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AND/CO/1-6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2May2019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关于安道尔初次及第二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19年4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713次和第2714次会议(见CERD/C/SR.2713和2714)上审议了安道尔的初次及第二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RD/C/AND/1-6),并在2019年5月6日举行的第272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及第二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虽然报告迟交。

3.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了坦率、公开和建设性的对话。委员会还要感谢代表团在审议报告期间提供的资料以及在对话结束时提供的补充书面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人权文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22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06年9月22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4年3月11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9月25日;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2018年3月13日;

《欧洲委员会网络犯罪公约关于宣告利用计算机系统犯下的种族主义或仇外行为为犯罪行为的附加议定书》,2016年11月16日;

《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2011年3月23日。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

2019年2月15日关于平等待遇和不歧视的第13/2019号法律;

2018年3月22日关于基于人道主义理由的临时和过渡保护的第4/2018号法律,允许安道尔接收叙利亚难民;

2017年11月23日第26/2017号法律,修正了1998年6月4日关于RaonadordelCiutadà(监察员办公室)的设立和运作的法律,扩大监察员办公室打击种族主义和不容忍行为以及受理公共和私人领域种族歧视申诉的权限;

2017年5月25日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措施的第9/2017号法律;

2014年12月11日第40/2014号法律,修正了2005年2月21日关于《刑法》的第9/2005号法律,新增了截至当时尚未处罚的歧视罪;

2015年9月23日设立平等政策部,除其他外,负责制定和促进跨部门行动和方案,以大力消除不平等和歧视,特别是针对最弱势个人和群体的不平等和歧视;

2014年12月设立司法协助和调解股。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了访问该国的长期邀请。

C.关注的问题及建议

数据收集

7.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理念和历史原因,缔约国没有收集关于其领土上人口族裔组成的统计数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编制关于人口组成的可靠统计数据制定适当和准确的标准,重申这种统计数据对于查明和打击种族歧视十分重要。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经济和社会指标、特别是关于不同族裔群体的最新和可靠数据,无法与多数人口的状况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评估这些群体在缔约国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情况(第二条)。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解释和适用的第8号一般性建议(1990年)及修订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第10至12段,努力进行更全面的分析,并开发使委员会能够全面了解缔约国人口组成情况的工具。在这方面,缔约国应提供关于母语、通用语言或任何其他族裔多样性指标的资料,以及从社会调查中得到的关于世系或民族或族裔血统的任何资料。如果缺乏定量资料,则应对人口的族裔特征作定性说明。这些数据,特别是关于少数民族的数据,应在自愿和匿名的基础上,根据自我认同原则收集。

《公约》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国际条约和协定高于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协定一经安道尔公国《政府公报》公布,即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审理的唯一一起种族歧视案件中,国内法院并未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第二条)。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开展培训,以确保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熟知《公约》条款,以便在法庭上援引或适用这些条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公约》条款开展公众宣传。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国内法院适用《公约》的实例。

关于种族歧视的立法和定义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平等待遇和不歧视法》,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没有包括基于民族血统、肤色和世系的歧视,因此不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第一条和第二条)。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平等待遇和不歧视法》,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一条。

体制框架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平等政策部的活动和目标的资料。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该部在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以及协调该领域政府行动方面的专长。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平等观察站的实际设立情况及其职能。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平等政策部的有效运作和效力,包括确保该部具备打击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以及协调该领域政府行动的专长;

结合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机构推动落实《公约》的第17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平等观察站的运作情况,履行职能的效力,以及该站开展的或在其监督下开展的活动。

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扩大监察员办公室打击种族主义和不容忍行为以及受理公共和私人领域种族歧视申诉的职权范围,欣见有资料表明为该机构划拨了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及其工作在安道尔社会中没有知名度,这可能是该机构在过去21年中没有收到过种族歧视申诉的原因(第二条)。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确保监察员办公室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采取必要措施提高该机构、其职权范围和所开展的工作在公众、尤其是弱势个人和群体中的知名度。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监察员办公室为打击种族歧视所开展的活动,包括收到的种族歧视申诉及处理结果。

种族歧视申诉

17.委员会注意到,向警察和司法机构提出的种族歧视申诉极少(第四条)。

18.委员会提及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提醒缔约国,种族歧视受害者没有提出申诉或采取法律行动,可能表明缺乏相关的具体立法,对现有法律补救办法缺乏了解,当局起诉这类行为实施者的意愿不足,受害者对刑事司法制度缺乏信任或害怕遭到报复。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国内法载有适当条款,并确保公众了解其权利。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教育工作,确保公众了解他们的权利,了解提出种族歧视申诉和获得司法补救的途径。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向主管国内法院和其他法院提出的种族歧视申诉,包括按受害者年龄、性别、族裔和民族分列的统计数据,申诉的数量和性质,起诉的数量和被定罪的人数,以及对犯罪者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赔偿。

种族动机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9.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30条第6款规定,歧视性理由构成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适用于刑法规定的所有罪行。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种族”歧视未被纳入歧视性理由(第四条)。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第30条第6款,将“种族”列入加重刑事责任的歧视性理由。

获得公民身份

21.委员会注意到,未成年人在安道尔上学满十年的,成年人与安道尔人结婚满三年的,有可能取得安道尔国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未对《国籍法》作出任何修改,仍然要求居住20年以上(第二条和第五条)。

22.根据关于对非公民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修改《国籍法》,缩短取得安道尔国籍所要求的居住时间。

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的状况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项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法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遭受暴力侵害的移民妇女人数众多;

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移民女工在工作场所的状况、她们是否可能获得保护,免遭工作场所的风险、职业安全情况,以及保护她们免受低工资和任意解雇的机制;

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少数群体妇女的状况以及她们可能遭受的多重歧视(第五条)。

24.委员会参照关于对非公民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和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保护移民妇女免遭性别暴力,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法律、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而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并追究犯罪者的责任;

确保《劳资关系法》适用于移民女工,包括家庭佣工,并确保她们能够诉诸司法申诉程序,以保护自身权利;

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打击种族歧视的政策和战略,以解决特别影响到少数群体妇女的多重歧视问题。

就业方面的歧视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外国人,特别是非欧盟国家的外国人、包括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情况(第五条)。

26.委员会参照关于对非公民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和关于种族歧视与性别有关方面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非欧盟国家的外国人进入劳动力市场提供便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定期评估这方面的措施,以便加以调整或改进。最后,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劳动法的有效执行,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劳动法培训,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劳动力市场歧视案件的资料。

贩运人口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人口贩运,包括通过了关于打击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措施的第9/2017号法律,在《刑法》中列入了将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移民工人――及相关做法定为刑事犯罪的具体条款,制定了一项国家规程,以加强发现、识别、援助和保护贩运受害者的机制,并加强参与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的各机构之间的协调,以及为平等政策部官员举行了有关这一现象的培训。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迄今未登记任何贩运人口案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缺乏研究和分析,无法评估缔约国人口贩运的严重程度,不论是作为目的地国,还是过境国和来源国;

缺乏有效打击人口贩运的政策和协调机制;

没有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对负责执行第9/2017号法律和《刑法》中有关打击人口贩运及相关做法的条款的人员的培训情况。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开展研究和分析,系统地收集按性别、年龄和来源地分列的数据,以便更好地打击人口贩运;

通过一项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并为其有效实施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政府安全部门、司法部门和社会服务部门之间的机构间协调,以打击人口贩运,并加强这些部门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加强预防贩运移民工人的活动,并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散布关于移民入境和移居国外的虚假信息;

通过国家规程确保尽早识别并照料人口贩运受害者,以确保他们得到充分的支持和保护;

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确保有效执行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内法,对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边防警卫、移民官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和医务人员开展的打击人口贩运培训;

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起诉并惩处所有贩运人口罪及相关罪行,特别是贩运移民工人的罪行,确保罪刑相称;

通过交流信息和统一程序等方式,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活动。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第4/2018号法律,为叙利亚寻求庇护者提供临时和过渡性的人道主义保护,并采取措施便利他们被接纳和融入安道尔社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中没有关于给予庇护或难民地位的规定,也没有确定这种地位的程序。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为寻求庇护者提供的关于防止推回、保障知情权、提供口译服务、免费法律援助和人道主义援助的现有措施,以及现有的司法补救措施(第五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一项符合国际标准的庇护法,为可能有资格获得难民地位的人建立一个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

提供资料,说明遵守不推回原则的情况,并说明寻求庇护者能否获得适当信息、口译服务、免费法律援助、人道主义援助和法律补救办法;

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媒体中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31.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2000年4月13日《公共广播电视法》规定,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的节目及节目安排必须遵守一般原则,包括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为安道尔记者和传播专业人员举办了关于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反对排斥和理解差异的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受理关于媒体违反国家立法的投诉,包括关于媒体的种族歧视言论的投诉。

32.委员会根据关于打击种族仇恨言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独立机构,受理对各类媒体的投诉,并对媒体进行监督,以查明一切种族仇恨言论或可能传播或煽动歧视的言论,以及种族暴力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培训记者并提高他们对《公约》原则的认识。

D.其他建议

批准其他文书

33.鉴于所有人权不可分割,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尤其是其条款与可能遭受种族歧视的族群直接相关的条约,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后续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34.委员会参照关于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09年),建议缔约国在适用《公约》时落实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同时考虑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就此提供资料。

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

35.根据大会第68/237号决议,委员会请缔约国参照委员会关于针对非洲人后裔的种族歧视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1年),在下次定期报告中确切说明在非洲人后裔国际十年框架内采取的具体措施。

与民间社会协商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编写下次定期报告和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时,继续与人权保护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反种族歧视组织进行协商并加强对话。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1992年1月5日通过并经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修正案。

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38.根据《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和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其对上文第24段a)项(属于弱势群体的妇女的状况)和第30段b)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39.委员会谨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14段b)项(体制框架)、第22段(获得公民身份)、第26段(就业方面的歧视)和第28段(贩运人口)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传播相关信息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方便公众索取和查阅,并建议缔约国酌情以官方语言和其他通用语言公布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23年10月22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七至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回应本结论性意见提到的所有问题。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定期报告不超过21,2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