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二届会议 (2022 年 6 月 13 日至 7 月 1 日 ) 通过。

关于葡萄牙第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6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1881次、第1883次会议(CEDAW/C/SR.1881、CEDAW/C/SR.1883)上审议了葡萄牙的第十次定期报告(CEDAW/C/PRT/10)。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PRT/Q/10号文件,葡萄牙的答复载于CEDAW/C/PRT/RQ/10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十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提交关于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后续报告(CEDAW/C/PRT/CO/8-9/Add.1),并对会前工作组就第十次定期报告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书面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其团长为平等和移民事务国务秘书Isabel Almeida Rodrigues,团员包括以下部门的代表:总统府事务部、外交部、内政部、司法部、议会事务部、教育部、科学、技术和高等教育部、劳动、团结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基础设施和住房部、农业和粮食部、葡萄牙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团。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5年委员会审议缔约国第八次及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PRT/8-9)以来在实施法律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第110/2019号法律(2019年9月),确立了在孕前、医疗辅助生殖、怀孕、分娩、产褥期的保护方面适用的原则、权利、义务;

(b)第101/2019号法律(2019年9月),使关于强奸、性胁迫、性骚扰的定义与《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保持一致;

(c)第100/2019号法律(2019年9月),引入了非正式照护者的地位,规范了照护者和被照护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支助措施;

(d)第85/2019号法律(2019年9月),废除了婚姻解除后再婚前的等待期规则(此前男女的等待期长短不统一);

(e)第26/2019号法律(2019年3月),规定妇女在公共行政部门、公立高等教育机构、公共社团担任领导职务的最低限度配额为40%;

(f)第1/2019号法律(2019年3月),将共和国议会、欧洲议会、市议会、教区委员会选举名单上的女性候选人最低限度配额从33.3%提高到40%;

(g)关于促进男女同工同酬或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第60/2018号法律(2018年8月);

(h)第49/2018号法律(2018年8月),引入了“有陪同者的成年人”法律框架,对象为因健康或残疾原因需要协助才能充分而自觉地行使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的人;还废除了禁止与取消资格框架;

(i)关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权利的第38/2018号法律(2018年8月);

(j)第4/2018号法律(2018年2月),为评估规范法案在性别方面的影响建立了法律框架;

(k)第93/2017号法律(2017年8月),内容是预防、禁止、打击基于种族和族裔、肤色、国籍、血统、原籍地的歧视性做法;

(l)第62/2017号法律(2017年8月),规定了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机构中女性人员的最低配额;

(m)第17/2016号法律(2016年6月),使所有妇女(包括女同性恋伴侣)更有机会获得医疗辅助生殖服务,而无论其不孕不育症诊断、婚姻状况、性取向如何;

(n)第3/2016号法律(2016年2月),废除了第134/2015号、第136/2015号法律,取消了自愿终止妊娠者须付费的规定;

(o)第2/2016号法律(2016年2月),消除同性伴侣在子女收养、民事担保等所有法定家庭关系事项上面临的法律障碍。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下列文书:

(a)《2021-2025年期间国家关于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战略》(2021年);

(b)《2021-2030年期间国家消除贫困战略》(2021年);

(c)《国防部门平等计划》(2019年);

(d)第四个《国家关于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行为的行动计划》(2018-2021年)(2018年);

(e)《2018-2030年期间国家平等和不歧视战略》(“葡萄牙不歧视”),其中包括3项行动计划,即:确保男女平等的行动计划、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的行动计划;打击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性表达、性特征的歧视的行动计划。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认识到妇女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共和国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在亚速尔群岛自治区、马德拉自治区执行《公约》

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亚速尔群岛自治区、马德拉自治区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落实《公约》方面缺乏进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马德拉地区立法会议选举中没有适用《性别均等法》(第1/2019号法律),而且该自治区没有设立地区性别平等事务局。

9.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PRT/CO/8-9,第11段),并回顾缔约国有义务在其全境(包括在亚速尔群岛自治区、马德拉自治区)执行《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性别均等法》适用于缔约国的所有选举,包括马德拉自治区的选举,并在马德拉设立地区性别平等事务局,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财政资源。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打击性别歧视的法律及政策(第38/2018号法律、第4/2018号法律、《2018-2030年期间国家平等和不歧视战略》),努力在立法中引入“多重歧视”、“连带歧视”的概念(第93/2017号法律),并将预防不同形式的暴力与歧视作为优先事项。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人们仍然不够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司法系统的各级法院也未援引这些文书,且未就这些文书进行培训;

(b)未对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评估,不利于确保在《公约》所涉的所有领域有效实现实质性平等,特别是就直接歧视及间接歧视而言;

(c)该国在法律和政策方面采取的方针正在阻碍消除妇女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中遭受的实质性歧视;

(d)未针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妇女充分而平等地参与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后重建计划,并确保其充分而平等地参与根据《2020-2030年经济复苏计划战略愿景》实施缔约国的恢复和复原力基金,以应对疫情造成的负面影响。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为全社会特别是妇女所熟知,并向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的系统培训,确保司法机构充分了解并适用《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

(b)对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评估,从而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有效实现实质性平等,特别是就直接歧视及间接歧视而言;

(c)确保缔约国在与《公约》所涉所有领域有关的立法和政策中充分考虑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及其严重形式和交叉形式,以保护处于脆弱状况的妇女;

(d)确保根据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公约》缔约国在COVID-19大流行背景下义务的指导说明以及缔约国《2020-2030年经济复苏计划》的战略愿景,在缔约国的复苏和复原力基金中纳入针对妇女的具体措施,为实施这些措施分配充足的预算,并确保妇女充分参与COVID-19后的恢复计划。

妇女诉诸司法

12.委员会注意到,该国第34/2004号法律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强奸、性胁迫、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贩运人口行为的幸存者可免交法庭费用和与法律程序相关的其他费用,而且犯罪行为受害者保护委员会可应请求提供经济补偿、心理援助。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由于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及条件复杂,诉诸司法方面仍存在障碍,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妇女而言。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经济资源有限的妇女(包括提交共同年度报税表的妇女)并非在所有法律领域均可免交法庭费用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而且妇女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以协助其投诉或诉诸司法。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妇女(特别是资源有限的妇女和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都能获得免费法律援助,为此应简化行政程序,并尽量减少提交共同年度报税表对妇女产生的不利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针对残疾妇女、罗姆人妇女、移民妇女、老年妇女等弱势群体妇女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其能够投诉、获得免费法律援助、获取对受害者的赔偿。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及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构

14.委员会注意到公民身份和性别平等委员会负责切实执行促进性别平等及处理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贩运人口问题等方面的公共政策。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公民身份和性别平等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专题越来越多,越来越缺乏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人权的措施;

(b)公民和性别平等委员会的预算拨款不足,无法完成其范围广大的任务,而且与葡萄牙监察员办公室之间缺乏协调,尽管两者都负责受理关于歧视和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投诉;

(c)缺乏具体的机制为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增强权能,确保其切实参与公民身份和性别平等委员会的工作,即便一些此类组织是该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更好地执行其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与男子平等享有人权;

(b)为公民身份和性别平等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履行促进妇女平等、打击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将性别平等观念纳入主流等项任务,同时设立协调中心,负责就收到的申诉与葡萄牙监察员办公室进行协调;

(c)建立具体机制以增强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权能,确保其有系统地、切实地参与公民身份和性别平等委员会的工作,在所有涉及妇女的立法及政策举措上发挥作用(包括为此提供财政资源)。

暂行特别措施

16.委员会欢迎在法律中引入配额(例如第62/2017号法律、第1/2019号法律、第26/2019号法律所通过的配额),从而在议会中以及在政府、公共机构、协会、公营企业董事会的其他决策性职位上加快实现男女平等代表性。尽管如此,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监测执行情况和进展情况建立制度,包括在马德拉自治区和亚速尔群岛自治区也没有此类制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18-2030年期间国家平等和不歧视战略》和其他部门政策中没有为满足残疾妇女、罗姆人妇女、移民妇女、老年妇女等处境最不利群体妇女的需求而采纳暂行特别措施。

17.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及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从而在政治及公共生活中、在妇女代表性仍然不足的任何其他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为此应建立监测暂行特别措施执行情况和进展情况的制度,包括在马德拉自治区、亚速尔群岛自治区建立此类制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其关于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和其他部门政策中纳入暂行特别措施,以满足残疾妇女、罗姆人妇女、移民妇女、老年妇女等处境最不利群体妇女的需要。

陈规定型观念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性定型观念,特别是在教育领域。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别(sex)”概念被逐渐稀释,而且各项政策和法律中以“性类别(gender)”概念取代了“性别(sex)”概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制定全面战略来处理媒体、政治言论、公共言论中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与性别歧视。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大力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及社会中的角色与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包括面向广大公众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还建议在处理妇女权利问题时避免广泛使用“性类别(gender)”概念。为消除媒体、政治言论、公共言论中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及性别歧视性说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并为媒体专业人员举办关于妇女权利及男女平等的培训。

有害习俗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按照《伊斯坦布尔公约》在《刑法》中将切割女性生殖器以及强迫婚姻列为犯罪行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未将强迫绝育列为犯罪行为,而《伊斯坦布尔公约》规定此行为也属于犯罪。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强迫婚姻案件进行调查的数量很少;另外,尽管通过了第104/2009号法律,批准了向暴力犯罪受害者和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制度,但自2011年以来没有人提出过补偿申请。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伊斯坦布尔公约》第39条明确将强迫绝育定为刑事犯罪,并确保有效调查、起诉所有切割女性生殖器、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非自愿绝育的案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面向残疾妇女、罗姆人妇女、移民妇女等弱势群体的妇女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使遭受切割女性生殖器、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非自愿绝育的受害者能够按照第104/2009号法律的规定获得暴力犯罪和家庭暴力受害者补偿框架所提供的补偿。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易遭受严重及高度有组织暴力犯罪的受害者通过了第55/2020号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保护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方面,缺乏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规则。具体而言,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刑法典》中未具体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也不存在禁止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综合性法律;

(b)未将杀害妇女单独定为刑事犯罪;

(c)只有2个性暴力受害者危机中心向性暴力受害妇女及女童提供专门的心理与社会心理支助;

(d)缺乏按性别、年龄、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关系分列的性别暴力行为全面统计数据;

(e)缺乏常设机制来确保家庭法院和刑事法院之间开展有效合作与协调,以确保妇女能够立即获得民事保护令及针对施虐伴侣的禁令。

2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敦促缔约国:

(a)修订《刑法典》,将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身体侵害、心理侵害、性侵害、经济侵害、家庭暴力、网络暴力、杀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加强对性别暴力受害妇女的支助服务,以满足需求,包括确保有足够数量的、资金充足的危机中心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社会援助;

(c)确保有系统地汇编按性别、年龄、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关系分列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统计数据;

(d)落实委员会以往的后续行动建议(CEDAW/C/PRT/CO/8-9,第23(c)段),建立机制以确保家庭法院和刑事法院之间开展有效合作与协调,从而确保妇女能立即诉诸民事保护令,并能针对施虐伴侣获取禁令,而无需进行刑事诉讼。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消除贩运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包括根据第四个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国家计划(2018-2021年)开展了相关工作。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查明遭贩运者的工作不力,特别是在查明遭贩运的葡萄牙妇女和女童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虽然为专业人员开展了多项能力建设活动和提高认识运动,而且已经开展了好几年,但似乎并未使查明受害者的工作更加有效。

25.委员会根据其第38(2020)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切实建立有效机制,及早查明受害者并将其转介给适当的服务机构,对贩运行为受害妇女和女孩加强保护,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包括确保她们不对违反移民法的行为承担责任,并能诉诸司法、获得临时居留证,而不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当局合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有效改进查明受害者程序方面投资。

平等参与政治事务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新组建的政府首次实现了男女占比均等。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提高女性候选人在议会选举名单上以及在政府、公共机构、公共协会中担任其他决策职位的最低配额,包括为此通过了第1/2019号、第26/2019号等项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新法律中的配额措施在地方一级的效果仍然有限,特别是在教区委员会和市议会中,以及在市政府内阁中,包括在马德拉自治区、亚速尔群岛自治区,而且对不遵守此类配额的处罚程度不足以起到劝阻作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支持有志担任政职和公职的女性候选人,而且缔约国没有为防止和打击政治骚扰建立法律框架。

27.委员会根据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PRT/CO/8-9,第31段)、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5,为确保妇女在政治事务、经济活动、公共生活中充分、有效地参与各级决策并有平等机会担任领导职务,促请缔约国继续努力使妇女更多参与缔约国各级政治事务和公共生活。委员会尤其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地方一级以及在马德拉自治区、亚速尔群岛自治区,使妇女和男子的代表性达到均等,并对不遵守既定配额的行为加重处罚;

(b)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执行暂行特别措施,支持妇女候选人担任政职和公职,并为防止和打击政治骚扰行为紧急通过法律框架;

(c)建立机制,使残疾妇女、罗姆人妇女等传统上在政治事务和公共生活中代表性不足的妇女更多地参与;

(d)使更多妇女担任国际性领导职务,包括担任外交官和驻国际组织代表。

教育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激励措施,使妇女和女孩在学业领域和职业道路上的选项多样化,并欢迎最近妇女在高等教育中占主导地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措施并未使妇女在政界、金融界、学术界担任决策性职位的比例有所增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学校的性教育虽然侧重于预防性传播疾病和早孕,但没有应对社会性别关系及重男轻女态度对妇女和女孩性行为的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公立学校的残疾女孩入学率较低。

29.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确保至2030年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更加努力促进妇女和女童进入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

(b)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学术界的占比,包括采纳有针对性的甄选程序和配额,并在教育与产业之间建立联系;

(c)修订学校性教育课程,纳入性别观点,并论述不平等权力关系、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对妇女和女孩的性行为及其性选择和生殖选择的影响;

(d)对残疾妇女和女孩增加奖学金及助学金方案和预算拨款,确保缔约国各级学校提供无障碍环境及合理的便利。

就业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立法和政策措施以确保男女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和男女同工同酬(第60/2018号法律)。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持续存在男女薪酬差距,妇女继续承担过多的无偿照料及家务负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有效执行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与歧视的法律。

31.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同工同酬的第13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到2030年所有男女,包括青年和残疾人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值同酬),并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解决持续存在的男女薪酬差距问题,为此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采取措施消除男女薪酬差距,包括采用不分性别的分析性职务分类与评价方法,同时定期进行薪酬调查,并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包括更多采用陪产假和提供托儿设施;

(b)加大力度切实执行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刑事及行政立法,为法官开展能力建设活动,为执法机构举办培训,从而协助工作场所性暴力和歧视行为受害者得到保护措施的有效保护。

医疗卫生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自愿终止妊娠的第3/2016号法律,使堕胎服务免费,并通过了第17/2016号法律,使所有妇女都能获得医疗辅助生殖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孕产妇死亡率有所上升,存在许多高度医疗化的分娩和剖腹产情况,有时未经妇女自由、知情的同意,而且对堕胎法的执行不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全境(包括马德拉自治区、亚速尔群岛自治区,产科急诊服务、心理健康服务并不普遍。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包括评估和登记死亡原因,并采纳充分的保障措施,确保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彻底评估剖腹产等高度医疗化的分娩程序,并仅在有必要且相关妇女给予自由、知情的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b)确保在所有地区面向所有妇女有效执行堕胎法;

(c)确保在全国各地提供产科急诊服务、社区精神卫生服务。

增强经济权能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下列文书:《2021-2030年期间国家消除贫困战略》、《新一代住房政策》、关于援助老年人和加强家庭服务的《社会情况监测方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第100/2019号法律,其中确立了家庭照护者的地位,规定了照护者与被照护者的权利及义务,并规定了支助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上述法律和政策中缺乏针对妇女的具体措施,而且妇女已面临的结构性不平等障碍因COVID-19大流行而加剧,特别影响到获得家庭福利,包括影响到照护支助措施、住房、信贷。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恢复和复原力基金以及所有法律与公共政策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克服妇女在获得家庭福利(包括照护支助措施、住房、信贷)方面遇到的结构性不平等障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及其第25号一般性建议制定并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保障妇女(特别是残疾妇女、罗姆人妇女、移民妇女、单身母亲、青年妇女、老年妇女等弱势群体妇女)获得适足的住房,包括为其提供租金津贴,还包括在市政计划中优先为其分配公共住房。

农村妇女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农村发展方案,旨在为农村地区妇女的创业项目提供支助,协助其获得贷款,并在妇女代表性不足的农业协会中加强妇女群体的作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农村妇女在获得教育、就业、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的机会有限。

37.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支持和资助农村妇女创业,增强其获得教育、就业、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

罗姆人妇女

38.委员会注意到《2013-2022年期间罗姆人社区融合国家战略》,其中载有两项具体措施,旨在提高罗姆妇女和女孩在公民、政治、社区方面的参与程度,并促进其进入劳动力市场、参加专业活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罗姆人妇女)受到社会排斥,在获得教育、就业、保健服务、住房方面机会有限。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罗姆人女孩因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早孕而辍学,但当局往往忽视这一点。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未来的罗姆人社区融合国家政策框架内加强努力,确保罗姆人妇女有充分的机会获得教育、就业、保健服务、住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以罗姆人女孩为重点的紧急措施,防止并减少童婚和/或强迫婚姻以及早孕,鼓励她们继续接受教育,包括提供奖学金、性教育方案、计划生育服务,并采取措施使罗姆人社区对童婚和早婚的有害影响提高认识。

残疾妇女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第49/2018号法律,引入“有陪同者的成年人”法律制度,废除对残疾人的禁止与取消资格程序,保障结婚权、事实上的结合权、生育权、子女收养权、子女监护权。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1-2025年期间包容残疾人国家战略。根据该战略,家庭暴力受害者国家支助网络在接待残疾妇女时采取专门的应对措施。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缔约国有20.6%的妇女有残疾,但未采取任何措施减少她们在获得教育、进入劳动力市场、取得保健服务、参与经济赋权方案、获取家庭福利等方面所遇到的结构性不平等状况;

(b)目前,有110名残疾妇女住在精神病医院,有1 694名残疾妇女住在宗教团体主管的社会部门机构;

(c)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容易遭受以合法医疗为借口或在他人以她们的名义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强迫绝育。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得教育、进入劳动力市场、取得保健服务、参与经济赋权方案、获取家庭福利等方面所遇到的结构性不平等状况,并确保残疾妇女获得有效的协商和参与,特别是在公民身份和性别平等委员会协商理事会中做到这一点;

(b)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残疾妇女在社区中生活、充分融入社区、参与社区活动的权利,特别是确保她们有机会选择居住地以及与谁一起生活,享有体面而无障碍的住房,获得各种住所内协助,包括个人协助;

(c)确保残疾妇女对干预措施或医疗措施给予充分、自由、知情的同意,就残疾妇女的人权、尊严、自主权、需求对保健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并颁布与公共及私营卫生保健服务相关的道德标准。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将默认最小结婚年龄定为16岁(须经父母同意)。

43.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修订《民法》第1612条(该条规定16岁以上的少年男女经父母同意可结婚),毫无例外地将男女法定最小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根据对《宣言》和《纲要》实施情况的25年审查,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4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46.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第11(c)、15(a)、23(d)、41(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48.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6年7月提交其第十一次定期报告。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4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