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M W/C/AZE/CO/2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 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27 Ma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第十八届会议(2013年4月15日至26日)通过的关于阿塞拜疆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2年9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18次和第219次会议(见CMW/C/SR.218和219)上,审议了阿塞拜疆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MW/C/AZE/2)。在2013年4月25日举行的第230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二次定期报告,并赞赏与高层次代表团进行了积极性的对话。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其问题清单作了答复,并感谢代表团提供了补充资料。

3.委员会注意到,许多阿塞拜疆移民工人就业的国家尚未成为《公约》缔约国,阻碍了这些工人享有《公约》赋予其的各项权利。

4.委员会欢迎人权专员(监察员)在委员会审议阿塞拜疆第二次定期报告时所作的贡献。然而,委员会指出,并没有从非政府组织收到任何资料。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了促进保护移民工人的权利通过了立法措施、公共政策和各种方案:

2013年3月5日,关于在居住和逗留地点实地登记的第55-IQ号法的修正;

2011年12月27日,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核准了为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更加有力地保护人权与自由的全国行动方案第N1938号法;

2009年2月6日,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核准了在阿塞拜疆共和国打击人口贩运的全国行动计划第N133号法令(2009-2013);

2011年5月20日,阿塞拜疆共和国部长内阁关于解决为人口贩运创造条件的社会问题的方案决定。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了关于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独立国家(独联体)公约》。

C.因素与困难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Nagorno-Karabakh地区实施《公约》遇到了一些困难。委员会提到,委员会在与缔约国进行第一次对话时已就这方面提出了意见。

D.主要关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84条)

立法和适用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成为劳工组织关于移民就业的第97号公约(修订,1949)、关于非法移民和促进移民工人机会及待遇平等的第143号公约(1975)和关于家政工人体面工作的第189号(2011)号公约。

9.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劳工组织第97、第143和第189号公约。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仍未对承认委员会有职权处理来自缔约国与个人来文的《公约》第76和77条规定做出声明。

11.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CMW/C/AZE/CO/1, 第17段):缔约国按照《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作出声明。

12. 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4月向Milli Mejlis(议会)提交了一份新的移民法草案供其审议。

1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新的《移民法》草案完全符合《公约》的条款,纳入符合《公约》的移民工人,包括非法移民工人的定义,并立即通过该项法律。

数据收集

1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进有关移民问题的数据收集,例如国家移民局建立了关于缔约国内移民进入、离开和登记的综合数据库。然而,委员会关注,没有有关阿塞拜疆公民在海外工作的人数的数据。此外,委员会遗憾没有关于非正常情况下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数、就业状况和获得基本服务的全面信息与统计数据。委员会提到此类资料对于了解这些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缔约国的状况以及评估缔约国实施《公约》是必不可少的。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必须努力确保数据收集系统顾及《公约》的各个方面,收集按照性别、年龄、民族和职业领域分类的信息和统计数据。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在其下期定期报告内纳入以下各方面的分类信息:在国外工作的阿塞拜疆公民的人数;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数,包括非法移民,居住在缔约国内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人数;移民工人的就业领域及条件;移民工人享有《公约》所规定的权利的情况。如果不能得到准确的资料,委员会愿意获得根据研究和估计的数据。

关于《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16.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移民局(阿塞语、俄语和英语)开展工作,并注意到缔约国为公务人员有关移民、人口贩运、包括《公约》条款的适用性培训开展了各种各样的举措。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关注没有任何关于采取措施宣传《公约》的信息,没有对有关公务员、民间社会组织和潜在移民工人进行《公约》的定期培训。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获得《公约》规定其各项权利的信息;

为处理移民工人的公务人员制定和实施有关《公约》内容及其适用性的系统性定期培训,并在所有利益攸关者中促进和宣传《公约》。

腐败

18. 委员会关注所收到的资料据称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往往是腐败的受害者。据报告一些官员在提供通常免费服务时,进行敲诈勒索。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措施,解决腐败现象,调查一些官员参与敲诈勒索接受贿赂的腐败行为的指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宣传活动,鼓励声称是腐败现象受害者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举报腐败现象,并在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中提高认识,使他们了解哪些服务是免费的。

2.一般原则(第7条和第83条)

不歧视

20. 委员会关注,尽管缔约国采取各种各样的立法和其他措施改进这一状况,但缔约国内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继续受到各种各样的歧视,还受到媒体与整个社会的污名。

21.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建议(CMW/C/AZE/CO/1, 第25段),鼓励缔约国:

根据第7条,加紧努力确保在其领土内或其管辖之下的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受任何歧视地有效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加紧努力,特别在地方一级为在移民领域工作的公务人员,以及广大民众开展有关禁止歧视移民的宣传运动。

有效补救权

22. 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内作为歧视受害者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难以获得有效补救。在这方面,监察员收到移民工人的申诉数量很低。委员会还关注,非法移民工人无法受益于法律代表权,因为,如果移民工人没有有效签证,公证官员无法签发公证权。委员会还关注移民工人,特别是那些无证件与非法的移民工人,他们不敢利用法律补救,因为他们害怕失去就业,或害怕如果他们向法庭提出诉讼,他们可能会被驱逐。

2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属,包括非法移民工人及其家属与缔约国的国民一样具有同等的机会提出上诉,尤其《公约》所规定的权利遭到侵犯,能够在法庭得到有效补救;

通告移民工人及其家属,包括那些非法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属,他们可以利用司法和其他补救。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属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24. 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提供了资料表明,缔约国和欧洲共同体目前正在进行重申接纳协定的谈判,但委员会关注没有移民工人的程序保障。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公约》第22条,确保缔约国及东道国之间目前及将来签署的重新接纳协议,包括移民工人及其家属的适当程序保障,及其长久社会与文化融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在此类协议之下重新接纳的移民的统计数据。

26. 委员会关注《劳务移民法》和《劳动法》在社会保证和养老基金注册方面自相矛盾。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未要求雇主支付社会保证金,而由移民工人承担这笔金额支付的全部责任,而移民工人可能并不意识到这项支付义务。从而,致使移民工人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得不到保护。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承认移民工人享有全部社会保险权,使该国有关社会保险和有关养老金加入的法律保持一致。

28. 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7月1日部长内阁核准从阿塞拜疆共和国驱逐没有移民地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条例的130号决定的条款,这些条款规定向移民通知这项驱逐决定,将向不懂阿塞语的移民工人提供翻译。然而,委员会关注法律并没有要求以移民理解的语言书面介绍这些通知。委员会进一步关注驱逐案的数量不断增加,但没有任何针对此类决定提出上诉的数据,也没有此类上诉结果的数据。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维护《公约》第22条所载的所有程序性保障,给予移民工人充分的时间对驱逐决定提出上诉。

30. 委员会关注移民工人的子女,包括非法移民工人的子女往往没有在出生时予以登记,也没有发给身份证件,影响他们获得保健照料,社会福利与教育。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子女在出生时履行出生登记与发放身份证件;

向有关执法官员进行系统地为所有移民工人子女实施出生登记的培训;

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特别是非法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提高对出生登记重要性认识的工作。

32. 委员会关注,没有任何关于缔约国移民工人子女,特别是非法移民工人的子女获得教育情况的资料。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子女与缔约国国民同等待遇地获得初等与中等教育;

采取措施在教育系统杜绝对移民工人子女的歧视;

在下次定期报告内纳入有关在教育方面所采取措施的资料,以及移民工人子女,包括非法移民工人子女入学率的资料。

4.具有证件或者处于非法状况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属的其他权利(第36至56条)

34.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关于在国外工作的阿塞拜疆国民行使其投票权的资料。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鉴于2013年10月将举行下届总统选举,缔约国加紧努力促使在国外工作的阿塞拜疆国民行使投票权。

36. 委员会关注,在移民抵达缔约国后或者在缔约国居住若干年后患上有关当局规定的特别危险感染性疾病清单上的病毒或疾病时,缔约国没有任何保护该移民免遭驱逐的立法。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移民工人在患上严重传染性疾病时不因此理由而被驱逐,确保他们能够在社会和保健服务方面享有缔约国国民同等待遇。

38. 委员会关注,关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地位的第N41-IQ (1996)法内没有任何关于探亲的条款,特别没有有关下列条款:有资格进行探亲的家庭成员,明确的程序,时间框架,申请家庭团聚的主管部门以及拒绝探亲申请的理由。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有关探亲的条款,以确保保护移民工人家属的团聚。

5.在国际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方面促进可靠、平等、人文和法律条件(第64-71条)

40. 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移民局以及处理保护移民工人权利的其他国家机构及单位目前所进行的工作,但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注(CMW/C/AZE/CO/1, 第 42段),即国家层次处理移民政策方方面面的机构和单位之间缺乏协调,这可能影响缔约国实施《公约》所保护的某些权利。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为有效实施《公约》所保护的各项权利在国家一级改进各部委和机构之间的协调,并请缔约国提供实施这些措施的结果,指出所取得的进展,在下次定期报告内提供有关资料。

42. 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制定重新接纳阿塞拜疆返回者的战略,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有关向阿塞拜疆返回者提供资助的资料,也没有任何关于促进其经济、社会和文化融入所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援助返回移民工人重新融入缔约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之内,并在下次定期报告内向委员会通报这一情况。

44.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打击人口贩运和对移民工人的性和经济剥削,并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09-2013年防止人口贩运的全国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内只有一个人口贩运受害者庇护所。委员会还关注没有任何国家一级起诉与定罪率的数据,也没有受到援助的受害者人数的数据。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实施反人口贩运立法和国家行动计划,对警官、法官、检察官和社会服务提供者进行现有立法框架的培训;

为实施打击人口贩运战略调拨充分资源;

建立确认人口贩运受害者,特别是移民妇女与儿童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有效机制;

向所有人口贩运受害者,包括移民工人提供充分的援助、保护和康复措施,向他们提供庇护所,并向援助这些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并确保人口贩运受害者了解《公约》规定其享有的各项权利。

6.后续行动与宣传

后续行动

4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各项建议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这些建议得到执行,包括将这些建议转发给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以及国家和地方层次的相关当局,供其研究并采取行动。

4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努力请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编制。

宣传

48.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广为散发本结论意见,包括向政府机构、司法部门、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散发本结论性意见,并采取步骤得以这些结论性意见在海外工作的阿塞拜疆移徙工人以及在缔约国内居住或过渡的外国移民工人俾众周知。

7.下一次定期报告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或者缔约国利用简单汇报程序,据此,委员会拟定和通过一项问题清单,在缔约国提交下次报告之前转交缔约国。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公约》第73条之下的报告。由此,缔约国不必以传统的方式提交报告。委员会2011年4月第十四届会议上通过了此项新备选程序(A/66/48, 第2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