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

工人人数

每千人比例

1. 医生

4 904

16.3

2. 牙医

750

2.5

3. 药剂师

1 526

5.1

4. 注册护士(男女)

2 121

7

5. 辅助护士

2 510

8.4

6. 护士助理

2 463

8.2

7. 技术员和辅助技术员

3 027

10.1

8. 注册产婆

458

1.5

共计

17 761

59.2

在此应当注意到,约旦人口的四分之三已经免费或以名义的费用获得医疗服务。此外,卫生部的医院、中心和诊所免费向全体约旦公民提供妇幼保健服务及癌症和胃肠病治疗。

关于孕产妇保健,1990年统计数字指出下列事项:

-源自怀孕和生育后遗症的孕产妇死亡人数是每10万活产40人。

-每名生育年龄妇女(15岁至49岁)的平均子女人数是5.5人。

-出生时妇女估计寿命是68岁。

-合格的助产士协助86%的生产。

-35%的人口已经获得避孕方法。

-所有原因造成的生育年龄(15岁至49岁)妇女死亡率是每10万人89人。

-根据1988年公民身份司统计数字,生育年龄妇女死亡人数占了全部妇女死亡人数的14.6%。

在孕产妇死亡率方面,约旦属于半发达国家,从1970年代末期的每10万活产80人减少到目前的每10万活产40人。这是因为产科和妇科更加专业化,对怀孕和生产后遗症采用有效的治疗政策,实施生育间隔政策,广泛供应改良的妇幼保健服务,过去十年期间改善居民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在大多数记录的案例中,主要的孕产妇死亡原因是不清楚的,因为在登记死亡时没有使用国际公认的原因种类。死亡证明书列出的死亡原因资料指出,心脏和循环系统疾病占了最高的比例(大约25%),然后是生殖器官的肿瘤(6.4%),神经系统的疾病(4.1%),肺炎(3.5%),各种意外(5%)。怀孕和生育的后遗症只占了死亡的1%。

第13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占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在理论上,对妇女提供金融信贷方面并没有歧视,因为提供信贷的机构对两性采用同样的条件。但是,在实践上,约旦的三大信贷机构,即住房银行、合作银行和工农业开发银行,对妇女提供的金融信贷视同有限的收入相当的。这反映妇女对经济活动的专门贡献,也源自以男子所有权和经济活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此外,不应当忘记,信贷设施通常用于整个家庭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社会习惯保证这些利益不限于信贷受益者。

例如,住房银行根据夫妻的共同收入或妇女的土地所有权,给一些夫妻提供了大量住房贷款。

关于第13条(a)款,约旦的妇女有权领取家属津贴,例如,养恤金和社会保险,以及有权获得旨在增加贫穷家庭收入的金融援助和训练项目。

《约旦公民退休法》已经修改,以便过世官员或退休者的家属有权按照本法的规定,领取这些官员或退休者应享的养恤金、付款或赔偿。第13条已经列明,有资格享有这项权利的人包括:

(a)妻子;

(b)17岁以下的儿子;

(c)未婚、守寡或离婚的女儿;

(d)守寡或离婚的母亲。

如果儿子超过17岁,将取消养恤金,学生除外,这种情况下,将继续付款一直到26岁。将继续支付养恤金给有资格的女儿,除非另有情况。

妻子跟女儿和母亲如果结婚或再婚,将丧失养恤金,如果守寡或离婚,可以恢复。她们如果再婚,就永远丧失养恤金。

在社会保险法面前,男女一律平等,因为男女有参加保险和享受其特权的平等权利,但是必须符合某些具体条件。该法规定有资格领取死者一部分养恤金的家属和必须遵守何种情况和条件才能领取死者的养恤金。有资格领取死者养恤金的家属包括:

(a)寡妇;

(b)子女和照顾这些子女的死者的兄弟姐妹;

(c)父亲;

(d)投保妇女的丈夫(鳏夫);

关于第13条(c)款,男女有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

第14条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a)至(h)款列出的权利。”

妇女在农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担任不需要技术的传统农活,例如,散播肥料;灌溉和喷洒农药。她们也可能协助平整土地、播种、种植、摘采、收割、打谷和其他这样的农活。她们负责生产粮食和家用物品,这是农村家庭经济方面的重要工作。这种责任的一个例子就是生产牛奶,用于制造酸乳酪、硬酪、干酪、奶油和“labnah”。妇女也晒干或摘采应时的水果和蔬菜,以便用于其他季节。

下面列出一些数字,其中按照瓦迪[难以辨认]地区进行的研究结果,说明约旦妇女参与农村发展的情况:

活动

百分比

耕地和平地以便播种

10

90

播种

30

70

拔草

60

40

收割

70

30

将农作物运送到家

50

50

制造食品

80

20

将产品运到市场、销售

10

90

修剪树木

5

95

畜牧

70

30

生产牛奶

80

20

农村妇女坚决支持国家经济,同时使用某些剩余的农产品,因为在这些产品同进口品之间她们较为偏向前者。妇女也长期或临时担任支薪工作,以便直接贴补家用。

妇女除了主要的母亲角色之外,所担任的工作明确显示,妇女的负担和责任绝不低于男子。

农村妇女的农业工作量同她们的经济情况有关。来自贫穷家庭的妇女要干重活,在自己丈夫或家庭的土地上从事无偿劳动,或者在其他地方从事支薪劳动。来自富有家庭、丈夫雇得起劳动力的妇女对农业作出的贡献较少。

男子的移徙也影响妇女对农业的贡献。在贫穷的地区,妇女的参与是比较多的,因为妇女雇不起工人,原因是更多人离开农村地区而导致工资上涨。有时候,由于妇女对农业工作的贡献,从农村地区移徙到城市地区的男子减少了。拥有农地的妇女大部分是继承一小块土地。这种妇女通常得不到农民享受的服务和设施,理由如下:

(a)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将妇女视为农业劳动力的一部分,因为很少妇女拥有农地。即使拥有农地面积也很小,从而得不到太多服务。

(b)妇女缺乏技术专门知识,从而必须依靠外来帮助,这笔费用降低了生产力。

(c)社会习惯和妇女高度的文盲使得妇女无法正式申请生产补助金。

为了改善约旦农村地区妇女的情况,正在作出重点的努力。已经提供了教育服务,仔细计划的扫盲方案包括营养、卫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儿童保育等项目。各项方案也就如何利用社区保健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和社会中心所提供的服务,提供咨询意见。

特别面向妇幼的卫生方案的工作重点放在清洁饮水供应、环境卫生和儿童卫生教育。农业部也在约旦的农村地区发挥领导作用,同时提供农业指导和籽苗等等。城乡开发银行、农业信贷公司及合作社组织提供贷款给农民,此外,还提供文化、体育、宗教、旅游和社会发展服务,运输和城乡服务。

许多志愿计划提供农村妇女服务,例如,透过培训方案和项目促进改善和发展传统的农村产品和手工品。也有些方案的目的是要提高农村妇女的教育水平,改善家务和养育子女所需的劳动技术,鼓励体力劳动,使得妇女有空时能够从事小规模活动,以便帮助家庭变得较独立和创造收入。

有些发展项目,例如,农村家庭社会和经济发展项目,称为“家庭菜园”项目,目的是要供应菜籽,促进饲养绵羊、山羊和家禽供家庭消费。也有些项目的目的是要鼓励妇女种植医用作物,饲养兔子和蜜蜂,以便提高农村家庭的收入。

妇女并不积极参与编制和执行社会规划工作。例如,《1986-1990年五年发展计划》是由来自的部门委员会的23名报告员所编制的。其中只有一个委员会有一名女性报告员,最高委员会的18名成员中根本没有妇女。

1950年代,约旦开始了合作社运动。但是,1980年以前,没有妇女的合作社。1980-1987年之间,设立了6个妇女合作社,1987年之后,数目增加到16个。妇女合作社的数目一直继续增加,所有这些合作社均在安曼(首都)以外。

目前,妇女合作社的全部成员人数是450人。妇女合作社占了约旦境内全部合作社的3.7%。妇女是各种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她们的作用是有限的,在执行机构内没有有效的代表权。这可能源自下列因素:

(a)大多数的合作社属于农业性质,从而限制了妇女的积极性和参与,因为尽管妇女占农业劳动力的20%,她们大多给家庭从事无偿劳动;

(b)农村妇女社会意识很低而文盲率偏高(42%),农村地区男子的文盲率则为17%;

(c)社会对妇女的态度限制了妇女参与家庭以外的经济活动。

第15条

“1.缔约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关于本条的第1款,《约旦宪法》获得通过之前,妇女没有法律地位。1953年《宪法》第6(一)条说:“约旦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男女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区别,不论种族、语言或宗教”。

关于第15条第2款,约旦已经颁布立法,让男女平等有权独立使用财产,签订出售、购买、雇用和参与合同。1966年颁布的约旦商业法的第9条第1款说,商人就是那些从事商业交易的人。其中所使用的“那些”一词具有普遍性质,包括男女两性。

商业法提到《民法》第43条的案文,将商业资格等同公民资格,该条规定,心智完全正常的独立成人应当完全有资格行使其公民权利。

《民法》第116条规定,任何有资格的人都可以签订合同,但是资格必须没有被剥夺。不过,第15条第4款提到的权利没有赋予约旦妇女,因为约旦是伊斯兰国家,这些权利不可赋予妇女,因为会违反伊斯兰(约旦国教)的教义。妇女不可单独旅行,甚至在朝圣时。她们必须由一名男性近亲或一群人格高尚的妇女陪伴。因此,不可能批准这种权利或自由去选择居住地点,因为国教认为妇女属于她的丈夫,不论已婚或未婚,都无法独立选择居住地点。

第16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本条同应用伊斯兰法理的《约旦个人地位法》有关。

《个人地位法》在有关结婚、遗弃、赡养和离婚的条文中,规定男女权利平等。

例如,第4条规定男女可以平等取消婚约,因为其中规定,订婚各方有取消婚约的平等权利。

在另外一款中,年轻女孩的监护人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拒绝她结婚,伊斯兰法官有权主持她的结婚。这是为了保护她权利,但是未来的丈夫必须合格。如果女孩的父亲或祖父拒绝她结婚,她就不可能嫁给她选择的男子,除非她超过18岁。

第7条规定,如果男女之间年龄差距太大,就必须征求结婚女方的同意。18岁以下女子与年长20岁以上的男子之间,如果法官没有征求她的同意并且查明她的确同意,则不得缔结婚约。

第13条规定,对于以前曾经结过婚的18岁以上妇女的婚姻,不必征求监护人的同意。

该法第20条涉及结婚资格。其中规定,最基本的资格标准是金钱,这表示有能力提供聘礼和支助,因为妻子没有必要支助自己。宗教的资格也必须建立。

第37条涉及妇女受到礼遇的权利。

第61条涉及妇女的嫁妆权利。

第66条涉及妇女获得适当支助的权利。本条规定所需的不同种类支助,例如,食物、衣服、住房和医疗费用,以及提供妻子所需的帮助。如果丈夫停止支付妻子的生活费用,或者证明付款不足,可根据本条促使其支付这种费用。

第74条规定,如果丈夫无法付款,这些费用就应当成为他应偿还的债务。

第75条规定,如果丈夫不提供支助,就应由第三方提供。

第77条规定,在外的丈夫应提供现款或资产支助妻子。

第72条规定,丈夫应当负担妻子的丧葬筹备费用和出殡费用。

丈夫负责其他种类的费用,例如,最终离婚、分居或取消婚姻之后子女的养育费用。

关于取消婚姻:

第87条涉及有关离婚的授权。

妻子有权处理自己的离婚,但是婚约中必须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第113和116条规定,充分能够履行妻子责任的妇女,如果由于丈夫的某种过失而无法履行这些责任,则有权取消婚姻,

第120条规定,在婚约生效之后丈夫变得神经失常的情况下,妻子也可以取消婚姻,

第123条涉及由于丈夫在外或命运作梗而导致的分居。

第125条涉及丈夫前往无法联络的已知地点或下落不明的情况。

第126条规定,如果丈夫无法全部或部分交付第一批聘礼,妇女有权要求分居。

第127条涉及由于丈夫无法或没有支助妻子而分居的情况。

第128条涉及由于争端或歧见而分居的情况。

第134条规定,任意休掉的妻子可以要求赔偿。

第146条规定,离异配偶的子女应当留在本家,除非年纪太小使得母亲有监护权。

第154条规定,离婚或分居之后,母亲有优先的监护和养育子女的权利。如果她没有这样做,权利就交给她自己的母亲。父母权利一样,母亲如果是穆斯林或天启教教徒,就有优先的监护权。

第180/2条规定,如果母亲富裕而父亲情况困苦,母亲应当担负子女的养育费用。父亲当情况有所改善时,应当支付这笔费用。

《公约》第16条1(a)款规定男女有相同的缔婚权利,这同宗教教义相冲突。穆斯林允许男子有权娶多名妻子,妇女则没有这种权利。

同样适用于1(b)款,因为穆斯林妇女不可以嫁给非穆斯林男子。不过,伊斯兰教的确规定妇女有缔婚的权利,但是必须经过本人的自由和完全同意。

第16条1(h)款同宗教教义相冲突,因为其中规定,男子是妇女的监护人。因此,妻子没有为所欲为的权利。例如,她只有在丈夫允许之下才能离家或让别人进入家里。与此类似,她只有在丈夫允许下才能处理财产。例如,如果婚约已经失效,妻子就没有权利要求得到丈夫的一半财产,妻子只能得到丈夫认为适量的财产,包括婚约中所同意的离婚时丈夫应付的一部分款项,加上缔结婚约时或结婚期间登记在妻子名下的任何财产。

《公约》第16条1(d)款规定,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不论婚姻状况如何,伊斯兰教让妇女监护年幼的子女。遇有争端,母亲如果没有再嫁,就有监护权。如果离婚的妇女希望照顾子女,并且证明丈夫因为单身或因公离家而无法这样做,她就会获得批准。

照顾幼儿的责任属于母亲方面最近的女性亲戚,例如,祖母或姨妈。监护权已经属于男子,因为男子比较能够面对社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妇女对子女没有监护权。

关于第16条1(e)款,约旦妇女的确在国家的协助下行使这些权利,国家提供约旦王国各地的妇幼中心。这些中心提供信息和手段给妇女,以便行使这些权利。也存在许多协会,例如,计划生育协会。伊斯兰教提供这些权利给妇女,并且鼓励计划生育和生育间隔。

第16条1(f)款涉及妇女有相同的监护和照管女子的权利,这同宗教教义有冲突,因为其中规定,嫁给穆斯林男子的非穆斯林妇女如果要求幼儿信仰自己的宗教,就不得监护幼儿。

关于有关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第16条1(g)款,国家宗教或法律根本没有禁止妇女保持自己的姓氏,也没有强迫她采用丈夫的姓氏。关于专业或职业,伊斯兰教允许妇女在丈夫的同意下从事任何受尊重的职业,但是,这种职业必须不妨碍她作为母亲和家庭主妇的责任。

关于第16条1(h)款,没有规定禁止妇女取得、经营和管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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