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特迪瓦第一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5年3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3140次和第3141次会议(CCPR/C/SR.3140和3141)上审议了科特迪瓦第一次报告(CCPR/C/CIV/1)。在2015年3月31日举行的第3158次会议上,人权事务委员会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人权事务委员会欢迎科特迪瓦在逾期20年后提交的第一次报告。委员会注意到报告中陈述的情况。委员会感到欣慰的是,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就《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单(CCPR/C/CIV/Q/1/ Add.1)所作的书面答复(CCPR/C/CIV/Q/1/Add.2)以及代表团后来所作的口头补充和提交了的进一步书面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制度措施:

(a)2015年废除了缔约国《刑法典》中规定的死刑;

(b)2000年7月23日通过的《宪法》第一章规定对《公约》所保障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加以保护,第87条还规定《公约》的地位优先于国内法;

(c)2013年1月25日通过了第2013-33号法,其中修正或撤销了1964年10月7日第64-375法关于婚姻的某些规定,确立了男女在家务管理上平等的原则;

(d)2010年9月30日通过了第2010-272号法,其中禁止贩运儿童和最恶劣形式的童工。

4. 委员会欢迎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5年;

(b)《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5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14年;

(d)《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

(e)《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和在本国法庭适用《公约》

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87条规定,国际条约的地位优先于国内法,但委员会还注意到,该国法庭未曾援引或直接适用《公约》的条款(第二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条款的认识,以确保该国法庭本身和在庭上考虑到这些条款。

国家人权委员会

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不够广泛,无法处理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不充分独立,而且缺乏有效履行其职责所必须具备的财政独立性(第二条)。

鼓励缔约国扩大国家人权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使其能够处理侵犯人权的案件,保障其独立性,并使其拥有足够的资源和财政自主性,以便能够按照《巴黎原则》有效履行其职责。

对话、真相与和解委员会

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对话、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程序有一些不足,特别是:在选择要约谈的受害人方面缺乏透明度;很难接触到住在极偏远地区的受害人;以及不举行公开听证会。它遗憾地注意到,2014年12月15日送交共和国总统的该委员会最后报告尚未公布(第二条)。

缔约国应公布对话、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报告,以便公众包括受害人能够注意到其结论和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就该委员会的建议采取行动。

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者遭受歧视、骚扰、人身暴力威胁和恫吓,而行为人不受惩罚。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第360条规定,“严重猥亵行为”若“是与同一性别的人发生的有伤风化或非自然的行为”,则应在最低刑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颁布一项普遍禁止歧视的法律,其中纳入《公约》和《宪法》的禁止歧视规定。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步骤,保护女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变性者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恫吓和暴力侵害。缔约国应修订《刑法典》第360条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性规定及刑事法律中的任何其他这类规定。

保护白化病患者

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白化病患者继续遭受歧视和轻蔑。它还感到关切的是,保护白化病患者不遭受一切形式歧视的措施不力(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从法律上和实际上保护白化病患者不遭受一切形式的歧视。

男女平等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澄清,但感到关切的是,统计数据表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妇女代表率极低,尤其是高级别职位。它还感到关切的是,被选任政治职位的妇女人数很少(第三条)。

缔约国应修正阻碍妇女提高其在公共和政治事务中地位的所有歧视性法律规定。缔约国还应制定特别措施,保证妇女提高其在公共事务中的代表性,并鼓励妇女竞选政治职位。

1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关于离婚、血统和继承的法律中仍有歧视妇女的规定。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1964年的离婚和分居法律仍要求妇女须等待300天才可再婚,而且《刑法典》仍将通奸定为刑事罪行,在犯通奸罪者为妇女的情况下罪行定义还具有歧视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娶寡嫂和娶姨的习俗,而且男女的最低结婚年龄仍然有别(第二、第三、第十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充分遵守《公约》,从速修订其《个人和家庭法》及所有相关法律,以保障男女平等,取消通奸罪名。缔约国还应按照国际标准,为男女规定相同的的最低结婚年龄。此外,缔约国应加大公共宣传力度,促进改变有损妇女行使其基本人权的能力的传统观念。

有害妇女的习俗

1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有害习俗虽为法律所禁止,但依然存在,诸如女性外阴残割、早婚和一夫多妻制,特别是在农村和缔约国境内某些地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表示,割礼从业者的经济利益考虑是起诉他们的一个障碍(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有效实施禁止女性外阴残割的1998年12月23日第98/757号法、《刑法典》中将早婚定为非法的条款和禁止一夫多妻的法律。缔约国还应采取更有力步骤,使公众特别是宗教领袖和传统权威人士了解法律规定和这类习俗对妇女的有害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

13. 委员会对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感到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典》关于加重处罚的第346条没有提及家庭暴力案件,而将强奸定为犯罪的第354条也未提及婚内强奸。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可用以评估这类暴行规模的数据和统计,包括科特迪瓦共和国军队成员及其他武装人员犯下的性暴行及在缔约国布瓦凯和西部地区学校内犯下的性暴行(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有效执行1998年第98/757法的相关规定,并修订《刑法典》,务必明文禁止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便利家庭暴力指控的受理,并保护妇女不遭受任何形式的报复;确保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并将施暴者绳之以法;确保执法官员接受充分的培训,使其有能力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以及对公众开展宣传。缔约国应调查和起诉犯下性暴行的科特迪瓦共和国军队成员及其他武装人员,并应继续打击学校内的性暴力行为。

生命权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安全部队、民兵和仍未解除武装的团体实施的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行为在缔约国依然猖獗。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00至2011年间(包括2010-2011年选举结束后)发生的众多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案件尚未全部起诉,调查工作持续多年而且大多不了了之。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对Yopougon万人坑、Duékoué附近的Nahibly营攻击事件和Torgueï万人坑的调查工作已延误多时,而涉嫌曾参与国际罪行的人依然在缔约国身居高位(第六条)。

缔约国应一贯开展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查明和起诉行为人并在有罪的情况下予以适当惩处,无论其政治派别,并确保受害人家属得到适当的补偿。为此,缔约国应加快调查2000至2011年间和选后危机期间发生的法外处决案件包括Yopougon万人坑、Duékoué附近的Nahibly营攻击事件和Torgueï万人坑等案件。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和制定程序,查明同一期间发生的强迫失踪事件的真相。在调查完成前,缔约国还应采取步骤,中止有参与国际罪行嫌疑的人的职务,并加快对他们的调查。此外,缔约国应考虑批准《公约》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自愿终止妊娠

1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第366条将自愿终止妊娠定为罪行,除非为拯救孕妇生命而有此必要。这促使妇女寻求不良条件下的秘密堕胎,从而对其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堕胎法律,为禁止堕胎规定更多的例外情况,例如强奸或乱伦致孕可以堕胎,确保妇女不求诸不良条件下的秘密堕胎,以免对其生命和健康造成危险。缔约国还应在全国保证妇女和少女能够获得生殖健康服务,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强调避孕以及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重要性。

禁止酷刑和虐待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警方、警戒和安全部队(特别是在国土监察局和行动决定协调中心)以及科特迪瓦共和国军队实施酷刑的案件层出不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刑法典》中既未界定酷刑,也未将酷刑定为犯罪,因而很难起诉酷刑行为。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实施酷刑者据称有罪不罚。委员会注意到,国家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中没有说明缔约国境内2000至2010年发生的酷刑行为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对于遭受警方和警戒部队酷刑的指控,缺乏一个独立而有效的受理和调查机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9条,法院可采纳通过酷刑手段获得的供词(第七和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确保相关法律规定允许起诉构成酷刑的行为。缔约国还应防止在其领土上实施酷刑,并确保彻底调查关于警方、警戒和安全部队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包括2000至2010年发生的酷刑行为和国家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中提及的酷刑行为;确保起诉行为人并在有罪的情况下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人得到适当的补偿和康复服务。此外,缔约国应建立一个对警方和安全部队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调查的独立机制。缔约国应确保法院在任何诉讼阶段宣布通过酷刑手段获得的供词或证词一律不予采纳。

人口贩运和童工

1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一直存在为强迫卖淫或剥削劳动和童工的目的贩运人口的行为,尤其是在农业和贸易领域。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定罪数据而且处罚过轻(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调查所有人口贩运和童工案件,并加大宣传力度,以提高公众和家庭对人口贩运和童工的认识。

拘留、审前拘留和基本法律保障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警方拘留不得超过48小时且这一期限可延长一次的规定不一定得到遵守,例如国土监察局就不一定遵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审前拘留被过度使用,导致拘留期过长和侵权,许多人被拘留的时间超过法定时限数年之久,包括那些因2010-2011年选举结束后的危机被拘留的人。委员会关切的是,基本法律保障往往得不到尊重,特别是告知被拘留者应享权利的义务以及被拘留者获得律师和医生服务的权利、与家人联系的权利和即时面见法官的权利等。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没有经常监督拘留的合法性以及毫无法律根据在国土监察局场地实施拘留的案件(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按照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的规定,在目前修订《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a) 采取必要步骤,确保警方拘留和审前拘留的期限规定得到遵守,以防止拘留期侵权和过长;(b) 采取步骤,经常监督拘留的合法性,特别是在国土监察局实施的拘留;(c) 采取步骤,终止在国土监察局场地实施的非法拘留;和(d) 紧急采取步骤,解决遭到多年审前拘留者的问题,特别是因2010-2011年选举结束后的危机被拘留的人的问题。缔约国还应一直确保遭到警方拘留和审前拘留的人被告知应享的权利,并确保上述基本法律保障得到尊重,特别是获得律师服务的权利。最后,缔约国应确保服刑期满的被拘留者尽快获得释放。

拘留条件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的几乎所有监狱设施的拘留条件都不合标准。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过度拥挤的现象极为普遍,尤其是在Abidjan拘留管教所。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监狱内的审前拘留者占比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卫生条件欠佳,医疗照顾不足,囚犯食物质量很差。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成人和未成年人分开关押以及还押者和定罪者分开关押的原则未得到尊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被拘留者申诉受理机制有效性的相关资料(第九和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改善被拘留者的生活条件和待遇,包括获得适当的医疗照顾。并继续采取步骤,按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解决监狱过度拥挤的问题。缔约国应确保审前拘留不超过规定期限,并应实行真正有别于关押的处罚政策。它应采取必要步骤,按年龄、性别和刑罚程度分开关押。

司法和公平审判

20.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缔约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种种弱点和不足,特别是:行政部门对司法的干预损害了司法独立性;法官在审理2010-2011年选举后危机相关案件中据称怀有偏见和缺乏公平;腐败;司法系统不够普及,尽管设立了新的法院;法官人数不足;案件积压严重;以及法律援助不足(第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实现司法制度的深远改革。具体而言,应:(a) 切实保障司法独立性;(b) 加大反腐力度;(c) 加紧采取措施,以确保可诉诸司法,特别是继续设立新的法院;(d) 继续培训足够数目的法官;(e) 减轻案件积压情况,并确保司法系统在处理选举后危机相关案件中做到公平;和(f) 避免例行地采用审前拘留。缔约国还应改革法律援助机制,使偏远地区的居民更方便获得法律援助,并为此一机制提供充足的资源,使其运行更为有效。

言论自由与集会和结社自由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某些新闻媒体,包括政治上持反对立场的媒体,受到了压制,有时甚至被暂时禁止出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集会和结社自由受到打压,包括禁止某些反对党和某些非政府组织在缔约国境内示威。委员会欣慰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维护者的2014年6月20日第2014-388号法,但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指出,人权维护者遭到威胁、骚扰和恫吓,而且该法尚未颁布。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发生这类侵权事件后,不一定会对行为人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惩罚(第十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按照委员会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确保对新闻出版媒体施加的任何限制均严格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缔约国还应取消对集会自由特别是政党和非政府组织举行示威的自由施加的任何不必要限制。此外,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务必保护人权维护者不受威胁和恫吓,使他们享有为开展工作所必需的自由,并对实施威胁、骚扰和恫吓的人进行调查、起诉和定罪。最后,缔约国应颁布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维护者的2014年6月20日第2014-388号法,并确保该法的有效实施。

出生登记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行动,但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境内,特别是在该国西部和极偏远地区,一直未作出生登记的儿童为数极多(第十六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紧采取措施,迅速对仍未作出生登记的儿童进行登记。缔约国还应改善民事登记制度,使其现代化,确保在缔约国全境有系统地进行出生登记。此外,缔约国应继续推行关于出生登记的公众和家庭宣传。

传播《公约》

23. 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第一次报告、对委员会拟就问题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公民社会和在该国开展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公众的认识。

24.按照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当在一年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其采取行动落实第14、第16和第18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2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应于2019年4月2日之前提交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的具体资料,说明其采取行动落实其他建议和执行整个《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二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征求公民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定期报告不应超过21,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