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17/2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1 May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报告(2017年3月20日至4月12日)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 截至2017年4月12日第十七届会议闭幕之日,《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73个缔约国,其《任择议定书》有92个缔约国。这两项文书的缔约国名单可在秘书处法律事务厅网站上查阅。

二.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开幕

2. 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举行开幕公开会议,委员会代理主席致欢迎辞。人权事务副高级专员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作开幕发言,发言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代理主席也作了发言。

3. 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第十七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CRPD/C/17/1)。

三.委员会委员

4. 截止2017年4月12日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任期,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

四.选举主席团成员

5. 主席团成员的选举工作由人权高专办重点关注群体科科长主持。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5至第17条选出以下成员,任期两年:

主席:特蕾西娅·德格纳

副主席:但拉米·巴沙鲁

卡马瑞尔·皮亚纳德

达米扬·塔蒂奇

报告员:金亨植

五.工作方法

6. 委员会讨论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通过了几项决定,这些决定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六.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

7. 委员会审议了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权利工作组关于就《公约》第十九条起草一般性意见的进展报告。委员会决定核可关于《公约》第十九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并要求各方提供意见。

七.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

8. 3月24日,委员会审议了第14/2013号来文(D.R.诉澳大利亚)、第27/2015号来文(L.M.L.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第31/2015号来文(D.L.诉瑞典),宣布这些来文不予受理(见附件二)。委员会决定撤销第33/2015号来文(M.J.R.A.诉西班牙),因为根据2017年1月作出的一项决定,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了使其住房状况合法化的新的租赁合同,这与提交人在其初次申诉中提出的要求相一致。提交人与缔约国已就申诉中提出的问题达成协议,因此提交人不再面临被驱逐的危险。

9. 4月11日,委员会通过了新来文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说明和《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委员会决定就第1/2010号(Nyusti和Takács诉匈牙利)、第4/2011号(Bujdosó等人诉匈牙利)和第21/2014号(F.诉奥地利)来文继续执行其《意见》后续行动程序,并向所涉缔约国发出新的信函请它们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建议所采取的措施。

10. 委员会审议了与《任择议定书》第六和第七条所述调查程序有关的事项。

八.其他决定

11. 委员会通过了第十七届会议报告。

12. 委员会通过了提交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第四次两年期报告(A/72/55)。

13. 委员会所通过的决定的完整清单见本报告附件一。

九.今后届会

14. 委员会定于2017年8月14日至31日举行第十八届会议,随后于2017年9月4日至8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八次会议。

十.无障碍聆听委员会会议

15. 联合国所有公开和非公开会议都打出字幕,一些会外活动或午餐情况介绍会也由残疾人组织协助打出字幕。公开会议期间都有国际手语翻译。与《公约》四个缔约国的对话期间还提供了国家手语翻译。所有公开和非公开会议都提供俄罗斯手语翻译。公开会议期间还提供了网络直播。

16. 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29段请秘书长为条约机构残疾专家提供合理便利以确保他们充分有效的参与,根据这一要求,委员会确定,提供以下服务和设备对于委员会现任委员与条约机构非残疾成员平等地参加委员会会议至关重要:易读的简单英文文本的委员会文件草案和已通过的文件,包括易读的简单英文文本的委员会议事规则、工作方法、一般性意见和有关准则;帕金斯盲文打字机、电子盲文记录器/盲文显示器、小型盲文打印机和便携循环设备;支付一名会议助理费用的资金。由于委员会本期预算不包括对这些项目的拨款,委员会决定根据议事规则第22条规则请秘书处编写一份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所涉方案预算问题说明。同样,委员会决定请《公约》缔约国考虑向委员会提供专用捐款。

十一.与有关机构的合作

A.与联合国机关和各专门机构的合作

17. 在届会的开幕会议上,残疾人权利问题特别报告员和白化病患者享有人权问题独立专家作了发言。联合国下列机构、部厅和方案(署)的代表也做了发言:世界卫生组织(以《残疾人权利公约》机构间支助组主席的身份)、人权高专办、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和联合国减少灾害风险办公室。

18. 委员会主席团与《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援助受害者重返社会经济生活常设委员会举行了会议,讨论与协调工作有关的事项。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

19. 以下组织的代表在委员会作了发言:欧洲委员会人的尊严与平等局以及民主总局、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国际残疾人联盟、国际残疾与发展联合会、基督教救盲会、精神病治疗法使用者和幸存者人权中心、痴呆症国际联盟、防止酷刑协会以及委员会届会期间所审议大部分国家的残疾人组织。

20. 平等权利信托基金、欧洲联盟基本权利署、融入社会生活国际组织、精神残疾倡导中心和自闭症少数群体国际组织了专题会外活动。

十二.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21. 委员会审议了下述国家的初次报告:亚美尼亚(CRPD/C/ARM/1)、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CRPD/C/BIH/1)、加拿大(CRPD/C/CAN/1)、塞浦路斯(CRPD/C/ CYP/1)、洪都拉斯(CRPD/C/HND/1)、伊朗伊斯兰共和国(CRPD/C/IRN/1)、约旦(CRPD/C/JOR/1)和摩尔多瓦共和国(CRPD/C/MDA/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这些意见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

22.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巴拿马初次报告的问题清单(CRPD/C/PAN/Q/1)。

23. 委员会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启动了以下国家的第二个报告周期并通过了关于这些国家的问题清单:萨尔瓦多(CRPD/C/SLV/QPR/2-3)、匈牙利(CRPD/C/HUN/ QPR/2)、秘鲁(CRPD/C/PER/QPR/2-3)和西班牙(CRPD/C/ESP/QPR/2-3)。

十三.《公约》缔约国会议

24. 委员会确认,将派主席和一位副主席作为代表出席《公约》缔约国会议第十届会议。

附件一

委员会第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下述国家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亚美尼亚(CRPD/C/ ARM/CO/1)、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CRPD/C/BIH/CO/1)、加拿大(CRPD/C/ CAN/CO/1)、塞浦路斯(CRPD/C/CYP/CO/1)、洪都拉斯(CRPD/C/HND/CO/1)、伊朗伊斯兰共和国(CRPD/C/IRN/CO/1)、约旦(CRPD/C/JOR/CO/1)和摩尔多瓦共和国(CRPD/C/MDA/CO/1)。

2.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巴拿马初次报告的问题清单(CRPD/C/PAN/Q/1)。

3.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下述国家的简化报告程序问题清单:萨尔瓦多(CRPD/C/SLV/QPR/2-3)、匈牙利(CRPD/C/HUN/QPR/2)、秘鲁(CRPD/C/PER/ QPR/2-3)和西班牙(CRPD/C/ESP/QPR/2-3)。

4. 委员会审议了《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的相关事项。

5. 委员会核可了关于第十九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工作组提交的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权利的一般性意见草案。委员会决定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网站上传播该草案,并请所有感兴趣的利益攸关方提交意见。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6月30日。

6. 委员会决定于2017年8月25日星期五举行关于《公约》第五条(不歧视)的一般性讨论日。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第五条的一般性意见的提纲,并请所有感兴趣的利益攸关方提交意见。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6月30日。

7.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委员会委员选举中的性别平衡和公平地域分配的声明。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发生洪水和泥石流后的残疾人状况的声明。两份声明均可在委员会网站上查阅。委员会还通过了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联合作出的关于在难民和移徙者大规模流动中处理残疾人问题的联合声明。

8. 委员会决定,需要委员会讨论和通过的与委员会在《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下的活动相关的任何文件草案,包括与报告(如结论性意见草案、问题清单草案和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草案)、个人来文草案、一般性意见草案和准则草案以及工作方法和其他事项(如年度报告草案、议事规则草案、秘书长关于新来文的说明草案和《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草案)相关的任何文件均应翻译为委员会的工作语文。

9. 委员会决定,其2017-2018两年期的工作语文为英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10. 关于第十八届会议拟审议的国家和国别报告员,委员会决定审议以下国家:黑山(LászlóGáborLovászy)、摩洛哥(DanlamiUmaruBasharu)、巴拿马(Carlos Alberto ParraDussan)、拉脱维亚(Jonas Ruskus)、卢森堡(CoomaravelPyaneandee)以及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StigLangvad)。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保加利亚的问题清单以及关于阿根廷、澳大利亚、厄瓜多尔和突尼斯的简化报告程序问题清单。

11. 委员会决定,将于2017年8月14日至31日举行第十八届会议,随后于2017年9月4日至8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八次会议。在会前工作组第八次会议期间,委员会请会前工作组通过关于尼泊尔、阿曼、俄罗斯联邦、塞舌尔、斯洛文尼亚和苏丹的问题清单。

12. 委员会请秘书处编写所涉方案预算问题说明(见CRPD/C/17/2, 第16段)。

13. 委员会通过了第十七届会议报告。委员会还通过了提交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所涉期间为2015-2016年的第四次两年期报告。

附件二

关于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来文的决定概述

1. 委员会审议了第14/2013号来文(D.R.诉澳大利亚),来文提交人D.R.因后天脑损伤患有精神和智力残疾。1998年7月,他进入澳大利亚昆士兰州Jacana后天脑损伤治疗中心参加康复方案。2000年7月,医务人员告知提交人,其康复方案将停止,他被评估为可以出院,但之前社区必须提供住所和残疾支助服务。2000年7月至2010年8月,Jacana中心工作人员代表提交人提出了多项社会住房和支助服务申请,均没有结果。提交人的姓名被列入了住房登记册。然而,由于未得到残疾支助服务,他的社会住房申请被推迟审查。2011年9月,律师代表提交人向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提交了歧视申诉。提交人的律师还向该委员会提交了其他申诉。2014年5月,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决定终止审议提交人的申诉,因为无法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提交人决定不向联邦法院提出申诉,因为他认为他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他还指出,他受到一项行政命令的限制,没有能力亲自提起法律诉讼。提交人称,缔约国的决定和做法相当于侵犯他根据《公约》第十四、第十八至十九、第二十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八条(单独及结合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一并解读)而享有的权利。委员会注意到,当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终止审议申诉时,申诉人可向联邦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寻求针对非法歧视的可执行的补救办法。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并未提起任何此类诉讼,已经过了提起诉讼的截止日期。关于提交人称他没有启动法律诉讼的独立能力,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受到一项“授权证书”的限制,根据该证书指定一名公共受托人,处理个人的财务事项,但不清楚“委托令”是否妨碍提交人提起法律诉讼。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并未就这一问题提供进一步资料。因此,委员会认为它无法确定提交人是否能够亲自提起法律诉讼,但注意到,无论如何,提交人的代表可以提起法律诉讼,在向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提出提交人的案件时已事实上采取了此种行动。委员会进一步回顾称,如果补救办法的应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救济,没有必要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但是仅仅怀疑其效力,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这些补救办法的义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及根据《残疾人歧视法》向英联邦及其成员国和领土的行为提出申诉并获得胜诉的案件,但提交人并未证实他提出的关于缔约国法院不能向他提供可合理获取的有效补救的论点。因此,委员会无法得出提交人已履行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的结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款裁定其来文不可受理。

2. 委员会审查了第27/2015号来文(L.M.L.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来文提交人L.M.L.为英国国民,在2007年一次椎间盘切除手术中发生脑脊液漏,导致她患上了一些复杂的健康问题。提交人称,缔约国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五、第十、第十二、第十五、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三至二十七和第三十条而享有的权利。她声称,她无法在缔约国获得适当的医治,也无法得到确诊,因此她不得不出国求医。她要求委员会命令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给予她必要资金,以保证她今后治疗和康复的费用。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提出的指称主要涉及对与提交人在缔约国进行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评估。委员会指出,它不是一个终审法院,不能重新评估事实定论或国内法的适用问题,除非能够确定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是任意的或等同于审判不公。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缔约国当局的行为等同于具有任意性或审判不公,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五)款,来文不可受理。

3. 委员会审查了第31/2015号来文(D.L.诉瑞典)。来文提交人D.L.为瑞典国民,被诊断患有自闭症。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五、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条(与第二至四、第九、第十二和第二十一条一并解读)而享有的权利。提交人在就学的学校一直使用一种被称为“促进性沟通”的沟通方式,作为上课时的沟通工具。瑞典学校监察局2014年12月19日的决定命令提交人所在城市确保该市的学校中不使用促进性沟通。该市执行了这项决定,提交人随后提出了上诉。一审法院驳回了上诉。随后提交人请求向上诉法院进行上诉,但未获许可。提交人声称,监察局作出的禁止使用促进性沟通的决定和该市对决定的执行减少了他积极参加教学课程的机会。他还声称,这一禁令导致他所接受教育的水平有所下降,相当于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提交人进一步声称,他被剥夺了个人选择沟通方法的权利,并指出,禁止作为教学方法使用促进性沟通妨碍了残疾人的沟通选择,从而导致基于残疾的歧视。缔约国请委员会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裁定本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提交人并未就上诉法院的裁决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在审议中,委员会回顾指出,如国内补救办法客观上不存在胜诉可能,则不必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但是仅仅怀疑其效力,并不能免除提交人用尽这些补救办法的义务。委员会根据档案材料认为,无法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向最高行政法院的上诉客观上没有胜诉的可能,或认为诉讼会被不当拖延。因此,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第(四)款得出结论认为本来文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