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波兰的合并第七和第八次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增编

波兰的答复*

[收件日期:2014年6月19日]

* 本文件未经正式编辑。

立法和体制框架和司法救助

1.请说明缔约国是否已通过全面的反歧视法,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载列对妇女的歧视的定义,其中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并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请说明已制定哪些程序以有效实施、监测和执行反歧视立法。请提供资料,说明在缔约国法院诉讼程序中《公约》被个人援引,或直接适用或提及的事例。

关于问题1

在报告所述期间,波兰立法者建立了全面法律框架,目的是确保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保护妇女,使其免受歧视。2010年12月3日《实施欧洲联盟若干平等待遇规定法》(《法律公报》,2010年,第254号,项目1 700,经修正,下称:《平等待遇法》)反映了在制定法一级为规定就业领域以外的平等待遇而通过的立法。《平等待遇法》的生效补充了现行有关平等待遇原则的法规。该法明确规定不得基于性别,以及不得基于种族、族裔、国籍、宗教、信仰、观点、残疾、年龄或性取向而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的领域和处理违法行为的方法。

《平等待遇法》第3条界定,直接歧视概念是指以下情况:任何自然人由于其性别、种族、族裔、国籍、宗教、信仰、观点、残疾、年龄或性取向而受到、曾受到或可能受到逊于他人在类似情况下获得的待遇。该条还界定,间接歧视所指的情况是:自然人由于其性别、种族、族裔、国籍、宗教、信仰、观点、残疾、年龄或性取向,因某一表面中立的决定、标准或行动而处于或可能处于不利、不公平或特别恶劣的境况,除非该决定、标准或行动旨在实现合法目标,客观上合理,而且实现该目标的手段是适当的和必要的。

该法适用于下列领域:社会福利的获得和享用条件;住房服务的获得;物品、权利和能源的取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参与;创业和就业的条件;参加工会、雇主组织和专业自治机构及其活动;劳动力市场工具和劳动力市场服务的获得和使用条件。但是,在教育服务和医疗保健领域,该法并不视性别为一个受保护因素。

该法规定,在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的情况下,受害方有资格获得赔偿。《民法》的规定适用于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的事项,《劳动法》第300条则适用于雇员。1964年11月17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上述待审理的诉讼案件。该法规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规则。提出指控的一方应提供关于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的可能原因。在指控方提供了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的可能原因后,被指控违反原则的一方必须证明己方没有实施违反原则的行为。

提出有关违反平等待遇原则的赔偿主张的时效从受害方知悉违反平等待遇原则行为时起算,以三年为限,但不得超过违反平等待遇原则行为事发后五年。该法规定,其条款规定的权利不妨碍受害方根据其他规定提出赔偿主张。因平等待遇原则受到违反而行使其权利的人还获得其他的保护。行使这些权利不得构成实施不利待遇的理由。因平等待遇原则受到违反而行使其权利的人还获得其他的保护。

本报告载有禁止就业歧视的《宪法》规定和法规。

此外,应当强调,根据2010年12月16日《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和若干其他立法修正法》(《法律公报》,第257号,项目1725,经修正),在《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第33条下增添了第4d款,规定行政长官不得在妇女怀孕期间和分娩后30天内,以其因怀孕和分娩相关原因而连续90天无法工作为由剥夺其失业身份,并规定有关失业妇女不得自行申请取消失业身份。

2013年6月17日,根据2013年5月28日《劳动法和若干其他立法修正法》(《法律公报》,项目675)对第33条规定作出了修正;尽管第4d款的规定只限于怀孕妇女,但增添的第4g款规定行政长官不得剥夺下列人员的失业身份:

⑴产后妇女;

⑵领养儿童并向监护法院申请收养或以寄养家庭形式领养儿童的失业者(不分男女),但不包括专业寄养家庭;在领养儿童的失业者根据具体条例有资格领取产假、等同产假、延续产假、延续等同产假、育婴假的生育津贴期间,不得因其领养儿童无力和无意接受工作而剥夺其失业身份;失业者自行申请取消失业身份的情况不在此列。

此外,从2009年1月1日起,《促进就业(……)法》增添了第104a条,规定雇主和其他组织单位无需为其产假、延续产假或育儿假结束后恢复工作的雇员支付劳动基金缴款,期限为36个月,从产假、延续产假或育儿假结束后恢复工作的第一个月起算。2013年6月17日,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2013年5月28日《劳动法和若干其他立法修正法》进一步扩大,雇主和其他组织单位无需为其等同产假、延续等同产假或育婴假结束后恢复工作的雇员支付劳动基金缴款。

2009年7月1日生效的法律规定,对于年满50岁而且在就业开始前30天内已在县劳工事务处失业名册上登记的人(不分男女),雇主和其他组织单位无需为其支付劳动基金缴款12个月,从工作合同签订之日后的第一个月起算。

已完全取消为满55岁女雇员和满60岁男雇员支付劳动基金缴款的责任。

另外还实施类似条例,以解除对雇员保证福利基金缴款的责任。

此外,《促进就业(……)法》第61条规定,至少有一名18岁以下子女的单亲失业者(不分男女),可向地方当局实报实销抚养一个或多个7岁以下子女的一定费用;如果失业者接受就业或其他有酬工作,或被调往实习、进行成人职业适配学习或接受培训,而且每月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其就每名受抚养子女报销的数额不得超过失业金的一半。同一规则也适用于报销照料家属的费用。

另一方面,《就业促进(……)法》第73(3)条规定,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或在停止领取失业金的一个月内产子的妇女,领取期限应按其根据具体规定有资格领取生育津贴的时间予以延长。在延长可领取生育津贴期限的情况下,有资格领取失业津贴的期限也同时获得延长。

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办公室制定的《2013-2016年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提出了落实平等待遇政策的主要目标和路径,其中包括防止性别歧视的政策。《行动计划》是一份政府战略文件,用以落实促进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行动。2010年12月3日《实施欧洲联盟若干平等待遇规定法》第23条规定,该计划应规定中期目标和实现平等待遇的政府政策工具,并为政府执行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任务提供基础。该文件汇集、梳理和系统地列出各部委及其下属机构为确保实现平等待遇原则而采取或计划采取的关键措施。

《行动计划》提到的行动涉及以下几个领域:

·不歧视政策;

·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系统实行平等待遇;

·防止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并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在教育系统实行平等待遇;

·在医疗系统实行平等待遇;

·在获得商品和服务方面实行平等待遇。

所有这些领域均适当地考虑到性别标准,并已规定防止性别歧视的行动。

《行动计划》分两章详尽地介绍了有关平等待遇的国际和国内法规。内容包括主要文件、立法及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定义。

部长理事会将每年查核《行动计划》规定的工作的进度。

应当指出,2012年12月18日,波兰签署了2011年5月11日在伊斯坦布尔缔结的《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该公约是欧洲一级第一个就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问题制定的全面性法规。《公约》认为,实现性别平等与减少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直接的关联。要有效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除其他外,必须改变男子和妇女的文化和社会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男尊女卑观念或男女定型角色的偏见、习惯、传统和其他做法。《公约》明确鼓励各国将其规定适用于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人。

总理已授权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向部长理事会提出批准《公约》的议案。自2012年起已全力进行草拟议案的工作。由于这项努力,2014年4月29日,部长理事会决议向议会提交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的法案。

政府一级目前尚未知悉在法院诉讼程序中《公约》被个人援引,或被直接适用或提及的事例。需假以时日才能获得这类资料。

2.由于缔约国的报告未提供资料,请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内妇女向人权维护者提出的有关基于性和性别歧视的投诉的数量和结果。请说明在发现违法行为时是否向受害人提供了任何补救措施。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加强人权维护者的任务规定,包括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全面遵守《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原则》(《巴黎原则》)。

关于问题2

从2011年1月1日起,人权维护者即根据2010年12月3日《实施欧洲联盟若干平等待遇规定法》(《法律公报》,第254号,项目1700,经修正)履行有关实现平等待遇原则的任务。因此,关于性别歧视投诉数量的数据覆盖2011-2013年期间,但没有按投诉人性别分列。2010年也收集了这类信息(统计数据见附录表10-13)。

2010年,人权维护者办公室审查了20宗性别歧视投诉,受理了其中12宗。5宗投诉以投诉人满意的方式解决。2011年,人权维护者办公室审查了68宗性别歧视投诉,受理了其中25宗。5宗投诉以投诉人满意的方式解决。2012年,该办公室审查了61宗性别歧视投诉,受理了其中28宗。9宗投诉以投诉人满意的方式解决。2013年,该办公室审查了50宗性别歧视投诉,受理了其中34宗。9宗投诉以投诉人满意的方式解决。

人权维护者几乎没有收到任何有关职场性骚扰的投诉(2010年1宗、2011年2宗、2013年1宗)。

关于在证实确有歧视时受害人可寻求的补救措施的数据,人权维护者所处理的案件没有涉及任何投诉人寻求补救的问题。据司法部向人权维护者提供的资料,向法院投诉要求赔偿损害的案件为数不多,因平等待遇原则受到侵犯根据《实施欧洲联盟若干平等待遇规定法》第13条要求赔偿的案件2013年有13宗,因男女就业待遇平等原则受到侵犯根据《劳动法》第183d条要求赔偿的案件2013年有172宗。因此可以说,获得损害赔偿的案件数与波兰妇女实际受到的歧视程度并不相称。

关于依照《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原则》(1993年12月20日大会第48/134号决议——《巴黎原则》)加强人权维护者的任务规定,包括提供充足的财政和人力资源的问题,应当指出,人权维护者已被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认可为一个依照《巴黎原则》运作的机构,具有A级地位。也就是说,人权维护者的充分自主权和公正性根据普遍适用的国际标准获得承认。但是,考虑到人权维护者承担众多职能(主要是根据《波兰宪法》第208条的规定保障个人和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并且是实现平等待遇的独立机构、国家预防机制、监测和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独立机构、审查警察和边防卫队的不当行为的独立机制),其所得财政资源并不足够。根据议会的审议结果,人权维护者请拨预算逐年被削减,削减额从约1 000 000兹罗提至超过4 500 000兹罗提不等(2011-2014年期间)。

在实际工作中,这意味着人权维护者承担的职务并非都得到足以使其有效开展工作的经费。人权维护者目前以有限的财力,也就是说,有限的人力和物力履行种种职能,包括作为一个促进平等待遇的独立机构的职能。人权维护者在这方面提出的异议被置之不理。

3.请说明缔约国正如何加强妇女,特别是农村和移徙妇女、罗姆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等处境最不利群体的妇女,对《公约》和相关国家立法规定的权利的认识和了解。

关于问题3

罗姆妇女作为一个群体,受到的族裔和性别等多重歧视最为严重。由于文化环境,这种歧视的本质也是一种群体内的歧视。这种情况的一个表现形式是对早婚早育(低龄孕产)的认可。尽管12岁女童和15岁男童结婚并不多见,但15岁女童结婚则是常事,实际上使女童无法继续上学,将其排除在劳动力市场之外。

政府在2004-2013年实施的“波兰罗姆人社区方案”提供了增强妇女权能的机会,包括参加职业培训课程和学徒培训计划,利用在社区中心创造的工作机会和在学校担任罗姆人教育助理。由于方案使妇女更多参与职业活动及取得一定程度的经济独立,因此妇女职业活动增长率高于男子。受雇用的罗姆人教育助理大多是妇女——在91名罗姆人教育助理中(2012年数字),65名(71%)为妇女。此外,获得高等教育奖学金的大多数学生是女生:在59名奖学金学生中,39名(66%)是女生(2012/2013学年)。另一个有助于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因素是对学前教育提供资助,使妇女能够出外工作。另一个因素是社区护理人员在罗姆人社区中所做的工作,他们提高了罗姆人对计划生育、健康生活方式、个人卫生、照料孕产妇、照顾孩子、急救等方面的认识。国家已采取措施,通过咨询和监测等办法,使罗姆人得以积极参与决策程序。这导致建立促进社区活动的平台,包括政府与少数民族和少数族裔联合委员会的罗姆人工作队:在委任的19名罗姆人工作队成员中,6名(31%)为妇女。公共当局在地方一级的合作经验同样显示,有较多的妇女参与执行获得补助的罗姆人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因此,可以说,为激活社会而制定的框架,如“波兰罗姆人社区方案”和其他配套措施(例如人力资本业务方案中的罗姆人组成部分),在职业、社会、公民意识和自我意识等许多方面对增强妇女权能产生了有利的影响。这些活动不仅系统地增强了罗姆妇女在公共部门内的权能,也增强了她们在自己社区内的权能。

《2013-2016年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还规定制定新的2014-2020年罗姆人社区融合方案。

另外还应当提到,外国人事务处与Halina Neć法律援助中心合作执行了一个名为“给我一个机会”的项目。这一举措定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实施,旨在向在波兰寻求保护的人提供法律和信息支助,以及打击寻求庇护者收容中心内的性暴力行为。该项目主要针对寻求庇护者融入波兰社会的问题,落实工作的办法是向有特殊需要的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援助和支持。项目旨在增加寻求庇护者有效融入社会的机会,为此向寻求庇护者收容中心内外的外国人提供关于难民身份申请程序的信息和法律援助。这种支持有助于程序的顺利进行,从而增加成功的机会;对于在原籍国饱受压迫的人来说,这种支持也有助于重建自尊和重新掌握自己往往无法支配的命运。特别重要的是向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支助,因为这些受害人面对复杂的程序,在没有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往往不知所措,许多人因而陷入难以摆脱的社会孤立处境。

此外,所有在波兰境内避难的外国人都获发一本题为《波兰境内寻求庇护者须知》的小册子,其中载有如何获得独立和合格的免费法律援助的信息。为了使尽可能多的人获得这些信息,已经以多种语文编印该小册子。

为提高处境不利群体妇女的认识和知识而采取的另一项举措是“移徙者权利实践”项目。这是国际移徙组织自2011年起与内务部和劳动监察总局合作实施的一个项目,目的是通过提高波兰境内外国人对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协助非欧盟国家国民融入社会,并采取措施防止劳动力市场上歧视和剥削移徙者的行为。项目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乌克兰、白俄罗斯和亚美尼亚公民;已在这些人的原籍国专设热线电话,供有兴趣到波兰工作的人使用。波兰国内也为已经住在波兰的众多外国人设立热线。

此外,作为项目的一部分,已启动了www.migrant.info.pl网站。该网站定期更新,提供最新立法和其他新闻。网站内容以7种语文提供:英文、法文、亚美尼亚文、波兰文、俄文、乌克兰文和越南文。项目组织了一个宣传运动并为从业人员举办了若干防止歧视的培训课程,参加者包括国家劳动监察局、非政府组织、边防卫队、法官、助理法官、工会、省办事处的雇员或代表。自2011年以来共培训了318人。此外,也可以在项目下直接支助移徙者。

关于农村妇女,应当指出,2010年,妇女管理的农场共计448 120个,占农场总数的29.7%。这些妇女可以利用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及其他扶助农业、农产品市场和农村地区的实体所举办的各种专业培训课程。

目前共有25 800个活跃的农村家庭主妇会,参加的农村妇女共计857 000名。农村家庭主妇会的活动集中在下列五个方面:

1.医疗保健活动、帮助老年人和残疾人;

2.发展各种形式的妇女创业活动及积极促进就业;

3.增加参与;

4.农村文化活动,传承发扬传统、民间传说和民俗艺术;

5.家用电器租赁。

农村家庭主妇会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活动,发展当地社区和推动区域发展,宣传农村地区,推广民俗文化,以及建立社会资本和支持处境不利的人。

《2013-2016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计划采取以下措施,以实现特定领域的主要目标:

·提高向妇女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标准,同时考虑到文化差异的问题;

·改善解决方案,以支持住房问题需要得到帮助的人,因年龄、残疾、疾病而在艰苦环境中生活的人,以及处于难民地位的人;

·提高服务外国人的机构所提供服务的质量;

·通过媒体打击基于性别、年龄、民族和族裔本源的歧视;

·制订《2020年防止贫穷和社会排斥全国计划:积极融合的新维度》。

此外,《行动计划》还在“以考虑性别观点的方式广泛宣传有关防止暴力问题的知识”的目标下规划了若干行动:

·以考虑到性别观点的方式在区域一级进行一系列辩论,探讨暴力的文化背景问题和如何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男子的行为;

·在针对男子和男童、妇女和女童的教育方案中举办防止暴力行为的培训班;

·在学校的德育课程和/或学校和教育设施的预防方案中传播防止和打击性暴力的信息;

·编制和利用多种媒体(包括利用电子媒体)广泛传播关于暴力现象及如何防止暴力的教育资源;

·开展社会运动,传播关于暴力现象及如何防止暴力的资讯。

上述目标和行动均重视宣传,包括在负责各项活动的实体的官方网站上,以及通过社区会议和与非政府组织举行的会议宣传有关活动。

基层社会运动“妇女大会”在提高妇女对自己权利的了解和认识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参与这个运动的妇女来自各种社会和政治背景,包括来自政府部门的妇女。运动已成为一股在政治上举足轻重的社会力量,而且这个地位日趋显要。

此外,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上提供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条文,以及有关《公约》各项规定的遵行情况的最新报告。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4.请说明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的影响力,并解释在报告所述期间特别代表就促进妇女权利、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采取了哪些立法或政策举措(CEDAW/C/POL/7-8,第15段)。请澄清缔约国是否打算成立一常设政府机构,具体负责妇女权利、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并保证为根据《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落实性别平等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关于问题4

波兰没有专门负责性别平等政策的独立政府机构。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自2011年1月1日《实施欧洲联盟若干平等待遇规定法》生效后即根据该法履行职务(自2008年至该法生效之日,特别代表根据部长理事会的一项条例行事)。特别代表负责执行政府的平等待遇政策,包括反歧视行动,特别是反对基于性别、种族、族裔、国籍、宗教、信仰、观点、年龄、残疾、性取向的歧视。报告详细介绍了特别代表的职责范围。

特别代表无权主动提出法案。特别代表通过政府活动参加立法进程,监测立法以确保符合平等待遇原则,并提议解决方案。从2010年4月开始,直到《实施欧洲联盟若干平等待遇规定法》通过为止,特别代表领导有关该项立法的工作。2012和2013年,特别代表除其他事务外积极参加有关修正产假法的协商,并提出一类新的育婴假。她还建议考虑以后是否可以指定部分育婴假为父亲专用假。特别代表也建议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在《职业和专业分类》中列出职业的阴性词。她还要求中央统计局在统计数据的收集、汇编、分析和发布方面,更广泛地采用性别统计标准。

特别代表的一项重要行动是拟订《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政府已于2013年通过了此一涵盖2013-2016年期间的文件。《行动计划》是第一份提出多个受歧视群体的平等待遇问题的文件。无论是在文件的内容还是特定实体的参与方面,该文件在拟订过程中都考虑到横向政策原则。

《行动计划》详见对问题1的答复。

该计划所规定的措施已指定具体实体各按其相关职权,以各自的预算执行。使用国家预算执行的措施将由相关年度《预算法》拨出专款,无需为执行有关措施请求国家预算增拨经费。除了国家预算的拨款,一些措施可能获得欧盟的部分资助。

5.请根据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意见(CEDAW/C/POL/CO/6,第12和13段)澄清,是否正在实施或制定妇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请提供资料,说明如何确保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在所有政府部委得到落实,包括特别代表和各部间的协调机制,并就国家、省和市一级在《公约》所涵盖的各个领域的性别平等主流化战略作出评论(第17段)。

关于问题5

由于《2013-2016年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已确定平等待遇政策以及防止歧视,包括性/性别歧视的主要目标和路线,而且各特定领域的主要具体目标与《公约》所针对的问题基本一致,因此没有另行拟订妇女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13-2016年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制定了一个详细目标——建立一个有效协作机制,作为中央和省级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部分。为了实现该目标,已在所有部委和某些下级单位指定平等待遇协调员,以前在“平等待遇作为善治标准”项目下指定的所有平等待遇协调员的职级已改为省平等待遇特别代表。政府特别代表和各省特别代表之间的协作网络为中央和地方一级实现性别平等主流化提供了机会。

暂行特别措施

6.由于缔约国的报告未提供资料,请说明制定了哪些措施来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适用暂行特别措施。请澄清制定了何种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包括弱势群体妇女的就业,以及增加妇女在决策职位上和民选职务中所占的比例。请解释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内的妇女平等参与。请提供资料,说明适用于工作场所,特别是公共行政领域的性别指数的性质、目的和用途(第28段)。

关于问题6

2011年通过了一项立法修正《选举法》,以增加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方面的参与程度。该法规定,波兰和欧洲议会的选举名单以及市、县和省议会的选举名单,女候选人不得低于35%,男候选人不得低于35%。名单如不符合这一性别规定,将不予登记。对问题14的答复载有较详尽的说明。

鉴于50岁以上妇女在找工作或保持工作方面所遇到的困难,2007年7月24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决定动用1 500万兹罗提就业基金的准备金执行《活跃妇女方案》。这些资金用于执行各县劳工事务处的妇女专业激活项目和县自治政府提交的项目。

《活跃妇女方案》的主要目标是提高50岁以上妇女的就业比率,及帮助50岁以上妇女参与旨在增加其找到工作或保持工作,或自己创业经营的机会的项目。该方案已从劳动基金的10%准备金获得150万兹罗提的资助。

《2012-2014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承认,妇女是劳动力市场激活措施所针对的一个目标群体。《行动计划》规定实施一项“地方和区域一级激活妇女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工作。该项工作是在2008年开始执行的“地方和区域一级激活妇女社会和经济活动”项目下实施的。该项目得到人力资本业务方案的共同资助,旨在向劳动力市场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广大社会宣扬就业机会平等的理念和实现该目标的方法,创造促进妇女,包括50岁以上妇女,参加经济活动的有利环境。项目已于2013年完成。

关于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管理层和监事会的妇女参与问题,应着重指出,2013年3月,国库部长签署了一份题为《国库持股公司理事机构确保男女均衡参与的良好做法》的文件。

参照其他欧洲国家所定条例的最佳做法以及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并考虑到旨在促进工作和就业方面男女待遇平等和机会平等的欧盟立法文书(2006/54/EC和2010/41/EU号指令),以及欧洲联盟委员会在草拟的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改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执行董事间的性别均衡状况与相关措施的指令草案[COM(2012)614 final],国库部长建议在不违反一般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国库持股公司理事机构在聘任程序中采用良好做法。对这些机构的组成适用男女均衡参与原则,应可确保在国库部长选派或指派的监事会所有成员中,人数较少的性别平均占比至少达到30%。目前的假定是,上市公司和重点企业到2015年应可实现这个比例。已特别建议在华沙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库持股公司适用有关指导方针。国库部长应以上述良好做法作为行事标准,在其职权范围内以股东大会主席身份或以其拥有的特别职权,就国库持股公司的监事会和管理层职位作出人员任免决定。国库部长还建议国库持股公司监事会在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选任程序中采用良好做法。此外,作为上述措施的一部分,国库部长于2013年3月7日发出第6号令,补充《国库持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原则》,在其中增添了以下关于应如何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规定:为确保适当开展公司的治理工作,应选任具备充分条件的监事会成员,同时考虑到男女均衡参与原则。

此外,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劳动和社会政策与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办公室合作执行了一个由社区进步方案资金共同资助的项目:“男女平等参与经济决策进程作为推动社会变革的工具”。

该项目的目标是促进男子和妇女参与经济决策进程。

在实施该项目的范围内执行的活动包括:

·对一组有代表性的公民进行调查,以了解妇女参与经济决策进程的现况;

·编写一份关于波兰妇女参与经济决策进程的现况的报告,重点研究在公司理事机构中适用性别均衡政策的可行性;

·开发一套工具,包括一本手册和一个培训课程,使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主任能倡导提升妇女担任组织内部高层职位;

·进行适用上述工具试点方案,并举行10个关于在大型企业应用该套工具的研讨会。

该项目还在第六次妇女代表大会期间组织了欧盟性别平等部长圆桌会议,以促进各国交流经验及审查在经济决策进程中适用性别平等原则的良好做法。此外,在第六次妇女代表大会期间还组办了另一个小组讨论会,专门讨论通过建立业务网络关系促进在经济决策进程中实现性别平等的问题。

《2013-2016年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争取在所有由国库部长选任和指派的国库持股公司监事会成员中增加人数偏低的性别的占比。《行动计划》还规定以下列方式促进妇女参与经济决策进程:

·在企业、机构、大学、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中传播《多样性宪章》;

·辅导;

·建立关系网;

·建立培训班制度。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每年邀请非政府组织参加最佳项目提案公开征集活动《非政府组织倡议比赛》。2004-2014年选定的优先领域包括:

·支持妇女在产假/育儿假后,或在照顾家属一段时间后重返劳动力市场从事职业活动;

·使妇女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有平等机会: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

·增加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活跃程度;

·降低男女之工资差异;

·在地方社区筹划和开展促进多样性和平等的行动;

·反对歧视——采取行动反对基于下列理由的歧视:

a.性/性别;

b.种族和族裔;

c.性取向;

d.教派和宗教;

e.残疾。

告提供了关于性别指数研究的假定的资料。2010年,在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实施的“平等待遇作为善治标准”项目(人力资本业务方案共同资助)框架内在政府机构中进行了一项研究。

已根据性别指数研究的结果制定和宣传有关各就业领域的建议。研究显示,一些机构特别重视消除职场歧视的问题,因此其衡量性别、年龄或其他多样性方面的平等待遇指数排名较佳,尽管如此,所有这些机构都有采取改进措施的余地,使平等和多样性政策实际上更接近欧盟立法所定标准。

在招聘方面,必须规范招聘面试(参照统一空缺通知格式的做法),以消除有关私人/家庭生活的问题。同时必须向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提供关于在不同团队中工作的好处和防止歧视方面的培训。还应当采取适当步骤,使工作场所适配残疾人的需要。

在晋升机会方面,应从性别和年龄的角度审查内部员工晋升机制,并应考虑实施一些方案(如辅导、指导),帮助人数偏低群体员工晋升至行政管理职位,例如提升妇女担任高层职位。特别是应以至少有一半部长为妇女作为目标,在政府内实现性别均衡。

在培训机会方面,员工认为这是最少出现歧视问题的领域,不过,建议监测雇主组办和出资的培训课程的参与情况,以确保员工可平等参与培训,不论性别和年龄为何。

在薪资方面,建议按性别和年龄对同类职位进行年度薪资审查,并按照2011年1月7日部长会议主席规定公务员职位的说明和评价规则的第1号令的建议,实施一个评价各政府行政部门职位的方案。

在防止骚扰和欺凌行为方面,建议作出努力,适当承认这些问题的存在,并创造有利环境,鼓励员工举报其在工作场所尊严受到侵犯的事件。虽然一些机构已实施反欺凌行为的程序,减轻了员工对投诉感到的担忧,但目前尚无类似的打击性骚扰程序。

在平衡工作与生活方面,目标应该是创造比目前更能兼顾这两个重要方面的工作条件。中央行政办公室应增加一些相对简单的解决方案,包括替代工作方式和在办公室附设幼儿园。

此外,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与学术界合作,评价消除男女工资差异的工具,包括评价旨在开发考虑到平等政策的有效公司管理模式的“性别指数”项目的成果。

陈规定型观念

7.请提供资料说明对报告所述旨在解决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的影响评估,重点介绍报告所述期间在劳工和职业以外各领域开展的项目(第38-41段)。请还说明如何通过这些运动消除导致各种弱势群体妇女和女童因族裔、年龄、残疾或其他特征而遭受多种形式歧视的陈规定型观念。

关于问题7

男女地位平等特别代表办公室开展了种种宣传和其他提高认识运动,多年来仍继续推行此类措施。为打破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采取提高认识措施的必要性仍然得到认同。由于针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进行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这个题目已成为媒体广泛讨论的问题。决策人士、科学界和艺术界都在讨论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问题。打破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广告信息有所增加,有的是提高认识措施的结果。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她们的自我认知发生了变化,不再仅仅从残疾角度来看自己。残疾妇女参加旨在强调残疾人体育活动及残疾妇女亮丽风采的宣传运动即其一例。

打破与年龄有关的陈规定型观念的信息也有所增加,而且观察到老年人采取行动改变他们在媒体上的形象,他们不仅扮演定型角色(如祖母、保姆),而且通过其知识资源、社会活动等等发挥作用;由此可见,这个群体自己的认识有所提高。应当指出,报告所介绍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似乎都未能直接在罗姆人社区中提高认识,打破其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各种实体,包括政府机构,越来越多地就陈规定型观念及其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作用进行民意调查。

在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实施并由人力资本业务方案共同资助的“平等待遇作为善治标准”项目框架内,2012年进行了一项民意调查,除其他外,研究波兰妇女和男子对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所持陈规定型观念和看法。这项民调显示,56%的受访者选择合作伙伴模式,即配偶或伴侣在职业方面保持活跃,平等分担家庭和父母责任。这证明波兰妇女和男子对男女角色的认识和信念发生了变化。同一个项目开展了“你看到了吗?作出反应!”的宣传活动,目的是提请公众注意歧视现象,特别是基于性别、年龄和残疾的歧视。作为活动的一部分,播放了一个电视广告,解释构成歧视的行为,并鼓励作出反应。

8.请说明为消除媒体和广告中的男尊女卑和陈规定型妇女形象而采取的干预措施(第62段)。请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公约》第5条为反击诸如拒绝承认“性别”概念之类的运动而采取的任何措施。由于缔约国的报告未提供资料,请说明已采取何种步骤审查各级教育所使用的教科书和教材,消除延续或助长男尊女卑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内容(第152段)。

关于问题8

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根据个人、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投诉和报告采取行动。除了这些自发的投诉,特别代表也主动及根据媒体报道对一些问题采取行动。对于媒体助长妇女的陈规定型形象和/或侵犯妇女尊严的报道,特别代表已多次进行干预。她组织了多个全国会议讨论陈规定型观念的问题,包括媒体肤浅和不公平地描绘妇女的问题。2014年,特别代表举办了一个主题为“广告中的平等待遇”的国际会议,与会者包括专家和非政府组织代表。该次会议专门讨论妇女在媒体中的形象。2011-2013年,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实施了一个名为“媒体促进平等机会”的项目。该项目的总体目标是提倡在公共辩论语言中采用平等视角,并为此进行教育和宣传活动,目标群体是对这种语言的形成具有影响力及对其发展负有责任的个人和团体。项目的教育组成部分包括一系列针对全国、区域和地方电视和电台媒体的代表以及新闻专业学生的培训方案。两百人接受了一轮8次一小时的培训。培训课程涵盖平等待遇、平等机会和反对歧视等三大主题。目的是提高对防止歧视问题的了解和认识,使媒体代表更加敏感注意受歧视群体所面临的问题。培训方案采用的方法考虑到有关打击歧视的国家和欧洲政策和规定并传播这些资料,确保参与者获得必要技能以编创符合平等待遇原则的信息。

此外,在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官方网站上长文解释了“性别”的概念。

2011年,为了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平等机会,区域发展部编制了一个广告,主要目的是突出波兰劳动力市场仍然普遍存在着性别歧视这一事实;这个现象在招聘阶段已露出端倪。从更广的角度来看,该广告旨在使公众注意欧洲社会基金共同资助的人力资本业务方案为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而提供的支助措施。该广告于2012年初通过地铁站和车厢、电视台、电影院和因特网等各种传播渠道推出。

区域发展部2012年委托进行“关于性别机会平等的信息和宣传活动的效力评估”,研究结果显示,该广告与相关宣传活动促使逾三分之一看到该广告的人进一步寻求有关男女员工权利的信息。此外,还有很多人声称广告促使他们去进一步了解其工作场所在这方面采用的做法(49%),接近四分之一的人表示在看到广告后,广告促使他们寻求信息,了解欧盟方案和基金在两性机会平等方面提供的支持。

此外,对问题9的答复介绍了为促进男女分担家庭责任而进行的宣传活动。

《2013-2016年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确定了一个优先目标——打击媒体上的性别、年龄、国籍或族裔、残疾或性取向歧视,并制定措施改变在媒体报导中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某些群体成员的歧视性形象。

关于教科书问题,应当指出,教科书必须先通过专家评审方可用于教学。专家评价教科书的标准是,教科书是否符合课程,在内容、教学方法、德育培养和用语方面是否正确。批准学校使用的教科书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特别是《宪法》,以及波兰批准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因此,批准学校使用的教科书必须符合人人权利平等的原则。

为了改进教科书有关平等待遇的内容,国民教育部长与教育发展中心合作,为通识教育教科书评审员举办培训班,使他们敏感认识到带歧视性的内容。2011年春季和秋季举办了一个名为“落实各类学校学前教育和通识教育课程特别是第二和第四级教学课程”的项目,在该项目下为教科书评审员举办培训班,讨论主题包括学校教科书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防止陈规定型观念的方法,及评审员在这方面的作用。2012年12月为通识教育教科书评审员举办了新的培训班。此外,在国民教育部网站上张贴了国民教育部长致评审员的信,其中建议他们在分析教科书时格外注意平等待遇问题,消除基于性别、种族、族裔、国籍、宗教或教派、政治观点、年龄、性取向、民事身份和家庭状况理由的歧视。

《2013-2016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在教育领域确定的一个优先目标是消除在教育过程中的不平等和歧视表现形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行动计划》规定,应当分析教育过程中继续存在不符平等待遇原则的原因,并应当在学校课程及教育与教学材料中提倡和传播平等待遇原则的内容。

9.请说明为促进家庭内男女分担责任而采取的步骤,包括关于现行产假和陪产假期限的资料(第189和194段)。请说明为执法人员和协助遭受性暴力,特别是强奸的受害妇女的公共机构人员制定何种培训和教育措施,以防止受害人被污名化和避免可能助长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陈规定型观念。

关于问题9

《劳动法》最近的若干修正案对父母的权利先后作出了一些修正,目的是促进家庭内男女分担责任。在这方面,下列修正案特别值得一提:

–2013年5月28日《劳动法和若干其他立法修正法》(《法律公报》,项目675)——2013年6月17日生效;及

–2013年7月26日《劳动法修正法》(《法律公报》,项目1028)——2013年10月1日生效。

前一修正法允许父母因生育使用带薪假一年,多胞胎生育者可使用一年以上的带薪假。此外,与以前比较,该法允许父母在更大程度上分享因照料婴幼儿而享有的权利。不过,最重要的是,该法规定了一个新的机制,即26周的育婴假,紧接在产假和延续产假结束后使用。因此,单胞胎生育者有一年带薪假可供使用:20周产假、6周延续产假和26周育婴假。后一个《劳动法》修正法规定了育儿假某些部分不得转移的原则。这意味着,在每个5岁以下孩子36个月的假期中,父母各享有一个月的假期。选择不使用这个权利的父母将失去这一个月假期。父母双方可以自行安排如何在两人之间分配其余34个月假期。

以下是目前与父母育儿有关的各种假期的时限:

·产假(强制性休假)的长短取决于一次生产的胎儿数:

·单胞胎20周;

·双胞胎31周;

·三胞胎33周;

·四胞胎35周;

·五胞胎或以上35周。

·紧接在产假结束后的延续产假(任择):

·单胞胎6周以下;

·其他情况8周以下。

·紧接在延续产假全部使用后,可以使用26周(任择)的育婴假(不论一次生产的胎儿数)。

·以相当于产假和延续产假的条件给予的假期和延续假期,期限与产假和延续产假等同。

·照料婴幼儿的在职父亲可使用2周育婴假,但仅可在下列期间使用:

·在孩子满12个月之前;或

·在法院作出收养裁决12个月内,在孩子满7岁之前;对于经裁定推迟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在孩子10岁之前。

·提供育儿假是为了个人可以亲自照料孩子。假期长36个月。准用期限至孩子满5岁时为止。如果由于经残疾证书认证的健康状况,孩子需要雇员亲自照顾,尽管有上述对育儿假基本期限的规定,可给予36个月以下的育儿假,准用期限至孩子满18岁时为止。

促进家庭内男女分担责任的宣传运动: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实施了一个社会宣传运动,宣传规定在职父母在生育方面享有的员工福利的适用法律。这个社会宣传运动是作为“地方和区域一级激活妇女社会和经济活动”项目的一部分进行的。该项目得到欧洲社会基金的欧盟资金共同资助,从2008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实施。运动的首要目的是传播以下信息:

·规定在职父母在生育方面享有的员工福利的适用法律——产假的延续、父母双方可使用的假期的信息,及关于陪产假的详尽信息;

·术语的含义:陪产假、育婴假;

·假期规划——在什么时候可以使用假期?对父母/雇主有什么好处?

·父亲积极参与照顾孩子的好处——父亲更多参与照顾孩子,妇女才可以有更多的职业活动。

宣传运动的对象是20-39岁负责照顾子女的妇女和男子、雇主和社会群众。宣传活动包括:

·开展两个比赛:一是名为“善待父亲的公司”的比赛,对象是雇主,另一是名为“父亲与子女的时刻”的比赛,对象是父母;

·制作电视广播描述劳动力市场上促进父母双方机会平等的良好做法;

·在打算生育的人常去之处派发信息和宣传材料(日历、海报、传单、贺信等)及常识和教育性新闻材料;

·在全国和地区性报刊发表一些信息性文章;

·向全国民事登记处提供100 000份信息和宣传材料;

·2013年,在国家体育馆举办一个名为“父亲代表大会”的会议:大会与会者(非政府组织、雇主、职工、科学界、商界、政界、家长代表)深入辩论实现在职父母与生育有关的权利的实际可行解决方案和实施的可能性,以及育婴假对父母和雇主的好处。大会期间,讨论小组成员探讨了父亲积极参与照顾孩子的好处及妇女与男子有效分担职业和家庭角色的好处。大会还就如何消除陈规定型观念的问题及如何改变对男女社会角色的看法进行了辩论。通过介绍地方和区域一级的妇女职业活动(小城镇的实例、关于地方社区妇女的个案研究,等等),说明父亲更多参与照顾孩子和保持工作与家庭平衡,妇女才可以有更多的职业活动。大会还讨论了波兰和欧洲的良好做法。

为了促进家庭内男女分担责任,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推出了一个网站www.rodzicielski.gov.pl,向母亲和父亲提供大量信息。此外,还新增了可以通过因特网门户提问的功能。

2011年10月20-21日在克拉科举行了家庭和性别平等部长非正式会议;会期间举行的“建立机制促使男女兼顾职业和家庭角色以创造积极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机会”专家会议也倡导男女兼顾职业和家庭角色的思想。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在会议上提议采用一个标识宣传兼顾职业角色和父母双方合作分担责任的思想。帝企鹅被选作为象征这个思想的标志,因为它体现了这种思想在“自然界”的实现。

性暴力

2009年11月25日,多个部委、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签署了声明加入《停止波兰性暴力行动纲要》。《行动纲要》签署方认为性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侵犯基本人权,宣布决心建立跨部委联合力量打击性暴力。在《行动纲要》商议期间拟订的《警方与医疗设施处理性暴力受害人的程序》于2010年底出台,随后被警务总长采纳实施。性暴力受害人处理程序分两种。一种适用于向警方报案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另一种适用于直接向医疗机构求助的人。在后一种情况下,视受害人决定报案还是拒绝报案而定,程序可以有所不同。除其他外,所述程序包括如何对强奸受害人进行初步检查,以收集供刑事诉讼之用的犯罪证据。

不过,应当指出,对1997年6月6日《刑事诉讼法》(《法律公报》,第89号,项目55,经修正)的修正案于2014年1月27日生效,因此有必要对上述程序作出相应修改。这些修改涉及强奸罪,滥用依赖关系或利用权位及利用他人的无助状态或智力残障或精神疾病以实施性交或强迫进行其他性行为,或促使主动参与上述行为的犯罪。程序提供了询问侵犯性自由罪受害人的新方法,目的是尽量减少负面经验及按照欧盟立法有关保护未成年犯罪受害人的标准调整司法系统。程序引进的一个新举措是为警察配备用以保全性犯罪痕迹的法医包;医护人员也获得这一工具,以便根据需要检查性暴力受害人的身体和取得刑事诉讼所需的证据。法医包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警察总部刑事科制定的侵犯性自由和妨害风化罪受害人和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检查报告及法医痕迹采集表;卫生部和弗罗茨瓦夫医学大学法医系在这方面提供了咨询意见并审查了范本。

2012年10月25日签订了一项供应2 000个用于收集性犯罪痕迹的法医包合同。2013年1月,向警务组织单位刑事部门发送了法医包。未来几年,将根据警方报告的要求购买法医包。

应当指出,内务部以合作伙伴身份协助执行欧盟就业和社会团结方案资助的《性犯罪受害人的权利——新的系统方法、提供信息和培训》项目;该项目旨在支持拟订和协调欧盟政策,包括关于男女平等和反歧视的政策。

在该项目下,内务部除其他事项外,将参加研讨会的筹备工作,编写一些培训材料,及协助敦促警察参加上述培训课程。内务部还将采取行动,在各大小会议上及通过该部网站宣传在该项目下开展的活动。

多年来,打击和预防人贩活动国家方案的活动包括为执法机关和国家机构的代表举办培训课程,特别是有关识别和支持受害人的培训。目前的2013-2015年《国家计划》规定为警察和边防卫队人员、劳动监察员、法官和检察官、工会代表、领事、保护中心或看守所工作人员、执法机关发言人、社会福利工作者、外国人事务处工作人员等举办培训课程。

与此同时,警察总部进行了以下有关打击侵犯性自由和妨害风化罪的活动:

·2013年——举办了一个讨论侵犯性自由罪的会议——性暴力受害人和行为人的处理程序,特别是强奸受害人和行为人的处理程序;

·2012和2013年——打击侵犯性自由和妨害风化罪培训班(三班)。

另外,计划在2014年举办打击侵犯性自由和妨害风化罪培训班(两班)。

此外,国家法官和检察官学院的进修培训和国际合作中心在执行为2013年规定的培训活动方案时,按照《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的教育战略,举办了专门讨论家暴根源和后果的培训班。在设有上诉检察机关的城市举办了11个题为“涉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侵害妇女的犯罪、侵犯性自由和妨害风化罪及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犯罪的刑法和心理学问题。上述各类犯罪的刑事诉讼方法”的培训班,每班有50人参加,包括检察官、副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培训班讨论题目包括:

·侵害妇女的性犯罪、妇女犯罪受害人的询问方法、性暴力受害人二次受害的问题;

·性暴力侵害儿童、儿童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侵犯性自由和妨害风化罪。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0.请评估各项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措施的成效,特别是2010年6月10日《打击家庭暴力法》修正案和《2006-2016年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的成效(第42和51段)。请澄清《刑法》是否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具体的刑事犯罪。

关于问题10

在修正《打击家庭暴力法》和执行《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几年后,可明显看到,制定这些文书及这方面的大部分法律法规的决定是正确和必要的。

明确规定各级公共行政的活动和责任一方面导致职责的增加,一方面有助于进行评价和加强控制。

根据《打击家庭暴力法》和《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所定责任采取的有力措施应予继续,同时应认真听取公众的辩论和直接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和行为人接触的专家的意见。

作为《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的一部分实施的措施对制定今后打击家庭暴力的优先次序具有重要意义。迄今为止中央和地方一级取得的一项重大成就是,除了参与执行《国家方案》的各部委,直接参与当地社区工作的服务机构也为解决问题进行协作和承担责任。这是有效实施所定措施的先决条件,有助于设计打击家庭暴力的最佳解决方案。

根据《打击家庭暴力法》和《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实施的措施对社会态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家暴事件被举报这一事实证明,人们对这一现象的认识有所提高。此外,每一宗被举报的家暴事件表明,家庭暴力是社会所不容的,而且越来越多人认识到家暴是一种犯罪行为。

《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确定了下列目标:

⑴减少家庭暴力的普遍程度;

⑵更有效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并扩大提供支持的范围;

⑶提高针对家庭暴力行为人采取的干预和矫治措施的有效性;

及下列总体目标:

⑴系统分析家庭暴力现象;

⑵提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

⑶提高处理家庭暴力的服务机构的能力;

⑷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专业协助;

⑸影响家庭暴力行为人。

在执行《2006-2013年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期间已实现了上述目标和总体目标,但建立一个防止家庭暴力系统的初步工作应继续进行。

拨供落实《国家方案》的经费已用于执行方案所定任务,促进了方案目标的实现。

执行《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所定任务是一个持续的进程。

此外,2005年7月29日《打击家庭暴力法》修正案于2010年8月1日生效,有助于改善波兰防止家庭暴力系统。

各项修正案,包括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免费获得注明家暴致伤原因和类型的医疗证明,及可以在孩子的生命或健康因家庭暴力而受到威胁时在社工、警察,以及医生或护士的协助下立即带走孩子,或禁止对儿童使用体罚的修正案,规定跨部门小组按照“蓝卡”程序进行内部协作的问题的修正案,以及《刑法》修正案,均有助于针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和行为人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落实防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一大挑战是继续实施已启动的解决方案,并同时提高执行这些任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的能力。

波兰《刑法》没有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界定为特定犯罪。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家庭暴力可具有《刑法》多项犯罪的特征,其中最常见的是骚扰罪。《刑法》规定强奸为犯罪行为,不论受害人或行为人为何,也就是说,所有强奸,包括婚内强奸,在波兰都会受到惩处。

还应强调,2013年6月13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法》(《法律公报》,2013年,项目849)已修正了起诉强奸罪的程序:强奸罪现在依照法律规定起诉。

11.请根据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意见(CEDAW/C/POL/CO/6,第19段)说明家庭暴力受害人在何种程度上能够立即获得保护的手段,包括警方发出的保护令(第47段),是否有足够的专业人员管理的安全收容所和其他服务、免费法律援助(第60段)和替代性住房(第47和48段)。请提供最新资料,按暴力类型和行为人与受害人关系分列,说明已报案和起诉的涉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的犯罪行为(CEDAW/C/POL/CO/6,第19段)。

关于问题11

2006-2012年家庭暴力受害人特设支助中心的活动

从2006年起,波兰共有36个支助中心,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24小时援助。2010年,在省长进行检查后,其中一个中心已关闭。因此,目前有35个活跃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特设支助中心。除了照顾受害人最基本的需要,特设支助中心提供专业的医学、社会、心理和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特设支助中心的运作标准载于2011年2月22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关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特设支助中心基本服务提供标准、中心雇员资格、家庭暴力行为人特殊教育矫治活动、教育矫治活动人员资格的条例(《法律公报》,第50号,项目159)(2011年以前,这方面的适用规则载于2006年7月6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关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特设支助中心基本服务提供标准和特殊教育矫治活动的条例(《法律公报》,第127号,项目890))。家庭暴力受害人特设支助中心按照干预、治疗和支持活动及提供健康服务的适用标准运作。支助中心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安全,并为他们提供专业援助和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免费使用这些中心;向他们提供的收容住所以三个月为限,但期满可以延续。个人和家庭可在波兰各地使用这些中心,不受其在波兰国内原居地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毫无疑问,建立上述中心有其优点:可以向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更多的专业救助服务,改善他们的安全状况,及保护他们免受进一步的暴力侵害。由于其专门性质,即使是最复杂的情况,中心都有能力提供支助,包括支助情况特别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

特设支助中心的支助服务面向各类不同的受害人,包括妇女、儿童、男子、老年人和残疾人。儿童为一个特殊受害人类别,特设中心为他们提供治疗服务。

每个支助中心的最高优先事项是在多部门行动的框架内,与有关地区处理防止家庭暴力问题的服务机构和组织合作。中央政府将家庭暴力受害人特设支助中心的运作交由县级行政当局负责。中心业务的预算由国家预算划拨。为了保护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让他们有机会使用这些中心,《2014-2020年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方案》草案要求增拨经费,供开办两个新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特设支助中心。

此外,波兰还有其他种类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中心,包括:

·支助中心;

·危机干预中心;

·母亲与未成年子女及孕妇收容所。

这些中心也执行市和县一级的任务,经费由地方政府预算提供。

家庭暴力受害人特设支助中心的使用人数,见本文件附录表14。

在过去,保证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任何接触的唯一预防措施是将犯罪嫌疑人逮捕。由于2010年6月10日《防止家庭暴力法和若干其他立法修正法》的出台,情况发生了变化。通过这一修正,《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种新的预防措施,即命令行为人离开与受害人共同居住的处所(《刑事诉讼法》第275a条)。在具备适用这一措施的理由时,警方必须立即要求检察官采用这种措施。检察官应在逮捕后48小时内审查有关要求(《刑事诉讼法》第275a条第3款)。这种命令有效期一般以三个月为限。命令有效期过后,如果适用措施的理由仍然有效,检察官可请求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延长措施期限,但以三个月为限(《刑事诉讼法》第275a条第4款)。

2010年6月10日《防止家庭暴力法和若干其他立法修正法》(《法律公报》,第125号,项目842)补充了《警察法》,第15a条规定警察有权按照该法第15条所载程序逮捕直接威胁他人生命或健康的家庭暴力行为人。

2013年,根据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数字,对犯罪嫌疑人适用上述预防措施令其离开与受害人共同居住的处所(《刑事诉讼法》第275a条第1款)的犯罪嫌疑人共1 500人。 2012年1 241人、2011年 849人、2010年209人。

法院还可以判令执行禁制和刑事措施,确保受害人,包括家庭暴力受害人得到保护。

从2010年8月1日起,即自《防止家庭暴力法和若干其他立法修正法》生效之日起,可以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人适用新的或经修正的刑事措施,即命令家暴行为人离开与受害人共同居住的处所(《刑法》第39(2e)条以及《刑法》第41a条),及禁止家暴行为人接近受害人(《刑法》第39(2b)条以及《刑法》第41a条)。

统计报告(2012年1月1日开始编制)提供的数据显示,法院在2013年判处执行下列刑事措施的案件数目如下:

·不得接近某些社区或场所(《刑法》第39(2b)条)——64宗(2012年42宗、2011年31宗、2010年16宗);

·禁止接触某些人(《刑法》第39(2b)条)——573宗(2012年330宗、2011年161宗、2010年81宗);

·禁止接近某些人(《刑法》第39(2b)条)——311宗(2012年205宗、2011年106宗、2010年26宗);

·禁止未经法院同意离开某些住处(《刑法》第39(2b)条)——12宗(2012年12宗、2011年无);

·命令离开与受害人共同居住的处所(《刑法》第39条(2e)条)——288宗(2012年167宗、2011年110宗、2010年20宗)。

上文提到的立法还规定新的禁制措施,即禁止接近受害人(《刑法》第72条第1(7a)款),并另在《刑法》第72条第1(6a)款作出可责令行为人参加矫治教育方案的规定。

法院在2013年判处执行下列禁制措施(《刑法》第72条第1款)的案件数目如下:

·不得滥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刑法》第72条第1(5)款)——14 236宗(2012年15 203宗、2011年10 635宗、2010年9 449宗);

·不得滥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刑法》第72条第1(5)款)——2 642宗(2012年2 564宗、2011年2 263宗、2010年1 914宗);

·参加矫治教育活动(《刑法》第72条第1(2b)款)——578宗(2012年346宗、2011年296宗、2010年253宗);

·不得居留在某些社区或地方(《刑法》第72条第1(7)款)——245宗(2012年316宗、2011年317宗、2010年170宗);

·不得以特定方式接触受害人或其他人(《刑法》第72条第1(7a)款)——1 149宗(2012年1 040宗、2011年592宗、2010年554宗);

·不得接近受害人或其他人(《刑法》第72条第1(7a)款)——437宗(2012年387宗、2011年190宗、2010年99宗);

·离开与受害人共同居住的处所《刑法》第72条第1(7b)款)——445宗(2012年536宗、2011年406宗、2010年279宗)。

2011年法院统计表首次包括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2)条可以归类为家庭暴力行为的犯罪统计;这些行为包括:

《刑法》第148条第1-4款——杀人;

《刑法》第156条第1-3款——致使重伤;

《刑法》第157条第1款——致使中度或轻度受伤;

《刑法》第189条——剥夺自由;

《刑法》第190条——威胁攻击;

《刑法》第191条——攻击或威胁攻击,以强迫实施特定行为;

《刑法》第191a条——拍摄和传播赤身裸体人象;

《刑法》第197条第1-3款——强奸;

《刑法》第198条——与精神不健全的人进行性交;

《刑法》第199条——乘人之危胁迫从属者进行性交;

《刑法》第200条第1和2款——恋童癖–实施行为;展示恋童物品;

《刑法》第201条——乱伦;

《刑法》第202条第1-4b款——展示色情物品;

《刑法》第203条——胁迫他人卖淫;

《刑法》第208条——鼓励未成年人饮酒。

2011年间对法院统计表进行了修改,因此现在备有2012和2013年关于上述犯罪的统计数字。这方面的数据及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2(2)条归类为家庭暴力行为的若干犯罪的受害人人数和性别数据,见附录表15-18。

2012年,警方开始收集与执行蓝卡程序有关的各类暴力行为数据。现有数据显示,2013年,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干预行动中,警务人员最常见到的是精神暴力(61 392宗)和肢体暴力(48 980宗)。认定涉及性暴力的案件有1 240宗。21 966宗被列为其他行为。应着重指出,家庭暴力只涉及一种暴力的情况绝无仅有。

各类暴力案件数量见附录图1。

贩运妇女和剥削卖淫

12.请评估《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的成效(第69段),尤其是提供最新资料,说明防止贩运妇女和加强保护受害妇女的措施。请澄清缔约国是否打算建立具有收集和传播信息及制定打击贩运妇女措施等任务的独立机制或机构。请提供下列按性别、年龄和国籍分列的资料:在报告所述期间贩运妇女案件的报案数及对行为人的起诉、定罪和判刑数据,包括性剥削人贩活动受害妇女人数。

13.还请说明目前通过国家咨询和干预中心或其他机制采用哪些工具,以更好地及早识别贩运活动受害妇女和鼓励受害人向警察报告此类犯罪(第76段)。有多少在波兰非法居留的贩运活动受害妇女根据经修订的《外国人法》取得合法身份?鉴于缔约国的报告未提供关于卖淫的普遍程度的资料,请评论缔约国卖淫现象的普遍程度和为防止妇女和女童遭受性剥削侵害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第81段)以及向希望摆脱淫业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援助。

关于问题12和13

关于评估《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的成效的问题,近年来对波兰的防止贩运人口办法进行的外部评估及其他方面已证实《行动计划》提出的任务合理,行之有效;外部评估方包括:联合国贩运人口问题特别报告员、欧洲委员会专家组的专家、华沙大学人口贩运研究中心的专家。获得支助方案协助的受害人人数稳步增长。此外,政府为这些方案提供的资金(2013年100万兹罗提、2014年数额相若)也有所增加。

警方也在改善打击贩运人口的组织结构。2014年警察总部专设了一个反人贩活动处。

此外,《2013-2015年国家行动计划》规定进行一项分析,研究在波兰建立一个收集数据和传播信息的独立机制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应当指出,考虑到受害人的利益、权利和尊严,2014年5月1日生效的新《外国人法》包含一些解决方案,旨在简化人贩活动潜在受害人在波兰取得合法居留身份的程序和更有效地执行欧盟关于这些问题的指令的规定。

通过以下措施,新法将可更好地确保人贩活动受害人的权利和更好地提供保护:

⑴实行可以发给人贩活动受害人长期居留证的办法。

任何外国人,如果是《刑法》115第22款所指的人贩活动受害人,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可获发无限期长期居留证:

(a)在申请长期居留证当日之前,已根据人贩活动受害人临时居留证在波兰共和国境内连续居留至少1年;

(b)在《刑法》第189a条第1款所指的犯罪方面,协助执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c)经按《刑法》第189a条第1款所指犯罪提起诉讼程序的检察官确认,返回原籍国会有合理关切。

⑵简化人贩活动受害人获准合法居留的程序;受害外国人在推定其为人贩活动受害人的证明有效期间,因所谓的思考期(让受害外国人恢复元气,为自己前途作出决定的时间)而在波兰共和国境内逗留的一段时间,应视为合法。上述证明由负责提起人贩活动罪诉讼程序的主管当局直接发给,有效期为3个月,未成年外国人为4个月。

⑶延长人贩活动受害人临时居留证的有效期。直到最近,临时居留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新的《外国人法》规定,居留证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

⑷实行一项新规定,在已启动程序以人贩活动受害人身份给予受害外国人临时居留证的情况下,暂停遣返该外国人的程序。此外,不会对根据人贩活动受害人身份推定证明在波兰境内逗留的外国人作出遣返决定,已作出的决定将不予执行;也不会对根据人贩活动受害人临时居留证在波兰境内逗留的外国人作出遣返决定。

⑸实行一项新规定,下令移民收容中心或拘留中心立即释放持有上述证明的外国人或正在申请基于上述理由准予临时居留的外国人。

⑹实行一项新规定,禁止将持有人贩活动受害人临时居留证的外国人个人资料输入不欢迎在波兰境内逗留的外国人名册。

⑺酌情向人贩活动受害人提供波兰的身份证明文件。波兰身份证明文件从签发之日起有效1年,在其有效期间可作为在波兰共和国境内逗留的持证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但不能作为国籍证明。

关于收集有关贩运妇女的数据的问题,应当指出,内务部移民政策司人贩活动工作组负责收集和分析波兰国内有关人贩活动的数据。没有计划建立一个独立机制或机构,以收集和传播信息以及制定有效打击人贩活动的手段。这是因为收集信息的任务由内务部进行,制定有效打击人贩活动的手段则是执法机关的责任。

警方数据显示,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仍然是主要的剥削形式。近年来,这种做法并未缓减。目前,性剥削受害人只有妇女。波兰国内存在人贩活动问题:保加利亚籍人贩子通过美男子的招募手法,胁迫来自病态家庭的年轻波兰妇女在路边卖淫。此外,这些团伙还剥削利用保加利亚国民。另一方面,也有波兰国民胁迫来自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的受害人卖淫。这些受害人在住宅和公寓内提供性服务。通过对这些场所进行监测,警察核实这些人是否为人贩活动受害人。关于波兰妇女,她们通常在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在德国、荷兰、意大利和联合王国等国提供性服务。

由于性剥削是一种以组织严密为特征的人口贩运形式,因此,在警察总部中央调查局打击人贩活动中央工作组的倡议下,2013年决定针对路边卖淫提供性服务的人采取控制措施,以瓦解为性剥削目的贩运人口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在打击贩运人口活动方面,2006年起实施的《支持和保护人贩活动受害人/证人方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自2009年以来,《方案》已成为公共项目人贩活动受害人全国咨询及干预中心(人贩活动受害人中心)的一部分。根据《方案》,只有得到执法机关确认并同意参加《方案》的外国人才能获得支助。人贩活动受害人中心还可以向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认定为人贩活动受害人但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应获得这种身份的波兰国民和外国人提供支助。

自2012年以来,人贩活动受害人中心作为一个公共事务项目,经费来自内务部长经管资金,由两个非政府组织实施:反对人口贩运和奴隶制度大道基金会以及波兰无玷圣母援助会。

总体而言,在2009至2013年期间,人贩活动受害人全国咨询及干预中心支助了999名人贩活动受害人,包括:

·2009年4至12月——193名受害人(116名外国人、77名波兰国民)

·2010年——257名受害人(170名外国人、83名波兰国民)

·2011年——133名受害人(52名外国人、81名波兰国民)

·2012年——198名受害人(109名外国人、89名波兰国民)

·2013年—— 222名受害人(119名外国人、103名波兰国民)

统计数据见附录表19-24及图2-3。

此外还采取措施以利于识别人贩活动受害人,包括性剥削受害人。《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的一项任务是:根据各种形式虐待行为的特点,采用有助于识别人贩活动受害人的工具(排查问卷)。内务部、警察总部、边防卫队总部等机构在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下负责实施工作。

2013年,内务部组办的专家会议设计了一个有助于识别人贩活动受害人的通用工具(潜在人贩活动受害人识别指标——I级)及一个适用于各种不同形式虐待行为的工具(与性剥削、强迫劳动和乞讨有关的人贩活动受害人识别指标——Ⅱ级)。边防卫队目前已在使用这些识别指标。国际移徙组织、内务部和劳动监察总长在合办项目《移徙者权利实践》下为劳动监察员举办了培训班,向受训人员提供了根据这些指标收集到的一些关于为强迫劳动贩运人口的数据。此外,内务部人贩活动工作组在2013年建立了一个可以接受以下举报的网站www.handelludzmi.eu:

·剥削活动(如卖淫、强迫劳动)受害人的举报,或虐待他人的非法活动知情人的举报;

·人贩活动受害人或证人的举报,或虐待他人的非法活动知情人的通报。

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14.请根据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意见(CEDAW/C/POL/CO/6,第14和15段)说明为加速实现妇女全面和平等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而采取的战略。请澄清2011年3月2日生效,目的是增加议会妇女人数的《配额法》的影响(第89和92段)。请澄清为促进妇女参加外交工作而采取的措施(第124段)。

关于问题14

2011年,波兰议会选举首次应用配额制度。经过2011年的议会选举,妇女占有24%的众议院议席。因此,与上一届议会20%的占比相比,女议员人数有所增加。2011年,众议院女候选人人数增加了一倍。此外,妇女在参议院的占比从2007年的8%增至2011年的12%。与2007年议会选举比较,配额制度的实施扩大了女候选人在选举中的比例,这意味着政党履行了法定职责。2011年,在角逐众议院席位的候选人中,妇女占42%。选举名单上和选区内的排名先后对妇女在众议院选举中胜出发挥最大影响。2011年,接近70%的女议员因名列选举名单前三名而得以进入众议院。应分析两、三次选举以评估上述机制的实施情况。

希望提高妇女参政比例的学术界人士、非政府组织和政治利益攸关方多次举行会议,导致众议院通过立法,制定“拉链”排名机制,规定男女候选人在选举名单上交替排列。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与致力于加强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协作。主要活动是进行宣传,参加专题会议、辩论或代表大会,鼓励妇女更多利用选举权及推行支持适用配额制度的机制。

2014年将首次使用《选举法》有关地方议会选举的新规定。选举将采用一区一人制。已对地方选举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研究。公共事务研究所对四个市议会目前没有女议员的城市进行了研究。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试图解答为什么没有妇女赢得市议会任何席位的问题。女研究员希望了解妇女参与地方政治的绊脚石,以及如何能增加她们的活动及如何在以后的选举中支持她们。2014年3月,研究所与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合办了一个讨论上述题目的会议,推广在一区一人制选区实行男女机会平等的良好做法。

《2013-2016年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规定了一个优先目标——促使妇女更多参与决策进程。为实现这一目标,已计划采取下列措施增加议会和地方政府中的妇女人数:

·提高妇女政治潜力的措施(教育、辅导方案、建立关系网);

·策划和进行公开辩论,讨论男女均衡参政的益处(参加者包括政界人士和非政府组织代表)。

此外,该方案的具体目标之一是在选择职业道路的进程中向妇女提供支持,及支持青年妇女和女童发展自己的领导能力。在这个目标下规划的一项措施是向青年妇女和女童提供培训和辅导方案,以发展她们的领导能力。

从2010年开始举办了“我是老板”的比赛。这是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联同国民教育部长与欧洲联盟委员会驻波兰代表合作实施的一项联合倡议。比赛的目的是要打破有关妇女和权威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在年青人当中塑造妇女领导人的正面形象。比赛旨在鼓励中学女生担当领导工作,将来在波兰和其他欧洲国家角逐商界、科学界和政界的高级职位。参赛者以任何社会和政治生活或商业领域的一名领导的身份写一篇文章,说明自己想要改变什么、遇到什么障碍,以及对自己作为一名妇女领导的看法。

2013年,比赛有史以来第二次为进入决赛的妇女、家长/监护人和教师(共60人)举办一个发展方案,活动包括讲习班、培训和辅导。比赛引起的兴趣逐年增加。组办单位分支组织的成员及参与落实比赛活动的机构数目也在不断增加。

此外,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与国库部长合作,制定标准以确保男女均衡参与国库持股公司的监事机构。这些解决方案详见对问题6的答复。

应当指出,2012年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与相关部委协商编写了一份政府立场文件,评估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关于改善上市公司非执行董事的性别均衡及有关措施的指令草案。政府在立场文件中对指令草案提出的解决方案作出了积极评估。

关于妇女参加外事工作的问题,应当指出,在外事工作职位的征聘过程中,外交部以开放、竞争、不分性别待遇平等为指导原则;征聘结果计及征聘各特定阶段所得分数,以总成绩决定。此外,2011年11月17日,外交部长任命了一名外交部(总部和驻外使团)平等待遇协调员,职责包括支持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的活动,为此采取的行动包括监测平等待遇和防止歧视原则的遵行情况。

截至2014年3月31日,妇女占外事工作人员(即外交部总部和驻外使团工作人员)的54%。妇女占比自2011年以来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

教育

15.请解释男校数目多于女校的原因(附件,表A.10.1)。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农村、难民、罗姆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妇女等弱势群体妇女和女童的教育普及率。还请提供最新数据,说明相关各级教育中的男生和女生专业和学科选择(附件,表A.11.1.A.和A.11.1.B.),并说明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和男子的教育和职业选择多样化而作出的努力。

关于问题15

通常以立法措施打击和防止歧视性做法,例如在现行立法和拟议法案内增插适当规定。2012/2013学年开始实施的普通教育课程和组织改革规定,普通教育中学和技术中学所有学生(男女生一样)均有机会选修各种科目。

学生可选择适合自己的兴趣及教育和职业需要的科目,因此可以说,受教育的机会在实践中是男女平等。此外,报告附录(表A.10.1)提供的数据是关于只有男生或女生学习的学校,而不是专设的男校或女校。法律并不禁止这些学校录取异性学生。男生对这些学校特别感兴趣是由于学校所教习的行业,如模具制造、汽车修理、电子装配等。

同时,应当指出,《2013-2016年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规定的一个优先目标是消除教育过程中的不平等和歧视表现形式。在普通职业学校,唯一的明显歧视表现是限制未成年女童和男童学习一些行业如:铁工、制版、操作压铸机械和设备、操作冶金机械和设备、操作塑料加工机械和设备、操作陶瓷工业设备、深井采矿或露天采矿。限制规定是为了遵守2004年8月24日部长会议《禁止雇用未成年工行业条例》(《法律公报》,第200号,项目2047);该条例允许某些受禁行业在入行实习所必需的范围内雇用未成年工,但这些行业必须已被列入职业实习培训课程内。不过,在许多情况下,此种许可只适用于男生,使女生无法学习一些职业。这些规定是因为有关工作可能对妇女健康造成特别的风险,所以专为保护妇女健康而制定。

在国家立法方面,《波兰共和国宪法》(第70条)和《教育系统法》规定保障普及教育;法律规定波兰境内未满18岁的人有上学和学习的强制性义务。

难民或寻求庇护者受教育的机会获得保障,可以上小学、初中、高中以及大专学院,即主管教育和德育事务的部长管辖下的各类学校。法律保证波兰境内罗姆女童享有与所有学生相同的受教育机会,但她们必须履行上学和学习义务。罗姆学生——男童和女童——在各类公立学校(小学、初中和高中)上学,与非罗姆学生同组或同班一起学习。适用的立法及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的系统措施(作为政府为罗姆人社区制定的多年度方案的一部分)确保可根据断定的需要向罗姆学生提供额外的教育支助。

教育系统确保残疾学生有机会受教育。从2005年起不断修正波兰立法以支持包容性教育。这些变革首推2005年教育系统实行的残疾儿童早期支持措施;以及2010年为提供心理和教学辅助而制定的新组织模式,目的是及早断定学生的需要,尽早就近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环境附近提供协助,并逐步使家长和学生更多参与特需教育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进程。

同时,应当强调,上述规定允许所有人行使受教育的权利,不因性别、居留身份、国籍、法律或经济地位,或任何其他因素而有别。

科学和高等教育部也采取行动,利用妇女在科学领域的潜力。目前在立法过程中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规定,按照《劳动法》所订规则批准的产假或育儿假的相关休假期不应计入在职期间。这类休假的持续时间将延长学术晋级的八年期限。现行《高等教育法》无这样的例外规定,而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晋级的情况可能导致被解雇。修正案将允许在大学里兼顾私人生活与学术生涯。2010年4月30日《波兰科学院法》(《法律公报》,第96号,项目619)第92(2)条也规定,助理和讲师两职的在职期间(分别不得长于6年和8年),在产假和育儿假期间可暂停计算。科学和高等教育部长《关于奖励成绩优异学生的部长奖学金发放细则和程序的条例》适用于奖励学习成绩及科学、艺术和体育成绩优异的奖学金的发放,其中规定因分娩等原因而未能完成一学年的人也有资格获得奖学金。

科学和高等教育部协办的比赛“明日的女孩:继承玛丽亚·斯克沃多夫斯卡-居里的事业”是这些措施的另一个例子;比赛宗旨是支持在科学、技术、医学和生命科学院系学习,自己进行科研活动或参加研究项目的女生。

每年还举办一个“女孩上科技大学!”的活动,目的是打破人为地将学科划分为“女性”和“男性”学科的做法。这一举措假定科技教育有助于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进行竞争,实现经济独立和提高社会声望。

同时应着重指出,《2013-2016年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的具体目标之一是在选择职业道路的进程中向妇女提供支助,并支持年青妇女和女童发展领导能力。为实现上述目标而规划的措施包括:

·促使更多妇女进入科学院系;

·消除课本有关男女职业选择的陈规定型观念的内容。

最新统计数据见附录表1-9。

就业

16.请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为解决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的男女职业隔离以及私营和公共部门现有的性别工资差异而采取的具体步骤(第165段)。请说明为促进妇女职业发展和促使妇女有更多方面的工作机会而采取的步骤。请澄清缔约国是否执行了委员会以前的建议,实行法定退休年龄男女相同的规定(第174和175段)。请提供数据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有关妇女在工作场所遭受歧视,包括工资歧视和性骚扰的投诉,并说明这些投诉的结果(第209-213段)。

关于问题16

政府已采取措施减少性别工资差异,包括宣传这些问题和监测工资的差异。2013年,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要求最高审计处对国库公司和公用事业公司进行审计,以确定它们是否遵行规定,实施男女相同工作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在这方面,最高审计处主动对波兰不同区域五个省的政府行政实体、地方政府实体、国库成立的独资公司和地方政府实体成立的独资公司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显示,尽管性别工资差异事实上确实存在,但非常难以作出明确评估,断定男女同酬原则实际上是否已获得遵行,因为波兰迄今没有采用任何能够监测工资差异的工具,也没有采用任何可确定个别因素对薪酬额的影响的客观指标。因此,必须在这方面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部长理事会2013年通过的《2013-2016年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制定了以下的详细目标:减少同岗工作或同等价值和同等质量工作的男女工资差异(减少工资差异)。为实现上述目标而规划的措施包括:

·制定方法评估企业内的工资差异;

·鼓励机构按照规定采取监测和控制措施以履行男女同工同酬,或同等价值和同等质量工作同等报酬的规定;并传播这些措施取得的成果;

·分析关于监测工资差异的国际法;

·促进男女同岗同酬,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

《行动计划》关于促进妇女提高能力以发展其职业生涯及进入更多行业的措施,载于对问题14和15的答复。

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每年参加欧洲同工同酬日的庆祝活动。另外还组办了许多会议和研讨会专门讨论这些问题。此外,欧盟性别平等部长在2013年第五届妇女大会期间举行了讨论“性别工资差异和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圆桌会议,提供机会交流欧洲一级的经验。圆桌会议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与平等待遇问题政府特别代表组办。欧盟成员国和机构及世界银行的代表以“圆桌会议”方式举行了会议,交流良好做法,及交流如何有效减少欧洲工资差异的看法。

此外,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于2012年成立了工资差异问题非正式工作组,成员包括学术界、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的代表及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工作人员。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还计划采取措施,监测同值工作的男女工资差异。

《2013-2016年平等待遇国家行动计划》规定了一个优先目标——改善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平等情况。由于在劳动力市场全面实现性别平等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家务分工不平等及与照顾子女和其他家属有关的职责分工不平等,因此《行动计划》提出了以下具体目标:

·提倡利用劳动法提供的解决办法,包括分享父母双方均可利用的育儿权利,以及利用妇女因孕产而享有的权利;

·开办托儿设施和家属托护设施,以支持男子和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活动;

·推广合作伙伴的家庭模式,及在照顾和养育子女方面父母双方待遇平等的原则。

为促进男女待遇平等和促使妇女更多参与社会的运作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自2011年以来一直在实施的“为3岁以下儿童开办托儿机构的部级方案”(“幼儿”方案)。由于方案对设立托儿中心的支持,现在妇女产后可以更快地重返劳动力市场。

人力资本业务方案的措施1.5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传播有效维持工作与生活平衡的办法,以及协助在产假和育儿假后重返工作岗位。作为此项措施的一部分,以下项目可获得共同资助:

1.实施和推广维持工作与生活平衡的办法,以及协助在孕产假和育儿假后重返工作岗位,包括:

a.支持日托中心和儿童俱乐部的建立和运作;

b.支持日托经营人提供的服务。

2.宣扬机会平等的理念,包括利用现有的大众传媒和现代通讯手段举办全国性的信息和宣传运动,确定和推广最佳做法,举办有关就业机会平等的信息和咨询活动——信息和宣传运动。

项目的目标群体是在产后和/或育儿后重返劳动力市场的人以及雇主。

截至2014年3月31日,已在措施1.5下签署了225份共同供资项目合约,总资助额逾2.15亿兹罗提。按照已批项目的资料,计划在措施1.5下开办的设施/单位共有:

304个日托中心、32个儿童俱乐部、47个日托提供机构。

这些项目可支持8 567名儿童参与。

截至2014年3月31日,由于得到欧洲社会基金的资助,已有257个日托中心、儿童俱乐部及26个日托提供机构开始运作。

在执行期结束后,受助方须维持措施的稳定性,即确保有关设施按照项目共同供资申请书规定的一段时间继续运营。

此外,为了促使妇女有更多机会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及传播就业机会平等的理念,2013年在人力资本业务方案下实施了以下项目:“调和男子和妇女的职业和家庭角色”、“地方和区域一级激活妇女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妇女创业”。

这些项目的目标如下:

·研发和推广一个工作与家庭平衡模式,供拟订中央和地方一级的战略和方案,利用法律、社会和经济手段支持实现工作与家庭的平衡;

·制定国家路线图,向中央、区域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及劳动力市场机构提出一套实施角色调和模式的建议;

·为公共就业服务处关键工作人员举办培训活动,加强他们对欧洲和波兰有关工作与生活平衡的标准的了解;

·宣传妇女和男子为平等伙伴的现代社会模式;

·为劳动力市场机构的代表制定和执行一个培训模式,以推行性别政策和提高妇女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目的是使劳动力市场机会均等;

·创设工具以利劳动力市场机构协作和交流有关促进平等就业机会的活动的信息;

·制定关于支助形式和系统解决方案的建议,以便通过自营职业和尽量减少妇女创业所面对的特殊发展障碍,增加妇女的职业活动;及加深对波兰妇女创业问题的了解。

2014年3月14日《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和若干其他立法修正法》(《法律公报》,项目598)于2014年5月27日生效,提供了有助于兼顾工作与家庭的办法。最重要的是,劳工事务处将能够灵活运用劳动力市场服务和工具,更好地适应特殊失业群体,包括有子女的妇女的需要,以优化向个人提供支助的形式。此外,已落实新的措施,规定因育儿或照顾家属而停止工作的失业妇女和男子在重返劳动力市场时,可获电子通勤和复工津贴。

关于男女退休年龄的问题,应当强调,波兰从2013年1月1日起进行了养恤金改革,通过这个进程系统地将男女退休年龄划一提高至67岁。提高男子退休年龄的进程将于2020年完成,妇女的进程于2040年完成。2012年5月11日《社会保险基金给付的养恤金和伤残抚恤金法和若干其他立法修正法》(《法律公报》,2012年,项目637)详细规定了领取养恤金的年龄。按照2013年1月1日生效的2012年5月11日修正法的措辞,《社会保险基金给付的养恤金和伤残抚恤金法》第24条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可领取养恤金;在过渡期间,男女退休年龄因性别和出生日期而异。因此,根据现行立法,退休年龄取决于出生日期和性别。上述规定适用于1952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妇女和1948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男子。67岁的统一退休年龄将适用于1973年9月30日后出生的妇女和1953年9月30日后出生的男子。提高和统一男女退休年龄将增加福利金的适足性;在波兰人口结构发生变化,显著影响人口年龄结构的社会背景下,这项措施是合理的。延长妇女就业年限将导致相对较高的福利金额,因为福利金的数额不仅取决于投保人对计划的缴款(按工龄长短和缴款额计算),预期寿命也是决定因素之一。

关于妇女在工作场所遭受歧视的投诉问题,应着重指出,国家劳动监察局对收到的涉及歧视指控的投诉都详加查核:如果在调查程序中劳动监察员收集到的证据支持投诉人的指控,调查报告将要求雇主终止违规行为。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上告法院是提出歧视求偿主张的适当途径,因为只有法院可以确保进行取证程序,可以断定歧视是否实际发生,并可以判定适足的补偿。

劳动监察员的经验表明,员工指望监察员证实雇主的涉嫌歧视性做法。在许多情况下,监察员无法满足这种期望,主要是由于缺乏采取歧视性做法的实物证据,尤其是有关性骚扰的指控。

监察员将声称受到性骚扰的投诉人转介执法机关,并建议投诉人向检察官提供有关犯罪的资料。

2011-2013年期间关于含有性别歧视指控的投诉的现有数据载于附录表25-27。

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由于未经同意不得披露投诉内容,所以实际上无法查究问题的实质。劳动监察员在对歧视行为采取调查行动前,如果要求投诉人披露个人资料,员工通常都予拒绝。此外,为了剖析问题和得出确有歧视的结论,必须核实若干因素,询问证人,分析事实和法规。在涉及工作报酬的性别歧视问题时,必须研究如何确定薪酬额度标准(工作的价值、要求的资格、需要的体力和脑力)。在没有正式的工作考核制度、职工考绩制度或工作说明的情况下,调查程序将无法客观地查核上述因素。

在审理性歧视特别是性骚扰的投诉时,劳动监察员无权对案件作出最终裁定。劳动监察员的活动限于根据证据和所得文件确定雇主是否已遵守义务防止职场歧视。但是,为了审理投诉,必须能够作出明确评估,断定是否存在因性歧视而不平等和不合理对待员工的情况。由于不能够披露投诉,结果是被指控的性骚扰行为人无法对指控作出答辩,也没有可能提出己方的事实陈述。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投诉评估和调查程序的客观性会受到质疑,因为监察员无法听取诉辩双方的陈述。

综上所述,应总结说,劳动监察员有关歧视的调查活动非常有限。歧视案件的主管部门是劳工法庭。劳动监察员是国家劳动监察局的一员,根据法律无权解决有争议的事项。在这方面很难作出有约束力和无可争议的结论,因为劳动监察员通常采用的书面证据不足以证明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获得的陈述或证言通常被争端另一方否认;由于无权对事实自由进行评估,劳动监察员无法作出有约束力的事实认定。这类案件的证人通常是其他员工;他们担心被解雇,不愿意合作。在进行调查时,劳动监察员只能查核雇主是否已在工作场所以书面通告形式向员工提供关于就业领域的平等待遇规定的条文,或通过适用于有关雇主的其他方式提供这些规定。但是,监察员无权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定,宣告在有关案件中雇主的做法是否构成歧视,并指令雇主就此向有关员工作出经济补偿。

保健

17.请提供资料,说明所述防止非法堕胎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其对妇女健康和生活的影响,并解释法律和政策框架是否允许妇女在依法可以进行人工流产的情况下选择这个医学手术。请提供最新数据,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个别医生和医卫设施以所谓良心不容条款为由拒绝终止妊娠的情况,并请澄清为保障获得合法堕胎机会而采取的步骤。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提高获得避孕药具的机会而采取的措施,并说明为了将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性行为的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而采取的步骤(第154和156段)。

关于问题17

人工流产

1993年1月7日《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人工流产许可条件法》第4a条规定,人工流产只能在下列情况下由医生进行:

⑴妊娠危及孕妇的生命或健康;

⑵产前检查或其他医疗因素表明胎儿极可能有严重和不可逆的损伤或不治之症,对其生命构成威胁;

⑶合理怀疑怀孕是可惩处行为造成的。

终止妊娠必须获得妇女书面同意。对于未成年人或完全无行为能力的妇女,必须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除此之外,对于未满13岁的女童,也必须取得书面同意。对于未满13岁的女童,必须取得监护法院的同意,女童有权表达本人的意见。对于完全丧失行动能力的妇女,也必须取得其书面同意,除非有关妇女精神健康状况使她不能给予书面同意。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给予同意,必须取得监护法院的同意方可终止妊娠。

如果产前检查或其他医疗因素表明胎儿极可能有严重和不可逆的损伤或不治之症,对其生命构成威胁,在胎儿达到能独立于母体生存之前,可以进行人工流产。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怀孕是可予惩处行为所造成,怀孕期不超过12周的,可以进行人工流产。

此外,1993年1月7日《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人工流产许可条件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和根据具体规定有资格获得免费医疗的人,有资格在医疗保健设施免费做人工流产手术。有关人工流产的各种保证服务开列于2013年11月22日部长关于在院治疗保证服务一览表的条例(《法律公报》,项目1520)附录1。

1993年1月7日《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人工流产许可条件法》规定,中央政府当局和地方当局,在具体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确保公众可不受阻碍地获得信息和产前检查,特别是在胎儿极可能或怀疑极可能有遗传或发育缺陷,或不治之症,对其生命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规范产前检查服务的法规包括2013年8月6日卫生部长关于在医疗保健方案范围内获得保证服务的条例(《法律公报》,项目1505)。上述条例的附录载列了预防保健方案范围内的保证服务和这些方案,包括产前检查方案的实施细则。方案详细说明保证服务所包括的各种程序的范围、病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参加方案的资格标准。

此外,2008年11月6日《病人权利和病人权利专员法》规定病人有权对医生的意见或决定提出异议。可以行使这项权利的人包括要求进行符合《人工流产法》规定的人流手术但遭到拒绝的妇女。根据上述法律,如果医生的意见或决定影响病人的法律权利或义务,病人可以针对医生的意见或决定向附属于病人权利专员的医疗事务委员会提出异议。

1996年12月5日《医生及牙医法》(《法律公报》,2008年,第136号,项目857,经修正)第39条规定,从业者可以不提供违背其良心的医疗服务,但第30条规定,从业者有责任指出确实可以从其他医生或其他医疗设施获得此种服务的机会,并在病历中记录这一事实,注明理由。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医生,可因违反有关履行专业职责的规定而受到《医生及牙医公会法》所提到的行业自治机构处理。

卫生部没有任何关于在报告所述期间个别医生和医疗设施以所谓良心不容条款为由拒绝进行人流手术的案例数据。根据2012年最高医疗法院提供的资料(区域医疗法院和最高医疗法院的资料),没有任何医生援引良心不容条款拒绝进行人工流产的案例。

获得避孕药具

1993年1月7日《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人工流产许可条件法》已在序言中确认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并规定国家有义务允许作出生育决定。

1993年1月7日《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人工流产许可条件法》第2(2)条规定,中央政府当局和地方当局,在具体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确保公众可不受阻碍地获得有意识生育所需的方法和手段。

2004年8月27日《公费资助医疗保健服务法》(《法律公报》,2008年,第164号,项目1027,经修正)及2013年11月6日卫生部长关于专科门诊保证服务的条例(《法律公报》,项目1403)确保向妇女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妇产专科医疗服务——其中包括两种福利:妇产科咨询和女童妇产科咨询。这些咨询特别注重生殖保健,包括适当避孕药具的选择。

目前波兰国内有各种可供有意识生育之用的先进避孕药具以及妊娠和胎儿保健所必需的药物和医疗器具。

2003年,波兰妇科学会公布了关于避孕的建议;根据这些建议,波兰现有以下节育方法:

·周期性禁欲法(自然法);

·杀精剂;

·避孕套;

·宫内节育器,包括释放孕激素进入子宫的装置;

·一种或两种活性成分的激素制剂,以口服片剂、透皮贴剂或注射剂的形式使用。

以下的医疗标准适用于评估各种避孕法:

·功效;

·可逆性;

·安全性;

·可接受性、耐受性;

·避孕效果以外的好处。

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卫生部长关于可报销药品、特殊营养食品或医疗器具的公告,截至2013年11月1日(即2013年公布的最后一个可报销物品名录),下列2013年可报销药品兼具避孕作用:

·Levomine;

·Microgynon 21;

·Rigevidon;

·Stediril 30。

上述药品已被列入为“含环丙孕酮、炔雌醇、左炔诺孕酮或甲羟孕酮的口服激素药物”类受管制药物。这些药品自获批之日起用于所有注册适应症的,可报销30%。在上述药品中,最实惠的产品包括Microgynon 21(63片装)和Stediril 30(21片装);2013年11月1日,购买这些药品分别须另付6.99兹罗提和2.81兹罗提。

应当强调,除了可报销的产品,波兰市场上有各种各样以先进口服避孕丸形式出售的激素类避孕药,成份和激素含量不一,其中包括含左炔诺孕酮激素的“事后”紧急避孕丸(Escapelle)以及新式透皮贴剂;但此类避孕药不可以报销。因此,这些医药产品的价格在零售行业各个营销实体之间各不相同。此外,阴道杀精剂及避孕套之类的避孕药具不需处方。

此外,放置宫内避孕器可向国家卫生基金报销。2013年12月17日国家卫生基金主席关于专科门诊领域协议签订和执行条件的第82/2013/DSOZ号令附录5a提到放置宫内避孕器的手术,将其列为在女童妇科、妇产科、艾滋病治疗和内分泌科领域提供的保健服务之一。

性教育

根据1993年1月7日《计划生育、胎儿保护和人工流产许可条件法》(《法律公报》,第17号,项目78,经修正)第4条的规定,学校课程已增添了以下内容:人类性行为、有意识生育原则、家庭价值、产前阶段生命以及有意识生殖的方法和手段。此项教学任务在“家庭生活教育”课中落实。2012年8月27日国民教育部长关于各类学校学前教育和通识教育课程的条例(《法律公报》,项目977)规定了此一课程的目的和教学范围。1999年8月12日国民教育部长关于通识教育课程内人类性行为、有意识生育原则、家庭价值、产前阶段生命以及有意识生殖的方法和手段等题目的教学方式和范围条例(《法律公报》,第67号,项目756,经修正)规定了“家庭生活教育”课程的授课方式。性教育的内容按照各级学生的年龄、需要和理解力调整。

与此同时,应补充指出,2012年2月17日国民教育部长关于通识教育课程内人类性行为、有意识生育原则、家庭价值、产前阶段生命以及有意识生殖的方法和手段等题目的教学方式和范围条例的修正条例(《法律公报》,项目300)对1999年8月12日的条例进行了修正。修正旨在更有效地实施“家庭生活教育”课程。

根据新条例,“家庭生活教育”课程已不再使用班主任酌处教学时数讲授。分配给课程的时数保持不变。像以前一样,每个学年的教学计划都分配14个小时给这个课程,包括5个小时的男女生分班课。“家庭生活教育”课程也可以跨班讲授,但每组学生以28名为限。修正条例是为了配合国民教育部长关于公立学校教学总纲的新条例对公立学校教学总纲作出的修改。

农村妇女

18.请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意见(CEDAW/C/POL/CO/6,第27段)所提建议,为增加农村妇女就业和参与地方政府决策的机会而采取的各项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已采取哪些步骤解决造成农村地区女性死亡率高于城市地区的农村妇女循环系统疾病问题(第265段)?

关于问题18

《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现已进入最后实施阶段,其中一项主要的优先事项是农村地区经济多样化和提高农村地区生活素质。

计划通过领域3(提高农村地区生活素质和农村经济多样化)和领域4(领导)落实“发展非农产业多种经营”、“建立和发展微型企业”等措施,促进实现上述优先事项。

上述各项措施的首要目标是支持开拓非农业收入来源,以及在农村地区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男女均可在同一基础上申请这些措施所提供的支持。

2013年下半年的半年度报告的数据(自方案期开始至2013年年底的数据)显示,因上述措施所提供的支持而受惠的人数如下:

·3 047名妇女在领域3“发展非农产业多种经营”的措施下营办3 113项业务,为妇女创造了1 436个长期和225个季节性工作机会;

·1 633名妇女在领域3“建立和发展微型企业”的措施下建立的企业为妇女创造了1 736个工作机会;

·106名妇女在领域4“实施地方发展战略——建立和发展微型企业”的措施下建立的企业为妇女创造了39个工作机会;

·214名妇女在领域4“落实地方发展战略——发展非农产业多种经营”的措施下营办219项业务,为妇女创造了18个长期和12个季节性工作机会。

此外,2013年,布尔维努夫外展中心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委托编制了一份文件:“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受惠妇女的良好做法:妇女在农村地区营办的项目实例”。该项目由《2007-2013年农村发展方案》技术援助资金提供经费。文件介绍了妇女营办的一些特殊项目,以激励农村居民采取类似行动,提高实施项目的质量,并刺激创新,以及作为宣传教育材料,让社会知道波兰加入欧盟为成员国确实创造了真正的发展机会。文件的另一个目的是促进妇女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鼓励采取措施以便更好地利用农村妇女的社会和专业潜力。文件介绍在几个省的37个良好做法,并提供关于《农村发展方案》及农村妇女的地位和作用的摘要资料。文件订于2014年上半年付梓。

省级行政结构包括40 540个村;这些村属于市级附属单位。《市政自治和村政经费法》以及一些地方法律规定了农村自治的运作框架。村政会是市级附属单位村的执行机关。村长一职发挥多种作用:征收地方税款、代表居民、领导农村。

女村长人数逐年增加。2009年,妇女在所有村长中的占比为30.2%,2011年的占比为34.7%。这是由于农村妇女教育水平日渐高于男子,社会和文化能力日增;波兰社会中的男女社会角色出现变化;地方社区居民定居情况不一:后移徙社会较容易接受社会创新;某些社会资本因地而异。但与此同时,在人们眼中,村长一职的威望和重要性已大不如前。

妇女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与会妇女来自各种不同的社会和政治背景,讨论题目包括妇女参与权力结构及妇女参与政治、地方和公民活动等议题。会期间组织了小组讨论会,提出和讨论了农村妇女活动、地位和权利、参与权力结构、创业精神等问题,以提高农村妇女对自己的潜力的认识。此外,还集中注意力于农村教育和文化中心网络的创建和资助问题。2014年第六次妇女代表大会就波兰地方政府25年的经验进行了辩论。关于地方政府的小组讨论会也讨论了妇女在地方政府中的经验;妇女政治家和专家在小组讨论会上分享了她们的经验。

此外,应当指出,各区域也定期举行妇女代表大会。作为这个倡议的一部分,妇女代表大会的妇女领导在各自的区域内开展活动。区域妇女代表大会经常提出农村妇女问题,包括农村妇女参与地方政府的问题。

关于保健问题,正在实施一个名为“2013-2016年平等防治心血管疾病国家方案”的保健方案,以缓解因医疗器械配置情况不同而导致病人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不同的问题,从更长远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有助于降低心血管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以及减少残疾和过早死亡造成的经济后果。名为“2013-2016年平等防治心血管疾病国家方案”的保健方案的主要目的是支持进行治疗活动的实体,包括采取措施纠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医疗机会失衡情况,使病人能获得特殊专科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心脏病科、心脏外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康复治疗、血管外科等领域。实现方案目标的措施是补充和更换心血管疾病诊断和治疗院所的陈旧医疗器械,以及采取行动提高认识,使人们了解到可采取行动有效控制的生活方式相关因素。现行方案继续前几年所采取的措施。

弱势妇女群体

19.请提供最新资料,包括分列统计数据,说明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的处境,包括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徙者的处境,以便能够评估多种形式歧视,同时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措施以使她们有机会获得特别是教育、就业、保健、适足住房和获得保护免遭暴力侵害,以及支持她们融入社会。请澄清已采取哪些步骤建立国家机制以尽早识别有特殊需要的寻求庇护者,特别是寻求庇护的妇女,同时请解释她们是否获得保障,能够得到独立、合格和免费的法律咨询和律师代理服务。

关于问题19

2012年7月31日,部长理事会通过一个题为《波兰移徙政策——现状和拟议行动》的方案文件。新移徙政策对来到波兰的移徙者采取较开放的态度,因此法律、组织和制度都需要作出多方面的改革。

由于上述原因,该文件提议,除其他事项外,简化特别有利于波兰的某些类别外国人的移徙审批程序及加强相关负责单位;建议改革协助移徙者融入社会和监测移徙者状况的制度,及增加非政府组织和移徙问题科研单位的作用。

移徙政策提供了许多旨在保护包括妇女在内的最脆弱群体的建议。

寻求庇护者属于因其处境而具有特殊权利的一类外国人,其中包括人贩活动受害人。

在这方面,值得强调的是,2006-2010年在波兰享有国际保护的外国人中,妇女占比超过40%。根据《2006-2013年支持和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证人方案》的报道,在移徙妇女中,经执法机关认定的人贩活动受害人占比更大,超过80%。

与此同时,根据波兰移徙政策的建议,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正在制定协助移民融入社会的政策,以便为定居波兰的移民拟订融合方案。这是一个新的挑战,因为,到目前为止,融合方案只适用于寻求国际保护的外国人。移民融合政策将包括多项措施,协助移民,包括移民妇女,获得就业、医疗保健、住房、福利照顾、教育。另一方面,政策将针对东道国人口,鼓励跨文化对话。妇女的处境和作用必然是这种对话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移徙政策的推动下,2013年12月12日《外国人法》于2014年5月1日生效。该法简化和放宽波兰境内移民居留身份合法化的手续。根据该法规定,与波兰公民结婚的移民也较容易使居留身份合法化。值得指出的是,波兰的双国籍婚姻以移民妇女为主。

2013年,2 182人包括473名妇女被安置在移民看管收容中心。2014年第一季度,147名妇女被安置在这些中心。上述数字包括未成年移民妇女。

《外国人法》允许采取替代拘留的措施(交付保证金、扣押旅行证件、按时报到),因此可以不用对妇女采取预防措施,不必将她们安置于移民收容中心。这些变化也旨在简化手续,缩短拘留期间。

2013年也开始改革收容中心的运作方式,包括增加中心内的行动自由,扩大利用空闲时间的机会,改善移民与看管人员的沟通(为看管人员开办语文课、将适用规则翻译成15种语文)及移民与外界的沟通(上网机会、更自由地使用手机、探访不受限制等等)。

特别为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采取的一项措施是向边防卫队人员提供训练课程,课题包括跨文化沟通、防止和打击人贩活动或加强对难民的保护。此外,正在实施旨在识别暴力受害人的程序。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根据《外国人法》,被确认为暴力受害人的外国人可据此获释离开收容中心。

所有被安置在移民中心的人,不分性别,均可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移民可获得与波兰公民相同的基本和专科医疗保健服务。在这一点上应当指出,边防卫队人员应确保妇女和未成年移民妇女有机会使用女性专科医生(妇科医生、内分泌科医生),包括在适当时获得心理学家的治疗。怀孕妇女和在移民收容中心居留期间产子的妇女都可获得妇科和产科护理。此外,还向妇女提供喂养和照料孩子的充分条件,并使她们能够按照疫苗接种规定履行为孩子接种预防疫苗的责任。

法律保证所有移民儿童,不分性别,均可获得学校义务教育。这是《波兰共和国宪法》第70(1)条的一项基本规定。1991年9月7日《教育系统法》第94a(1)条规定,未满18岁或未完成高中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因此,已对收容中心的安排进行调查,以确保其运作方式符合当前的移徙情况。安置家庭的看管收容中心还确保由合格教师按照课程授课实行义务教育。根据调查结果相继成立了三个可安置未成年人的收容中心;其中两个中心实行义务教育。非学龄未成年移民被安置到普热梅希尔收容中心。授课在收容中心房地范围内进行;国民教育部负责编定并选择课程。课程包括波兰语、数学、地理要义和视觉艺术。按学生的年龄和波兰语水平分组上课。

除了公立学校教师讲授的课程外,被羁留在移民收容中心的所有未成年人可以使用这些中心的教育和培训部门工作人员主持的其他教育和文化课。上述课程的讲授人员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包括教学培训。授课形式和方法的选择取决于孩子的个别需求并考虑到不同年龄组的需求。

此外,根据2003年6月13日《保护波兰共和国境内外国人法》,作为社会援助的一部分,外国人事务处确保为公共设施、小学、初中、高中的学生和受照顾儿童购买学习工具(课本、文具)并尽可能支付课外活动费用。

关于识别暴力受害人的制度,应着重指出,现行制度特别注意识别弱势群体,如无人照顾的未成年人、病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人贩活动或暴力行为的可能受害人/证人,或创伤性障碍患者。

还应指出,边防卫队已实施一套识别人贩活动的程序措施,应用于移民收容中心。此外,边防卫队总部正在制定一套详细的程序措施,适用于识别特别脆弱群体的人。这套程序将允许收容中心行政人员和工作人员尽早识别这些群体,包括妇女。此外,边防卫队总部已同国际人道主义倡议基金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拟订识别暴力受害人的程序规则。合作活动包括开展一系列培训活动以提供必要的知识,提高有助于及早识别暴力受害人的能力。

应着重指出,最近一个时期,边防卫队披露了若干发生于被安置在移民收容中心的家庭的暴力事件(即男子对妇女和儿童实施暴力)。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的措施是将暴力行为人与受害人分开(请求法院批准逮捕外国人,并且由于案件的性质,通知检察机关)。与此同时,规定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确定家庭关系,以便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暴力。

已采取措施,让寻求庇护者了解当地社会的基本法律程序、日常运作原则,以及社区的风俗习惯。欢迎活动包括为新来到中心的每一个寻求庇护者举办情况介绍会。移徙者在会上可获得基本信息,包括关于波兰及波兰文化、风俗习惯、法律制度或社会援助的基本信息。同时向每一个与会者分发以其能理解的语文编印的手册《波兰起步初阶》。

除此以外,所有寻求庇护者都得到有关下列方面的信息资料:中心生活守则和条例、权利和义务、社会援助类别和数额、未成年人的照护,包括未经司法许可与未成年人结婚的后果。每个寻求庇护者也可获得活动涉及难民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名单。

此外,中心工作人员向移民提供协助,从多个方面(劳动力市场、住房供应、社会援助)帮助移民在波兰生活。

非政府组织在收容中心举办许多项目,作为其执行的项目的一部分,其中包括语文课程、职业课程、咨询心理学家、文化活动。移民还参加中心以外的许多文化活动,例如社区中心活动和节庆活动。欧洲联盟提供资金在移民收容中心设置了电脑室,一些中心还设有图书馆和开办波兰语文班。

每一个中心都有一名心理学家,非政府组织也在中心安排法律援助咨询会。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心范围内从事其他工作。2013年第一季度,平均有70人利用这种机会,约占中心所有在住成年人的10%。

自2008年以来,外国人事务处实施了《识别、预防和应对侵害寻求庇护者收容中心在住外国人的性暴力或性别暴力行为的标准程序协议》的规定。通过实施《协议》,在2008-2014年间(到2014年5月20日为止),已查明在候批难民身份的过程中,共有103名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外国人事务处打算今后继续实施《协议》。

此外,直至2014年年底,外国人事务处将参加与Halina Neć法律援助中心合办和得到欧洲难民基金共同资助的项目:《给我一个机会!——向在波兰避难的特需关照者提供法律和信息支持及防止寻求庇护者收容中心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关于改进收容中心的条件和向在波兰寻求庇护的移民提供社会援助的问题,应当指出,外国人事务处已编写了拟议的《保护波兰共和国境内外国人法》立法大纲草案,其中一大部分有关改变现状的建议涉及改善社会援助规定。建议外国人办事处提供融合前援助即其一例。目前,除了收容中心提供的资讯会和波兰语文班外,寻求庇护者可使用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免费融合前活动。

关于移民的劳动力市场准入问题,应当强调,如果因申请人无法控制的理由,自申请难民地位之日起六个月后,初审仍未对申请作出裁定,寻求庇护者可以在波兰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经移民请求,外国人办事处负责人可按照《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市场机构法》所载规定和程序发给证明,连同移民的临时身份证明,作为移民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就业的依据。

关于为建立国家机制以及早识别有特殊需要的寻求庇护者而采取的步骤,应当强调,根据《保护波兰共和国境内外国人法》第68条,“如果外国人通知程序执行当局其曾遭受暴力、患有残疾,或其身心状态提供合理理由可推定其曾遭受暴力,事务处负责人应确保进行医疗或心理检查以核实有关情况”。该条规定,应为每个声称曾遭受暴力或其行为显示其曾遭受身体暴力的人进行这样的检查。

可以在申请难民地位的任何阶段识别某人是否为有特殊需要的人。难民地位申请表第6条问题(e)涉及遭受身体(包括性)或精神暴力的问题,肯定的回答可能是第一个识别机会。因此,应将声称曾遭受身体或精神暴力的申请人送请专科医生检查,以鉴定事实,并可根据检查结果酌情批准适用特别程序。

移民中心也可以识别有特殊需要的人。声称曾遭受暴力的人同样须经适当检查以核实其所作陈述。

应强调的是,寻求庇护者不一定会透露遭受身体暴力的事实。要识别这样的人,接待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观察行为的相关经验,执行难民审批程序的工作人员必须了解原籍国情况和具有判断面谈时的言行举止的经验。

不论在程序的任何阶段披露申请人具有特殊需要,应当根据《保护波兰共和国境内外国人法》第68(1)条进行适当的诊断检查,以适用特别程序(第68(2)条)。在心理学家协助下进行的面谈应确保外国人的言论自由,采用适合其身心状况的委婉方式,在时间上考虑到其身心状况及预约就医时间,有心理学家或医生参与,并酌情提供口译员。面谈结束后,在场的心理学家应签发与外国人面谈观察报告,描述外国人在面谈时的言行举止,以及酌情提出其他诊断意见。

识别包括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的问题目前受到外国人事务处负责人的特别关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外国人事务处参加了一个名为《解决寻求庇护者的脆弱性问题》的项目。项目得到联合国难民署和欧洲难民基金的资助,由难民署中欧区域代表处协调。参加项目的国家有:保加利亚、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匈牙利。项目旨在促使人们认识到有特殊需要的人在申请难民地位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这将导致改善识别系统和国家处理这类申请人的需求的方法。作为项目的部分工作,制定了一个识别有特殊需要的人的程序,并拟订了一份关于有特殊需要者的代码表(其中包括单亲父母、身心暴力受害人、人贩活动受害人、老年人、孕妇)。

关于独立、合格和免费的法律援助和律师代理服务的问题,应当指出,在波兰寻求庇护的移民可以使用一些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与外国人事务处合作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这些非政府组织包括法律干预协会、“波兰移徙论坛”基金会、“法治研究所”基金会、赫尔辛基人权基金会、华沙大学法律诊所、雅盖隆大学法律诊所。

上述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包括提供口头咨询、拟订法律咨询意见、编写正式文件、在审批难民地位的行政程序中代表委托人(包括参与地位面谈)、拟订递交地区行政法庭的申诉、在难民地位审批程序中代表委托人出庭。

此外,这些组织向波兰境内具有难民地位或其他形式保护地位的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这些组织确保上述人士的权利得到保护,防止潜在的歧视及其后的社会排斥。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的融合建议也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移民更好地实际融入波兰社会,包括在就业或教育领域。

此外,应当指出,已加紧努力建立向寻求庇护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制度。相关条例将见诸外国人事务处正在起草的《保护波兰共和国境内外国人法》的规定。如果这些条例获得通过,波兰即履行了在关于向寻求国际保护的移民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的欧盟立法中所作的承诺。

还应强调的是,外国人事务处从2008年3月25日起已参与《识别、预防和应对侵害寻求庇护者收容中心在住外国人的性暴力或性别暴力行为的标准程序协议》。《协议》的其他参与方包括警务司令、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大道基金会和Halina Neć法律援助中心。《协议》参与方在活跃于所有移民中心的当地合作工作队论坛中进行协作。

当地合作工作队还与医务人员、收容中心主管和难民社区代表协作。

根据《协议》采取了以下措施:

·预防:

·确保收容中心内外和周围有适足的安全和安保条件;

·向收容中心在住外国人提供关于暴力的信息、防止暴力的方法和应对暴力事件的方法。

·分析:

·记录暴力事件以及随时向工作队所有成员通报信息;

·收集文件资料,进行暴力风险分析。

·应对:

·采取措施以确保实际或可能遭受暴力侵害的人或其亲人的人身安全;

·采取措施以满足暴力受害人及其亲人的医疗、心理和社会需要;

·确保向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便提起刑事诉讼。

此外,考虑到必须改善单身妇女和带着孩子的妇女的安保问题及必须确保向这一特殊外国公民群体提供适足住房的问题,外国人事务处已指定其一所设施专供这一群体成员之用。自2010年以来,位于华沙塔尔格维克区用于收容已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公民的设施,已改用于收容单身妇女和带着孩子的妇女。该设施几乎从一开始就满员。截至2014年4月16日,有110人住在塔尔格维克设施。此外,非政府组织在该设施定期为母亲举办培训活动,讲解与子女沟通的适当方式和采用体罚的危害性。该设施有一名融合顾问(来自赫尔辛基人权基金会)为移民妇女提供多方面的咨询服务。这是为寻求庇护者提供的一种融合准备措施。

20.由于缔约国的报告未提供资料,请说明为以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消除残疾妇女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及利用保健和教育机构的机会方面所面对的一切障碍;防止残疾妇女遭受暴力侵害;改造援助和支助暴力受害人的中心以适应残疾妇女的需要。还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步骤,以便利残疾妇女和女童从院所护理转移至社区社会服务替代设施。

关于问题20

为了支持残疾妇女的职业活动,2011年出版了《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咨询意见及居间服务:劳工事务处业务指南》。该出版物开列各种不同残疾患者可选择的职业,说明如何解决聘用残疾人的潜在问题,并讨论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咨询意见和居间服务的问题。合格雇主可获得工资补贴的鼓励措施也使一些雇主考虑聘用残疾人。雇主对这项措施最感兴趣。此外,雇用残疾人的雇主为帮助残疾职工完成工作而雇用人员协助沟通和完成残疾员工无法或难以完成的工作,其所涉每月费用也可以向残疾人康复国家基金报销。

在劳工事务处登记为失业者或求职者的无业残疾人,可向残疾人康复国家基金申请创业、从事农业活动或参加社会合作社所需的资金。自营企业和经营自有或租赁农业企业的残疾人,其运营贷款的利息可获得补助。自营企业的残疾人或残疾农民,可申请报销全部或部分社会保险缴款。

此外,还向没有能力就业的残疾人提供社会和职业康复设施以供取得或恢复就业所需技能;这包括在组织和资金来源方面独立的职业治疗班。职业治疗班的设立和营运费用由残疾人康复国家基金共同资助。

除了残疾人康复国家基金共同资助的方案外,应提到下列旨在改善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处境的方案:

·合作伙伴三(2008-2010年)——支持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残疾人项目;

·就业指导员(2007-2010年)——辅助残疾人在公开劳动力市场上就业;

·电子通勤和其他灵活的残疾人就业形式(2009-2013年),目的是激活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2013年还实施了以下方案:

·“缓解地区间差异方案二”,目的是确保在经济和社会欠发达地区生活的残疾人获得职业和社会康复服务的平等机会;

·“活跃当地政府”,目的是消除或减少参与社会和职业生活及获得教育机会的障碍;

·“激活毕业离校残疾人就业能力的初级人员培训方案”,目的是促进残疾青年的职业生涯(实习、就业),支助形式包括给参加职业康复方案的实习生/毕业生提供津贴,以及在毕业生完成实习时给予职业顾问和雇主奖金。

2012-2014年,残疾人康复国家基金还为罹患罕见和多重残疾的残疾人实施了一些项目。这些项目的目标如下:

·在劳动力市场上支持行动障碍残疾人;

·支持残疾人不受限制地获得网上信息和服务;

·在劳动力市场上支持盲人;

·在劳动力市场上支持罹患有多发性硬化症,包括多重残疾的人;

·以就业指导员为辅助手段增加残疾人的就业;

·在劳动力市场上支持45岁以上罹患罕见残疾和一些多重残疾的人。

·此外,在2013年推出若干项目,目的是:

·支持农村地区和小城镇的残疾人社群;

·支持激活残疾人的社会和职业生活,并通过公共行政实习培训在劳动力市场上建立残疾人的良好形象。

2011和2012年还出版了支持聋人、智障人、盲聋人、行动障碍残疾人等的良好做法指南。

还在大众媒体开展宣传活动,以改变公开劳动力市场上雇主和雇员对残疾人的社会态度,特别是促使改变残疾人的形像,将残疾人描绘为一个有效率和有价值的员工,以及传达雇用残疾人的好处的信息。活动还包括提供关于雇用残疾人可得支助的信息,及宣传残疾人为具有充分价值的员工的积极形象。

此外,在2013-2015年,残疾人康复国家基金实施了一个名为“为有特殊需要的残疾人设计设施和房间及配适工作站的框架导则”的项目。目的是拟订和传播上述框架导则。

关于残疾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问题,应当指出,1997年4月2日《波兰共和国宪法》第68(3)条规定,人人有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公共当局应不分贫富为所有公民提供获得公费资助医疗保健服务的平等机会。2004年8月27日《公费资助医疗保健服务法》(《法律公报》,2008年,第164号,项目1027,经修正)规定了提供这些保健服务的范围和条件。根据该法第15条,就医人有资格按照该法所定规则使用医疗保健服务以保护健康、预防疾病和损伤、及早发现疾病、获得治疗和护理、预防/缓解残疾。服务提供方式高度个性化,考虑到影响就医人具体医疗需求的各种因素,包括就医人的性别或残疾。

此外,应当指出,在波兰共和国,妇女在妊娠、分娩和产后期间享有特别的法律保护。国家立法以及波兰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保证妇女在上述期间获得保护。1997年4月2日《波兰共和国宪法》(《法律公报》,第78号,项目483,经修正)第68(3)条规定,公共当局有义务向儿童、孕妇、残疾人和老年人提供特殊医疗保健服务。2004年8月27日《公费资助医疗保健服务法》第2(1)(3)条规定,所有在波兰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波兰公民妇女,不论是否有健康保险,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有权根据该法所定原则获得公费资助的医疗保健服务。残疾与非残疾妇女均有资格使用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医疗卫生服务。此外,2012年10月4日卫生部长《关于在生理怀孕、生理分娩、产后和婴儿喂养护理期间向妇女提供保健服务的行为准则和医疗程序标准条例》(《法律公报》,2012年,项目1100)规定,“产前检查计划和分娩计划可按孕妇在护理期间的健康状况酌情调整”,此外,所有妇女在产后期间,可在居所地或所在地获得专业护理。

另外还应提到,国家卫生基金每年出版一本手册提供关于公费资助医疗保健服务的实用信息,并维护一个有关残疾人权利信息的在线公告服务“NASZ Fundusz”。可通过Skype即时通讯服务以文字方式与国家卫生基金人员联系。有沟通障碍的人可通过短信服务获取信息。波兰治疗服务的联络机构网站已根据残疾人的需要作出调适。自2011年以来,发给盲人和弱视者的欧洲健康保险卡上印有“EKUZ”四字盲文。

国家卫生基金也实施了“国家卫生基金学院”项目(至2014年12月31日)。该项目旨在提高公费资助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设施的挂号人员对下列问题的知识:医疗保健服务和病人权利信息的提供规则、医疗保健系统的运作规则、医疗保健服务的承包规则。培训活动特别强调医疗保健服务设施须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责任,以及《手语和其他通信方式法》所规定的责任。此外,还通过电子学习平台确保参加所有培训活动的机会。

关于确保残疾学生获得受教育的机会的信息,请参看对问题15的答复。此外,还实施了旨在支持残疾学生的项目和方案。从2009年起,在“采用先进诊断和治疗方法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残疾学生制定和试行创新课程”的比赛下实施了一些项目。各种学校和向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提供教育的设施均可参加比赛。目的是制定和试行适用于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课程。项目的教学内容涉及数学、科学和技术以及创业精神。2011年完成了一个项目:“提高针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教育工作的成效”。在该项目下开展的活动目的是培训幼儿园、学校和教育设施雇用的教员和专家帮扶残疾学生。

已制定适用于以下学生的教学工作模式:聋人和弱听学生,盲人和弱视学生,行动障碍残疾学生,失语学生,轻度、中度或重度智力残疾学生,多重残疾学生,患有自闭症,包括阿斯伯格综合症的学生。

另一个实例是2012年在国民教育部长下成立一个家长论坛,作为为拟订教育政策提供建议的平台。论坛就残疾儿童在教育系统中的位置进行了一次广泛讨论,并建议实施改革以便尽可能向残疾学生提供最优良的照顾和个人发展支持。根据提议,教育发展中心于2013年12月印发了《地方和国家政府为残疾人服务》的小册子,提供有关残疾儿童权利的信息。这本小册子面向公共机构、幼儿园、学校和教育系统设施以及残疾儿童父母。

此外,2013年发起征集提案活动以实施以下方案:“为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和青少年建设友善和安全的学校”。提议的项目包括宣传和推广活动,目的是使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可以在普通学校和融合学校内安全和有效地学习,支持个性化教学以及在学校营造友善和安全的社会气氛,目标群体是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包括残疾学生。

2012和2013年,国家预算共同资助编制儿童和青年杂志盲文版和大字版,2013年还提供音频文件格式。盲文教科书数字版可从教育发展中心的网站全部或部分下载。

还采取了一些措施,使残疾人可更多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残疾人职业和社会康复及就业法》规定,县级行政当局的职责包括确保残疾人有参加文化活动的机会。根据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规定残疾人康复国家基金可资助的县级活动的条例,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可申请补助,为残疾人组办体育、文化、娱乐和旅游活动。文化和民族遗产部长下属文化机构大多已适配残疾人需求(无建筑障碍)。目前正在采取措施消除这些障碍,但由于保护历史建筑物的要求,彻底消除一些设施的建筑障碍可能会非常困难(历史建筑物尤其如此)。

《博彩法》设立了一个文化促进基金。该基金的收益,除其他事项外,用于促进或支持残疾人参加文化活动。2013年,基金资助的活动包括:为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举办文化和艺术方面的教育活动,在公共图书馆设立数字声频读物播放器租赁服务,以适配弱视和失明人需要的形式出版多媒体书籍,改造文化设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推广残疾人的艺术作品,以邮递图书馆的形式推广阅读,开展对波兰聋人文化的综合研究。

2012-2013年,残疾人康复国家基金实施了“支持在波兰组办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方案”。该方案的目的是支持在波兰组办奥运会或欧洲运动会、世界锦标赛和欧洲锦标赛一级的体育赛事,以促进残疾人体育活动和融入社会。根据《体育法》,波兰残奥委员会组织了全国残疾人残奥运动。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旨在组织、推广和发展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协会和其他法人。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经费筹措规则与非残疾人体育活动相同。

上述活动的一个例子是2012年体育和旅游部共同资助一个项目:“大音希声,大象无形”,从服务感官残疾游客的角度向120个城市和博物馆导游提供培训及调适某些城市空间元素。还共同资助了一个“盲人旅游高级助手”项目。

关于防止暴力的问题,应当指出,专设中心的支助对象是各类受害人,包括妇女、儿童、男子、老年人和残疾人。残疾妇女可使用家暴受害人支助中心免费提供的援助和支助。此外,“全国打击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家庭暴力社会运动”于2009年12月启动。该运动的目的是提高认识,使社会意识到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家庭暴力。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认为传单和海报是广泛宣传信息的最佳媒体。因此,印制了6 100份海报和61 000张传单,随后发送法警办公室,再分发给各社会救助组织单位、专设家暴受害人支助中心以及公共场所。在防止家暴“一线接触”人员培训班上也使用了这些海报和传单。

打击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家庭暴力的运动持续到2010年。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特约制作了一个电视广告供免费播放。

此外,出版了一本题为《针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家庭暴力——一线接触人员专用指南》。这本指南交由省法警分发,供防止家暴专业人员之用。

《社会援助法》确保住在辅助生活设施的人获得保护,不受暴力侵害。辅助生活设施的组织以及扶助和生活起居服务的范围和水平特别考虑到住宿者的自由、隐私、尊严和安全感及其活动能力、智力和心理能力。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长关于辅助生活设施的条例确保这些设施的住宿者的权利得到尊重和获得有关其权利的信息。条例规定辅助生活设施的治疗和协助小组成员有义务参加由设施负责人组织的关于住宿者权利、治疗方向、扶助住宿者的方法的培训活动,至少两年一次。住宿者可以向设施负责人或治疗和协助小组成员作出投诉和提出要求。住宿者有权与设施的主任经常接触。设施的工作人员或社会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