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JPN/CO/6/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1 Sept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五十届会议

2011年10月3日至21日

针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09年8月7日关于审查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的后续活动建议的答复*

日本

1.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在其关于日本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下称为“结论性意见”)中请日本在两年之内提供关于委员会所确认的具体建议的实施情况。以下是实施有关建议的目前情况。

为实施委员会所确认的具体建议而采取的共同行动

2. 日本政府认真对待结论性意见,所有政府部门都一直努力就实施有关建议开展后续活动。政府已经将结论性意见分发给国会和法院,请它们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开展后续活动。政府一直致力于广泛宣传结论性意见,包括在其网页上上载日文译文。此外,政府还通过制作与分发宣传画和光盘,提高民众对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认识。由内阁国务大臣和知识分子组成的性别平等委员会于2010年11月讨论了结论性意见。内阁根据结论性意见进行了大量讨论,于2010年12月批准了目前的《第三项性别平等基本计划》(以下称为《第三项基本计划》)。

3. 为了加强关于实施《第三项基本计划》和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最近于2011年2月在性别平等委员会中设立了专家监测委员会。2011年5月,专家监测委员会就实施结论性意见的具体建议采取了后续行动:请有关部委说明各自采取的措施;同时请监测委员会成员Yoko Hayashi女士介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4. 除了专家监测委员会的讨论之外,有关部委还解释了所采取的措施,并于2011年6月同非政府组织交换了意见。本文件是在专家监测委员会的讨论以及同非政府组织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的。

对于结论性意见(CEDAW/C/JPN/CO/6)第18段中所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下文介绍从2009年8月发出结论性意见直至2011年7月期间的最新趋势以及政府就第18段采取的行动。

1.最高法院关于《民法》中有关非婚生子女继承遗产份额的规定的裁决

5. 最高法院第二庭于2009年9月30日裁定:《民法》第900(IV)条关于非婚生子女继承遗产的份额为合法子女份额之一半的规定并不违反《宪法》第14条第1款有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然而,第二庭的4名法官中之一人发表了不同意见,认为有关条款违反《宪法》。此外,另外3名法官中之一人在补充说明中指出,至少就目前而言,有人深信有关条款是违反《宪法》的;他认为,必须通过立法修订这项规定。

2.关于修订部分《民法》和《家庭登记法》(暂定名)的法律草案

6. 2010年1月,内阁决定向第174届国会提出关于修订部分《民法》和《家庭登记法》(暂定名)的法律草案。这项法律草案规定:统一男子和妇女的最低结婚年龄;实施一项制度,允许夫妇保留婚前姓氏;非婚生子女同合法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遗产份额。由于内阁没有做出决定,因此最终没有将该法律草案提交国会。

3.性别平等委员会2010年7月的报告和2010年12月《第三项基本计划》关于审查有关家庭问题的法律规定的说明以及《第三项基本计划》提高认识活动的开展情况

7. 性别平等委员会以内阁官房长官为主席,其他成员包括12名内阁国务大臣和12名知识分子。2010年7月,该委员会向首相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制定《第三项性别平等基本计划》的初步设想”的报告。这份报告指出,应当修订《民法》,其中包括根据夫妇和家庭的不同情况和结构以及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制定一项制度,允许夫妇保留婚前姓氏。

8. 2010年12月,内阁根据上述报告批准了《第三项基本计划》。关于这个问题,《第二项性别平等基本计划》(2005年12月获得内阁批准)指出:“政府通过民意测验了解公众认识的趋势和考虑消除关于男女在结婚时必须采用一种姓氏的规定所带来的职业障碍。与此同时,鉴于有人提议,制定一项制度允许夫妇保留婚前姓氏;还有人提议,修订结婚和离婚条例,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并且缩短关于禁止离婚妇女再婚的期限;政府正在继续努力提高公众对于这些建议的认识,并且就此开展讨论。”然而,《第三项基本计划》指出:“政府继续讨论《民法》修正案,其中包括:规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根据夫妇和家庭的不同情况和结构以及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制定一项制度,允许夫妇保留婚前姓氏。”

9. 政府通过增加网页内容、制作和分发小册子以及举行关于《第三项基本计划》的情况通报会,广泛宣传《第三项基本计划》的内容。

对于结论性意见第28段中所提出问题的答复

下文介绍从2009年8月发出结论性意见直至2011年7月期间的最新趋势以及政府就第28段采取的行动。

1.制定《第三项基本计划》和加紧努力实施临时性的特别措施

10. 在日本,参与决策的妇女人数仍然很少,其原因在于:政府很少采取行动;基于男子传统工作方式(例如:上班时间很长)的传统人事制度;以及由于照料儿童或者其他家务致使妇女职业生涯中断。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极少妇女担任领导职务。

11. 内阁于2010年12月批准了《第三项基本计划》。这项计划强调采取有效的“积极行动”,例如:在确定“时间目标”方面,为所有优先领域规定了数量指标和时间表。至于结论性意见所指出的领域,政府予以优先考虑,在《第三项性别平等基本计划》中规定了比《第二项基本计划》更多的数量指标(由5项增加到19项)。(见图表1)

2.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率

12. 在《第三项基本计划》中,政府新规定了关于增加政治生活中妇女代表比例的指标。政府积极推动各政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实施性别平等事务国务大臣所推荐的各项措施。具体努力将在下文中介绍。

13. 性别平等事务国务大臣根据《第三项基本计划》,于2011年2月通过内阁办公室向所有政党以及地方议会议长协会发出了正式文件,敦促它们提高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参与比例。此外,副大臣也同各党派的秘书长开会讨论这一事项,并且要求他们进行合作。正式文件概要说明了有关规定,要求在增加众议院、参议院和地方议会中妇女候选人比例方面进行合作;要求在更好地平衡工作和生活方面做出努力;以及要求采取积极行动,包括建立一个地方议会女议员网络。

14. 此外,为了鼓励地方政府的妇女首长组建网络和妇女参与政治和决策,内阁办公室于2009年12月召开了“妇女县知事和市长会议”,以此纪念《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实施30周年。应性别平等事务国务大臣的邀请,在29名妇女领导人中有22人参加了这次会议,并且就她们在区域发展、照料儿童、促进性别平等等领域中的努力发表了讲话并且通过了一项声明。

15. 同时,为了推动妇女在各个地区的参与,性别平等事务国务大臣在2009年11月召开的全国县知事协会会议上要求各个县知事在其辖区内推动性别平等,并且在会上分发了“各县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示意图”。这份示意图显示了各县妇女担任县议会议员、地方政府首长、农业委员会委员、高级中学校长助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务以及社区自治机构负责人的比例。

3.提高妇女担任公职的比例

16. 关于提高妇女担任公职的比例问题,《第三项基本计划》规定了按职务分类的数量指标,并且规定各部必须确定本部门的招聘和晋升女公务员的数量指标。关于地方政府的公务员,政府敦促各个县知事和部分市长为此目的做出努力。下文介绍有关的具体努力。

(a)关于加强国家政府机构招聘和晋升女公务员的措施

17. 国家人事局根据《第三项基本计划》,修订了《关于加强招聘和晋升女公务员的指导方针》,并于2011年1月分发各部。根据这项指导方针,各部必须制定“加强招聘和晋升女公务员计划”,其中要规定关于招聘和晋升的指标以及实现这些指标的具体措施,同时要认识到除了加强招聘之外,在加强晋升方面也需要做出进一步努力。

18. 2010年12月,内阁批准了《第三项基本计划》,同时还修订了《任命国家官员的基本政策》。根据《第三项基本计划》,政府通过审查传统的人事安排办法、提供各种培训和推动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为妇女提供更多职位,促进妇女的事业发展,从而推动更多能力强和干劲足的妇女担任国家公务员。

(b)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机构招聘和晋升女公务员的措施

19. 内政和通讯部向地方政府机构提供了关于《第三项基本计划》的信息;并于2011年1月发出通知,要求它们进一步采取旨在加强招聘和晋升女公务员的举措。该省还在地方人事官员参加的各种会议上要求采取措施,通过实施灵活的劳动制度加强招聘女公务员,并且推动妇女的职业发展。

20. 性别平等国务大臣通过内阁办公室敦促各县知事和一些市长根据2011年1月下发的官方文件开展“积极行动”。

4.扩大妇女就业

21. 关于就业方面的积极行动,政府一直根据《确保在就业方面男女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法》第8条和第14条给予支持,其中包括同参与积极行动的公司进行协商和交换信息。有关行动包括:增加妇女就业机会;为妇女提供更多的领导岗位;延长妇女的连续雇用时间;以及改善劳动环境和文化。此外,政府还实施了新的投标制度,为那些积极努力促进性别平等以及工作和生活平衡的企业加分。下文详细介绍有关的努力。

22. 自从2010财政年度以来,卫生、劳工和福利部一直通过一个门户网站提供有关积极行动的全面信息。这个网站提供关于各个公司所采取行动的信息,并且介绍了一种制度,可供有关公司自我评估本公司在推动妇女参与方面的情况。卫生、劳工和福利部还一直开展活动,支持中小公司采取积极行动,因为这些公司往往在这个领域中落后于大公司。有关活动包括:派出顾问和制作指南。此外,该部还于2010年制定了“缩小男女工资差别指导方针”,其中包括了一些实用的支持工具,例如:用于评估男女差别实际情况以及审查支付薪金做法和就业管理的调查问卷。散发这些调查问卷是为了提高公众对于男女差别的认识。

23. 此外,卫生、劳工和福利部从2011年以来一直在做出努力解决各个行业的男女差别问题。该部制作和散发了考虑到各个行业就业管理特点的“用于发现性别差距的支持工具”以及“以行业分类的支持工具使用指南”。

24. 政府于2010财政年度首次为关于性别平等或者工作与生活平衡问题的外部研究项目实施了一项投标制度,为那些致力于性别平等以及工作与生活平衡的企业加分,以便积极评估和支持这些企业,同时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在2010财政年度,政府的三个部在10个项目中采用了这种制度。

5.加强妇女在学术界的参与

25. 关于女教师在大专院校中的比例问题,政府鼓励所有大学为促进性别平等而做出各种努力,其中包括通过规定数量指标评估全国性的大学法团。此外,政府还努力创造一种有利于妇女的劳动环境,并且鼓励女学生读理科和工科。具体行动见下文。

26. 2010年12月,科学和技术政策委员会(该委员会由14名国务大臣及其行政会议成员组成;委员会主席是首相)向首相提交了《日本科学和技术基本政策报告》。这份报告包括图表1中所说明的关于聘用女研究员的一项数量指标,并且要求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制定具体计划,努力开展旨在聘用女研究员的活动,为此目的制定数量指标,并且积极帮助女研究员。报告还要求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提供在所有科室和部门中妇女担任各种职务的百分比,并且做出努力提拔女研究员担任领导职务;增加读理科的女学生人数;以及培养女研究员。

27. 从2011财政年度以来,教育、文化、体育、科学和技术部一直支持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致力于为女研究员创造有利的环境,帮助她们做到养儿育女同科学研究两不误;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安排协调员以及聘用研究和试验助理。同时,日本科学促进协会(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重新启动了博士后奖学金,帮助有才能的研究人员在由于养儿育女而暂时中止研究之后顺利重返工作岗位,同时延长她们的雇用期。

6.增加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妇女人数

28. 除了结论性意见所指出的领域之外,政府还在《第三项基本计划》中为各个地区以及农业、林业和渔业部门的各级机构规定了数量指标和时间表,以便增加担任领导职务的妇女人数(见图表二)。政府鼓励所有的主要组织采取有效的“积极行动”,改变没有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状况。下文详细介绍有关努力。

29. 为了推动实施《第三项基本计划》和扩大妇女在决策进程中的参与,性别平等国务大臣通过内阁办公室于2011年1月敦促各主要组织(例如:经济组织、工会、合作社、教育和研究机构、医学协会、其他专业组织、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全国性的学生家长组织、运动团体以及民间社会组织)扩大妇女的参与。内阁办公室特别为开展“积极行动”采取了各种方法,要求所有的组织采取有效的“积极行动”和促进工作与生活平衡。

30. 农业、林业和渔业省鼓励男女平等参与农村组织(例如:农业委员会)的决策和规划进程,同时支持旨在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和改善妇女劳动环境的创业倡议,以便促进农业、林业和渔业部门的性别平等。日本内阁于2010年3月决定实施的《粮食、农业和农村地区基本计划》明确表示,“必须任命更多妇女担任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委员会的理事,以便实现政府关于性别平等的目标(在2020年之前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至少达到30%),并且为实现这一目标而提高公众认识和做出努力”。为此,该省于2010年8月确定了一项目标:将没有妇女理事的农业委员会和农业合作社的数目降至为零,并且要求各县和有关组织为此目的进行合作。

31. 农业、林业和渔业省采取了“共同遵守方法”,规定必须符合其他政策措施所规定的要求,才能获得津贴。实际上,该省十分重视推动性别平等,并且将其作为申请某些津贴的先决条件。

7.加强旨在促进积极行动的框架

32. 为了推动“积极行动”,根据《第三项基本计划》在基本问题和性别影响评估专家委员会中设立了积极行动工作组;并且在促进性别平等联络会议中设立了积极行动小组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研究推动“积极行动”的问题。下文详细介绍有关努力。

33. 2011年2月,政府设立了基本问题和性别影响评估专家委员会,作为性别平等委员会的下属机构。设立这个委员会的目的是:处理有关推动性别平等的基本问题;调查基本政策态势、从性别平等角度来看应当采取的政策措施以及有关政策措施对于建设性别平等社会的影响。2011年3月,在专家委员会中设立了积极行动工作组。目前,工作组正在审议一些措施,以便在政治(政党)、公共部门、私营部门、研究机构等领域中促进积极行动;计划在今年夏天完成一项临时报告。该工作组将根据这份临时报告继续开展研究。

34. 促进性别平等联络会议由妇女团体、媒体、经济组织、教育部门、司法机构、以及地方政府等全国性的主要组织的代表组成。设立这个机构之目的是要促进全国性的运动。联络会议于2011年1月决定积极推动妇女进入所有组织的决策层,并且对其下属或者附属公司和组织做工作,提高妇女在这些公司或者组织中的地位。

35. 2011年2月,在联络会议中设立了积极行动小组委员会。目前,该小组委员会正致力于提高公众对于一些措施的认识,以便通过这些措施实现关于在2020年之前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比例至少达到30%的目标。同时,该小组委员会也正在鼓励各个组织作出努力和报告各个成员的成绩。

36. 目前,联络会议正在设法增加其成员,以便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活动。

8.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

37. 内阁办公室已经加强了其提高认识活动,将“推动积极行动”定为2011财政年度的主题,计划开展以下活动:

2011年2月,内阁办公室制作了一本关于积极行动的小册子,并且向各个组织分发;

2011年4月,内阁办公室向公众征求年度流行语,以便加深认识和推动积极行动。最后确定的流行语是:“分享机会,共创未来”;

2011年6月,内阁批准了《性别平等白皮书》。根据《性别平等社会基本法》的规定,这是一份年度报告。《白皮书》包括了一个关于推动积极行动的特别项目。《白皮书》调查和分析了其他国家和日本在各个领域中所采取的积极行动。政府还试图通过介绍良好做法加快所有行为者在各个领域中的具体努力。由于计划在各种场合向社会各阶层宣传这个特别项目的内容,内阁办公室已于2011年6月向各政党和议员散发和解释了《性别平等白皮书》;

内阁办公室将“推动积极行动”定为2011财政年度“性别平等周”(每年6月23日至29日举行)的优先主题,以此加强积极行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