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届会议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4条提交的报告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瑞典

1. 委员会在2009年5月27日举行的第1403次至第1404次会议(见(CRC/C/SR.1403和1404)上审议了瑞典的第四次定期报告(CRC/C/SWE/4),并在2009年6月12日举行的第1425次上会议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该报告遵循了报告准则并列入了落实委员会以往建议(CRC/C/15/Add.248)的资料。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委员会的问题清单提交了书面答复(CRC/C/SWE/Q/4和Add.1),因而使得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了解瑞典的儿童情况。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与缔约国的高级别代表团进行了坦率和公开的对话,而且代表团中包括来自各部委的专家。

4.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阅读这些结论性意见时应该参照委员会于2007年6月8日通过的关于儿童参与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RC/C/SWE/OPAC/CO/1)。

B. 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5. 委员会欢迎在报告期间出现了一些积极的事态发展,其中包括:

反歧视法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将年龄列为一种歧视的原因,并在所有各级教育系统禁止歧视,并设立负责执行这项法律的平等监察员办公室;

2008年4月在《社会服务法》(2001:453)和《青年人照料(特别规定)法》(1990:52)中列入新的规定,加强对儿童的保护;

关于对死于犯罪的儿童进行调查的法律(2007:606)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2007年,全国预防犯罪委员会对《瑞典刑法典》第六章规定的性犯罪提出新的犯罪法规;

2006年7月1日实行的立法修正案规定将接受和接纳孤身未成年者的责任从瑞典移民委员会转到各市;

通过并执行2006-2009年第二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其中载有关于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具体方案,以及2006年3月任命了瑞典人权代表团,其目的是支持在瑞典确保充分尊重人权的工作。

6. 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自从2005年审议其第三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7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以及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5年)。

C.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委员会先前的建议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审议了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RC/C/125/Add.1)以后提出的一些关注问题和建议(见CRC/C/15/Add.248),通过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得到了解决。但委员会遗憾的是,其他问题和建议,包括独立监督、数据收集、培训和传播《公约》、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卫生和保健服务、教育和性剥削和人口贩卖等一些问题和建议没有得到充分的解决或执行。

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一切努力,落实仅仅得到部分执行或根本没有得到执行的先前建议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载列的建议清单。

立法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及其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中对为何《公约》没有正式纳入国内法律系统所做的解释。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未能正式确认《公约》为瑞典法律,这可能会对其中载列的权利并对这些权利的运用产生影响。

10. 委员会邀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国内立法完全符合《公约》,并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紧努力正式确认《公约》为瑞典法律。它还建议,凡国内法律条款与《公约》载列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始终应以《公约》为准。

协调

1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政府内部设立了一个监督部门――儿童权利政策协调,2005年6月设立了一个儿童权利论坛,作为政府和从事儿童事务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结构化对话的一个平台,以及实行系统性比较。然而,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中央和地方各级儿童事务工作缺乏充分的协调一致性。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市政和地区议会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但关切地注意到,市、县和地区在执行《公约》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别,包括在儿童贫困的程度、向处境危险儿童提供的社会服务资源以及各学校和地区之间的教学成就方面。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紧努力,改进儿童事务工作方面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便确保中央和地方当局之间充分合作并确保与儿童、父母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强化措施,监督和落实市和地区一级作出的决定,解决仍然存在的差别现象,并确保所有各级执行《公约》,包括通过县行政委员会。

国家行动计划

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第二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6-2009年),其中提出了一些关于儿童权利的措施,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一项具体的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确保该计划涵盖《公约》的所有方面,并适当考虑到联合国大会2002年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及其2007年中期审查。

独立监督

1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事务监察员为了执行儿童权利而展开的许多活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无法向监察员提出个人申诉,而且它还关切地注意到,按照《巴黎原则》,监察员的作用应该明确独立于政府。

16.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考虑赋予儿童事务监察员以调查个人上诉的职权;

向议会提交儿童事务监察员的年度报告并提议政府为了执行儿童事务监察员的建议而可以采取的措施;

缔约国继续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儿童事务监察员拥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来有效和独立地履行其职责;

缔约国向儿童事务监察员提供设立地方办事处所必需的支持,以便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与监察员接洽,特别是考虑到各县和地区之间资源方面的差别。

调拨资源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关于调拨资源专门用于执行《公约》的资料,但关切地注意到,在服务的内容和提供方面,儿童根据其居住地点在取得和利用这种服务方面存在差别。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紧提供关于国家预算中用于执行《公约》的数据和百分比的具体资料,以便能够适当评估缔约国履行《公约》第4条规定的义务的程度。缔约国还应该加强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平等取得和利用各种服务,而不论其居住地点。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在2007年关于“调拨资源,落实儿童权利――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以后提出的建议。

数据收集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的统计报告和瑞典统计局的工作。委员会还注意到,负责制订衡量和监督儿童权利政策内各项举措的指标的工作组提出了一个后续系统,采用根据《公约》制定的一套目标。然而委员会重申,它关注地注意到,残疾儿童、15岁至18岁受虐待的儿童的总数缺乏统计数据。而且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的总数不确切。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在所有收集儿童数据的实体之间制定一种协调的办法,并改进系统收集关于所有儿童情况的分类数据,特别是关于残疾儿童、15岁至18岁受虐待儿童和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的数据。

传播《公约》和培训

2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8年1月发行由该国政府资助的《公约》执行手册瑞典语版,以及2007年3月在厄勒布鲁大学建立了一个瑞典儿童权利研究院,但关切地注意到,儿童对《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仍然知之甚少,而且并非所有从事儿童事务的专业人员都受到儿童权利方面的充分培训。

2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紧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儿童都认识到《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并可以利用这些文书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向所有从事儿童事务的人员(例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地方政府官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保健人员,特别是儿童本人)提供包括儿童权利在内的人权方面的系统和持续的培训方案。

国际合作

2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继续致力于提供官方发展援助和国际合作,包括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在这一方面,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调拨其国内生产总值0.7%以上的资源作为官方发展援助(官发援目标)。

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其在国际合作领域里展开的活动,包括展开儿童影响评估,并在其与其他缔约国的双边合作中特别注意执行《公约》和《任择议定书》并执行委员会对这些国家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委员会邀请缔约国考虑到委员会于2007年在关于“提供资源落实儿童权利――国家的责任”的一般性讨论日以后提出的建议。

2. 一般原则(《公约》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25.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关注的问题,即尽管缔约国通过了立法保障,包括新的《反歧视法》,但实际上不歧视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族裔少数儿童、难民和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家庭儿童面对事实上的歧视和仇外心理及种族主义态度。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督和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第2条,并确保执行保障对其管辖下的所有儿童实行不歧视原则的现有法律。

儿童的最大利益

27. 委员会注意到,新的立法措施涵盖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包括《外国侨民法》(瑞典章程法-SFS 2005:716)和《儿童和父母守则》中关于监护、居住和探访的规定的修正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实际上,包括在行政领域里,儿童的最大利益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的执行。委员会还仍然关注,在庇护程序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寻求庇护者和移民儿童的最大利益。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采取措施,提高人们对儿童的最大利益的原则的意义和实际运用的认识,并确保在其立法和行政措施中适当反映《公约》第3条。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和有效的措施,确保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奠定基础并指导这一进程和所有决定,特别是涉及儿童的庇护案件,包括向移民委员会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定期培训。

尊重儿童的意见

2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儿童的倾诉权,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儿童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机构和儿童与青年社会照料服务方面仍然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别和不足现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些儿童认为,他们在涉及其社会生活的事务方面缺乏真正的影响力。

30 .按照《公约》第12条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在2006915日举行的关于儿童倾诉权的一般性讨论日当天通过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公约》第12条,包括通过立法,在家庭内、学校里、教育机构里、法庭上和行政机构里继续促进和推动尊重儿童的意见及其参与所有涉及他们的事务;

确保从事儿童事务的成年人受到培训,以便有效地确保能够表达自己意见的儿童有适当的机会表达意见,而且他们意见得到适当的重视;

确保所有市政当局达到儿童积极的参与的要求,并定期审查儿童的意见得到考虑的程度,包括其对有关政策和方案的影响。

3. 公民权利和自由(《公约》第7条、第8条、第13-17条、第19条和第37条(a)款)

取得适当的信息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将于2009年7月1日生效的新的法律,禁止在因特网上以虚假身份(即成年人假扮儿童)接洽儿童的任何意图,并欢迎政府委员会――媒体理事会与瑞典国家学校改进机构合作展开的活动,目的是制止因特网上的非法和有害的内容。

3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执行适当的立法,提供父母教育、学校教育和提高儿童的认识,确保按照《公约》第17条(e)款,保护儿童,使之避免接受对其健康有害的信息和材料。

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研究的后续行动

33 .关于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研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执行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研究(A/61/299)的建议,同时考虑到欧洲和中亚区域磋商会(200575-7日在卢布尔雅那举行)的结果和建议。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以下建议:

以预防为主;

推广非暴力的价值观和提高认识;

提供恢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确保儿童参与;

建立可利用和便利儿童的报告制度和服务;

利用研究报告的建议,作为一种与民间社会合作并特别是在儿童的参与下采取行动的工具,确保所有儿童免遭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并加大具体和规定时限的行动的力度,以防止和应对这种暴力和虐待;

与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并予以支持;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执行这项建议的情况。

4. 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公约》第5条、第18条(第1-2款)、第9-11条、第19-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和第39条)

家庭环境

34. 委员会对脱离家庭环境、住在寄养家庭或其他照料机构里的儿童的数量之多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逃离家庭或被迫离开家庭的儿童的数量之多表示关注。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解决众多儿童脱离家庭以及逃离家庭或被迫离开家庭的根源,并确保逃离家庭或被迫离开家庭的儿童能够取得各种服务并获得必要的咨询和支持;

进一步制定和执行一些方案和政策,防止将儿童安置在照料机构里,特别是通过向最弱势家庭提供支持和指导,制定、资助和提供针对弱势家庭的父母的父母培训方案,并展开提高认识运动;

优先考虑保护自然家庭环境,并确保仅仅在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才使其脱离家庭并将其安置在寄养照料或寄养机构中;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6.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替代照料设施,包括私人替代照料或照料和寄养家庭没有得到充分的监测和监督,而且得不到父母照料的儿童,包括受到私人替代性照料的儿童缺乏有效的上诉机制。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充分监测和监督寄养家庭或机构中的儿童情况,其中包括私人替代性照料或照料和寄养家庭;

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向得不到父母照料的儿童提供有效的、众所周知的、独立的和公正的上诉机制;

向脱离机构照料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后续和重返社会支持和服务;

虐待和忽视

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人们对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的认识,并减少这种行为,包括建立了一条瑞典儿童帮助热线,但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儿童虐待和忽视和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的现象很严重。它还关切地注意到,受到家庭暴力的儿童并非始终能够得到充分的照料和援助;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紧努力向受到虐待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援助,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尽早查明和处理儿童虐待案件;

向面临虐待儿童的家庭提供具体的父母之道方案;

确保所有暴力的受害者能够取得咨询和援助以及恢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向家庭内虐待的儿童受害者提供适当的保护;

支持瑞典儿童帮助热线,使之能够向儿童提供24小时协助服务;

展开关于虐待的不利后果和防范性方案的提高公众认识和教育运动,包括家庭发展方案,推广积极和非暴力的惩戒形式。

5. 基本保健和福利(《公约》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四条、第26条和第27条(第1-3款))

残疾儿童

4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但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儿童在参加文化和娱乐活动方面受到限制。委员会注意到,各项残疾儿童计划的数量有所增加,但它关切地注意到,按照缔约国的报告,残疾儿童默默无闻,没人关心,而社会往往着眼于残疾问题本身,而不是着眼于儿童。委员会遗憾地指出,缔约国没有执行关于收集残疾儿童分类数据的建议。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23条,并考虑到第9(2006)号一般性意见以及《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继续加强措施,保护和增进残疾儿童的权利,特别是采取以下措施:

制订并执行全面的政策,保护残疾儿童,并推动其平等地取得社会、教育和其他服务;

确保残疾儿童平等取得各种服务,同时考虑到《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大会第48/96号决议);

采取必要的措施,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准确的分类统计数据;

向残疾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包括提供必要的支持,并确保教师受到培训,以便让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里受到教育。

健康和保健服务

42. 委员会注意到,补充和替代医疗是欧洲和全球公认的医学领域。为此目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禁止利用补充和替代医疗来检查、治疗和照料8岁以下的儿童以及孕妇和产妇;委员会表示关注,这种禁令对缔约国内所有人,包括儿童在内,选择医疗方法的权利提出了挑战,因而可能剥夺了他们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审查并修正现有的立法,确保所有儿童,不分年龄,能够取得补充和替代医疗检查、治疗和照料,并能够享受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

青少年健康

4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展开了努力,包括建立虚拟青年诊所,但仍然关注的是,青少年中间饮食紊乱的比例很高,特别是女孩中间神经贪食症和厌食症的比例很高。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由于体育活动少加上饮食差,瑞典儿童中间体重过重和肥胖病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而且按照目前的研究,明显的压力仍然是青少年中间的一个问题。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注意儿童和青少年健康问题,同时按照《儿童权利公约》注意到,委员会关于青少年健康和成长的第4(2003)号一般性意见。特别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

解决饮食紊乱的问题,包括神经贪食症和厌食症;

解决体重过重和肥胖病的问题,在青少年中间推广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体育活动;

减少青少年的压力程度,并协助他们克服压力所产生的影响;

确保治疗和咨询措施敏感地意识到性别问题,并采取一种部门间和综合的办法。

46. 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性传播感染蔓延开来,而且15岁至19岁的女孩中间意外少女怀孕和堕胎的比例越来越高。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采取措施,分析并扼制性传播感染的蔓延,并在学校内外加强对青少年的性卫生和生殖卫生教育,以便减少意外少女怀孕和堕胎的发生率,并向怀孕少女提供必要的援助以及取得保健和教育的机会。在这一方面,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进行的关于堕胎和早孕的调查,并邀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这次调查结果的资料。

吸毒和酗酒

4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许多努力旨在防止吸毒和酗酒,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18岁以下吸毒者的治疗可能性很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统计数据来说明18岁以下严重吸毒者的人数和其中多少人注射毒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许多儿童由于其父母吸毒而受到影响。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加紧努力,向儿童和父母提供关于药物滥用的有害后果的准确和客观的信息;

确保向所有受到药物滥用影响的儿童、包括18岁以下吸毒者和由于其父母吸毒而受到影响的儿童,提供必要的有依据的支持,恢复和重返社会服务,目的是确实减少这种药物滥用的有害后果;

进行研究并收集数据,以便确定这种现象的普遍程度。

精神保健服务

5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精神保健服务,包括启动投资,通过增加取得这种精神病治疗的措施,特别注重于儿童和青少年的精神病治疗,而且缔约国还请瑞典统计局就儿童和青少年的精神健康问题进行一次全国性调查。然而委员会还对其余一些挑战表示关注,例如面临精神健康问题和患有精神病的儿童接受必要的治疗和护理的等候名单太长,青少年中间,特别是女孩中间自杀和未遂自杀的发生率很高,各部门(卫生、教育、社会福利)提供的服务之间仍然存在差别而且缺乏协调。

5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其精神保健系统,包括防范性和干预性方案,以便确保所有需要治疗的儿童毫不无理拖延地取得适当的治疗和护理。此外,缔约国还应该确保,各相关部门之间,例如学校、社会福利院、少年司法系统、吸毒和酗酒者治疗中心等机构之间更好地加以协调。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向处于自杀危机状况的人提供的保健资源,并采取措施,防止处境危险的群体中间的自杀现象。

生活水准

52. 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几年里贫困儿童的数量总体下降,但关切地注意到,在城市中间和城市之间以及城市行政区之间,儿童贫困的水平有很大的差别。它还关切地注意到,收入一直很低的家庭中的移民儿童的比例很高,而且来自非瑞典背景的儿童和单亲家庭中的儿童的经济状况继续恶化。委员会还关切地指出,金融危机可能对这种弱势儿童群体的状况产生严重的影响。

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所有儿童不得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特别支助措施,确保儿童,特别是社会处境不利家庭的儿童,包括单亲家庭和非瑞典族裔出身的儿童,不会生活在贫困之中,而不论他们居住在什么地方。缔约国应该考虑起草一份经济危机时战胜儿童贫困的行动计划。

6. 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公约》第28条、第29条和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5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领域里展开了许多努力,以便保证实现《公约》提出的目标,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居住证的儿童,特别是“躲藏儿童”和无证儿童,无法享受教育权。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对问题清单所作的答复中表示,政府计划确定一次补充性调查,提议如何可以进一步扩大受教育的权利(CRC/C/SWE/Q/4/Add.1,第8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学校中没有对《公约》进行系统和一致的教育。

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努力确保所有儿童都享有受到教育的权利,包括没有居住证的儿童,例如“躲藏儿童”和无证儿童。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公约》和其他相关人权条约纳入在新的《教育法》的背景下制定的课程,并在中小学中加强此种教育。

5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国家教育局向中小学的学生提供了关于劳力市场和就业的先决条件的信息,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青少年在毕业以后仍然失业而且在从学校转向劳力市场过程中需要更有针对性的援助。

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并加强措施,支持青少年取得寻找职业所需要的职业能力和资格。培训难以进入劳力市场的青少年并进一步提高其资格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应该获取充分的财力和人力,以便有效地协助这种青少年从学校转入劳力市场。

欺凌

5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许多措施来克服学校中的欺凌行为,特别是《禁止对儿童的歧视和其他形式的有辱人格的待遇法令》(2006:67)的有关规定、关于瑞典国家教育局负责下的欺凌事件的举措以及儿童和学校学生代表采取的举措,但委员会仍然对学校中这种现象,特别是针对残疾儿童和外国儿童的这种现象的持续存在表示关注。

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为打击欺凌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注意残疾儿童和外国儿童的情况,并确保儿童参与旨在减少欺凌行为的举措。这种措施还应该解决教室或校园以外的新形式的欺凌和骚扰行为,包括通过移动电话和虚拟会场上的此种行为。

7. 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37条(b)-(d)款、第32-36条)

寻求庇护和难民儿童

60. 委员会欢迎关于寻求庇护者的保健的新的法令(2008:344)规定,寻求庇护者和原寻求庇护者或“躲藏儿童”有权按照在该国合法居住的儿童同样的条件享受保健和医疗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无证儿童仅仅有权享受紧急治疗,而没有任何津贴。

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无证儿童,均有权按照在该国合法居住的儿童的同样条件享受保健和医疗服务。

62. 委员会欢迎接收和接纳孤身寻求庇护儿童的责任从瑞典移民委员会转到各市政当局。然而委员会继续关注的是,许多无证寻求庇护儿童从缔约国的收留中心消失。它特别关切地指出,这些儿童很容易受到虐待和剥削。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这一问题的立场,但仍然关注的是,缔约国没有实行一项立法,规定在孤身儿童抵达该国后24小时内为其每一人指定一位临时监护人或(“受托人”),负责向该儿童通报其法律状况以及现有的合法移民措施。

6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采取措施,确保向收留中心的儿童提供适当的支持和监督,并向受创伤的寻求庇护儿童提供适当的心理和精神护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在孤身的寻求庇护儿童抵达该国24小时内为其每一人指定一位临时监护人(“受托人”),负责向该儿童通报其法律状况以及现有的合法移民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这种监护人具有适当的条件和充分的资格。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原籍国以外的孤身和离散儿童待遇的第6(2005)号一般性意见。

家庭团聚

6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一项支助要求(扶养),作为外国国民和无国籍者家庭移民的一个条件。

65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应该继续加强已采取的措施,确保以积极、公正、人道和迅速的方法处理被认可的难民的家庭团聚程序,并确保这些程序不会导致侵犯《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的危险。

性剥削和贩卖人口

6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一些措施,打击贩卖人口的行为,并向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提供援助,例如增订对儿童性剥削的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和通过反对为性剥削目的使人卖淫和贩卖人口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以及2007年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对《瑞典刑法典》第六章规定的性犯罪提出了一项新的罪行法。委员会还欢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最近提交了初次报告。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特别是为了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的目的贩卖儿童的现象很普遍,而且关于性剥削、卖淫和贩卖人口的程度和模式的现有资料很有限。

6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全面执行对儿童性剥削问题国家行动计划和反对为性剥削目的使人卖淫和贩卖人口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以便保护儿童使之免遭被贩卖;

加紧采取措施,监督并预见对儿童性剥削的新出现的危险情况;

加紧采取措施,保护受到包括贩卖人口和卖淫在内的性剥削的儿童,将性虐待和性剥削的犯罪人绳之以法,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这种罪行的程度和模式提供数据;

对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如何以敏感地意识到儿童特点并保密的方式受理、监督和调查控诉;

按照1996年、2001年和2008年举行的第一届、第二届和第三届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结果文件,针对儿童受害者的预防、恢复和重返社会执行适当的政策和方案;

确保向贩卖人口的儿童受害者提供教育和培训以及心理援助和咨询;

与包括邻国在内的有关国家谈判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防止买卖、贩卖和绑架儿童,并在有关国家之间和中间制订共同行动计划。

6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交关于瑞典公民在国外参与对儿童的性剥削的人数和罪行类型的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所提供的关于调查、起诉和惩处犯罪人的资料很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禁止向交付保释金以后获释的人重新签发护照。

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防止并打击令人担忧的儿童色情旅游业现象,其中包括采取以下行动:

当在国外犯罪的人返回瑞典时一如既往对其提起起诉;

系统地建立一个搜集关于色情旅游业的数据和资料的机制,包括调查、起诉和惩处的数据和资料;

提高认识,克服错误的态度,例如认可虐待和剥削外国贫困儿童的行为的想法;

加紧与非政府组织和旅游业的合作,以便更好地遵守世界旅游组织制定的关于在旅游业中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的准则;

考虑审查和修正其立法,以便废除关于在瑞典起诉对儿童的性犯罪和国外实施的有关罪行的所有未决双重犯罪要求;

少年司法

7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少年司法领域里取得了各种成就。然而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根据现行条例(《青年人照料问题特别条款法》第15C节(第1990:52号法律)和《封闭式少年照料执行法》第17节(第1998:603号法律),如果儿童表现出暴力行为或吸毒行为严重到妨碍一般秩序的地步,就可以在青年拘留所中将他们隔离。此外,委员会表示关注的是,有报告称这种处理方式也用来作为惩罚。委员会认为,除非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否则不应该实行隔离监禁,而且隔离期不得超过24小时。

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到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2007)号一般性意见和《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5/20号决议):

作为一个优先事项,审查现行隔离监禁的做法,包括酌情修订现行立法;

将这种措施限于非常特殊的情况,缩短允许的期限并寻求最终予以废除;

确保所有被拘押的儿童都有适当的法律代理人。

保护证人和犯罪受害者

72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适当的法律条款和条例,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和罪行证人,例如:虐待、家庭暴力、性剥削、经济剥削、绑架和贩卖人口的儿童受害者和此种罪行的证人,均得到《公约》规定的保护,并充分考虑到《联合国儿童被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5 年 722日第2005/20号决议附件)。

8. 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7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国际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9 . 后续行动和传播

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保充分执行本建议,特别是将这些建议转交议会、有关部委和市政当局,供其加以适当考虑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75 .委员会还建议向公众、民间社会组织、青年团体和儿童广泛分发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书面答复以及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建议(结论性意见),以便就《公约》、公约的执行和监督进行辩论和提高认识。

10 .下次报告

76 .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201191日之前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该报告的篇幅不应该超过120页(见CRC/C / 118)。

77 .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门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中的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增订核心文件,该协调准则在2006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上得到批准并载于文件HRI/GEN/2/Re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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