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基斯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0年2月12日举行的第1751次和第1752次会议(见CEDAW/C/SR.1751和CEDAW/C/SR.1752)上审议了巴基斯坦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PAK/5)。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PAK/Q/5,巴基斯坦的答复载于CEDAW/C/PAK/RQ/5。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报告(CEDAW/C/PAK/CO/4/Add.1),并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关于第五次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称赞该缔约国派出由人权部部长Rabiya Javeri Agha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信德省政府妇女发展部、人权部和巴基斯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刑法(修正案)(以名誉名义或借口犯罪)法案》和《刑法(修正案)(与强奸有关的罪行)法案》,均为2016年;

(b)2018年《少年司法制度法》,该法确立了少年犯转送方案;

(c)2018年第十三号法案《变性人(权利保护)法》,该法案承认个人有权选择自己的性别认同,禁止歧视和骚扰变性人和间性人;

* 委员会第七十五届会议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28 日 ) 通过。

(d)2017年《选举法》,旨在确保妇女可平等登记投票;

(e)2018年《酸和烧伤犯罪法》,将滥用腐蚀性物质定为刑事犯罪,并为遭到酸和烧伤袭击的受害者提供治疗、康复、法律支持和保护。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落实了以下各项:

(a)2016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b)2015年,全国人权委员会;

(c)2018年联合国巴基斯坦可持续发展合作框架。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6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支持可持续发展目标,呼吁在《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执行进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可妇女是巴基斯坦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和省议会根据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撤回在加入公约时所作的声明

9.尽管代表团作了详细解释,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愿撤回其在加入《公约》时所作声明,即“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加入《公约》须遵守《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尽快撤回其在加入《公约》时所作声明。

权力下放

11.委员会关切《宪法》第十八修正案(2010年)对缔约国的总体治理及其落实《公约》所载权利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联邦政府就与提高妇女地位有关的问题向各省下放权力和决策权,这可能会对在缔约国全境连贯一致地执行《公约》构成挑战。

1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PAK/CO/4,第12段),强调联邦政府有责任确保充分执行《公约》,包括向各省政府提供指导。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标准并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以确保在全境透明、连贯和一致地执行《公约》。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向不同的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部署了24名女性维和人员,并赞扬其部署了第一个全由巴基斯坦人组成的女性接触小组在一个联合国维持和平特派团服务。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一个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增进妇女参与国家和国际和平进程,但妇女在预防冲突与建设和平进程中以及在过渡期正义和民族和解进程中代表人数仍然不足。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各省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合作,通过一项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该计划:

(a)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第1960(2010)号、第2106(2013)号、第2122(2013)号、第2242(2015)号、第2467(2019)号和第2493(2019)号决议所反映的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全面议程;

(b)纳入实质平等模式,根据《公约》,其将对妇女生活的所有领域产生影响,并解决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及对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以及艾哈迈德派、基督教、达利特、印度教、罗姆人、西提族、锡克教妇女和女孩的交叉歧视;

(c)确保妇女,包括属于少数族裔和宗教群体的妇女参与和平、过渡期正义与和解进程,特别是在拟订和执行国家行动计划方面;

(d)纳入性别反应预算编制,制定定期监测其执行情况的指标,并就问责机制作出规定。

歧视妇女的定义

1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即缔约国正在修订《宪法》第25条,以扩大歧视妇女和女孩的定义。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符合《公约》第一条规定的关于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

16.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关于缔约国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关于在世界各地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1,建议缔约国:

(a)修订《宪法》第25条,在《宪法》中对歧视妇女的概念作出全面定义,不得拖延,定义须涵盖所有国际公认的禁止歧视的理由,并包含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交叉歧视妇女行为;

(b)确保禁止歧视妇女的立法规定适当的执法机制和制裁措施。

《公约》的可见性

17.委员会欢迎开发和运行人权信息管理系统,根据该系统,各省政府负责履行和监测与妇女和女孩有关的人权义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指出,缔约国普通公众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了解有限,缺乏认识,也没有实例证明在法院援引了《公约》。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媒体和民间社会合作,提高对《公约》的认识,特别强调实质平等的概念。

(b)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确保把《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对个人来文的意见及其查询结果作为系统性专业培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以便让接受培训者能够直接适用《公约》规定,并(或)根据《公约》对国内立法作出阐释。

诉诸司法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和女孩诉诸司法的机会。委员会还欢迎2017年在拉合尔高等法院设立了第一个基于性别的暴力法庭,该法庭审理了123起涉及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还欢迎在旁遮普区总部设立了16个家事法庭。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替代争端解决法》正式承认包括支尔格和评议会在内的平行法律制度和非正式争端解决机制,将其纳入主流司法系统,并对其进行司法和行政审查。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制度可能歧视妇女和女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孩对自身权利的认识有限,而且,她们在诉诸司法时面临物质和经济障碍。

2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PAK/CO/4,第16段)和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平行司法系统和非正式争端解决机制符合《公约》,不歧视妇女;

(b)提高公众认识,在声讨侵害妇女权利行为时,优先考虑司法救济而不是非正式的争端解决机制;

(c)与民间社会和妇女协会合作,确保提供无障碍的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并利用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媒体,提高妇女和女孩对自身权利和可用补救措施的认识,消除阻碍妇女和女孩诉诸司法的物质和建成环境方面的障碍以及通信障碍和经济障碍;

(d)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能力建设,从而加强司法系统。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2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开发和运作人权信息管理系统。委员会还赞扬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工作。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自通过《宪法》第十八修正案和下放妇女权利领域的权力以来,在整合和协调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方面继续存在治理挑战。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各省委员会和妇女发展部门的能力和资源不足,这可能会妨碍它们履行其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省级机构的任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可用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有限,无法履行增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广泛任务。

22.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PAK/CO/4,第18段),强调联邦政府有责任确保《公约》在其全境、包括在省级得到充分执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特别是在民间社会组织中,提高对人权信息管理系统及其功能的认识,并确保其可访问性;

(b)确保权力下放不会对妇女在生活各个领域的进步产生不利影响,并确保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等联邦机构有充分的能力在缔约国全境有效协调和监督性别平等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将妇女权利置于发展战略的优先地位;

(c)修订《民事诉讼法》(1908年第五号法令),以期确保在制定相关立法、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d)将省际协调机制制度化,并向各省委员会和妇女发展部划拨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e)确保国家妇女地位委员会有适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完成任务。

国家人权机构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全国人权委员会尚未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完全符合《巴黎原则》;

(b)加强全国人权委员会的任务授权,使其能够调查有关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投诉;

(c)向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在缔约国全境执行任务;

(d)鼓励委员会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

妇女人权维护者

25.委员会关切有报道称,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政治活动者经常受到报复、骚扰和威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获得外国资金的程序不透明、繁琐,适用方式有歧视性。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政治活动者能够行使政治权利,受到适当保护,免受恐吓、报复和暴力行为,并对施加此类行为者提起起诉和予以适当惩处。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非政府组织获得外国资金的程序,确保非政府组织可以自由开展宣传工作。

暂行特别措施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系统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缔约国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并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包括配额在内的有时限目标的暂行特别措施,同时制裁不遵守规定行为,以便在妇女,包括农村妇女、移徙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以及残疾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例如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包括管理职位以及公共服务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b)开展针对决策者和雇主的能力建设方案,使其了解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缔约国的宗教分歧加剧了这种陈规定型观念,使妇女长期从属于男子。特别是,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歧视妇女的有害习俗持续存在,例如童婚和强迫婚姻,以及以所谓“名誉”为名犯罪(“karo-kari”)。

3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PAK/CO/4,第21和22段)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联合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采取一项全面战略,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如童婚和强迫婚姻以及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犯罪(“karo-kari”),这包括与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合作,对公众、父母、宗教和社区领袖以及媒体开展关于这种做法的犯罪性质和有害影响的宣传和教育。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2016年《刑法(修正案)(与强奸有关的罪行)法案》,婚内强奸不被承认为刑事犯罪;

(b)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存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接受程度很高,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举报不足,犯罪者逍遥法外;

(c)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医务人员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缺乏认识和培训,无法以对性别敏感方式有效应对这类案件;

(d)针对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的收容所数量和收容能力不足,而且缺少针对她们的医疗和心理康复服务;

(e)缺乏关于已颁布的保护令数目及相关遵守率的数据。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及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PAK/CO/4,第22段),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将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无例外地定罪;

(b)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打击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注重家庭暴力;

(c)就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严格适用刑法规定和对性别敏感的调查程序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开展系统性的能力建设,并对医务人员开展强制性培训;

(d)通过提供充足资金、对工作人员培训和定期监测这些服务,确保在全境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包容性和无障碍的庇护所,加强对受害者的医疗和心理支助服务以及法律咨询和康复服务;

(e)按照年龄、行政区、残疾情况和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系统收集和分析关于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以及关于已颁布的保护令数目的数据、对施暴者予以起诉和判决的数据,并将此种数据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意图营利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为此开展国际合作。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2018年通过了《防止贩运人口法》和《防止偷运移民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或奴役为目的的贩运妇女和女孩、包括奴役家庭佣工的现象高发;

(b)缔约国仍然是为强迫婚姻目的贩运人口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

(c)缺乏协调在国家一级打击贩运行动的部际机制;

(d)缺乏打击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

(e)经营庇护所和向贩运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的非政府组织资金无保障;

(f)妇女,特别是生活贫困的妇女、失业妇女、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易受贩运人口之害。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防止贩运人口法》和《防止偷运移民法》,包括对法官、检察官、边防警察、移民当局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系统培训,特别是在雇用季节工人的部门和私人家庭中,加强劳动监察;

(b)确保受害者有机会享有包容性和无障碍的庇护所和支助服务,包括心理社会援助和有效补救;

(c)加强与以强迫婚姻为目的贩运女孩和妇女的来源国/目的地国的打击强迫婚姻部门的合作,确保她们迅速返回;

(d)确保有效调查和起诉贩运案件,被判有罪者受到充分惩处;

(e)加快建立专门的机构间机制,协调在国家一级打击贩运的行动,并向其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f)加速通过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所取得成果的信息;

(g)增加对经营庇护所、向贩运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和重新融入社会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资助;

(h)继续提高对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犯罪性质和风险的认识,并就及早识别受贩运之害的妇女和女孩向司法人员、执法人员和边防警察提供培训,确保将受害者转介到适当服务机构;

(i)向司法机构、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专事贩运受害者的医疗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对待贩运受害者要采取性别敏感认识做法的培训;

(j)确保收集关于境内和跨界贩运情况、提起的刑事诉讼数目和对贩运相关罪行实施者所作判决的分类统计数据,并将此类数据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5.委员会注意到,巴基斯坦选举委员会制定了2014-2017年战略计划,以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关切:

(a)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特别是在决策职位、省和地方行政部门以及外交事务中的参与率较低;

(b)国民议会中只有22%的席位留给妇女;

(c)由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妇女的公民选举权遭到强行剥夺,无法参加选举;

(d)妇女在高级法院司法机构的参与率较低,而且,最高法院中没有女法官(CEDAW/C/PAK/CO/4,第25段)。

36.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关于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妇女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修订《选举法》,按照国际标准,将国民议会、省议会和参议院中妇女代表的最低限额提高到至少30%;

(b)建立一个妇女投诉公民权遭到强迫剥夺的程序,并通过巴基斯坦选举委员会提交的法案草案,要求在妇女投票率不到10%的地方重新投票;

(c)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

(d)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在同等资格的情况下优先招聘妇女等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上级法院的女法官人数,并确保任命妇女进入最高法院。

国籍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第25条保障公民平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51年《公民法》第10条规定,相较于巴基斯坦男子而言,巴基斯坦妇女将其国籍传给外国配偶的条件更为严格。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1951年《公民法》第10条,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9条,让巴基斯坦妇女能够在与巴基斯坦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将其国籍转给外国配偶。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3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增加妇女和女孩接受各级教育的机会所作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据政府统计,估计有2 280万5-16岁儿童失学,其中包括1 260万女孩;

(b)残疾女孩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女孩受教育机会有限,原因是对教育的投资不足,缺乏无障碍设施,以及父母倾向于让女儿特别是在中学阶段入读仅限女孩就读的学校,而这种学校在农村地区通常没有;

(c)小学到中学的女孩在校率为52%。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颁布立法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特别是在中学阶段提高女孩的入学率并减少其辍学率,为此除其他外,让父母(或监护人)承担起让女孩上学的责任,制定重返校园政策,使年轻妇女能够在怀孕后重返校园,并采取在教育系统中留住女孩的方案;

(b)制定以下内容并将其纳入学校课程:㈠兼容并包且通俗易懂的性别平等内容,包括妇女权利和正面介绍公共生活中的妇女;㈡适合各个年龄阶段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包括针对青春期少女和男孩的全面性教育,特别侧重负责任的性行为;

(c)加强并监测各项措施,鼓励女孩入学、在学和持续留在学校以及辍学女孩重返校园,特别是在中学和高等院校并注重贫困女孩、农村女孩、怀孕女孩和未成年母亲,为此消除教育的直接费用并减少教育的间接费用。

就业

41.委员会注意到采取了许多积极举措,如贝娜齐尔收入补助方案和省一级通过了立法,但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性别工资差异为34%,是全球平均水平的两倍多;

(b)妇女劳动参与率很低(23.9%);

(c)妇女高度集中在非正规经济,特别是农业部门,不受最低工资保护、加班补偿和产假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计划的保护;

(d)缺乏关于从业妇女,包括家庭女工、女家政工人、无报酬的女护理人员、残疾妇女和难民妇女的可靠数据;

(e)2018年担任高级和中级管理职位的女性比例非常低(4.2%);

(f)女企业家的比例很低(估计占企业家的1%)。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特别是在私营部门有效落实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及弥合性别工资差异;

(b)提倡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照料责任,引入弹性工作安排、增加托儿设施并采取创新措施,以提高社会对男性照料子女和妇女选择分娩后恢复工作的接受度;

(c)促进妇女从非正规经济过渡到正规经济,将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覆盖率,包括计划的养恤金办法和全民健康保险制度,扩大到受雇于非正规经济的妇女,并通过职业和技术培训等措施促进妇女进入正规经济,从而减少妇女失业情况;

(d)继续加强基于性别的妇女就业统计数据收集系统,特别是关于家庭女工、女家政工人、无报酬的女护理人员、残疾妇女和难民妇女的数据收集系统;

(e)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

(f)促进妇女参与管理和领导职位,包括为此对妇女实行配额或快速甄选程序等措施。

保健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2016-2025年协调优先行动应对生殖、孕产妇、新生儿、儿童和青少年健康和营养挑战国家愿景及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行动计划未具体说明关于执行计划的指标、具体目标和预算承诺。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孕产妇死亡率偏高;

(b)妇女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包括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

(c)堕胎法有限制性,大量妇女诉诸不安全堕胎,以及缺乏适当的堕胎后护理服务;

(d)缔约国因缺乏熟练助产护理引发长时间难产造成产科瘘发病率高,以及由于剖腹产或子宫切除术期间的手术疏忽造成医源性瘘管病;

(e)残疾妇女,特别是生活在慈善机构的残疾妇女,受到强迫绝育;为间性人实施变性手术以获得法律上的性别认可;受害者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

44.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执行有时限的目标明确的2016-2025年国家愿景及其行动计划,并建立一个常设机构来协调和监测其落实情况。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让妇女、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保健设施和训练有素的人员提供的医疗援助,确保向所有省份的保健部门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妇女和女孩可获得并安全享有所有保健服务;

(b)加强努力,降低孕产妇高死亡率,确保在缔约国全境都可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方法;

(c)审查堕胎立法,以期在强奸、乱伦、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威胁或胚胎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将堕胎合法化,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将堕胎合法化,并制定指导方针,确保妇女和女童可获得安全的堕胎后护理;

(d)解决产科瘘发病率高以及限制妇女获得产前、分娩和产后护理机会的物质和经济障碍;

(e)确保强迫绝育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处,在法律和实践中阻止不必要的变性手术,查明并消除阻碍受害者诉诸司法的障碍,确保他们都能获得有效赔偿,包括补偿。

农村妇女

4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最近通过了2019年《实施妇女财产权法》。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歧视性习俗和惯例持续存在,阻碍妇女继承或获得土地和其他财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在获得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以及教育和社区一级的决策过程方面面临困难。

46.根据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切实落实2019年《实施妇女财产权法》,通过继承、购买或分配国有土地,增加妇女获得土地的机会,保护妇女的土地所有权;

(b)消除阻碍农村妇女获得和继承财产(包括使用土地)以及作为决策者和受益者参与发展项目的歧视性惯例和习俗;

(c)加强农村妇女获得保健和包括教育在内的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促进她们参与决策,让她们参与所有相关政策和战略的设计、制定、实施、监测和评估。

弱势妇女群体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少数族裔群体的妇女和女孩,特别是艾哈迈德派、基督教、达利特、印度教、罗姆人、在册种姓、西提族和锡克人妇女和女孩面临持续存在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她们有时遭到绑架和被迫改变信仰;

(b)关于面临交叉歧视的妇女状况的信息和数据不足,其中包括残疾妇女以及艾哈迈得派、基督教、达利特、印度教、罗姆人、在册种姓、西提族和锡克教妇女和女孩。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解决对属于少数族裔和宗教群体的妇女和女孩,特别是艾哈迈德派、基督教、达利特、印度教、在册种姓、罗姆人、西提族和锡克教妇女和女孩的交叉歧视;

(b)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通过人权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的、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宗教和地理位置分列的关于面临交叉歧视的妇女的信息。

婚姻和家庭关系

49.委员会仍然关切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存在多种法律制度。委员会欢迎2017年颁布了《印度教婚姻法》,以及信德省、俾路支省和旁遮普省颁布了其他家庭和人身法。委员会还欢迎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目前正在制定锡克教婚姻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修订《基督教婚姻法》和《基督教离婚法》的法案迟迟未获通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持续存在童婚和强迫婚姻情况;

(b)妇女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而男子为18岁;

(c)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一夫多妻制;

(d)在非自愿离婚的情况下,只有女性请愿人需要在法庭上证明离婚理由,不同宗教团体在离婚时提供的资助不一致;

(e)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妇女仍然需要申请子女的监护权。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修订《基督教婚姻法》和《基督教离婚法》的法案以及锡克教婚姻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通过修订《童婚限制法》的法案,在缔约国全境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无一例外地定为18岁;

(b)修订《刑法》,使与强迫婚姻有关的罪行可予认定,继续提高所有社区和各级对童婚和强迫婚姻的犯罪性质及其对女孩的教育、健康和发展的有害影响的认识;

(c)修订《穆斯林家庭法条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阻止和禁止一夫多妻制,并确保保护现有一夫多妻婚姻中妇女的经济权利;

(d)确保不同宗教社区的家庭法规定,离婚时向妇女提供经济保护,让离婚妇女享有与婚姻资助同等水平的资助并可公平分配婚姻财产;

(e)修订或废除法律中关于妇女在婚姻、离婚、监护、继承和财产方面权利不平等的所有歧视性规定。

数据收集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残疾、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对于准确评估妇女状况、确定歧视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制定知情和有针对性的政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情况是必要的。

5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制定能力建设措施,改进按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移民状况、残疾和其他相关因素分类的数据收集工作,这对于评估旨在增进妇女享有权利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和效果是必要的。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妇女状况统计资料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4.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国民议会、省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32(a)、32(b)、34(a)和40(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9.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4年2月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