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日期,等

判决摘要

与《公约》相关的部分

东京高等裁判所,2005年3月24日

在本案中,高等裁判所的裁决指出,不论家庭登记关系栏中显示的儿童是婚生还是非婚生,均不得侵犯隐私权,也不得判为非法。

对非婚生儿和婚生儿进行区分的要求不得被视作违反《宪法》的无理歧视。另外,原告还争辩说,对非婚生儿和婚生儿进行区分不得被视作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公约条款的违反。

东京地方裁判所法院,2005年2月24日

在本案中,地方裁判所驳回了一项由居住在东京或周边都道府县的妇女对东京市知事提出的索赔要求,这些妇女认为,知事歧视妇女的言论践踏了她们的名誉和其他权力,应对她们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的索偿称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她们有权不因其性别有尊严地寻求幸福和平等生活,有权做出生育方面的自由选择等,而知事的言论侵犯了这些权利)

原告进行索偿的权利不能立即被确认为应受到侵权法保护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然而,原告的索偿被认为包含一项权利要求,即其作为个人应受到尊重、应能过独立的生活、应能不受其性别影响自愿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有权自行确定是否其生育权得到了尊重,但其他权益遭到了侵犯。考虑到这些权益一般属于原告的个人利益,或许应当将其视作应受到侵权法保护的权益。

东京高等裁判所的裁决,1991年3月29日

1按《民法典》第900条第4分款附文规定,非婚生儿的遗产份额并不构成对《宪法》第13条和第14条第1款的违反。

2本案中法院裁定《民法典》第900条第4分款附文的内容不违反《宪法》,也不存在其他认定所述条款无效的理由。

上诉人争辩说,《民法典》中规定非婚生儿法定遗产份额为婚生儿的二分之一的条款是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1款的违反。然而,如何确定遗产份额的问题应根据国家的立法政策加以解决。

东京地方裁判所的裁决,2006年3月29日

《国籍法》第3条第1款将合法性定为取得国籍的要件是对《宪法》第14条第1款的违反。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原第9条第1和2款规定在其子女国籍方面应给予女性与男性相同的权利;若其母亲或父亲为一国国民,则根据血统制原则,子女也应获得与其父母相同的国籍。但是,这些条款并未规定非婚生儿与婚生儿享有同等待遇。也未规定其父亲为日本公民、母亲为外籍公民的非婚生儿与其母亲为日本公民、父亲为外籍公民的儿童在取得国籍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名古屋地方裁判所的裁决,2004年12月22日

1在本案中,地方裁判所裁定,辩护方公司的高中毕业生雇员招聘和待遇制度是一种仅根据性别不同实行区别对待的制度。根据这种制度,男性主要从事更复杂的工作,其工作地点通常没有限制。另一方面,女性则主要从事相对简单的工作,其工作地点也有局限。

2在本案中,地方裁判所裁定,在1962年至1967年原告被雇用为该公司女性员工期间,上述基于性别的有区别的招聘和待遇制度未被视为一项侵犯公共政策的无理歧视。

3在本案中,地方裁判所裁定,1999年4月1日《确保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和待遇法》颁布后,上述基于性别的有区别的招聘和待遇制度被视作侵犯公共政策、践踏个人权利的无理歧视。在本案中,法庭支持原告的侵权索赔请求。

原告争辩说,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62年至1967年她们在公司工作期间,两性平等已被确定为一项国际公共政策,因此被告实施的对妇女的歧视违反了国际公共政策,因此是非法的。然而,若不颁布一部国内法,则所述《公约》并不视为自动生效;在审慎考虑了基于性别的有区别的招聘和待遇制度的历史和内容后,无法即刻将其视作对《公约》的违背。

大阪地方裁判所的裁决,2005年3月28日

1在本案中,地方裁判所裁定,辩护方公司招聘和对待高中毕业生雇员的做法是一种基于性别的有区别的招聘和待遇制度(以下简称“性别区别待遇”)——在该制度下,基于男性会终生受雇的假设,男性在总部和全国各地的办事处从事关键工作;而基于女性就业时间短的假设,女性仅在总部或其受雇的其他办事处从事辅助性工作。

2在本案中,裁判所裁定,在1999年4月1日《确保男女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和待遇法》颁布之前,即便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有悖于《宪法》第14条规定的男女实质平等的原则,它也并不直接构成对公共政策的违反。

3在本案中,裁判所裁定,辩护方公司男女高中毕业生文职人员之间的不平等不应仅依据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做出解释,也不应被视作与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存在任何合理联系,这种不平等完全是基于性别的无理的歧视性待遇,按《民法典》第90条规定,这是对公共政策的违反,因而是非法的。在本案中,裁判所支持原告提出的侵权索赔要求。

原告争辩说,即使对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生效前受雇的女性,源于歧视性雇用的工作分配和晋升方面的歧视性待遇在《公约》颁布后仍在延续,因而是《公约》的违反。因此,他们争辩说,这种歧视性待遇属违反公共政策的侵权行为。然而,鉴于《公约》的措辞,在未颁布国内法之前,不得认为《公约》可在国内自动生效。另外,基于性别的区别对待不应马上被视为对《公约》的违反。

东京地方裁判所的裁决,2008年7月9日

在本案中,地方裁判所裁定,关于临时员工的工资水平应低于正式员工的规定不违反《宪法》第13条和第14条、《劳动标准法》第3条和第4条以及公共政策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缔约方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职场对妇女的歧视,以便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确保人人享有相同权利”。然而,《公约》只确定了国际社会应从消除性别歧视的角度加以遵循的规则,而没有特别提供有关同工同酬原则的一般评价标准。因此,不应认为《公约》可自动生效并涵盖了同工同酬原则。

附录

2008财政年度实施的培训方案事例

目标受众

内容

地区法院和家庭法院的主审法官

a.由研究生院一位教授进行的有关“国际人权法和法院职能”的讲座(还提到了《公约》。)

b.内务局主任、日本最高裁判所等举办的讲座和意见交流会

(还提到了家庭暴力问题。)

2008财政年度新任法官

a.由联合国人口基金东京办事处主任举办的“从国际组织角度看待人权问题”的讲座

(还提到了家庭暴力问题。)

b.内务局主任、日本最高法院等举办的讲座以及就“各个领域案件审理的现状和问题”开展的意见交流会

(还提到了家庭暴力问题。)

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分支机构主管

司法部人权局总干事等就“人权保护问题”举办的讲座

(还提到了《公约》和家庭暴力问题。)

2008年9月新任助理法官

由一名大学教授进行的有关“国际人权法和法院职能”的讲座(还提到了《公约》。)

2009年1月新任助理法官

由一名研究生院教授进行的有关“国际人权法和法院职能”的讲座

(还提到了《公约》。)

2008财政年度新任即决裁判所法官

司法部人权局总干事就“人权保护问题”举办的讲座

(还提到了《公约》和家庭暴力问题。)

问题5

请说明《第二项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见第29段)目前的执行情况和取得的进展。答复应包括为该计划所定12个领域制订的每项政策对切实实现两性平等有何影响的有关资料。

内阁2005年12月27日批准的《第二项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阐明了12个重要领域,还指明了截至2020年的长期战略方针。它还包含了将于2010财政年度末以前落实的若干具体措施。自《基本计划》制定以来,就在各个领域加强了对法律体系的审查和对新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以期建立一个两性平等的社会。

为了让更多的妇女参与决策进程,2006年制定了一个提高国家咨询委员会女性成员比例的新目标。另外,促进两性平等本部认识到有必要采取更多的战略性措施扩大妇女的参与范围,因此,于2008年4月通过了加速妇女社会参与方案。

在就业领域,2006年修订了《平等就业机会法》,以禁止对男女的歧视,以及基于怀孕和生育等事由的解雇或其他歧视性待遇。2007年修订了《关于改进对非全日制工人的就业管理的法律》,以确保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非全日制员工和正式员工平等待遇,并鼓励将非全日制员工转为正式员工。修订该法的目的在于创造一个非全日制员工能够有效发挥其能力的工作环境。2005年通过了《帮助妇女应对革新挑战计划》。2006年对该计划进行了修订,以向重新步入职场或开办新事业的女性提供全面的支持。

2007年,通过了《工龄平衡宪章》、《促进工龄平衡行动政策》和“日本的帮助儿童和家庭战略”以促进政府和私营部门做出更大努力,向男性和女性提供支持,使其能够协调好工作与家庭/社区生活,并促进下一代的发展。

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方面,《预防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还采取了更加有力的措施,防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同时向转向自立的受害者提供援助。

作为预防和消除人口贩运及对被贩运人口实施保护的措施的一部分,打击人口贩运措施部际联络委员会于2004年成立,并制业了《打击人口贩运措施行动计划》。2005年颁布了《关于修改〈刑法〉部分内容的法律》,该法律作为一项立法,将用来确保人口贩运涉案人员受到严惩。它规定人口贩运是一项犯罪,并确定了应对跨境人口贩运的措施。

已由各部通过充实法律体系和落实上述政策措施,使《基本计划》规定的措施逐步得到加强。2008年3月,也就是该计划通过三年后,两性平等委员会总结并发布了其有关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统计数据和未来挑战的报告,以帮助有关各方了解目前该计划的安排和落实情况。根据这份报告,通过了上述加速妇女的社会参与方案,目前正在加强为切实实现两性平等所做的努力。

《计划》的12个重要领域的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统计资料中列示的主要成果如下:

1.让更多的妇女参与决策进程

○让更多的妇女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等的决策进程

・促进聘用和晋升国家女公务员

[通过国家公务员一级招聘考试受雇的妇女比例:2005财政年度为21.5%——2008财政年度为24.2%]

[担任司长和更高级别职位的国家女公务员比例:2005年为1.6%——2007年为1.9%]

[都道府县政府中司长和更高级别职位的女性官员比例:2004年为4.9%——2008年为5.4%]

・确定让更多的妇女参与国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的新目标(2006年),以确保到2020年男性或女性成员人数都不低于整个政府工作人员总数的40%,到2010财政年度末实现女成员的最低比例(33.3%)。

[国家咨询委员会女成员比例:2005年为30.9%——2008年为32.4%]

○支持私营公司、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团体采取的措施

・要求私营公司、工会、雇主协会等的负责人扩大妇女参与决策进程的范围(2006年-)。

[私营公司(拥有100名或以上雇员)担任管理职位的女性比例:2005年,部门经理一级2.8%,部主管一级5.1%,分部主管一级10.4%——2007年,部门经理一级4.1%,部主管一级6.5%,分部主管一级12.5%]

・采取措施营造一个有益于女医生的工作环境,包括通过培训帮助女医生重返工作岗位、扩大女医生人才库以及增加医院的护理设备数量。

2.审查社会制度和做法,从两性平等的角度提高公众的认识

○从两性平等角度审查社会制度和做法

・从加强员工养老金保护和确保在工作方式选择上保持中立性的角度出发,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员工养老金保险法》修正案。修正案包括将非全日制员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2007年)。

○促进开展公共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并扩大咨询服务

・促进开展公共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通过设立一个“两性平等周”、“平等就业机会月”以及举办促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等手段加深公众对两性平等的认识。

[了解“两性平等社会”一词的人数比例:2004年为52.5%——2007年为79.6%]

[反对“丈夫应在外工作,妻子应操持家务”观念的人数比例:2004年为48.9%——2007年为52.1%]

3.确保男女在就业领域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促进实施确保男女都能在就业领域获得平等机会和待遇的措施

・修订《平等就业机会法》,禁止对男女的歧视,以及禁止基于怀孕和生产等事由的解雇或其他歧视性待遇(2006年)。

[预计每小时平均现金收益的差距(男性全日制员工=100):女性全日制员工:2005年为65.9——2007年为66.9;女性非全日制员工:2005年为46.3——2006年为46.8]。

・建立一个促进两性平等和工龄平衡的公司奖励体系,鼓励公司采取“积极行动”(肯定行动)(2007年)。

[采取“积极行动”(肯定行动)的公司比例:2003年为29.5%——2006年为20.7%]

○为充分发挥女性员工的潜力提供支持

・修订《帮助妇女面对革新挑战计划》,加大各种措施的实施力度,为育儿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并促进迎接新挑战所必需的个人能力的学习和发展(2006年)。

・在全国设立“母亲就业安置所”、“母亲沙龙”和“母亲角落”,以向抚育幼儿的母亲提供具体的就业支持(2006年-)。

[2007财政年度“母亲就业安置所”取得的成果:新注册求职人数:87123;实现就业人数:23374人]

○营造一个满足多样化就业需求的就业环境

・修订《关于改进对非全日制员工就业管理的法律》,以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确保非全日制员工和正式员工的平等待遇,鼓励将非全日制员工转为正式员工。为了营建一个使非全日制员工能够更有效发挥其能力的工作环境,对本法进行了修订(2007年)。

[非正式雇员性别比:2004年51.6%(女性),16.3%(男性)——2006年52.7%(女性),17.8%(男性)]

4.通过实现两性平等促进农村地区的发展

○使各地的认识和行为发生转变

・通过宣传和提高认识活动,如奖励、专题研讨会和其他教育方案促进农村社区妇女的参与。

○让更多的妇女参与决策进程

・确立妇女参与的目标,如农业合作社中董事会女成员比例和农村委员会中女成员人数,协助开展妇女培训活动,提高妇女的技能,并让妇女担任领导职务。

[妇女参与农业、林业和渔业的情况:2000年,农业委员会成员为1.8%——2006年为4.2%;2000年,农业指导员为4.4%——2006年为11.8%;2000财政年度,农业合作社委员会委员为0.6%——2006财政年度为2.1%;2000财政年度,渔业合作社委员会委员为0.2%——2006财政年度为0.4%;林业合作社委员会委员:2006财政年度为0.3%]

○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并改善妇女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

・促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为妇女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通过培训等加强妇女的行政管理技能,鼓励妇女参与农业管理,培养更多合格的女农民,以及为《家庭创业协议》的签订提供便利。

[已签订《家庭创业协议》的家庭数量(主要从事农业的家庭比例):2005年为32120个家庭(7.5%)——2007年37721个家庭(9.7%)]

5.支持男女为兼顾工作及其家庭和社会生活所作的努力

○对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和审查工作方式提供支持

・根据《下一代养育扶持措施促进法》(2004年),促进公司为养育下一代提供支持所作的努力。

[《下一代养育扶持措施促进法》指定的公司数量:截至2008年12月底:大型公司(拥有301名及以上员工)577家,中小型公司(拥有300名及以下员工)57家]

・通过《工龄平衡宪章》和《促进工龄平衡行动政策》,并制定了“日本支持儿童和家庭战略”的优先战略(2007年)。

[月工作小时(拥有5名或以上工人的公司的全日制工人):2005财政年度为169.3小时——2007财政年度为170.5小时]

[已经落实家庭关爱措施,如缩短家有学龄前子女的员工的工作时间的公司比例:2004财政年度为10.5%——2007财政年度为19.2%]

・修订了《就业保险法》,以从制度上将育儿假期间的收益水平从休假前工资的40%提高至50%(限于从2010年3月31日开始休育儿假的员工)(2007年)。

・支持育儿期间通过缩短工作时间和使用育儿假等措施实行弹性工作方式,以确保有后备工人接替休育儿假的员工,为重返工作的员工提供援助等。

[育儿假使用率:2004财政年度:男性为0.56%,女性为70.6%——2007财政年度:男性为1.56%,女性为89.7%]

○加强能够满足多样化生活方式的育儿支持措施

・启动“日托中心零等候名单/完全消除必须等候方可进入日托中心的儿童数量”的倡议;集中精力增加那些主要位于市内、有50名或以上儿童等待入托的日托中心的能力,同时提供多种托儿护理服务,包括附加托儿护理、假日托儿护理及夜间托儿护理。

[日托中心能力:2004财政年度为203万——2008年4月为212万]

[提供附加托儿护理服务的日托中心数量:2004财政年度为12783家——2007财政年度为15076家]

・建立能够向学龄前儿童提供综合教育和托儿护理以及向本地所有育有儿童的家庭提供儿童看护支持的早期儿童教育和护理中心体系(2006年)。

・增加地方儿童护理支持机构的数量,建立一个以儿童护理支持体系为基础的社区。

[已经落实儿童护理中心方案的社区数量:2004财政年度为2783——2007财政年度为3478]

・落实各项措施帮助单亲母亲实现自立,包括针对生计的支助项目,促进单亲母亲实现职业独立以及支持单亲母亲实现就业和独立中心方案等。

[支持单亲母亲实现就业和独立中心的运营者数量:2006财政年度为94——2007财政年度为99]

6.为使老年人安享晚年创造有利的条件

○为促进老年人融入社会提供支持

・根据修订的《老年人就业稳定法》(2006年),促进实施确保老年人稳定就业的措施,包括提高法定退休制度规定的年龄,推行一个持续就业制度和废除法定退休制度。

[已经引入确保老年人就业措施的公司比例:2006财政年度为84.0%——2008财政年度为96.2%]

[受雇人群中60-69岁人员所占比例

60-64岁:2004年男性占65.4%——2008年占72.5%;2004年女性占38.4%——2008年占42.5%

65-69岁:2004年男性占43.8%——2008年占47.8%;2004年女性占23.8%——2008年占25.5%]

○建立使老年人得以安享晚年的托护体系

・通过修订长期护理保险体系(2006年),促进实施确保老年人能够获得护理服务的措施,帮助营造一个支持使用家庭看护假的环境。

・继续努力培养和培训保健工作者,推广确保提供优质护理服务的措施。

・随着《老年人虐待防治法》(2006年)的颁布,促进实施预防虐待老年人和向看护者提供支持的措施。

○为老年人提供收入保障

・建立了离婚情况下员工养老金分割体系(2007年)。

○为残疾人独立生活提供的支助

・《残疾人服务和支助法》(2006年)的颁布为社区残疾人独立生活提供了支助,根据该法确定了各都道府县和市的任务,即制定一项《残疾人福利计划》(2006年)。

・根据修订的《残疾人就业促进法》(2008年),将扩大和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措施,包括通过鼓励中小型公司聘用残疾人和扩大用工义务,以将雇用短期工人包括在内。

[实现残疾人雇用法定配额的公司比例:2005年为42.1%——2008年为44.9%]

・日本政府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这是一个旨在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及尊严的全面、总体的国际公约(2007年)。

7.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

○进一步防止配偶暴力等行为和保护受害者

・修订《防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以扩大发布保护令的体系,要求各市努力建立发挥配偶暴力咨询和援助中心作用的机构以及制定基本计划(2007年)。

・提高对修订的《防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的认识,并根据所述法律编制一项新的基本政策(2008年)。

[根据《防止配偶暴力预防法》发布的保护令数量:2003年为1468——2007年为2186个]

[通过配偶暴力咨询和援助中心进行咨询的案件数量:2003年为43225起——2007年为62078起]

[警方已掌握的配偶暴力案件数量:2003年为12568例——2007年为20992例]

・在人权咨询办公室以及通过专门开通的“妇女权利热线”提供咨询服务,向受害者提供建议或其他必要援助,落实诸如向犯罪者发出警告和提高认识活动等措施。

[通过妇女权利热线进行咨询的暴力和虐待案件数量:2005年为2285起——2007年为2447起]

○促进实施防止性犯罪的措施

・落实防止性犯罪的措施,如向各都道府县的警察本部指派性犯罪调查方法指导员,在妥善考虑受害者的感受后扩大对他们的保护,包括对他们的陪伴和采访。

○促进实施防止卖淫的措施

・促进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帮助卖淫妇女实现自立。

[与卖淫相关的犯罪中查处的人数:2004年为1452——2006年为1740人]

※查处:指认犯案嫌疑人,随后对其提起诉讼

○促进实施打击人口贩运的措施

・向私人避难所提供援助以保护受害者,努力掌握国内外人口贩运的实际情况。

[卷入人口贩运获得保护(包括授予特别居留许可)或从入国管理局处获得重返家园方面的帮助的受害者人数:2005年为115人——2007年为40人]

○促进实施防止性骚扰的措施

・向尚未采取任何打击性骚扰措施的公司等提供行政指导。

[通过都道府县劳动办公室平等就业部进行咨询的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数量:2005年为7894例——2007年为15799例]

・在人权咨询办公室和通过专门开通的“妇女权利热线”提供咨询服务,向受害者提出建议或其他必要援助,落实诸如向犯罪者发出警告和提高认识活动等措施。

[通过妇女权利热线进行咨询的性骚扰案件数量:2005年为705起——2007年为545起]

○促进实施打击跟踪行为的措施

・适当运用《禁止跟踪行为及援助受害者法》,及时向跟踪者发出警告,同时实行适当的控制,以缓解受害者的恐惧,保障他们的安全。

8.为妇女提供终生保健服务

○维护和提高妇女一生的健康

・改进一般咨询系统,更好地解决妇女一生的健康问题,同时加强解决不孕问题的专门咨询系统等。

・考虑扩大由私人专家组成的妇女健康促进研究小组对妇女健康的支持。

○针对不同性别提供医疗服务

・开展研究以建立促进妇女健康的科学基础,同时兼顾两性区别。

○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通过扩大各市对孕期检查的补助、向妇科医院提供财政支持,以及建立围产期医护体系(一种向围产期母亲、胎儿和新生儿提供产妇及儿科护理的综合医护体系)促进安全生产。

[对其孕产期感到满意的人数比例:2000年为84.4%——2005财政年度为91.4%]

[在怀孕前11周通报其居住城市的孕妇比例:1996年为62.6%——2005年为68.6%]

・提供关于不孕问题的咨询服务以及不孕治疗方面的财务支持

[在接受不孕治疗前接受专家咨询的患者比例:2001财政年度为24.9%——2004财政年度为40.5%(不孕问题顾问),35.3%(不孕问题协调员)]

○促进实施解决威胁妇女健康问题的措施

・为提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性传播疾病以及吸毒危害的认识编写教材,并将其分发给初高中学生。

[报告新增的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数量:2005年为1199例(女性90例,男性1109例)——2007年为1500例(女性116例,男性1384例)]

9.通过媒体促进两性平等

○支持媒体为加强宣传尊重妇女权利所作的努力

・加强打击个别媒体的措施,如有害书籍和展示性、暴力等内容的互联网站。

・更有效地实施有关措施,针对个人电脑和手机推广内容过滤服务(过滤有害青年的内容),包括免费发放过滤软件和向服务提供商提出相关要求。

[下载到个人电脑的免费过滤软件数量:2006年为27259个]

[在手机和个人手持电话系统上使用过滤服务的用户数量:截至2008年12月底大约为495万]

[查处的网络犯罪数量(违反《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法》):2005年为456例——2006年为714例]

10.加强教育和学习,促进两性平等,便利选择的多样化

○促进两性平等的教育与学习

・开展特别的调查研究,以确定为教育和学习活动提供何种支持才能建立一个两性平等的社会(2007-2008年)。

○扩大教育和学习机会,将其作为推行选择多样化的一种手段

・满足妇女对学习的多样化需求和促进终身学习。

・为停止工作养育子女的妇女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鼓励她们应对新的挑战(2007年-)。

11.促进全球社会实现“平等、发展与和平”

○通过和传播国际准则和标准

・修订了禁止歧视男女以及禁止基于怀孕和生育等事由的解雇或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平等就业机会法》(2006年)。

○促进全球社会的“平等、发展与和平”

・将性别观点明确列入《性别与发展倡议》的基本政策以及灾害预防、健康、水和卫生等领域发展倡议的基本政策。另外,在各国制定其官发援计划时兼顾性别观点。

・在落实官发援项目时,通过要求相同数量的男性和女性参与者以及向其提供分享观点意见的机会来确保两性平等。

・举办了第一届东亚性别平等部长级会议(2006年),参见了在印度举办的第二次会议(2007年),还开展了与两性平等相关的国际交流活动。

12.在需要采取创新行动的领域促进两性平等(科学技术、灾害预防和恢复、区域振兴、城镇规划、旅游业及环境领域)

○科学技术

・开展一项调查,以了解根据《第二项两性平等基本计划》规定的指标(在整个自然科学领域女性研究人员占25%)聘用女性研究人员的情况

・《第三项科技基本计划》建议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协助研究人员在做好研究工作的同时尽到生养子女的责任,并鼓励聘用女性研究人员,以促进女性研究人员的活动(2006年)。

・为支持研究所鼓励女性研究人员所做的努力,开展针对女性研究人员的支助活动(2006年-)、促进支持女性研究人员在休完产假后重返工作的活动(2006年-)、开展支持初/高中在校女生选择科学为其职业的项目(2006年-)和开展提高认识运动(2005年-)。

[女性研究人员比例(来自机构):2005年,总数11.9%,大学和专科院校21.1%,公共机构12.1%,商业企业和非营利机构6.5%——2008年,总数13.0%,大学和专科院校22.7%,公共机构13.7%,商业企业和非营利机构7.6%]

[新招收大学生中女性的比例(来自部门):2005财政年度,工程学10.6%,科学25.9%,农业39.2%,健康58.2%——2008财政年度,工程学11.1%,科学26.6%,农业41.1%,健康59.5%]

○灾害的预防和恢复

・要求各都道府县政府在修改区域灾害预防计划时,澄清必须从男性和女性两个角度给予适当关注的事项。

[其区域灾害预防计划包含“需从男女不同角度考虑的事项”的都道府县和政府指定城市的数量:2007年有35个都道府县和7个政府指定城市]

○区域振兴,城镇规划和旅游业

・派遣顾问等到地方社区,支持促进妇女发挥积极作用的区域振兴

[社区联合会中的女性领导比例:2008年为3.9%]

○环境领域

・提供各种机会,让男女都能参与环保活动,促进妇女投身环保事业。

[环境省咨询理事会中的女性成员比例:2005年为33.3%——2008年为34.9%]

问题6

报告指出,政府正在审查人权保护法案,根据该法案将设立一个人权委员会(见第44段)。鉴于普遍定期审查结束时日本在人权理事会上所作的承诺(见A/HRC/ 8/44/Add.1,第1(a)段),请说明在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设立一个全国性人权机构方面取得的进展。

政府于2002年3月向国会提交了《人权保护法案》。该法案本可建立一个新独立的行政委员会和一个由该委员会管理的人权补救体系。然而,该法案于2003年10月众议院解散时被放弃。

该法案是根据人权促进委员会2001年5月和12月提交的报告起草的。该委员会是根据1996年12月颁布的《人权保护措施促进法》成立的。

根据上述报告,政府准备向国会提交一项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内人权机制的法案。鉴于就侵犯人权行为适用补救措施的范围和人权委员会的权力提出的意见,法务省目前正在审查该法案。

问题7

按照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请说明为制定一项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战略采取了哪些步骤,包括起诉行为人,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如保护受害者的收容所和禁止令等,以及面向不同群体(如警察、律师、卫生和社会工作者及司法部门)和一般公众推行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的各种方案。

政府认识到暴力侵害妇女——包括配偶暴力、性犯罪、卖淫、人口贩运、性骚扰和跟踪——是对妇女人权的公然侵犯,是在建立一个两性平等社会的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整个社会缺乏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了解,这方面的问题一直被当作私人问题而加以隐瞒或草率处理。

根据上述情况,政府制定了《第二项两性平等基本计划》(2005年12月27日获内阁批准),该计划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建立一个使公众完全意识到该问题存在的基本框架。根据该计划,各省和机构将根据所犯暴力罪行的类型全面地推行一套措施。这包括促进保护和支持受害者的措施以及促进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措施。

在防止配偶暴力方面,2001年颁布了《防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以下简称《防止配偶暴力法》),迄今为止该法已修订了两次,这表明保护受害者的措施已得到加强。

2007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修订本扩大了保护令发布体系。它还建立了禁止行为人接近受害者亲属等远离令和禁止给受害者打电话或其他行为的指令发布体系。另外,在本法下,各市的努力也得到加强——该法现在要求各市努力建立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同时制定一项基本计划。

政府确定了《防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措施的基本政策》(制订于2004年,2007年进行正式修订),该政策向地方政府提供了基本计划制定方面的指导。所有都道府县的地方政府都已制定了基本计划。

在实施打击人口贩运措施方面,负责制定打击人口贩运措施的省际联络委员会于2004年4月成立,以促进相关省份和机构在制定必要措施消除人口贩运方面紧密合作,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及时落实这些措施,并与国际社会采取协同行动。

同年12月,制定了《打击人口贩运措施行动计划》,现已根据该计划落实相关措施。

附件介绍了对违法者的起诉情况,给予受害者的保护和支持——如提供避难所和发布禁止令等,以及针对不同群体和公众推行的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方案。

附件

[对违法者的起诉]

以下为起诉和其他情况的数量。

(单位:人)

2006年

2007年

对《防止配偶暴力法》的违反

被起诉的人

41

71

强奸

一般接受

1695

1744

(撤销)

起诉

953

885

不起诉

603

738

强制猥亵

一般接受

3230

3187

(撤销)

起诉

1161

1569

不起诉

1120

1158

如果警方发现任何侵害妇女的违法行为或活动,比如跟踪或配偶暴力等,对于违反刑法和法令的行为,他们将根据受害者的请求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逮捕违法者。在其他案件中,警方将针对每个案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向受害者提供犯罪预防建议以及给予违法者以引导和警告。

[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支持,包括提供避难所和发布禁止令等]

根据《防止配偶暴力法》,如果认为受害者自身生命或身体极有可能受到其配偶的严重伤害,法院应在收到受害者请求时发布保护令。各种保护令及其内容如下所示(下划线部分于2007年经过修订)。

(1)禁止接近受害者令

(2)禁止接近受害者子女令

(3)禁止接近受害者亲属令等

(4)禁止打电话或其他行为令

(5)撤出令

已发布的保护令数量如下所示。

申请

发布的保护令

2001年

171

123

2002年

1426

1128

2003年

1825

1468

2004年

2179

1717

2005年

2695

2141

2006年

2759

2208

2007年

2779

2186

2008年

3147

2525

根据《防止配偶暴力法》,已在若干都道府县和市建立了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截至2008年4月已建立180个中心),向配偶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和信息。

《防止配偶暴力法》规定应由位于47个都道府县的妇女咨询办公室或授权符合厚生省规定标准的各方直接向配偶暴力受害者及其陪护家庭成员提供临时保护。自首次颁布了《防止配偶暴力法》和建立临时保护委托制度以来,符合上述标准能够提供临时保护的机构数量从2002财政年度的96个增加到2008财政年度的261个。正在努力进一步增加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地点的数量。

也在努力将所增加的补贴列入2009财政年度政府预算,这些补贴涵盖临时保护委托费以及陪伴受害者的婴儿委托费。

另外,根据《防止配偶暴力法》第8-2条,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主管等正在提供援助以防止受害者遭受配偶暴力的侵害。

案件数量

2004年

254

2005年

3519

2006年

4260

2007年

5208

内阁办公室执行了一个名为支持配偶暴力受害者自立示范项目的方案。该方案向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迁居和在社区生活方面的支助。该方案已开始试行。对方案成果进行了汇编,以将方案支助扩大到其他地区。

厚生省为扩大对配偶暴力受害者的支助采取的措施列举如下。

2002财政年度-

指派负责心理治疗的工作人员到妇女咨询办公室和妇女保护机构的临时保护机构工作

2004财政年度-

指派顾问照顾在妇女咨询办公室临时保护下陪伴受害者的儿童

2006财政年度-

指派律师等在妇女咨询办公室提供有关离婚、居住身份等方面的法律支持和协调服务

2007财政年度-

通过提供各种服务,帮助那些得到妇女咨询办公室和妇女保护机构临时保护的受害者,确保保证人找到工作、租到公寓等

2009财政年度-

(政府预算法案)

扩大保护机构的类别,接收指派顾问到这些机构照顾陪伴暴力受害者的儿童,并将妇女保护机构包括在内

由于妇女咨询办公室发布了一项证明许可,下述事宜都变得更易处理:从2004年起取消配偶健康保险办理程序;从2006财政年度起更改基本养老金编号;以及从2008财政年度起更改儿童护理津贴的受益人。为此,政府就采取了防止配偶围堵或骚扰配偶暴力受害者的措施,帮助受害者与施暴者分开。

关于跟踪问题,根据《禁止跟踪行为及援助受害者法》第7条,各都道府县警察本部主管等正在提供援助以防止受害者遭受跟踪行为的侵害。

案件数量

2004年

1356

2005年

1569

2006年

1631

2007年

2141

有关性骚扰问题,2006年修订的《平等就业机会法》责成雇主采取必要措施预防性骚扰,而原法仅要求雇主对此问题给予必要的考虑。它还规定将对外公布无视行政建议的所有公司的名字。政府要求未按本法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的雇主切实根据此类行政指南采取规定的措施。

另外,根据《防止配偶暴力和保护受害者法》的目的,同时为加强人道主义保护,当与其丈夫分居或离婚的外籍妇女以配偶暴力为由提出延长居留期或更改居住身份的申请时,法务省移民管理局在对每例案件的情况给予妥善考虑后,通常允许更改为另一种居住身份。即使受害者面临驱逐出境,在对每个申请人的情况给予妥善考虑后,以及从许可一个稳定的法律地位的角度出发,通常准予一份特别居留许可。

在进一步加强对配偶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方面,2008年7月向地区入国管理局发布了一项指令,包括如何处理向地区入国管理局报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或被地区入国管理局官员认为有可能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外籍人士。该指令还要求立即将此类案件报告给法务省移民管理局。

在全面考虑了受害者的实际状况后,法务省移民管理局做出一项适当决定,即准予延长居住身份为“日本公民配偶或子女”但目前因配偶暴力与其配偶分居或离婚人士的居留期。入国管理局还决定向抚养一名子女的日本公民申请者授予“长期居住”的居留身份或提供特别居住身份许可证。入国管理局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加强对配偶暴力受害者的支助。

从2008年7月至12月31日,在申请延长居留期或办理遣送手续的过程中,有26名外籍人士被入国管理局确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开展针对不同团体和公众的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方案]

促进两性平等本部于11月12日至25日(“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国际日”)开展了一项为期两周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运动。在此期间,开展了各项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有关的活动,如增强社会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这些活动是在与地方政府、妇女团体及其他相关组织的合作协调下展开的。

内阁办公室正在积极实施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宣传方案和提高认识活动,同时也在更加努力地实施各种措施,以防止配偶暴力行为、保护受害者及帮助受害者实现自立。这些行动和活动符合《防止配偶暴力法》以及根据该法确立的基本政策。

详情见附录1。

厚生省将预算行动作为其各种措施的一部分,努力加强妇女咨询办公室工作人员、顾问以及妇女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包括为负责向配偶暴力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和管理都道府县地区网络项目的人员开办专业培训班(包括案例学习会议)。

政府2009财政年度预算款项包括在为那些得到妇女咨询办公室临时保护的受害者提供帮助方面培训专业口译人员。

就法官而言,政府了解到负责法官培训的法律培训研究所邀请研究生院国际人权方面的专家、人权保护组织工作人员(包括国际组织)等就各种专题举办讲座,目的是增强法官对《公约》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认识,这是培训方案的一部分。具体事例见答复4附录。

就律师而言,各律师协会和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都提供了有关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培训方案。事例见附录2和所附表格(仅限于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所知的方案)。

在呼吁保护妇女权利的同时,法务省人权部门提出了“保护妇女权利”的口号,于人权周及全年期间在全国各地开展了一些宣传活动。

与此同时,该部门还通过在人权咨询办公室和专门开设的“妇女权利热线”提供咨询服务努力向受害者提供帮助。特别是,在开展“消除暴力侵害行为的运动”期间设立了全国“妇女权利热线周”,提供妇女权利方面的咨询。

[附件1]

(1)为日本各地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的顾问和管理人员举办“帮助配偶暴力受害者的专题研讨会”,以提高咨询活动的质量;开展“配偶暴力受害者顾问派遣项目”,在此期间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将被派到各中心提供建议和指导,帮助提高这些中心的咨询服务质量。

(2)启动“家庭暴力咨询导航”——这是一个向不知从何处获得咨询的配偶暴力受害者提供信息的自动语音应答系统。信息包括受害者可拨通寻求咨询的当地机构的电话号码,如配偶暴力咨询和支助中心。

(3)举办了一次全国性会议,所有相关的行政机构和私营机构中负责支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员都参加了会议。举办此次会议的目的是交流先进的工作经验及其他方面的信息。

(4)考虑为青年人编写一本有关认识和防止暴力侵害行为的教材,以防止青年人将来成为犯案者或受害者。

[附录2]

[培训的正式理由]

①《律师法》和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各协会的条款

《律师法》第2条

执业律师应竭力保持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培养他/她正值的品德,还应熟识相关法律、法令和法律做法。

《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协会条款》第12条

执业律师应竭力做到精通法律学科和其他必要知识,培养他/她的德行,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操守。

②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细则和条例

《道德操守培训条例》第3条(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条例第42号)

成员应根据各条例规定参加道德操守培训。

《道德操守培训细则》第2条(第64条细则)

1 在其注册为执业律师财政年度期间(省略),成员(省略)应参加同一财政年度举办的道德操守培训(省略)。

3 除第1款规定外,注册时间达到以下所述期间的成员(省略)应当参加同一财政年度(包括基础日期)举办的道德操守培训:(省略)

1注册为执业律师满五年;

2 注册为执业律师满十年;和

3此后每十年。

[培训的实际原因]

外部原因:确保专业性(专业技能、公众利益和道德操守),始终保持律师的自律性

内部原因:按行业协会的标准充实成员服务内容

[所附表格]

类别

赞助者

培训日期

培训主题

讲师/形式

目标受众

面向新注册的律师的培训(半强制性)

律师协会/律师协会联合会

2007年2008年

9/12月

(面向新注册的律师的培训)主题之一是两性平等问题。一些律师协会给出有关性骚扰问题的指导意见。

新注册的律师(约2000人/年)

连续培训(选择性)

2007年

4月26日

有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培训会议,有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实际操作培训等

成员讲座

Dai-ni东京律师协会43名成员

9月6日

家庭暴力问题培训

①成员讲座②案例研究

札幌律师协会61名成员

11月24日

“家庭暴力问题”秋季强化方案

成员讲座

东京律师协会263名成员

12月6日

从心理和精神角度看家庭暴力和性骚扰受害者的真实状况,以及对律师的要求

精神病医生讲座

Shimane律师协会17名成员

2008年

11月13日

家庭暴力和法律咨询情况

成员讲座

Dai-ni东京律师协会60名成员

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

2007年

12月14日

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防止配偶暴力法》及其他法律

成员讲座

日本全体律师协会1829名成员(仅限收到培训材料的成员)

道德操守培训(强制性)

律师协会

2007年2008年

任何时候

(道德操守培训)主题之一是两性平等问题。一些律师协会就性骚扰问题给出指导意见。

需要参加的成员(约2000人/年)

流动车

(意见交流会)

由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和律师协会共同赞助

2007年10月——2008年3月,总共11次

(《全国两性平等基本框架》宣传流动车)目标是实现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的两性平等——该协会由以保护人权为己任的律师组成,实现社会正义和建立一个两性平等的社会。讨论了律师协会和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的两性平等现状和各位成员(特别是女性成员)的意见。就今后努力的坦诚意见进行了交换。

①成员讲座②意见交流会

责任律师协会和联合会的20-100名成员

由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和三家东京律师协会共同赞助

2008年

3月28日

①由一位低等法庭成员、一名咨询顾问和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主席主持小组讨论②意见交流会

三家东京律师协会的约150位成员

问题8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意见中(见CAT/C/JPN/CO/1,第25段),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惩办军人,包括驻扎在军事基地的外国军人对妇女和女孩犯下的暴力行为”表示关注。请详细说明针对这一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其最终结论和建议中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惩办军人,包括驻扎在军事基地的外国军人对妇女和女孩犯下的暴力行为”表示关注,这显然是出于误解。

在日本,如果自卫队常驻人员犯下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案子,将与普通公民犯下类似罪行一样,根据相同标准被提起诉讼。检查署过去和现在都根据相关法律和证据对此类案件进行了适当处理。防卫厅委派专门从事内部纪律维护的人员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警官负责处理自卫队常驻人员等所犯罪行和在自卫队船舶上或设施内所犯罪行。

另外,除美国武装部队成员、平民及其依赖者外,对于驻扎在日本军事基地的外籍军人所犯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日本享有根据其与美利坚合众国达成的《共同合作和安保条约》第六条协定对驻日美国武装部队的设施、区域和地位行使管辖权的基本权利(《日美部队地位协定》)。这些案件中的嫌疑人以与一般平民犯下类似罪行时的相同方式被提起诉讼。

自卫队常驻人员应始终遵守严格的道德操守标准,以使自卫队不负人民的厚望和信任,圆满完成其任务,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为此,防卫厅努力以适合自卫队的方式对其人员进行了相关教育。作为这些努力的一部分,防卫厅还开展了人权方面的教育,包括对妇女的关注等。特别是,将包括基本人权在内的有关日本《宪法》的教育编入全国防卫学校、全国防卫医学院以及每项服务的候选军官学校等的课程。各自卫队学校的课程内都加入了有关尊重基本人权的教育,同时还向自卫队军官提供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方面的教育。

至于驻扎在日本的外籍军人引起的事件和事故,政府总是在各级要求严格加强对服役人员的教育和纪律要求。驻日美国部队已经采取各项措施,限制夜间宵禁期间离开基地的活动、对个别区域和店铺的临时管制措施以及各项培训/教育方案。

在冲绳——该地大约74%的设施和区域为驻日美国部队使用,有关各方(包括政府、驻日美国部队和冲绳地方政府)已组建了“预防美国军人和代表造成的事件和事故合作工作小组”以在预防事件和事故方面开展合作。该小组已与当地代表和美方密切合作就具体措施展开讨论。

问题9

报告指出(见第172段):2005年6月制定的《修改〈刑法〉部分内容的法律》把贩运人口定为犯罪,并加重对这种罪行的刑罚。报告附件21提供了2001-2005年期间对人口贩子起诉次数的统计数据。请就这些起诉案件的定罪和判刑结果以及自制定最新立法以来的统计数据和起诉情况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资料。

在2001-2005年间,共有219起涉及人口贩运的案件被起诉(正式起诉),在所有这些案件中,被告均被判有罪。其中,34起案件的被告被判处无缓刑期入狱劳作,最严厉的判决是监禁6年。

有关人口买卖罪的法律生效至2008年12月底,这期间提起诉讼(正式诉讼)的案件39起,其中31起案件的被告被判有罪(其他案件仍在审理中)。其中,20 起案件的被告被判处无缓刑期入狱劳作,最严厉的判决是监禁11年。

问题9指出报告统计附件21中的统计数据不仅包括2001-2005年的人口贩运起诉案件数量,而且还包括调查当局确认为犯案者并视其为嫌疑人、此类嫌疑人和受害者的案件数量。但附件数据并未显示人口贩运案件的起诉数量。

警方2006年查办了72起人口贩运案件中的78人(包括24名经纪人);2007年查办了40起此类案件中的41人(包括11名经纪人)。其中,2006年10起案件中的23人和2007年8起案件中的9人被查出犯有买卖人口罪。关于人口贩运受害者(按国籍划分),2006年和2007年确认的受害者分别为来自5个国家的58人和来自5个国家的43人。详情见附件。

附件

2006年

2007年

破案数

72

40

查办人数

78

41

经纪人

24

11

受害人总数

58

43

印度尼西亚

14

11

菲律宾

30

22

泰国

3

4

中国台湾省

10

罗马尼亚

哥伦比亚

大韩民国

1

5

澳大利亚

爱沙尼亚

俄罗斯

老挝

中国

柬埔寨

日本

1

问题10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意见中(见CAT/C/JPN/CO/1,第25段)对跨境贩运人口活动表示关切,政府广泛发放的娱乐签证为此提供了便利,委员会还关切为受害者提供的支助措施不足,导致贩运活动的受害者被当作非法移民处理,在没有补救或赔偿的情况下予以遣返。请描述为处理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向证人和贩运活动受害者提供的任何保护措施和援助。

2005年,法务省移民管理局对《移民管理和难民确认法》(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法》)做出了修订。修订法规定,不应以贩运人口受害者为由拒绝入境和递解出境(卖淫及先前授予的居住身份所允许的活动范围之外的活动),并规定如一人因贩运人口活动被另一人所控制而违反了《移民管理法》,则可授予此人特殊入境许可和特殊居住身份许可。通过这种方式,入国管理局正在采取各项行动,向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提供及时保护。移民管理局根据修订法向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提供了保护,并且所有违反《移民管理法》的人均获得了特殊居留许可,没有一人被迫遣返。(注)2005至2007年期间,共87人获得了特殊居住身份许可。所有其他受害者也均为合法居民。

如果受害者希望继续在日本居住,其可延长停留期限,或更改居住身份。将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及充分顾及每一受害者的个人情况的同时,考虑是否授予这些许可。

2005年对规定了娱乐从业人员居住身份入境许可申请标准的内阁条例做出修正后,较之前几年,法务省移民管理局于2006年进一步更为严格地适用了旅客信息预报系统和入境检查程序。因此,作为娱乐从业人员进入日本的人数从2004年的约135 000人大幅降至了2007年的约39 000人(从2004年开始下降了71%)。另外,还针对以“临时访客”和“日本国民的配偶或子女”身份申请入境许可的人适用了严格的入境检查和其他措施。通过这些行动,强有力地促进了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各项措施。由于规定了娱乐从业人员居住身份入境许可申请标准的内阁条例修正案于2005年开始生效,2006年发放的娱乐从业人员签证数量下降。特别是,向菲律宾国民发放的娱乐从业人员签证的数量已从2004年的约85 000份急剧下降至2008年的3 300份。从而,通过滥用娱乐从业人员签证进入日本的受害者数量也日益下降。

另外,海外机构不仅对来自受害者原籍地区青年女子的娱乐从业人员签证的申请,而且还对其临时访客签证等证件的申请进行严格检查,以主要防止滥用此类签证。

法务省移民管理局通过国际移民组织这一提供返还援助的组织,对希望返回其祖国的受害者开展了风险评估。如果确定受害者在返回本国后存在客观、特殊风险,入国管理局将向受害者解释这些情况,并从人道主义角度针对各受害者的个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包括继续提供临时保护。另外,它还同国际移民组织在就难民确认所开展的调查工作方面开展了紧密合作。

为向沦为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的妇女及早提供保护,警察于2007年10月开始实施匿名报告示范项目。根据该制度,受国家警察厅委托的私营组织获得涉及贩运人口犯罪行为的匿名情报,并将此信息提供给警方,以帮助警方开展调查等工作。在项目实施的第一年,收到了459份情报,其中62份涉及贩运人口活动。警方在开展有关贩运人口活动的刑事调查等工作中利用了这些信息。自2005年以来,警方还用九种语文编制了传单,呼吁受害者寻求警察的保护。这些传单与相关国家的使馆以及有关机构和组织合作编制而成,并在受害者可能注意的地方进行了分发。

在通过让精通受害者母语的工作人员或女性工作人员审问受害者来向其提供保护时,法务省移民管理局还对受害者的感受予以了适当考虑。同时,入国管理局还努力尽快通知相关国家的使馆和妇女咨询办公室。

在保护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方面,国家政府于2004年拟定的《打击贩运人口措施行动计划》规定应利用妇女咨询办公室(47个都道府县中各设一个)和儿童指导中心(全国共有197个)。截至2008年11月底,有254名受害者在妇女咨询办公室和儿童指导中心获得了保护。

另外,从2005财政年度开始,卫生、劳动和福利省使妇女咨询办公室得以在因工作人员不懂受害者母语或其他原因而期望私营组织提供更好保护的情况时,能够委托私营组织提供临时保护。

除在其预算中纳入了妇女咨询办公室临时保护机构为与外籍人员进行交涉而雇用口译人员的费用,并任命工作人员负责该机制的心理治疗工作之外,卫生、劳动和福利省还将住在妇女咨询办公室临时保护机构中的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自2006财政年度起预计花费的医疗费用纳入了预算。另外,该省还向妇女咨询办公室派任了律师等人员,就受害者居住身份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支助和协调服务。

政府2009财政年度预算款项包括为培训口译人员而采取的措施,这些口译人员专门向得到妇女咨询办公室临时保护的受害者提供支助。

作为《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国家政府在2005财政年度就已着手捐助国际移民组织实施的“日本人口贩运受害者自愿返回和重新融入社会援助”项目,截止2008财政年度,其捐助总额达到了128 248 002日元。截止2008年12月,国际移民组织向希望返回本国的144名受害者提供了返回援助,并在这些受害者返回本国后向其提供支持,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庇护所、医疗费用、经济支助等)。另外,为支持有关偷渡、人口贩运及相关跨国犯罪问题区域部长级会议的后续进程(《巴厘进程》),政府在2003至2008年期间通过国际移民组织共捐助了59 500美元,用于支付《巴厘进程》网站的运作和维修费用。另外,2006至2008财政年度,日本还将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基金提供部分捐助(约103 000美元),用于支持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禁毒办)执行的打击人口贩运活动项目。另外,政府还通过联合国人的安全信托基金提供了约1 277万美元的捐助,支持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署)、国际移民组织等国际组织在包括东南亚国家在内的13个国家开展与打击人口贩运活动有关的10个项目。

问题11

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消除卖淫活动的根源,防止对妇女和女孩的性剥削,使人们认识到卖淫活动给健康和安全造成的危险,并确保为希望离开卖淫业的妓女提供保护,使她们得到康复并重返社会。

警方正在努力清除违反《禁止卖淫法》和《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法》等法律的犯罪行为,并努力防止妇女和女孩卖淫及对其进行性剥削的行为。

为尽快保护那些沦为人口贩运活动及有害青年幸福的其他犯罪行为受害者的妇女和女孩,警方于2007年10月开始实施匿名举报示范项目。根据该制度,受国家警察厅委托的私人组织从公众那里获得有关犯罪行为的匿名情报,并将这方面信息提供给警方,帮助警方开展调查等工作。在该项目实施的第一年,收到了459份情报,其中62份涉及人口贩运活动,206份涉及有害青年幸福的犯罪行为,191份是参考信息。这些信息用于针对人口贩运活动以及有害青年幸福的其他犯罪行为所开展的刑事调查,并有助于防止对妇女和女孩进行性剥削。

47个都道府县的妇女咨询办公室根据《禁止卖淫法》提供了广泛的咨询服务,该法旨在对由于性习惯和环境而有可能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提供保护和康复服务。它们还针对此类妇女及其家庭环境开展调查,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评判其身心及职业状况,以此作为提供指导和支助的依据,包括将这类妇女转交给公共就业保障办公室或医疗机构等。

妇女咨询办公室还向需要保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保护,并酌情在妇女保护机构提供就业和日常生活方面的指导和支助,根据受害者提出的申请就是否对妇女保护机构的受害者予以保护做出决定。

全国约有1 000名妇女顾问,他们努力查明由于其性习惯和环境而可能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并在需要时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另外,已在全日本50个地方设立了妇女保护机构,向妇女咨询办公室转交来的妇女提供支助。支助包括帮助妇女恢复身心健康,稳定其谋生基础,并支持其独立。

2007财政年度,17 971名妇女向妇女咨询办公室进行了咨询,其中151名曾从事过卖淫活动。另外,在妇女保护机构的1 314名囚犯中,66名进入该机构时曾从事过卖淫活动。

妇女咨询办公室等机构不仅向上述具有卖淫经历的妇女提供广泛支助,而且还向没有卖淫经历但可能因其性习惯和环境而有可能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提供支助。

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已针对妇女咨询办公室及其临时保护机构设定了人员配置标准,要求各办公室必须有常设医生、护士和心理诊断专家,另外,它还在2002财政年度开始指派工作人员,负责提供心理治疗服务。

妇女保护机构聘用精神病学家,开展职业培训,并实施一个支助离开临时保护机构的妇女享有独立生活的项目。自2008财政年度起,妇女保护机构就根据一个独立生活支助项目,通过访问其家庭或工作场所等地方,来帮助离开临时保护机构的妇女,并确保每月至少对她们进行一次访问。

因此,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向可能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提供支助,同时还采取措施,与相关组织一道推动对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提供保护,使她们得到康复并重新参与社会。

问题12

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意见中(见CRC/C/15/Add.231,第51段)对援交(补偿金约会)做法和性行为最低同意年龄表示关注,并认为最低同意年龄有可能助长这种做法,妨碍起诉对儿童的性虐待。第六次定期报告承认(见第201段),“以援交为名的性行为数量已在急剧增加”。请说明为处理这些问题已采取了哪些措施。

在取消援交方面,通过广泛适用《惩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有关的行为及保护儿童法》(以下简称《禁止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法》),强制执行了严格的打击儿童卖淫等方面的各项措施。

在日本,1999年《禁止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法》规定,将对以补偿作为交换与低于18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类似行为的行为予以惩罚。另外,2004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以加大对儿童卖淫和介绍卖淫等罪行的法定惩罚力度,根据该法第5条,将这些罪行的最长监禁期限提高到了5年。因此,该国政府正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来打击儿童卖淫行为,包括援交。

《儿童福利法》规定,对于那些因其行为的影响致使18岁以下儿童从事淫秽行为的人(包括致使儿童从事淫秽行为的人成为卖淫行为另一方的情况),应判处10年以下徒刑和/或3 000 000日元以下的罚款。它还规定对以下行为处以3年以下徒刑和/或1 000 000日元以下的罚款:有意将儿童转买给可能致使其从事淫秽行为的人,或对儿童加以控制以致使其从事有害身心的活动。

警方有效利用预防犯罪培训班和微型公关杂志等,进一步传播公共信息,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并禁止可助长援交的约会网站。因此,提交检察官的儿童卖淫案件已从2006年的1 613起降至2007年的1 347起。为增强对约会网站运营商的控制力度,2008年还对《引诱儿童使用因特网约会服务的管理规定及其措施》进行了修订。

除这些措施外,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技术省正在推广防止性犯罪的措施,其中包括开展教育活动,使人们掌握正确的性知识和端正对性问题的态度,针对教师编写和分发在课堂促进防止犯罪行为的指导材料,并通过与负责指导学生的教师举行会议,向其分发宣传材料并发出有关通知。另外,为避免儿童和学生接触因特网上的有害信息,该部还制作了DVD光盘和传单,直接用于提高对有害信息的认识,并促进利用过滤服务(将有害青年的内容过滤的服务)。

如上所述,在日本予以惩处的儿童性行为的范围广泛,包括以补偿作为交换进行的性交及任何类似行为,介绍此类行为,以及对儿童从事淫秽行为具有实际影响的诱导行为。根据法律,不论儿童同意从事此种行为与否,此类行为另一方之人,以及通过介绍或其他行为从事淫秽行为的人也会受到惩罚。这里所说的“儿童”系指,未满18岁的任何人,因此,对性行为最低同意年龄的关切毫无根据。

根据日本《刑法》,儿童可同意或允许进行性交等行为的最低年龄为13岁。设定的13岁这一最低年龄仅仅是辨别儿童是否心智成熟或具有同意或允许性交等行为的能力的一个依据(即与未满此年龄的人性交等同于违背了儿童的意愿)。因此,并未将13岁或13岁以上年龄儿童卖淫或对其进行性虐待的行为合法化。

问题13

报告指出,担任管理职位的女性国家公务员人数和比例较小,并呈现下降趋势(见第228段)。请说明缔约国打算采取哪些措施提高管理层的妇女人数,包括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3和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创建两性平等社会,帮助妇女参与决策进程意义重大。作为一个优先事项,2005年通过的《第二项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明确设定了“到2020年将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至少提高至30%”的目标,国家政府还正在推广实现这一目标的各项措施。

尽管增速较慢,担任管理职位的女性国家公务员的比例一直在逐年增长,截至2006财政年度达到了1.9%。为进一步推广增长这一比例的各项措施,由首相领导的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于2008年通过了“加快妇女社会参与力度的方案”,其中将公务员视为妇女非常希望发挥积极作用但参与程度仍然较低的三大重点领域之一。该方案设定了一项目标,即到2010财政年度,将国家政府司长级或更高职务中女性的比例提高至约5%。各部委正在审查和增强其各自的“扩大女性国家公务员的聘用和晋升的计划”等,并正在设定女性官员的目标比例。另外,各部委正在推行各种措施,鼓励建立灵活的工作制度,审查工作方式,以及通过工作经验来支助积极确立职业生涯。

同时,还同意制定如下目标,即通过一级招聘考试(行政、立法、经济学领域的政府官员)聘用约30%的国家女公务员,成为到2010年,整个政府聘用的所有公务员中女性所占比例的一个大致指标,并努力尽可能提高通过其他考试聘用的妇女的比例。自此,一直在为此做出种种努力。2004财政年度,在行政、立法、经济学领域通过一级招聘考试聘用的妇女的比例是21.3%,到2009财政年有望达到30.1%。因此,上述目标有望早于原计划实现。

通过这些努力,国家政府打算进一步扩大女性公务员的参与程度。

问题14

根据报告提供的统计数据,妇女在许多领域的决策人数仍然偏低,特别是在国会(2005年在众议院占9%,2004年在参议院占13.6%)、中央政府(2006年在所有省厅占9.1%)、司法机构(2005年占13.7%)、地方政府和地方议会中。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意见中(见A/58/38,第四节,第368段),建议缔约国通过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代表人数,并敦促缔约国支持培养未来女性领导人培训方案,并就妇女参与决策以实现两性平等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缔约国为增加妇女在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的人数正在采取哪些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

作为一个优先问题,2005年《第二项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明确设定了“到2020年将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至少提高至30%”的目标,以推动妇女参与决策进程。国家政府正在鼓励推行可在各领域采取的措施,并正在开展关于各领域妇女参与程度的后续研究。

另外,鉴于有必要开展更多的战略努力来扩大妇女的参与程度,促进两性平等事务的总部于2008年4月通过了“加快妇女社会参与力度的方案”。该方案针对有待实施的措施制定了三项基本政策:实现工作-生活兼顾;进一步支助妇女为建设其能力并实现其潜能所做的努力;以及提高认识。为加快妇女在所有领域的参与力度,它还确定了将于2010财政年度之前采取的具体措施。

具体而言,国家政府正致力于通过战略方法为加快妇女在所有领域的参与力度奠定坚实的基础,该事项由负责两性平等和社会事务的国务大臣以及每一领域的高层领导经管。另外,还高度重视有关公务员的各项政策,因为这仍然是尽管妇女高度期望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但参与程度仍然较低的三大重点领域之一(详情见问题13)。

截至2008年9月,国家咨询委员会的女性成员比例为32.4%。关于国家咨询委员会,国家政府设定了一个目标,即到2020年,整个政府将实现两性平等,男性或女性成员人数都不低于总人数的40%。它还为2010财政年度设定了短期目标,即女性成员达到全体成员的33.3%。地方政府还正在通过设定能够全面体现中央政府模式的数字目标,努力增加咨询理事会的女性成员数量。因此,咨询理事会和委员会的女性成员人数稳步上升,各都道府县达到了32.6%,政府指定的城市达到了30.7%。

在政治领域,众议院的女性成员比例为9.4%,参议院为18.2%(截至2009年2月),都道府县议会为8.2%,市政议会为10.8%(截至2008年12月)。这证明妇女在政治领域的参与力度出现缓慢但稳步的上升。为进一步扩大妇女在政治领域的参与力度,正在就先进国家各项法律或内部政党规则规定的妇女在政治领域的参与力度开展有关“积极行动”的研究。

另外,还正在司法领域做出各种努力。女性法官的比例为15.4%,检察官的比例为12.2%,律师的比例为14.4%。这些比例一直在稳步上升。

关于协助实施未来女性领导培训方案的问题,全国妇女教育中心将向妇女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妇女组织的领导提供培训。另外,从2009财政年度开始,内阁办公室准备制定和实施一些人力资源开发方案。

政府打算继续积极推行扩大妇女参与力度的政策。

问题15

报告指出(见第15段),高等教育机构的妇女比例正在上升,只是男女在大学一级的差距仍然存在(女生36.6%,男生为51.3%)。请提供资料,说明为缩少这一差距所采取的措施。

根据其才能、智能和职业选择,向小学、中学和高中学生提供适当的职业指导意义重大。目前,国家政府正促使有关部门更好地了解学生的职业取向,利用职业信息,培养学生对专业和工作的认识,以及通过工作经验积累和实习等方案开展职业教育,向学生提供自主选择其职业课程的机会。

2005年,对《学校教育法》做出了修订,其中制定了一项授予专科学校毕业生相关学位的制度。专科学校是提供2至3年学业的一种院校,其目标是教授专门的技术和知识并就其开展研究,以及培养学生相关领域和实际生活所需的各种技能。2005年修订案规定,应授予专科学校毕业生与完成大学教育学生同等的学位。2008财政年度,日本女性的大学(本科)入学率为54.1%,其中包括专科学校(男子为56.5%)。这表明入学率方面的性别差异极小。由于国家经济情况出现变化,以及专科院校转变为四年制院校,近年来女性大学入学率一直在上升(2008财政年度女生为42.6%,男生为55.2%)。

鉴于本科和研究生一级科学和工程学专业的女生比例较低,国家政府正在促进实施一个项目,来支持初中和高中女生选择科学领域的各种职业,以提高她们对自然科学的兴趣,并促使她们参与科学和技术领域的活动。该方案向学生提供了与女性研究人员进行对话的机会,并赞助了诸如课堂实验室及演讲课之类的活动。

问题16

报告表明,大学和专科院校女教师的人数和比例正在上升(见第17段),但妇女只占教师总数的18.7%。请说明为增加大学和专科院校女教师人数所采取的措施。

2005年12月《第二项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做出的一项新规定是:各大学应按要求,依据日本全国大学联合会一份报告中关于“到2010年将各大学院校女教师人数提升20%”的目标,努力提高女性教师的比率。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政府在2006年1月举行的关于教育机构管理问题的会议上分发了一份文件,其中要求各大学增加女教师人数,2006年9月,它还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国立、公立和私立大学进一步任命女性教师。通过这些努力,2008财政年度,大学和专科学校的女教师比例上升了20.6%。

每一所大学都在做出积极努力,其中包括任命一名负责两性平等事务的副校长,设立一个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针对女教师的晋升和聘用设定数字目标。这些努力使最近女教师的比例出现了上升。

包括大学教授在内的女性研究人员比例较低,特别是在科学和工程学领域。作为促进女性研究人员活动的一项措施,2005年《第二项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设定了一项目标,即在整个自然科学领域聘用的研究人员总数中,使女性研究人员占到25%(科学为20%,工程学为15%,农业为30%,保健为30%)。另外,根据2006年《第三项科技基本计划》,正在采取各种措施,营造一种女性研究人员能够兼顾其研究工作与生育和育儿的环境,使女性研究人员有更多的机会获得进一步就业和晋升,并支持妇女在科学领域做出职业选择。

为进一步加速这些政策的实施,由首相领导的两性平等事务促进本部于2008年通过了“加速妇女社会参与进程方案”,并指定了两名研究人员。社会参与领域是妇女参与程度较低的三大重点领域之一,尽管对妇女在这一领域发挥更积极的作用抱有很大的希望。根据该方案,政府正在积极营造一种有利于女性研究人员的环境,以使她们能够顺利地从事研究工作,包括扩大并灵活运用研究经费制度,使大学和专科学校女性研究人员和教师所关切的生育和育儿问题得到解决。政府正在大力宣传先进做法,以此作为楷模加以推广和实行。

为支助大学的女性研究人员,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技术省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帮助因生育或育儿而停止其研究工作的女性研究人员重返工作岗位,或继续开展研究。还有一项措施是帮助各大学营造一种女性研究人员得以兼顾其研究与生育和育儿的环境。

根据2006财政年度出台的一项“女性研究人员支助活动”方案,在2008财政年度甄选了33个机构(30个大学以及3个独立行政机构),以协助它们建立一种在大学或机构营造基本环境的制度。

问题17

在举行建设性对话期间,委员会审议了日本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对话中委员会一名成员提出了一位政府官员使用了性别歧视语言的问题(见CEDAW/C/SR.617,第59段)。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步骤,确保政府官员不使用性别歧视语言贬低妇女,成为歧视妇女的不平等父权制的典型。

目前,国家政府正在促进传播公共信息,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努力推动建立两性平等社会。这方面的一些范例包括,就该问题建立了一个网页,出版和分发公关杂志和视频资料,并赞助和共同举行各种公共宣传和提高认识的活动,如建立两性平等社会全国会议。

除向希望今后成为社区领导的男女和地方政府官员提供培训班外,国家政府还正在通过与地方政府官员举行会议以分享政策信息,在地方政府一级推广与两性平等相关的各项措施。

问题18

报告没有提到产假和陪产假的权利。请说明男女应享有的育儿假权利,以及男子利用陪产假的比例,包括为鼓励男子休这类假而采取的措施。

女雇员可在生育前后分别享受6周(多胎妊娠为14周)和8周产假。根据《关于照顾儿童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工人福利包括育儿假和家庭照料假的法律》,负责照料不足一岁(或在某种情况下不足一岁半,诸如儿童尚未进入日托中心)儿童的男性或女性工人有权享受育儿假。

按日计酬的工人无权享有育儿假。

如果在提出育儿假申请之时满足如下两项要求(*),则在固定期内存在雇用关系的员工可享受育儿假。

*1)该员工持续受雇于同一个雇主至少一年;以及

2)该员工在他/她的子女年满一岁之日(子女生日的前一天)后可能继续受雇于同一公司(不包括在他/她的子女年满一岁之日起一年内与雇主的合同将期满并不再续签的员工)。

如果配偶为全职家庭主妇,并通常能够照料子女,则该员工不能通过缔结劳资协议享受育儿假。

如第六次定期报告所述,根据2004年开展的调查,休育儿假的男雇员比例为0.56%。2007年开展的最新调查显示,该比例上升到了1.56%。

为鼓励男雇员休育儿假,政府在2004年12月《儿童和育儿支助计划》中设定了一项使休育儿假的男员工的比例达到10%的目标。

政府为实现上述目标一直在推行以下各项政策。

1) 2005年4月颁布了《培养下一代支助措施促进法》,以鼓励男雇员休育儿假,包括将休育儿假男雇员的人数作为证明一个公司是否采取育儿支助措施的标准之一。

2) 对在2007-2008财政年度采取示范措施营造有利于男子参与育儿的工作环境的200家公司给予了帮助,并努力向公众宣传这些措施。

3)作为宣传男子兼顾工作与育儿的一项措施,2008财政年度针对参与育儿的男子编制并分发了一本手册。该手册意在帮助这些男子创建并采取一种能够兼顾工作和家庭的工作方式。

另外,政府目前正在考虑在父母均可享受休育儿假以及采取其他措施来进一步鼓励男工休育儿假的情况下,是否延长批准的育儿假。

问题19

报告说明为调解女职工与雇主之间的争端而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但未提供资料说明调解失败后的相应情况(见报告第303至305段)。请说明在出现违反修订后的《平等就业机会法》的情况下员工可利用的法律途径,以及对被认定违反了这项立法所规定的义务的雇主会采取什么制裁。请提供统计资料证实妇女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和此类案件的结果。

在征求雇员意见的基础上,卫生、劳动和福利省都道府县劳动局以劝告、指导和建议的形式提供行政指导,使那些被认定违反了《平等就业机会法》的雇主改正其做法。

关于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个人纠纷,将在都道府县劳动局局长的协助下,通过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顺利、快速地予以解决。

凡未按照都道府县劳动局要求报告情况或谎报情况的雇主,将处以民事罚款。另外,凡违反上述法律和未落实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建议的雇主,将处以诸如公布公司名称之类社会制裁的惩罚。这些制度旨在增强要求快速纠正违反上述法律行为的行政指导的效力。

2007财政年度,与《平等就业机会法》有关的29 110起申诉引起了都道府县劳动局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的注意。

2007财政年度,纠纷解决支助申请有546份,在提供支助的案例中,有约80%得到了解决。

2007财政年度,纠纷调解申请有62份。在已着手调解的56起案例中,建议31起案例的当事人接受拟议的调解计划。在其中的27起案例中(近90%),当事双方均接受调解计划,纠纷也得到了解决。

2007财政年度,都道府县劳动局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向15 069名违反上述法律的雇主进行了行政指导。截至该财政年度年底,对这些案例中13 975名雇主(占总数的90%以上)的行为进行了纠正。

问题20

报告说明(见第292段),经修订的《平等就业机会法》规定向采取积极行动的雇主提供帮助。请提供补充资料,说明雇主采取的积极行动、雇主根据修订后法律获得的帮助,以及这种帮助给女雇员带来多大益处。

雇主采取“积极行动”的范例如下:为努力促进对妇女的聘用并扩大妇女的职责范围,“积极聘用和任命妇女从事没有妇女或仅有少数妇女从事的工作”;为努力任命妇女担任领导职务,“澄清并宣布晋升和个人评价的标准”;以及为改善工作环境并提高职员认识,“采取体现妇女观点的性骚扰预防措施”。

作为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给予雇主支助的一部分,政府采取了一项对促进两性平等和兼顾工作与生活的公司进行奖励的制度,来努力鼓励各公司采取广泛的行动。这种支助还包括提供榜样和范例,并派遣咨询人员提供具体的专门技能。

1997年修订的该法律规定政府应向采取“积极行动”的雇主提供支助。自此,政府一直通过宣传采取此类行动的必要性,以及提供榜样和范例,促进雇员采取更多的“积极行动”。

通过这些努力,按年龄组分列的每一年龄组妇女劳动力数量在过去十多年里有了增加,最年轻的年龄组除外,但该年龄组中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越来越多。

关于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妇女比例已从1997年的29.8%增至2007年的32.8%。服务年限超过20年的妇女比例已从1997年的10.3%增至2007年的11.0%。这些成果表明,妇女参加的工作时间在日趋延长。

1997至2007年期间,担任各级管理职务的妇女比例也有上升,部级管理层的妇女比例从2.2%增至了4.1%,科级管理层的妇女从3.7%增至了6.5%,科级以下的妇女从7.8%增至了12.5%。

在男女平均工资之比方面,男女的工资差距也有所改善。如果将男子的平均工资设定为100,妇女的平均工资已从1997年的63.1增至2007年的66.9。

问题21

根据该报告,2005年女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兼职工人)为男职工的65.9%。除卫生、劳动和福利省2003年编制的《改进消除男女工资差距的工资及就业管理措施的准则》(准则的使用是自愿的)外,请详细说明为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制定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长期以来,日本的男女工资差距一直在缩小。如果将男子的平均工资设定为100,妇女的平均工资已从2006年的65.9增至2007年的66.9。

由于认为导致出现这种工资差距的主要因素是工作职位等级和服务年限,政府认为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1)促进实施“积极行动”,鼓励采取有利于妇女充分发挥其潜力的工作管理方式;以及

2)支持采取兼顾生活和家庭的方式,为女雇员营造顺利进行工作的环境。

为此,政府针对劳资双方编制了一份以消除男女工资差距为重点的准则。政府目前正在努力向公众广泛宣传该准则,提高公众对该准则的认识,同时还采取措施,鼓励更加广泛地采取“积极行动”,并促进对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兼顾。另外,政府不断公布关于工资差距的报告,对工资现状进行监测,并跟踪男女工资差距的变化情况,从而增强对男女工资差距的认识,并帮助促进劳资双方为缩小差距而做出的种种努力。

除这些努力外,2007年修订的《平等就业机会法》作了如下规定:

扩大禁止性别歧视的范围,包括澄清和增加禁止歧视性待遇和禁止间接歧视的工作阶段;以及

增强禁止因诸如怀孕之类的理由予以解雇和禁止其他歧视性待遇的规定。

政府认为,强制执行上述法律将有助于营造一个雇员在任命和晋升时不会因其性别而受到歧视,以及女雇员能够在不会因怀孕或生育而被迫放弃工作的情况下继续工作的环境,从而缩小男女工资差距。

问题22

报告提到,有关《平等就业机会法》的准则得到了修订(见第290段)。请提供关于这些准则的详细资料,特别是这些准则在有关就业管理、招聘、派任(包括分配工作和授权)及晋升的章节中如何解决间接歧视问题。

(1)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有关间接歧视的规定,《雇主就有关禁止基于性别歧视职工的规定所涉事项采取合理措施的准则》(2006年卫生、劳动和福利省第614号通知)将间接歧视界定为具有以下特点的措施:

1)基于性别之外的其他条件;

2)与另一性别的成员相比,实际上对某一性别的成员有很大程度上的歧视;以及

3)没有任何合法理由。

(2)另外,卫生、劳动和福利省的《法令》将以下三项措施界定为间接歧视措施,并规定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禁止采取这些措施。

1)将工人的身高、体重或体力作为聘用和雇用工人的标准;

2)将工人是否接受因工作调动引起的迁居作为聘用或雇用由职业类别划分的工作管理项下的“重要职业类别雇员”的标准;以及

3)将工人从一个工作场所调至其之前未工作过的另一场所的经历作为工人晋升的标准。

(3)《准则》提供了《法令》规定的三项措施的各种情况,并就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提供了具体例证。

1)聘用或雇用标准要求职工身高或体重必须高于或低于某一水平,或雇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体力(诸如肌肉力量或运动能力达到一定水平);

2)聘用或雇用按计划划分的工作管理项下的“重要职业类别雇员”的标准要求职工必须接受因工作调动引起的迁居;以及

3)某一职位的晋升标准要求职工必须具有向其他办公室进行调动的经历。

问题23

请更详细地介绍按修订后的《平等就业机会法》规定,雇主应采取的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措施(见第61段),并说明该法律除公布违法公司名称以外,是否还有强制执行的惩罚措施。还请说明在何种程度上实施了修订后的《平等就业机会法》所预期的新措施。

《平等就业机会法》要求雇主在工作管理方面采取以下行动,以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

1)由雇主澄清一项政策,使职工了解该政策,并提高对该政策的认识。

・明确界定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制定一项禁止工作性骚扰行为的政策,并让包括经理和主管在内的所有职工充分了解该政策。

・制定一项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政策,其中规定将对任何发表性言论或采取其他性骚扰行为的人处以重罚,同时也要在工作规则和有关服务纪律的其他文件中制定相关惩罚措施,并让包括经理和主管在内的所有职工充分了解该政策和惩罚措施。

2)建立一种必要的制度,对员工咨询的问题做出合理的答复。

・指定一个联络点负责进行这种咨询(以下简称“咨询服务”)。

・确保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能够根据咨询内容和具体情况合理答复员工咨询的问题,并能采取合理措施,处理工作场所实际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可能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或很难确定是否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近似情况。

3)针对工作场所实际发生的性骚扰行为迅速采取合理的对策。

・快速而正确地查明这种情况的所有事实。

・如果证明发生了工作场所性骚扰这一事实,则针对行为人和受害者(被骚扰的雇员)采取合理对策。

凡未能根据都道府县劳动局要求报告情况或是谎报情况的雇主,将处以民事罚款。另外,凡违反该法和未落实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建议的雇主,将处以诸如公布公司名称之类的社会制裁的惩罚。这些制度可增强要求快速纠正违反上述法律行为的行政指导的效力。

关于性骚扰,2006年修订的《平等机会就业法》责成雇主执行必要措施,防止性骚,而先前的法律仅责成予以必要考虑。它还规定,应公布未落实行政指导的公司名称。在个人纠纷方面,可根据经修订的上述法律,采用都道府县劳动局局长提供的纠纷解决支助计划,包括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援助和纠纷调解。

在2007财政年度,15 799起有关性骚扰的申诉引起了都道府县劳动局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的注意。

2007财政年度,向都道府县劳动局局长提出了300起有关性骚扰的纠纷解决支助申请。

2007财政年度,向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了53起有关性骚扰的纠纷调解申请。

2007财政年度,都道府县劳动局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向涉及性骚扰行为的雇主发出了9 854项行政指导。

问题24

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意见中(见A/58/38,第四节,第366段)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信息,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日本少数民族妇女的教育、就业和健康状况及其受到暴力侵害的情况。请提供这些资料。

如2003年7月关于审议日本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文件所述,针对所涉少数民族妇女的情况采用了如下方法。日本采用的基本方法并不是针对少数民族设立任何专门限定其原籍或国籍的特殊政策框架,而是针对每一种情况和问题采取具体的应对措施,并列入人权保护、教育、就业、保健和防止暴力的政策总框架。

目前,两性平等委员会正在广泛审议暴力侵害妇女的问题,以及因社会和经济新趋势而出现的给男女都带来各种困难的种种问题。该理事会收集了各种信息,同时还竭尽全力了解妇女面临的情况,并审议各种政策问题。日本政府的目标是全面改善全体妇女的状况,它还在继续采取旨在对暴力行为女性受害者及遭遇社会和经济困难的妇女的困境做出详细应对的各项措施。

自1974年以来,日本政府参与了北海道都道府县政府推行的“促进改善阿努伊人生活的政策”(2001年之前为“北海道Utari福利政策”),为确保该政策得到顺利推广,已在相关政府部委和机构举行了一次联合会议,以尽力使相关行政组织开展密切合作,向各项措施提供充分预算,从而提高北海道阿努伊人的生活水平。

北海道都道府县政府正在推行的各项措施旨在提高阿努伊人的生活水平,并缓解与其他北海道居民之间的不平衡程度。例如,为消除阿努伊人与其他居民目前在教育机会方面存在的差距,国家政府提供了入学津贴和补助金(针对大学生的贷款),来鼓励阿努伊学生进入高等学府。

另外,日本国会于2008年6月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将阿努伊人确定为日本的一个土著民族,根据该决议,国家政府举行了一次“关于阿努伊政策特征的专家会议”。专家会议成员听取阿努伊人讲述了其现状,并探究了今后支持阿努伊人政策的特征。根据专家会议有望提出的建议,将进一步推广阿努伊政策,并预计将努力制定综合政策。

北海道都道府县政府就阿努伊人的生活条件开展了6次调查。关于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仅提供了人口方面的数字(指的是日本政府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中的附件统计表项目14)。

截至2007年底,注册在日本生活的外国人达到了2 152 973人(女性:1 150 936人,男性:1 002 037人)。其中朝侨人数(南朝鲜和北朝鲜)占外国人总数的27.6% (女性:320 481人,男性:273 008人)。

关于外国儿童的教育问题,如果这些儿童希望进入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接受教育,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障他们有机会同日本儿童一样在学校获得免费学校教育。根据2008财政年度开展的基本学校调查,在公立小学、中学和高中、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学校和专科学校注册的外国学生总数达到了75 051人。

迄今,日本政府已实施了各项政策,来支助外国学生接受公立学校教育或在公立学校注册,并制定了用日语进行教学的制度和其他指导。

如果朝鲜籍(南朝鲜和北朝鲜)人不希望在日语学校接受教育,则诸多此类学生可到针对朝鲜人的学校就读。都道府县知事将许多此类朝鲜语学校归为辅助学校。

外国大学生的总人数为9 781人(女生:4 538人,男生:5 243人),其中不包括交换学生。

另外,在针对青年、成人和妇女的课程和培训等社会教育方面,还正在根据每一地区的情况实施有关人权问题的各种学习活动,其中包括涉及外国人的种种情况。

关于遭受暴力的问题,2007财政年度,配偶暴力咨询和协助中心从无法正确讲日语的受害者处收到了1 398起遭受配偶暴力的案例。

另外,2007年,在报告的共计22 309起人权侵害案例中,法务省的人权组织处理了135起涉及歧视外国人的人权侵害案例。

关于部落民问题,在自1969年的33年期间,中央政府根据三次拟定的有关特殊政策的法律,积极推广了以特殊政策为重点的各项相关措施,以实现快速提高部落民地区较低的经济状况,并改善其不合理的生活环境。因此,过去导致其与其他地区存在经常性不均衡现象的恶劣生活环境得到了改善,并且鉴于部落民地区发生了巨大变化,2002年中央政府停止实施特殊政策。自此,中央政府在特殊政策先前针对的地区,以与任何其他地区相同的方式积极、合理地实施了各项必要措施。

如报告第99段和第100段所述,日本政府已采取了各项措施,其中包括消除日本人对少数民族的偏见意识。2007年,法务省的人权组织处理了209起涉及部落民问题的人权侵害案例。

问题25

报告没有提供关于移徙妇女和难民妇女情况的任何资料。请提供这些资料,尤其是移徙和难民妇女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有何措施来支持她们并保护她们不受暴力侵害和剥削。

在收到申请难民地位及面临经济困难的申请者的援助申请后,难民援助本部向所有申请者(不论男女)提供生活开支、食宿和医疗支出等方面的援助。在必要情况下,认为符合《公约》定义的难民的这些人有权获得与日本公民同样的保护。国家政府通过难民援助本部向符合《公约》定义的难民及其家人提供诸如日语课程、有关在日本生活的指导,以及职业咨询服务之类的重新安置支助方案,以促进其获得独立生活并在日本得到安置。国家政府还向参与这些方案的有儿童的难民妇女提供幼儿房间。另外,日本还尽力用其母语向难民提供有关母亲及其子女的医疗服务制度方面的信息。

人口贩运活动是一项严重侵害人权的行为,其涉及买卖人口并强迫他们从事卖淫或艰苦劳动,为防止和消除人口贩运行为并保护贩运活动受害者,日本拟定了《打击贩运人口措施的行动计划》,根据该《行动计划》,内阁办公室正努力提高对其的认识。此种努力包括,编制有关打击贩运人口措施的海报和小册子,并在地方政府、警察局、机场和港口散发和张贴此类资料,以改善目前的状况。目前,公众尚未充分意识到贩运人口是一项严重侵害人权的行为。

另外,国家政府已针对遭受配偶暴力的外国受害者编制并分发了小册子等资料,并在其网站粘贴了小册子的副本。

47个都道府县的妇女咨询办公室不论其国籍,向配偶暴力和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提供了咨询和临时保护。2001财政年度,208名外国人获得了临时保护,占临时保护总数的4.31%,2007财政年度,这一数字上升到了544人,占总数的8.4%。

为扩大妇女咨询办公室向外国妇女提供的支助范围,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已将其雇用口译人员的费用列入了2002财政年度的预算,并从2006财政年度开始,它通过律师就居住身份等问题提供法律支助和协调服务等,进一步扩大了其提供的支助范围。

另外,妇女咨询办公室于2002财政年度委托私人组织向配偶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保护,从2005财政年度开始,妇女咨询办公室委托私人组织在需要提供更多相关保护的情况下,向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提供临时保护。

2009财政年度政府预算法案纳入了专门支助妇女咨询办公室临时保护的受害者的口译人员的培训费用。

在对每一状况予以适当考虑的同时,与警察、移民局、大使馆、国际移民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开展紧密合作,向外国妇女提供了保护。

在妇女通常为受害者的犯罪活动方面,警察采取了诸如逮捕之类的措施,以及适用于每一情况的其他措施,包括向受害者提供预防犯罪的建议,对犯罪者进行教导和警告。并且在采取此类措施时不考虑受害者是否为移民/难民。

如针对问题7的答复所述,法务省移民局已采取扩大对配偶暴力受害者的支助范围的各项措施,并如针对问题10的答复所述,它还采取了打击贩运人口及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的措施。在其他情况下,它还将根据《移民管理和难民确认法》采取合理措施。此类措施包括,在受害者为外国妇女的情况下,进一步稳定受害者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考虑每一案例的个人情况。

问题26

报告指出妇女的寿命比男性长(见第13段),并预测人口老龄化的比例将继续迅速升高,2025年达到28.7%,2050年达到35.7%(见第14段)。鉴于日本老年妇女所面临的健康风险和其他脆弱境况,请详述政府除改善护理制度的措施外,还采取了哪些专门针对这部分人口的政策和措施(见第110段和第114段)。

内阁办公室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的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门委员会已从两性平等的角度,就应采取哪些措施来支助老年人独立生活并尽力帮助他们拥有健康长寿的生活,开展了研究和讨论。这些措施已纳入2008年6月13日发表的《老年人独立生活支助监测及性别影响评估和评价报告》。

《报告》分析了老年人通常面临的现状。分析按男女分别进行,并主要侧重于老年妇女面临的经济困难。之所以出现这些困难,是因为男女工作经验不同导致出现了男女经济差距。《报告》特别关注单身老年妇女,因为她们往往很难维持独立的生活。《报告》还就应实施的各项措施的总体方向提出了建议。

[建立并营造一种老年妇女晚年能够实现经济独立的制度和环境]

由于工作时间较短及非正规工作比例较高,妇女的养老补贴往往低于男子。因此,许多单身老年妇女的经济条件艰苦,其中超过30%的人为年收入不足100万日元的低收入群体。考虑到这些情况,国家政府正在致力于创建一种将有助于单身老年妇女实现经济独立的制度和环境。

<现行的主要措施>

○公共养老制度

国家养老制度和雇员养老制度保障老年人拥有安全和独立的生活,前者具有普遍的强制性,后者规定根据工作期间的收入情况,养老金数量各不相同。另外,也在采取免除妇女在休育儿假期间缴纳养老金款项的义务,以及离婚时分割雇员养老金等各项措施,来支持妇女经济独立。

[建立一个支持老年人独立生活的框架]

由于男女的预期寿命相差近10年以及离婚率增长,单身老年妇女的数量继续攀升。截至2005年,4个或5个75岁或75岁以上的老年妇女中就有一个为单身。

如果生病或受伤,单身老人则可能在其日常生活中会面临各种困难,因此国家政府正致力于建立一个支助包括单身老人在内的老年人独立生活框架。

另外,老年妇女往往还是消费者诈骗等行为的受害者。65岁或65岁以上的老年妇女占遭遇消费者受损的女性受害者总数的55%以上。鉴于这种情况,国家政府正在采取预防这种损害之类的各种措施(包括成年监护制度),以及其他防止消费者受损的措施。

<现行的主要措施>

○成年监护制度(法务省)

建立该制度是为了保护和支助因痴呆等原因决策能力受损的人。该制度规定,由被监护的人预先或家庭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代表该人采取法律等行为。

○日常生活支助项目(卫生、劳动和福利省)

帮助决策能力受损的人利用地方福利服务,从而帮助这些人在社区独立生活。

○白银住房项目(国土交通省/卫生、劳动和福利省)

这是针对老年人的一个住房项目,该项目向老年人提供无障碍公共住房,并由生活支助顾问向老年人提供生活支助服务。

[考虑到两性差异的保健支助措施]

由于男女在某些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方面存在十分明显的差异,政府将促进对不同性别的医疗保健情况(根据不同性别的差异提供的医疗保健服务)作进一步研究,并公布研究情况。政府正在实施增进健康的措施,如对妇女进行骨质疏松症检查,因为这是主要影响其健康的疾病。

<现行的主要措施>

○预防骨质疏松症(卫生、劳动和福利省)

对40岁或40岁以上的妇女进行骨质疏松症检查,以努力预防这种疾病,或尽早诊断并开始治疗。

问题27

报告指出,2004年青少年的人工流产率为每1 000名女性中有10.5人(见第355段)。正在采取哪些步骤推行包括生殖健康教育在内的全面性教育计划,使少女获得与年龄相称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信息以及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政府是否打算使堕胎合法化?

学校就艾滋病、性传播疾病和流产等与性相关的健康问题对学生进行指导,以使学生能够充分了解这些健康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并采取正确的行为。

政府向各学校提供指导,帮助它们认识以下问题的重要性:1)根据学习课程提供指导,并确保内容适合学生的成长阶段,2)在提供指导前,获得父母和社区的理解,以及3)不要根据个别教师的决定,而是根据整个学校的共同理解来提供指导。

另外,还采取了包括举办教师讲习班在内的各种措施,以便在传授性知识方面推广合理和有效的经验。

日本《刑法》规定堕胎为犯罪,并认为作为基本利益,胎儿的生命和身体安全及孕妇的生命和身体安全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孕产妇保护法》(1948年第156号法律),只有在为保护母亲的生命和健康,由根据《孕产妇保护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指定的医生实施手术的情况下才可堕胎。

问题28

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意见中(见A/58/38,第四节,第371段)对日本《民法典》中含有歧视性条款表示关注,包括那些涉及最低结婚年龄、妇女在离婚后再婚必须等待的时间以及已婚夫妇姓氏选择的条款。报告没有说明政府是否为废除《民法典》中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采取了具体行动。请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1996年2月,法务省的一个咨询理事会,即法务省立法理事会提交了“修订《民法典》部分内容的法案纲要”。该纲要建议的修订内容包括,将男女的最低年龄确定为18岁,将妇女在离婚后再婚必须等待的时间缩减为100天,并制定了允许已婚夫妇使用各自姓氏的制度。

作为一项具体步骤,内阁于2005年核准的《第二项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特别指出,政府将继续做出努力,就允许已婚夫妇使用各自姓氏的拟议制度,以及结婚和离婚制度的拟议修订进行深入的公开讨论,包括将男女的最低年龄确定为18岁,以及缩短妇女在离婚后再婚必须等待的时间。

政府于2006年12月就与家庭相关的立法制度开展了一项民意调查,其中包括有关男女最低结婚年龄的问题以及允许已婚夫妇使用各自姓氏的制度,它还一直在研究结婚和离婚制度。另外,政府还在其网页上公布了有关上述纲要的内容以及允许已婚夫妇使用各自姓氏制度的概要,并正在继续做出,深入开展有关这些问题的公开讨论。

(相关信息)

<2006年12月开展的民意调查的结果>

○关于妇女的最低结婚年龄

・认为规定妇女在年满16岁时便可以结婚较为妥善的比例:23.3%

・认为规定妇女在年满18岁时才可结婚更为妥善的比例:41.8%

・未表明观点的比例:32.1%

・其他观点的比例:2.2%

・不知道的比例:0.6%

○关于允许已婚夫妇使用各自姓氏的制度

・认为不需要修行现行法律的比例:35.0%

・认为应对法律做出修正,允许已婚夫妇使用各自最初姓氏的比例:36.6%

・认为应对法律做出修正,允许它们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各自最初姓氏的比例:25.1%

・不知道的比例:3.3%

问题29

请提供资料说明解除婚姻关系时分配哪类财产,特别要说明法律是否承认无形财产(如退休金、解职金、保险金)。还请说明法律是否规定了未来收入能力和人力资本的分配,或是否考虑了在解除婚姻关系分配财产时以任何方式增强的收入能力或增加的人力资本(例如通过一次性付款反映配偶在这类资产中的估计份额,或容许对配偶进行补偿性付款)。

根据《民法典》,离婚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分配财产。如果双方没有或不能就财产分配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家庭法院提出处置要求,来代替协议。在涉及财产分配的任何处置过程中,法院应“决定是否进行分配,以及分配的数额和方法,并考虑由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数额及所有其他情况”。

关于离婚,解释财产分配制度时应着重清算并分割婚姻期间夫妇共同拥有的财产,并确保一方可以在离婚后维持生计。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应正确裁定是否对财产进行分配,分配的数额和方式,并应考虑每一案例的个人情况。也可分配如退休金和保险金之类的无形财产,并可将收入能力或人力资源作为“所有其他情况”予以考虑。

关于养老金,2004年对养老金制度做出了修订,纳入了允许财产分配的双方根据《民法典》对雇员养老金等进行独立分割的以下两项制度。

所谓协议的养老金分割制度是一项计算雇员养老金等和夫妇在婚姻期间交纳的保险费总数量,并在双方之间对其进行分割的制度。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或法院裁决来决定配偶得到的份额,其可能会高于总数的一半。

关于在涉及受扶养配偶(投保三类养老金)的情况下分割员工养老金的制度,它适用于职业丈夫与全职家庭主妇的离婚情况,并且该制度允许她要求获得其丈夫在2008年4月以后投保三类养老金期间交纳的保险金额的一半。

问题30

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意见(见A/58/38,第四节,第375段),请说明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展情况。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以及《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国际文书规定的个人来文程序,政府认真审议了是否采纳这一程序的问题,并就如何运用这种程序发表了意见。1999年12月,外务省设立了一个研究小组,外务省及法务省等部委的相关部门参与了该小组。该小组对这一问题开展了研究,包括对个别情况作了审查。2005年12月该小组经调整成为部际个人来文程序研究小组,相关部委和机构广泛参与了该小组的工作。该小组一直在开展研究活动,并讨论了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所涉来文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