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秘鲁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2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1863和1865次会议(CEDAW/C/SR.1863和CEDAW/C/SR.1865)上审议了秘鲁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PER/9)。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PER/Q/9号文件,秘鲁的答复载于CEDAW/C/PER/RQ/9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PER/CO/7-8/Add.1),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秘鲁代表团作出口头陈述并对委员会在建设性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秘鲁共和国第一副总统兼发展和社会包容部长Dina Boluarte Zegarra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还包括发展与社会融合部、妇女和弱势群体部、劳动和就业促进部、国家劳动监察局、司法和人权部、外交部、内政部、环境部、农业和灌溉部、文化部、司法机构、国家警察、检察官办公室、国家选举陪审团、国家监狱学院、全国残疾人融合理事会、秘鲁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4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PER/7-8)以来秘鲁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第31405(2022)号法》,主题为孤儿(包括人权维护者的继承人)保护和全面发展;

(b)《第31119(2021)号法》,修订了第28592号法的第3条和第6条并制定了全面赔偿计划;

* 委员会在第八十一届会议 (2022 年 2 月 7 日至 25 日 ) 上通过。

(c)《第31155(2021)号法》,主题为防止和惩治政治生活中骚扰妇女的行为;

(d)《第31030(2020)号法》,此法修订了选举法规则以确保候选人名单中的性别均等和交替;

(e)《第30982(2019)号法》,此法加强了妇女在农村社区的作用,并规定社区议会中妇女和男子的最低配额均为30%;

(f)《第1386(2018)号立法令》,其中确认有义务对性暴力受害者提供专门护理;

(g)《第1410(2018)号立法令》,其中界定了骚扰、性骚扰、性勒索和传播带有性内容的图像、视听内容或音频的罪行;

(h)《第1384(2018)号立法令》,其中承认和规范了残疾人拥有平等的法律行为能力;

(i)《第1323(2017)号立法令》,其中规定了新的罪行和加重情节,加大了打击杀害妇女、家庭暴力、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行为的力度;

(j)《第30364(2015)号法》,主题为防止、惩罚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家庭行为。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特别是通过了:

(a)有利于接触重金属、类金属和其他物质的人口的综合干预多部门计划(经2021年12月23日第037-2021-MINAM号最高法令批准);

(b)《至2030年打击贩运人口及其剥削形式的国家政策》(经2021年8月18日第009-2021-IN号最高法令批准);

(c)《国家环境政策》(经2021年7月25日第023-2021-MINAM号最高法令批准);

(d)《保护环境维护者部门议定书》(经2021年7月23日第134-2021-MINAM号部长决议批准);

(e)《寻找失踪人员国家计划(1980-2000年)》(经2021年7月13日第011-2021-JUS(2021)号最高法令批准);

(f)《至2030年国家多部门儿童和青少年政策》(经2021年6月25日第008-2021-MIMP号最高法令批准);

(g)《国家司法制度改革政策(2021-2025年)》(经2021年6月15日第012-2021-JUS号最高法令批准);

(h)《国家体面就业政策》(经2021年6月13日第013-2021-TR号最高法令批准);

(i)《国家工商业与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经2021年6月11日第009-2021-JUS(2021)号最高法令批准);

(j)《至2030年国家多部门老年人政策》(经2021年6月5日第006-2021-MIMP号最高法令批准);

(k)《至2030年国家多部门残疾人权益促进发展政策》(经2021年6月5日第007-2021-MIMP号最高法令批准);

(l)保护人权维护者部门间机制(经2021年4月22日第004-2021-JUS号最高法令批准);

(m)《至2030年国家监狱政策》(经2020年9月25日第011-2020-JUS号最高法令批准);

(n)政府参与国际和区域人权保护机制以及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能力的部门间议定书(经2020年8月20日第010-2020-JUS号最高法令批准);

(o)《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经2019年4月4日第008-2019-MIMP号最高法令批准);

(p)《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计划(2016-2021年)》(经2016年7月26日第008-2016-MIMP号最高法令批准)、《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联合行动计划》(经2018年8月25日第008-2018-MIMP号最高法令批准);

(q)《性别与气候变化行动计划》(经2016年7月24日第012-2016-MINAM号最高法令批准)。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批准或加入时间:2022年);

(b)《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有关侵略罪的修正案(批准或加入时间:2022年);

(c)《禁止核武器条约》(批准或加入时间:2021年);

(d)《美洲保护老年人人权公约》(批准或加入时间:2020年);

(e)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批准或加入时间:2018年);

(f)《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批准或加入时间:2015年);

(g)《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批准或加入时间:2014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秘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背景概况与历史性歧视

9.委员会肯定缔约国努力将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纳入其立法、监管和政策框架的主流。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自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爆发以来,对妇女的性别暴力严重加剧。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面临历史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弱势和边缘化妇女和女童群体,即土著和非裔秘鲁妇女、有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农村妇女、难民和移民妇女以及被拘留的妇女和女童,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遭受暴力的程度更为严重,但在解决这一问题上进展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缔约国实现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所有举措中,对于这些群体的妇女和女童缺乏关注和优先考虑,从而使她们长期受到社会和经济排斥,并剥夺了《公约》保障她们享有的权利。

10.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积极促进在《公约》所有领域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采纳配额、目标和指标,为遭受历史和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和女童(如土著妇女和非裔秘鲁妇女、有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农村妇女、难民和移民妇女以及被拘留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紧急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妇女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制定战略和全面对策,以确保及时执行此类暂行特别措施。

法律框架

1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制定了全面的法律和政策框架。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有效执行这些立法和政策方面存在挑战,执行这些立法和政策所需的体制改革进展缓慢。

12.委员会根据《公约》第1条和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建议缔约国加强执行旨在消除《公约》所涉所有领域对妇女歧视的立法和政策,包括为此加强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之间执行《公约》的机构协调。

诉诸司法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加强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制定了《2016-2021年弱势群体诉诸司法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持续遇到体制、结构和实际障碍,其中包括:

(a)司法人员、法律从业人员和包括警察在内的执法人员对妇女权利抱有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而且知识有限;

(b)存在司法偏见,特别是在杀害妇女、骚扰和传送含有性内容的图像和录音案件中,以及缺乏问责机制来确保司法部门遵守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程序;

(c)在没有成年人在场的情况下,年轻妇女无法向法院投诉或亲自报告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土著妇女、农村妇女、妇女土地权利维护者、有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在寻求诉诸司法时往往受到骚扰并被拒绝提供服务;

(d)低收入农村妇女、非裔秘鲁妇女和其他非洲裔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移民妇女、土著妇女、有残疾妇女在诉诸司法时面临经济、语言、获取和地理方面的障碍;

(e)妇女对《公约》规定的妇女(包括遭受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的妇女)权利和可获取的法律补救办法的认识有限,这类案件的起诉率很低。

14.委员会根据《公约》及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法官、检察官、公设辩护人、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提供有系统和强制性的能力建设,以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司法偏见和歧视,并确保对歧视妇女的法官追究责任;

(b)继续提高妇女对《公约》中规定的妇女权利的意识,特别是提高低收入农村妇女、非裔秘鲁和其他非裔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移民妇女、土著妇女、有残疾妇女等边缘化群体妇女的权利意识;

(c)鼓励妇女报告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确保遭受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的妇女能够获得及时和有效的补救,并确保有效调查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起诉和适当惩罚犯罪人。

妇女人权维护者

15.委员会欢迎为保护和支持所有妇女人权维护者所作的努力,包括制定和颁布议定书、部门间保护机制、环境维护者的登记册和部门议定书等,以确保对妇女提供保护。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存在对妇女的骚扰、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歧视,以及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恐吓和报复行为。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调查和起诉针对妇女的所有骚扰、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歧视行为以及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恐吓和报复行为,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和赔偿,并创建此类事件的专门登记册,其中采用涉及性别平等问题的指标、分类数据和公开获取的统计数据;

(b)就妇女人权维护者对实现妇女权利的贡献提高认识,并采取立法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攻击和威胁,并为妇女人权维护者提供保护和赔偿;

(c)加强妇女和弱势群体部与妇女人权维护者网络之间的合作。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

17.委员会欢迎在区域和地方政府创建性别平等机制,并努力更有效地执行与妇女权利有关的计划和政策。委员会注意到批准了《2019至2030年期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拟议的法律草案提议将妇女和弱势群体部的名称改为“家庭和弱势群体部”,指出这将削弱妇女权利的体制机制,因为把重点从国家性别平等政策转向了传统的家庭观念。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为实现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计划、方案和活动所分配的资源很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秘鲁监察员办公室的授权法没有充分确保其独立性,而且该办公室缺乏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强有力任务授权。

18.委员会回顾《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提供的指导,特别是关于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确保妇女和弱势群体部保持正确的名称和任务,使其更有能力促进和监测性别平等政策的执行情况,从而加强其在各级政府管理性别平等主流化的监管框架中所发挥的作用;

(b)采取促进性别平等的综合预算编制过程,为提高妇女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确保在所有政府部门采用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并改进为妇女分配资源的跟踪制度;

(c)在妇女权利团体和民间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下,进一步努力确保妇女和弱势群体部国家妇女问题研究所与区域和地方两级性别平等机制之间开展有系统和制度化的协调;

(d)在遵守国家性别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采用有效的监测、评价和问责机制,以解决造成持续不平等的结构性因素,并执行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的综合办法;

(e)划拨充足的预算,以实现《至2030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以及《战略规划、多年期方案编制和投资管理、公共预算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先目标,并为此批准一项注重成果的预算方案;

(f)修订关于秘鲁监察员办公室的立法,使其符合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附件所载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确保其在促进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方面具有强有力的任务授权。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行了促进妇女参与的法定配额,包括在加强妇女在农村社区作用的《第30982号法》中规定社区议会中妇女和男子的最低配额均为30%;《第31030号法》修订了选举法规则以确保候选人名单中的性别均等和交替;《第017-2021-TR号最高法令》(规范了《第31153号法》)为优先将家庭暴力受害者纳入促进或创造就业方案或职业培训方案规定了配额。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测以确保达到这些配额。

2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系统地监测、评估、报告所有法定性别平等配额的实现情况和效力,并对不遵守这些配额的行为进行制裁,从而确保达到这些配额。

歧视性成见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重男轻女的态度、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有害习俗。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普遍存在这种态度,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习俗被社会合法化,具体表现在:

(a)童婚率高,注意到秘鲁有将近五分之一的女童在18岁之前结婚;

(b)存在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且有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难民或寻求庇护的妇女和移民妇女以及土著和非裔秘鲁妇女遭到歧视,特别是在提供保健服务和参与司法系统方面遭到歧视。

22.委员会根据联合颁布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与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广大利益攸关方合作,制定和执行跨越所有部门的综合战略,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以确保所有公共政策都纳入性别平等观点,以期消除使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歧视永久化的歧视性态度,并消除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习俗,特别是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难民、寻求庇护者、移民或残疾人的有害习俗;

(b)严格执行《民法》禁止童婚的规定;

(c)在社区一级开展全面的宣传活动,反对将童婚合法化的文化态度,并教育公众了解童婚对女童的有害影响;

(d)设计和执行性别教育方案,以增强女童和青少年的权能和自主权,促进积极的男性品质,包括为此修订学校课程,进行教师培训,为家长开办子女教育课程,开展媒体宣传运动。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规定,包括:2015年通过了关于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成员行为的《第30364号法》;颁布了《打击性别暴力国家计划(2016-2021年)》;2019年出版了关于在妇女、儿童、青少年、土著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有残疾妇女遭暴力侵害案件方面进行预防、保护、支持时采纳跨文化观念的准则。然而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亲密伴侣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发生率很高,并因持续的COVID-19大流行病而加剧,注意到过去两年中杀害妇女、性暴力、年轻妇女失踪的案件数量呈指数级增长。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机制以监测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的执行情况,并提供受害者支助服务,特别是针对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如年轻妇女、土著妇女、非裔秘鲁妇女和其他非裔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有残疾妇女;

(b)防止、登记、调查和制裁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土著妇女、非裔秘鲁妇女的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维护她们享有尊严、获得平等对待、不受歧视、保有族裔特性和文化特性的权利;

(c)在各级司法培训中加强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部分;

(d)请国家司法委员会采纳和执行促进性别平等的治安法官甄选及评价准则;

(e)确保司法部门恢复举办关于性别平等与司法的课程,并在各级司法培训方案中加强对性别问题的敏感认识;

(f)就执行《第30926号法》建立明确时限,从而在5个相关主管机构之间加强有效协调,以监督落实关于执行防止和惩罚暴力侵害妇女及家庭成员行为的国家专门司法制度的国家战略(自2019年起暂停执行);

(g)制定特别方案以解决针对年轻妇女的性暴力问题,并修订法律以允许未成年人在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报告事件;

(h)批准新的《预防和关注性别暴力国家政策(2022-2027年)》,其中包括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和需人道主义援助环境中的应对措施,并确保为执行该政策划拨充足的预算;

(i)确保提供适当的、可获取的、高质量的支助服务,以满足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的需要,特别是土著妇女、非裔秘鲁妇女、其他非裔妇女、有残疾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移民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

(j)批准建立分类案件登记制度,在其中记录族裔和语言自我认同、残疾、国籍、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数据;

(k)使为受害者提供服务的机构发展和增强能力,从而能够在发展环境中和需人道主义援助环境中向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提供不歧视的优质服务。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在利用赔偿机制、寻找失踪者、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罪行提起刑事诉讼以及其他过渡时期司法活动方面继续面临多重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在国内冲突期间(1980-2000年)犯下的强奸案的定罪率极低。

26.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关于预防冲突、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赔偿程序,防止妇女再次受害,包括:

(a)为制定全面的部门间国家行动计划确定明确的时限,以便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

(b)执行综合赔偿计划,修订缔约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使其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保持一致,并确保将对妇女犯下国际罪行的人绳之以法。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通过了《第31146号法律》,修订了关于贩运人口的刑法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的程序代表权和对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赔偿,以及《打击贩运人口国家政策》(2030年)。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仍然是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包括实施线上性剥削和色情旅游)的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

(b)被贩运风险特别高的群体包括:居住在偏远地区、获得政府服务有限的土著妇女,在黄金采矿业寻求就业机会的移民妇女,居住在亚马逊河沿岸社区的妇女,来自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难民妇女和移民妇女;

(c)缺乏以下方面的信息:贩运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受害者补救办法(包括根据刑法承认其受害者地位)、以扣押资产建立受害者赔偿基金方面的任何进展。

28.委员会根据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解决贩运的根源和贩运受害者面临的脆弱处境,包括确保他们获得教育和保健等基本服务以及就业机会,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b)加强第一线工作人员的能力,从而在下述地区查明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偏远地区、采矿社区、亚马逊河沿岸、该国收容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难民妇女和移民妇女的地区;

(c)创建国家机制,向贩运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增加缔约国各地向贩运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和服务的数量,包括提供咨询和康复服务以及采取便利获取服务的措施,并向经营庇护所和向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充足的资金;

(d)在法律上承认贩运受害者的受害者地位,并确保其从基金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

(e)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打击以性为目的剥削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国家战略的效力。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使妇女更多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设立了加强土著政治参与小组(第085-A-2016-P/JNE号决议)以及《第31030号法律》,将地区和市政选举的妇女配额提高到50%(性别均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特别是边缘化群体中的妇女)在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进程以及与政府就采掘、采矿企业、大规模农业举措等问题进行对话方面持续面临结构性障碍;

(b)歧视性的性别成见继续阻碍妇女参选州和市级选举;

(c)对妇女的政治骚扰有所增加,施害者基本上不受惩罚;

(d)据投诉,一些有残疾的妇女因曾受监护/被颁布禁制令而不在选民名册上,从而被剥夺了选举权。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就妇女在政府、公务员系统、外事部门决策岗位公平任职的规定法定配额;

(b)采取措施鼓励妇女平等参与各级决策,包括参与采矿项目、大型农业举措、安全部门的决策,并鼓励其在私营部门担任管理职位;

(c)采取措施消除政党内具歧视性的性别成见和做法,以免阻碍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非裔秘鲁妇女和其他非裔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有残疾妇女)参加联邦、州或市一级选举;

(d)为防止女性政治家、女性人权捍卫者、女候选人在公共话语中遭受性别暴力(包括线上性别暴力)而加强相关机制,为防止对她们实施骚扰和威胁而加强措施,包括为此加强报告和监督机制,要求所有政党制定政策,宣传性别平等和打击骚扰,并要求社交媒体公司对用户制作的非法内容承担责任;

(e)采取紧急措施,使司法系统中按宪法规定具独立地位的机构在人员构成上永久保持平等,包括在最高决策层保持平等;

(f)确保有残疾的妇女享有平等投票权,包括确保将以前受监护/被颁布禁制令的妇女列入选民名册。

国籍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规定父母必须出示身份证件才能为其子女获得出生证。鉴于缔约国有大量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这可能导致无证件父母所生子女无国籍。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取消发放出生证需要父母官方证件的规定,并确保户籍登记工作人员毫无例外地向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发放出生证。

教育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8年制定双语和跨文化教育服务模式,努力增加全国女童和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边缘化群体中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土著妇女和女童、农村妇女和女童、非裔秘鲁妇女和女童、有残疾的妇女和女童、女难民、女移民,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文盲率尤其高,其中许多人根本没有受过正规教育;

(b)怀孕女童的识字率和毕业率特别低;

(c)各级缺乏与年龄相符的性教育,包括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性别平等的教育。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女童的各级教育是增强女童权能的重要基础,并建议其开展以下活动:

(a)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弱势和边缘化女童群体(特别是土著女童、非裔秘鲁女童、农村女童、残疾女童、难民女童、移民女童)充分获取优质教育并持续上学,包括:

㈠加强土著社区和农村地区的教育基础设施;

㈡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女童和妇女上学提供免费、可靠、安全的交通工具;

㈢促进边缘化群体的女童在各级教育机构入学;

㈣确保土著女童和妇女有充分机会以自己的语言接受教育;

(b)确保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支持,以执行预防早孕的战略,并加强支助机制,鼓励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在怀孕期间和之后继续上学,包括提供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向怀孕女童宣传她们的权利,并对驱逐怀孕女童和/或剥夺年轻母亲重新上学机会的教育机构处以罚款;

(c)在各级教育课程中提供更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与年龄相符的、易于获得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教育,以养成负责任的性行为,从而防止早孕和性传染病,包括就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专题为教师提供有系统的培训。

就业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努力促进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包括为此采纳《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力求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开展关于良好做法和性别平等的培训,打击工作场所对妇女的骚扰和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确保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享有平等和体面的工作条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包括土著妇女、非裔秘鲁妇女和其他非裔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有残疾的妇女)获得就业的机会有限;

(b)在批准劳工组织关于产妇保护的第183号公约(2000年)和关于家政工人的第189号公约(2011年)之后,迟迟未通过关于创建国家护理系统的法律草案,在执行确保和监测保护家政工人的社会和劳动权利的措施方面进展缓慢;

(c)免费热线在应对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方面成效不大。

36.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并建议缔约国:

(a)监测、评估、报告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农业发展部2016年颁布的国家农业政策所产生的影响;

(b)制定雇用配额和就业保留计划,专门促进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包括土著妇女、非裔秘鲁人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有残疾的妇女)获得正式就业;

(c)为实施国家护理系统划拨充足的预算,配备专门的人力资源,以确保《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落实。

保健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早孕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颁布了《国家儿童和青少年多部门政策》(2030年),为减少早孕提出了指导方针,并优先考虑对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进行综合的性教育。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实现到2021年将早孕减少20%的国家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乏善可陈。根据2019年的全国健康和家庭调查,12.6%的15至19岁妇女和女童曾生育或正在怀孕;

(b)为治疗目的而堕胎受到严格限制,导致因性暴力而被迫怀孕的妇女和女童被剥夺了接受堕胎的机会。注意到2018年国家受害者登记处报告了5 266起性虐待案件,201名妇女和女童因遭受性暴力而生育;

(c)刑事法规定妇女非为治疗目的而堕胎要承担刑事责任,迫使妇女和女童冒着生命和健康的风险诉诸不安全堕胎途径;

(d)经济障碍限制农村妇女和女童以及土著和非裔秘鲁妇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和相关信息,包括难以获得紧急避孕;

(e)有报告称,尽管法律禁止强制绝育,但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有智力残障和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却被实施该措施;

(f)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获得预防方案、治疗和优质护理和支助的机会有限,并且面临污名化和歧视。

38.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建议缔约国:

(a)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包括为此规定在强奸、乱伦、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或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堕胎合法,在其他情况下堕胎一律不构成犯罪,并向妇女提供安全堕胎和堕胎后综合护理及服务,尤其是在不安全堕胎引起并发症的情况下提供此类护理和服务;

(b)根据关于儿童和青少年的国际人权标准,制定和批准专门的技术保健标准,对因强奸而怀孕的女童提供个性化的全面护理,确保医务人员接受培训,以切实对受害者给予专门照顾,包括提供紧急避孕和堕胎方面的基本服务;

(c)发展和加强保健人员在怀孕22周以下自愿中断妊娠治疗指征情况下执行《关于综合护理程序标准化的国家技术指南》的能力;

(d)加强包容性的宣传方案,确保妇女和女童(特别是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和女童)能够以保密方式获得现代避孕药具以及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包括其自主决定权)的信息,并消除关于妇女和女童性行为的、带歧视性的性别成见和态度;

(e)确保未经有关妇女事先自由作出知情同意则不得进行绝育手术,对违反此规定的从业人员给予适当惩罚,并从速向受此行为损害的妇女提供补救和适当经济赔偿;

(f)为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免费接种COVID-19疫苗的机会,并收集关于COVID-19对缔约国妇女健康影响的分类数据;

(g)确保采取全面办法,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中提供预防方案、治疗和优质护理及支助,以解决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和病毒性肝炎问题,并执行战略,预防和制止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实施污名化和歧视。

增强经济权能和社会福利

39.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特别是土著妇女、非裔秘鲁妇女和其他非裔妇女、农村妇女、有残疾的妇女)的贫困率特别高,在获得经济和社会福利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减贫战略,特别注重处境不利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特别是土著妇女、非裔秘鲁妇女和其他非裔妇女、农村妇女、有残疾的妇女,并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减贫战略;

(b)增加妇女参加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机会,并为妇女特别是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制定协调一致的社会保障和补偿方案。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采矿、石油开采和大规模农业对农村妇女的健康和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土著妇女、非裔秘鲁妇女和其他非裔妇女产生了不利影响;

(b)在获得司法、教育等基本服务、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受害者的支助服务、充足的水和卫生设施以及互联网方面,农村地区的机会有限。

4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创建法律框架,规范和确保采掘业和其他商业项目提交社会和环境影响研究,只有在受影响的土著妇女、非裔秘鲁妇女和其他非裔妇女、农村妇女事先自由地给予知情同意并充分分享惠益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b)确保对健康和其他权利受到采掘业发展影响的农村地区妇女给予赔偿和补偿,并确保她们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保健;

(c)增加分配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财政资源,使农村地区妇女更有机会获得司法和基本服务,如教育和数字扫盲方案、保健(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针对遭受性别暴力妇女的支助服务、充足的水和卫生设施、互联网。

有残疾的妇女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1384(2018)号法令》,其中承认和规范了残疾人在平等条件下的法律行为能力。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有残疾的妇女在自主决定和诉诸司法方面仍然面临限制,有时在未经其事先自由地作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受到医疗干预。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对有残疾的妇女和女童的交叉形式歧视,确保她们被纳入并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为此采取以下措施:不限制她们作出自己的决定;确保她们获得司法救助,免受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获得包容性的教育、就业、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根据委员会关于有残疾的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规定未经她们事先自由地作出知情同意则不得对其进行医疗干预或治疗,也不得迫使其住院。

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的委内瑞拉妇女和女童

45.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是委内瑞拉本国之外委内瑞拉国民最多的国家(超过120万),其中约有一半人寻求国际保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立法规定所有移民,无论其是否具有移民身份,都可自由获得卫生保健服务,但移民妇女和女童、难民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获得教育和医疗保健的机会有限。

4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以及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能有效利用独立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程序来确定其难民或寻求庇护者地位,办理移民正常化手续,并且/或者获得永久居留证;

(b)根据《第1350号法令》使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进一步意识到自身权利,包括充分获得教育和保健等基本服务的权利,不论其地位如何。

被拘留的妇女和女童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剥夺自由的妇女所面临不良拘留条件,特别是下述被拘留妇女缺乏适当的服务:孕妇和有子女的妇女、女童、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移民妇女、土著妇女、非裔秘鲁妇女和其他非裔妇女、有残疾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患有结核病等其他疾病的妇女。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设监狱基础设施,从而为被拘留的孕妇、有子女陪伴妇女、有残疾妇女提供适当环境,并考虑以非监禁措施替代监禁;

(b)改善拘留条件,确保妇女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包括产科和妇科生态服务,并确保其能诉诸司法,从而符合《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c)在国家监狱研究所与妇女和弱势群体部的合作下确定具体战略,在监狱采纳性别平等观念,并监测其效力;

(d)对以其他方式被安置在青年拘留中心的年轻妇女采取拘留替代措施,如适当的程序外措施或基于社区的社会教育和文化措施;

(e)收集被剥夺自由妇女的数据,按年龄、族裔、残疾、国籍、地理位置、社会经济背景分列,重点是监狱中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的登记制度和待遇。

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离婚的经济后果

49.委员会欢迎在法律上就未婚夫妇收养未成年人、免费DNA检测、确定父亲身份、临时支付抚养费的程序合理化、免除非婚生子女的法庭费用、承认未婚伴侣和同居伴侣的继承权作出规定。委员会认识到在缔约国承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间性者的婚姻(包括在国外缔结的婚姻)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第30550号法律》,在关于解除婚姻时财产分割的司法裁决中缺乏评估妇女通过无偿家务劳动对共同财产的贡献的有效机制;

(b)许多妇女和女童在婚姻或事实结合解除时不被告知其经济权利和财产权;

(c)在解决城市和农村地区家庭冲突方面,国家支持的调解方案很少。

5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相关机制,促进在关于解除婚姻时财产分割的司法裁决中承认妇女通过无偿家务劳动对共同财产所作的贡献;

(b)让妇女了解自己的经济权利和财产权,并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以便其在婚姻或事实结合解除时主张这些权利;

(c)加速通过《第525/2021-CR号法案》,以修订《民法》;

(d)向缔约国全国所有妇女进一步提供国家支持的调解方案,在解决家庭冲突方面更多地加以应用。

数据收集和分析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按性别、年龄、族裔、残疾、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普遍缺乏。然而,为准确评估妇女状况、确定歧视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知情且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估在《公约》所涉各个领域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的进展情况,这些数据是必需的。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族裔、移民状况、残疾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综合数据的工作,并利用可衡量指标评估妇女处境方面的趋势以及妇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各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目标性别相关具体目标方面的进展。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执行情况25年审查的背景下,进一步评估《公约》的执行情况,以实现女男实质性平等。

传播

5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2(b)、24(a)、34(b)、38(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8.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6年2月提交其第十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