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六十八届会议 ( 2017 年 10 月 23 日至 11 月 17 日 ) 通过。

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二次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 委员会在 2017 年 11 月 8 日举行的第 1554 和 1555 次会议 上审议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 / C / PRK / 2 - 4 )(见 CEDAW / C / SR . 1554 和 CEDAW / C / SR . 1555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 / C / PRK / Q / 2 - 4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答复载于 CEDAW / C / PRK / Q / 2 - 4 / Add . 1 。

A . 导言

2 .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且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该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进一步澄清。

3 .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韩大成大使率领的多部门代表团,其成员包括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中央法院、教育委员会、公共卫生部、外交部以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 代表 。

B . 积极方面

4 . 委员会欢迎自 2005 年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 CEDAW / C / PRK / 1 )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10年的《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法》;

(b)2010年的《保护和促进儿童权利法》;

(c)2010年的《劳动保护法》,其中规定了保护孕妇的措施,包括增加产假和提供哺乳时间;

(d)2008年的《社会保障法》,其中规定妇女也可以获得社会保障福利。

5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包括在 2015 年设立了一个实施国际人权条约的国家委员会。

6 . 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至今,缔约国已经批准了下列国际文书:

(a)在2016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b)在2014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性别平等及增强所有妇女和女童权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5的重要性,并赞扬缔约国为执行可持续发展政策而作出的努力,包括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

C . 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 . 委员会注意到,国际社会因缔约国的政策而决定施加的经济制裁对妇女产生了很大影响。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有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尊重、保护和促进妇女的人权,并在这方面执行本文件所载的建议,作为国家动员和国际支持的高度优先事项。

D . 议会

9 .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 ( 参看委员会在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 ) 。它请最高人民会议在其任务范围内,在从现在起到按照《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的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这份结论性意见。

E .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 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可见度

10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 2015 年创设了一个实施国际人权条约的国家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确保该委员会使《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具有足够的可见度,和迅速落实这份结论性意见。

立法与歧视性法律

11 .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法律不能公开查阅,因此无法提供建设性批评和独立监督。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立法为歧视妇女行为订出与《公约》第一条相符的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综合全面定义;

(b)缔约国的立场认为,男子18岁、女子17岁的不同最低结婚年龄,与《公约》没有冲突,因为这是传统习俗;

(c)对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实施者,《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法》和《家庭法》都把重点放在和解而不是予以起诉;

(d)有些法律条款或指令根据缔约国所定义的妇女特性,限制妇女进入某些学科和专业,并为男女设定不同的退休年龄。

12 .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 CEDAW / C / PRK / CO / 1 ,第 24 段),建议缔约国:

(a)立法为歧视妇女行为制定和适用与《公约》第一条相符的综合全面定义,以确保保护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都免于受到直接和间接歧视;

(b)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c)确保《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法》及《家庭法》中关于配偶和解的条款不被用作撤销起诉的依据,特别是在涉及家庭暴力和性犯罪的案件中;

(d)审查其立法,找出和修正对妇女具有歧视性的条款,包括在接受教育、获得就业和社会及劳工权利等方面的条款;

(e)采取措施,包括通过国内内联网和因特网,公开提供关于其法律、指令和条例的信息。

司法救助

13 .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家庭纠纷和离婚案件中,缔约国继续把和解及调解视为优先解决办法( CEDAW / C / PRK / 2 - 4 ,第 64 段),受害于家庭暴力的妇女因而可能得不到足够的保护,暴力行为人却不受惩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自从《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法》通过以来,没有向法院提出任何与歧视有关的案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显示妇女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援助,以及有多少妇女受益于 2005 年的《损害赔偿法》,其中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处理侵犯妇女人权行为的独立投诉机制,而且很多妇女并不知道她们的权利。

14 .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 33 ( 2015 )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包括向所有司法系统人员和法律学生提供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方案,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司法系统的所有方面,和确保适用包括《公约》在内各种国际法律文书;

(b)确保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受害者/幸存者能依照第33号一般性建议所提供的指导,获得司法救助和有效补救,而不是转交给调解及和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c)确保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的所有阶段,包括在诸如和解努力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妇女都能及时、持续和有效地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d)为歧视妇女行为提供和实施适当、及时的补救措施,确保妇女能够利用所有可供采用的司法和非司法补救办法;

(e)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增强她们对《公约》所涉各个方面的法律知识,使她们能够主张自己的权利。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5 .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实施国际人权条约国家委员会中的代表性偏低(27.3%),并且没有关于其成员对妇女权利具有多少专门知识的资料;

(b)缔约国迟迟未能按照先前的建议,通过一项促进性别平等和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各级和所有领域主流的综合全面的行动计划;

(c)对于国家委员会就妇女权利问题向各个政府实体(包括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没有可公开获得的详细资料;

(d)没有关于向国家附属机构和朝鲜民主妇女联盟提供如何增强和推进性别平等和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政策指导的资料。

16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实施国际人权条约国家委员会有足够的可见度和资源,使它能够有效地促进妇女权利;

(b)确保妇女在国家委员会中具有平等代表性,并确保其成员具有妇女权利领域的相关专门知识;

(c)制定、通过和实施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综合行动计划,并监测和评估其影响,以确保其目标和指标得到实现;

(d)向国家附属机构和朝鲜民主妇女联盟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公约》的政策指导,以推进社会所有各个领域的性别平等;

(e)提供国家委员会就妇女权利和《公约》执行问题所提的建议以及就这些建议所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料。

国家人权机构

17 .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一个获得任务授权和拥有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独立国家人权机构来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所规定义务的情况。

18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有关的原则(《巴黎原则),在明确的时限内,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授予它促进和 保护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广泛任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支持和咨询意见。

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

19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民间社会协会和联盟都是国家附属机构,责任是协助缔约国执行公共政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自主的妇女人权组织来独立地促进、监测、评价和倡导推进缔约国妇女的权利。

20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创造有利的环境,使妇女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可以自由成立,独立于国家机构从事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工作,独立地监测妇女权利的状况,和倡导促使公共当局采取措施落实妇女权利和《公约》。

暂行特别措施

21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努力,特别是采取了特别措施,为每个就业类别设定妇女的最低比例,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导致了所针对职位的性别隔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特别措施确保妇女在各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高级职位中的代表性。

22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订出有时限的目标和拨出足够的资源,用来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例如设定限额和采取其他积极主动措施,同时对不遵守情事实行制裁,以期在《公约》所涵盖范围内,在所有非传统工作领域中,妇女代表性偏低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如高等教育、司法机构、安全部队和警察部队以及领导和管理职位等方面,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b)依照《公约》第五条,审查为每个就业类别设定妇女最低比例的特别措施,以纠正各种职位的陈规定型性别隔离。

陈规定型观念

23 .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待妇女权利的做法反映出一种保护主义态度,这种态度加强了要求妇女担任家庭照料者的特定角色和从属于男子的文化和社会价值观,无助于实现《公约》所要求的实质性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始终存在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将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使命”局限在“孩子的养育和教育”上,要求她们负责维持家庭单位,往往要为此牺牲她们的身体安全和心智健康。这影响到妇女的一生,包括她们所接受的教育(绝大多数到中学为止),和允许或鼓励她们选择的学科和职业道路,也限制了她们的经济机会。

24 .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消除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的工作必须由其高级公职人员领导进行,并建议缔约国:

(a)立即实行一项综合战略,针对社会所有各个阶层的男女,采取积极主动的长期持续措施,消除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态度。战略应包括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以及在所有各级教育中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强制性教育;

(b)针对媒体采取创新性措施,加强对男女实质性平等的理解,和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制度中,以更积极、非陈规定型的方式描述妇女;

(c)制定基线和明确的指标,用来衡量实行这种战略所取得的进展,并在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些进展。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5 . 委员会注意到,《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法》虽然禁止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但没有规定保护和支持受害者的措施,也没有规定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这项立法没有实际上得到有效实施,也没有关于缔约国为对付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而采取的措施的资料;

(b)没有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事件(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事件)的资料,以致缔约国无法采取必要措施来对付这种暴力行为;

(c)《刑法典》中对强奸作出互相矛盾的定义,婚内强奸未被定为刑事罪,对强奸的处罚与罪行的严重性也不相称。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2012年修订《刑法典》时,降低了对一些强奸形式(包括强奸儿童、由职场主管实施的强奸和一再发生的强奸)的处罚;

(d)侵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频繁发生,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和相关信息非常有限,没有向妇女受害者/幸存者提供法律服务、心理社会支助和庇护所等保护措施,包括在她们以暴力行为为理由申请离婚的时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向法院提出的家庭暴力案件,可以获得的信息很少,这表明警察和司法部门对这种罪行总体上采取漠不关心、懒于回应的态度。

26 . 委员会回顾其增订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35 ( 2017 )号一般性建 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的具体目标 5 . 2 ,建议缔约国:

(a)审查《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法》,确保将在所有领域发生的一切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罪,并且规定要向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幸存者提供保护和支助;

(b)审查《刑法典》中关于强奸的条款,确保其中规定与所造成伤害相称的处罚,包括考虑到受害妇女和女童所处在的弱势境地,例如作为员工的妇女和处于儿童或青少年时期的女童;

(c)确保包括强奸和强迫性交在内的性侵犯行为被定性为侵犯人身安全及身心和性健全权利的罪行,并确保包括婚内强奸和熟人强奸在内的强奸定义是基于该行为未经自愿同意,并考虑到胁迫的情况;

(d)确保受害者能有效地向法院和法庭求助,和确保当局对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作出适当反应,包括适用刑法,公平、公正、及时、迅速地对被指控的行为人进行审判和施加适当的处罚;

(e)通过促进对妇女权利的知识和认识,加大力度打击家庭关系中的暴力行为;采取措施向妇女受害者/幸存者提供适当的法律和心理社会支助,和帮助她们得到安全,例如提供庇护所;以及消除受害者/幸存者蒙受的污名;

(f)加强向司法人员和警察提供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状况的认识和敏感度,和向妇女受害者/幸存者提供适当的支助,包括协助她们使用投诉程序。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7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法律条款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罪,也没有采取措施查明和保护受害的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想到国外找工作的妇女的经济状况,由于从缔约国出境受到限制,增加了她们遭受强迫婚姻、子女成为无国籍者、自己遭受强迫劳动剥削和被利用来卖淫营利等情况的风险,因此很容易成为贩运网络的受害者。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被贩运的妇女受害者被遣送回国后,据报会被控以“非法越境”罪名,送进劳教营或监狱,其人权可能受到进一步侵犯,包括遭受安全官员的性暴力侵犯,和被强迫堕胎。

28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国际标准,立法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罪,同时撤销被贩运的妇女受害者的刑事罪名,并向她们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支助;

(b)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消除她们遭受贩运和剥削的根源;

(c)确保被贩运的妇女受害者在被遣送回国后得到适当的支助,而不是遭受处罚或被送往劳动营或监狱,并确保不强迫怀孕妇女堕胎;

(d)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 .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高级职位、最高人民会议、地方议会、外交部、高等教育、司法部门、安全部队和警察部队中,妇女的代表性仍然非常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妇女人权方面,民间社会的力量也很微薄。

30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有规定时限和目标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例如为最高人民会议、地方议会、各个部、外交事务部门、学术机构和司法部门中的妇女代表性设定法定配额,和招聘更多妇女加入安全部队和警察部队,以加快她们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b)提高政治人物、媒体、传统领导人和公众的认识,使他们认知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对《公约》的有效执行以及对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都是必要的;

(c)加强和支持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女权运动。

国籍

31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撤回对《公约》第九条第 2 款的保留,该款在子女国籍问题上赋予妇女平等的权利。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显示其国家立法在这方面作了什么修订,以及采取了什么补救措施,把国籍补授给缔约国女性国民的无国籍子女。委员会注意到,居住在中国的缔约国女性国民可以根据血统主义原则,将其国籍传给子女,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许多妇女选择不为其子女办理登记,因为害怕会被强制遣返回去缔约国境内。

32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确保在与国籍有关的事情上符合《公约》的规定,并采取措施将国籍补授给缔约国女性国民的无国籍子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双边协定,确保居住在其境外的缔约国女性国民所生的子女能够办理出生登记和国籍,第三国不能将这些子女或其母亲强行送回缔约国境内。

教育

33 .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开始实行 12 年普及义务教育方案,普及扫盲已接近实现。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教育制度未能充分解决根深蒂固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担任班长的女生人数很少,而据报道学校内的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总数很少,特别是在非传统的学科领域,这限制了她们进入就业市场的途径和就业机会。

34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教师进行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培训,和确保教科书充分反映妇女的历史作用和贡献;

(b)促进女生在与男生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学校活动,包括担任班长和其他领导角色;

(c)加大努力,通过优先着力消除可能妨碍女生修读科学和技术等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学科的传统陈规定型观念和结构性障碍,克服高等教育中的性别隔离现象,并向女生提供关于非传统晋升途径的职业咨询,和鼓励女生参加非陈规定型的职业培训;

(d)加强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4,确保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让全民终身享有学习机会。

就业

35 .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促进妇女的就业机会,并在 2015 年修正了《社会主义劳动法》和《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法》,将产假期从 150 天延长 至 240 天。但尽管如此,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劳动法律和指令基于据认为妇女作为一个群体的特点,不考虑每个妇女个人的潜质,将特定的工作分配给妇女,而阻止她们从事另一些工作,使劳动队伍中的性别隔离继续下去,妨碍工作中性别平等的实现;

(b)妇女获得高级职位的机会仍然有限;

(c)妇女的退休年龄定为55岁,而男子是60岁,以及这对其养恤金福利、经济独立和晋升到决策职位的机会产生的影响;

(d)没有关于同工同酬的统计资料;

(e)没有带薪或无薪陪产假。

36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其劳动法律和政策,包括各种就业表,找出限制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或将低薪工作分配给妇女的规定,以期终止工作中的性别隔离;

(b)促进妇女参与管理和领导职位,包括实行配额或快速甄选程序等暂行特别措施;

(c)审查其劳动法律,将退休年龄统一起来,使妇女有更多就业机会和平等的养恤金福利;

(d)定期提供关于同工同酬的统计资料;

(e)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包括在婴儿出生后实行强制陪产假或共同育儿假。

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37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曾确认妇女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和性暴力的可以假定存在的高发生率,没有专门立法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罪,并且没有投诉机制,又没有经过培训的人员向寻求补救的妇女提供支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 2012 年对《刑法典》进行的最近一次修订中,缔约国将强迫下属女性进行性交的处罚从 4 年减到 3 年。

38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专门为工作场所性骚扰作出定义,将其定为刑事罪,同时拟定一个保密、独立和安全的制度,以供提出与工作场所性骚扰和性别歧视有关的投诉,并确保受害者有寻求补救的有效途径,包括使行为人受到适当的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刑法典》,将工作场所的强奸(包括强迫性交)定为刑事罪,处以与强奸相同的刑罚,并确保其定义是基于该行为未经自愿同意,并且考虑到胁迫的情况。

健康

39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保障全民免费医疗保健,对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健康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而采取的措施表示欢迎。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营养不良的比例很高,特别是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其营养不足的比率达到 28 %。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能够采用现代避孕方法的人数有限,缔约国境内各地未婚的人无法系统地获得关于计划生育的信息和咨询。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学校课程中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适龄教育内容太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示,没有报告显示在其境内发生过感染艾滋病毒的病例,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只有身在国外的妇女才能获得治疗。

40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努力,消除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孕妇和哺乳期妇女营养不良的状况;

(b)确保青少年男女有机会获得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咨询和适龄教育,开展关于现代避孕方法的提高认识运动,并使更多人有机会获得安全和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

(c)将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适龄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确保女童和男童都能获得有关其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准确资料,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早孕和性传播感染的预防,同时着力消除青少年在性方面的负面陈规定型观念和歧视态度,以确保这些问题不会妨碍他们获得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信息和教育;

(d)制定和实行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负责任性行为的专项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并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治疗,包括免费提供抗逆病毒药物。

农村妇女

41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鼓励农村妇女接受教育而采取的措施,反映出来的效果是担任地方政府职位以及在与农业有关的机构和企业中任职的妇女人数增加了。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社区妇女上大学的人数长期以来一直很少,她们的职业选择有限,获得保健服务以及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有限,对自己权利的知识和认识也有限,还要生活在歧视性的传统文化和规范之下。

42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公约》第四条的范围内,采取措施促进和鼓励农村地区的女孩和妇女接受大学教育,并就包括非传统学科在内的各种可能选项提供职业指导和学术咨询方案;

(b)加大力度为农村地区妇女提供保健服务、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

(c)增强农村妇女的知识和认识,使她们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权利遭到侵犯时可以采用的补救办法。

残疾妇女

43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缔约国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情况和她们可以获得的服务,特别是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的机会,可以得到的资料有限。

44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收集和分析有关残疾妇女和女童情况的资料,特别注意她们获得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的机会以及可以得到的服务的质量。

被拘留和被遣返的妇女

45 . 委员会对被拘留妇女的状况感到关切,她们特别容易受害于国家官员的性暴力,包括强奸,又没有适当的、独立和保密的投诉机制。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说,被遣返的妇女以“非法越境”的刑事罪名遭到拘留,她们除了遭到性暴力侵害之外,还有在拘留期间死亡、遭受强迫堕胎和被剥夺公平审判权利的风险。

46 .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护被拘留妇女免遭暴力特别是性暴力伤害,包括采取下列行动:

(a)确保被拘留的妇女由女性警卫监管,并向所有警卫提供关于被拘留妇女的尊严和权利的对性别敏感的强制性培训;

(b)确保在拘留期间遭受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的受害妇女有可供她们采用的对性别敏感的投诉机制,并确保对所有暴力侵害被拘留妇女的案件进行有效的调查和起诉;

(c)解决遣返后被拘留的妇女的处境问题,包括不再将越境行动定为刑事罪,并确保她们不遭受侵入性身体搜查、性暴力侵害和强迫堕胎,和确保她们的生命权及公平审判权受到尊重;

(d)准许包括国际组织和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在内各种独立机构进入所有妇女拘留设施视察。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 . 委员会注意到,申请离婚的男人比女人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可以帮助理解这种不平衡的根源的资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内,通奸和婚外性交都属于刑事罪,而且法律上不承认事实结合关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收养程序可能无法充分保护儿童。

48 .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 21 ( 1994 ) 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 2013 )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对离婚原因进行研究,查明离婚对妇女造成的后果,并在有需要时向她们提供适当的支助;

(b)审查其立法,不再将通奸和婚外性交定为刑事罪,确保非正式结合关系中的妇女得到法律保护,并确保被收养儿童的最大利益受到尊重。

数据收集和分析

49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了评估《公约》所有领域的政策的影响和有效性,需要按性别、年龄和地方分列的数据,特别是在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增强经济权能、获得保健服务等方面,但是总的来说,没有公开、定期地提供的这种数据。

50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行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和地方分列的综合数据的制度;

(b)用可计量的指标,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对与妇女状况有关的趋势以及在实现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进行评估,其中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与妇女状况有关的统计数据的第9(1989)号一般性建议。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对《公约》第二十条第 1 款的修正

51 .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尽快接受对《公约》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第二十条第 1 款作出的修正。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2 . 委 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努力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时利用《北京 宣言》和《行 动纲要》。

《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3 . 委员会呼吁在执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的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4 .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及时向所有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的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传播这份结论性意见,使之得以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5 . 委 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执行与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在这方面利用区域性或国际性的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6 .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若能加入全部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可增强妇女在生活所有各方面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有。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7 .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交资料说明它采取了什么措施来执行委员会在上一份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应立即采取行动的那些具体建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 12 ( a ) 和 12 ( b ) 段 、第 38 段 和第 46 ( a ) 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8 .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21 年 11 月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报告应准时提交,如果延期,则其内容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期间。

59 .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 “ 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提交报告准则 ” (见HRI/GEN/2/Rev.6,第一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