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

日本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次定期报告

日本

目录

第一部分:概述12

一、导言12

二、促进两性平等相关政策的执行状况和日本妇女的现状13

A. 促进两性平等政策所取得的进展13

B. 人口13

C. 教育14

D. 就业15

第二部分:逐条报告16

第2条政策措施16

一、为消除阻障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的残余障碍而采取的措施16

A. 《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的制定16

B. 制定或修正法律和法令17

C. 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18

D.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门委员会19

二、可以得到的反对歧视的法律协助及其有效性19

A. 处理申诉意见的措施19

B. 对于人权受到侵犯的支助服务20

1. 法务省人权组织提供的服务20

2. 日本法律支助中心提供的支助服务20

C. 对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20

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情况21

A. 为反对配偶暴力所做的工作21

B. 预防针对妇女的犯罪(强奸、猥亵、跟踪)21

1. 修正《刑法》21

2. 强奸与猥亵罪的情况21

3. 防止跟踪行为22

C. 防止性骚扰23

1. 防止一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23

2. 防止公共事业场所的性骚扰23

3. 防止教育领域的性骚扰24

D. 保护青年免遭性骚扰和暴力的信息24

1. 根据《国家青年发展政策和法令》制订准则与法令24

2. 为阻止非法和有害信息而采取的措施24

3. 教育领域所做的工作26

E. 在打击卖淫方面所做的工作26

F. 为消除暴力而开展的活动27

1. 国家机构的审议活动27

2. 提高社会认识27

3. 调查和研究27

四、亚洲妇女基金会(亚妇会)28

五、少数民族妇女28

六、关于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的措施29

七、《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9

第3条保障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29

一、为确保妇女全面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而采取的措施29

A. 为帮助女性应对挑战而采取的措施29

B. 为残疾妇女采取的措施30

1. 稳步执行《残疾人基本方案》30

2. 残疾人周30

C. 为老年妇女采取的措施30

1.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31

第4条特殊措施31

一、妇女参与政府政策和措施的决策过程31

A. 任命妇女为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31

B. 聘用和晋升国家女公务员32

二、妇女参与地方政府的决策过程33

A. 要通过协作促进任命妇女担任地方政府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33

B. 聘用和晋升地方政府官员33

三、对私营公司、教育与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团体所采取措施的支助33

A.对女工的支助33

B.支助女性企业家34

1.为开创事业的有为女性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34

2.妇女开办创业课程34

3.融资优待制度35

4.农业领域的措施35

C.对大学和学院的要求35

D.扩大妇女对农业合作社的参与35

第5条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35

一、为纠正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开展的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35

A. 加强提高认识活动,消除陈旧的性别角色定型观念35

1.《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的规定35

2.《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35

3.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采取的措施36

4.有关《人权教育和激励基本计划》的工作36

5.法务省人权机构采取的措施36

6.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采取的措施37

B. 消除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人权教育和两性平等教育37

1. 学校教育37

2. 社会教育38

C. 将性别观点引入媒体38

D. 开展民意调查38

二、促进家庭内两性平等的措施38

A. 家庭教育38

B. 支持兼顾工作和家庭39

第6条禁止剥削妇女和女童卖淫39

一、打击贩运人口的工作39

A. 现行法律制度39

1. 制定《打击贩运人口措施的行动计划》39

2. 《部分修正〈刑法〉的法律》40

3. 有关贩卖儿童的刑罚规定40

4. 修正娱乐业从业者居住身份的入境许可标准40

5. 同意批准反《贩运人口议定书》40

B. 贩运人口的现状40

1. 已破获的案件40

2. 受害者的实际情况41

3. 通过政府代表团和海外机构及收集相关信息,加强交流41

C. 受害者保护措施、预防措施和宣传及提高认识措施41

1. 受害者保护措施41

2. 防止措施42

3. 宣传、提高认识活动和调查研究42

D. 与国际组织的协调、国际合作与支助42

1. 与国际组织合作42

2. 主办国际会议(《巴厘进程》)43

3. 派遣政府代表团43

4. 双边合作43

5. 打击贩卖儿童的工作43

6. 为苏门答腊岛沿岸大地震受害者和海啸受害者提供支助43

二、日本性产业的更多详细信息44

A. 卖淫现状44

1. 已破获的有关卖淫的案件44

2. 非日本妇女卖淫相关犯罪44

3. 多种形式的卖淫活动44

B. 为防止卖淫和性剥削而采取的措施44

1. 防止儿童卖淫44

2. 到发展中国家的色情旅游45

C. 对曾参与卖淫的妇女的保护46

1. 对于需要保护的妇女的保护和康复措施46

2. 对女孩的支助46

3. 保护非日本妇女47

D. 提高认识活动和性教育47

第7条政治和公众事务47

一、妇女参与公共部门47

A. 国会女议员47

B. 女大臣47

C. 司法部门中的妇女47

D. 女性国家公务员48

E. 地方政府中的女知事和市长48

F. 地方议会女议员48

G. 公共部门女雇员48

1. 地方政府女官员48

2. 教育委员会48

3. 女警官48

第8条代表比例49

一、妇女参与国际领域决策进程49

A. 妇女参加国际会议的情况49

B. 在国外工作的妇女49

1. 国际组织49

2. 大使49

3. 驻外使领馆中的女职员49

4. 派往国际和平合作行动49

C. 性别与发展50

1. 官方发展援助50

2. 教育领域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50

3. 国际志愿援助邮政储蓄50

4. 日本对阿富汗妇女的援助51

D. 参加“北京会议十周年”高级别全体会议(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51

二、联合国会议文件的执行情况51

三、主办东亚性别平等部长级会议52

第10条教育52

一、加强教育和学习,促进两性平等52

A. 加强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52

B. 社会教育52

1. 地方社区中的方案52

2. 家庭教育的学习机会53

C. 增加教育和学习的机会53

D. 赋予妇女权力53

E. 在科学和技术领域支助妇女53

F. 在教育领域培训专业人员54

G. 教育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54

二、全国妇女教育中心54

A. 研究和交流计划54

B. 研究计划54

C. 信息服务54

三、职业和职业指导55

第11条就业55

一、促进有关确保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措施55

A. 加强关于平等就业机会的立法55

B. 《平等就业机会法》的执行情况57

C. 努力实现就业机会平等58

1. 行政指导58

2. 积极行动58

3. 防止性骚扰的措施58

4. 个人纠纷的解决58

二、创造多种就业形式的就业条件59

A. 非全日制工人59

B. 被派遣工人59

三、方便灵活选择职业的政策60

A. 培养职业能力60

B. 职业和就业60

四、提高职业妇女地位中心60

五、同工同酬60

六、妇女家庭活动的实际状况61

A. 有关时间分配的基本调查61

七、建立育儿和家庭照料的制度61

A. 强化措施,使妇女能够兼顾其家庭及工作职责61

1. 基于《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纲要》,制定实施计划62

2. 支助兼顾工作和家庭,检讨工作方式63

3. 丰富托儿服务65

4. 支持幼儿园的育儿工作65

八、关于出生率下降和性别平等方面社会环境的国际比较报告66

第12条健康66

一、维护和促进妇女终生健康66

A. 21世纪健康和幸福家庭全国运动概况66

B. 保健支助服务66

二、对怀孕和生产期的健康支助67

A. 支助妇女终生健康67

1. 青少年67

2. 怀孕和生产期67

3. 成年与老龄68

B. 开展适当的性教育68

1. 在学校开展适当的性教育68

2. 提供了解性的机会69

三、防止危及妇女健康的措施69

A. 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的措施69

B. 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和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了解69

第13条经济和社会利益70

一、帮助无父家庭和寡妇的措施70

第14条农村妇女70

一、特别注意农村妇女70

A. 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的妇女70

B. 关于建设农村地区性别平等社会的法律和法令70

C. 在全国各地改变观念和行为70

D. 改善有利于妇女生活和活动的环境71

E. 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71

F. 巩固妇女作为执业女农民的地位71

二、确保妇女参与农村地区的发展并使其受益71

A. 农民的养老基金71

B. 创收活动72

C. 对农业、林业和渔业的技术管理指导72

D. 资助妇女72

E. 全面支助农村妇女改善其生活72

第16条婚姻与家庭生活72

一、关于家庭的法律规定72

二、家庭暴力73

A. 配偶暴力73

1. 现状73

2. 修订《预防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73

3. 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73

4. 培训有关官员74

5. 为配偶暴力受害者提供支助信息74

6. 警方采取的措施74

7. 人权机关采取的措施74

8. 与日本法律支助中心为受害者采取的措施相关的服务75

9. 对确认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外籍妇女的居留身份的处置75

B. 防止虐待儿童75

1. 修订《防止虐待儿童法》75

2. 人权机关采取的措施75

3. 保护受虐儿童76

4. 向参与教育的人宣传虐待儿童的适当应对措施77

C. 歧视女童权利和侵犯人权77

1. 人权机关采取的措施77

缩略表

外务省外务省

经济通商及产业省通商产业省

国家警察厅警察厅

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厚生省

总务省总务省

农林水产省农林水产省

法务省法务省

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科学文部省

第一部分:概述

一、导言

1. 本报告是根据日本于1985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或《公约》)第18条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2. 迄今为止,日本已提交了五次定期报告。第一次定期报告于1987年3月提交(CEDAW/C/5/Add.48),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于1988年2月审议了该报告。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JPN/2)于1992年2月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JPN/3)于1993年10月提交,1994年1月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合并审议了这两次报告。日本于1998年7月提交了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JPN/4),于2002年9月提交了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JPN/5),2003年7月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合并审议了这两次报告。

3. 本报告论及从2002年5月第五次定期报告完成后到2006年6月大约四年期间日本执行《公约》的情况。

4.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督与处理申诉意见专门委员会(于2004年7月由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门委员会接管)开展了一项研究并讨论了以后努力的方向,这应当被视为是按照“委员会结论意见”中的建议进行的。讨论的结果得到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通过,成为其2004年7月题为“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形成政策的执行状况”的意见,该意见被政府和“未来行动意见”所采纳(参见国际惯例和标准在日本的通过和传播)。根据通过的意见,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门委员会于2005年按照“委员会结论意见”审议了各个部门和机构的执行情况。此次审议结果在2005年7月专门委员会的建议中进行了总结。

5. 在起草本报告时,考虑到了委员会关于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广泛收集了公众意见,以便使本报告能够适当反映这些意见。

6. 具体事例如下:2005年11月,纳入第六次定期报告的项目和活动以书面的形式搜集,包括非政府组织的有关活动、其他来自领导机构的组织和杰出人士的活动,如各地政府机关、政府指定城市、宣布两性平等的城市、妇女团体及各种团体的知名人士、女议员和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活动;与此同时,通过首相府两性平等事务局(该局作为秘书处负责编纂本报告)的互联网站面向一般公众展开询问,此外,2005年12月19日,促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平等网络)——负责提高日本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内的一个组织,举行了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为听证会),与社会各界人士就列入本报告的项目交换了信息和意见,直接听取了来自非政府组织等机构的大约100名与会者的意见。

7. 其结果是非政府组织共提出582项答复和意见,其中团体提出442项,个人提出140项。为了介绍政府根据这些答复和意见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并就这些措施交换意见,2006年3月,召开了一次信息与意见交流会议,来自非政府组织、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的约90人出席了会议。在编纂本报告时参照了在这些协商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

8. 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日本政府承诺要继续努力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实现两性平等的社会。

二、促进两性平等相关政策的执行状况和日本妇女的现状

A. 促进两性平等政策所取得的进展

9. 在日本,两性平等是首相推动的结构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为此,首相在2005年10月委任一位国务大臣负责两性平等事务,这是第一个专门处理两性平等事务的部长级职位,通过这一改革,日本的国家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此外,自从与民间社会合作以来,包括与非政府组织及发挥行政功能与当地居民联系密切的地方政府这些实体积极协作,政府推动了促进两性平等相关措施取得进展。

10.内阁在2005年12月通过了《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它尤其全面和系统地促进了有关制定两性平等社会措施的发展。随后,负责两性平等事务的国务大臣访问了日本的不同地方,并就该主题举行研讨会,以加深人们对两性平等原则和性别观点定义的理解,使得男女都能充分施展其才能,明确其身份,为推动形成一个充满希望和活力的两性平等社会做出贡献(*)。

2006年6月30日和7月1日,东亚性别平等部长级会议在东京举行。作为第一次会议的主席,日本表现主动,邀请负责性别问题的人士参加会议。在出席会议的16个国家和两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当中有14位为部长级人士。与会者一致通过了《东京部长联合公报》,其中载有关于每年举办一次此种部长级会议的决定。

(*)在《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中,“性别观点”是指一种态度,即认为性别歧视、男女角色分工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性别偏见皆有其性别起因,并认为这些观念是在社会中形成的。该计划还指出以下态度有别于公民们为之奋斗的两性平等社会,即有意否认男女差别以使人类中性化、消除男女特质或不分性别、否定女孩节等家庭或传统文化。

B. 人口

11. 截止到2005年10月1日,日本人口为1.2777亿,其中妇女为6 542万人,约占总人口的51%。

12. 总生育率(指特定年龄段育龄妇女的总生育率)继续下降,2005年降至历史最低记录,为1.25(临时数据)。出生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推迟结婚和生育的妇女人数增加,未婚人数比例上升,且趋向于少要孩子的夫妇比例也在增多。初婚的平均年龄逐年提高,新娘为28岁,新郎则为29.8岁。此外,在曾经是生育主力军的二十八、九岁的妇女当中,近一半人未婚。过去,已婚妇女曾经平均生两个或两上以上孩子,但是现在,1960年代后出生的妇女比1960年之前出生的妇女更趋向于少要孩子。据此可以预测,已婚人士生育子女的绝对数量以后还会下降。

13. 与此同时,预期寿命在延长,日本目前的预期寿命在世界上是最长的:2004年,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为85.59岁,男子为78.64岁。65岁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2 567万人,老龄化比率(老年人口与总人口的比例)为20.1%。在老年人口中,妇女为1 480万人,即老年男女的比例为73.5比100。

14. 鉴于出生率下降,平均预期寿命延长,人们预测,由于人口不断下降,少生子女的趋势日趋增加,以及老年人口在增加,人口结构迅速发生变化,由筒形图变为倒金字塔形图,根据对将来的预测,2006年总人口将达到高峰,高峰后总人口将开始回落。预测到2050年,人口将比目前水平减少20%以上,而老年人口增加的趋势将持续到2043年。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增加40%。因此,老龄化比率继续迅速增加,预测在2025年增加到28.7%,在2050年增加到35.7%。

C. 教育

15. 2005年,女生高中入学率(不包括进修高中函授课程的学生)为96.8%(男生为96.1%)。自1969年以来,女生高中入学率一直高于男生。女生升入高等教育机构(大学、专科学校及职业学校)的比例也在增加:2005年,女生升入高等教育机构的比例为76.2%(男性为74.6%),尽管包括专科学校和职业学校在内的女生入学比例均超过了男生,但是男生和女生在大学(本科)入学率方面仍然存在差距:女生为36.8%,男生为51.3%。

16. 从2005年女生在高等院校各系每个学科所占的比例来看,女生占多数的学科是家政学(91.8%)、艺术(69.3%)、人文学(67%)和教育学(60.9%)。同时,在女生比例历来不高的学科中,女生的比例有所增加,如社会科学(31.2%)、农业(40.5%)、科学(25.5%)和工程学(10.5%)。

17. 2005年,共有32 518名女教师在大学和专科院校任教(2001年为28 444名),在大学和专科院校所有教师中占18.7%(2001年为16.9%)。女老师的人数和比例都在增加。

18. 2005年,大学及专科院校毕业生中女生的就业率为64.1%,男生为56.6%。此外,除继续攻读研究生课程等学生之外,女毕业生找到工作的比例为71.4%,男毕业生为67.9%,即就该比例而言,女生超过男生。

19. 关于男女在教育领域中的地位,根据一项题为“两性平等社会民意调查”的研究(由内阁办公室于2004年11月开展),64.1%的女性和70%的男性认为男女在学校教育中地位平等。其他领域数据各不相同,如在工作领域,20.6%的女性和30.2%的男性认为男女地位平等;在家庭生活中有33.9%的女性和46.9%的男性认为男女地位平等,由此可见,在学校教育中,两性平等的程度要高于工作和家庭生活。

20. 从学生在高中毕业以后进入职业学校、专科学校或是大学继续学业的比例及从大学毕业后攻读研究生的比例来看,高等教育领域中仍然存在着性别差异,但是这种差异正在变小。

D. 就业

21. 2005年,女性劳动力人数(15岁以上就业与失业人数之和)为2 750万人,连续两年都在增加。女性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41.4%,连续三年都在增加。女性劳动力的失业人数为116万人,失业率为4.2%,连续三年都在减少(男性劳动力的失业率为4.6%)。

22.女性劳动力的参与率(劳动力在15岁以上人口中所占百分比)是48.4%,比上一年略有增加(男性劳动力的参与率是73.3%)。按年龄组分列的女性劳动力参与率仍然呈M形曲线,25-29岁女性和45-49岁女性的参与率(分别为74.9%和73.9%)处于两端的高峰,而育龄和抚养子女的30-34岁妇女的参与率(62.7%)处于M形状的底部。

23. 不过,近年来,M形曲线的底部开始上升。同1995年相比,除20-24岁年龄组和65岁以上年龄组以外,女性劳动力的参与率提高了。应当指出25-34岁年龄组,包括处于M形曲线底部的30-34岁年龄组,有了相当的上升,而55-59岁中老年龄组的上升趋势也在日益增加。关于按婚姻状况分列的女劳动力的参与率,未婚组为63%,同前次报告的62.2%相比略有提高;已婚组为48.7%,与前次的49.7%相比略有下降;离婚和(或)鳏寡组为29.4%,与前次的31%相比也略有下降。尽管大约一半的已婚妇女加入劳动力,但是,在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当中,劳动力参与率依然很低,为33.6%,与前次报告的28%相比略有上升。

24. 关于工资,2005年女雇员预定工资是男雇员预定工资的65.9%(不包括非全日制工人)。男女雇员在工资上的差距仍然很大,但是从长期来看,已有一些改进。

25. 造成这种差距有多种因素,如工作职位等级、服务时间、年龄、学历背景以及其各种补贴,在这些因素当中,服务时间和工作职位等级起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在服务期间,年龄和学历背景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男女标准工人(学校毕业之后就立刻就业并持续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工人)的工资加以比较,可看出下列差别。2005年,在大学或专科学校毕业生中,如果男雇员的工资按100计,20-24岁女雇员的收入为95.6%,而35-39岁和45-59的女雇员与男雇员的收入差距最大,其收入仅为82.2%。

26. 在非全日制工人(每周工作时数少于35小时的非农林雇员)的数目方面,2005年,非全日制女工在非全日制工人总数中占了69.7%,在女雇员总数中占40.6%。

第二部分:逐条报告

第2条政策措施

一、为消除阻障妇女平等参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活动的残余障碍而采取的措施

A. 《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的制定

27.1999年,日本政府制订了《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为建设两性平等社会设定了基本原则,界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和公民各自的责任。同时,法律为两性平等社会规定了基本计划,这样一个建设两性平等社会的基本计划将被通过以完善全面系统的建设两性平等社会的措施。作为响应,内阁于2005年12月批准了《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

28.在《第二次基本计划》的形成阶段有以下工作:从社会各界广泛收集意见和请求,并尽最大努力反映来自个人和妇女组织的意见和请求;还积极落实2005年2月和3月举行的“北京会议十周年”世界部长级会议的成果。

29.这项基本计划确立了12个重要领域*,同时确定了到2020年时的长期政策方向,以及到2010财政年度结束时每个财政年度要执行的具体措施。另外还制定了每项政策的数字目标以便工作成果可以得到直观的说明。

(*)《基本计划》里规定的12个领域

(一)扩大妇女参与决策过程;

(二)审查社会制度和做法,从两性平等的角度提高公众的认识;

(三)确保在就业领域中男女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

(四)明确两性平等以促进农村大力发展;

(五)支持妇女和男子为协调其工作与家庭和社区生活的关系所做出的努力;

(六)创造条件,使老年公民安度晚年;

(七)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

(八)为妇女提供终生保健服务;

(九)通过媒体促进两性平等;

(十)丰富教育和学习,促进两性平等,促使选择多样化;

(十一)促进全球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

(十二)在要求创新主动精神的领域促进两性平等,(如科学技术、灾难预防和恢复、区域活化、城镇规划、旅游及环境领域)。

30. 在统计信息和其他数据方面,《基本计划》规定,尽最大可能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该根据《计划》采取合理的措施。

31.政府将通过与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加强合作,坚定执行计划中所列的措施,来确保两性平等社会的形成。

B. 制定或修正法律和法令

主要制定和修正的法律和法令如下:

关于第2条

《部分修正〈刑法〉的法律》(2004年12月8日颁布)

《部分修正〈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法律〉的法律》(2004年6月18日颁布)

关于第3条

《部分修正〈残疾人基本法〉的法律》(2004年6月4日颁布)

《部分修正〈长期护理保险法〉的法律》(2005年6月29日颁布)

关于第6条

《部分修正〈管理和改进娱乐业法〉的法律》(2005年11月7日颁布)

《禁止通过互联网约会服务诱导儿童行为法》(2003年6月13日颁布)

关于第11条

《部分修正〈确保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和待遇法〉和〈劳工标准法〉的法律》(2006年6月21日颁布)

《部分修正〈就业保障法〉和〈确保工人派遣业务正常运作和改善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的法律》(2003年6月13日颁布)

《针对出生率降低社会措施的基本法》(2003年7月30日颁布)

《部分修正〈关于照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包括休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的工人福利的法律〉的法律》(2004年12月8日颁布)

《支持下一代发展措施的法律》(2003年7月16日颁布)

《改进工作时间安排特别措施法案》(2005年11月2日颁布)

《部分修正〈儿童福利法〉的法律》(2003年3月31日颁布)

关于第12条

《部分修正〈产妇保护法〉的法律》(2005年7月29日颁布)

关于第13条

《部分修正〈供养家属的母亲和孀居妇女福利法〉的法律》(2002年11月29日颁布)

关于第16条

《部分修正〈禁止对配偶的暴力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法〉的法律》(2004年6月2日颁布)

《部分修正〈防止虐待儿童法〉和〈儿童福利法〉的法律》(2007年6月1日颁布)

C. 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

33.《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规定各都道府县应依照《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拟订自己的促进两性平等计划。同时,鼓励市政当局在虑及基本计划与都道府县计划的情况下拟订市政府促进两性平等的计划。截止2005年4月,所有都道府县和39.6%的市政当局都制定了这样的计划。

34.制定此类计划是促进地方社区全面和系统建立两性平等社会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内阁办公室向地方政府提供必要的信息以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35.作为在地方社区实现两性平等社会的业务中心,公共及私人妇女中心、两性平等中心及其他机构发挥了广泛的作用,包括提供两性平等信息、为妇女群体及组织从事自我激励活动提供场所、提供咨询服务和开展调查与研究。通过人力资源发展和各种项目的有效实施,内阁办公室大力支持这些中心的工作,促使他们按照《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的支撑理念来进一步改进工作,进步中他们之间形成有组织的密切的伙伴关系。

D.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门委员会

36. 2001年,为了指导有关基本政策、原则和重要事项的研究和评议,推动形成两性平等社会,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成立了。该理事会的成立极大地推动了日本两性平等体制的发展。

37. 在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之下成立的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门委员会对影响两性平等社会形成的政府措施开展研究和审查,包括《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是否在所有部门和机构实施得当等诸如此类的问题。2005年,为了开发出研究促进两性平等社会相关政策措施效果的有效方法,专门委员会对都道府县和政府指定城市开展了调查和个案研究,并向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汇报了其发现结果。

38.此外,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门委员会(现与监督与处理申诉意见专门委员会合并为目前的专门委员会)已整理出一份关于“生活方式选择、税收、社会保障和就业体制”的报告(以中立的角度,探讨了将对个体生活方式选择产生巨大影响的各种体质改革的具体方向),并在2002年12月将发现结果报告给了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专门委员会还编写了另外一份“生活方式选择和就业体制/实践”的报告(就建立一个中立制度的重要性提出建议,这种制度有助于人们从广泛的就业模式和工作改变中做出选择;为个人能力发展提供教育和能力建设),委员会于2004年7月将发现结果汇报给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

39.除了上述工作外,监督与处理申诉意见专门委员会还就有关两性平等的信息的收集、组织和提供事宜做出监测。2004年7月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通过了一项意见,根据该意见,专门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如研究针对统计信息的收集和维护建立一个新的性别确认机制的可行性。

二、可以得到的反对歧视的法律协助及其有效性

A. 处理申诉意见的措施

40.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的监督与处理申诉意见专门委员会(于2004年7月由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门委员会接管)开展了研究和评议,内容涉及加强和改进处理申诉体制,推动促进两性平等的措施和人权受到侵害的受害者的救助方法取得进展。专门委员会将其研究和评议整理为一份报告,于2002年10月作为一项意见被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通过。

41. 作为对专门委员会建议的回复,自2004年以来,政府一直从事的活动包括:收集如何处理申诉的资料;向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门委员会报告其调查结果;对负责处理申诉的人员进行培训;制作和分发处理申诉的手册。

B. 对于人权受到侵犯的支助服务

1. 法务省人权组织提供的服务

42.法务省的人权组织已经建立了咨询办公室;设置了名为“妇女权利热线”的专门处理妇女权利的咨询热线;并且已经做出安排,原则上由女性人权志愿者或法务局的女性工作人员担任咨询员。

43. 同时,人权组织在2004年4月对人权侵害案例的调查和解决的官方法规进行了综合修订,根据修订后的法规,这些机构启动了快速救助程序;与配偶暴力咨询和协助中心、警察和其他有关组织协调配合,对侵犯人权的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并通过对每个案件采取适当的必需的步骤,向人权侵犯受害者提供救助,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4. 此外,法务省于2001年5月在内部设立的促进人权理事会在向政府提交的报告中建议日本政府应为提供救助而努力,建立一个以“人权委员会”(暂定名)为核心的新人权补救体制,作为独立的行政委员会,它可以提供更高效的调查程序和补救方法。出于对理事会报告的最大尊重,政府于2002年3月提交了《人权保护法案》,并根据《日本国会国民政府组织法》第3条第2款,设立作为独立行政委员会的“人权委员会”。该法案保证了提议的“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通过以下规定保证委员会行使权力时不受内阁、主管大臣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即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由首相任命,且需征得国会各议院的同意;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解散令,就不能解散其主席或成员;在任期内保证他们的地位;委员会独立行使权力。然而,《人权保护法案》在2003年10月随着众议院的解散而被放弃,目前,政府正在审议该法案。

2. 日本法律支助中心提供的支助服务

45.日本法律支助中心成立于2006年4月,并在同年10月开始其业务。作为其服务项目之一, 它与国家、地方政府和律师协会及其他有关组织和机构通力合作,为以司法和其他法律手段解决争端提供无偿、必要的信息(包括为犯罪受害者提供支持的具有专门知识的律师和有关组织的情况)。任何受到歧视的女性都有资格获得各类支援服务,包括为她们提供相关法律制度的有用信息和帮助转交给其他有关组织和机构。另外,日本法律支助中心还负责管理“公民法律援助制度”,旨在提供诉讼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务。任何受到歧视的女性或符合一定要求的女性,如缺乏财政能力,都有资格获得援助,包括用来支付法律代表费用的某种形式的贷款或还款计划,以及其他类型的援助。

C. 对司法领域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46.根据检察官的工作年限,以各种培训计划的形式为其开办讲座,如类似“关心妇女和儿童”这种主题的讲座。在开办讲座的同时,上级还在检察官个人在调查和诉讼程序过程当中履行日常职责时给予指导。

47.关于法官,政府也确认了相关的培训和讲座。培训包括以主题研究为特点的课程,如“妇女的权利和福利”这样的主题研究;讲座则以全球人权问题、妇女权利问题和预防性骚扰为主题,定期由培训和研究团体开展。

三、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情况

48.针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配偶的暴力行为、性犯罪、卖淫、贩卖人口、性骚扰和跟踪行为——都是对妇女人权的公然侵害,因此,它是实现两性平等社会进程中必须加以克服的重要问题。为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政府采取了各种办法,包括使广大市民充分意识该问题,以及根据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全面实施范围广阔的各项措施。

A. 为反对配偶暴力所做的工作

见第16条部分。

B. 预防针对妇女的犯罪(强奸、猥亵、跟踪)

1. 修正《刑法》

50.根据日本《刑法》,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如强奸、强制猥亵、杀人、伤害致人死亡、伤害、殴打、非法抓捕和隔离、为获利或猥亵或婚姻而进行绑架等各种罪行,都要受到惩罚。 2004年,为了对付严重的、令人发指的罪行,修改了刑事法律,严惩触犯法律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奸致人死亡或伤害罪、杀人罪、伤害致人死亡和受伤罪。此外,新成立了犯罪团伙强奸和轮奸造成的死亡或受伤罪名,这样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某一场所合谋犯下强奸罪,或如果这种攻击导致受害人死亡或受伤,就可以适用比普遍的强奸案件或强奸致人死亡案件更重的法定刑罚。这一修订于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2. 强奸与猥亵罪的情况

51.2005年举报的强奸和猥亵案件分别为2076和8751起,从2001年起分别下跌了152起( 6.8 %)和575起( 6.2 %)。回顾过去的五年,从2001年到2003年,两类案件的数量都增加了,而自2004年以来又开始下降。

52.就性犯罪而言,为促进开展更多中肯有效的性犯罪调查,防止隐瞒伤害和减轻性犯罪受害者的心理负担,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都道府县的警察总部设立了“性犯罪调查方法辅导员”和“性犯罪调查组”。在随时间推移减轻受害人的心理创伤和负担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委派有能力处理性犯罪的女调查员到各警察局,为女警察的调查访问和其他活动提供帮助。已分发了“性犯罪调查收集证据袋”,包括收集证据所需的工具和受害人的衣服必须保留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受害人所要替换的衣物。

3. 防止跟踪行为

(a)促进采取严厉和恰当的对策

53.如果警方发现任何触犯刑事处罚条例跟踪行为,就要根据受害人意愿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逮捕罪犯。即使没有触犯刑事处罚条例,警方也要针对每个案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给予预防犯罪建议和把受害人转到另一有关机构。

(b)对跟踪行为的严厉对策

54.目前正在努力制定一种制度,即当受害者发出咨询请求时,要适当采取行动保护受害者,包括行政措施(如警告罪犯)和法律措施(如逮捕罪犯)等。对于触犯《禁止跟踪行为和援助受害者法律》(以下简称《管制跟踪活动法》)的行为,要保证实施所有必要的行政措施(如发布警告或禁止令)和罪犯逮捕。2005年,根据《管制跟踪活动法》,有1 133例警告和22例禁止令,1 569例预防援助案件和200例逮捕案件。另有701例根据其他法律而实施逮捕的案件,其中因擅自闯入逮捕117人,因身体伤害逮捕112人,因财产损失逮捕101人,因恐吓逮捕74人。

(c)向受害者提供支持和采取的预防措施

55.除了依据《管制跟踪活动法》应受害者请求向她们提供自卫技巧的建议外,还以适当方式采取了预防各种损害的措施,包括装备便携式自动通讯设备和其他帮助工具。与此同时,通过与相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密切合作,为受害者提供更有效的援助和预防措施。

56.此外,目前还开展了一些工作来加强辅导员和调查员的认识,提高其专业技能,以使他们能够提供咨询和帮助,并能从受害者的角度用适当贴切的方式开展调查活动。

57.对于配偶暴力行为受害者的亲属和赡养者,也做出了一定努力,即依据《管制跟踪活动法》为他们提供切实有效的保护。

(d)促进公共关系和提高认识

58.就哪类行为构成跟踪及警方采取何种措施来控制和应对这种行为方面,已开展活动促进公共关系和提高认识。

C. 防止性骚扰

1. 防止一般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59.根据先前的《确保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和待遇等的法律》(以下简称《平等就业机会法》),雇主必须考虑到在工作场所预防性骚扰。这项法律规定的准则要求雇主考虑:制订有关性骚扰的明确的政策,使雇员了解该项政策,并提高他们的认识;就咨询要求和申诉做出反应,以及一旦发生性骚扰案件,迅速做出适当的反应。

60.在2005财政年度,有关《平等就业机会法》的19 724起申诉引起了厚生省之下的都道府县劳动局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的注意,有关性骚扰的申诉达到7 894起,占申诉总量的40%。

61.2006年3月,厚生省向国会提交一项法案,修改《平等就业机会法》。该法案包括以下几点:雇主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对男女工人的性骚扰;雇主应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性骚扰,而此前的法律仅规定有义务给予必要的审议;如果有忽略满足上述义务建议的情况,就要将公司的名称公之于众。该法案于2006年6月15日获得一致通过,于6月21日颁布。修改后的法律于2007年4月生效。

62.厚生省提高人们对修订后的《平等就业机会法》和有关准则的认识。他们还向雇主提供行政指导,帮助他们在尚未采取任何行动的各种情形下采取防止性骚扰的措施。

63.厚生省将在采取实际的和具体的行动方面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为雇主和负责人事和劳工事务的人员举办研讨会;在指定的联系点提供咨询服务;派发如何给予雇员建议的宣传单和小册子。

64.在机会平等就业部派驻性骚扰顾问专家,以满足由于在工作场所遭受性骚扰而导致精神痛苦的员工的需要。

2. 防止公共事业场所的性骚扰

65.根据国家人事院规则10-10(1999年4月1日生效),其中有防止国家公务员骚扰的规定,国家人事院在2004年7月30日给各部机关分发了一条雇员福利局总干事的题为“防止性骚扰”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国家人事院要求确保开展提高监管人员和其他人员认识的培训,设立受害者可信赖的申诉咨询制度。各部各机关响应针对国家人事院规则10-10和这一通知,正致力于制定内部规则,建立申诉咨询制度,及为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66.此外,国家人事院还对各部各机关负责防止性骚扰和对性骚扰深入给予建议的人进行培训。国家人事院已指定每年12月4日至10日这一周为“国家公务员性骚扰防止周”,并在这一周举办“国家公务员性骚扰防止研讨会”和“一日性骚扰电话咨询服务”。为了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国家人事院还在2004年为监管人员编制关于防止性骚扰的宣传册,在2006年又为新招聘的工作人员编制了这样的宣传册。国家人事院还开发了一项用此小册子作为教育工具的培训课程模式,并将宣传册分发给各部各机关。

67.《平等就业机会法》修正案从2007年4月起开始实施,因此雇主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性骚扰;国家人事院规则10-10在2007年4月重被修订并开始强制实施,要求各部各机关的领导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性骚扰。

3. 防止教育领域的性骚扰

68.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科学文部省)发布指示,要求实施提高认识的活动和措施,在全国各大学创建咨询体系,为教育过程中的性骚扰防止工作提供指导。自2004年4月国立大学成为独立的行政实体起,科学文部省就根据上述指示,致力提高性骚扰防止重要性的认识,为积极落实提高认识活动和发展咨询体系提供必要的信息。

69.许多国立大学目前已开始自身的建设工作,如在他们的中期目标或规划发展防止性骚扰咨询体系。上述指令已经发布通知给各公立和私立大学,鼓励他们积极开展工作,防止性骚扰。

70.关于公立学校的性骚扰,负责建立学校的教育委员会提供相关指导,在工作管理中具体考虑性骚扰防止工作,包括审查服务条款,督促和提醒学校的工作人员认识到防止性骚扰的重要性,设置妥善处理申诉和咨询的制度。私立学校也被要求响应防止性骚扰的呼吁,采取有效行动。

D. 保护青年免遭性骚扰和暴力的信息

1. 根据《国家青年发展政策和法令》制订准则与法令

71.人们担心,各种媒体中包含的描绘性行为的图像和表现暴力和野蛮行径的各种形式可能会对青年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或者说这种信息可能恶化一般公众容忍不正常性行为和残忍行为的趋势。从这个角度看,政府的目标是确保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行业组织和公民团结起来,共同解决所面临的挑战,为青年人的发展建设一个健康的环境,积极实施2003年12月制定的《国家青年发展政策和法令》中所规定的解决各种施加于青年人身上的有害信息的有关措施。为此,政府在2004年4月7日制定了“改善青年发展环境准则”,其中包括(一)政府采取的行动;(二)国家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要求;及(三)政府对相关行业组织的要求。日本政府已依据上述准则采取了积极措施。

72.此外,有46个都道府县已根据当地情况通过有关法律来保护和培养青年,并限制销售“有害书籍”。

2. 为阻止非法和有害信息而采取的措施

(a)警方采取的措施

73. 警方与当地居民合作,采取有力行动,清除销售粉色传单等有害图书和非法有害广告材料的自动售货机。

74.与此同时,为了保护青少年免受互联网上非法和有害信息的影响,警方学校和其他相关机构合作,大力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如推广过滤软件,鼓励在家中使用该软件;提高青年人通过筛选互联网上提供的大量信息从而做出正确选择的能力;帮助改善德育工作。

75.此外,为了保护青少年在网吧免受非法有害互联网内容的影响,警方为日本综合网吧协会制定自愿条例提出建议,如在青少年其进入网吧前确认其身份,在网吧使用的电脑中安装过滤系统。

76.另外,网站在互联网上传播有害内容的问题,已经变得日益严重,如所谓的“在线约会网站”,它很容易成为儿童卖淫和相关罪行的温床。因此,警方扩大与私人组织的合作,敦促在线约会网站组织者采取必要的步骤,防止未成年人使用这些网站,阻止青少年使用这类网站(该运动于2004年6月发起)。还有,警方自身也要在互联网上进行网络巡逻,搜索儿童色情和其他非法活动的有害信息。

77.再者,警察配合公共和私营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打击非法有害互联网信息的措施。其中一项措施是建立一个互联网“热线”,一旦收到互联网用户报告的网上非法和有害信息,即通知警方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将其从网站删除,这种热线还在私营部门中承担着国际网络的作用,以处理互联网上的非法和有害信息。

(b)打击互联网上非法/有害信息对策研究小组

78.在《打击互联网上非法/有害信息对策》(信息技术安全委员会于2005年汇编)中,总务省宣布将在2005年7月成立一个由学术专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有关方组成的研究小组,讨论由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采取的自愿措施,及有效支持这些措施的方法。基于此通告,该小组于2005年8月举行第一次会议,继续研究有关问题,并于2006年8月发表了最终研究报告。在此报告的基础上,四个与电信有关的工业团体在2006年11月起草并出版了《处理非法信息的准则》和《列入合同的打击非法或有害信息的示范条款》。

(c)支持行业组织为打击非法和有害信息而采取的自愿措施,包括行业组织起草的“传播准则”和“示范合同条款”

79.总务省通过与工业组织合作来为这些组织制定准则。它支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采取的自愿措施,其中包括从整体上清除导致对妇女歧视非法有害信息,尤其要清除儿童色情描绘的非法有害信息;对此类信息的发送者提出警告;中止这些发送者使用互联网。在必要时,总务省还要通过监督这些准则的实施情况,从而尽力保证这些准则适当应用。

(d)建立一种可事先判断所使用网站是否安全的机制

80.从帮助互联网用户判断网站安全性的角度出发,总务省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由学术专家、内容制作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其他有关各方与会者举行的会议,支持他们欲建立一种可提供网站信息的机制的提议,这种机制可以向用户提供其可能访问的网站内容的信息,这样用户就能够使用这些信息来预先判断使用网站时是否安全。在2005财政年度,总务省为推动私营部门的志愿工作,制定和验证了这一机制有关的操作系统。

81.与此同时,经济通商及产业省(通商产业省)在一次由学术专家和有关各方组成的讨论小组活动中制定了一个评价日本国内外网站的标准(按照危害性程度区分)。此外,通商产业省从提高社会认识的角度出发,推广使用接收者自我管理过滤软件,提倡传播此类软件。

3. 教育领域所做的工作

82.科学文部省一直致力于保护青少年免受互联网非法和有害信息影响:(一)要求有关行业保证更高程度的自律行为;(二)支持由家长和教师协会开展的全国范围内的电视节目监测调查;(三)对国外非营利组织在因特网视频游戏领域已取得的工作成果进行研究和调查(2002-2003年);(四)实施一个示范项目,让青少年和其监护人可在他们自己的社区了解的信息道德。

E. 在打击卖淫方面所做的工作

83.为卖淫提供便利的行为或通过卖淫获得金钱利益的行为皆要依据《反卖淫法》受到惩罚,如下列罪行:介绍卖淫罪;陷害受害者迫使其卖淫;收受酬金;预付资金;承包卖淫;提供设施;经营管理卖淫;提供资金。如果儿童是卖淫的主体,罪犯将不仅根据《反卖淫法》的规定受到惩罚,而且还要根据《儿童福利法》中迫使儿童从事卖淫活动的有关规定来治罪。

84.此外,为了明确说明儿童卖淫是对儿童人权的公然侵害,且应予以严惩,2004年6月,对《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法》,(以下简称《禁止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了对儿童卖淫犯罪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包括介绍卖淫罪。修订后的法律于同年7月生效。

F. 为消除暴力而开展的活动

1. 国家机构的审议活动

(a)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专家委员会

85.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下设的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对针对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开展调查与审议,如对配偶的暴力行为、性犯罪、卖淫、贩卖人口、性骚扰和跟踪行为等罪行的处理。

86. 2003年6月,专家委员会编写并出版了关于审查《预防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时涉及的争论点。在2004年3月,专家委员会重申了必须严厉惩治性犯罪、照顾受害者身心,打击对女孩的性犯罪的对策和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等问题的重要性。 2005年7月,作为修订的《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的一部分,专家委员会提出了其所致力的工作背后的基本思路,即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b)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各部及机构的领导会议

87.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下设的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各部及机构的领导会议:致力于探讨积极加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措施和政策的方式,要求各相关行政机构之间开展密切合作。

2. 提高社会认识

88.政府已决定每年在11月12日至25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这两个星期内,开展“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运动”(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于2001年6月5日做出此项决定)。这项运动旨在进一步加强认识,教育人们,使他们通过一系列活动提高对妇女人权的认识,其中包括在此期间开设关于地方政府、妇女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通力协作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研讨会。

3. 调查和研究

89.内阁办公室在2005财政年度开展了一次有关两性之间暴力行为的调查,约10%的女性受访者有“在许多场合”经历过“身体骚扰”,或“精神骚扰或可怕的威胁”,或配偶的“性胁迫”。在同一调查中, 13.5%的女性受访者在其10多岁和20多岁时经历过“身体攻击”,或“精神骚扰或可怕的威胁”,或日后并未结婚的男朋友的“性胁迫”。此外,7.2 %的女性受访者表示她们有过被男性强迫性交的经历。

90.在这方面,从2002财政年度至2005财政年度,一个知识分子研究小组就如何改造对配偶有暴力行为的作恶之人的方法进行了调查和研究。

四、亚洲妇女基金会(亚妇会)

91.在2003年发表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日本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日本政府就所谓的“慰安妇问题”做出了以下更新。

92.日本政府与成立于1995年7月的亚洲妇女基金会全力合作,完成基金会的各项活动。从基金会成立之日起至2005财政年度末,日本政府总共为基金会提供了将近48亿日元的资金。

93.基金会利用日本人民的捐款,提供200万日元的“赎罪款”给每一位在菲律宾、韩国和台湾的所谓的前慰安妇。日本政府还从国家预算中拨出约5.1亿日元来支持使基金会开展的医疗和福利项目。此外,在启动医疗和福利援助项目时,日本首相表示歉意悔恨的信件和赎罪款直接发送给每一所谓的前慰安妇。这些项目于2002年9月结束。

94. 至于荷兰,亚洲妇女基金会与荷兰有关方讨论了向居住在荷兰的所谓的前慰安妇提供援助的方式。根据讨论结果,基金会在荷兰发起了一个总价值为245万日元的项目,以改善那些需要帮助的人的生活条件。

95. 出于对印度尼西亚政府的尊重,日本政府提供3.8亿日元支持为印度尼西亚的老年人建造住房的项目,以此作为提高所谓的前慰安妇社会福利的方式。该项目于2007年3月底完成。

96. 亚洲妇女基金会积极参与解决今天妇女们面对的各种问题。这些努力包括举办国际论坛;支持非政府组织公共关系活动;进行民意调查和研究;为妇女提供咨询服务;对心理医疗的提供展开研究。

97. 虽然亚洲妇女基金会在2007年3月31日解散,但是日本政府将继续努力,加强公众对日本人民和日本政府通过亚洲妇女基金会所作的努力的认识。

五、少数民族妇女

98.日本《宪法》第14条规定,不得因为种族、信仰、性别、社会地位、或家庭出身不同而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关系方面产生任何歧视。《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于1999年在平等的原则下颁布,规定平等对待所有拥有日本国籍的人士,其中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日本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结论意见中指出的“少数民族妇女”。此外,除特殊情况规定外,日本《宪法》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侨民。不仅如此,同样的平等原则还适用于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措施和政策,也包含在根据《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制定的《两性平等基本计划》中。

99. 按照从2000年起实施的《促进人权教育和鼓励法案》第7条的规定,作为政府全面系统地促进人权教育和鼓励政策的总体框架,内阁会议于2002年3月制定了《人权教育和激励基本计划》。在《基本计划》中,关于“部落民”、阿伊努人、外国侨民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问题已被列为人权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已采取措施,包括消除日本人民对少数民族的可能的偏见意识。

100.法务省的人权机构在日本的不同地区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不仅在人权周,而且在全年以“消除对部落民的歧视”、“深化您对阿伊努人的理解”和“尊重外国侨民的权利”为口号,从禁止一切形式歧视的立场出发,开展宣传活动。

六、关于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和委员会的结论意见的措施

101. 为公关宣传起见,下列文件张贴在外务省和内阁办公室的网站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于2002年9月提交(日语译本),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于2003年7月发表(英文原文和日文译本)。

102. 在编制第六次定期报告时,通过内阁办公室的网站、报纸和其他媒体,针对纳入报告的问题广泛收集了各种公众意见。与此同时,“纳入第六次定期报告项目的听证会”于2005年12月19日举行,“信息和意见交流会议”于2006年3月24日举行,介绍了政府在有关提交的意见及交流的观点和想法方面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10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中载有允许个人或个人团体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人权侵犯申诉的个人来文程序。日本政府尚未签署或接受任何人权条约项下的来文程序。目前,日本正在考虑这一问题。

第3条保障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

一、为确保妇女全面发展和提高妇女地位而采取的措施

A. 为帮助女性应对挑战而采取的措施

104.按照《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中的规定,政府需要做出各种努力,以促进妇女在各个领域应对“向上的”、“水平的”和“革新的”挑战。向上挑战使妇女能够在政策的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水平挑战扩大了以往对妇女有限制的工作领域范围;革新挑战,使得为了在家养育子女或照顾老人已经停止家庭以外工作的妇女重新恢复家庭以外的工作。

《基本计划》鼓励采取综合措施,实施全面的结构改革,旨在建设这样一个社会:认可妇女的新想法,有效利用妇女的能力,从而使妇女更加积极,使男性与女性过着更加平衡的生活。

105. 2005年,由内阁官房长官主持、由相关内阁大臣组成的“帮助妇女应对革新挑战措施的审议委员会”,通过了《帮助妇女面对革新挑战计划》,旨在向因养育子女而停止在外工作的妇女提供全面的支持,使她们能够恢复其职业或开始新的事业。

B. 为残疾妇女采取的措施

1. 稳步执行《残疾人基本方案》

106.《残疾人基本方案》(内阁会议于2002年通过)继承了《残疾人长期新计划》的基本原则,而该计划的前身则是“联合国残疾人十年”时期通过的制定于1982年的日本国内行动计划《残疾人长期计划》。此外,残疾人总部在2002年通过了《执行优先措施的五年计划》。政府已规定了符合基本纲领和五年计划的具体数字目标,并积极推动政府整体的促进措施。

107. 2004年对《残疾人基本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一条作为基本原则的新条款,内容如下:“任何人不得歧视残疾人或由于其残疾而侵犯其权利和利益”。《基本法》还明确界定了该法自身及地方政府和公民的责任,以更加坚定和系统地加强措施和政策。

2. 残疾人周

108. 从1995财政年度开始,每年12月3日至9日被指定为残疾人周,这在2004财政年度被写入法律。在此周期间,政府通过大众媒体开展公共关系和教育活动。

109.特别需要指出,在2005财政年度时,按照前一年修改了的《残疾人基本法》,进一步努力丰富该年残疾人周的活动。与残疾人组织和有关机构合作举行各种新活动,包括残疾人周内的系列研讨会,在东京和大阪举行的“促进残疾人社会参与”专题讨论会。政府各部机关、地方政府、残疾人组织及各有关机构举办了独特的公共关系和提高认识活动。

C. 为老年妇女采取的措施

110. 在老年人口中,妇女的比例很高,而在现实中承担护理工作的也主要是妇女。因此,解决老年问题就意味着解决妇女面临的问题。同时,使老龄化社会富足而充满活力,而不是简单地把老人看作是需要照顾的一方,关键是要消除固有的观念和仅因年龄而产生的偏见,需要积极考虑老年人与其他几代人一样作为社会重要成员的作用。

111. 因此,根据2005年12月制定的《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日本政府致力于改善老年人的护理体系,希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帮助老年人。同时,政府也采取多项措施,以期扩大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确保其经济独立。

1.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12. 按照《长期护理保险法》的规定,推出了为老年人护理工作提供社会支持机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使全方位的护理服务在家里和在护理机构都可以获得,从而为老龄人口及其家庭提供支持。

113. 截至2005年9月,已证实有129万名男子和302万名妇女需要帮助或照顾,其中妇女所占比例约为70%。在2003年,根据主要照顾者的性别划分,妇女占79.1%,男子占20.9%,妇女的人数多于男子。妇女照顾者比例比起1995年的85.1%下降了,当时长期护理保险尚未推出。

114. 回顾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自2000年开始以来的实行状况,使用该制度服务的老年人数量增加了一倍以上,且在民意调查中显示良好,这表明该制度正逐渐在日本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中起着支撑作用。此外,为了建立可持续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2005年6月22日通过了对现有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检查,并在同年6月29日颁布。

第4条特殊措施

115.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和2003年就日本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发布的结论意见,日本政府强调以下特殊措施。

一、妇女参与政府政策和措施的决策过程

116. 作为确保实现两性平等的一项基本原则,《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规定两性“共同参与计划和决策等工作。”为了缩小男女之间在这方面的差距,《基本法》还规定采取“积极行动”,这首先是政府的职责,其次也是地方政府的职责。

同时,内阁会议于2005年12月通过了《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制定了到2020年妇女在领导层位的总比例至少提高至30%左右的目标。

A. 任命妇女为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

117. 2000年8月15日,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做出了“促进任命妇女为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的决定,据此,政府做出了系统的努力,以便“在2005财政年度结束前,尽早达到30%的比例指标。”

118. 所以,截至2005年9月底,女性成员在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中的比例达到了30.9%,提前半年实现了目标。为了加强固有成果,在2006年4月,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目标,其中包括“到2020年,整个政府将努力实现两性平等的国家,男性或女性成员人数都不低于40%。”目前,政府正积极任命妇女担任国家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以实现上述目标。

B. 聘用和晋升国家女公务员

119.2001年6月,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做出了“促进聘用和晋升国家女公务员”的决定,制定了计划,同其他措施一起促进女公务员的聘用和晋升。

120. 此外,根据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通过的“扩大女性国家公务员的聘用和晋升”的决定和国家人事院制定的有关“扩大女性国家公务员的聘用和晋升”的准则,整个政府设定目标,在2004年4月做出了为进一步扩大聘用和晋升国家女公务员而努力的决定。

121. 与此同时,为了响应总部2004年的决定,在一次由各部机关负责人事管理的领导参加的会议上同意制定如下目标,即通过一级招聘考试(行政、立法、经济学领域的政府官员)聘用约30%国家女公务员,成为到2010年左右时,整个政府聘用的所有公务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的一个大概指标。

122.迄今为止,这些努力已取得成果。2001财政年度准则制定之初,通过一级招聘考试的妇女的比例是15.6%;但通过该考试的女性申请者比例预计会上升到21.1%(截至2006年3月底)。由于各种推动因素,妇女主管的比例由2000财政年度的14.9%提高到了2003财政年度的15.8%。女性在中央政府中担任助理司长级职务和在地方组织中担任主任级职务的比例从5.2%提高至5.4%。政府中女性担任司长级以上职务的比例也从1.3%提高至1.5%。

123. 2005年12月,考虑到上述情况,国家人事院修订了准则,包括实行辅导计划。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各部机关通过了一项计划,确定了在2010财政年度前要实现的一系列目标,另外还为进一步努力实现这些目标达成了一项协议。

124.同时,根据修订后的准则,设立了新的妇女在通过国家公职人员招聘考试的申请人数中所占比例的目标。为此,国家人事院正积极主动地开展招聘活动,举办“霞关”(很多部机关所在地的名称)研讨会,为女学生和国家女公务员提供交流观点的场所。

二、妇女参与地方政府的决策过程

A. 要通过协作促进任命妇女担任地方政府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成员

125.都道府县和政府指定的城市以设定目标比率和截止日期的方式,努力促进在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中任命妇女成员。

126. 在已设定目标比率的地方政府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中,至2005年4月1日女性成员的比例为25.9%,说明女性成员的比例在稳步上升。同样,在依据法律法规建立的市政府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中,至2005年4月1日女性成员的比例为21.3%。

B. 聘用和晋升地方政府官员

127. 政府将题为“扩大聘用和晋升国家女公务员”的政策决定下达给地方政府,该决定是在一次由各部机关的人事工作管理者会议上通过的;还将新近引入辅导计划的“扩大聘用和晋升国家女公务员”的准则传达给地方政府,使他们充分了解这些政策。

同时,政府积极了解地方政府所做工作的最新动向,为交换有关聘用和晋升地方政府官员的最佳做法的信息提供便利。

128. 地方政府通过设定提升妇女在管理岗位任职和培训妇女胜任此类岗位的目标比率,积极推动任命妇女担任理事会和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取得进展。妇女在管理岗位任职的比例一直在稳步增加。

三、对私营公司、教育与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团体所采取措施的支助

A.对女工的支助

129. 《平等就业机会法》规定,对于采取积极行动来消除由于对男女性别角色持陈旧观念而造成男女雇员之间存在差距的私营公司,政府可以提供支助。

130. 此外,在2006年3月3日,厚生省向国会提交了一项修改《平等就业机会法》的法案,要求政府对那些采取积极措施向公众公开他们在支持女性员工方面所做努力的企业提供支助。该法案于6月15日获得一致通过,并于同月21日获得颁布。修订后的法律于2007年4月起生效。

131. 根据2003财政年度开展的对女性员工工作管理的基本调查,“已采取积极的行动”的公司的比例是29.5%,“有意在不久的将来采取积极行动”的公司的比例是8.8%。根据公司的规模比较“已经开始采取积极行动”的公司,可以发现有5000名或以上雇员的较大的公司在开始采取更加积极行动方面有着更高的比例,为74%。

132. 为了在男女待遇方面实现实质性平等,采取积极的行动以使女工能够充分发挥其潜力是非常重要的,同样也不能以性别差异为由在工作管理中歧视她们。为此,厚生省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来加深了解普通民众对劳动力和管理的理解,自1986年《平等就业机会法》颁布以来,指定6月为“平等就业月”,使人们充分了解工作场所中的两性平等。

133.为了支持公司所做的具体工作,政府主动为雇主举办行业分类会议和讨论会,传播和推广积极行动。此外还执行了单个企业难于采取的措施,如面向担任管理职位的女性候选人和担任中等管理职位的女性员工的培训。对于已返回所谓“核对表”(用来审查积极行动的执行情况)的企业,厚生省开展了一项基准比较项目,即评价公司的表现和工作,将其与同一行业内其他公司比较,并接受他们的建议。目前,已经有12 723家公司参加了这个项目。根据10年规划,将向至少拥有30名工人的公司发送核对表,鼓励他们利用该基准比较项目。

134.提高高层管理的认识,对于促进公司采取《积极行动》是极为重要的,因此,在2001财政年度,经与雇主联合会和其他组织协调,设立了促进积极行动理事会,鼓励成员公司采取促进积极行动的措施。从理事会所开展的活动中,收集汇编具体的《积极行动》的例子和连接业界高层管理人士的采访,积极传播这些汇编成果。

135.另外,1999财政年度设立了“促进两性平等公司奖”,表彰那些付出努力支持女工发挥其全部潜力的公司,在奖励这些行为的同时向公众广泛宣传他们所做的工作,促进女性员工发挥能力和技能的工作向前发展。在2006财政年度,有一家公司获得了厚生省的奖励,40家获得了县劳工处奖。自公司奖设立以来共有337家公司获奖。

B.支助女性企业家

1.为开创事业的有为女性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136.在提高职业妇女地位中心,为有意开创事业的女性提供援助项目,如职业发展研讨会、咨询会和信息交流会。

137.自2006财政年度以来,已经建立了一个专业网站,为希望创业的妇女提供信息;已经启动了一个项目,可以向有企业管理专业知识的指导者(老年人顾问)咨询;还建立了一种无偿补贴制度来支持女企业家。

2.妇女开办创业课程

138.日本经济产业省开办短期强化培训课程(称为“创业补习班”),为学员提供约30个小时的培训,帮助她们培养创业所需的实用技能。还开设适合妇女的课程,全日本共有6262名妇女参与了从2001财政年度至2005财政年度的5年期间的培训。

3.融资优待制度

139.通过日本中小型企业金融公司和国民生活金融公司,经济产业省为包括女企业家在内的有需要的人士开设了低利息贷款体系。同时,经济产业省对创业者的商业计划进行甄别后为创业者提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2003年2月,发起了特别针对女企业家的低利息贷款制度,而在2004年4月,经济产业省又提高了贷款限额,使这一制度更加方便用户使用。

4.农业领域的措施

140.见第14条部分。

C.对大学和学院的要求

141.《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载有如下新规定:国立大学应按照要求,依据全国大学联合会在其发布的一份报告中制定的“到2010年时,将国立大学中女教师所占比例增加到20%”的绩效目标,努力增加女性教师的比例。

D.扩大妇女对农业合作社的参与

142.《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包含了如下新规定:开展工作,设立女性董事会成员参与农业、林业和渔业合作社的目标,加强定期的后续行动和提高认识活动,最终实现这些目标。

第5条 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一、为纠正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开展的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

A. 加强提高认识活动,消除陈旧的性别角色定型观念

1.《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的规定

143.《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律》第16条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应通过公共关系活动和其他方式采取适当措施来提高公众对基本原则的理解。在此前提下,需要加强公共关系和提高认识活动以纠正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

2.《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

144. 2005年12月27日内阁通过的《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提出了政策的基本方向,如下:“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在人们的脑海中形成了很长一段时间,构成实现两性平等的巨大障碍。现在这些观念随时代发展已经开始改变,但是由于许多观念至今有影响,所以必须积极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的活动,深化人们对两性平等的认识和了解,以便牢固确立两性平等”。

145.同时,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措施,《第二次基本计划》明确指出:“尽力去消除对两性平等哲学和‘性别’观点定义的误解,进行通俗易懂的宣传和宣传活动,避免任意适用和解释”,“为了深化对两性平等的认识,牢固树立性别观点,促进工作场所、家庭和地方社区的各种做法和习惯的转变,必须牢记这些目标开展宣传和宣传活动。”

146.此外,为了深化人们对两性平等哲学和“性别”观点准确定义的认识,为了使男女展示其各自的能力和充分发挥其各自的特点,推动充满希望和活力的两性平等的社会形成,两性平等事务大臣访问日本各地,并就该主题举办研讨会。

3.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采取的措施

147.2001年,政府指定每年的6月23日至29日为“两性平等周”(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于2000年12月26日做出决定),其目的在于提高公民对《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的目标及基本观点的认识,并动员社会各个阶层开展运动,采取各种措施来建立两性平等的社会。

在“两性平等周”期间,政府与地方政府、妇女团体和其他有关组织合作,召开了建立两性平等社会全国会议,积极开展了制作和散发新闻稿海报之类的宣传和提高认识的活动。

148.此外,政府向公众提供有关其所采取的措施的信息,以促进两性平等和推动有关两性平等的活动,如出版双月通讯报《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消息》,及每月发送两次关于两性平等的通讯消息电子邮件。

4.有关《人权教育和激励基本计划》的工作

149.根据内阁于2002年3月15日制定的《人权教育和激励基本计划》,日本政府系统全面地采取推动人权教育和激励工作的政策和措施,以便尽早实现充分尊重人权的社会。这项计划涉及到日本政府正在努力解决的与妇女权利和其他人权有关的问题。

5.法务省人权机构采取的措施

150.法务省人权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促进活动,目的是消除对妇女偏见和歧视观念及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每年都举行人权周(12月4日-10日)活动,人权周的最后一天即12月10日被定为人权日,人权机构集中开展促进人权的活动。在此周期间,作为突出妇女权利保护需要的一种方式,“保护妇女权利”被用作一个口号。

6.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采取的措施

151.日本政府、各都道府县和政府指定的城市联合举办“两性平等论坛”,目的在于促进区域活动和营造一种有利于两性平等社会的气氛。到2005财政年度,日本政府与85个城市联合开展“促进两性平等城市宣言项目”,鼓励地方当局宣布他们的城市为采取各种措施创造两性平等社会的“两性平等宣言城市”。

152.同时,地方政府主动实施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例如举办各种委员会、会议、论坛及研讨会、开展人力资源开发项目和举办提高认识的讲座。

153.此外,举行促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称为“平等网络”),通过促进来自社会各界的人们和各非政府组织交流信息观点,加强协调合作。

154.此外,政府开展宣传和提高认识的活动,包括从两性平等角度出发建立公共信息宣传准则;丰富其网站内容;出版公关杂志;善加利用其公共关系计划,这些会与另外的相关措施同时进行。此外,政府致力于创造发展势头,加强人们对建设两性平等社会的认识,具体措施有为地方政府和两性平等中心的工作人员开办培训班,或从日本各地邀请将在地方社区发挥重要作用的年轻领导人参加青年领袖会议。

B. 消除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人权教育和两性平等教育

1. 学校教育

155.在基础和中等教育阶段,从小学、初中到高中,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根据学童和中小学生的发展阶段,正确指导他们尊重人权、树立男女平等意识、理解男女互相谅解与合作的重要性和家庭生活重要性。同时,科学文部省还实施各种措施和政策,在所有学校的教育活动中推动有序组织的、系统的职业教育。

156.此外,高等教育机构也实施了各种措施和政策,促进实习制度的建立,帮助培养学生对工作的强烈的自豪感和他们自己做出职业决定的能力。

157.不仅如此,还开办面向国家教师发展中心和国家妇女教育中心的教师的与两性平等相关的培训。

2. 社会教育

158.为了增加在当地社区了解两性平等的机会,科学文部省对支助措施进行了实用性研究,以便让妇女能够在社会中展示能力和从事各种职业。科学文部省还实施示范项目,鼓励妇女们利用其学习成果和其他活动能力,同男性一起积极参加决策制定。

C. 将性别观点引入媒体

159.政府开展指导工作,确保公共机构编制的公共关系出版物的内容采用的是适当的两性平等的角度,认真审慎,以确保国家行政机关编写的公共关系出版物中的表述不带有陈旧的性别观念。与此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和商业媒体采取自主行动。政府与有关机构保持信息和观点交流,如促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的媒体。

打击非法和有害信息的措施,见第2条所述。

D. 开展民意调查

160.自1972年以来,内阁办公室每两到三年就会进行一次“两性平等的民意调查”。在2004年11月进行的民意调查中,反对“丈夫应当外出工作,妻子应当在家照顾家人”的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受访者比例(48.9%)有史以来第一次超过了赞同该观念的受访者比例(45.2%)。

161.如果按性别分类,反对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女性所占比例(53.7%)超过了表示赞同女性的比例(41.2%),但是表示赞同的男性比例(49.7%)依然大于表示反对的男性比例(43.3%)。

162.如果按照代际分类,20至59岁的受访者反对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的比例超过赞同者的比例,对于年纪在60或60岁以上的被访者,结果相反。代际间观念的差异相当大。

163.尽管对于男性受访者而言,倾向于赞同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的人数超过了反对的人数,但这种差异已不像以前那么明显,这表明男女对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的态度都在不断改变,对于年轻一代来说尤其如此。

二、促进家庭内两性平等的措施

A. 家庭教育

164.有人指出,由于最近以来城市化趋势、核心家庭流行、子女数量减少和本地联系减弱,家庭的教育能力被削弱了。随着青少年犯罪和虐待儿童问题的恶化,急需大力支持家庭教育。

165.科学文部省在充分考虑家庭生活中性别因素的基础上编写了《家庭教育手册》,将其分发给每位有幼儿或是有在小学或初中读书的孩子的家长。同时,科学文部省增加了家庭教育的活动,组织聚会讨论父亲在家庭内提供教育的作用,并制作家庭教育的影像资料供分发或借阅。通过这些措施和其他措施,科学文部省为给所有的父母提供全方位的家庭教育支持而努力。

166.为了鼓励男女双方履行同等的养育孩子的责任以及与当地社区合作为养育孩子提供支助,自2003财政年度起,全国妇女教育中心举行了会议,促进相关方的研究和信息交流,为儿童教育领域内的机构、团体和领导人的网络建设工作提供便利。此外,该中心针对促进家庭教育和支持养育孩子工作开展研究,从而提供教学材料和信息给领导层。

167.除此以外,地方政府还给女性开设了以家庭生活中两性平等为主题的课程和培训。

B. 支持兼顾工作和家庭

168.积极采取多项措施来支持工作和家庭生活管理,以便让男女雇员都能在履行家庭职责(比如照顾孩子和家人)的同时,拥有富有成效的工作生活(详见第11条第7款所述)。

169.同时,为了消除在工作场所的性别角色陈规定型观念,已经开发了以视频和核对表为形式的新培训项目,推动在各行各业开展这项工作。

第6条 禁止剥削妇女和女童卖淫

一、打击贩运人口的工作

A. 现行法律制度

1. 制定《打击贩运人口措施的行动计划》

170.以性剥削和买卖身体器官为目的的贩运人口是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受害妇女往往遭受严重的身心伤害。由于康复的道路漫长而艰难,所以必须从人道主义和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的角度做出迅速而适当的反应。

171.由于认识到贩运人口所牵涉的各种问题,政府于2004年4月在内阁中设立了“部际联络委员会(专责小组)”,由内阁官房副长官助理担任主席,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同年12月,该委员会制定了《打击贩运人口措施的行动计划》,它是一套全面的措施,包括防止和消除贩运人口和保护被贩卖受害者。自从制订《行动计划》以来,相关的部机关都遵循委员会的进展评价工作,坚持推行已制定的措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

2. 《部分修正〈刑法〉的法律》

172.《部分修正〈刑法〉的法律》于2005年6月颁布,通过立法的方式确保严惩人贩子。该法包括确立贩运人口罪;加重对非法拘禁、监禁和绑架的处罚;扩大关于绑架目的要求的范围,强化跨境贩运人口的处理措施。

173.该法律还包含《移民管理和难民确认法》的修正案,其中对贩运人口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3. 有关贩卖儿童的刑罚规定

174.对于贩卖儿童的行为,根据《禁止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法》第2条,欲迫使儿童从事卖淫和其他有害行为的人贩子都将受到严厉惩罚。此外,《儿童福利法》也规定了严格的措施,对罪犯加以严惩。例如,将儿童转买到那些可能迫使他们从事有害和猥亵行为的人手中的行为或控制儿童以迫使他们从事有害活动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4. 修正娱乐业从业者居住身份的入境许可标准

175.规定了娱乐业从业人员居住身份入境许可申请标准的内阁条例(以下简称“关于标准的条例”)修正案于2005年3月15日起实施,该修正案删除了一条规定,即有意在日本从事娱乐活动(如戏剧演出)的申请人须符合外国中央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资质要求。

176.此外,按照《打击贩运人口措施的行动计划》的规定,此“关于标准的条例”在2006年3月13日经过了全面审查和修订,对接受外国艺人的日本国内签约机构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修订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生效。

5. 同意批准反《贩运人口议定书》

177. 2005年,第162次国会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所谓《贩运议定书》)。

B. 贩运人口的现状

1. 已破获的案件

178.2005年共破获81起贩运人口案件(比前一年增加了2起);有83人被捕(比前一年增加了25人),其中有57名业主和26名经纪人。

179.贩运人口罪是最近列入《刑法》的,在适用该罪名的第一起案件中,警方逮捕了两名来自台湾的犯罪嫌疑人,他们被指控购买了两名印度尼西亚妇女,还逮捕了两名印度尼西亚人,他们涉嫌向上述两位犯罪嫌疑人贩卖上述两名印尼妇女。

2. 受害者的实际情况

180.2005年,确认了来自9个国家的117名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比上一年多40名)。按国籍划分,44名来自印度尼西亚(占受害者总数的37.6%),40名来自菲律宾(占总数的34.2%), 21名来自泰国(占总数的17.9%)。这三个国家的受害者占确认总人数的90%以上。详细的破获案件表格见统计附件21。

181.2005年,日本法务省移民局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保护或帮助返回本国的受害者为115人(全部为女性)。除了这115名受害者外,还有47名非法居留的受害者获得了特别居留许可。移民局一直致力于找出更多潜在的贩运人口受害者,通过与有关组织密切合作,收集有关贩运人口的信息并将收集好的信息提交给数据库分析,从而确定受害者的实际情况。

3. 通过政府代表团和海外机构及收集相关信息,加强交流

182.为了加强与各外国政府和有关组织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日本政府通过派遣反贩运人口政策代表团或海外机构活动等工作,加强与其他有关国家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

C. 受害者保护措施、预防措施和宣传及提高认识措施

1. 受害者保护措施

(a)将妇女咨询办公室作为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庇护所

183.47个都道府县的妇女咨询办公室根据妇女的各种咨询需求提供支助,如有必要,提供临时保护和紧急避难所。妇女咨询办公室不论国籍或年龄为所有妇女提供个性化咨询,因此贩运人口受害者把它们作为公共庇护所。在2005财政年度,112名妇女得到了保护。2001年以来的数据见统计附件22.2。

(b)私人庇护所为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临时保护

184.自2005财政年度以来,一些贩运人口受害者暂时获得了私人庇护所的保护,这些庇护所由当地的妇女咨询办公室委任,如果受害者考虑其活动的效率和地点的保密性,那么可以寄希望于在私人庇护所得到更好的保护。在2005财政年度,112名中有52名妇女在上述庇护所受到保护。

2. 防止措施

(a)《部分修正〈管理和改进娱乐业法〉的法律》

185.2005年11月对《管理和改进娱乐业法》进行了部分修正。该修正案内容包括:新增由于贩运人口罪可吊销经营娱乐业的执照;要求娱乐餐馆和酒吧的业主、经营与性有关的特殊业务的商店类场所的经营者等确认他们的员工有授权的居住身份和符合其他要求。

(b)防止使用伪造护照和签证进入日本

186.外国经纪人、人贩子和贩运人口的女性受害者极有可能试图用伪造和篡改的护照和签证进入日本。因此,在机场和海港安装最新的检测设备提高识别人贩子能力的工作已经开展。此外,给移民官员讲授有关识别伪造和篡改证件的技术和知识,积极防止与贩运人口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187.如果在入境检查时发现了高度疑似贩运人口的案件,则首先要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来执行检查。对于犯罪者,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如向警方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案件或拒绝准许入境。对于受害者,则要和有关组织合作,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其人身安全。

3. 宣传、提高认识活动和调查研究

188.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为出发点,内阁办公室和国家警察厅(警察厅)协同有关部机关和地方政府开展公众宣传和提高认识的活动,如面向本国公众和外国居民,采取制作海报、传单和视频及其他措施来根除贩运人口活动。

189.从2005财政年度以来,全国妇女教育中心进行了贩运人口、防止贩运人口、教育和提高人们对贩运人口认识的研究。另外,在2006年2月,中心和外务省及国际移民组织共同举办了贩运人口问题的国际学术研讨会。

D. 与国际组织的协调、国际合作与支助

1. 与国际组织合作

190.关于保护受害者,政府与国际移民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密切合作,支助顺利遣返的受害者(包括提供财政支持帮助遣返被贩卖的受害者)。此外,政府通过联合国建立的人类信托基金支持国际组织开展各种项目。

191.通过在警察厅、外国使馆、国际组织和与贩运人口有关的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联络点”,日本政府已建立了在必要时可以交换贩运人口案件信息的制度。此外政府还每年举办一次“联络点会议”,届时,所有有关各方,包括来自各外国使馆的代表,都可以会面并交换与贩运人口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观点。

2. 主办国际会议(《巴厘进程》)

192.2005年6月27日至28日,日本政府在东京主办了巴厘进程研讨会,制定关于消灭贩运人口和跨国犯罪机构间协作的国家行动计划, 46个国家政府和6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了关于如何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讨论。

3. 派遣政府代表团

193.为了有效地处理贩运人口问题,由各相关部委和机构人员组成的日本政府代表团于2004年9月被派往泰国和菲律宾;于2005年1月被派往哥伦比亚和美国;于2005年7月被派往俄罗斯、罗马尼亚、乌克兰和法国;于2006年5月被派往泰国和印度尼西亚。

4. 双边合作

194.2006年5月,日本和泰国在曼谷签订组建打击反贩运人口联合特遣队的协议。随后举行了第一次会议,确认今后将进一步推动双边合作,消灭贩运人口活动。

5. 打击贩卖儿童的工作

195.2003年2月,日本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共同主办国际儿童贩卖研讨会,并于2005年10月向儿童基金会开展的东南亚贩运人口对策(在菲律宾和泰国)组织捐献了约65万美元资金。

196.此外,自2002年以来,日本警察厅每年都从东南亚各国邀请警方、司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到日本参加为执法人员举办的关于儿童的商业和性剥削问题的研讨会和会议(2005年11月举行了第四次会议),与会者就如何处理东南亚的这些问题交换意见。另外,2005年11月,警察厅参加了关于儿童色情旅游的区域战略研讨会,该研讨会是有关偷渡、贩运人口及相关跨国犯罪问题的区域部长级会议的后续进程(《巴厘进程》)。在研讨会上,警察厅介绍了日本警方所做的努力,并与东南亚各国执法部门交换了信息。

6. 为苏门答腊岛沿岸大地震受害者和海啸受害者提供支助

197.作为阻止贩卖儿童的对策的组成部分,日本政府通过国际组织(包括儿童基金会、国际移民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为海啸难民开展了儿童支助计划。

二、日本性产业的更多详细信息

A. 卖淫现状

1. 已破获的有关卖淫的案件

198.有关卖淫的犯罪受《反卖淫法》、《儿童福利法》、《就业保障法》和《惩治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管辖。过去5年中破获的有关卖淫的案件列于统计附件23。检察官办公室接收的违反《反卖淫法》和《禁止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法》的案件列于统计附件24和29。

2. 非日本妇女卖淫相关犯罪

199.过去5年内非日本妇女参与卖淫犯罪有关情况列于统计附件25。这些非日本妇女或以临时访客或娱乐工作者的身份,或持假护照进入日本,在餐馆和其他地点从事卖淫活动。

3. 多种形式的卖淫活动

200.卖淫活动的形式正趋于多样化。除了通过公用电话亭张贴“粉红色传单”引诱顾客进行卖淫,还有互联网上派遣式的卖淫服务,如所谓的“约会俱乐部”的引诱客户的广告遍布日本全国。其他形式的卖淫的活动包括使用手机进行的所谓的在线约会网站的卖淫、成人娱乐商业场所伪装成各种各样“服务”的卖淫及在餐馆工作的非日本妇女“女服务员”的卖淫。

201.“援助交际”原是指用金钱换取性关系的一般行为。但现在这个词已开始专指年轻女孩的此类行为。以援助交际为名的性行为数量已在急剧增加。

202.过去5年中被指控通过计算机网络散发淫秽材料的案件,见统计附件27和附件28。

B. 为防止卖淫和性剥削而采取的措施

1. 防止儿童卖淫

(a)加强工作力度,解决包括儿童卖淫在内的商业性剥削问题

203.2001年2月,政府通过了《防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的国家行动计划》,作为1996年斯德哥尔摩第一届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的后续行动。 2001年12月,日本政府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童妓终止协会)联合在横滨举办了第二届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这些举措,政府同各有关部机关合作解决儿童卖淫和性剥削的问题。

204.2005年1月,日本政府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认真予以执行。

(b)提高出境旅游日本国民的认识

205.已经做了公关关系方面的工作来阻止儿童卖淫事件的发生,如在外务省针对日本国民出国旅游编写的小册子中,对有偿与儿童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说明。

(c)为处理涉及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案件所做出的努力

206.涉及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案件严重侵犯了儿童权利,对儿童的身体和心理成长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因此,根据已修订的《惩治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的法律》(2004年),警方已积极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行为。同时,根据《引诱儿童使用因特网约会服务的管理规定及其他措施》(2003年6月颁布)(以下简称《网上约会站点管制法》)警方已采取严厉措施打击利用网上约会站点引诱儿童从事性行为的活动。

207.为了抵御儿童色情制品跨国网络传播的趋势,政府已建立了儿童色情制品的国际数据库,并与各有关机构密切合作,交流信息。

208.对于在海外进行有关儿童卖淫犯罪的日本国民,已经在调查方面加强了与国外执法部门的国际合作,以便于立案。自实施《惩治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的法律》以来,截至2005年底已经有涉嫌8起案件的14人被捕。

(d)防止卖淫形式多样化

209.关于儿童卖淫,比如以“援助交际”为代表的活动,警方已根据《惩治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的法律》对涉嫌儿童卖淫活动的罪犯进行严格控制。与此类似,根据《网上约会站点管制法》,警方已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涉嫌通过网上约会站点引诱儿童从事性行为的活动。就儿童而言,已经开展了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来帮助儿童,避免让他们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同时提供适当的康复指导。政府还从整体上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来推动提高认识活动,增强儿童的自尊,从而避免卷入卖淫活动。

2. 到发展中国家的色情旅游

210.《旅行社法》第13(3)条规定,禁止旅行社参与其游客的行为,不得接受违反目的地当地法律或法令的服务。政府对旅行社进行引导,密切注视其运作,旨在促使在海外旅游的日本游客严格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211.此外,旅行社协会自身也在继续努力,如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来教育旅行社员工。

212.另外,2005年3月,日本旅行社协会、海外旅游运营商协会和日本的60个主要旅游机构签署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推动的《在旅行和旅游中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的行为守则》。旅游业已团结一致,努力防止性剥削(截至目前,已有67个主要旅游机构签署了该行为准则)。

C. 对曾参与卖淫的妇女的保护

1. 对于需要保护的妇女的保护和康复措施

213.《反卖淫法》载有关于对由于性习惯和环境而可能从事卖淫的妇女(需要保护的妇女)提供保护和康复服务的条款。具体来说,该法对妇女咨询办公室、妇女顾问和妇女保护机构都做出了规定。

214.根据最近以来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需要保护的妇女的范围被界定为那些有过卖淫经历的女性,面临各种问题会导致社会生活困难的女性,如家庭破裂、贫困和性犯罪的受害者。妇女保护计划的目的在于为这些妇女提供保护和支助。

215.妇女咨询办公室为需要保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保护,如提供紧急庇护所等设施,以及根据她们面临的各种困境提出建议。

216.妇女顾问是由都道府县知事或市长任命,常驻于妇女咨询办公室和其他福利机构办公室,为需要保护的妇女提供指导和支助。

217.全日本有50个地方设有妇女保护机构,为女性囚犯提供职业和其他培训。当这些囚犯开始工作或创业、回到家庭、返回家乡或转到其他组织或结构时,她们就离开这些机构(从2002至2004财政年度共有5 509起妇女受到保护的案件)

2. 对女孩的支助

218.2003年12月,日本政府制定了国家青年发展政策和实现抵制犯罪社会的行动计划。2004年9月由各有关方合作成立的青年支助小组被引入该计划,自此以后,政府最终确定了“通过与有关组织合作建立全社会支持青少年的制度的计划”(由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的司长级委员会通过)。根据这些文件,以在都道府县的警察部门设立青年支助中心为核心,警察厅与有关组织合作,积极开展支助活动,如向面临诸如行为不良等问题的少年或犯罪受害者青年提供指导和咨询,以使他们能够恢复正常状态。

219.此外,警察厅为儿童卖淫受害者和由于其他损害青年健康的犯罪活动而遭受心灵创伤的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它还与监护人合作,在像改善青年受害者环境这样的事情上提供连续支助,帮助他们康复。

220.另外,已经开展工作,为儿童卖淫相关犯罪的青年受害者提供康复支助,从而使他们能够避免再次受害。

3. 保护非日本妇女

221.2005年,法务省特别批准了20名非法居留并被迫从事卖淫活动的(非日本人)女性贩运人口受害者的居住申请。为了保护非日本贩运人口受害者,法务省一直与妇女咨询办公室、其他有关组织、原籍国的外交使团和从事保护与支助妇女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保持密切联系。

D. 提高认识活动和性教育

222.见第12条部分。

第7条政治和公众事务

一、妇女参与公共部门

223. 妇女在参与各项政策和行政措施的决策方面的情况还远不能令人满意,根据妇女权力指数(妇女权力指数是一种衡量性别平等的国际基准),日本在2005年排名世界第43位,这一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日本面临的形势是,“妇女在议会中所占席位比例”和“女性行政和管理人员所占比例”低于按照妇女权力指数排位很高的其他发达国家。看到这一事实,政府正在努力提高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采取各种措施来促进妇女参与政策和行政措施的决策过程。

A. 国会女议员

224. 国会女议员的数目和比例如下:(一)众议院:截至2003年11月(第43次大选)有34名女议员(占7.1%),截至2005年9月(第44次大选)有43名女议员(占9.0%);(二)参议院:截至2001年7月(第19次大选)有38名女议员(占15.4%),截至2004年7月(第20次大选)有33名女议员(占13.6%)。

B. 女大臣

225.截至2006年1月,有2名大臣(占大臣总数的9.1%)、1名资深副大臣(占4.5%)和7名政务官(占26.9%)为女性。2005年10月,首次任命一名女性担任男女平等国务大臣。

C. 司法部门中的妇女

226.女法官、女检察官和已经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的女申请人的数目见统计附件34-36。

227.在1994年2月任命了第一位最高法院女法官,该法官任职到1997年9月。最高法院的第二位女法官是在2001年12月任命的。截至2005年4月,还有两名女首席法官。女法官和女检察官的比例在不断增长。此外,已经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的妇女比例也在增长,而且近年来维持在20%的水平。

D. 女性国家公务员

228.在管理层的女性国家公务员的数目和比例仍然很少(截至2004财政年度结束时有142人,占1.7%)。女公务员的总人数近年来保持不变。然而,这一数字显示有上升趋势,因为截至2000财政年度结束时,在管理层的女性国家公务员为122人(占1.3%)。在所有职位的女性国家公务员的数目和比例近年来保持不变。

E. 地方政府中的女知事和市长

229.截至2005年12月,在2 208名知事和市长中,共有4名女知事,9名女市长和女区长,6名女镇长和女村长。

F. 地方议会女议员

230.截至2005年12月,女议员在地方议会中的比例从2001年12月的6.8%,逐步增长到8.8%(4 236名)。

G. 公共部门女雇员

1. 地方政府女官员

231.从事一般行政事务的地方政府女官员的比例在增长:截至2005年4月,女性占总人数的24.7%,占主管和主管以上级别官员的15.2%,占厅长和厅长以上级别官员的4.1%(基于国际事务和通讯部的一项调查)。

2. 教育委员会

232.教育委员会是地方政府的一个执行机构,其女成员的人数和比例一直在增长,其事实依据是,相比2001年5月的21.4%,2003年5月女性占其成员总数的24.8%(3 325名)。

3. 女警官

233.2005年4月,都道府县女警官的总人数约为11 600人(占警官总数的4.7%),大约是10年前人数的两倍。

234.女警官的工作领域,如今已经扩大到涵盖广泛的领域,包括社区安全、交通警察、刑事调查和安全保卫。特别是,更适于女警官处理的案子数量日益增多,如跟踪案、婚内暴力案、虐待儿童案和性犯罪受害人保护等。

235.为了积极征聘并晋升女警官,正在努力改善女警官的工作环境,如强化性骚扰防范措施,介绍保姆服务,便利午休室,更衣室,特别是为当值女警官使用的沐浴室。

第8条代表比例

一、妇女参与国际领域决策进程

A. 妇女参加国际会议的情况

236.出席国际会议的女代表人数逐步增加。在2001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由内阁任命的代表、副代表和顾问有119人。其中,由内阁任命的妇女代表出席了30次国际会议,约占国际会议的25%。

B. 在国外工作的妇女

1. 国际组织

237.在联合国秘书处任职的日本职员中,女职员的比例从2002年6月底的57.7%增加到2005年6月底的59.5%。在联合国秘书处本部工作的日本妇女人数达到了创纪录的66人。

238.此外,日本妇女在主要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担任专业职务的人数有所增长,其证据是,已从2002年的333人增至2006年的430人(基于外务省的一项调查)。

239.截至2005年12月底,日本妇女担任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秘书处和投资管理处干事、环境署巴塞尔公约执行秘书以及工发组织副总干事和执行干事。

2. 大使

240.从1980年到2005年,日本已任命了12名女大使。截至2005年12月,有两名日本妇女担任驻意大利大使和驻挪威大使,占日本驻外大使总人数的1.6%。

3. 驻外使领馆中的女职员

241.截至2006年5月,有1 246名女职员在日本外务省任职,约占职员总人数的22%。在驻海外机构的任职的女职员有481人,约占海外机构工作人员总数的15%(截至2006年5月)。

4. 派往国际和平合作行动

242.共有28名女自卫队员参与东帝汶及其他地方的国际和平合作行动;有14名女自卫队员参与针对2004年12月印尼苏门答腊岛大地震及印度洋海啸难民的国际救灾行动;有104名女自卫队员在伊拉克参与人道主义和重建援助;有16名女自卫队员在印度洋地区参与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支援行动。这些女自卫队队员受命负责医疗、运输和通信领域的行动(截至2006年4月)。

C. 性别与发展

1. 官方发展援助

243.据估计,在全世界11亿贫困人口当中,有70%是妇女,文盲人口当中有三分之二也是妇女。根据在1995年宣布的妇女参与发展倡议,日本已经提供了超过72亿美元的援助,重点援助教育、卫生以及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这三个领域。

244.世界上仍然存在性别不平等现象。越来越需要解决对妇女和儿童产生不利影响的新问题,特别是冲突、传染病蔓延、贩运人口以及大规模自然灾害。

245.基于这种认识,日本在《官方发展援助宪章》中明确提出性别平等观点的重要性,该《宪章》于2003年8月获得修订。在2004年4月的日本政府性别平等评议会上,日本还建议,性别平等观点对于确保官方发展援助的公平、有效性和效率至关重要,还修订了妇女参与发展倡议,并准备纳入所有领域的官方发展援助。

246.2005年3月,日本宣布了性别与发展倡议,将性别主流化问题广泛纳入其官方发展援助。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制度和政策援助,日本谋求铲除性别不平等的根源。

2. 教育领域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47. 日本正在与全民教育运动的领导机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通过提供下列支持,努力实现《达喀尔行动框架》提出的目标:(一)资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民教育计划信托基金;(二)支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文化中心和日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会全国联合会,在亚太地区传播扫盲教育;(三)针对有关妇女教育的海外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领导人,实施全国妇女教育中心这一独立行政机构所举办的课程培训,并且从2004财政年度开始,为柬埔寨政府各部和政府机关提供培训,以提高其促进性别主流化的决策能力。

3. 国际志愿援助邮政储蓄

248.总务省把“国际志愿援助邮政储蓄”账目上的应计利息捐助给非政府组织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项目。这项捐助款的一部分用于帮助妇女实现独立,主要是举办培训,以提高妇女的识字水平、卫生和营养知识,并帮助她们获得专业技术。

4. 日本对阿富汗妇女的援助

249.援助阿富汗重建国际会议于2002年1月在日本举行。共同主席的结论摘要指出,妇女的权利和性别问题应在阿富汗重建过程中得到充分反映。作为对这些进展的反应,日本在2002年2月成立了由内阁首席秘书组织的援助阿富汗妇女咨询理事会,其成果可见同年5月的《日本对阿富汗妇女的援助报告》。

D. 参加“北京会议十周年”高级别全体会议(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

250.由随后担任内阁办公室国会秘书的Junshiro Nishime率领的政府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北京会议十周年”高级别全体会议:2005年2月28日至2005年3月11日),这是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后续会议。日本代表团由24名成员组成,包括1名政府代表Yoriko Meguro,来自外务省、内阁办公室、厚生省、科学文部省、农林水产省的代表,以及3名非政府组织代表。代表团的14名成员(占58%)是女性,包括1名政府代表。

251.日本不但报告了它自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以来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还说明了日本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取得的最新进展,并宣布了新的《国际合作官方发展援助倡议》(《性别与发展倡议》)。日本代表团团长还在声明中表达了愿意做出进一步努力的强烈愿望。

252.会议期间,代表团积极参加了宣言草案和决议的讨论。此外,日本还主办了一次场外会议,题目叫“日本对促进性别平等的贡献:宣布性别与发展倡议”,以宣传其打算把官方发展援助的重点放在性别观点方面的意图。

二、联合国会议文件的执行情况

253.需要被纳入“北京会议十周年”高级别全体会议成果的措施和政策在制定有关促进两性平等的《第二次基本计划》过程中被采用。

254.就“北京会议十周年”高级别全体会议(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和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届会议而言,日本政府正在做出努力,通过在会议筹备阶段以及会后举行的情况介绍会,并通过各种出版物和网站报道,传播关于结果文件、各国报告和国际会议声明的信息。

255.此外,通过主办一系列会议,日本政府努力向民间社会宣传国际会议所进行的讨论、妇女地位全球规范和标准以及解决有关问题的准则。这些会议的例子有:(一)“听证”,这是与来自社会各领域的人们进行的信息和意见交流会议(在2002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举行了10次会议);(二)性别平等政策对话(从2001年开始每年一次),作为2000年妇女大会的后续活动,会议举行了主旨发言和小组讨论;(三)“北京会议十周年”专题讨论会,会议举行了主旨发言和小组讨论,以纪念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

三、主办东亚性别平等部长级会议

256.东亚性别平等部长级会议于2006年6月30日和7月1日在东京举行。日本主动邀请与会者并主持会议,16个国家及2个国际组织(东盟10国及澳大利亚、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日本、韩国、新西兰、联合国亚太经社会和开发署)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包括14名部长级与会者。这次会议为来自各国的详细报告和一系列主题的有益讨论提供了一个论坛,与会者一致通过了《东京部长级会议联合公报》,其中包括一项决定,即每年举办一次这样的部长级会议。

257.所有与会者都肯定了在东亚地区举行一次以性别平等为主题的部长级会议的重要性,并评价这次会议是迈向本区域性别平等、和平和发展重要进程的历史性一步。此外,与会者一致认为,这一发展性别平等和女性赋权的尝试应该是一个好的做法,并应做出努力,将其传播给国际社会。

第10条教育

一、加强教育和学习,促进两性平等

A. 加强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

258.日本科学文部省为都道府县的教育委员会和有关组织提供信息、指导和帮助,以便促进人权、两性平等、相互合作与理解,并且促进人们对家庭生活的重视,同时对教科书和教育材料、师资培训以及在职培训给予适当的考虑。男女之间相互理解和合作的重要性,在现行的学习科目(政府教学指导纲要)中得以强调,因此,这些原则将得到广泛的理解。

259.特别是,高等教育层次上的教育和研究活动是有意识基于性别平等原则进行的。鼓励妇女从事各个学术领域的事业。

B. 社会教育

1. 地方社区中的方案

260.为了提高人们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并培养一种不受性别角色定型观念束缚的思维方式,科学文部省通过引入学习计划、科目和讨论会,提供学习机会。

261.调查与研究项目的实施持续到2002财政年度,从家庭和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出发促进教育,即重视从幼年起发展人的个性,见第五次报告所述。

2. 家庭教育的学习机会

262.见第5条第2款。

C. 增加教育和学习的机会

263.科学文部省设立了终身学习政策局,以便建立一个终身学习的社会。中央教育委员会也设立了终身学习分部,以开展研究和讨论有关促进和建设一个终身学习型社会的问题,包括为妇女确立起职业生涯。

264.各地方实体也正在努力建立一个终身学习型社会,例如,通过建立终身学习委员会,制定它们自己的终身学习计划,并设立专门的终身学习中心。

265.通过引入大学转学制度、接受在职学生、日间/夜间课程、研究生夜校和延伸课程,甚至为在职人员提供了学习机会,以便他们能够在自己愿意的任何时候,获得先进的知识或技术。

266.此外,由于亲自参加课堂学习并非唯一的学习方式,还利用广播大学的电视、卫星广播和无线电提供学习机会。

D. 赋予妇女权力

267.兼顾社区和家庭活动的学习方案的实施,持续到了2002财政年度。意在传播其成果的报告已经编写。科学文部省确立了圆桌会议,以支持妇女职业的多样化,会议讨论了如何鼓励妇女根据其个人情况,规划她们自己的职业生涯,并灵活地学习。在会议上,加强终身学习计划被认定为是一种有效的工具。

268.对此,科学文部省一直在提供学习辅导服务(自2004财政年度),以满足妇女学习者的需要,并且自2005年以来,科学文部省一直在向妇女提供实际培训,以获得参与当地社区决策过程所需的技能。

269.此外,全国妇女教育中心开展各种活动,包括:(一)开展有关利用终身学习支持妇女事业发展的研究;(二)开发一个榜样数据库和一个提供职业规划信息的系统;(三)举行讨论会,支持赋予妇女权力。

E. 在科学和技术领域支助妇女

270.为了支持和促进妇女在科学和技术领域的活动,自2006财政年度以来,已经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帮助研究人员在分娩和哺乳期间兼顾研究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研究机构提供经济支持;(二)帮助休产假或育儿假的优秀研究人员返回工作岗位;(三)提供信息,在女生较少有意涉足的科学和技术领域,帮助女生更广泛地择业。

271.此外,全国妇女教育中心举办了一系列专题讨论会,介绍女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榜样,同时也作为高中女生、大学生和优秀研究人员之间的交流途径。

F. 在教育领域培训专业人员

272.为了促进学校环境里的两性平等,全国教师发展中心提供了有关建立一个两性平等型社会的培训。

273.此外,在2003财政年度之前,全国妇女教育中心一直在主办教师讨论会,以深化他们的知识,增进对两性平等的理解。自2004财政年度起,该中心已经向教师、学校教育督导员和妇女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了各种实际培训,从性别平等的观点出发,为妇女提供职业发展支持计划。

G. 教育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

274.在2002年举行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约翰内斯堡首脑会议)上,日本提出了联合国教育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的决议,这一决议自2005年起一直在实施。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教育,建立一个同时促进性别平等的可持续社会,日本各省和相关机构合作制定了一项实施计划。

二、全国妇女教育中心

275.全国妇女教育中心是唯一致力于妇女教育的国家机构,它提供下列各种活动,以促进妇女教育。科学文部省支持全国妇女教育中心和全国其他公共和私立妇女教育设施举办的各种活动。

A. 研究和交流计划

276.中心已经举办了针对全国范围的妇女教育领导人的讨论会,如“在妇女设施负责辅导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培训课程”和“育儿网络研究交流会议”。

277.此外,全国妇女教育中心与其他四个妇女机构和终身学习中心共同举办了“促进两性平等学习论坛”。2005年,它还在“北京会议十周年”世界部长级全体会议的基础上举办了一个论坛。除此之外,它还为来自其他国家的学员开设了国际论坛及研究和交流计划。

B. 研究计划

278.中心还对新问题开展研究,并在多个项目上反映其成果。例如,它一直在实施一项有关女性和男性的专门的调查统计。

C. 信息服务

279.全国妇女教育中心妇女教育信息中心收集、编制并提供有关国内外妇女和家庭问题的信息。2006年3月,中心建立了妇女信息门户“Winet”,使用户能够以一种集成方式访问有关性别问题的广泛信息。

280.作为一个有关妇女问题的信息中心,通过向外国传递信息,中心发挥了关键作用,并在国内外充当着亚太经社会亚太妇女信息网、有关机关、设施、团体和个人的一个协调中心。

三、职业和职业指导

281.见第11条第3款。

第11条就业

一、促进有关确保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措施

A. 加强关于平等就业机会的立法

282.自2002年11月起,厚生省就平等就业机会政策问题召开了由知识分子参加的小组会议。小组会议审查了以下四个问题:禁止歧视男性和女性;禁止因怀孕和生育等事实而给予不公正的待遇;禁止间接歧视;以更有效的方式促进积极行动。

283.基于小组在2004年6月编制的报告,2004年9月以来,厚生省的协商机构即劳动政策委员会讨论了进一步促进平等就业机会的措施。该委员会并于2005年12月就促进平等机会的进一步措施提交了一份建议。

284.为了响应委员会的建议,2006年3月,厚生省向国会提交了一项修订《平等就业机会法》的提案。该提案于6月15日获得一致通过,并于同月21日颁布。经过修订的法律于2007年4月生效。此外,《平等就业机会法》的有关法令和准则也进行了修订,并且与修订后的法律同时生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平等就业机会法》

(a)扩大禁止性别歧视的范围

(一)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285.修订如下:

根据先前的法律,禁止在招聘、雇用、分配工作、晋升、培训、额外福利、强制性退休和解雇方面歧视妇女。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基于性别的歧视被明令禁止。

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分配工作中的歧视包括职责分配和授权。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在降职、改变工种和工作状况以及更新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二)禁止间接歧视

286.增加了一项新的关于禁止间接歧视的条款。更具体地说,无任何合理理由,禁止采取厚生省《法令》规定之外的、基于性别之外其他条件的且相比另一性别的成员实际上对某一性别的成员有很大程度不利的措施。

287.根据这一规定,即使雇员并未证实有基于性别的重大不利情况发生,有关雇主也不得采取厚生省《法令》所规定的措施,除非有合法的理由这样做。

288.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如果有必要,厚生省可密切监测法院判例的动向以及劳资双方达成的共识情况,审查厚生省《法令》,或者增加新的条款。

289.厚生省《法令》禁止以下三项措施,将其作为以下满足厚生省适当要求的条件:(一)将工人的身高、体重或体力成为招聘或雇用工人的必要条件;(二)将工人是否接受因工作引起的迁居作为招聘或雇用某个由职业类别所划分的就业管理项下的“重要职业类别雇员”的必要条件;以及(三)将工人的调动经历作为工人晋升的必要条件。

290.此外,有关《平等就业机会法》的准则也得到了修订。而且,对于《法令》规定之外的措施,日本政府出版了宣传册,其中声称,在司法审判中,某些案例虽然并不违反法律,但也可能因间接歧视而被判违法,并对此进行广泛宣传。

(b)禁止因怀孕和生育等事实而给予不公正的待遇

291.修订如下:

(一)根据先前的法律,禁止以妊娠分娩或以产前产后休假为由解雇女工。除了禁止以产前请假或以厚生省《法令》规定的其他原因为由解雇女工,根据修订后的法律,还禁止因怀孕和生育等事实而给予不公正的待遇。

(二)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只要雇主不能证明该女工系因怀孕以外的原因被解雇,则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之后一年内解雇女工属于无效行为。

(c)促进积极行动

292.根据先前的法律,日本政府对实行积极行动的雇主给予援助。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披露实行积极行动的雇主也将获得援助。

(d)防止性骚扰的措施

293.先前的法律为雇主规定了一项义务,即给予必要的考虑,防止对女工的性骚扰,修订后的法律为雇主规定的义务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性骚扰。修订后的法律还要求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男工的性骚扰。

(e)确保平等就业机会的有效性

294.修订如下:

(一)防止性骚扰和孕产妇保健管理措施被纳入调解程序,或公布公司的名称。

(二)凡未能按照报告规定发布报告或者发布虚假报告的,将处以行政罚款。

《劳动标准法》

(a)放松对有关妇女地下作业的条例

295.根据先前的法律,作为一项规定,禁止妇女在隧道施工地点和矿井作业。不过,根据修订后的法律,除了孕期妇女和被厚生省《法令》界定为对妇女有害的工作,如人工钻探,这一限制被取消。

B. 《平等就业机会法》的执行情况

296.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在招聘、雇用和退休的各个阶段,都禁止歧视妇女。男女平等待遇的思想现已逐步渗透到系统化的雇用管理工作中。然而,女学生在雇用过程中仍然处于不利境地。同时,虽然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比例已经有了缓慢增长,但数量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实际上,仍有许多性别平等的障碍存在,其证据是,因怀孕和生育而被解雇的情况时有发生,或者妇女在退休或解雇时也有障碍存在。

297.平等机会就业部每年从公司和女工那里收到有关《平等就业机会法》的咨询有20 000多次。该部派员到商业机构,收集有关《平等就业机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在这些报告的基础上提供系统化的指导。该部每年对那些违反《平等就业机会法》者提供大约5 100条纠正指导意见,并对消除事实上存在的男女工差距的积极行动给出建议。

C. 努力实现就业机会平等

1. 行政指导

298.对于违反《平等就业机会法》的行为,将给予纠正指导。此外,对于在对待男女工的方式上存在很大差距的公司,则在分析原因和界定问题范畴之后,建议采取具体措施来改善状况。

299.由于纠纷往往发生在具备职业双轨制的公司,一定数量的这种公司已经被记录在册,并由平等机会就业部的工作人员对名册上的公司进行访问。基于《平等就业机会法》和关于在2000年6月建立的职业双轨制就业管理的重要通知,该部密切关注这一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并在必要时提出建议。

300.如果发现对《平等就业机会法》的违反涉及到对女学生的招聘或求职,将给出纠正指导意见。厚生省已经向人事负责人提供了指导意见,以确保遵循《平等就业机会法》的平等雇用规则。

2. 积极行动

301.见第4条部分。

3. 防止性骚扰的措施

302.见第2条部分。

4. 个人纠纷的解决

(a)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给予纠纷解决支助和纠纷调解援助

303.为有利于解决女工和雇主之间有关男女平等待遇的纠纷,每个都道府县劳动局的局长都积极给予劝告、指导和建议。纠纷调解委员会也采取积极行动调解纠纷。

304.女工和雇主之间的个人纠纷数量正在不断增加,2005财政年度发生了131例。其中,与怀孕和生育有关的案例数量在5年间增加了一倍以上,从2000财政年度的53例增加到2005财政年度的119例。多数案例的解决,都得到了各个都道府县劳动局局长的支持。面对这样的形势,2006年3月,厚生省向国会提交了一份修订《平等就业机会法》的提案。该提案包括以下几点:禁止以怀孕和生育等事实为由解雇女工的待遇应扩展到包括禁止待遇不公;而且只要雇主不能证明该女工系因怀孕以外的原因被解雇,则在怀孕期间或分娩之后一年内解雇女工则属于无效行为。该提案于6月15日获得一致通过,并于同月21日颁布。经过修订的法律于2007年4月生效。

(b)根据《促进解决个人劳动纠纷法》给予纠纷解决援助

305.无论是都道府县劳动局局长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规定的纠纷解决支助制度所给出的劝告、指导和建议,还是纠纷调解委员会提供的调解,都没有向有关性骚扰的个人纠纷提供。相反,这些个人纠纷需要根据《促进解决个人劳动纠纷法》由都道府县劳动局局长给予建议和指导来解决,或者通过纠纷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该法的制定是为了推动快速和恰当地解决工人和雇主之间有关劳资关系事宜的纠纷。2006年3月,厚生省向国会提交了一份修订《平等就业机会法》的提案,根据该提案,有关性骚扰和孕产保健管理措施的个人纠纷可以成为都道府县劳动局局长的劝告、指导和建议对象,也可以成为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对象。该提案于6月15日获得一致通过,并于同月21日颁布。经过修订的法律于2007年4月生效。

二、创造多种就业形式的就业条件

306.虽然这个问题与本段讨论的主题并无直接联系,但由于日本大多数非全日制工人和被派遣工人都是女工,本报告在此述及就这些就业形式采取的部分措施,以供参考。

A. 非全日制工人

307.近年来,非全日制工人不断增加并已成为日本经济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使非全日制工作成为一种令人满意的就业形式,这对利用妇女的技能至关重要。

308.根据《关于改进对非全日制工人的就业管理的法律》,并且为了推动雇主改进非全日制工人就业管理的个人努力,2003年8月,厚生省修订了《雇主改进非全日制工人的就业管理准则》(以下简称为《非全日制工作准则》),清楚表明了它对非全日制工人和正式雇员的平等待遇立场。目前,除了推动并定位《非全日制工作准则》,针对力图改善非全日制工人待遇的雇主,该部正在执行各种支持计划,例如,补贴其努力成果。

B. 被派遣工人(*)

309.在2004财政年度,被派遣工人数目约为227万。2005年,妇女在这一人口中占57.5%。

310.为了确保工人适当的就业机会,根据《确保工人派遣业适当经营和改进对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采取了各种措施。与此同时,《关于部分修正就业保障法的法律》和《确保工人派遣业适当经营和改进对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于2004年生效。根据修订后的法律,目前正在采取措施,审查所有有关就业服务和劳动派遣服务的法规,以便顺利和妥善满足劳动力的供应和需求。

(*)非定期合同员工

三、方便灵活选择职业的政策

A. 培养职业能力

311.为了在利用个人技能的同时应对多种形式的劳动,厚生省积极促进某些措施,包括:(一)根据职业寿命计划制定一项职业发展支助制度;(二)加强并更新与职业能力开发有关的信息收集和提供体系;(三)通过政府和私营部门合作,制定一项合适的职业能力评估制度;以及(四)确保提供职业能力开发所必需的各种教育培训机会。

312.在2005财政年度参加公共职业培训设施(288个设施)培训课程的人员中,男子占35%,妇女占65%。

B. 职业和就业

313.与男子相比,在一个工作环境中,妇女往往更多地从事文秘工作,在大学里则主修人文科学。这一趋势的原因之一,是妇女基于陈旧理念所做的职业选择和公司所需工种之间产生的现有不匹配。鉴于这些趋势,日本政府已经采取各种措施,以期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学校中的职业指导,使每一个学生,不分男女,都能够获得考虑自己想要的生活道路的能力和态度,并自主地考虑自己的未来事业。

314.日本政府号召大专院校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并且已经举行了“全国职业指导”会议,大学就业咨询员和来自私人公司的征聘人员可以在会上交换观点并开展讨论。此外,政府已经敦促大学加强对女学生寻求就业的支持。它同时要求公司和经济组织予以合作,确保女学生享有平等就业机会。

315.日本政府还在采取措施,通过提供产业及职业选择信息,为女学生创造机会,使其能够考虑与其“生活计划”相符的职业选择。为了使她们能够选择一个适当的职业,还向指导咨询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相关信息,支持他们制定恰当的职业道路和职业选择。

四、提高职业妇女地位中心

316.提高职业妇女地位中心是作为一个基础机构建立的,目的是要采取措施,全面和积极地支持职业妇女。该中心展示了日本劳动妇女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该中心通过举办讨论会并提供咨询,支持职业妇女充分利用其潜力。它还帮助女企业家和女学生,为其提供信息,选择合适的职业。

五、同工同酬

317.《劳动标准法》第4条规定了男女工人之间的同工同酬原则。它认定在工资方面基于性别的歧视性待遇属于非法行为。2005年,女工(不包括非全日制工人)平均工资是男工的65.9%,尽管这一差距一直在逐步缩小,但国际标准,日本男女工资现有差距被确认属于存在重大差距。男女工资差距问题研究小组审查了日本男女之间的工资差距问题,后来形成了一份报告,该报告已于2002年11月公布。

318.根据该报告,工资差距主要是基于以下因素:

(一)男女之间职业类别、服务年限、年龄、教育背景和津贴的差异;

(二)包括人事和人事管理在内的工资制度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该报告进一步指出,以下措施是消除差距所必需的:

(一)建立公正、透明的工资及评价制度;

(二)实施积极的行动;

(三)促进工作场所能够与家庭生活兼容(家庭友好型)。

319.在该报告出台之后,厚生省在2003年编制了《改进消除男女工资差距的工资及就业管理措施的准则》,以便管理层与劳工之间可以自愿解决工资差距。自那之后,厚生省一直努力通过向与劳工相关的组织散发宣传册,确保执行这一准则。

320.另外,厚生省还采取行动和措施,以促进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的和谐。通过编制报告并不断努力追踪工资差异的变化状况,厚生省为帮助增强雇主和工人在减少工资差距方面的兴趣和努力提供便利。

321.此外,为了协助公司以适当方式开展就业管理,该部已经制定了教育和培训计划。这些计划的目的在于消除现有对性别角色的认识,以录像和清单的形式得到积极利用。

六、妇女家庭活动的实际状况

A. 有关时间分配的基本调查

322.1976年以来,总务省已经进行了一项时间分配调查,作为其每五年一次的时间使用和休闲活动调查的一部分。2001年,总务省尝试充实有助于对包括家务劳动在内的家庭活动进行量化理解的基本数据,它同时有助于通过在此前调查中使用的预代码类型的调查表上添加后代码类型调查表,来进行国际比较。2006年10月进行了同样的调查。

七、建立育儿和家庭照料的制度

A. 强化措施,使妇女能够兼顾其家庭及工作职责

1. 基于《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纲要》,制定实施计划

(a)《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基本法》

323.《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基本法》于2003年7月颁布,同年9月生效。

324.由于认识到人口出生率急剧下降将对21世纪的国人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日本政府颁布了这部法律,以防止人口出生率进一步下降。除了明确提出基本原则和实施措施,该法旨在加强对策,以一种综合方式解决出生率下降的问题。

325.根据这项法律,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委员会由首相领导,由整个内阁组成,设在内阁办公室。

(b)《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纲要》

326.《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基本法》要求政府基于长期观点制定综合对策纲要。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内阁经过审议,于2004年6月批准了《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纲要》。

该《纲要》列举了三个观点——“实现自立的愿望和实力”、“消除隐患和障碍”和“对育儿的新支助和声援:家庭纽带和社区关系”——以及日本政府需要克服的4个重要挑战:“青年自立和养育健康儿童”、“兼顾工作和家庭及检讨工作方式”、“理解生活和家庭角色的重要性”以及“对育儿的新支助和声援”。新增了一份28项对策的清单,以便在不远的将来采取具体行动。

(c)《儿童和育儿支助计划》

327.2004年6月,《基于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纲要的优先对策具体行动计划》被内阁确定为实施《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纲要》的一项具体计划,并于同年12月由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委员会制定出来。该计划遵循《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纲要》所提出的四个重要问题,规定了有关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在2005年至2009年这5年期间实施事宜的具体目标和对策。它在一个广泛的领域内设定目标,包括鼓励年轻人自力更生,并检讨工作方式。

(d)《应对出生率下降的新对策》

328.2006年6月,应对出生率下降的社会对策委员会制定了《应对出生率下降的新对策》,以防止引起人口出生率更为迅速的下降。

329.在《应对出生率下降的新对策》中,除了在儿童成长的任何阶段全面落实育儿支助之外,日本政府旨在提升兼顾育儿和工作方式调整的支助。此外,结合这些措施,日本政府开展了一个全国性运动,以恢复家庭纽带和社区关系,并恢复社会的整体认知方式。

330.基于新对策,日本政府已经决定,进一步强化其人口出生率对策,以扭转其下降。

2. 支助兼顾工作和家庭,检讨工作方式

(a)对《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法》的修订

331.2004年12月,日本政府颁布了《关于〈部分修订关于照顾儿童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工人福利包括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的法律〉的法律》,以加强对兼顾工作和家庭的支持。该法的要点如下:(一)扩大获准请育儿假和照料家庭的工人的范围;(二)延长休育儿假;(三)放宽对工人休假照料家庭批准次数的限制;以及(四)针对需要护理的儿童,建立一项休假制度。

332.根据在2004财政年度进行的“女工雇用管理基本调查”,有70.6%的产妇请育儿假,0.56%的男性休育儿假。与2002财政年度的相应数字64%(妇女)和0.33%(男性)相比,请育儿假的男性和妇女有所增多。2004财政年度,请育儿假的男性和女性数量是妇女96.1%,男性3.9%。相比2002财政年度的妇女98.1%和男性1.9%,2004财政年度的数字表明,男性的比例有增长,不过,总水平仍然很低。

(b)支持公司促进兼顾工作和育儿

333.自2002财政年度以来,日本政府已经对制定并采用鼓励灵活工作制度的雇主给予帮助,这些方式包括缩短学龄前儿童父母的工作时间。而且,自2005财政年度以来,日本政府还对采取模范措施创造欢迎男性加入育儿的工作环境的雇主给予了帮助。此外,在2006财政年度,日本政府确立了一个计划,在5年限期内,为其工人首次休育儿假或者利用缩短工作时间的中小型公司雇主提供补助。

(c)制定《支持下一代发展对策法》

334.2003年7月,日本政府颁布了《支持下一代发展对策法》。该法定义了日本政府、地方政府、雇主和公民的责任,以便创造一个健康的出生和哺育环境,帮助下一代发挥重要作用。根据该法,日本政府将采取系统和重点措施,在今后十年内(即到2015年3月)解决这一问题。

335.为了推动雇主提供育儿支持的努力,该法要求雇主制定一个企业所有者总体行动计划,以推动创造一个父母可以兼顾工作和育儿的工作环境。具体来说,它要求拥有301名及以上雇员的雇主制定一个企业所有者总体行动计划,并提交给都道府县劳动局。该法还要求拥有300名及以下雇员的雇主尽量制定总体行动计划。这两类雇主都需要根据计划实施某些措施。截至2006年3月,拥有301名及以上雇员的雇主中99.1%都已经提交了企业所有者总体行动计划。

(d)对《促进缩短工时的特别措施法》的修订

336.《促进缩短工时的特别措施法》的目的在于系统地使所有雇主一律将工时缩短到“每年1800个实际工作时”,该法被修订为《关于改进确立工时的特别措施法》。修订后的法律推动劳动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考虑包括育儿在内的个人生活,确定适当的雇员工作时间,改善工作条件。修订后的法律于2006年4月生效。从2006财政年度开始,除了通过普及有计划的带薪休假以及限制超时工作来落实重在努力鼓励工人休带薪年假的措施之外,日本政府还计划开展宣传和启蒙活动,以期建立和谐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e)宣传《远程办公指导意见》

337.关于远程办公问题,日本政府在2004年3月制定了《利用信息和电信设备适当引入并实施家庭办公的指导意见》,以明确劳动人员管理办法,并进行了宣传。

(f)支持国家公务员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措施

338.从加强国家公务员工时制度灵活性和多样化的角度出发,国家人事局在2003年10月成立了由知识分子组成的研究小组,该小组一直对支持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各项政策进行审查。

339.根据该研究小组提交的临时报告,国家人事局于2004年12月修订了规则,引入了男性雇员参与育儿休假制度,并引入了错时上下班制度,以便使他们能够照顾子女和需要护理的家庭成员。

340.而且,为了营造一个能够兼顾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可靠环境,国家人事局于2005年2月向各省厅发布了《关于利用制度支持雇员兼顾工作和育儿的指导意见》,并由一个联络委员会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跟踪。

341.此外,国家人事局还在2006年8月向国会和内阁提出建议,修订《国家政府雇员育儿假法》,以便引入针对育儿的短时工作制度,从而使雇员能够兼顾工作和育儿。

基于该建议,日本政府向国会提交了一份部分修订《国家政府雇员育儿假法》的提案,以便引入针对育儿的短时工作制度。该提案于2007年5月获得通过并予以颁布。

(g)支持再就业和创办新企业

342.“再就业支助项目”已经推行,以支持那些因为抚育和护理儿童而辞职、但又希望在以后重新就业的人。自2002年以来,整个日本都有各种服务提供,与此同时,厚生省于2006年成立了公共就业保障办公室,名为“Mothers’ Hello Work”,代替了“Compatible Support Hello Work”中心,以帮助育儿母亲及其他人寻求就业。这些工作安排可以使母亲毫不犹豫地带着孩子前去造访。负责人员向准备重新就业的育儿母亲提供针对个人情况和需求定制的职业辅导和就业安排服务。

343.此外还提供各种支持,帮助有子女的妇女创办企业,比如为女企业家建立一个资助计划,并向她们提供开办新企业的有关信息(见第4条第3款第[2]a项)。

3. 丰富托儿服务

(a)发展日托中心

344.作为“所有儿童都无需等候”战略的一部分,在从2002财政年度开始的三年期限里,日本政府努力增加了超过15万名儿童的日托中心能力。截至2004年4月,等候入日托中心的儿童数量五年来首次下降。这种下降又持续了一年,所以2005年4月等待入托的儿童数量下降到约23 000人。

345.根据《儿童福利法》的修订版,有50名或以上儿童等候入托的市政当局必须制定育儿计划,以便有计划地缩短等候名单。此外,根据2004年12月采用的“育儿支助计划”,目前正在做出努力,以增加未来三年的日托中心能力。

346.2001年10月,科学文部省的社会医疗保险互助社建立了“霞关幼儿园”,这是霞关政府办公区的第一家托儿设施,由私人企业管理。为了应对在科学文部省工作的父母之需,提供了各种服务,包括延长托儿时间到晚上10时,并且还有临时托儿服务。霞关幼儿园拥有如此众多的申请者,它作为帮助父母兼顾育儿和工作的服务供应商的重要性持续增强。

(b)实施互助育儿活动

347.厚生省支持拥有家庭支持中心(截至2006年3月底有437个中心)的市政当局,中心的成员包括工人、家庭主妇以及处于养育婴幼儿、小学生等过程中的人。通过互助活动,这些中心联系并协调那些寻求帮助以找到一个地方能够托管子女、而他们的同事中就有人希望提供这种援助的人们。自2005财政年度以来,厚生省一直运行着一个紧急支援网络计划,其中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被注册为工作人员,并接受派遣在孩子突然生病或父母不得不紧急出差等时候,去满足处于育儿过程中的工人需要。

4. 支持幼儿园的育儿工作

348.为了满足托儿父母的多样化需求,“日托”服务正得以拓展,该服务不仅在正常开学时间之前和之后提供,而且在长假期间也提供。2001年,大约有55%的幼儿园提供这种服务,到2005年,这一数字已在全国增长到了70%以上。

八、关于出生率下降和性别平等方面社会环境的国际比较报告

349.性别平等委员会下设的出生率下降和性别平等专家委员会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就出生率下降和性别平等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2005年9月,该委员会重点关注了妇女劳动力参与率和生育率之间的关系,并审查了政策、制度和价值观念等社会环境对这种关系产生的影响。该委员会在《关于出生率下降和性别平等方面社会环境的国际比较报告》中公布了它的调查结论。

350.一份报告认为,在24个经合组织成员国中,妇女劳动力参与率高且生育率高的国家通过检讨男女双方的工作方式和发展日托中心及其他设施,使人们得以兼顾工作和生活,它们的社会环境取得了重大进步。这样的社会也重新拷问了性别角色的陈旧观念,并确保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这些调查结论来看,有关性别平等的措施和政策明显有助于遏制出生率下降趋势。因此,日本政府正在积极采取措施,以促进性别平等。

第12条健康

一、维护和促进妇女终生健康

A. 21世纪健康和幸福家庭全国运动概况

351.在2000年开展的21世纪健康和幸福家庭全国运动为21世纪妇女和儿童保健的主要措施提出了远景规划。该计划是由日本政府、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公民等有关各方共同发起的一场全国性运动。它确立了2010年之前应该实现的目标。

B. 保健支助服务

352.日本政府扩大了由公共卫生护士以及其他与妇女终生特有健康问题(妇科病、更年期失调、怀孕、避孕、生产问题、不孕症等)相关的人士提供的咨询和保健教育服务。而且,日本政府还继续为咨询顾问提供培训课程。

353.关于支助妇女终生健康的研究与有关确定骨质疏松等妇女常见病的病因和探讨其根治办法的研究同时并举。自2002年以来,日本政府已经开展了以更年期失调问题为重点的研究。

二、对怀孕和生产期的健康支助

A. 支助妇女终生健康

1. 青少年

354.作为2010年之前要实现的一个目标,“21世纪健康和幸福家庭全国运动”主张在青少年人口中要形成人工流产和性传播疾病的比率下降的趋势。

355.在日本,2004年青少年人口中的人工流产率为每1 000名女性10.5人。为了降低这一比率,日本政府实施了各项计划,由医生和护士对处于青春期的少男少女在性方面的担忧和烦恼问题提供咨询,并由助产护士向担心怀孕的人提供建议。

2. 怀孕和生产期

(a)对处于怀孕和生产期妇女的健康支助

356.1965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规定提供母婴保健支助。根据该法,向产前/产后妇女、婴幼儿、学龄前儿童等人提供基于《母幼保健手册》的保健指导、健康检查和持续的健康管理。日本政府还采取措施,通过诸如引导地方政府努力促进母乳喂养的方式来增加母乳喂养数量。

357.作为2010年之前要实现的一个目标,“21世纪健康和幸福家庭全国运动”已经大力采取措施,减少产妇死亡率,并增加对其怀孕和生产满意的人们的比率。

358.日本政府不断审查《母幼保健手册》的内容,以反映不断增长的女工数量。关于父亲参与育儿的描述以及从工作父母的角度出发在工作场所兼顾工作和育儿的支助制度,已被纳入该手册。

(b)加强对不孕症的咨询和其他服务

359.“21世纪健康和幸福家庭全国运动”和“儿童及育儿支助计划”将支助不孕症患者定为一项需要采取的措施。根据这些计划,2005财政年度在都道府县和指定城市的54个地方设立了不孕症专科咨询中心,而且自2004财政年度以来,已对部分生殖治疗费用进行了补贴。

(c)改善围产期医疗保健

360.2004年,产妇死亡人数为49人,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活产总数中死亡4.3人。2005年的婴儿死亡率(临时数据)为每1 000活产中死亡2.8人;新生儿死亡率为每1 000活产中死亡1.4人,占婴儿死亡率的51%。而围产期死亡率(怀孕22周和超过妊娠期的胎死数加上早期新生儿死亡数除以生产数加上怀孕22周和超过妊娠期的胎死数再乘以1 000)为4.8%。所有这些数字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361.“21世纪健康和幸福家庭全国运动”主张将产妇死亡率减半并保持日本为世界围产期死亡率的最低国家作为2010年之前应实现的一项目标。日本政府促进改善全国各地的围产期和新生儿特护室,向妊娠、分娩和婴幼儿提供先进的保健服务。日本政府还推动在各都道府县建立孕妇和新生儿医疗制度。

(d)有利于妇女避孕的环境和条件

362.1999年批准使用低剂量避孕药丸,2000年又批准使用女性避孕套和其他避孕工具。2005年,对《母婴保健法》做出部分修改,将期限延长为2005年至2010年。按照该期限,助产士等计划生育顾问可以出售计生所需的必要药品和器具(*)。

(*)关于人工流产,1994年举行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行动纲领》以及1995年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明确指出,只有依据国家立法程序,才可在国家或地方各级确定保健系统内任何有关堕胎的措施或对其做出修改。由于人工流产在日本受《刑法》和《孕产妇保护法》的管辖,人工流产对其中任何一部法律的违反,都是非法的。

3. 成年与老龄

363.骨质疏松是一种骨伤及其他损伤性疾病。预计在一个不断老龄化的社会中,这种疾病会变得更普遍。因此,需要对骨密度下降的人做早期诊断和预防骨质疏松症。

364.为此,根据《老年人保健和医疗服务法》规定全面体检中包括了对四、五十岁或更年期前后的女性进行骨质疏松症检查。2000年,根据《老年人保健和医疗服务第四个计划》,骨质疏松症检查与其他疾病检查分开,以便更容易了解骨质疏松症检查的结果。此外,从2005年开始,这些检查的对象已经扩大到40岁、45岁、50岁、55岁、60岁、65岁和70岁的妇女。

B. 开展适当的性教育

1. 在学校开展适当的性教育

365.今天,年轻人中的人工流产数量和性传播疾病感染率不断增长。因此,男生和女生获取适合其发育阶段的性和生育方面的知识并把握自己的卫生健康是很重要的。年轻人基于对生命和人格的尊重以及性别平等的精神,学会珍惜自己的生命并为他人的身心健康着想,也同样重要。

366.为此,学校应该强调心理约束和生命尊严的重要性,并开展适合年轻人不同发育阶段的性教育。目前的性教育工作是在学校按照“研究课程”(政府教学大纲)进行授课,并且应基于学生的发育阶段进行。应该做出努力,在整个学校内部建立相互理解,同时获得父母和当地社区的理解。为了避免传授过多不必要的知识,学校里的有关各方应该深入了解课堂上的教学内容。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在审查有关案例汇编的内容并举办指导讲习班时,应该告知各教育委员会有关性教育的适当内容构成和教学方式。

367.此外,在中央教育委员会所举行的讨论的基础上,日本政府有意检讨如何在未来进行性教育。

2. 提供了解性的机会

368.已经做出努力,以丰富在家庭和社区支持教育的学习机会,帮助年轻人理解性和生育的重要性。

三、防止危及妇女健康的措施

A. 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的措施

369.全面措施包括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预防和医疗服务,这些措施通过日本政府、地方政府和包括医疗服务群体和病人群体在内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来实施,根据1999年基于《关于预防传染性疾病和患传染性疾病患者的医治法》制定的《预防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相关的特定传染性疾病的原则》(以下简称为《艾滋病防治准则》),日本政府已经采取了这些措施。

370.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数目仍在增加。据报道,与2004年相比,2005年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数量超出1000例。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数目为男性769例,女性63例,至于报告的艾滋病患者,男性为340例,女性27例。

371.鉴于这一严重局势,日本政府于2006年3月修订了《艾滋病预防准则》。根据该准则,日本政府将人权纳入考虑范围,并已加紧努力,以传播正确知识和提高人们的认识,强化公共保健中心的检查和诊断制度,并重建医疗服务提供体系。

B. 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和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了解

372.学生应在学校获得适合其不同发育阶段的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正确知识,并学会如何恰当行事。日本政府已经实施了以下三项措施:(一)为小学、初中和高中编发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教科书;(二)开展教职员工培训工作;以及(三)开办一个艾滋病毒/艾滋病教育信息网。此外,还在2006年为初中和高中编发了提高认识的教科书。

第13条经济和社会利益

一、帮助无父家庭和寡妇的措施

373.针对包括未婚母亲和寡妇的无父家庭,根据《无父家庭和寡妇福利法》和《育儿补助法》,日本政府一直大力提倡采取各种措施,以使这一类母亲生活稳定并鼓励她们自强自立。这些措施包括: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帮助她们开办企业;规划建立自我支助中心,帮助单身母亲寻找工作,范围包括就业咨询、就业支助培训和提供就业信息;以及提供育儿补助。

374.为了响应2002年修订的《无父家庭和寡妇福利法》,日本政府实施全面措施,以促进单身母亲家庭的独立,包括育儿和生计支助、协助寻找工作以及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儿童的教育费用,及其他经济支助。

第14条农村妇女

一、特别注意农村妇女

A. 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的妇女

375.在从事农业的总人口中,有178万人是妇女,占53.3%。从事林业的有1万人是妇女,占总数的16.7%。从事渔业的有3.6万人是妇女,占总数的16.3%(所有数字截至2005年)。

376.因此,在日本,妇女在农业、林业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妇女还对农村地区的生活管理以及地方社区的维护与振兴做出巨大贡献。因此,人们对妇女在这些领域的未来贡献寄予厚望。

B. 关于建设农村地区性别平等社会的法律和法令

377.根据2005年3月的《粮食、农业和农村地区法案》和2005年12月的《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制定了新的基本计划。新计划载有关于促进妇女参与的明确和具体措施。

378.促进妇女参与的描述,可见2002年3月根据《渔业基本法》制定的基本计划和2001年10月的《森林与林业基本法》。按照这些基本计划,已经采取了全面的措施,以在农村地区建设一个性别平等的社会。

379.为了同样的目的,农林水产省于2001年5月设立了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该省的高级次官为该本部总裁。该部还制定了年度行动计划,以便与从事农业、林业和渔业的妇女就此问题交换看法,并对性别平等做出贡献的人给予公开表彰。

C. 在全国各地改变观念和行为

380.为了提高地方社区和包括男性成员在内的家庭对此问题的认识,日本政府已经推动实施了各种措施,例如在2005年发布指导性通知,为妇女在农村地区的参与设定目标,因而进一步增加了妇女在农业合作社董事会全体成员中的比例。

381.妇女在农村地区参与政策及管理措施决策过程的情况,可见统计附件45。虽然妇女的参与比例仍然很低,但它最近几年一直在增长。

D. 改善有利于妇女生活和活动的环境

382.预计从事农业、林业和渔业的劳动人口在未来将显著减少。因此,有必要在这些产业培养最广泛的人力资源。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努力创造一种环境,激励妇女充分利用自己的能力,参与当地社区在这些产业或管理方面的决策。为此,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包括提供信息和推动这些社区的妇女网络建设。

E. 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地位

383.据2004年进行的调查,90%以上从事农业的妇女表达了对获得务农报酬的愿望。然而,据2003年进行的调查,仅有49.6%的妇女因为从事农业而实际得到某种形式的补偿。

38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户已经订立了《家庭商业协定》,该协定在家庭成员间进行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对工资、假期天数及其他事宜做出了规定。约有32 000户在2005年订立了这种《家庭商业协定》。

F. 巩固妇女作为执业女农民的地位

385.2003年6月,修订了农民资格认证制度。近来,参与决策的女农民人数不断增多,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农业持证上岗作为一种共有权已被赋予从事农业的已婚夫妇。

此外,根据《新的粮食、农业和农村地区基本计划》和《第二次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都于2005年制定),推广《家庭商业协定》、女农民持证上岗及其农场经营的登记注册等条款已包括在计划之内,并且已促进采取了行动。

二、确保妇女参与农村地区的发展并使其受益

A. 农民的养老基金

386.自2002年以来,根据2001年《农民养老基金法》修正案,任何从事农业、投保一类国家养老金且不满60岁的女性都可以加入农民养老基金,即使她们未拥有耕地。此外,订立了《家庭商业协定》的配偶和继承人也可以成为这一援助政策的对象,这些人有权领取政府对其保险费用的补贴。

387.该法的修订不仅使妇女更容易领取养老补贴,还提高了她们作为农业企业管理人员的社会地位。参加农民养老基金的妇女比率,从2001年的5.9%增长到了2004年的7.6%。日本将做出进一步的努力,向更多农民告知这一养老金计划。

B. 创收活动

388.诸如早市和出售地方土特产等创收活动逐年增加,在2006年,此类活动有9 050项。大多数女企业家的收入少于300万日元,但销售额超过1 000万日元的女企业家明显增多。此外,对改善妇女经济地位做出贡献的女企业家数量正在增加。与此同时,这些妇女致力于其企业的多元化和稳定,并在社区振兴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

C. 对农业、林业和渔业的技术管理指导

389.区域农业推广站向工作在农业、林业和渔业领域的人们提供全面和系统的援助,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信息、讨论会和培训课程。

390.农业推广站支持妇女开展各项活动,例如提供有关技术、管理、金融及其他妇女感兴趣的信息,提供有关书面商业日志和会计账簿的咨询,根据簿记结果分析企业经营情况,为改善就业条件提供支助等等。

D. 资助妇女

391.日本政府提供管理信息并支助农产品加工之类的创收活动,这样农村妇女团体就可以稳步经营其企业。政府还提供无息贷款,支助从事农业和沿海渔业的妇女和老龄群体的活动。2002年,农业改良贷款为女企业家确定了一个优先配额。

E. 全面支助农村妇女改善其生活

392.对农村妇女的全面支助服务已经出现改善其生活的可观成果。它现在提供各种服务,重点是与生产领域和整个社区较为密切相关的日常生活问题,如改进农业工作、协调耕作和生活计划及振兴社区等。

第16条 婚姻与家庭生活

一、关于家庭的法律规定

393.在跟上公众认识趋势的同时,为了消除因已婚夫妇在结婚时必须选择其中一人姓氏的要求所带来的职业障碍,并结合结婚和离婚制度拟议修正中存在的利弊,包括将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确定为18岁以及缩短离婚后或废除前一次婚姻后禁止妇女再婚的规定期限,日本政府继续努力深化公众对允许已婚夫妇使用各自姓氏的拟议制度的认识和讨论。

二、家庭暴力

A. 配偶暴力

1. 现状

394.在2005年期间,在已经结案的丈夫对妻子使用暴力的案例中,犯杀人罪者有126人,犯身体伤害罪者有1 264 人,犯殴打罪者有359人。此类案件共计为1 749起,比上一年的1 554起增长了12.5%。

2. 修订《预防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

395.2004年6月,对《预防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以下简称《预防配偶暴力法》)进行了修订。修订要点是:(一)重新定义了“配偶”这个术语;(二)扩大了“暴力”的定义;(三)扩大了保护令制度;(四)澄清了日本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助受害者自立的责任;以及(五)澄清了相关工作人员尊重受害者人权而不分其民族和残疾等事实的责任。

396.基于这些修订,躯体暴力和对受害人身心产生有害影响的言语辱骂都被列为配偶暴力。离婚者从前配偶那里受到的暴力和言语辱骂也被列为配偶暴力。2004年12月,根据《预防配偶暴力法》,主管各省(首相;国家公安委员会;法务省;厚生省)制定了《关于预防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措施的基本政策》。该《基本政策》对该制度的概况进行了说明,并介绍了支持执行《预防配偶暴力法》各项措施的基本理念。因此,它成为各都道府县制定基本计划的一个准则。

3. 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

397.根据《预防配偶暴力法》,日本政府在全国152个地方设立了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截至2006年5月1日)。

398.2005财政年度,在妇女咨询处(全日本有47个咨询处)和妇女顾问处提供的咨询中,丈夫或伴侣暴力案件有21 125起,约占咨询案件总数的28.9%,在主要申诉中名列榜首(2005财政年度)。

399.随着《预防配偶暴力法》的执行,妇女咨询处强化了它们的功能,不仅在工作日而且在节假日和晚上也提供咨询,并制定措施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关怀,并使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与此同时,他们还提供支助,以满足受害者的特殊需要。例如,如果受害者携子前往某个妇女咨询处,则她会被安置在一个针对妇女和子女的日常生活支助机构内。此外,为了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在2002财政年度制定了一项新的制度。根据该制度,社会福利机构和满足特定标准的私人庇护所被授权向配偶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所。自2004财政年度以来,工作人员已经被分派到由全国8个地点的妇女咨询处开办的临时庇护所,以照顾随其母亲来到这些庇护所的婴儿。

4. 培训有关官员

(a)对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的咨询员进行培训

400.2005财政年度,为遍布日本各地的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的咨询员和管理人员举办了5次讲习班,目的是要支持咨询活动和提高咨询质量。此外,日本政府还向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派出有长期经验的专家,以给予咨询和指导。在2005年财政年度,34个都道府县和4个政府指定城市的此类中心开展了充实咨询服务的支助计划。除此之外,还按照修订的《预防配偶暴力法》,彻底修订了培训材料,将外国和残疾受害者纳入考虑范围,并纳入了支助受害者自立的措施。

(b)培训与咨询服务相关的妇女中心工作人员

401.2004财政年度,在44个都道府县开展了针对咨询负责人员的专业培训,并在3个都道府县开展了针对妇女咨询处工作人员的培训。这一培训的主题包括人口贩运和咨询方法以及配偶暴力。培训的对象包括公共和私人机构。

5. 为配偶暴力受害者提供支助信息

402.日本政府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使配偶暴力受害者能够在接受适当的支助和咨询时没有困难,并且还提供关于对负责配偶暴力受害者支助问题的有关官员有帮助的法律和制度事宜的信息。

6. 警方采取的措施

403.根据《预防配偶暴力法》,警方制定了“关于警长亲自协助预防配偶暴力造成伤害的规则”,向配偶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404.为了完善咨询制度,警方一直在努力创建一个有利于受害者寻求建议的环境。例如安排女警官,从而减轻受害者的负担,并防止二次伤害。此外,除了基于受害者意愿考虑是否拘捕行凶者之外,警方已经采取措施,例如通过给予行凶者勒令或警告,防止发生配偶暴力伤害。对于受害者,不论行凶者是否被拘捕,都视案情给予预防配偶暴力伤害的必要指导和建议。

7. 人权机关采取的措施

405.法务省人权机关编写并散发宣传册,就包括配偶暴力在内的虐待问题向人们进行宣传和教育。在呼吁保护妇女权利的行动中,这些机关还以“保护妇女权利”为口号,在全国各地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不仅在人权周而且在全年开展宣传。

406.与此同时,这些机关还通过在其咨询处和“妇女权利热线”(专门用于妇女权利的咨询热线),就妇女权利的方方面面提供咨询,努力帮助受害者。

407.此外,随着《预防配偶暴力法》的修订,目前正在做出努力,通过进一步加强与有关组织的合作,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救助。

8. 与日本法律支助中心为受害者采取的措施相关的服务

408.见第2条第2款第[2]项。

9. 对确认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外籍妇女的居留身份的处置

409.当收到由于家庭暴力原因而与丈夫分居或离婚的外国妇女就延长停留期或改变居留身份的申请时,通过考虑所遭受伤害的实际程度或受害妇女的处境(例如,不得不养育子女,希望保持与施虐丈夫的婚姻,离婚仲裁程序的状况),法务省将在充分考虑案件的人道主义性质的情况下做出适当裁决。处理此类案件时,将会尽量认真考虑受害者的安全和隐私,例如,确保禁止其丈夫即行凶者靠近她。

B. 防止虐待儿童

1. 修订《防止虐待儿童法》

410.2004年4月,《关于部分修订〈防止虐待儿童法〉的法律》颁布,以完善针对虐待儿童的无缝和全面措施:从预防发生到早期识别、快速反应、保护和支助。修订后的法律于同年10月生效。主要规定是:(一)审查“虐待儿童”这一术语的定义;(二)修改日本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三)扩大有关儿童虐待的通知要求;(四)发给警长的援助请求;(五)制定施虐父母的探视和通信条例;(六)为落下功课的儿童虐待受害者提供支助,以便使他们能迎头赶上,一直到接受高等教育,并找到工作。

411.2004财政年度,由儿童指导中心(全日本有182个)处理的儿童虐待案件总计有33 408起,其中的1 048起属于性虐待,占3.1%。日本政府努力实施各种措施,诸如,加强儿童指导中心的咨询功能和设立地方社区网络,以便儿童指导中心能在与福利、卫生、医疗、警方、教育等机关组织的密切配合下,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处理虐待儿童问题。

2. 人权机关采取的措施

412.除了编写宣传册,就虐待问题向人们进行宣传教育,并将册子分发给法律事务局和全日本的区法律事务局以及各都道府县和政府指定的城市,在“保护儿童权利”的口号下,法务省人权机关在日本不同地区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不仅在人权周而且在全年开展宣传。

413.这些机关通过在其咨询处和“儿童权利热线”(专门用于儿童权利的咨询热线),就儿童权利的方方面面提供咨询,努力帮助受害者。

414.与此同时,当有电话声称儿童权利遭到侵犯时,在对案件进行调查之后,采取各种措施为受虐儿童提供补救。此外,还通过教育有关人员了解尊重人权的重要性,努力防止再次发生侵犯儿童人权的情况。这些机关正在加强与地方社区网络进行防范虐待儿童的合作,向受害者提供更为有效的援助。

415.此外,鉴于自2004财政年度以来已将11月命名为“防止虐待儿童月”,这些机关通过在每年11月举行一次“儿童权利保护全国志愿者大会”,一直在做出更大的努力,防止虐待儿童。

3. 保护受虐儿童

416.警方认为防止虐待儿童是其青年保护措施的重要对象,并因此正在加紧努力,防止虐待儿童的事件发生。具体来说,2004年4月,根据修订过的《防止虐待儿童法》,警方采取了以下妥善措施来处理虐待儿童问题:(一)早期识别和快速、准确地报告虐待儿童案件;(二)妥善回应儿童指导中心监护人向警长提出的援助请求;(三)为儿童提起适当诉讼并给予援助;(四)完善和加强保护制度,加强与儿童指导中心及其他有关组织的合作;以及(五)深入指导和教育工作人员。

417.此外,为了保护无人照料或其父母不适合作监护人的儿童,警方努力配合地方政府所设地区委员会针对需要保护性照料的儿童而采取的措施。

418.在《犯罪受害者基本法》基础上制定的《犯罪受害者基本计划》于2005年4月生效。按照该计划,警方努力加强与参与虐待儿童受害者保护工作的有关组织的合作。警方还为警察人员提供指导和培训,使他们能够提高虐待儿童的识别技能,并增长有关虐待儿童特点的知识。

4. 向参与教育的人宣传虐待儿童的适当应对措施

419.科学文部省过去曾多次通过各都道府县宣传学校教育参与者的义务,参与者包括学校护理人员以及参与社会教育以便向儿童指导中心报告虐待儿童事件的人。

此外,目前还在做出努力,以宣传2004年4月颁布的《关于部分修订〈防止虐待儿童法〉的法律》的主要规定。

420.另外,已从2005财政年度以来开展调查研究,以完善各个学校和教育委员会的工作,通过收集、分析日本国内外取得的成果,防止发生虐待儿童事件。日本政府已将这些研究成果在一份报告中进行了汇总。

C. 歧视女童权利和侵犯人权

1. 人权机关采取的措施

421.在《人权教育和激励基本计划》中,儿童的权利问题已被提升为一个人权问题。为了建设一个包括女童在内的所有儿童都能得到高度尊重并能够享受基本人权的社会,法务省人权机关以“保护儿童权利”为口号,在日本不同地区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不仅在人权周而且在全年开展宣传。

422.此外,人权机关就诸如歧视女童等侵犯人权的行为在其咨询处或通过儿童权利热线——一种专门的电话咨询服务——提供咨询。

423.2004年4月,为了迅速、灵活、准确地开展援助活动,法务省对调查和解决侵犯人权案件的官方指令进行了全面修订。根据案件情况,经过必要调查之后,除了制定各种措施为受虐女童提供补救之外,这些机关还通过教育有关人员了解尊重人权的重要性,努力防止再次发生侵犯女童权利的情况。此外,还根据案件情况,将受虐女童及其父母等移交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提出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