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2017 年 2 月 16 日,委员会第 1476 和第 1477 次会议 ( 见 CEDAW/C/S R.1476 和 1477 )审议了约旦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JOR/6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JOR/Q/6 ,约旦的答复载于 CEDAW/C/JOR/Q/6/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表示赞赏,并对代表团所做口头介绍以及对回答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问题所做的进一步说明表示欢迎。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代表团参加会议。代表团由约旦 驻 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 和其他 国际组织大使兼常驻代表萨娅 · 马贾利率领,成员包括来自外交与侨务部、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最高司法部和约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 办事处和 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对 2012 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 ( CEDAW/C/JOR/5 ) 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 2014 年《社会保障法》,旨在加强对妇女的社会和经济保护,特别是针对在小企业工作的妇女;
(b) 2015 年《生活费贷款基金管理条例》,目的是在不支付生活费的情况下加快已判决生活费的支付;
(c) 2013 年《公务员法修正案》,规定为男性雇员提供陪产假,并在产假结束后的 9 个月内为女性雇员提供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5. 委员会对缔约国努力改进其体制和政策框架表示欢迎,这些努力的目的在于加速消除针对妇女的歧视行为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 或 创建了以下框架:
(a) 2016 年《国家保护家庭免遭暴力行为框架》、 2015 年《性别暴力行为传播战略》以及 2014 年《国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战略( 2014-2017 年)》;
(b) 2013 年《国家妇女战略( 2013-2017 年)》;
(c) 2013 年《卫生部计划生育战略( 2013-2017 年)》和《国家生殖健康 / 计划生育战略( 2013-2017 年)》;
(d) 2012 年《促进妇女 在 议会、 市政当局、工会和工商联合会等所有当选机构民选机构中的政治参与的战略 ( 2012-2017 年)》;
(e) 2012 年,公共安全 局 打击人口贩运单位 。
6. 委员会对缔约国增加对国家人权中心的财政拨款及其在 2016 年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复评为 A 级国家人权机构表示欢迎。
C. 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 委员会承认,由于本区域面临持续冲突,特别是 阿拉伯 叙利亚共和国危机,约旦面临经济、人口和安全挑战的多重影响,从而导致:
(a) 大量难民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涌入约旦,估计约有 140 万人;
(b) 为约旦社会带来的社会经济成本已导致贫困和失业率急剧上升,并使国家卫生和教育系统、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备受压力;
(c) 安全局势不断恶化 。
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际社会为减轻缔约国和收容社区的负担而提供的支助不足,并呼吁捐助者按联合国的号召满足各项人道主义需求。
9. 委员会对缔约国国内原教旨主义情绪持续上升表示关切,这种情绪对妇女权力形成负面影响。
D. 议会
10. 委员会强调了立法 权 力 在确保全面执行《公约》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委员会关于其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 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公约》的下一个报告周期,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 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妇女
1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多年来对巴勒斯坦难民以及来自伊拉克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难民采取开放边界和接纳政策,并赞扬缔约国做出持续显著努力以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获得保护和援助。它还对采取措施应对大量叙利亚难民的到来表示欢迎,其中一半是妇女。但是,委员会对女性难民特别是生活在难民营以外和 / 或无证件女性难民的危险和不安全生活状况表示关切。它还指出,逃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冲突的巴勒斯坦女难民往往无法得到基本服务和基本商品,包括教育、经济机会和医疗保健, 遭受性别暴力的风险更大,其中包括性暴力、劳动剥削和性剥削以及逮捕、拘留、被迫返回难民营和被驱回。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 2013 年 1 月通过的不允许逃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冲突的巴勒斯坦难民入境的政策,以及据报道强迫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众多巴勒斯坦难民返回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b) 有案例表明,逃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巴勒斯坦母亲被阻止进入缔约国,而她们的叙利亚籍丈夫和子女被允许入境;
(c) 普遍存在对性别暴力侵害难民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不报道的情况,以及可以提供的专门服务有限;
(d) 出于社会经济原因或保护目的,难民妇女和女童遭遇早婚和 / 或童婚或强迫婚姻,对象是叙利亚和约旦男性,而且通常是一夫多妻制婚姻;
(e) 关于任意取消包括妇女在内巴勒斯坦裔约旦公民国籍的报道。
12. 根据关于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妇女的性别相关方面的第 32 ( 2014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难民妇女和女童和寻求庇护者的保障, 增加其 获得教育、培训、生计 机会、 医疗保健 、 基本服务和基本商品,并确保她们不会被迫遭受性剥削和劳动剥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坚持对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和女童实施不驱回原则,为此废除不允许逃离 阿拉伯 叙利亚 共和国 冲突的巴勒斯坦难民入境的政策,制定针对驱回的程序性保护措施并在驱逐出境程序中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庇护程序,并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将性别暴力行为定为庇护理由;
(b) 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妇女了解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国家转介机制以及如何诉诸正式司法系统;
(c) 寻求技术支持,以期设立收集关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的分列数据的系统,特别是性暴力、强迫卖淫事件以及难民妇女和女童童婚和 / 或强迫婚姻,根据《公约》第二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 33 ( 2015 )号一般性建议,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心理援助和司法救助;
(d) 结束取消居住在缔约国境内巴勒斯坦裔难民的约旦国籍的做法;
(e) 继续加强与联合国系统的合作,增加来自国际社会的支助,以分担经济负担,并向难民人口提供必需品,包括重新安置和人道主义接纳机会,并继续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合作。
《公约》的执行情况和能见度
13.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和《民法》第 24 条,《公约》等缔约国已经批准的国际条约已成为缔约国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并且优于国内法律。但是,委员会注意到,没有信息表明法院诉讼曾直接援引或适用《公约》条款,这可能表明整体社会特别是妇女仍然缺乏认识,也表明司法机构和司法界对《公约》的认识不充分。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行为而采取的立法措施与《公约》完全一致;
(b) 确保 《 公约 》 在国家法律框架中的直接适用性和可执行性 并 确保其优先于国内法律;
(c) 进一步加强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的关于适用与妇女人权有关的国际法律规范和标准的能力建设方案,包括《公约》和委员会的判例,并以 阿拉伯 语文向所有妇女和女童提供关于这些文书的信息, 包括 利用媒体宣传以及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布《公约》和委员会发布的所有一般性建议。
撤销保留
15. 尽管代表团做出了解释,但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不愿意撤回其对《公约》第九条第 2 款和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和 (g) 项所作保留表示关切。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撤销其对第九条第 2 款和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d) 和 (g) 项所作保留;
(b) 加紧努力,与宗教界领袖和宗教学者展开讨论,同时考虑到本区域和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的最佳做法,以克服在撤销这些保留方面的阻力。
宪法和法律框架
17. 委员会仍对缺少关于性别平 等的全面立法以及《宪法》第 6 条未将性别作为禁止歧视的理由表示关切。它还对质疑被认为不符合《宪法》和国际法律义务的法律的程序机会和范围有限表示关切。
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通过并有效执行关于性别平等 的全面立法,包括禁止歧视妇女。它还建议缔约国解决《宪法》第 6 条未将性别列为禁止歧视理由的问题。还建议缔约国修订《宪法法院法》( 2012 年),以使利益攸关方能够质疑被认为不符合《宪法》和国际法律义务的法律。
歧视性法律
1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近期曾经颁布或修订一些法律法规以促进和加强对妇女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废除《护照法》 ( 1969 年) 中关于妻子在丈夫或监护人同意下才能获得护照的条款。但让它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国内法律仍然存在歧视性规定,特别是《刑法》、《家庭保护法》、《个人地位法 案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公务员退休法》和《国籍法》。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 对 其立法的全面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公约》规定,并建议缔约国加快努力,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 的具体目标 5.1 ,废除国内法律中剩余的所有歧视性规定,以期结束国内各地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
妇女参与和平进程
21.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致力于实施安全理事会第 1325 ( 2000 )号决议和后续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决议,并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制定一项关于执行这些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计划尚未获得通过,也未就实施该行动计划的时间表做出规定。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快通过关于妇女 和 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为评价其成果制定有效的工具;
(b) 确保各级妇女参与实施这项计划中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增加对本地妇女组织和网络积极参与和平倡议和冲突后重建进程的支助;
(c) 确保按照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 1325 ( 2000 )号决议的全球研究提出的建议,向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及其国家行动计划分配足够的财政资源。
司法救助
23. 委员会注意到,歧视或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有很多申诉机制,包括国家人权中心的妇女权利单位、全国妇女委员会的妇女申诉单位和法律援助司法中心。但是,委员会对妇女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持续面临阻碍表示关切,特别是:
(a) 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有限;
(b) 想要主张权利的妇女面临语言障碍,特别是移民和难民妇女;
(c) 缺乏足够的法律援助服务;
(d) 执法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缺乏对妇女权利的认识和敏感度。
24. 根据其第 33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增强妇女对其权利及行使权 利 的手段的认识,尤其要重视将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纳入各级教育课程,包括法律扫盲课程,并强调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极其重要作用以及男性和男童作为促进妇女权利的拥护者的作用;
(b) 将可获得可持续且满足妇女需求的法律援助和公共辩护体系制度化,并确保在司法或准司法程序所有阶段以 多种 语文及时、持续和有效地提供这些服务,包括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c) 立即采取措施,包括针对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关于《公约》和妇女权利的能力建设和培训方案,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确保宗教法庭根据《公约》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所载人权标准统一其规范、程序和实践。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提高约旦全国妇女委员会的能见度和增加财政拨款,以及制定关于妇女平等的其他部门和政府间协调机制。但仍对体制薄弱、地位有限、 缺少 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不 以 及省和地方一级缺乏提高妇女地位的适当国家机构以及 在 与其他 实体 进行协调时面临的困难以及所有政府机构在性别平等主流化方面 持续 面临的阻碍表示关切。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进一 步加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 体制能力并向其提供将性别平等纳入各部委和 所有 政府各部门 各项 政策主流所需的任务授权、决策力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使其能够在所有省份开设分支机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 继续确保国家机构与民间社会和妇女非政府组织保持协调与合作,以推广对提高妇女地位事务的参与式规划;
(c) 对 《 国家妇女战略( 2013-2017 年) 》 开展影响评估,以评价在性别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制定 2018-2022 年新战略以及制定一个明确界定国家和地方当局执行权限的行动计划,并得到全面数据收集和监测制度的支持。
暂行特别措施
27. 委员会对缔约国努力适用关于妇女政治参与的暂行特别措施表示欢迎,例如,《议会选举法》( 2016 年)和经修订的《市政当局法》( 2015 年)中关于配额的条款。但委员会对《公约》涵盖的其他领域未将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一项必要战略表示关切,特别是就业和教育领域。
28. 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 (见 CEDAW/C/JOR/CO/5 ,第 22 段 ) ,并建议缔约国根据 《 公约 》 第四条第 1 款和按照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 2004 )号一般性建议中的解释,将暂行特别措施的使用扩展至《公约》涵盖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提高议员、政府官员,雇主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必要性的认识;以及
(b) 为执行外联和支助方案等战略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并分配足够资源,制定配额和其他积极措施以 实现所有领域特别是就业和职业培训领域的实质性男女平等。
陈规 定型观念
29. 委员会对社会中持续存在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歧视性 陈规 定型观念表示关切,这些观念过分强调了妇女作为母亲和妻子的传统角色,因此削弱和破坏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自主权、教育机会和职业生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当局和社会中,重男轻女的态度呈上升势头,性别平等越来越受到保守团体的公开挑战。
30. 委员会重申了先前的建议 (见 CEDAW/C/JOR/CO/5 ,第 24 段 ) ,并建议缔约国:
(a) 毫不拖延地实施一项全面战略,改变或消除重男轻女观念和歧视妇女的 陈规 定型观念。这类措施应包括努力与民间社会及社区和宗教领袖开展合作,就实质性男女平等问题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并 应该 以社会各阶层男女为对象;
(b) 加紧努力发动宣传运动,透过传媒加强对实质性性别平等的理解,并通过教育制度不断消除对妇女作用的歧视性 陈规 定型观念,以加强妇女的正面和没有 陈规 定型观念的形象。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31.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防范家庭暴力法案的信息。但是,委员会仍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 缔约国境内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盛 行,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仍有大量暴力行为未被举报和记录的事实;
(b) 缺乏消除所有背景下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专门法律,包括缺乏对暴力行为的定义,而且未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c) 《家庭 保护 法》 ( 2008 年 ) 缺乏关于预防暴力、保护受害人以及起诉和惩罚犯罪者的定义清晰和明确的条款;
(d) 对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者的起诉和定罪率低以及对其实施宽大处罚;
(e) 对家庭暴力案件通常采用和解方式,这可能导致妇女重新沦为受害者;
(f) 缺乏针对性别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的庇护所、支助服务和其他保护措施,特别是在农村 地区,据称这阻碍妇女离开其暴力伴侣;
(g) 缺乏关于包括家庭暴力在内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统计数据,特别是关于侦查、起诉、定罪、审判和赔偿的数据。
32. 委员会忆及关于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的第 19 ( 1992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 加大努力,打击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特别关注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
(b) 制定立法,对包括婚内强奸在内的一切形式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进行明确定义并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并且涉及预防暴力、保护受害者以及起诉和惩罚犯罪者;
(c) 采取措施,鼓励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报案,包括洗脱受害者的污名,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如何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侦查此类案件的能力建设方案以及制定方便用户的举报准则;
(d) 确保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指控得到适当调查、起诉和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包括赔偿;
(e) 为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特别是在 被 视为构成轻罪的家庭暴力案件中人事调解工作的人员提供关于严格适用相关法律条款的强制培训;
(f) 加强对性别暴力行为的女性受害者的服务,包括为此在缔约国全境设立庇护所并确保提供可用的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
(g) 系统地收集关于一切形式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数据,按性别、年龄、国籍以及受害者与犯罪 者之间关系进行分列,并收集关于保护令、起诉和对犯罪者的减刑情况的数据。
33. 委 员会注意到关于缔约国正在开展的法律改革的信息。但仍对《刑法》第 97 至 99 条、第 308 条和第 340 条继续存在表示关切,这些条款使与受害者结婚超过五年的强奸者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为犯罪者以所谓 “名誉” 名义所犯罪行实施减刑。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采用对有可能沦为这种犯罪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进行行政拘留或 “保护性监护” ,此举致使这些妇女在未经起诉的情况下被无限期拘留在教养机构中。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毫不拖延地废除刑法中宽恕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所有剩余歧视性条款,特别是第 97 至 99 条、第 308 条和第 340 条,并确保对以所谓 “ 名誉 ” 名义犯下罪行的强奸者和犯罪者进行起诉和惩罚,不再从任何减刑和无罪条款中受益。
(b) 修订《预防犯罪法》( 1954 年),以期废除行政拘留的做法,特别是废除对有可能沦为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童实施 “ 保护性监护 ” ;
(c) 立即释放那些被任意 置于 “ 保护性监护 ” 中的妇女和女童,在全国各地为她们设立适当的庇护所和机制,并确保她们同意向其提供的任何保护措施。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3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做出的努力。但是,委员会对以劳动剥削和性剥削为目的向缔约国贩运、从缔约国贩运以及在缔约国境内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程度表示关切,包括频繁有通过虚假承诺在缔约国境内结婚和更好的生活诱骗叙利亚女童从事卖淫的案件以及关于少女难民在缔约国被卖作新娘的有案可查的指控。此外,还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打击 贩运人口 法案》( 2009 年 ) 对贩运人口 的 定义 不够 明确;
(b) 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低;
(c) 政府安全、司法和社会服务实体之间缺少协调,以及这些部门与民间社会缺乏合作;
(d) 缺乏适当的机制来查明和移交包括卖淫妇女在内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据称她 们因为遭受贩运之后的行为而被逮 捕、拘留和驱逐出境;
(e) 缺乏系统性有组织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措施,包括为人口贩运受害者,特别是难民、寻求庇护者、移徙妇女和家佣女工提供咨询、医疗以及心理支助和包括赔偿在内的救济。
3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在其《 预防 人口贩运法案》中纳入全面的人口贩运定义,以及按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纳入有关调查、起诉和惩罚这类行为的条款,并为法官、检察官、边境警察、移民当局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这一法律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强制培训以确保该法律得到严格执行;
(b) 评估 《 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 2010-2013 年) 》 的影响,并通过 2017-2020 年的新战略和行动计划;
(c) 对 所有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进行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
(d) 确保政府安全、司法和社会服务实体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进行机构间协调,并加强其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e) 加强有关查明处于被贩运风险的妇女并向其提供支助的措施;
(f) 确保作为人口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受害妇女免于承担任何责任并向其提供证人保护方案和临时居住许可等适当保护,无论其是否有与公诉部门合作的能力或意愿;
(g) 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获得保健和咨询的适当机会,加强社会工作中心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对与人口贩运受害者打交道的社会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h) 确保不分国家或社会背景,所有人口贩运受害者获得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包括康复和赔偿;
( i ) 解决贩运妇女和女童和利用她们卖淫营利的根本原因,具体办法包括通过和执行资源充足的方案和其他 适当措施,为处于被贩运或被迫卖淫风险 的妇女特别是难民和移民工人,创造教育和就业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7. 委员会知道缔约国采用暂行特别措施来加速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特别是在《 议会选举法》( 2016 年)和经修订的《市政当局法》( 2015 年)中。但是,令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各级决策中的参与率不高,包括在政府、议会、司法 机构和公务员机构中, 以及缺乏解决妇女被排除在决策之外的根本原因的具体措施,包括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和文化态度。
38. 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第 23 ( 1997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各项措施,包括有具体时限的配额和基准,以实现妇女平等和充分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地方和国 家各级决策,包括司法机构和行政部门。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全社会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提高社会对妇女包括属于弱势群体和被边缘群体的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的认识,并 为目前和未来的妇女领袖提供关于领导力和谈判技能的培训和辅导方案。
国籍
3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即缔约国境内没有无国籍案例的报告,因为 《 国籍法 》 ( 1954 年)规定,如果约旦籍母亲和外籍父亲所生子女在约旦出生,且父亲身份不明或无国籍,有权获得约旦国籍。 该条款 也适用于父亲是巴勒斯坦难民 的儿童 。 但 仍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国籍法》,约旦籍母亲无权把国籍传给外籍配偶及子女。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 2014 年作出决定,向约旦籍母亲(在该国居住至少五年)和外籍父亲所生子女授予一些与教育、卫生、工作、财产所有权和投资等有关 的“特权” 领域 ,但该决定尚未公布,也未得到充分执行。
4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审查《国籍法》,同时考虑到本区域其他缔约国成功修订 《 国籍法 》 的做法,以确保在取得、变更和保留国籍方面男女平等,并使约旦籍妇女能够将国籍传递给外籍配偶及其所生子女;
(b) 确保毫不拖延地执行内阁 2014 年批准的 “ 特权 ” ,并确保政府机构遵守这些决 定,包括在《政府公报》中予以公布;
(c) 考虑取消对于母亲必须在约旦居住五年的限制以便 使 更多符合条件的儿童 能够 得到这项服务。
教育
4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初等教育领域已实现了性别均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妇女入学率现已高于男性。委员会还对缔约国采取措施降低男童和女童辍学率和文盲率表示欢迎。但是,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年轻已婚妇女进入教育系统的机会有限;
(b) 农村地区妇女和难民女童的文盲率和辍学率仍然很高;
(c) 校内缺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适龄教育;
(d) 学校课本中关于妇女角色和责任的传统形象使女童和妇女继续处于弱势地位;
(e) 教师缺乏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培训,鼓励妇女和女童选择非传统职业道路的职业指导有限,特别是在科学和技术领域;
(f) 接受职业培训的妇女和女童的人数有限。
42. 根据《公约》第十条,委员会提请关注可持续发展目标 的具体目标 4.1 ,并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男童和女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小学和中学教育,以便取得有效的成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怀孕女童和年轻妇女和母亲在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方面得到支助和援助;
(b) 继续努力确保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女童和难民女童获得教育并解决她们文盲率和辍学率高的问题;
(c) 确保将强制适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课程,特别关注预防早孕和性传播 感染 以及性暴力;
(d) 加强对各级教育学校课程和教科书的审查工作,以消除对妇女角色的任何陈规定型观念和重男轻女思想,并加强对教师进行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培训,以期改变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现有 陈规 定型观念和态度;
(e) 优先考虑消除可能阻碍女童进入科学和技术等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研究领域的传统 陈规 定型观念和结构障碍 ,并加快努力以向女童提供关于非传统职业途径的职业咨询和符合市场需求的无 陈规 定型观念的职业培训;
(f) 促进 为 妇女和女童 提供 职业培训 , 并鼓励她们参加此种培训。
就业
43. 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没有采取充分措施来宣传分摊家庭责任观念以及克服妇女在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方面面临的困难;
(b) 妇女失业率非常高,她们被正规劳动市场边缘化;
(c) 持续存在纵向和横向职业隔离现象且妇女主要集中在低收入工作岗位;
(d) 性别工资差距持续存在,特别是在私营部门;
(e) 《劳动法》缺少关于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的条款;
(f) 缺乏关于对妇女工作条件进行劳动视察的信息,特别是在私营和非正规部门;
(g) 妇女在工会中缺乏参与和代表性;
(h) 作为家庭佣工的女童面 临恶劣环境和遭到身体虐待和性虐待的风险很高。
4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促进男女公 平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包括实施产后强制陪产假或共享育儿假;
(b) 按照《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各种措施,例如,激励雇主雇 用 妇女、实施灵活的工作安排和加强针对妇女的职业培训,以增强妇女进入正规劳动市场的机会;
(c) 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技能培训 和 激励 措施 ,以期 鼓励 妇女在非传统领域工作和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中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d) 通过和有效执行保障同工同酬的立法,以缩小 、 然后结束男女工资差距,包括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办法以及定期开展收入调查;
(e) 设立劳动监察局并为其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监督和处罚针对妇女的歧视性就业做法,特别是在私营和非正规部门;
(f) 让女童远离最恶劣的童工形式,特别是作为家庭佣工工作的女童,并确保对虐待和剥削她们的人提起法律诉讼;
(g) 促进和鼓励妇女参加工会并获得 妇女 在工会中的代表权;
(h) 系统性监测和评价 上 述措施的执行情况。
女性移民家庭佣工
45. 委员会对缔约国采取多种措施保护 女性移民家庭佣工的权利 表示欢迎,例如,发布统一格式合同、将这些工人置于《劳动法》 条款 保护之下、规范职业介绍所、通过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增加劳动检查员的人数、设立热线电话以及为虐待和剥削的受害者建立庇护所。但是,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事实上, 从 她们特别容易遭受经济、身体虐待和剥削 的情况来看 ,这些措施已经证明无法充分确保尊重女性移民家庭佣工的人权,而且雇主没收护照等做法继续存在,担保制度继续实施,这些情况进一步增加了她们遭 受 剥削的风险,使她们难以离开虐待她们的雇主;
(b) 影响 女性 移民家庭佣工获得司法救助的阻碍,包括担心被驱逐出境和在法律诉讼期间 住所不安全;
(c) 未对 女性移民家庭佣工有效适用《劳动法》;
(d) 缺乏定期检查走访以监测她们的工作条件;
(e) 女性移民家庭佣工的劳动合同缺少强制执行机制;
(f) 缺少面向虐待和剥削受害者的庇护所;
46. 根据其关于移民女工的第 26 ( 2008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提高女性移民家庭佣工对其在《公约》下权利的认识,并对职业介绍所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为此设立执行机制以确保在缔约国和工人来源国使用相同的合同;
(b) 加强其为有效执行《劳动法》和许多相关规章做出的努力,通过规范家政就业的专门法律,对有包括没收护照在内的虐待行为的雇主施以适当惩罚,并批准 国际 劳工组织 2011 年 的《家庭 工人体面 劳动 公约》 ( 第 189 号公约);
(c) 废除担保制度并确 保女性移民家庭佣工能够有效获得司法救助,包括为此在 法律 诉讼中保障她们的安全和住所;
(d) 确保对 女性 移民工人的工作场所和宿舍进行定期检查走访;
(e) 为虐待和剥削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足够数量的庇护所,确保覆盖缔约国全境;
(f)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女性移民家庭佣工的权利,包括鼓励设立家庭佣工工会。
卫生
47. 委员会对许多初级保健计划的顺利实施表示欢迎,包括《国家生殖健康 / 计划生育战略( 2013-2017 年)》,但是,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缔约国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少女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
(b) 堕胎被定为刑事犯罪(危及孕妇和女童生命和健康的堕胎除外),以及迫使妇女特别是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妇女采用不安全和非法堕胎的事实;
(c) 获得现代避孕手段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d) 妇女和女童在产前诊所接受艾滋病毒咨询和检测服务的机会有限。
48. 根据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 24 ( 1999 ) 号一般性建议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依据各地区的规模和人口,为各地区提供全面的卫生服务,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产前、分娩和产后服务;
(b) 修订《公共卫生法 案 》,将危及孕妇和女童的生命和 / 或健康以及遭到强奸、乱伦和胎儿存在严重缺陷情况下的堕胎行为合法化, 并 确保其法律和实践可用性,并将其他所有情况下的堕胎行为合法化,增加妇女接受安全堕胎和获得堕胎后护理服务的机会。
(c) 确保缔约国境内所有妇女和少女可以获得和利用现代避孕形式和生殖服务;
(d) 增加妇女和女童在产前诊所接受艾滋病毒咨询和检测服务的机会。
农村妇女
49.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针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农村女户主的培训课程和发展项目。但是,仍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处于不利地位,她们遭受贫穷,在获得保健、教育和参与创收活动方面存在困难,并且缺乏参与社区决策进程;
(b) 阻止农村妇女继承或取得农业用地和其他财产所有权 的 歧视做法盛行。
50. 依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 34 ( 2016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制定和实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各项措施,加速实现农村妇女在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的实质性平等,包括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卫生和就业领域。缔约国应制定方案以减少农村女童从事妨碍她们上学的无酬照料工作,并且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便在当地为农村妇女创造创收机会;
(b) 解决影响农村妇女完全享有农业用地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负面传统做法,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她们了解其对所有权和继承权的合法权利。
性别和气候变化
51.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 2011 年推出 其关 于性别和气候变化的行动计划和培训手册表示赞赏;但是,委员会需要获得更多信息,以了解妇女参与该行动计划制定以及 如何 从女性角度确定适应和缓解气候变化措施的情况。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如下信息:
(a) 妇女参与该行动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b) 从女性角度确定适应和缓解气候变化措施中的最佳做法。
残疾妇女
53. 委员会注意到,解读伊斯兰法见解部在 2014 年 1 月第 194 号决定 ( 2014/2 ) 中发布法特瓦,禁止对残疾女童实施绝育手术并规定了社会对残疾女童的责任。但是,仍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精神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家人出于非医疗目的强迫残疾妇女进行强制或自愿绝育手术。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未通过保护精神残疾妇女免遭强迫绝育的法律。
5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保护精神残疾妇女免遭强迫绝育的法律,并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期加强对残疾人特别是妇女的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将残疾妇女的权利纳入国家妇女战略和行动计划的主流,并加强努力 以 期 通过 社会和卫生服务向残疾女童和妇女家庭提供支助,并向残疾妇女提供培训机会。
婚姻和家庭关系
5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婚姻和家庭关系中针对妇女的歧视做出的努力,并赞赏向抚养信贷基金提供必要资源使其能够在不久的将来适当运作。但是,仍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 继续适用《个人地位法 案 》所载的歧视性条款特别是允许一夫多妻制、妇女结婚需要征得监护人同意(尽管妇女本人同意)以及对妇女行动自由以及工作权和离婚权利的限制;
(b) 由于广泛存在违反最低结婚年龄(规定是 18 岁)现象和伊斯兰法庭法官和法律监护人在这方面拥有广 泛的自由裁量权 ,每年结婚的女童人数很多,有些女童结婚时年仅 15 岁 ;
(c) 继承法继续歧视作为女儿和遗孀的妇女和女童;
(d) 宗教法庭倾向于在离婚扶养和儿童监护诉讼过程中作出有利于丈夫的裁决;
(e) 伊斯兰教法庭缺少女法官;
(f) 尽管民间社会各部门的需求增多,但立法 没有 提供 《 个人地位法 案 》的 民事 替代法律。
5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个人地位法 案 》中的所有歧视性条款,特别是:
(a) 依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的第 21 ( 1994 )号一般性建议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31 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 18 号联合一般性建议 / 意见( 2014 年),在法律和实践中阻止和禁止一夫多妻制婚姻;
(b) 确保男女在结婚和离婚事务中权利平等并消除对已婚妇女行动自由和工作权利的限制;
(c) 防止所有社会团体中的早婚和 / 或童婚做法,以期将女童的最大利益及其受教育权利作为优先事项,并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了解这类婚姻造成的许多负面后果;
(d) 继续努力,使女童和妇女能够在与男性平等的情况下行使其继承权,并制定法律条款以确保妇女在 结束 婚姻 时 对婚内取得的财产拥有平等权利;
(e) 建立申诉机制以便对宗教法庭诉讼程序进行监督,并确保在审判中特别是在离婚抚养和儿童监护诉讼中不歧视妇女;
(f) 任命妇女担任伊斯兰教法庭的法官;
(g) 制定 一项基于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的 立法, 为 《 个人地位法 案》提供 一种民事替代 法律 ,以保护妇女并减少其在法律、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边缘化。
《公约任择议定书》
5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8.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工作中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来执行《公约》的各项条款。
《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
59. 委员会要求在执行 《 2030 年 可持续发展议程 》 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各项条款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60.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使其得到全面执行。
技术援助
6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制定有关执行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的综合性方案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以及与其他国际实体的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6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 9 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会加强妇女在生活所有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其为落实上文第 26 (a) 和 34 (a) 、 ( b ) 和 (c)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一次报告
6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21 年 2 月之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若延期提交,报告应涵盖提交日之前的整个期间。
65.委员会请缔约国遵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