作。

独立监测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成立国家人权机构,并注意到缔约国为设立儿童事务监察员一职而采取的措施。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个职位的设置推迟,而且缔约国在儿童权利保护和促进方面长期存在结构性缺陷。

19.根据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对儿童权利保护和促进所发挥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快速建立一个专门监测儿童人权的独立机构,负责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收、调查和处理涉及儿童或来自儿童的投诉,确保受害者的隐私和保护,对受害者进行监测、跟进和确认;

(b)确保监测机制在资金、职责和豁免权等方面独立,从而保证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c)寻求人权高专办、儿童基金会及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机构的技术合作。

儿童权利与企业部门

20.委员会注意到工业企业和采掘业为更好地遵守人权标准而采取的行动。然而,委员会有以下关切:在工商和人权方面,尚无国家计划或一般规定考虑商业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措施有限且是临时为之。

21.根据关于国家在工商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的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及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实行法规,确保工商部门遵守国际国内人权、劳工、环境和其他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方面。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为在本国经营的企业制定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其活动不对儿童权利产生消极影响或违反环境和其他标准,特别是有关儿童权利的标准;

(b)确保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和采掘业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内环境与健康标准,切实监督标准的执行,适当处罚违规行为并给予受害者救济,确保寻求适当的国际认证;

(c)要求企业进行评估和咨询,并完全公开自身经营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造成的影响以及为消除影响而制定的计划。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智利的法律,经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儿童可在16岁结婚。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规定,结婚最低年龄一律为18岁。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4.委员会对缔约国为消除歧视而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负面和传统的态度与规范积重难返,女童仍然受到性别歧视。委员会还对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持续遭到敌视和歧视表示关切。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政策和项目措施,打击对女童、土著儿童和残疾儿童的多种歧视,消除滋生此类歧视态度的成见;

(b)加强措施抵制负面态度,并消除因客观存在或主观想象的性倾向、性别认同和性特征而对儿童产生的歧视。

儿童最大利益

26.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最大利益是缔约国法律框架的基础,而且渗透进一些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它并不适用于所有领域,包括处以父母长期监禁的判决,而且法庭未必在判决理由中解释用以判定儿童最大利益的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儿童最大利益的考量并没有贯穿于决策的各个方面。

27.根据关于儿童要求将其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及司法程序和决策以及与儿童有关系和对儿童有影响的一切政策、规划和项目中恰如其分地纳入、一以贯之地诠释和适用这一权利。在此方面,鼓励缔约国制订程序和标准,以供有权确定在各个方面儿童最大的利益并将之作为首要考量予以应有重视的所有人作为指导。

尊重儿童的意见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用参与式过程并以此方式完成本报告的编制,赞赏缔约国决定让儿童加入宪法改革进程。然而,委员会有以下关切:

(a)法律系统没有明确规定,在一切对儿童有影响的事务中,尤其是教育、医疗和家事,儿童均有权表达意见并要求他人予以考虑;

(b)关于结社和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第20500号法(2011年)未把儿童视为权利人;

(c)没有正式机制让儿童参与制定关乎自身的国家、地区和地方政策,也没有程序来说明如何对儿童的意见予以应有的考虑。

29.根据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采取措施加强这一权利。为此,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法律,承认在一切涉及儿童权利的事务中,尤其是教育、医疗、司法和家事,儿童均有权表达意见;

(b)检讨第20500号法(2011年),承认并保障儿童直接参加社团和参与公共管理事务的权利;

(c)建立正式机制使儿童(特别是女童和弱势儿童)参与制定、执行和监测国家、地区和地方儿童政策,并且设置程序说明如何对儿童的意见予以应有考虑。

D.公民权利与自由(第7条、第8条、第13-17条)

出生登记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领土出生的儿童因其父母的非正规移民身份而不能进行出生登记。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立法和行政手段,确保在本国领土出生的儿童有进行出生登记的适当渠道,不论其父母的移民身份为何。

国籍

32.委员会赞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智利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时表达的关切(CEDAW/C/CHL/CO/5-6,第26段),即凡属非正常移民的妇女,均系统性地适用针对过境外国人的出生地原则例外条款,而不论其在缔约国的逗留时间长短,因此其子女无法在出生时取得智利国籍,只能在21岁生日过后一年之内选择加入智利国籍。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按照移徙工人问题委员会的建议,审视和修改本国立法,确保在本国出生但有可能沦为无国籍人的儿童一出生便可取得智利国籍,不论其父母的移徙身份为何 (CMW/C/CHL/CO/1,第33段);

(b)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身份权

34.委员会认为土著儿童的身份权是文化认同的一部分,加诸其上的限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考虑采取措施在法律上承认变性儿童的性别认同,但是担心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在身份权的行使上受到约束。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用必要的立法、政策和行政手段,从而:

(a)按照土著文化尊重土著儿童的身份权;

(b)承认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的身份权,包括变性儿童的性别认同;

(c)在主流社会营造一个崇尚包容和尊重的环境。

结社与和平集会的自由

36.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2011-2012年学生示威要求改变教育系统、避免滥用拘留措施,缔约国对此采取了打压的态度。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制定符合人权标准特别是《公约》规定的警务规程和程序据以处理公众抗议,并且跟踪该规程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b)向警察局和检察院下达指导说明,确保拘留严格遵守法律。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

38.委员会深为关切家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儿童们对这一现象表示担忧。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已经开展的研究,制定综合战略防范和干预对儿童的暴力侵害,特别关注家中发生的此类行为,纳入对受害者的心理社会支持;

(b)建立国家数据库,记录家中发生的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虐待、侵害、忽视和其他类型的家庭暴力。

40.委员会欢迎颁布第20536号法(2011年)应对校园暴力现象,但对教育场所仇视同性恋者欺凌和仇视变性者欺凌等暴力事件频发深为关注。

41.委员会忆及联合国研究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独立专家的建议(见A/61/299),考虑到关于儿童有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16.2是消除对儿童的虐待、剥削、贩运和一切形式的暴力和酷刑,建议缔约国:

(a)在第20536号法(2011年)的基础上,制定综合战略防范和处理教育场所发生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别暴力。战略中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升对教育场所暴力现象的认识、对预防重要性的认识和对及时制止的认识;

(二)给学生、教育人员和家长提供专门的技术和专业建议;

(三)提倡在处理暴力行为时不以惩罚为手段,而是进行培训教育;

(四)监测共处政策,保护因第20536号法(2011年)规定的处罚程序而可能受影响的其他权利;

(b)评估现有机构在处理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方面的工作,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取得的结果和实行的措施;

(c)继续就此与儿童基金会合作。

酷刑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对待或惩罚

42.委员会认可缔约国为处罚安全部队对学生过度使用暴力的行为而采取的司法措施,欢迎最高法院裁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适用民事法律而非军事法律。然而,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酷刑案件的追诉时效;内政部司法命令的可执行性低,以及缺乏标准、规程和程序据以对适用于在押少年的最大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委员会还担心,警察局和检察院不愿迅速、彻底地调查和起诉警察以酷刑和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对待儿童的一切案件。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禁止酷刑委员会2009年所提建议(见CAT/C/CHL/CO/5,第10段),在《刑法典》中引入一个条款,规定不对以酷刑对待儿童罪设置任何追诉时效;

(b)确保内政部对关于警务人员的司法决定实施严格的行政控制;

(c)制定、执行和监测最高法院关于对在押未成年人可用的最大强制措施所订标准、规程和程序的适用说明;

(d)迅速、彻底地调查、起诉和处罚警察以酷刑和残忍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对待儿童的案件。

体罚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一项法律,以修改《民法典》第234条,从而禁止体罚儿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提修改似乎只是禁止被认为可导致伤害的体罚行为,而且第234条承认父母有权责罚儿童,这也许会致使父母采取可能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责罚手段。

45.委员会考虑到关于体罚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重申先前建议(CRC/C/CHL/CO/3,第41条),提出缔约国要通过一项综合性法律明文禁止在一切场所对儿童实施体罚,并且采取措施提高对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培养方法的认识。

性剥削和性侵犯

4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成立儿童商业性剥削国家观察站,但是担心性剥削和性侵犯案件数量巨大,尤其是针对女童此类案件。委员会表示,性犯罪案件的加害人较少受到起诉,其中包括天主教神职人员实施的案件,这令人生忧。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儿童受害者的防护、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面的方案与政策不足、不力。

47.委员会建议成员国:

(a)颁布法律把包括性剥削在内的儿童性侵犯定为犯罪,不对其设置追诉时效;

(b)确保有效调查和起诉儿童性虐待案件,包括天主教神职人员实施的此类案件;

(c)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培训介入对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的儿童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的各个利益攸关方,向其介绍儿童受害者照护和此类案件处理的准则和标准,从而确保受到任何形式性剥削的所有儿童均被视为受害者且不受刑事处罚,确保加害人受到应有的起诉和惩罚;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遏止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加强在幼儿园、学校和大学实施的性虐待案件预防和早期发现项目,强化机制、程序和指南以确保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进行强制性报告;

(e)确保儿童受害者快速、及时地享受国家、地区和地方有关防护、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项目和政策。

(f)开展意识提升活动,打击乱伦等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的受害者污名化现象,确保此类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方便、保密、适于儿童且行之有效,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刻遏制污名化行为。

有害习俗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制定双性婴儿和儿童的医疗卫生规程,但是仍对以下问题表示严重关切:在未取得双性儿童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医学上毫无必要、不可逆转的手术和其他治疗,给其带来极大痛苦,但却缺乏对此类事件的补救和赔偿措施。

49.根据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联合通过的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针对双性儿童制定和实施以权利为本的医疗卫生规程,确立医疗队伍应遵循的程序和步骤,从而确保任何人在婴儿或儿童时代无需接受不必要的手术或治疗,保护相关儿童的身心健全、自主和自决,给予双性儿童及其家人足够的心理辅导和支持以及来自有相同遭遇者的心理辅导和支持,并且确保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济,包括补救和赔偿。

帮助热线

5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面向儿童开设和提供专业帮助热线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帮助热线只是临时开设,儿童特别是农村儿童对此知之甚少,收集的数据未经标准化处理,不能作为政策和项目决策的参考。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周一至周日全天24小时开放帮助热线,提高人们特别是农村地区居民对帮助热线的知晓度,利用收集的信息实现程序的标准化并作为政策和项目的适当参考。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11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提倡养育责任,但是对父亲在子女的抚养上参与有限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担心对职业母亲尤其身为一家之主的职业母亲在承担养育责任方面给予的支持不够。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父母公平地分担养育责任,提倡父亲积极参与;

(b)检讨并调整劳动政策和法规,在法律中对工作时间和年假作出规定,保障个人时间,从而使职业和个人生活更加平衡;

(c)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有工作时间之外的支持服务,让所有家庭都能享受到公共项目和服务。

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

54.委员会关切的是,与接受其他类型照料的儿童数量相比,接受非居家照料的儿童数量居高不下。委员会还表示照料的质量以及有关此类儿童受到暴力侵害的举报令其担忧。

55.委员会忆及先前建议(CRC/C/CHL/CO/3,第45段),提出缔约国要:

(a)提倡将家庭寄养作为一种替代性照料,确保仅把儿童安置在机构作为最后手段,考虑儿童最大利益;

(b)确保有充分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可据以从儿童的需求和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决定是否对儿童实行替代性照料;

(c)对于子女被带走交由他人照料的父母,提供充足的协助,以期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恢复其对子女的照料;

(d)确保交由他人照料的儿童能与父母保持联系,除非这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

(e)确保定期检查儿童在寄养家庭或机构的情况,监测此类家庭或机构的服务质量,包括提供方便、适于儿童的渠道用以对虐待儿童行为进行报告、监测和补偿;

(f)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寄养家庭和机构发生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g)确保为替代性照料中心和相关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划拨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尽最大可能为居住在这些场所的儿童提供便利,帮助他们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h)考虑《关于儿童的替代性照料准则》(2009年12月18日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

G.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5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增进残疾人权利。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公共政策依然倾向于援助,而且《残疾人国家计划》对儿童事业含糊其辞。委员会担心有关残疾儿童的最新细分数据缺乏,全纳教育和职业培训有限,面向残疾儿童的适当康复服务不足,对此类儿童及其照顾者精神健康的关照不够。委员会还表示,尽管明令禁止,但仍有人对智障和听障女童实施绝育手术,此类事件影响了智障和听障女童的生殖权利和性权利,令委员会感到关切。

57.根据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制定以权利为本的公共政策方针,使之覆盖所有残疾儿童;

(b)设置目标、指标和监测机制,以评估第20422号法在促进社会包容残疾儿童方面的成效;

(c)收集和分析关于所有残疾儿童处境的数据,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类型、族裔、原籍国、地域和社会经济背景等进行细分;

(d)加大努力确保毫无差别地对残疾儿童实行全纳教育和职业培训,还要为此分配必要的资源和充足的培训专业人员,并且改善出行设施;

(e)扩大面向所有残疾儿童的适当医疗服务范围,包括专为残疾儿童及其照顾者提供的精神健康服务;

(f)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实禁止绝育,尊重残疾女童的生殖权利和性权利;

(g)在国家和地方设计宣传活动,促进残疾儿童有效参与对其有影响的事务。

健康和医疗服务

58.委员会仍有以下关切:没有覆盖18岁以下所有儿童的一体化系统;公立私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对于确诊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多动症)的儿童的药物治疗增加;儿童营养不良和肥胖问题达到相当程度。

59.委员会重申部分先前建议(见CRC/C/CHL/CO/3),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且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享受公立私立医院的优质医疗服务,直至年满18岁;

(b)利用在多动症诊断和非药物疗法方面的现有知识,改善对儿童精神健康问题的诊断,确保有关卫生主管机关找到儿童多动症的根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儿童和父母施压迫使其接受精神兴奋药物治疗。

(c)加强措施处理儿童体重过轻和过重的问题,推广体育锻炼等健康生活方式,采用必要手段降低食品特别是高脂、高糖和高盐食品营销对儿童产生的冲击;

(d)就此寻求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和泛美洲卫生组织等的财政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6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以下积极举措:在学校课程中加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推出更多的避孕手段,起草法律实现特定情形下堕胎行为的去罪化。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少年怀孕率高、性教育项目质量低、医务人员守规情况欠佳,少年因而难以有效获取信息和避孕器具。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预防自杀国家项目(2013年),同时也对青少年自杀率高表示关切。

61.根据关于青少年健康问题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出台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综合政策,使之尊重保密信息和隐私并侧重于预防儿童怀孕;提高觉悟并提倡负责任的生育和性行为,对成年和未成年男性给予同等关注;

(b)改善儿童性教育项目和医务人员专业培训的质量;

(c)实现堕胎去罪化并检讨本国法律,从而保障怀孕少女的最大利益,确保儿童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能享受到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在关于堕胎的决定中始终听取并尊重当事儿童的意见;

(d)针对儿童自杀现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预防、发现并铲除根源,设立24小时免费自杀干预热线,配备有资质的人员值守,专为青少年开展适当的公共宣传项目。

毒品和药物滥用

62.委员会的关切是,农村地区儿童酗酒和城市地区儿童毒品滥用现象增加。委员会还担心对儿童毒品滥用、治疗和综合康复的研究和调查缺乏。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儿童酗酒和毒品滥用问题,包括给儿童提供准确、客观的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说明如何防止药物滥用以及抽烟和酗酒,还建议缔约国推出方便、适于青年的毒品依赖治疗和减低伤害服务。

儿童权利与环境

6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应对2015年地震而采取的措施。由于预警规程和抗震建筑,此次地震造成的人员和物资损失有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制定并实施灾害防御和风险管理国家计划,建立必要的分散型机制迅速、有效应对紧急和灾害事件,认识到儿童独特的脆弱性和需求,促进公私行动者之间的协调;

(b)加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将此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生活水平

6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有意把智利与你一同成长(Chile Crece Contigo)系统扩大到9岁以下儿童,但是对该系统不覆盖18岁以下的所有儿童表示关切。委员会表示,尽管缔约国的整体经济取得增长,可是城乡生活水平差距和生活贫困的儿童数量(特别是其中的土著儿童数量)却令人担忧。委员会还对城乡在享受环境卫生设施方面的差别感到关切。

6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逐步把18岁以下儿童全部纳入智利与你一同成长系统。委员会忆及先前建议(CRC/C/CHL/CO/3,第60段),提出缔约国要优先采取措施减少城乡不平等(特别是土著人口聚集地区),有效缩小在生活水平上的贫富差距,加快措施确保农村地区的所有儿童都能享受环境卫生设施。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继续就此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H.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31条)

教育(包括职业教育和指导)

67.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学校包容性的第20845号法规范了学生录取,杜绝了摊派资金,并禁止接受国家财政拨款的教育机构赚取利润。然而,委员会有以下关切:

(a)学校系统隔离严重,教育质量良莠不齐,对农村地区的覆盖依旧有限,公共教育机构的物质条件恶化;

(b)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在享受教育方面受到歧视,存在相当程度的辍学现象;

(c)儿童用暴力解决政见分歧;

(d)对私立教育机构的监管、监测框架缺失。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迅速采取措施减少隔离,提倡教育系统平等、包容,规定所有学校无论资金来自哪里、无论公立私立均不得依照恣意武断的标准或根据社会经济背景选拔学生;

(b)特别要在免费的公立学校强调教育质量,加快增拨教育专项资源;

(c)给教师提供优质培训,为改善适足的无障碍基础设施划拨资源;

(d)加大努力改善偏远和农村地区的学校条件,消除在享受优质教育方面的城乡差距;

(e)确保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受到支持和帮助,得以在主流学校继续学业;

(f)发展和推广优质职业培训,从而提高儿童和青年特别是辍学者的技能;

(g)提倡针对在校学生开发能力、编写案例、设定程序,从而和平解决冲突,尤其是政治冲突;

(h)开发并实施私立教育部门监管、监测框架,确保不歧视原则得到贯彻,促进对多样性的包容和尊重;

(i)就此寻求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技术援助。

教育目标

6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育评估严格遵循工具主义和认知标准和指标,对以下方面不加考量:塑造价值观与态度(例如男女权利平等)、培养同理心、信守承诺、参与民主生活和尊重环境。

70.根据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的免费、半私立和私立学校通过教育发掘每个儿童的全部潜力,灌输对人权的尊重,让儿童能有担当地在自由社会生活,增进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人权教育

7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教育人员培训、学校课程和教育机构活动中欠缺人权和儿童权利方面的内容。

7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框架中的建议,制定并实施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

休息、闲暇、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

7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儿童和家庭娱乐空间不足,现有场地往往被成年人用来饮酒和消费其他物质。

74.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特别要在免费教育机构增设包容性的儿童娱乐场所,并且确保此类场所名副其实。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33条、第35-36条、第37条(b-d项)及第38-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7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行政手续无视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特有需求与权利,而且这类儿童中有许多享受不到适足生活水准、医疗和教育。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有关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的现成、细分、最新数据。

7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难民身份认定手续顾及寻求庇护儿童的特有需求和权利;

(b)确保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享受适足生活水准,并且毫无区别地切实获得医疗、社会服务和教育。

(c)提供国内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当前数量的细分统计,明确地把这一群体纳入规划工作、经济社会指标和统计数据;

(d)就此寻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支持。

移徙儿童

7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提高移徙儿童的正规化程度,增加他们享受教育和医疗服务的机会。然而,委员会对现行移民法未直接提及儿童权利和保障措施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担心,有些行政手续仍对进行出生登记、接受教育和享受医疗服务构成障碍。

7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出台新移民法,确保其中直接提及儿童权利和保障措施;

(b)宣传和监测现行法规在公共服务部门和机构的遵守情况,尤其是民事登记机构、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

(c)实行移民社会包容综合计划,包括开展意识提升活动宣传尊重和包容。

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群体的儿童

79.土著儿童尤其是马普切儿童长期面临不平等、歧视和暴力,委员会对此深为关切。

80.考虑到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CRC/C/CHL/CO/3,第74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在新《宪法》中承认土著人民及其权利;

(b)在涉及儿童的政策和标准中贯穿跨文化方针;

(c)加大努力确保全体土著儿童毫无区别地享受医疗、教育和基本社会服务;

(d)立刻采取行动遏制警察暴力侵害土著儿童及其家庭,在发展活动中也要如此;

(e)确保切实贯彻关于反恐的第20519号法第1条第2款,禁止对儿童实施的行为适用该法;

(f)迅速调查和起诉警察暴力侵害土著儿童的所有案件。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8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童工问题观察站并制定2015-2025年预防和根除童工问题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有以下关切: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童工;童工和从事危重劳动的儿童增加,而且多来自社会赤贫群体。此外,令委员会担忧的是,最恶劣形式的童工跨部门登记系统有局限性,对此类儿童缺乏整体的、综合的应对措施。

8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颁布法律禁止使用童工,包括雇佣童工从事家政服务;

(b)改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跨部门登记系统的数据收集和录入,利用此类信息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c)制定、通过和实施规程,明确各个机构在缜密、全面的系统中的职能,从而给予沦为童工的儿童及时、充分的支持;

(d)寻求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废除童工方案的技术援助,落实2015年关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的建议(第204号)。

流浪儿童

8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方案,为流浪儿童提供支持,但是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关于流浪儿童的最新分类信息缺乏;

(b)国家政策与监督框架缺位、专门的干预项目缺乏,不能充分、及时地予以流浪儿童关爱和保护并助其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c)医疗、教育和社会保护系统有缺陷,不能满足流浪儿童的特有需求。

8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强化措施收集关于流浪儿童的最新分类数据,开展研究增进对这一现象的了解,并且公开信息;

(b)制定国家政策和监管框架,划拨足够资源,为流浪儿童预防、保护、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制定可持续、跨部门、协调的措施;

(c)采取必要措施使医疗、教育和社会保护系统有能力应对流浪儿童的特有情况和需求,从而确保其教育、医疗和最低生活水准权得到完全尊重;

(d)如符合流浪儿童最大利益,使之与家人团聚。

少年司法

85.委员会注意到,2007年第20084号法确立了一个特殊的少年刑事司法系统,纳入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罪刑相称原则和少年对所犯罪行负责的原则。但是,委员会有以下关切:

(a)第20084号法没有规定建立一个精细的司法体系并为之配备专门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

(b)虽然除了剥夺自由还有其他法律手段,检察官和法官未尽可能地对之予以考虑,导致出现大量监禁判决。此外,由于当前在程序首个阶段实行的预防措施,儿童面临漫长的审前过程;

(c)拘留所常被当成少年监狱,缺少专为犯法儿童重新回归和融入社会而设计的项目,而且没有必要资源用以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教育和职业培训。

(d)没有充分的机制可供儿童举报侵害人权行为。在剥夺自由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86.根据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使其少年司法制度与《公约》和其他标准完全一致。委员会特别敦促缔约国:

(a)建立单独的少年司法系统,为之配备专门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确保所有的法律人员接受适当的教育和培训,为法律人员制定和实施规程与取向标准,以确保惩罚措施的适用整体一致;

(b)确保检察官和法官适当考虑拘留的替代性措施,如转处、缓刑、调解、心理治疗或社区服务,万不得已才考虑拘留,但是期限要尽可能短,而且进行定期审查以期将其撤销;

(c)检讨现行的审前预防措施以免儿童遭到漫长的审前羁押,确保不以减刑为手段迫使儿童用认罪来规避繁复的司法程序;

(d)结合不同性别儿童的特定需求,改进拘留所的基础设施,从而确保儿童有足够的安全、尊严和隐私,能享受医疗服务、教育和职业培训;

(e)建立独立、保密、儿童友好型、儿童敏感型机制,以便儿童举报侵害人权行为。在剥夺儿童自由的情况下,尤要如此;

(f)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机构间少年司法小组及其成员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儿童基金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等开发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寻求小组成员在少年司法方面的技术援助。

儿童受害者和儿童证人

87.委员会欣见缔约国的严重侵害行为补偿项目囊括了暴力罪行的儿童受害者。但是,委员会担心该项目能力有限。委员会还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缺乏适当机制避免在司法程序中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定罪率低,尤其是性犯罪案件。

8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诸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绑架和贩运人口等所有犯罪行为的儿童受害者和儿童证人得到《公约》规定的保护,还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交初次报告(CRC/C/OPSC/CHL/CO/1)的结论性意见之后续行动

8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8年成立人口贩运问题跨部门工作组,但是仍旧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智利刑法尚未对买卖儿童行为作出充分的规定,而且该国没有一个综合数据收集系统来收录《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信息。

90.委员会忆及先前建议(CRC/C/OPSC/CHL/CO/1,第8段、第10段、第14段和第26段),认为缔约国应当:

(a)确保本国刑法对买卖儿童行为作出充分的规定,禁止《议定书》第3条第1款a项列举的所有情形;

(b)建立综合数据收集系统,按照罪行性质、年龄、性别、族群、国籍、社会经济背景和地域细分数据,并且收录有关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的信息;

(c)强化对所有相关专业群体的系统教育和培训,加大力度向公众特别是儿童和家长宣传《任择议定书》;

(d)加倍努力迅速调查、歧视和审理就《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提出的指控,给予儿童受害者充分的支持和补偿。

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所交初次报告(CRC/C/OPAC/CHL/CO/1)的结论性意见之后续行动

91.委员会忆及先前建议(CRC/C/OPSC/CHL/CO/1,第11段、第18段、第22段和第27段),认为缔约国应当:

(a)在现行军校就读条件中加入年满18岁的要求;

(b)斟酌确立对《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域外管辖权;

(c)对于进入智利境内且可能属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受害者的儿童,了解其处境,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并重新融入社会;

(d)对于有儿童据知已经参加敌对行动或者有儿童可能参加敌对行动的国家,考虑禁止向其出售武器。

J.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9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应批准其尚且不是缔约国的核心人权文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K.与区域机构合作

9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在本国和该组织的其他成员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与其他人权文书。

四.执行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宣传

9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的各项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要以本国语言广泛公开。

B.下次报告

9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1年3月11日之前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其中介绍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报告应符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篇幅不超过21,200字(见第68/268号大会决议第16段)。如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缩短篇幅。如缔约国不能检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不保证对报告进行翻译供条约机构审议。

96.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更新并提交核心文件,字数在42,400字以内,编制工作符合共同核心文件准则、条约专要文件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等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中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