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在 2016 年 2 月 16 日第 1375 次和第 1376 次会议上(见 CEDAW/C/SR.1375 和 1376 )审议了日本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JPN/7-8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JPN/Q/7-8 ,日本的答复载于 CEDAW/C/JPN/Q/7-8/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其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赞赏。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作口头介绍以及进一步说明。

3.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由外交部副部长 杉山晋辅 率领的大规模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不同部委和政府机构的代表,其中有法务省、外务省、教育、文化、体育、科学与技术省、卫生、劳动和福利省、内阁办公室、国家警察厅,以及日本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注意到自 20 09 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 CEDAW/C/JPN/6 )以来该缔约国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

(a) 2014 年经订正的《非全日制劳动法》,以改善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待遇,其中大多数是妇女;

( b ) 2015 年 《促进妇女就业和职业提升法》 ;

( c ) 2014 年《监管和处罚与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相关行为及保护儿童法》;

(d) 2013 年经订正的《反跟踪法》;

(e) 2012 年《儿童和儿童保育支助法》。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增进妇女的权利的政策框架,例如缔约国通过的下列政策 :

(a) 2014 年《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b) 201 3 年《日本振兴战略》;

(c) 2010 年《第三个促进性别平等基本计划》;

( d ) 2015 年《第四个促进性别平等基本计划》。

6. 委员会欢迎自审议缔约国上次定期报告以来其已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a) 2014 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b) 2009 年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7. 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全面《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见 2010 年委员会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依据其任务规定,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公约》的法律地位、《任择议定书》的能见度和批准

8.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宪法》第 98 条第 2 款,已缔结和颁布的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公约》的规定 没有全面 纳入国内立法,且 2014 年 3 月 28 日东京最高法院裁定,不承认《公约》可直接适用或自动生效。委员会还关切的是:

(a) 尽管缔约国已采取努力提高认识,但在该国对《公约》条款的了解并不充分;

(b) 未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打算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时间框架;

(c) 缔约国未充分落实委员会之前的建议( CEDAW/C/JPN/CO/6 )。

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充分将《公约》规定纳入本国立法;

(b) 加强现有方案,以提高对《公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认识,以及提高缔约国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政府官员、议员、法律从业人士、执法官员和社区领袖对妇女人权的认识;

(c) 考虑批准《任择议定书》,就《任择议定书》下委员会的判例对法律从业人士和执法官员进行培训;

(d) 考虑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其中有关于委员会的本结论性意见执行情况的明确目标和指标。

歧视妇女的定义

10. 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根据《公约》第 一 条,对于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在内的歧视妇女行为,没有一个全面的定义。委员会重申,缺乏这样的定义阻碍了缔约国充分适用《公约》。

11. 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 CEDAW/C/JPN/CO/6 ,第 22 段),并呼吁缔约国立即依据《公约》第 一 条在本国立法中通过关于歧视妇女行为的综合定义,目的是确保妇女在生活所有领域免遭直接和间接歧视。

歧视性法律和缺乏法律保护

1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其之前关于现有歧视性规定的建议没有得到落实。委员会尤为关切:

(a) 《民法》保留了歧视性条款,因为该法将妇女和男子的结婚最低年龄分别设定为 16 和 18 岁;

(b) 《民法》仍仅禁止妇女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再婚,尽管最高法院决定将该期限从 6 个月缩短到 100 天;

(c) 2015 年 12 月 16 日,最高法院裁定《民法》第 750 条合宪,该条款要求已婚夫妇使用同姓,实际上这通常迫使妇女采用其丈夫的姓;

( d ) 尽管 2013 年 12 月废除了在继承事项上歧视非婚生子女的规定,但各种歧视性规定,包括《家庭登记法》有关出生通知期间歧视性说明的规定,仍予以保留;

( e ) 没有涵盖对各少数族裔群体妇女交叉歧视的综合性反歧视法,这些群体经常遭到骚扰、污名化和暴力。

13. 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 CEDAW/C/JPN/CO/5 和 CEDAW/C/JPN/CO/6 ), 并敦促缔约国毫不拖延地采取以下步骤:

(a) 修订《民法》,以便将妇女的法定结婚最低年龄提高至 18 岁,从而使其与男子平等;订正有关已婚配偶选择姓氏的立法,从而使妇女能够保留其娘家姓氏,并废除妇女离婚后再婚的任何等待期;

( b ) 废除有关非婚生子女地位的一切歧视性规定,确保法律保护这些子女及其母亲在社会中不会遭到污名化和歧视;

(c) 依据关于缔约国在第 二 条下核心义务的第 28 (2010) 号一般性建议,颁布综合性反歧视立法,禁止针对属于不同族裔群体妇女的多重 / 交叉形式歧视,保护她们免遭骚扰和暴力。

国家人权机构

14. 委员会重申其关切,缔约国尚未依据《 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其广泛任务授权是促进和保护妇女的各项权利,包括保护妇女免遭多重形式的歧视。

15. 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 CEDAW/C/JPN/CO/6 ,第 24 段),缔约国须依据《巴黎原则》在明确时间框架内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确保其任务授权涵盖妇女的各项权利和性别平等。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资料,《内阁组建法》明确规定,指定两性平等事务大臣担任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负责人。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没有明确界定 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和 促进两性平等联络会议的职责。委员会还关切,缺乏明确性影响政策协调与实施,包括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办法是阐明其不同组成部分的职责,从而使其能够有效开展活动,包括性别平等主流化和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预算编制。

暂行特别措施

1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引入第三和第四个性别平等基本计划规定的数字目标,从而加快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包括配额在内的法定暂行特别措施来解决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政治生活,特别是在议会决策职位上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包括少数民族和其他族裔妇女。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用法定配额,而是继续采用效力不高的志愿举措和其他激励措施,如在公共采购竞标过程期间对企业做出较高评价。

19. 委员会重申其之前的建议( CEDAW/C/JPN/CO/6 ,第 28 段),并呼吁缔约国依据《公约》第 四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2004) 号一般性建议,考虑采用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将其作为一项必要战略,以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的平等,尤其是加强少数民族和其他族裔妇女、土著妇女和残疾妇女在《公约》所有领域的各项权利。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0.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男尊女卑思想以及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 陈规定型观念 长期存在 。委员会特别关注:

(a) 这种 陈规定型观念 的持续存在继续 体现 在媒体和教科书中,对男女 的 教育选择以及家庭责任和家务 的 分担造成影响;

(b) 媒体对妇女和女童往往有模式化的描述,包括将她们塑造为性 对象;

(c) 陈规定型观念 仍然是 对妇女实施性 暴力的根源,色情制品、电子游戏和动画 产品, 如漫画 , 助长了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

(d) 针对妇女 、少数民族妇女和其他族裔 妇女,如 阿伊努人、 部落民 、在日朝鲜妇女和移徙妇女的性别歧视言论仍在继续。

21. 委员会重申之前的建议( CEDAW/C/JPN/CO/6 ,第 30 段),敦促缔约国:

(a) 加大努力,改变强化男女传统角色的社会规范,推广优良文化传统,增进妇女和女童的人权;

(b) 有效执行现有法律措施和监测方案,对加深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助长对妇女和女童性暴力的色情材料、电子游戏和动画的制作和发行加以规范;

(c) 审查教科书和教学材料,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d) 通过立法,对歧视女性的言论和宣传加以禁止和惩处,这些言论和宣传鼓吹种族优越论或仇恨,包括攻击少数民族和其他族裔妇女,如阿伊努人、部落民、在日朝鲜妇女和移徙妇女;

(e) 通过一个独立的专家机构,定期监测和评估为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对阿伊努人、部落民、在日朝鲜妇女和移徙妇女的偏见而采取的措施的影响。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 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设立了一个委员会 对 《刑法》 进行审查 , 解决 各种问题,包括: (a) 强奸罪的狭隘定义,只适用于阴茎插入阴道的情形; (b) 加重对性犯罪的 最低 处罚; (c) 通过明文规定婚内强奸为犯罪的法律条款; (d) 将性犯罪定为依职权起诉的罪行。然而,委员会 关注 的是, 法务省 的《刑法》审查委员会不认为有必要明文规定婚内强奸为犯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最低年龄仍然是 13 岁,而且法定强奸罪的最低刑罚仅为三年监禁。委员会进一步 关注 :

(a) 《刑法》中没有专门将乱伦定为犯罪的条款;

(b) 有报道称,法院签发紧急保护令存在严重拖延,使暴力行为受害者,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面临进一步的暴力风险;

(c) 有消息称,受暴力侵害,包括遭受家庭暴力的移徙妇女、少数民族 和其他族裔 妇女 以及 残疾妇女不愿向当局报案, 移徙妇女尤其不愿意这样做, 因为她们的居留身份有可能被取消, 原因是其必须 提供 根据 《移民控制和难民承认法》 得到 保护 的“ 正当理由 ” ;

(d) 对 家庭中所有妇女 适用《防止 配偶 暴力法》存在不确定性,在这类案件中司法部门不愿 签发 保护措施。

23. 忆及 其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 19 ( 1992 ) 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以往的建议 ( CEDAW/C/JPN/CO/6, 第 30 段 ) , 委员会 敦促缔约国:

(a) 在修订《刑法》时,充分 利用 《公约》 规定 和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及其判例,以确保全面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行为,并将乱伦作为专门的罪行处理;

(b) 加快修订《刑法》,扩大强奸的定义,确保依职权起诉性犯罪;

( c ) 修订《刑法》,明文 规定将 婚内强奸 定罪 并提高法定强奸罪的最低刑罚;

( d ) 加快签发紧急保护令的司法程序;

(e) 鼓励遭受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 移徙 妇女报案,确保为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 庇护所 且 庇护所 有适当设施;

(f) 确保培训一线人员,确保彻底、有效地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案件并起诉犯罪者,如罪名成立,予以应有的处罚;

(g) 确保《防止 配偶 暴力法》也 适用于家庭中的所有妇女 。

2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优生保护法》,通过 地方 优生保护委员会,力求防止有先天性疾病或残疾的儿童出生,导致残疾人被迫绝育。委员会注意到,在约 16 500 件未经同意的绝育案例中, 70% 涉及妇女,而缔约国未作任何补救努力,例如赔偿、正式道歉和提供康复服务。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研究以往根据《优生保护法》对妇女实施强迫绝育的严重程度,起诉犯罪者,如罪名成立,予以应有处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帮助所有强迫绝育的受害者获得法律补救,并向他们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 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 2014 年 12 月通过了一项《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并设立了打击贩运人口措施促进委员会。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提出 立法 草案 ( 目前议会正在审议 ) ,努力改革工业培训和技术实习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贩运人口,尤其是出于劳动和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以及:

(a) 在娱乐业 中 妇女继续遭受性剥削,特别是参与卖淫和色情影片制作;

(b) 通过工业培训和技术实习方案来到缔约国的妇女和女童继续遭受强迫劳动和性剥削。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大定期劳动监察的力度和打击贩运人口 , 特别是贩运通过工业培训和技术实习方案招募的妇女和女童的其他努力;

(b) 加强针对成人娱乐和色情影片制作场所的监测和监察方案,以防止性剥削;

(c) 继续努力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与区域内其他国家交流信息,以及统一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以防止贩运活动;

(d)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工业培训和技术实习方案下设想的改革的实施情况;

(e) 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慰安妇”

28. 委员会回顾以往的结论性意见 ( CEDAW/C/JPN/CO/6 , 第 37 和第 38 段 ) , 以及联合国其他人权机制,如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 CERD/C/JPN/CO/7-9 ) 、人权事务委员会 ( CCPR/C/JPN/CO/6 )、 禁止酷刑委员会 ( CAT/C/JPN/CO/2 ) 、经济、社会 和 文化权利委员会 ( E/C.12/JPN/CO/3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若干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 , 以及普遍定期审议 ( A/HRC/22/14/Add.1 ,如 第 147 至第 145 段) 就尚未解决的 “ 慰安妇 ” 问题提出的大量建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解决 “ 慰安妇 ” 问题所做的努力,包括最近 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宣布的缔约国与大韩民国之间的双边协定,但是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落实上述建议,并以据称 侵害 行为发生在《公约》 1985 年对缔约国生效之前为由,坚持 “ 慰安妇 ” 问题不属于委员会职权范围的立场。还 令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

( a ) 最近,公职人员和领导人就缔约国侵害“慰安妇”行为的责任发表的言论增多,并宣布 与大韩民国 缔结了 双边协议 , 其中称 “ 慰安妇 ” 问题得到了 “ 最终、不可逆转的解决 ”,这并 没有采取以受害者为中心的方针;

( b ) 一些“慰安妇” 直到 临终, 缔约国也没有明确承认对她们遭受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负责;

( c ) 缔约国没有在其他相关国家履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对 “ 慰安妇 ” 的义务;

( d ) 缔约国将 “ 慰安妇 ” 问题从教科书中删除。

29. 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 ( CEDAW/C/JPN/CO/6 , 第 37 段 和 第 38 段 ) ,并指出 “ 慰安妇 ” 问题引发了严重的侵权行为,由于缔约国军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下的 侵权行为 的受害者 / 幸存者一直得不到有效补救,所以侵权行为对她们的权利产生持续的影响。委员会因此认为,属时理由不妨碍它处理此类侵权行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

(a) 确保 其 领导人和公职人员不再就责任问题发表令受害者再次蒙受创伤的自相矛盾的言辞;

(b) 明确承认受害者有权获得补救,并据此提供充分而有效的补救和赔偿,包括补偿、抵偿、正式道歉和康复服务;

( c ) 确保 在实施 2015 年 12 月与大韩民国联合宣布的双边协议过程中,缔约国适当考虑到受害者 / 幸存者的观点,并确保其 获得真相、正义和赔偿的权利;

( d ) 将 “ 慰安妇 ” 问题适当纳入教科书,确保向学生和广大公众客观地呈现历史事实;

( e )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开展磋商的范围及为保障受害 者 / 幸存者获得真相、正义和赔偿的权利所采取的其他措施。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努力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为此通过了第三个和第四个性别平等基本计划, 其中 设定了数字指标 以及 在 2020 年前实现妇女在政治、公共和私人生活中的代表比例达到 30% 的具体目标。然而,委员会仍 然 关切的是:

(a) 妇女在立法机构、中央省厅、地方 ( 市级 ) 政府及司法机构、外交部门和学术界所占比例较低;

(b) 缺乏加 快 实现男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事实上平等的法定暂行特别措施;

(c) 残疾妇女和阿伊努族、 部落民 、在 日朝鲜妇女等少数民族 和其他族裔 妇女 在 决策职位 所占 比例不足。

31. 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 ( CEDAW/C/JPN/CO/6 , 第 42 段 ) ,并呼吁缔约国:

(a) 依照《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及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 23 ( 1997 )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更多的暂行特别措施,例如法定配额, 从而加快 妇女充分而平等地 参与 选举产生和任命的职位;

(b) 确保有效实现 第三和 第四个性别平等基本计划中设定的、在 2020 年之前使妇女在立法机构、中央省厅、地方 ( 市级 ) 政府等所有各级机构,以及在司法机构、外交部门和学术界中所占比例达到 30% 的目标;

(c) 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提高残疾妇女和阿伊努族 、 部落民 、在日朝鲜妇女等少数民族 和其他族裔妇女在决策职位所占比例。

教育

32. 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优先保障妇女和女童平等接受 各级 教育,并使更多女童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 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 高等教育男女入学比例差别较大,尤其在大学和研究生院,以及理学、技术工程和 数学 等传统上以男性为主导的研究领域;

(b) 接受高等教育的女生中有 很大一部分 不能完成 四 年的大学学业,因此在劳动力市场处于不利地位;

(c) 妇女很少在教育机构中担任高级管理 和决策职位 ,主要集中在级别较低的职位 ,并且女教授的人数较少 ;

(d) 政界人士和公职人员对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内容过于敏感;

(e) 有 报告称,少数族裔 和其他族裔 群体,尤其是阿伊努族和 部 落民 老年 妇女的识字率较低;

(f) 没有数据 表明 移徙妇女和残疾妇女的教育状况,也没有资料说明处理校园 欺凌 现象和种族主义情绪 表达的措施 ,尤其是针对在日朝鲜妇女和女童的这种行为。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强职业指导活动,鼓励女童学习非传统科目 ,如科学、技术工程学和数学 ,提高教职人员对于女生完成高等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

( b ) 采取具体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在教育部门的高级管理 和决策 职位所占的比例 ,并增加女教授的人数 ;

(c) 解决公众对于提供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以及教育内容的关切,以便将这些内容系统地纳入学校的课程安排;

(d) 消除一切妨碍残疾妇女和女童、移徙妇女和阿伊努族、部落民、在日朝鲜妇女等少数民族和其他族裔妇女接受教育的障碍;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她们接受教育和获得奖学金的情况;

(e) 进一步采取措施,预防、惩治和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教育机构中的欺凌现象和表现种族主义情绪的行为,尤其是针对在日朝鲜妇女和女童的这种行为。

就业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通过了《促进妇女就业和职业提升法》,努力在就业领域增强妇女权能,包括非正规就业者、少数民族和其他族裔妇女的权能。然而,委员会仍然关注:

(a) 男女薪资差异不断扩大,部分原因在于没有充分执行同工同酬原则;

(b) 劳动力市场持续存在横向和纵向隔离,妇女集中在低收入部门就业,部分原因在于聘用制度以职业轨迹为基础;

(c) 妇女由于承担家庭责任,依然集中在非全时工作部门就业,影响了她们的养老金待遇, 部分导致了 退休后的贫困;一直有报告显示妇女受到与育儿和分娩有关的骚扰;

(d) 没有充分禁止性骚扰,同时缺乏适当的制裁,而且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公约 1958 年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 第 111 号公约);

(e) 就业部门持续存在对土著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其他妇女(部落民、朝鲜人和冲绳人)、残疾妇女和移徙女工的多重 / 交叉形式歧视;

(f) 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内家政女工的状况。

3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加紧努力执行 2015 年《促进妇女就业和职业提升法》和《劳动标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消除结构上的不平等和职业隔离现象,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以缩小男女薪资差异;

(b) 加紧努力,提倡利用灵活的工作安排及推行父母共休育儿假的办法,鼓励男子平等承担育儿责任;确保提供充足的育儿设施;

(c) 通过法律条款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加以适当制裁,以遏制这种行为;确保妇女在因怀孕和育儿及其他原因受到就业歧视时能够诉诸司法;

(d) 定期开展劳动监察,以便确保有关性骚扰的劳动法和行为守则得到遵守;

(e) 在就业部门开展调查,编制性别统计数据,尤其是关于土著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及残疾妇女和移徙女工的数据;

(f) 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内家政女工的状况;

( g ) 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 1958 年 《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第 111 号公约) 和 2011 年《家政工人体面劳动公约》 ( 第 189 号公约 ) 。

卫生

3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努力解决与 2011 年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发生后辐射相关的健康关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计划解除将年度核辐射水平低于 20 毫西弗的污染区划定为疏散区,这可能严重影响妇女和女童的健康。

37. 委员会 建议 缔约国再次确认解除将辐射暴露的污染区划分为疏散区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公认的关于影响妇女和女童的危险因素的知识,同时考虑到妇女比男子对辐射更为敏感。还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向受辐射影响的妇女和女童尤其是福岛县的孕妇提供医疗和其他服务。

38. 委员会关注到缔约国中少女和妇女堕胎和自杀率较高。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

(a) 根据《孕产妇保护法》第 14 条(与《刑法》第 212 条一并解读),妇女只能在继续妊娠或分娩可能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以及在暴力或威胁方式下被强奸或既不能抗拒也无法拒绝怀孕的情形下堕胎;

(b) 妇女堕胎须征得其配偶同意;

(c) 缔约国妇女和女童的自杀率居高不下。

39. 根据关于妇女和卫生的第 24 ( 1999 ) 号一般性建议以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修订《刑法》和《孕产妇保护法》,确保孕妇的生命和 / 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以及所有强奸案件中的堕胎行为合法化,无论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或受害者是否反抗、乱伦和胎儿严重缺陷,并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行为合法化;

(b) 修订《孕产妇保护法》,取消孕妇要堕胎须征得配偶同意的要求;并确保在以胎儿严重缺陷为由寻求堕胎时,得到孕妇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 c ) 通过一项综合计划,其中制定旨在预防妇女和女孩自杀的明确目标和指标。

经济和社会福利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制定通过创收活动和获得小额贷款促进减贫的战略。然而,委员会关注的是有关妇女尤其是家庭女户主、寡妇、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贫困的报告。委员会特别关切她们的生活条件,因为在养恤金福利方面存在巨大性别差距。委员会还关切,《提供灾害慰问补助金法》扩大了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原因是:( a )给予“收入主要来源”者的慰问补助金翻倍;以及( b )家庭户主优先获得救灾贷款,而户主往往是男子。

4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以减少贫困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特别关注家庭女户主、寡妇、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的需求,并探讨是否有可能改革养恤金制度,以保障她们的最低生活标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提供灾害慰问补助金法》,以便纳入两性平等的观点。

农村妇女

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 2015 年通过了新的粮食、农业和农村地区基本计划。但是,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对决策的参与程度较低,特别是在政策制定方面,并且《所得税法》不把配偶、个体经营户家庭成员和农民的收入视为业务支出,这实际阻碍了妇女的经济独立性。

4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消除限制农村妇女参与制定政策的一切障碍;并考虑审查《所得税法》,以便承认妇女在家族企业中的工作,从而促进增强其经济权能。

减少和管理灾害风险

4 4 . 委员会 赞扬 缔约国 在 减少和管理灾害风险 中的领导力 及其 对 通过 《 2015 - 2030 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的 全球努力 所做的贡献 。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 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其减少灾害风险政策的主流,以及通过了一项国家灾害管理基本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自 2011 年日本东部大地震后, 妇女 在减少灾害风险领域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管理层中担任 领导职务的 比例较低。

4 5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推动 妇女 参与各级 决策 以及与灾难相关的 恢复过程 ,尤其是在地方一级 。还应该继续努力, 目的是 将性别 平等 观点纳入各项可持续发展政策以及减少灾害风险和灾后管理 工作 。

处境不利的妇女群体

46.委员会关注有报告称土著和少数民族,如阿伊努人、部落民、在日朝鲜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及移徙妇女,继续遭到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尤其关切的是,这些妇女获得保健、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仍然有限。

4 7 .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积极寻求努力,目的是消除 土著和少数民族妇女,如 阿伊努人、部落民、在日朝鲜妇女、 残疾妇女、 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妇女及移徙妇女遭到的多重和交叉形式的歧视,这将影响她们获得保健、教育和就业的机会、影响其参与公共生活,以及享有保健和教育服务 及职场生活。

婚姻和家庭关系

4 8 . 委员会关注缔约国缺乏有关婚姻解体时财产分配的立法。委员会指出,财产分配由夫妻双方根据夫妻递延共有财产制度下形成的判例法协商并达成一致,根据这一制度,被证明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所有财产均需平均分配,不论财产所有权归谁。委员会关切的是:

(a) 关于财产分配的谈判和商定是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的,而男女权 利 存在不平衡,因此,妇女处于不利地位;

(b) 据称大多数离婚妇女缺乏要求其丈夫披露财务状况的必要信息和手段,包括业务资产和工资资产,因为法律没有提供任何程序工具和准则;

(c) 根据协议离婚制度,法律没有对监护和子女抚养事项的司法复核程序作出规定,以保障子女的福利,结果是如果未就子女抚养费达成协议,子女将变得一贫如洗。

4 9 . 根据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 2013 )号一般性建议,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通过关于所有形式婚前财产分配的综合立法,其中列明离婚配偶可遵循的明确和界定分明的程序;

(b) 确保离婚妇女有机会获得信息,使她们能够要求其配偶披露其财务状况并获得这方面信息;

(c) 审查关于监护和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以提供配偶双方协议离婚案件中的司法复核程序,并确保保障子女的福利,包括通过子女抚养费保障其经济需要。

《公约任择议定书》

50 .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 2 . 委员会呼吁在执行 2030 年 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各项规定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3.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及时使用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4.委员会指出,缔约国通过遵守所有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 5 . 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 13 (a) 段 以及第 21 (d) 和 (e)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 6 .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20 年 3 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57.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