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勒斯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 2018 年 7 月 11 日第 1614 次和第 1615 次会议 ( 见CEDAW/C/SR.1614CEDAW/C/SR.1615)上审议了巴勒斯坦国的初次报告 (CEDAW/C/PSE/1)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PSE/Q/1,巴勒斯坦国的答复载于CEDAW/C/PSE/Q/1/Add.1

A. 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其初次报告。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作出 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澄清。委员会还感谢在对话后 书面 提供的信息。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事务部长Hayfaa F. H. Alaga和外交与侨民部多边事务部门联合国司司长Omar A. H. Awad Ala共同率领的高级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外交与侨民部、司法部、妇女事务部、劳工部、教育和高等教育部、卫生部、内政部、社会发展部、教会事务高级总统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统计局、公诉办公室、伊斯兰教法高级司法委员会、家庭和未成年人保护司以及巴勒斯坦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 和其他国际组织 观察员 代表团的代表 。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 欢迎自 2014 年《公约》在 该 缔约国生效以来 该 国在 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 特别是 在 2016 年通过了《青少年保护法令》,该法令考虑到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促进了违法儿童的改过自新和尽快重返社会。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并促进性别平等,这包括:

(a) 通过《促进性别平等和公平跨部门国家战略》 (2017-2022 年 ) ;

(b) 通过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 行为 战略计划》 ( 2011-2019 年 ) ;

(c) 设立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以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6. 委员会 欢迎 自 2014 年《公约》在该缔约国生效以来,该 国加入 了 以下 国际 文书:

(a)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14 年 ) ;

(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14 年 ) ;

(c) 《儿童权利公约》 (2014 年 ) ;

(d)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14 年 ) ;

(e)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014 年 ) ;

(f)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2014 年 ) ;

(g) 《残疾人权利公约》 (2014 年 ) ;

(h)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2015 年 ) ;

( i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17 年 ) ;

( j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2017 年 ) ;

( k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17 年 ) 。

可持续发展目标

7. 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 2030 年 可持续发展 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 ( 实质性 ) 的性别平等。委员会 指出 目标 5 的重要性 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 17 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承认妇女是 缔约国 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量,并为此 制定 相关政策和战略。

C . 议会

8. 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 ( 见 2010 年 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 关于 委员会 与议员 之 间关系的声明 ) 。委员会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立即召集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会议,并确保立法委员会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直至提交下一 次定期 报告时,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总体情况:巴勒斯坦领土被占领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履行情况

9. 委员会注意到,自 1967 年以来缔约国领土一直被以色列占领, 考虑到除其他外, 妇女和女童被限制行动自由、流离失所、房屋被毁和非法定居 、 遭 到 以色列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和虐待并遭受定居者暴力,以及在获得卫生保健 服务 方面受限,尤其是生活在加沙地带和东耶路撒冷的妇女和女童 , 这 在充分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方面 对缔约国构成严重挑战。委员会回顾,作为占领国的以色列并未被免除其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所应承担的义务。委员会指出,《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整个领土,缔约国应在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地区履行《公约》。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 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 ( 法塔赫 ) 和伊斯兰抵抗运动 ( 哈马斯 ) 于 2017 年 10 月 12 日签署了 结束巴勒斯坦分裂的 协议,但在解决内部政治问题方面进展有限,这对西岸和加沙地带的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 其 《公约》规定的权利造成了负面影响。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缔约国领土在政治和地理上的分裂,妇女和女童继续受制于 多种 法律制度,这极大地妨碍了她们充分实现《公约》规定的权利,包括增强政治和经济权能。

歧视的定义和立法框架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批准各项人权条约之后正在对本国立法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遵守国际人权准则。委员会还指出,《经修订的基本法》第 9 条禁止歧视, 2011 年《刑法 典 》 拟议 草案第 546 条尝试对歧视进行定义。然而,委员会仍对缔约国缺乏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对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感到关切。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

(a) 毫不拖延地采用 包含了 对歧视妇女 进行 全面定义 的国内立法 ,其中涵盖所有被禁止的歧视理由并包含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b) 确保修订旨在禁止和惩罚歧视行为的 2011 年《刑法 典 》 拟议 草案,使其与《公约》保持一致,并 包含 适当的执法机制和处罚措施 条款 。

《公约》的法律地位

12.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毫无保留地批准了《公约》。委员会指出,根据最高宪法法院 在其 2017 年 11 月 19 日 第 4(2017) 号决定 中 的解释,缔约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立法,《公约》的规定必须纳入国内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未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公约》以使其适用于缔约国。委员会还关切最高宪法法院 在其上述决定中 的解释,即国际 公 约只有在符合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宗教和文化特性的情况下才优先于国内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已声明承诺加入《任择议定书》,但尚未确定时间框架。

1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将《公约》条款全面纳入国内法,并确保其在加沙地带和西岸,包括东耶路撒冷得到执行;

(b) 确保最高宪法法院关于缔约国加入的条约仅在符合巴勒斯坦人民的民族、宗教和文化特性的情况下才优先于国内法的解释不会免除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任何义务;

(c) 采取具体步骤加入《任择议定书》 , 并在政府公报中公布《公约》;

(d) 向司法机构 成员 ,包括伊斯兰宗教法院的法官、法律 专业人员 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公约》、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 书》 作出 的判例以及委员会 一般性建议的培训。

统一立法和废除歧视性法律

1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 立法 统一委员会来审查所有法律,特别是为确保这些法律符合包括《公约》在内的 缔约国 已加入的人权条约。但委员会对缺乏完成此种审查的时间框架感到关切。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

(a) 法律体系的碎片化使得加沙地带和西岸的妇女和女童受到 多重 法律体系的约束, 考虑到 一些法律沿袭了歧视妇女的惯例和传统 , 这些法律所提供的保护程度并不相同;

(b) 包括奥斯 曼 帝国时期颁布的法律在内的各 类早 已过时的法律,以及包括 1954 年《埃及家庭权力法》和 1976 年《约旦个人地位法》在内的个人地位法律,分别适用于加沙地带和西岸, 这使得 妇女在婚姻、离婚、子女监护和继承方面的权利 继续受到侵犯 ;

(c) 没有采用 审查和通过《刑法 典 》草案、《个人地位法》草案和《家庭保护法》草案等法律草案的时间框架。

1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重新统一加沙地带和西岸的法律制度,以确保缔约国所有妇女和女童依据《公约》获得法律规定的平等保护;

(b) 与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相关合作伙伴协作,为 立法 统一委员会审查 早已过时的法律采用一个明确的时间框架,以确保 这些法律符合 《公约》 ,并 确保审查过程包含深入彻底的性别 影响 分析,以查明所有与《公约》相冲突的惯例法和宗教法;

(c) 加快审查法律草案以确保其与《公约》相符,这包括《刑法 典 》草案、《个人地位法》草案和《家庭保护法》草案 ,并加快通过这些法律草案 。

司法救助

16.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 经修订的 基本法》第 30 条,所有人的诉讼权都得到了保障。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振兴国家法律援助委员会所 作工 作, 并注意到 缔约国目前正在制定法律援助战略计划。然而,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 2014 年提出了设立法律援助基金的法律草案,但缺乏为使这部法律草案获得通过 所取得进展的相关信息。 委员会还指出,虽然缔约国承认免费法律援助是一项权利,但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任务大多被委托给缔约国的民间社会组织。

17.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 33 (2015)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加快振兴国家法律援助委员会和制定法律援助战略计划,使妇女,包括弱势妇女群体,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或如有必要,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

(b) 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和 支助 在缔约国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民间社会组织,解决妨碍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经济障碍 , 并为法律援助基金 划拨 充足的财政资源,使更多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受益。

妇女 与 和平与安全

1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 2016 年通过了 该国 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 与 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 (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将该决议 的规定 纳入 《 跨部门国家 性别平等 战略 》 和 2017 至 2022 年 期间 国家政策议程。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 妇女参与 2017 年 10 月法塔赫与哈马斯在开罗进行的和解谈判 。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尽管缔约国努力增进妇女参与国家和国际和平进程,但妇女在预防冲突与建设和平进程中代表人数仍然不足, 而且 妇女并未充分参与执行关于安全理事会第 1325 (2000) 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b) 该 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机制没有得到充分的资金支持,而且由于缺乏资金,尚未建立收集该领域数据的国家观察站;

(c) 妇女和女童,尤其是加沙地带和西岸的妇女和女童,持续遭受冲突和占领,包括对加沙地带的封锁带来的影响,这使得大量妇女和女童需要人道主义援助,而国际社会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大幅减少。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当考虑 其 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 30 (2013) 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国家行动计划得到充分实施,包括 通过 分配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以及通过 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国际社会和联合国相关机构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25 (2000)号决议,确保妇女和妇女组织代表充分参与预防冲突、建设和平和冲突后重建工作,包括参与决策,并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820 (2008)1888 (2009)1889 (2009)1960 (2010)2106 (2013)2122 (2013)2106 (2013)2331 (2016)号决议所反映的妇女 与 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

(b) 确保妇女参与国际和平 进程和 民族和解进程,特别是 在 落实 国家行动计划方面;

(c) 加快国家观察站的建设以收集关于妇女 与 和平与安全问题的数据,并确保国家观察站和执行国家行动计划的机制获得充足资金;

(d) 继续与国际社会和联合国机构,特别是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接触,为加沙地带和西岸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必要的援助;

(e) 继续 保护 生活在加沙地带和西岸的妇女和女童 ,并为其 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因为她们受冲突和占领国过度使用武力的影响尤为严重。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20.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通过了 涵盖 2017 至 2022 年期间的《 跨部门国家性别 平等 战略 》 ,该战略是基于《 2030 年议程》制定的。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后续跟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执行情况并促进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以及编写自愿进度报告。委员会还注意到,部长会议于 2009 年批准制定了促进性别平等的计划和预算,从而在 2012 年成立了国家促进性别平等预算委员会。但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事务部的资源 ( 妇女事务部是缔约国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 ,但 妇女事务部 人力和财政资源的持续缺乏阻碍了各项政策和战略的有效实施与协调,包括与 执行这些 目标和增强弱势妇女群体,特别是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受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的权能有关的政策和战略。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为妇女事务部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在执行《公约》方面与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各合作伙伴进行有效协调与合作;

(b) 确保为惠及缔约国妇女和女童的开发活动和方案划拨必要的资源 ,尤其是人道主义援助 ;

(c) 确保妇女事务部实施和协调各项战略和政策能增强弱势妇女群体,特别是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受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的权能。

暂行特别措施

22. 委员会注意到巴勒斯坦中央委员会 为 争取建立增强妇女的政治代表性的机制 所 作出 的决定 。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纳入暂行特别措施的全面战略, 以 在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弱势的其他领域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23.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并忆及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2004)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紧急通过一项实施暂行特别措施的战略,以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特别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

(b) 针对所有相关的国家官员和受雇管理人员开展有关非歧视性质和暂行特别措施重要性的能力建设方案, 以 在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弱势的所有领域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 习俗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巴勒斯坦广播公司性别平等部门努力支持制作旨在促进妇女在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的节目。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使妇女长期处于从属地位。委员会忆及,这种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是缔约国普遍存在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和童婚等有害习俗的根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综合战略。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毫不拖延地采取一项综合战略消除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 定期监测和审查为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童婚等有害做法而采取的措施,以评估其影响;

(c) 针对作为缔约国宗教和传统价值观 守护者 的宗教或部落领导人,扩大 公共教育方案,说明 关于对妇女享有其权利 持有 的 歧视性 陈规定型观念造成的不良影响;

(d) 继续审查教科书,以消除 关于 妇女和女童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负面形象,并确保积极反映 这一 形象;

(e) 加强与媒体的协同努力,提高公众对 在 社会各阶层 顽固存在 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以期消除这类观念。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例如, 制定 了 涵盖 2011 至 2019 年 期间的《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战略计划》,并在 2016 年 设立 了国家观察站 以研究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 开展的 立法工作 ,包括: 2018 年 3 月通过 了第 5 号法令,废除适用于西岸的 1960 年《刑法典》第 308 条, 因为该条款规定,如果强奸罪 施害者 与受害者结婚,则可免罪 ; 废除 了《刑法典》 第 340 条 ;修订了《刑法典》 第 98 和第 99 条,这些条款 为杀害妇女或所谓“名誉杀人”案件规定了 减罪因素。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以下方面 :

(a) 尽管 立法协调 委员会 已经 审查《家庭保护法》草案 ,但该草案却迟迟没有 通过;

(b) 基于 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频发,特别是所谓的 “ 名誉杀人 ”以及 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这些行为仍然被社会接受,且因受害者遭受的耻辱而得不到充分报告;

(c) 适用于西岸的 1960 年《 刑法典 》中对强奸的定义不包括婚内强奸,而婚内强奸 案件 通常由部落委员会调解解决;

(d) 尽管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包括家庭暴力发生率很高,但加沙地 带 仍然 缺乏家庭保护机构;

(e) 立法缺失和缺乏关于保护令的数据。

27.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35 (2017) 号一般性建议 ( 更新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 ,建议缔约国:

(a) 高度重视通过《家庭保护法》草案,以确保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 , 并确保法律对颁发保护令以及系统性收集关于颁布和违反保护 令数量 的数据 作 出规定;

(b) 加紧努力,确保对性别暴力,尤其是所谓 的“ 名誉杀人 ” 的行凶者进行起诉并施以适当惩罚 ,而且, 在这方面,确保 立法 统一委员会采取适当 措施, 将婚内强奸列入 《刑法典》 草案中的强奸定义,并确保对涉及 基于 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罪行处以与罪行严重 程度 相当的惩罚;

(c) 采取具体步骤在加沙地 带成立 提供了充足资源的 家庭保护机构,为遭受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和女童提供服务;

(d) 加紧努力,包括通过教育和媒体宣传,提高 男子和妇女 对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的犯罪性质的认识,以对其社会接受程度提出质疑,并解决受害者因感到耻辱而不愿报告的问题;

(e) 继续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进行以下方面的能力建设:关于严格执行将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关于 在调查程序中以及在涉及这 类暴力行为受害者 的司法程序中注重性别敏感性 。

贩运人口和利用 妇 女卖淫 意图 营利

2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所作努力,例如建立了全国女性暴力行为受害者转送机制,为贩运人口 行为 受害者提供保护。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 《阿拉伯国家打击人口贩运能力建设倡议》 ,并打算使其法律 实现 现代化以打击贩运人口 行为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面临的挑战,特别是因缔约国无法管控其边界。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承诺 该 国将邀请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 员访问 该国。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以下方面 :

(a) 缔约国存在为性剥削和秘密卖淫目的贩运人口的现象;

(b) 缺乏将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剥削 或 儿童色情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

(c) 缺乏关于贩运人口和 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受害妇女和女童人数 的数据。

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打击贩运人口的立法现代化进程;

(b) 通过立法,将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剥削及色情 制品 定为刑事犯罪;

(c) 建立收集和 传播按 性别和年龄分 列 的贩运人口数据的机制;

(d) 加强旨在防止贩运人口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努力,包括通过交流信息和统一对贩运者的起诉程序。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提升妇女在政治生活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方面取得 的 进展,例如通过了 对配额 作出 规定的 2007 年第 1 号法令, 即至少 30% 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必须是妇女,以及关于地方选举的 2005 年第 1 号法律,规定至少 20% 参加地方选举的候选人必须是妇女。 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决策层面的代表人数仍然不足,包括地方政府、工会、外交部门和司法部门。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公约》第 四 条第 1 款以及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 参与 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 23 (1997) 号一般性建议,确保执行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建立一项机制监测缔约国所有机构中 30% 最低配额妇女代表的遵守情况,包括任命和选举产生的职位,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工会、高级领导职位、外交部门和司法部门;

(b) 向 政治家、社区和宗教领袖、媒体和群众 宣传 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和 进入 决策职位的重要性;

(c) 增强女性候选人的能力,包括向国际社会寻求技术援助使她们能够在选举中有效竞争,并为政党提名同等数量 男子和妇女参加竞选 提供激励机制。

国籍

32.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巴勒斯坦法律,男女在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国籍的立法受一系列复杂法律的管辖,包括 1999 年《 个人地位 法》、 1925 年在英国委任统治下颁布的《巴勒斯坦公民 法 》、 1954 年《 经修订的 约旦公民法》和内政部就被占领的西岸和加沙地区的巴勒斯坦妇女问题发布的某些通知。委员会 对以下方面 感到关切:

(a) 缺乏采取措施以通过一项综合法律来统一 上述 规定,从而明确国籍问题并减少妇女和女童无国籍风险的信息;

(b) 散居国外的巴勒斯坦人众多,包括长期受难民身份影响的妇女和女童,难民身份剥夺了她们在缔约国居住的权利和将其国籍传给子女的权利;

(c) 生活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包括东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妇女和女童人数众多,由于领土被占领 , 她们无法行使其巴勒斯坦公民权。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综合法律,统一有关国籍的各项规定,以减少妇女和女童无国籍的风险。缔约国还应与国际社会接触,解决因长期难民身份和 对 妇女和女童 造成影响 的歧视 性公民 法而被剥夺了公民身份的巴勒斯坦妇女和女童的国籍问题,特别是生活在东耶路撒冷的妇女和女童。

教育

3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接受高等教育的 2018 年第 6 号 法案 , 并使用学费减免作为激励措施提升妇女和女童在科学学科的就读率, 努力 增进 妇女和女童 接受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妇女和女童的文化水平较高。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以下方面 :

(a) 女童辍学的情况多数是因童婚造成的;

(b) 妇女和女童集中在传统上女性占主导地位的领域,她们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代表性不足;

(c) 尽管 2006 年对课程进行了全面审查,但教科书中仍包含关于妇女和女童在社会中的角色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d) 完成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众多但并未转化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数,职业培训课程仍使职业中的性别隔离问题长期存在;

(e) 缺乏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全面适龄教育。

35. 根据《公约》和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 36 (2017)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通过一项战略, 降低 因童婚 造成的 女童辍学 率 ,并确保辍学妇女和女童重 回教育 系统;

(b) 通过为 年轻妇女 和女童提供关于非传统职业道路的职业咨询和提高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认识,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加紧采用 学费减免 措施 ,以鼓励妇女和女童入读非传统教育领域,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数字领域;

(c) 对包括教科书在内的学校课程进行全面审查,消除关于妇女和女童在社会中角色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 并培训教师,确保他们不会在教学环境,包括提供职业培训中 继续持有这 种陈规定型观念;

(d) 在学校课程中针对少男少女开展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全面适龄教育,包括现代避孕措施和预防性传播感染的教育。

就业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 为 增进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程度 所 作出 的努力 ,例如通过 2000 年第 7 号《劳动法》,该法对私营部门雇用人员 作 出了规定。委员会还注意到,《 社会保障法 》规定了 12 周的带薪产假。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以下方面 :

(a) 妇女的失业率高,而且缺乏具体措施来实施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缔约国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

(b) 妇女集中在非正规部门,包括农业部门,在家庭企业工作的妇女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外 ,而且 《劳动法》没有扩大至家政工人 或 妇女集中的非正规部门;

(c) 缺乏禁止 工作场所性骚扰并阐述对其所实施惩罚 的立法;

(d) 自实施 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中为残疾人保留 5% 职位配额 的制度以来,缺乏按性别和残疾情况分列的残疾妇女参与劳动力情况的数据。

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紧努力,通过职业和技术培训等方式促进妇女进入正规经济部门,以充分执行关于就业领域两性平等的现行法律和法规,降低妇女失业率;

(b) 通过 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情况,定期开展劳动监察 ,采用 不分性别的分析工作分类和评估方法及定期 开展 薪酬调查,有效实施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和消除性别工资差距;

(c) 扩展社会保障的范围以覆盖在农业部门的家庭企业工作的妇女 , 并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家政工人和妇女集中的非正规部门;

(d) 采纳立法,以 禁止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提出对施害者的惩罚措施,收集工作场所性别歧视问题,包括性骚扰问题严重程度的统计数据,并 定期开展劳动监察以实施 这些 法律;

(e)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 提供自实施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中为残疾人保留 5% 职位配额的制度以来,按性别和残疾情况分列的残疾妇女受雇用的数据。

卫生保健

38.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尽管卫生保健部门在获得充足供资方面面临挑战,但通过引进流动诊所在社区一级提供了产前和产后服务,努力降低 孕 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努力确保妇女和女童在 实际和经济上获 得保健服务,虽然她们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且缔约国的部分领土被侵占。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根据分别适用于加沙地带和西岸的 1936 年 《刑法典 》和 1960 年《 刑法典 》,中止妊娠仍然被定为刑事犯罪;

(b) 只有在对孕妇的生命构成威胁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

(c) 没有关于因非法堕胎而被拘留和起诉的妇女和女孩人数的数据;

(d) 残疾妇女未被列入国家卫生战略计划,身体伤残在 60% 以下被认为患有残疾的妇女被排除在健康保险的范围之外。

39.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将强奸、乱伦、孕妇身体或精神健康面临风险和胎儿重度损伤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将堕胎非刑罪化,并确保提供和获得医学上安全的现代堕胎方法;

(b)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因堕胎而被拘留和起诉的妇女和女童的人数;

(c)增加并改善向妇女和女孩,特别是包括农村妇女和女孩,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与服务,包括现代避孕方法;

(d)确保所有残疾妇女都能获得保健服务,特别是健康保险,并采取措施将残疾人纳入国家卫生战略。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0. 委员会赞赏妇女获得财政信贷没有任何法律障碍,且缔约国鼓励妇女和女童参加体育和娱乐活动。委员会注意到,占领国拆毁房屋和强行驱逐的行为仍对缔约国增强妇女经济权能造成阻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问题没有得到适当关注,缔约国采取的经济政策对妇女产生了负面影响,特别是女企业家,她们的产品无法与占领国生产的产品竞争;

(b) 由于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无法充分参加体育运动;

(c) 妇女必须支付与男子同等的养老金缴款,而实际上她们经常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并遭受 薪酬 歧视。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增 加 妇女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资金的渠道,包括提供软贷款和提升 妇女的 金融素养 , 促进 妇女 参与创收活动, 例如 成立小型企业以及销售当地生产的商品;

(b) 采取具体措施,包括通过提高公众对参加体育运动 所带来益处 的认识以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鼓励妇女和女童,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参 加 体育活动;

(c) 修改养老金缴款制度 以考虑到妇女的情况,包括她们集中在非全日制工作和性别工资差距如何影响她们获得的报酬。

农村妇女

42. 委员会注意到,农村妇女可 通过农村发展和农业服务计划,获得 农业服务和技能发展。委员会 还 注意到,由于国家领土被侵占导致农业用地被强占,妇女获得水、卫生设施和电力的机会受限,并遭受定居者的暴力行为,因而使得农村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以下方面 :

(a) 缺乏缔约国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所有权的信息;

(b) 缔约国为农村妇女实施的计划和活动更多地属于人道主义性质而非发展性质,且缺乏关于妇女参与实施和制定农业政策的信息;

(c) 缺乏关于从降低灾害风险与保险基金受益的妇女人数的信息,该基金旨在补偿农民的农业损害和损失。

43. 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 34(2016)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所有权的信息;

(b) 确保针对农村妇女的计划和活动侧重于增强她们的经济权能,并确保农村妇女参与执行和制定农业政策,尤其是在土地用途决策方面;

(c)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从降低灾害风险与保险基金中受益程度的信息;

(d) 继续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以增进妇女获得水、卫生设施和电力的机会。

弱势妇女群体

4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改善残疾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的 境 况方面做出的努力。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被拘留妇女、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和女性户主情况的数据,尤其是面临被占领国强行驱逐和拆毁房屋 境 况的贝都因妇女的数据。

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 除其他外, 说明为确保如残疾妇女、贝 都 因妇女、老年妇女和女性户主等弱势妇女群体获得就业、卫生保健、水、卫生设施和电力等资源所采取的措施,以及被拘留妇女的处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向贝都因妇女和女童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婚姻和家庭关系

4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 2005 年第 6 号法律设立了一项赡养费基金,该基金允许妇女在丈夫或亲属未履行其财政支助义务的情况下获得资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审查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所有歧视性个人地位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包含歧视妇女和女童条款的 《 个人地位法 》 仍继续适用。委员会 尤为感到关切的是 :

(a) 由于缔约国存在多部对不同法定最低结婚年龄 作出 规定的法律, 使得童婚现象长期存在,例如适用于西岸的《个人地位法》第 5 条规定男子的法定结婚年龄为 16 岁,女孩为 15 岁 , 而适用于加沙地带的《家庭权利法》第 5 条规定女孩的法定结婚年龄为 17 岁,男子为 18 岁;

(b) 根据家庭事务的证据规则,一名男子的证词被视为等同于两名女子的证词;

(c) 如果一名妇女与 不是其子女 近亲的男子再婚,则该妇女对子女的监护权无效;

(d) 男性监护人具有法定资格代表其女性亲属缔结婚姻,且在婚后无论该妇女同意与否,都有权使婚姻无效;

(e) 男子有权单方面与其配偶离婚,这使得许多妇女处于不稳定的境地;

(f) 法律没有规定一种替代法律制度允许妇女缔结世俗婚姻。

47. 在 立法 统一委员会正在进行立法审查以确保缔约国的立法符合《公约》的情况下,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 :

(a) 审查所有 关于个人地位的法律 ,以废除或修订歧视妇女或女童的所有 条款 ,尤其是与婚姻、离婚、继承和女性法定资格有关的规定 ,而且, 在这方面, 借鉴 具有类似文化背景的国家的最佳做法 来 处理家庭地位事务;

(b) 通过一项法律 对 替代法律制度 作出 规定,以 管理 其 世俗婚姻问题。

《公约》第二十条第 1 款修正案

4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 1 款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条款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传播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 及 时向相关各级 ( 国家、区域和地方 ) 国家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 ( 一旦召集 ) 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全面落实。

技术援助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 ,以 制定和实施旨在落实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52. 委员会 指出 ,缔约国 如 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有助于妇女更好地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考虑 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追踪 落实 本 结论性意见的 情况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 11 (a) 段、第 13 (c) 段 及 第 15 (a) 和 (c)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 下一次报告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22 年 7 月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