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ARM/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8 July 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在第六十三届会议(2013年5月27日至6月14日)上通过的关于亚美尼亚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3年5月29日举行的1790和1791次会议(见CRC/C/SR.1790和1791)上审议了亚美尼亚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ARM/3-4),并在2013年6月14日举行的第181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ARM/Q/3-4/Add.1),它们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了解缔约国儿童权利的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的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以下立法措施:

2009年11月18日、2010年10月25日和2011年5月23日对《儿童权利法》进行了修订和补编;

2004年11月9日通过的《家庭法典》,包括关于保护儿童权利和正当利益的条款。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和/或加入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6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9月;

《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2010年9月;

《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2006年1月;

《劳工组织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2006年1月;

《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与合作的第34号海牙公约》,2007年3月;

《保护儿童和国家间收养方面合作的第34号海牙公约》,2007年3月;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08年4月。

5.委员会还欢迎以下体制和政策措施:

2013-2016年保护儿童权利国家方案;

2004-2015年国家支持儿童收容机构毕业生方案;

2004-2015年机构外收养儿童方案。

A.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实施委员会2004年2月26日关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93/Add.6),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其中所载的一些建议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处理。

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处理结论性意见(CRC/C/93/Add.6)中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的建议,具体而言,它建议缔约国:

建立一个综合系统,对所收集数据的进行分析,以评估在实现儿童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协助设计实施《公约》的政策;

加大努力传播关于《公约》及其实施工作的信息并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制订系统和长期的培训方案。

立法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通过了一些与儿童有关的法律,特别是对1996年《儿童权利法》进行了修订。委员会还注意到多项旨在改善儿童权利状况的立法倡议正在等待议会批准。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一些立法草案是经过多年延误之后才通过的,这影响了儿童权利在很多领域的充分和有效实现。委员会还对儿童权利领域现行法律和法规未得到充分落实和执行感到关切。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完全符合《公约》的儿童权利领域的立法提案,并促请缔约国确保法律得到充分和有效的落实并包括执行机制。

全面政策和战略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2013-2016年保护儿童权利国家方案以及涵盖《公约》不同领域的其他多项战略和计划。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方案和各项战略缺乏充足的财政资源,主要依赖于国际组织提供的资金。它还感到遗憾的是,这些方案和战略没有规定对进展进行定期评估。

11. 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为有效实施“保护儿童权利国家方案”以及儿童权利领域的其他战略和计划提供一切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定期评估“国家方案”及其实施的效力,以及其他战略和计划的效力,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重叠。

协调

1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5年设立了国家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将其作为一个协调机构。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没有发挥很有效的协调作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各部委和区域及地方各级机构之间的协调不足。

1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为国家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权力和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在不同政府实体之间有效协调儿童权利方面的行动,并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其在各部委之间以及国家级机构和区域及地方各级机构之间的跨部门协调,并特别注重在农村地区和处境更为不利的地区;

资源分配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预算拨款大幅减少,特别是在卫生和教育领域(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前者从2007年的2.1%降至2012年的1.5%,后者从2010年的3.2%降至2012年的2.5%),并对预算编制过程中缺少儿童权利视角感到遗憾。

15. 委员会回顾其在2007年举行的题为“用于维护儿童权利的资源――国家的责任”一般性讨论日期间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将对医疗和教育的拨款大幅增至适当水平;

制定预算编制程序,纳入儿童权利视角并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儿童事务拨款额,包括具体指标和跟踪体系;

建立机制,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而划拨的资源是否得到适当、有效和公平的分配。

独立监测

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1年在人权维护者办公室内设立了负责监测、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的协调中心。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办公室缺少有效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能力和资源。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公众,特别是儿童似乎并不知晓人权维护者办公室的个人申诉机制。

17. 参照委员会关于独立的人权机构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人权维护者办公室内设立一个儿童权利组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大众传媒和学校宣传活动向公众,特别是儿童介绍人权维护者办公室的个人申诉机制。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等机构寻求技术合作。

B.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基于性别的歧视普遍存在。委员会对农村地区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尤为关切。委员会仍对针对被边缘化儿童和弱势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农村地区儿童、街头儿童和机构收容的儿童)的事实上的歧视感到关切。

19.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执行其打击基于性别的歧视的立法并采取措施预防和禁止针对胎儿性别进行的选择性人工流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各项方案能够处理被边缘化儿童和弱势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感染艾滋病毒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农村地区儿童、街头儿童和机构收容的儿童)的状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资料,说明继2001年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的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通过《宣言和行动纲领》以及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通过成果文件之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与《公约》相关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的最大利益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04年《家庭法典》中纳入了“儿童正当利益”原则,但委员会认为“儿童正当利益”在范围上不等同于“儿童的最大利益”。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有哪些准则和程序确保其政策、立法和方案一贯适用儿童享有的要求作为首要考虑使其最大利益得到顾及的权利。

21.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修订其立法以更好地体现《公约》规定的该项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以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相关的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并一贯适用这项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为在各领域有权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的个人提供指导,并向公众,包括向传统和宗教领导人、法院、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宣传这些程序和标准。

尊重儿童的意见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一些法律中列入了倾诉权,但对缔约国常常不考虑儿童关于影响到他们的一切事项的意见感到关切,并对现有的青年议会不能有效运作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只有儿童的代理人才能做出同意对18岁以下儿童进行医疗干预的决定。

23.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按照《公约》第12条加强这项权利。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以促进和便利家庭、学校、收容机构和法院在所有影响到儿童的事宜上尊重儿童的意见;

振兴和加强青年议会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其中;

确保在委员会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所述的医疗干预情况下考虑儿童的意见。

C.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虐待和体罚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消息称,封闭式和半封闭式收容机构中的儿童,特别是Vanadzor儿童之家和Vanadzor第一照料和保护中心(寄宿学校)的儿童遭到了虐待和暴力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家庭法典》和1996年《儿童权利法》中均包含禁止体罚的条款,但缺少执行机制并且缔约国立法中没有规定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

2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封闭式和半封闭式收容机构,特别是Vanadzor儿童之家和Vanadzor第一照料和保护中心(寄宿学校)采取紧急措施,调查违法行为的独立个案并起诉和处罚肇事者。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禁止在一切场合使用体罚并在立法中规定执行机制,包括对违法行为的适当制裁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并扩大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和宣传活动,以促进正面、非暴力和参与式的育儿和惩戒方式,并加快通过《禁止家庭暴力法》草案。

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

26. 委员会回顾2006年《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研究》(A/61/299)的各项建议,建议缔约国将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现象定为优先事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参照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特别是:

制定一项全面国家战略,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制定一个国家协调框架,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通过立法,明确禁止一切场合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特别注意暴力行为的性别层面;

与负责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合作。

有害做法

2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雅兹迪社区的女童常常在达到法定婚龄前以传统仪式结婚。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使一切形式的婚姻都能充分遵守关于结婚年龄的法律规定,并特别针对儿童父母和社区领袖制订和开展关于早婚对女童健康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不利影响的宣传方案。

D.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建立的三级儿童保护制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地方一级的儿童保护工作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缺少必要资格和培训的志愿者开展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经济困难或没有能力支付儿童就学和基本需求相关的费用,一些家庭被迫把孩子送往寄宿学校和儿童之家。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请具有儿童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地方一级的儿童保护工作,并为志愿者提供培训以为其工作提供更多支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系统和长期的政策和方案,继续加强对弱势家庭,特别是对赤贫家庭的支持,以确保这类家庭能够获得社会服务和可持续的收入机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禁止仅因经济原因即将儿童安置在收容机构的做法,并根据2009年11月20日通过的《联合国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仅将安置作为最后手段使用。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 委员会欢迎关于说明收容机构接收条件的政府决定。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为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提供的家庭式和社区式替代照料制度不够完善。寄养家庭很少;

有越来越多的儿童,特别是父母中至少一人在世的弱势家庭的儿童被安置在收容机构;

虽然确立了标准,但没有确保真正将机构收容作为最后手段的保障措施和程序;

对离开收容机构的儿童的援助不够。

32. 委员会回顾联合国大会2009年12月20日第64/142号决议附件所载《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确保有足够的家庭和社区式替代照料办法供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选择;

以普遍和有重点的服务加强弱势家庭父母的育儿技能并将其纳入社会援助方案,从而增加对这类家庭的支助;

确保机构收容仅被作为最后手段,并且有充分的保障措施,在确定一名儿童是否应被安置在收容机构时明确以需求和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标准;

尽最大努力为离开收容机构寻求学习和/或工作机会的儿童提供支助,并为它们提供适当的住宿。

收养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0年颁布了《收养法》并批准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第33号海牙公约》。但委员会对以上法律和公约实施中的不足之处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

对收养过程的监测和审查不是国家集中进行的,而是由家庭、妇女和儿童保护机构在区域(州)一级进行的,而有关决定是由地区法院作出的;

选择养父母的标准过于刻板,依据的是潜在收养人的物质条件,而不是养育技能;

以尊重收养过程所涉各方隐私为借口对监控收养过程加以限制。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有效机制,实施《第33号海牙公约》和2010年《收养法》,特别是:

建立一个审查收养过程的集中化系统;

为选择收养家庭确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其依据不仅包括物质条件,还应包括能够使儿童在健康良好的环境中在负责任的父母的陪伴下成长的各种其他条件,并在收养前和收养后为养父母提供培训和支助服务;

建立一个监测制度,由一个独立机构对收养过程每个步骤进行监测。

E.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3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5年通过了《关于有特殊需求者的教育的法律》并于2012年通过了《普通教育法》,两部法律都规定对有特殊需求的儿童进行包容式教育。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由于缺少家庭支助以及家庭和社区式替代照料办法,儿童之家的残疾儿童的数量和比例有所增加;

各区域(州)的残疾儿童无法获得适当的照料和服务,特别是及早发现和康复服务;

由于没有其他解决办法,残疾儿童在毕业后依然留在收容机构,而心智残障儿童常被安置在精神病医院;

虽然包容式教育呈上升趋势,但大量居住在收容机构和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仍得不到正规教育;

免费的服务质量较低,使得残疾儿童的家长不得不额外支付费用才能得到优质的假肢或矫形鞋等。

36. 参照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其立法、政策和做法符合《公约》第23条和第27条等条款,以期有效地以不歧视方式处理残疾儿童的需求。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以机构外的方式收养残疾儿童,并为他们提供家庭和社区式替代照料办法;

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为残疾儿童,特别是各区域(州)的儿童提供及早发现和康复服务;

确保残疾儿童即便从收容机构毕业后仍能得到适当支助,并确保不将心智残疾儿童安置在精神病院,而为他们提供适当支助以及社区内的一席之地;

继续努力将残疾儿童纳入教育系统的主流,并在这方面关注收容机构和农村地区的残疾儿童;

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服务供应方不对免费服务收取费用,并对其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健康和保健服务

3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善产妇和儿童健康分别于2008年和2011年实施了“产妇护理国家证书方案”和“儿童证书方案”。委员会还欢迎《2011年小麦面粉增补营养素国家构想和行动计划》以及含有2010-2015年行动计划的《粮食安全国家战略》。尽管如此,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在获取保健服务方面存在显著的城乡差距,只有首都才有新生儿特别护理等一些服务;

虽然在减少婴儿死亡率方面取得了进展,但由于新生儿科设备不足且工作人员缺乏培训,新生儿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仍居高不下;

非正规(私下)收费司空见惯,特别是在医院中,这给获得免费医疗服务制造了障碍;

在提供预防保健和外展护理以及在医院提供治疗服务方面均缺少具有丰富的产妇和儿童保健服务经验的合格医务人员;

虽然在营养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妇女和儿童的营养不良问题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5岁以下儿童中肥胖现象很普遍。

3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确保所有保健服务的平等获取,特别是在产妇在怀孕期间能够公平获得保健服务,在分娩时得到产科急诊服务,使儿童在新生儿期得到新生儿护理,以及为农村地区提供急诊服务和复苏服务;

为保健机构,特别是新生儿科提供充足的用品和设备,并进行员工培训;

消除所有对免费保健服务进行非正规收费的现象,并设立一个违规情况报告和行动保密系统;

采取措施确保所有负责儿童保健的保健人员都完全合格并训练有素;

继续执行旨在改善孕妇、婴儿、学龄前儿童和青少年的营养状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行动计划和战略。这包括宣传健康的饮食习惯和避免过度消费(造成儿童肥胖问题日益严重的)含糖饮料和“垃圾食品”。

同时,为执行以上建议向儿基会和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等机构寻求技术援助。

艾滋病毒/艾滋病

39. 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实施防止艾滋病毒母婴传染服务是一项积极进展。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人们,特别是农村地区儿童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认知程度极低。

40. 参照委员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实施防止艾滋病毒母婴传染服务,并在青少年,特别是农村地区青少年中开展更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提高认识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开展以上活动时向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艾滋病署)和儿基会寻求技术援助。

母乳喂养

4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自2008年开始停止执行爱婴医院倡议和重新评估进程。委员会还对婴儿食品公司和经销商过度的营销做法以及规范婴儿食品营销法律执行不力感到关切。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重新执行“爱婴医院倡议”并确保其妇产医院符合规定的标准,并由“爱婴医院倡议”认证为“爱婴医院”;

确保对现行的母乳代用品国际市场营销规则进行定期检测,并对违反规则者采取行动,以及加快通过《母乳喂养法》草案;

通过机构和社区的保健系统宣传正规的婴幼儿哺育做法。

生活水准

43.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经济危机,儿童贫困率有所提高,残疾儿童是受到影响最严重的群体之一。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现行的面向有子女的家庭的一揽子福利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家庭福利方案不足以及对现有的政府支助缺乏了解,仅有54.3%的赤贫家庭和4.1%的贫困家庭能够经常从这些方案中受益。

4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并加大努力消除贫困,确保一揽子福利方案覆盖所有弱势家庭,帮助他们获得国家支助并提高他们对现有福利计划的了解,并保障所有儿童的适足生活水准权。

F.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29和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5. 缔约国少数民族儿童能够得到以其母语授课的教育和以母语编写的教科书,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学校,特别是小学的基础设施较差(包括供热、供水和卫生设施较差)仍是一个问题;

教育质量低,对专业教师的需求较低;

完成小学教育后的学生辍学人数较高;

缔约国主要宗教的学习是学校课程中的必修科目。

46. 参照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投资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包括供热、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特别是幼儿园校舍的设施;

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教师培训和确定严格的教师从业资格要求;

研究儿童辍学的根源原因,并提供激励措施,鼓励儿童继续进入中学学习;

修订学校课程,以体现所有学生宗教自由,并从课程中取消亚美尼亚教会历史这一必修科目。

G.其他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d)项、第32-36条)

孤身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4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2008年《难民和庇护法》,该法规定了保护孤身难民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的基本保障措施。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法没有达到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的在体面住房、公共救济和归化入籍等方面的最低社会和经济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缺少以前学校的文件或没有将这些文件译为亚美尼亚文,一些难民父母为其子女登记入学时遇到了困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公民身份法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在儿童父母均为外籍或父母失去亚美尼亚国籍的情况下儿童可能成为无国籍人。

48. 参照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其《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法》以提供基本保障并确保有效执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不论其身份如何均有受教育的机会,并消除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入学的行政障碍。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立法,以确保其管辖内的所有儿童不会因其法规和做法成为无国籍人。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在有大量儿童,包括14岁以下儿童辍学从事农业、车辆维修、建筑、收集废旧金属和家族企业等非正规部门的工作。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越来越多的儿童在街头乞讨或从事重体力劳动,充当工人和装卸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劳动监察机构未能有效管制童工问题。

5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劳动立法和做法符合《公约》第32条,包括有效执行现有法律,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并使其参与执法,以及建立童工举报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剥削儿童的肇事者进行起诉,给予其相应的惩罚,同时确保儿童能够了解和利用该举报机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这方面向国际劳工组织“消除童工现象国际方案”寻求技术援助。

少年司法

5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每家法院中均设有一名专门处理儿童案件的法官,并且刑法对触犯法律儿童的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缔约国没有完整的少年司法系统,这样的系统应包括少年法院和全面的少年司法法,同时规定实行有别于正规司法制度的机制和有效替代此种制度的做法;

审前调查期间对儿童进行长期拘留;

作为惩罚,儿童可能会遭到5至10天的单独监禁;

拘留儿童的Abovyan监狱缺少基本卫生用品和寝具。该监狱中的儿童得不到正规教育;

没有针对获释儿童的有效的改造和重返社会方案。

5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审议其《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建立一个整体的少年司法系统)草案制定明确时限,并确保该法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37条、第39条和第40条,同时符合其他相关标准,包括《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哈瓦那规则》)、《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以及委员会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具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全面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包括少年法院在内的整体少年司法系统,制定转送措施以防止违法儿童进入正式司法系统,制定审讯、判刑和处罚的替代办法(如社区服务和在受害者和违法者之间进行调解)以避免儿童蒙受耻辱并为使其能够真正重返社会;

确保对儿童的审前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适用并尽可能缩短拘留时间;

立即采取措施禁止单独监禁儿童,这种单独监禁等同于不人道待遇;

立即采取措施,为Abovyan监狱和其他监狱中的儿童提供所有基本用品,包括卫生用品和清洁寝具,并为监狱中的儿童提供正规教育;

专门针对获释儿童制定有效的改造和重返社会方案。

同时,酌情利用联合国少年司法问题机构间小组及其成员,包括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禁毒办)、儿基会、人权高专办和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援助工具,并向小组成员寻求少年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

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

5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具备一些保护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措施,例如请法律代理人和心理学家出席审讯,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些努力不够充分,也没有在立法中得到适当体现。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规章确保罪行的所有儿童受害者和/或证人得到《公约》规定的保护,并建议缔约国充分重视《联合国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H.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I.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在缔约国境内和在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境内执行《公约》与欧洲委员会进行合作。

J.后续行动和宣传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全面落实本建议,为此,除其他外,向国家元首、国家议会、相关各部、最高法院和区域和地方当局转达这些建议,以便进行适当审议和采取进一步行动。

58.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亚美尼亚文和该国其他语言,通过(但不限于)互联网等渠道,向广大公众、民间社会组织、媒体、青年团体、专业团体以及儿童广为宣传缔约国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相关的各项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就《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和它们的执行和监测情况进行辩论和提高认识。

K.下次报告

59.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1月22日之前提交其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纳入有关本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的资料。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10年10月1日通过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2和Corr.1),并提醒缔约国今后的报告应遵照该准则,篇幅不超过60页。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依据该准则提交报告。如提交的报告篇幅超过了页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依照上述准则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如缔约国不能审查并重新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为条约机构审查之目的对报告进行翻译。

60.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第五届人权条约机构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报告协调准则(HRI/GEN/2/Rev.6, 第一章)中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更新的核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