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四届会议

2009年7月20日至8月7日

与审议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

日本

会前工作组审议了日本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JPN/6)。

概要

1.请说明第六次定期报告是否经政府通过并提交议会。

宪法、立法和体制框架及公约现况

2.报告提到监测和性别影响评估及评价专门委员会进行了一项研究,审议了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在各省厅和机构的落实情况通过的意见(见第4段)。请就专门委员会于2005年7月提出的建议以及为落实这些建议而采取的措施提供资料。

3.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A/58/38,第四节,第357段)中对国内立法没有任何具体的歧视定义表示关切,建议在国内立法中依照《公约》第一条纳入对妇女歧视的定义,包括直接和间接歧视。请说明针对委员会的建议,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

4.请指出国内法院有无任何案件曾经援引或参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如果有,结果如何?此外,请具体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提高司法部门和整个法律界对《公约》的认识。

5.请说明第二个促进两性平等基本计划(见第29段)目前的执行状况和取得的进展。答复应包括为该计划所定12个领域制订的每项政策对切实实现两性平等有何影响的有关资料。

6.报告指出,政府正在审查《人权保护法案》,根据法案将设立一个人权委员会(见第44段)。鉴于普遍定期审查结束时日本在人权理事会上的承诺(见A/HRC/8/44/Add.1,第1(a)段),请说明在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设立一个全国性人权机构方面取得的进展。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7.按照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请说明为制定一项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全面战略采取了哪些步骤,包括起诉行为人,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如保护受害者的收容所和禁止令等,以及面向不同群体(如警察、律师、卫生和社会工作者及司法部门)和一般公众推行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的各种方案。

8.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见CAT/C/JPN/CO/1,第25段)表示关切“没有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法办由军人对妇女和女孩犯下的暴力行为,包括驻扎在军事基地的外国军人”。请详细说明针对这一问题所采取的措施。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9.报告指出(见第172段):2005年6月制定的《部分修正〈刑法〉的法律》把贩运人口定为犯罪,并加重对这种罪行的刑罚。报告附件21提供了2001年至2005年间对人口贩子起诉次数的统计数据。请就这些起诉案件的定罪和判刑结果以及自制定最新立法以来的统计数据和起诉情况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资料。

10.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见CAT/C/JPN/CO/1,第25段)对跨境贩运人口活动表示关切,政府广泛发放的娱乐签证为此提供了便利,委员会还关切为受害者提供的支助措施不足,导致贩运活动的受害者被当作非法移民处理,在没有补救或赔偿的情况下予以遣返。请描述为处理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向证人和贩运活动受害者提供的任何保护措施和援助。

11.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解决卖淫活动的根源,防止对妇女和女孩的性剥削,使人们认识到卖淫活动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并确保对希望离开卖淫业的妓女提供保护,使她们得到康复并重新参与社会生活。

12.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见CRC/C/15/Add.231,第51段)表示关切“援助交际”(补偿约会)的做法以及过低的性行为最低同意年龄,这可能助长这种做法,妨碍起诉对儿童的性虐待。第六次定期报告承认(见第201段),“以援助交际为名的性行为数量已在急剧增加”。请说明为处理这些问题已采取了哪些措施。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情况以及在国际上的代表性

13.报告指出,担任管理职位的女性国家公职人员的数量和比例较小,数字也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见第228段)。请说明缔约国打算采取哪些措施提高管理层的妇女人数,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3和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14.根据报告提供的统计数据,妇女在许多领域的决策人数仍然偏低,特别是在国会(2005年在众议院占9%,2004年在参议院占13.6%)、中央政府(2006年在所有省厅占9.1%)、司法机构(2005年占13.7%)、地方政府和地方议会中。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见A/58/38,第四节,第368段),建议缔约国通过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代表人数,并敦促缔约国支持培养未来女性领导人的培训方案,并就妇女参与决策以实现两性平等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缔约国正在采取哪些措施(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在各级各类政府部门的人数?

定型观念和教育

15.报告指出(见第15段),高等教育机构的妇女比例正在上升,只是男女在大学一级的差距仍然存在(女生为36.6%,男生为51.3%)。请提供资料,说明为减少这一差距所采取的措施。

16.报告表明,大学和专科院校女教师的人数和比例正在上升(见第17段),但妇女只占教师总数的18.7%。请说明为增加妇女在大学和专科院校参与教师职业的人数所采取的措施。

17.在委员会审议日本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建设性对话期间,委员会一位成员提出了一位政府官员发表性别歧视言论的问题(见CEDAW/C/SR.617,第59段)。请说明已采取哪些步骤,确保政府官员不发表性别歧视言论,贬低妇女,成为歧视妇女的不平等父权制的典型。

就业和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

18.报告没有提到产假和陪产假的权利。请说明男女应享的育儿假权利,以及男子利用陪产假的比例,包括为鼓励男子休这种假而采取的措施。

19.报告说明了为调解女职工与雇主之间的争端而设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未提供资料说明调解失败后的相应情况(见报告第303至305段)。请说明在出现违反修订后的《平等就业机会法》的情况下员工可利用的法律途径,以及对被认定违反这项立法所规定的义务的雇主会采取什么制裁。请提供妇女提起案件的数量和此类案件结果的统计资料。

20.报告指出(见第292段),经修订的《平等就业机会法》向采取积极行动的雇主提供援助。请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说明雇主采取的积极行动、雇主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受到的援助以及这种援助在何种程度上帮助了女雇员。

21.根据该报告,2005年女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兼职工人)为男职工的65.9%。除厚生省在2003年编制的《改进消除男女工资差距的工资及就业管理措施的准则》(准则的适用是自愿的)外,请详细说明为解决男女工资差距制定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22.报告提到,有关《平等就业机会法》的准则得到了修订(见第290段)。请提供关于这些准则的详细资料,特别是这些准则在有关就业管理、招聘、派任(包括分配工作和授权)及晋升的章节中如何触及间接歧视。

23.请就雇主根据修订后的《平等就业机会法》有义务采取的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措施(见第61段)提供进一步的细节。请说明这部修订后的法律除公布违法公司名称以外是否还有强制执行的惩罚措施。请说明在何种程度上实施了修订后的《平等就业机会法》所预期的新措施。

少数民族妇女、移徙妇女和难民妇女及其他弱势群体

24.委员会在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见A/58/38,第四节,第366段)要求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信息,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说明日本少数民族妇女在教育、就业、健康状况和受暴力侵害方面的情况。请提供这些资料。

25.报告没有提供关于移徙妇女和难民妇女情况的任何资料。请提供这些资料,尤其是移徙和难民妇女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以及有何措施来支持她们并保护她们不受暴力侵害和剥削。

26.报告指出妇女的寿命比男性长(见第13段),并预测人口老龄化的比例将继续迅速升高,2025年达到28.7%,2050年达到35.7%(见第14段)。鉴于日本老年妇女所面临的健康风险和其他脆弱境况,请详述政府除改善护理制度的措施外还采取了哪些专门针对这部分人口的政策和举措(见第110至114段)。

卫生

27.报告指出,2004年青少年人口的人工流产率为每1 000名女性中有10.5人(见第355段)。正在采取哪些步骤推行包括生殖健康教育在内的全面性教育计划,使少女获得与年龄相称的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信息以及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政府是否打算使堕胎合法化?

婚姻和家庭生活

28.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见A/58/38,第四节,第371段)表示关切《民法典》含有歧视性条款,包括那些涉及最低结婚年龄、妇女在离婚后再婚必须等待的时间以及已婚夫妇姓氏选择的条款。报告没有说明政府为废止《民法典》中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而采取的任何具体行动。请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离婚的经济后果

29.请提供资料,说明解除关系时分配哪类财产,特别说明法律是否承认无形财产(如退休金、解职金、保险金)。还请说明法律是否规定未来收入能力和人力资本的分配,或在解除关系分配财产时以任何方式考虑到收入能力增强或人力资本增多的情况(例如通过一次性付款反映配偶在这类资产中的估计份额,或容许对配偶进行补偿性付款)。

任择议定书

30.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见A/58/38,第四节,第375段),请说明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展情况。