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草稿

葡萄牙

1.2008年11月3日,委员会第864次和第865次会议审议了葡萄牙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PRT/6和CEDAW/C/PRT/7)(见CEDAW/C/SR.864和CEDAW/C/SR.865)。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第CEDAW/C/PRT/Q/7,葡萄牙的答复载于第CEDAW/C/PRT/Q/7/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但是对两份报告均迟交表示遗憾。委员会注意到报告基本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定期报告的编写导则,但是对只是叙述性提供信息,没有提供有关亚速尔和马德拉自治区妇女和女孩境况的完整信息以及只零星提到委员会2002年前一次结论意见表示遗憾。

3.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但是注意到并非所有问题都得到全面答复,有些问题根本没有答复。委员会又赞赏在答复委员会的口头提问时的口头陈述和说明,但是对委员会的某些问题未得到答复以及有些问题未得到清楚和准确的答复感到遗憾。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主席率领的大型代表团,团员包括该委员会代表、工作和就业平等委员会主席和政府各部委代表。委员会尤其欣见代表团中包括了亚速尔自治区的一名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的真诚、坦率和建设性对话。

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02年4月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若干旨在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的立法措施、方案、政策和计划,包括通过选举法、税法、刑法、生殖权利和社会福利制度领域的法律修正案,以及通过第三个公民和两性平等计划、第三个反对家庭暴力计划和第一个打击人口贩运计划。

7.委员会欢迎从2008年起妇女可利用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即独立于家中主要男性申请人,单独系统登记其庇护申请。委员会还欢迎新庇护法规定在审理阶段不得在过境点拘留寻求庇护的未成年人及其家人,这特别有利于单亲家庭。

8.委员会欢迎采取了一些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具体措施,如在教科书的评估、说明和采用标准中纳入性别层面,修订原安全部队各部门以男性为主导的甄选和入伍标准,并欢迎随后安全部队入伍妇女人数增加(尽管增幅有限)。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04年5月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其他各级政府机构、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1.委员会确认政府对全面履行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要承担问责责任。 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其国民议会根据其程序,酌情采取必要措施,执行这些结论意见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履行政府的下一次报告程序。

《公约》在亚速尔和马德拉自治区的执行情况

12.委员会注意到葡萄牙法律规定亚速尔和马德拉享有自治区地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定期报告中没有提供这两个自治区妇女和女孩境况的全貌,在书面答复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时,没有回复有关其境况的具体问题,三个国家计划也不自动适用于亚速尔和马德拉,因此对缔约国可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和实施监督机制,以确保在其领土的每个地区全面执行《公约》表示关切。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制定适当的架构和机制,保证《公约》在其领土的每个地区得到有效协调和连贯实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全面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两性平等的国家战略和政策,包括在亚速尔和马德拉自治区内。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通过提供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等方式,详细说明《公约》在亚速尔和马德拉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亚速尔和马德拉的代表包括在与委员会进行下一次建设性对话的缔约国代表团中。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报告的编制工作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出版了葡萄牙文的《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将其分发给各种利益攸关方,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政府部门都充分了解这两项文书的规定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根据来文和调查程序通过的意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没有广为了解和充分利用《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和委员会就这些程序提出的意见。委员会也对司法机构显然没有利用《公约》表示关切,并注意到,由于法院的统计资料并不根据索偿的法律依据对索偿进行分类,因此缔约国无法提供信息说明是否存在法院直接援引《公约》规定的案例。

15.委员会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提高妇女的认识,使她们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和《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来文和调查程序。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使《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和就个别来文提出的看法成为最初和持续的法律教育以及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培训的一部分。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编写第六次报告时没有与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在编写第七次报告时似乎也没有与所有的妇女维权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两次定期报告,尤其是第七次报告普遍缺乏注重成果的信息,其中对第六次报告所述倡议结果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

1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时与妇女维权非政府组织密切协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更具分析性和注重成果的信息,说明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政策、计划、方案和其他措施的执行情况,并附上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8.委员会注意到对国家机构进行了调整,以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取代性别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和防止家庭暴力委员会,并授权其不仅推动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而且消除其他歧视理由。委员会认识到这一新机构的重要职能和活动,但是对歧视妇女和两性平等问题可能会在这种广泛的授权下失去能见度和减少注意力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这一国家机构似乎严重依赖欧洲联盟作为资金来源以执行其各项方案感到关切,因为这会影响其工作的延续性,并对缔约国有关妇女平等工作的重要性发出错误信息。委员会还对未提供关于这一国家妇女机构在亚速尔和马德拉地区的情况表示遗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优先注意贯穿于所有其他歧视理由中的歧视妇女和两性平等的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这些问题的共有性质体现在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的权力、结构与人力和财政资源方面以及委员会各项方案中。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保证国家预算为该委员会各方面工作以及从事两性平等工作的相关部委提供充足和持续的资源。

20.缔约国最近批准了“两性平等顾问章程”,为每个部委中负责推动两性平等的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人规定了明确的权限,说明其职能并规定设立部内工作组,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这一举措,但并不清楚地了解这些顾问是否享有统一和充分的权力,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与新的顾问之间的关系是否将超出通过部委发挥的咨询职能。委员会还关切,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在地方当局设立两性平等顾问方面的咨询作用可能不会产生足够影响,使每个城市设立这方面的顾问。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通过其现有国家两性平等机构,对所有法律、条例和各部委的方案持续采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尊重地方当局自治的情况下,动用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所有地方城市将两性平等顾问制度化。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公民和两性平等委员会协商理事会的非政府组织部门的构成有所改动,新的结构并未纳入在先前的国家架构下所参与的所有促进妇女权利的非政府组织,而且特别注重妇女权利问题和在这方面经过训练的非政府组织的数目可能减少。委员会还对缺乏关于挑选非政府组织进入该理事会的标准的资料以及这一过程可能不透明,表示关切。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目前为非政府组织筹资的条例构成了一种竞争计划,可能对那些专门从事妇女权利问题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不利。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国家机构进行的结构改革,不会使妇女组织继续开展工作和促进《公约》实施的能力受到限制或带来负面影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从事妇女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提供充足和持续的资金。

暂行特别措施

2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两份报告中所表达的对暂行特别措施概念的理解不符合第25号一般性建议阐述的委员会对这些措施的解释,而且并没有将这种措施作为一项必要的战略而系统地实施,以在《公约》的各个领域加快实现男女之间的实际或实质性平等。

2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所有相关官员熟悉《公约》第4条第1款中规定的、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解释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妇女代表权不足或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以各种形式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并在需要加快提高妇女地位的方面划拨更多的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立法中作出关于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以鼓励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加以利用的特别规定。

国家行动计划

26.委员会欢迎在关于两性平等、家庭暴力和贩运妇女问题的国家计划中列入时限、程序和成功指标,并确定负责实体和机构,但对它在互动对话中没有得到关于这些指标和时限的实质内容的明确说明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由于很大百分比的项目资金来自国家预算外资源,根据这些国家计划所实施的举措可能不能持续。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详细报告根据其国家行动计划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可能妨碍计划成功实施的障碍。委员会请缔约国审查这些计划的筹措资金政策,探讨在国家预算中巩固和维持关于男女平等的项目的适当途径。

定型观念和文化习俗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根除有关男女特征和角色的定型观念所作的努力,尤其是出版和向教育系统的各级教师以及很多师资培训机关分发关于两性平等的教学和实质性材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教育系统中始终存在传统的定型观念,而且没有将与性别有关的问题以及这些新的教学辅助材料强制性纳入师资培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它并不清楚了解媒体和广告中始终存在的男女角色定型现象,以及是否存在禁止这种现象的法规和对消除这种现象进行监测或对媒体和广告中的性别歧视内容接受投诉的机构。

29.委员会建议将两性平等政策纳入教育部门的主流。 委员会注意到《公约》直接适用于国家法律制度,且第5条(a)款为采取旨在消除性别定型观念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提供了基础,建议将两性平等问题和敏感认识培训定为所有各级师资培训的整体、实质和强制性组成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媒体和广告中是否可能存在性别角色定型观念,以及为监测消除这种定型观念所采取的法律和机构措施。

30.委员会欢迎对《刑法典》所作的修正以取缔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习俗,但是对缺乏关于这种习俗的普遍性以及新法律的影响和对这一法律的阐释的资料感到关切。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充分实施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的立法,包括起诉这一行为的实施者,以根除这种有害的传统习俗。委员会请缔约国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战略,以及涉及医务人员、社区和宗教领袖及妇女组织的教育和提高意识方案,并开展考虑特定文化因素的宣传运动。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其领土内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的普遍性以及根除这种习俗的措施的效果。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2.委员会对普遍存在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感到关切。它欢迎缔约国扩大女性暴力受害者收容所网络以在2010年涵盖所有行政区,但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收容所有时可能并非只是用来收容女性暴力受害者,而且还收容经历其他社会紧急情况者。委员会注意到可以采取保护措施,如对受禁止令限制的行为人采取电子监测手段和禁止其拥有火器,但感到关切的是法官似乎并没有广泛使用这些措施,而且也没有系统地收集有关这种保护措施使用情况的资料。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优先注意采取全面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确保充分实施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立法和《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计划》,并起诉犯罪人和将其定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传播现有的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内补救方法的信息,并扩大司法机构和公共官员的培训活动和方案,以确保他们对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保持敏感,并了解能够为保护受害者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该国各地区有足够数量可供女性暴力受害者使用的安全的危机中心和收容所,并为这些设施配备专家,提供充足的资金以有效运转。

贩运妇女问题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第一个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一问题继续存在,缺乏关于起诉和惩罚被指控犯罪人的资料,为女性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的收容所可供栖身的位置数量偏低。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公约》第6条继续加强打击一切形式贩运妇女和儿童行为的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不仅确保起诉和惩处贩运者,而且还采取措施确保女性人口贩运受害者得到保护和恢复,包括为受害者建立更多的收容所。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36.委员会欢迎2006年新的平等法生效,该法规定在欧洲、国家和地方选举名单中,每种性别最低占33%,这将适用于2009年举行的所有选举。委员会注意到为增加妇女在选举机构中的人数而作出的这一努力,但是对新法不适用于亚速尔和马德拉表示关切。如第七次定期报告所述,妇女在亚速尔和马德拉地区立法会议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2%(2004年以来)和17%(2007年以来)。

37.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在2009年举行的选举中充分执行新的平等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不断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加速提高妇女在亚速尔和马德拉经选举和任命产生的机构中的比例。

赋予经济权力和就业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创业所作出的努力,但遗憾的是关于妇女所创办的企业的类型和可持续性及男性与女性所经营的企业的差异,包括男女企业家收入水平的资料很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自雇型公司工作的妇女人数较多,这一现象对这些妇女的失业、养老金和家庭福利等权利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针对妇女创业问题提供详细而具体的资料,并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雇主将妇女作为自雇型独立工人而不是作为具有就业福利的领取固定薪水的工人加以雇用的做法。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经采取多种措施,以支持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促进家庭和工作生活的调和,并欢迎部长理事会通过了第49/2007号决议,要求国有企业采纳平等计划,以实现男子和妇女在待遇和机会方面的平等及工作与家务之间的平衡。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妇女与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职业隔离一直存在,尤其是妇女教育程度的提高并没有相应地带来工作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在登记的失业人口中妇女占59.7%,而且男女之间继续存在工资差距,现有数据表明妇女的平均月收入约为男子的77.2%,管理层妇女的平均月收入仅为男子的70.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在2007年5月向议会提交了关于实现男女工作、就业和职业培训平等进展情况的年度报告。虽然这一报告自2001年以来一直属于法定报告,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是缔约国政府提交的首份报告。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具体措施,通过教育、培训和再培训等办法以及有效的执法机制,努力消除职业上的纵向和横向隔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实行基于性别意识标准的职务评定制度,收集按性别开列的有关工资差异和程度的数据,以消除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监测采用定期合同的影响,酌情增加激励雇主的措施,以抵消妇女从事定期合同工作可能面临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她们在工作保障、工资水平、养老金和退休福利方面可能面临的不利影响。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监测国有企业采纳和有效执行平等计划的情况,考虑拓宽法律执行范围,让私营企业也采用这些计划。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政府及时向议会提交关于实现男女工作、就业和职业培训平等进展情况的年度报告。

卫生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就在妊娠最初十周内自愿中止妊娠通过了新的立法,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年纪较轻的妇女对这一立法知之甚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妇女在利用新的法规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因为医护人员可能凭自己的良心不施行中止妊娠手术。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定期报告中提供的关于本国人口卫生和保健情况的大量数据没有按性别分类。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葡萄牙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感染率较高,而国民将安全套作为避孕手段的百分比很低,2005年仅为13%。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推行以青春期女孩和男孩为目标的性健康教育,确保所有妇女和女孩能够获得性健康信息和所有服务,包括旨在中止妊娠的信息和服务。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按性别分类的卫生和保健数据,并提供更多的资料和数据,说明妇女感染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情况和对策。

弱势妇女群体

44.委员会对缔约国贫穷妇女人数日增的现象表示关切,并注意到57%的妇女是不自缴保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人,领取最低有保障收入的家庭有36%是独自生活的妇女或供养子女的妇女。委员会确认2005年团结年长者补充措施法可使妇女受益,但委员会对年长农村妇女容易陷于贫困尤其感到关切。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监测妇女的贫困状况,将面向妇女的具体措施纳入反贫困计划,监测反贫困计划的效果,以应对全体妇女,尤其是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年长农村妇女的贫困问题。

46.委员会注意到定期报告中缺乏关于罗姆族妇女状况以及关于女性难民、庇护寻求者和移民的资料。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统计数字,说明罗姆族妇女和女性难民、庇护寻求者和移民的状况和社会经济地位,包括她们享受就业和社会服务的情况。

48.委员会对农村妇女文盲率高和正规教育程度低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只有0.2%的女性农民接受了正规的农业职业培训,只有0.3%拥有农业技校或大学学位。

49.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努力向农村妇女和女孩提供教育机会和正规职业培训,鼓励她们在小学毕业后继续接受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在家庭农场劳作的妇女真正有机会接受正规的农业技术培训,以增强她们的经济能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资料,说明年纪较轻的农村妇女的教育、职业培训、就业和自雇机会的情况。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1.委员会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条约的批准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葡萄牙政府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葡萄牙于2007年3月签署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以及葡萄牙于2007年2月签署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传播结论意见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特别是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文件,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之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1段和第41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在必要和适当时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3年7月提交其第八次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