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届会议

2005年7月5日至22日

结论意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1.委员会在2005年7月18日第699次和700次会议上审议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EDAW/C/PRK/1)。

缔约国的介绍

2.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告诉委员会,朝鲜政府基于彻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以及进一步促进妇女权利的理想,已经于2001年2月27日加入该《公约》。其后不久于2001年9月成立了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全国协调委员会。这一机制将定期监测《公约》的实施情况,使得本国的人权制度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并且履行提交报告的义务。

3.朝鲜代表指出,在编写初次报告过程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发现《公约》的基本要求在各个部门已经实现。通过这一过程,朝鲜更好地了解了保护及促进妇女权利方面的国际趋势。

4.朝鲜代表介绍了本国妇女状况的历史背景,解释说,早在1930年代,前主席金日成就已经开始实施方案,要把妇女从几个世纪以来的封建歧视和压迫中解放出来。1946年7月30日颁布了《社会性别平等法》,之后通过了《宪法》、《劳动法》、《教育法》、《公共卫生法》及其他立法和条例,加强法律和机构体系,防止歧视,保护妇女。

5.朝鲜代表指出,由于制定了令人满意的社会性别平等立法和政策,实行了优惠待遇,妇女的社会地位已经非常稳固,她们已成为促进本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支力量,在政治、经济、劳动、文化和所有其它部门内都享有平等权利。

6.尽管1990年代中期以来发生了连续的自然灾害,使农业生产急剧下降,造成经济困难,但免费义务教育和全民免费医疗等社会福利仍然维持在正常水平。妇女的教育已经超过中学水平,并享有生殖和产妇医疗保健及其他医疗服务。

7.朝鲜代表最后指出,朝鲜妇女绝对信任由前主席金日成启动并由朝鲜领导人金正日向前推进的社会制度和仁善政治。由于建立了促进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立法和体制机制,才有可能在实施《公约》方面取得成绩。朝鲜代表承认,许多方面仍可以发展。他希望在审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初次报告过程中,全国协调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之间开展公开的沟通与合作。

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导言

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公约》,及时提交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初次报告准则的初次报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和疑问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了口头陈述和进一步澄清。

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代表团。该代表团由最高人民会议主席团法律事务部主任兼全国协调委员会主席担任团长,成员包括全国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举行了建设性对话。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第2条(f)款、第9条第2款和第29条第1款所作的保留。

积极方面

1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1946年7月《社会性别平等法》表明了缔约国很早就有实现男女平等的政治意愿。

12.委员会欢迎朝鲜于2001年9月成立全国协调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情况。

1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从1972年以来一直实行11年免费义务全民教育的政策。使妇女特别受益,并且完全扫除了文盲。

14.委员会欢迎在工作场所提供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病房、厨房等辅助服务,为有职业的母亲提供母乳喂养休息时间,并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担任某些管理职务的妇女人数。

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15.委员会一方面赞赏该缔约国愿意修改国家的立法,进而考虑撤除对第2条第(f)款和第9条第(2)款的保留,但还是认为对第2和第9条的保留有悖于《公约》的宗旨与目标。

16.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大力度,尽快在具体的时限内撤除对《公约》的保留。

17.虽然注意到该缔约国的解释,即《公约》优于国内法,但是在《公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公约》的地位如何没有得到足够的澄清。

18.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澄清一点,即在《公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公约》的地位相对于国内法如何。

19.委员会关切的是,虽然《宪法》第七十七条保障男女在所有领域权利平等,但是该缔约国的立法没有依照《公约》第1条明确界定何为对妇女的歧视。

20.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把歧视的定义完全纳入《宪法》和本国其他立法,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把直接和间接歧视都包括进去。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积极措施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男女平等名实相符。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宣传《公约》,提高人们的认知,特别是对间接歧视的意义和范围的认知,宣传对象特别是立法者、司法和法律界等等。

21.委员会尽管乐见该缔约国有1946年7月的两性平等法,但是感到关切的是,这项法律没有根据该缔约国2001年加入《公约》的情况加以修改。

2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作为一项急务,按照《公约》规定修改1946年7月的这个两性平等法。

23.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现存歧视性的法律条文,特别是规定妇女的最低婚龄为17岁、男子18岁;公民身份法第7条关于如何断定14岁以下儿童的公民身份的规定;还有现有的保护性法律,其中有的是根据社会对妇女和男子特性的观念来制订的,可能会使对妇女的不平等和歧视维持下去。

24.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迅速对所有立法开展全面审查,找出歧视妇女的条文,开展法律改革进程,使其法律符合《公约》的规定。

25.委员会注意到人民委员会管人民生活几乎每一个方面,包括每个阶层的妇女的生活,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委员会和它们的程序,可能没有在与男人平等的基础上来处理妇女的权利和需要。它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有关妇女权利受侵犯的投诉,看来没有有效的补救办法。

2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妇女在各人民委员会中有充分的代表权,并给各委员会进行培训,让其了解妇女获平等待遇的权利和根据《公约》应尽的义务。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依照《公约》第2条(c)款的规定,出台能够有效补救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办法。它还建议该缔约国建立机制来监测此种补救办法是否有效。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许多直接或隐藏的歧视妇女的事例,从妇女由于没有时间而没有选择管理职位,并且因为家务而没有时间参与公共生活和社交生活,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普遍的观念是认为公共的和社会圈子都是‘男人的圈子’。

28.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要认识到和分析间接和隐藏的歧视持续不去,是执行《公约》的障碍,包括采取措施,确定哪里发生歧视,提高认知及积极消除歧视。

29.委员会注意到建立了实施公约全国协调委员会,以此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但同时表示关注,该国家机构可能知名度不够高,决策权不够,或者财力和人力不够,不能有效地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

30.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适当提高该国家机构的知名度,给予其足够的权力和资源,以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

31.委员会感到关切,在促进两性平等和确保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所有领域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全国协调委员会与最高人民会议、最高人民会议主席团以及地方人民会议和委员会之间缺乏协调。委员会注意到实施公约全国协调委员会有意颁布一项全国妇女十年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同时感到关切,缺乏有关该行动计划的内容、起草进程、所涉行动者和干预领域以及监测机制的信息。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全国一级制定、通过和实施一项全面、协调的行动计划,以促进两性平等并确保在所有层次和所有领域将两性平等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为此应增加全国协调委员会和各级有关政府实体之间的交流。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让妇女团体参与上述工作的各个阶段,以确定优先任务,并包括一项综合计划,以监测其实施、评价其有效性,并根据有关调查结果作出适当的调整。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括关于全国妇女十年行动计划的内容,将其纳入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框架,并提供结论意见。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进行两性平等问题的培训,并在有关实体中设立两性平等协调中心。

3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关于《公约》所涉所有领域中妇女状况按性别分列的足够的最新数据,如妇女和男子的收入水平、纵向职业隔离以及有关所采取措施的作用和所取得成果的信息。

3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着手建立一个综合数据收集以及评价妇女状况趋势和妇女取得事实上平等进展情况可测量指标的系统。委员会请缔约国如有必要谋求国际援助,对其官员进行的观念培训,并着手进行这类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包括按性别以及按农村和城市区分的统计数据和分析,并说明所采取措施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果。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妇女和男子的作用和责任方面,歧视妇女的传统和定型想法及态度顽固存在,特别是在教育和就业及其他领域,对她们的生活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例如,委员会关注定型观念的以下体现,认为妇女的作用只是照顾他人和家庭,将她们安排在教育一类的领域和适合于妇女“特点”的工作。委员会关注对妇女的这种看法产生的严重后果,阻碍她们获得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福利,使她们在住房、食品分配和其他服务方面依赖于男子、丈夫或家庭。委员会还关注到,在当前该国所处的经济危机中,给妇女规定的作用和较少的福利加剧了她们的困难,造成多方面歧视。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按照《公约》第2条(f)和第5条(a),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作用和责任的定型观念,以及在教育、就业及女性生活其他所有领域造成对妇女和女孩直接间接歧视永久化的隐形格局。这些应包括各层次的教育措施,并从幼年抓起;修订教科书和课程;针对男女定型观念,对妇女和男子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3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即缔约国不知道存在家庭暴力,因此没有关于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专门立法,缺乏预防措施和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

3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开展研究,找出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一切形式暴力的事例、原因和后果,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出研究结果。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设法公开家庭暴力的存在,其途径包括培训医务人员看出虐待的迹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关于家庭暴力的具体立法,确保将针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定为犯罪行为,确保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能够立即得到救助和保护,施暴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问题的一般性建议19,处理所有形式的对妇女和女孩的暴力,并作为优先事项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对执法机构人员进行有关对暴力受害者作出有效反应的培训。

39.委员会对以下做法表示关切,即鼓励要求离婚的夫妇和解,目的是保护家庭不破裂,但这可能对受害于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虐待的妇女不利。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离婚案件进行综合分析,鼓励法官审查使用调解手段的情况,确保妇女权利得到应有保护。委员会建议对立法、司法以及公共官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妇女问题培训。委员会还建议为暴力受害者开设咨询服务,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大众教育活动。

41.由于该国从1990年代中期以来广泛受到饥饿和自然灾害影响,委员会表示担心,这些现象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以及作为家庭主要供应者的妇女和年轻女孩产生影响,在这方面作出的解释不够。委员会担心,她们可能会成为贩运和卖淫等其他形式剥削的对象。

4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具体的减贫措施,以改善妇女境况,消除弱势地位造成受伤害的可能性。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寻求国际援助,保障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能够平等地获得食品供应。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帮助出于经济原因无合法旅行证件出国后回返的妇女,重新融入家庭和社会,保护她们的权利免受一切形式的侵犯。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对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和边警进行关于贩运和其他形式剥削的原因、后果和事例的培训,使他们能够对可能成为贩运或商业性剥削受害者的妇女提供帮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全国对妇女和女孩开展关于贩运危险和后果的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对这些现象进行评估,编辑这方面的系统数据和资料,制定一项综合战略,其中应包括预防、起诉和惩罚肇事者的措施,以及受害者复原和恢复的措施。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通过增加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加紧努力解决这一现象。这项研究的结果以及所取得的进展应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43.委员会注意到在第十一届最高人民会议代表中妇女代表约占20%,在地方人民会议中妇女占30%,但是委员会对于妇女担任政治、司法和公务员中决策职务人数仍然偏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妇女担任外交部门中决策职务人数较少表示关切。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妇女担任各领域决策职务的人数。委员会还建议增加妇女在外交部门,包括海外使团中的人数。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加强及加快努力,在强调妇女参与各级决策重要性的特别培训方案和提高认识运动的支持下,促进和选举妇女担任掌权职务。

4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具有在全国提供全民保险的潜力,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提供充分信息说明在经济危机情况下提供这类保险的优先重点,以及妇女可能比男子受到更加不利的影响。委员会对没有提供充分信息,说明农村和城市地区生殖健康政策的影响,以及此项政策专门针对妇女的事实表示关切。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全国各地妇女可利用和可获得的一般保健和生殖保健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按照关于妇女和保健问题的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4,为改进妇女包括农村地区妇女获得生殖健康和性健康方案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将男子和男孩作为执行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的目标。

47.委员会欢迎政府努力提高民众对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的危险和影响的认识,但是委员会担心,惧怕名声受损可能影响实际感染病例的公布。

48.委员会强调收集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可靠数据至关重要,可以了解问题的范围,特别是该流行病对男子和妇女的影响,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不会受到歧视或蔑视,并可得到适当援助。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对男子和妇女加强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防范措施;在全国范围开展运动,提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危险和影响的认识;在与利益有关者建立伙伴关系的基础上,制定一项艾滋病毒/艾滋病全面研究和控制方案;确保能够获取负担得起的抗反转录病毒药物。

49.委员会对没有充分解释被拘留妇女的人数和状况表示关切。

50.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被拘留妇女的人数和状况。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设立妇女(人权)组织及独立的人权机构,来监督缔约国按照《公约》履行义务的情况。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7条(c)款,提供鼓励建立妇女(人权)组织的环境。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设立独立的人权机构,负责监督缔约国按照《公约》履行义务的情况。

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接受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5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的该国的各项义务方面,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就此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

55.委员会还强调,全面有效执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社会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的规定,并请缔约国就此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

5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了七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1使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进一步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考虑批准尚未加入为缔约国的条约,即《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57.委员会要求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会成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已经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 “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