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CERD/C/MLT/CO/15-20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4 Sept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第七十九届会议

2011年8月8日至9月2日

审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马耳他

1.委员会在2011年8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114次和第2115次会议(CERD/C/SR.2114和2115)上审议了马耳他在同一份文件(CERD/C/MLT/15-20)中提交的第十五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11年9月1日举行的第2126次会议(CERD/C/SR. 2126)上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十五次至第二十次定期报告,尽管长期延误,这些报告还是根据委员会编写报告准则起草的。委员会对与缔约国恢复对话表示赞赏。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了坦率和开诚布公的对话,以及对在对话期间提出的问题努力提供全面答复。

B.积极方面

4.尽管缔约国财政和人力资源有限,但仍作出努力,解决因该地区动荡导致非法移民不断进入其领土的问题,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了打击种族歧视,缔约国制定了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包括:

(a)通过2002年《第三号法案》和2009年《第十一号法案》对《刑法典》加以修正,这两项法案分别在《刑法典》中列入煽动种族仇恨罪和种族暴力罪,以及纵容犯罪或轻视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针对根据种族、肤色、宗教、血统或民族或族裔定义群体的反和平罪,以及团体对这类罪行承担责任;

(b)《刑法典》第141条对公职人员涉及种族主义犯罪行为处罚的严厉性加深了一个等级;

(c)2009年《十一号法案》在立法框架中纳入对出于仇外心理动机的犯罪行为罪加一等的理念,从而使任何犯罪行为均有可能被视为出于种族或宗教加重情节或仇外心理动机;

(d)《人的平等待遇令》(2007年LN85)扭转了涉及种族歧视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

(e)通过2002年《第二十三号法案》在《移民法》中载列移民上诉委员会,使移民得以对首席移民官作出的裁决提出上诉;

(f)在2001年撤回对1951年日内瓦《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地理方面的保留意见,并于2002年开设难民专员办事处;

(g)议会监察员和促进平等全国委员会的作用;

(h)旨在提高人们对种族歧视、融合与容忍认识的各种方案和举措。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可靠全面的统计数据,说明其人口组成,包括按族裔分类的经济和社会指标,特别是居住在其领土内的移民资料,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评估这些人在缔约国享有公民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

委员会按照其经修订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至12段,建议缔约国收集并公布关于其人口族裔构成的可靠全面统计数据,以及包括移民在内的按族裔分类的经济和社会指标,资料应来自载列了根据自我认同而确定的族裔和种族情况的全国人口普查或调查,使委员会能更好地评估他们享有公民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这些分类数据。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一些解释,特别是关于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2000/43号指令纳入其国内法律秩序,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尚未充分纳入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将《公约》各项条款纳入其国内法律秩序。

8.委员会注意到,为了打击种族歧视,缔约国采取各项立法(特别是2002年和2009年对《刑法典》的修订)和体制发展,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在当地的实际影响及其效力(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为了打击种族歧视,有效执行其立法和其他体制和政策措施、为此划拨充分资源和定期评估针对个人或团体的相关效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数据,说明这些措施的成果和实际执行法律的信息。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成立了促进平等全国委员会和议会监察员办事处,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设立全国人权机构(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充分按照《巴黎原则》设立全国人权机构,或考虑扩大促进平等全国委员会的结构和程序授权,使其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10.委员会注意到对议会监察员规定的任务包括解决涉及缔约国政府和实体种族歧视方面的案件,但感到遗憾的是,如缔约国报告(CERD/C/MLT/15-20,附件第3-5段)显示,监察员的权力比较有限,并不包括私营领域(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议会监察员的任务授权,使其能够解决涉及私营领域种族歧视问题。

11.委员会关注到缺乏以下信息:促进平等全国委员会接到有关种族歧视的投诉、由国内法院和法庭作出的起诉、定罪和判决以及判定的赔偿金,包括第四条的适用情况。委员会重申其观点:没有投诉并不证明没有种族歧视存在,就公众而言,可能是缘自受害人对其应享有的权利缺乏了解、对警方和司法当局缺少信任,就当局来说,或是由于对种族歧视案件的关注或敏感度不够(第四条和第六条)。

考虑到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三十一号(2005)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宣传有关这一事项的立法,向公众,特别是移民说明所有可寻求的赔偿和法律援助,以及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方的逆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如何开展侦查及对种族歧视行为提供赔偿,对检察官、法官、律师、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培训。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涉及种族歧视的投诉、诉讼、定罪、判决和赔偿情况提供全面信息。

12.委员会对缔约国某些政客发表的歧视性言论和仇视性演讲表示关注。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媒体散布种族主义和种族言论的现象,委员会也表示关注(第二条和第四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针对政客的种族主义和仇视性演讲,以及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媒体所表达的种族歧视予以反击并强烈谴责,特别是要对责任人提出起诉,不论其身份地位如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促进国内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宽容、理解和友善。

13.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大量涌入缔约国以及缔约国为应对这一情况而做出的努力,但据报道,移民的法律保护实际上并未得到保障,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拘留中心内非法移民、特别是妇女和有子女家庭的拘留和生活条件表示关注(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有效确保对所有被拘移民的法律保护,特别是要告知其权利和可获得的法律援助,向寻求庇护的人员提供援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努力,改善移民的拘留和生活条件,使之符合国际标准,特别要整新拘留中心设施,让有子女的家庭住在可供选择的开放性接待中心。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应通过“难民委员会”开展的方案,以改进难民管理体制。

由于移民大量涌入马耳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国际社会特别是欧盟成员的援助及双边合作。

14.被拘押移民为抗议其拘留条件恶劣(例如萨菲兵营),再次发生骚乱(2005年、2008年和2011年),有报道称,为压制骚乱过度动用了武力,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改善拘留条件,避免过度诉诸武力以压制拘留中心移民骚乱,同时防止骚乱发生。就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落实关于2005年萨菲兵营拘留中心事件的帕斯夸里报告所提出的建议。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多种不同措施,协助移民融入马耳他社会,如设立福利机构、提供职业和语言培训等,同时委员会也关注到女性移民,特别是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切实获得教育、社会服务和进入就业市场所面临的重重困难(第五条)。

考虑到其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方面的第二十五号(2000)一般性建议、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三十号(2005)一般性建议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特别措施的含义和范围的第三十二号(2009)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专门惠及移民妇女的各项措施,将民族多元化内容纳入所有为增加缔约国妇女机会而制定的相关政策之中;

(b)密切跟踪国内法律和政策给移民妇女特别是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带来的影响,使他们免遭双重歧视和排斥。就此,委员会建议,就业和培训机构应将移民妇女的现状纳入其提案中;

(c)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向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以打击种族歧视,同时委员会担心,移民特别是难民、寻求庇护者和非法移民,在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特别是在取得住房和就业时,仍要继续面临歧视(第五条)。

考虑到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三十号(2005)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对移民特别是难民和寻求庇护人员在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包括在取得私人租房和进入就业市场时)所遭遇的直接或间接的种族歧视,缔约国应适用法律予以打击。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规定,如果这种带有区别的标准以《公约》规定的目标和目的来判断,与合法目的不一致,与实现这项目的的情况不相称,那么因公民或移民身份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即构成歧视。就促进平等全国委员会正在审理的涉及个人租房中遭遇种族歧视的案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有关结果的信息。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移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现状的全面数据。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以促进不同族裔之间多样性、宽容和理解,包括在学校进行各种培训、开展提高人们思想认识的活动等,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取得的成就及这些措施带来哪些实际影响的资料(第七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对移民特别是难民和寻求庇护人员的陈旧观念,为促进相互平等、不同文化间开展对话和增进容忍,继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特别要把这些主题编入学校课程,纳入媒体宣传。就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营造积极有效的多种文化的学习环境,并考虑将《公约》条款规定作为国内早期教育和照顾以及义务教育的基本课程。

18.铭记所有人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其条款直接涉及种族歧视主题的条约,如《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19.考虑到其关于德班审议会议后续行动的第三十三号(2009)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于2001年9月在日内瓦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执行公约时同时考虑到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说明它为了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在国家一级采取哪些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并充分宣传适当的活动方案,以纪念2011年这个由大会在其第64/169号决议中宣布的非洲后裔国际年。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咨询从事保护人权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扩大与他们之间的对话,尤其是在打击种族歧视方面。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和大会在第47/111号决议中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正。在这方面,委员会引用了大会第61/148号决议和第63/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促请缔约国加速就有关向委员会提供资金的《公约》修正加速其国内批准程序,并迅速以书面通知秘书长同意这项修正。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后,立即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同样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各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关于编写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提交一份共同核心文件。

25.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和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意见通过的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就上文第12、13和14段所载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

26.委员会还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建议6、9和17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的具体措施。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于2014年6月26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一次和第二十二次定期报告,同时考虑到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具体文件的编写准则(CERD/C/2007/1),并在报告中就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作出说明。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条约专要报告篇幅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60至80页的规定(见HRI/GEN.2/Rev.6文件所载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第一章,第19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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