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2007年1月15日至2月2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秘鲁

1.委员会在2007年1月19日第763和第764次会议(见CEDAW/C/SR.763和764)上,审议了秘鲁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PER/6)。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PER/Q/6,秘鲁的答复载于CEDAW/C/PER/Q/6/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依照委员会编写报告准则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而且,该报告充分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提交书面答复,并赞赏就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作出的口头说明和答复。

3.委员会对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及时作出的报告。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01年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积极方面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所进行的努力,制定了许多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其中包括《防止和制裁性骚扰行为法》(2003年);《男女机会平等国家计划》(2003年);《儿童和青少年问题国家行动计划》(2002年),以及重新改组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2002年)。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秘鲁努力增加政治职位中妇女的人数,包括女部长人数,以及确定国会议员候选人名单中男女候选人的最低比例为30%。

8.委员会赞扬国家、大学和民间社会团体参与处理与妇女有关的问题,以及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该报告。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有系统和持续地实施《公约》的所有各项规定,但同时认为,缔约国从现在到提出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应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所载关注事项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其执行活动中着重这些领域,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它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议会,确保其得到充分执行。

1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按性别、城乡地区和族裔分列的可靠统计数据,因此难以准确评估妇女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中的实际状况,也难以确定是否仍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歧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这种详细数据有限,因此有可能妨碍该缔约国设计和执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以及监测这些政策和方案在执行《公约》方面所起的作用。

1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迅速加强其在《公约》所涉所有领域中现有的数据收集系统,以便准确评估妇女的实际状况,监测长期趋势。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可衡量的指标,监测采取的措施带来的影响,以及在实现妇女实际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利用这些数据和指标制定有效执行《公约》的法律、政策和方案。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出这些资料和数据,按城乡地区和族裔分列,说明为切实实现妇女实际平等而采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效果。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公约》提及平等的概念,但在缔约国的计划和方案中,对“公平”和“平等”两个词的解释似乎可以把它们当作同义词使用。

1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注意,“公平”和“平等”不是同义词,同时使用会造成概念混乱。公约的目的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确保男女法律上和事实上(正式和实质性)平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计划和方案中始终使用“平等”一词。

14.尽管注意到改组妇女与社会发展部,并设立妇女事务副部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促进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可能不具备充分的决策权和足够的财政及人力资源,难以有效促进执行《公约》和性别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男女平等的国家立法,这可能会限制国家机制努力支持将性别观点纳入政府所有部门主流的努力。

1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能具有充分的决策权,以及财政和人力资源,以便有效促进对执行《公约》采取实质性方法,该方法考虑到性别、社会性别和文化方面的差异。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颁布男女平等的立法,规定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负起更强有力的任务,发挥与执行《公约》所有条款有关的职能,并支持和有效协调在所有政策领域和政府各级采用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战略。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旨在加速实现《公约》第四条第1款要求的男女事实和实质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与为实施《公约》而通过的总的社会政策之间存在着差异,但报告提供的资料并没有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差异。委员会更为关切的是,在采取措施推动妇女参与政治的过程中,她们在其他公共机构,例如公共行政部门、司法机构以及地/市级机构中的人数也严重不足。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第25号一般性建议,在所有领域中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广为宣传委员会在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制定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实施战略计划,同时采取措施增加担任公职的妇女数量,包括公共行政部门、司法机构和地/市各级机构,同时确定时间表和具体目标。委员会进一步建议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大意义。

18.委员会注意到立法和政策级别上为减少对妇女暴力而制定的各项倡议,包括《禁止对妇女实施暴力国家计划》,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这种暴力的程度、密度和普遍性。尤其是,委员会仍十分关切下列问题:妇女在伸张正义方面遇到重重障碍,土著人妇女更是如此,她们还面临语言障碍;缺乏执行措施使肇事者逍遥法外,免受法律的惩罚,以及社会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仍然持容忍态度。委员会对没有把乱伦性虐待列为犯罪行为表示关切。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小组高度优先重视根据第19号一般性建议,制定和实施综合全面战略,打击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惩罚罪犯,为受害者提供服务。这种战略还应包括提高认识措施和保持敏感性,特别是司法官员、执法人员和检察官、以及教员,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传媒都应当提高认识。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实施和切实有效地执行现有法律,重申在以往结论性评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即要求缔约国把乱伦性虐待列为犯罪行为。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努力打击普遍存在的以性别歧视妇女的世俗偏见的同时,努力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执法和旨在防止和解决对妇女暴力问题方案的影响和效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所采取步骤的影响,取得的进展,以及遇到的其它障碍。

20.委员会确认真相委员会关于在1980至2000年武装冲突期间侵犯人权情况的报告,以及对农村受影响社区人民的集体赔偿,委员会对只有强奸才被认为是对妇女实施暴力的说法表示关切,汇编侵犯人权个别案例的工作尚未完成。委员会还严重关切至今仍未开始调查和起诉对妇女实施一切暴力行为的工作,而且到现在也没有准备为个别受害者提供任何补救措施。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扩大关于对妇女实施暴力的定义,尤其要列入性奴役、强迫怀孕、强迫卖淫、强迫结合和强迫从事家务劳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在1980至2000年武装冲突期间的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援助,这样他们就不用长途跋涉前往法官和检察官那里报案。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调查和起诉对妇女的一切暴力行为,对遭受一切形式暴力的妇女提供个别赔偿。

2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获得公正的机会十分有限,特别是由于妇女对她们的权利了解不够,她们得不到法律援助,司法机构对《公约》缺乏足够的了解,法律诉讼旷日持久,对妇女来说实在是难以理解。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起诉身心遭受暴力的案件仍然十分艰难。

2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消除妇女在伸张正义方面遇到的重重障碍,帮助妇女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她们的权利和能力,从而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委员会进一步敦促缔约国采取其他措施,传播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程序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方面的信息,向检察官、法官和律师介绍《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所有内容。委员会还建议针对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关于妇女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开展长期的提高认识和法律扫盲宣传,鼓励和赋予妇女权力,使她们能够利用现有程序和补救办法,对侵犯《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寻求补救办法。

24.委员会对缔约国对妇女的生殖健康和权利认识和保护不够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关切少女怀孕率高的问题,这是女孩接受教育和获得经济权力的重大障碍。委员会还对缺乏紧急避孕措施,特别是农村地区这种措施十分有限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法人工流产仍是造成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对缔约国对治疗性流产的限制性解释表示关切,他们说这种人工流产是合法的,但它有可能使妇女去做不安全和非法的人工流产。委员会更感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遵守人权事务委员会在KL诉Peru的案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CCPR/C/ 85/D/1153/2003(2005))。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为妇女和女童提供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工作的力度,包括紧急情况避孕方面的信息,推动扩大性教育,特别是在正规教学大纲中针对少男少女推动这方面的教育,并特别重视预防少女怀孕。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为妇女提供优质服务,处理因不安全流产造成的并发症,以降低产妇死亡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合法治疗性流产的限制性解释,高度重视防止少女怀孕问题,考虑审议涉及意外怀孕流产的法律,以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取消对做人工流产的妇女的惩罚性规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执行人权事务委员会在KL诉Peru案件中提出的各项建议。

26.委员会关注女孩教育程度低的问题,尤其是女孩识字率低及旷课率和辍学率高的问题。委员会特别关注农村女孩的教育情况,她们在教育机会、教育素质及接受正规教育的年数方面继续处于非常不利的情况。这一情况造成农村有更多的功能性文盲妇女。

2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以降低妇女文盲率及向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提供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委员会还建议在国家一级加强努力确保提供初级义务教育。

28.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内那些持续贫穷和被社会排斥的妇女,包括在街头工作的儿童和女孩的境况,并注意到铲除贫穷战略中没有纳入社会性别观点。

2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帮助妇女(包括在街头工作的儿童和女孩)摆脱贫穷,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所有发展方案中,确保妇女能够充分及平等地参与这些方案的决策和执行过程。

30.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最近采取行动克服妇女和女孩被贩卖的问题,但委员会仍然关注到没有获得足够的说明秘鲁作为贩卖来源、过境和目的国的原因和情况的资料,并关注到秘鲁没有采取足够措施来打击贩卖妇女和女孩的现象。

3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充分执行关于贩卖的立法以及打击贩卖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收集和分析警察和国际来源的数据,起诉和惩罚贩卖者,并确保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获得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整治贩卖人口的根源,加紧努力改善妇女的经济情况,以消除造成她们易被剥削和贩卖的因素,并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被贩卖伤害的妇女和女孩康复和重返社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关于贩卖妇女和女孩的问题及卖淫问题的综合信息和数据,以及制定措施打击这些现象及影响。

32.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大量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没有任何出生登记文件,因而未能在缔约国申请国籍和享受社会福利。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和协助没有文件的妇女登记,向她们颁发出生证明和身份文件。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为这些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订立具体目标和时间表,以便她们能够登记国籍,并请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有关进展情况的资料。

34.委员会表示关注女孩和男孩的最低合法结婚年龄为16岁的问题,认为这样低的合法结婚年龄会妨碍女孩继续接受教育,使她们过早辍学,有可能会导致她们在经济自主和能力方面遇到困难。

3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将女孩和男孩的最低合法结婚年龄提高至18岁,以便与下列规定接轨:《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1款;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

36.委员会关注到农村、土著和少数群体妇女。这些人的生活境况岌岌可危,没能获得公正司法待遇、保健服务、教育、信贷和社区服务。委员会关切普遍贫穷的情况和恶劣的社会经济状况,认为这是造成妇女人权被侵犯和农村、土著和少数妇女被歧视的部分原因。委员会也对非洲裔秘鲁妇女受到种族和其他形式的歧视表示关切。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特别关注农村、土著和少数群体妇女,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进程和充分获得公正司法待遇、教育、保健服务和信贷。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所有发展合作方案(包括与国际组织和双边捐助方进行的方案)中侧重妇女人权,以便通过所有现有的支助来源,铲除造成歧视农村、土著和少数群体妇女的社会经济根源。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消除对非洲裔秘鲁妇女的歧视以及加强努力打击和消除对秘鲁妇女和女孩的种族歧视。

3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执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将有关资料列入下次的定期报告中。

39.委员会强调,为了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须充分和有效执行《公约》。委员会呼吁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各项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工作中及明确反映《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并请缔约国将有关资料列入下次的定期报告中。

4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批准了7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这些文书,促进了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41.委员会请秘鲁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便各界人士,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缔约国已采取步骤确保妇女在法律和事实上获得平等待遇,并使这些人士认识到为此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宣传,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4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对本结论意见中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鉴于缔约国第7次定期报告本应于2007年10月提交,第8次定期报告应于2011年10月提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1年提交这两份报告的合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